Ⅰ 預付賬款如何調整匯兌損益
預收、預付款項不是《企業會計准則第19號——外幣折算》所定義的貨幣性項目。相應地,對於支付/收取外幣的預收、預付款項,在期末無需像貨幣性項目一樣進行匯兌損益調整。
當預付款項轉為存貨時,或者預收款項結轉收入時,應按照當初支付預付款項或者收取預收款項時的匯率結轉,而不能按照存貨或者收入確認之日的匯率進行結轉。
《〈企業會計准則第19號——外幣折算〉應用指南》規定:「貨幣性項目,是指企業持有的貨幣資金和將以固定或可確定的金額收取的資產或者償付的負債。貨幣性項目分為貨幣性資產和貨幣性負債。貨幣性資產包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長期應收款等;貨幣性負債包括短期借款、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長期借款、應付債券、長期應付款等。」「非貨幣性項目,是指貨幣性項目以外的項目,包括存貨、長期股權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
由於預付款項通常將通過收取固定數量、規格的存貨(非貨幣性項目)的方式進行結算,預收款項通常將會通過交付固定數量、規格的存貨(非貨幣性項目)的方式進行結算,即交付或收取的對價均為非貨幣性項目,該對價的公允價值即標的存貨在未來結算日的公允價值,而不是一個固定或可確定的金額,因此預收、預付款項不是貨幣性項目,而是以歷史成本計量的外幣非貨幣性項目。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9號——外幣折算〉應用指南》規定:「以歷史成本計量的外幣非貨幣性項目,由於已在交易發生日按當日即期匯率折算,資產負債表日不應改變其原記賬本位幣金額,不產生匯兌差額」。因此,對預收、預付款項,期末不應按現行匯率調整其記賬本位幣金額。
當預付款項轉為存貨時,屬於資產形態的轉化,但這一過程中未涉及資產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的轉移,因此不應確認損益,直接以預付款項的記賬本位幣金額轉入存貨的初始計量金額中。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和《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對「收入」的定義,「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從這一定義可以推論出:收入的金額應當是根據相應的經濟利益流入的金額來計量的。在預收款銷售方式中,經濟利益的流入在收到預收款項的環節就已經完成,因此由預收款項結轉收入的金額也應當按照當初該筆預收款項收到時確認的記賬本位幣金額(即按照當初收到預收款項時的匯率摺合的記賬本位幣金額)來確定。
從另一角度講,企業在根據一項以外幣計價結算的采購合同支付外幣預付款項之後,或者在根據一項以外幣計價結算的銷售合同收取外幣預收款項之後,該項預付、預收款項就不再面臨由未來匯率變動導致的公允價值變動風險。這也可以證明預收、預付款項不是貨幣性項目,無需在期末進行匯兌損益調整。
Ⅱ 如何做會計分錄,調整匯兌損益
匯兌損益亦稱匯兌差額,就是由於匯率的浮動所產生的結果。企業在發生外幣交易、兌換業務和期末賬戶調整及外幣報表換算時,由於採用不同貨幣,或同一貨幣不同比價的匯率核算時產生的、按記賬本位幣折算的差額。簡單地講,匯兌損益是在各種外幣業務的會計處理過程中,因採用不同的匯率而產生的會計記賬本位幣金額的差異。
Ⅲ 怎麼調整匯兌損益和結轉
1、調整分錄( 盈餘)
借 : 銀行存款(現金)
貸: 匯兌損益
結轉
借 : 匯兌損益
貸: 財務費用
2、調整分錄(虧損)
借 :匯兌損益
貸:銀行存款(現金)
結轉
借 :財務費用
貸: 匯兌損益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9號——外幣折算〉應用指南》規定:「以歷史成本計量的外幣非貨幣性項目,由於已在交易發生日按當日即期匯率折算,資產負債表日不應改變其原記賬本位幣金額,不產生匯兌差額」。因此,對預收、預付款項,期末不應按現行匯率調整其記賬本位幣金額。
(3)應收外匯賬款的匯率調整損益擴展閱讀
匯兌損益結轉的范圍
(一)企業持有的貨幣資金(現金、銀行存款)
(二)以可確定金額的外幣貨幣收取的資產或償付的負債(應收、應付往來或借款等)
(三)實收資本、損益類科目不需期末調匯
匯兌損益結轉的時間
(一)購匯、結匯的業務在憑證入賬的分錄中同時結轉匯兌損益
(二)期末需結轉匯兌損益的科目在月末最後一天結轉
Ⅳ 銀行匯兌損益怎麼調整及做賬
銀行匯兌損益調整及做賬歩奏如下:
1,建賬時啟用外幣核算;
2,依次點擊「基礎設置」-「財務」-「外幣種類」,輸入幣符和幣名和記賬匯率;
3,依次點擊「基礎設置」-「財務」-「外幣種類」,輸入幣符和幣名和記賬匯率;
4,填制有關外幣核算的憑證;
5,點擊「基礎設置」-「財務」-「外幣種類」菜單,輸入「調整匯率」;
6,依次點擊「總賬」-「轉賬定義」-「匯兌損益」菜單,設置匯兌損益入帳科目;
7,點擊「總賬」-「期末」-「轉賬生成」,選擇「匯兌損益結轉」;
8,再點擊上面的「全選」然後點擊「確定」按鈕,出現匯總損益試算表;
9,點擊「確定」生成匯兌損益結轉憑證。
Ⅳ 外幣記賬,年底都有哪些科目需要調整匯兌損益
期末需要調整匯兌損益的賬戶,只有三個需要調整,銀行存款--外幣戶、應收賬款--外幣戶、應付賬款--外幣戶其期末余額。已以做好的收入,不用調整。調整時,不用平均匯率調整,應該用12月31日的匯率進行調整。
匯兌損益的賬務處理:
借:應收賬款--外幣戶 0。08
貸:應付賬款--外幣戶 0。04
財務費用--匯兌損益 0。04
Ⅵ 應收賬款的匯兌損益調整
1、沒有收到貨款(歐元)就不用計算匯率,也不用入賬;如果收到了貨款,合同沒有約定,按收到日實際匯率入賬,此時,沒有匯兌損益的問題。
2、入賬時都按實際匯率計算,沒有匯兌損益的問題。匯兌損益只在兩種情況下產生:1)結匯或收款、付款時,按實際匯率計算後與賬面值的差額;2)報表日,為了反映報表日價值的真實性,做一筆匯兌損益,按報表日外匯中間價。
我覺得你把匯兌損益弄復雜了。
業主確認進度款300萬歐,分錄正確。
收到200萬歐工程款時,按當日匯率(1:8.45)
借:內部往來 1690 (200*8.45)
貸:應收賬款 1690
此時,都是外幣業務,沒有涉及匯兌和月末報表,所以不用按8.5計算入賬後再做匯兌損益,直接用當日牌價(8.45)入賬。
月末再按當日的歐元匯率計算一遍,差額計入匯兌損益。這樣就不會有你說的問題了。
3500萬是你們的預收賬款,如果不是跨年度的先掛賬,完工後一並結轉;如果是跨年度的項目,年底可以按完工程度結轉一部分收入和成本。
Ⅶ 什麼是匯兌損益跟應收賬款有和關系
匯兌損益的概念
亦稱匯兌差額。企業在發生外幣交易、兌換業務和期末賬戶調整及外幣報表換算時,由於採用不同貨幣,或同一貨幣不同比價的匯率核算時產生的、按記賬本位幣折算的差額。簡單地講,匯兌損益是在各種外幣業務的會計處理過程中,因採用不同的匯率而產生的會計記賬本位幣金額的差異。
匯兌損益的分類
企業經營期間正常發生的匯兌損益,根據產生的業務,一般,可劃分為四種:
1、在發生以外幣計價的交易業務時,因收回或償付債權、債務而產生的匯兌損益,稱為「交易外幣匯兌損益」;
2、在發生外幣與記賬本位幣,或一種外幣與另一種外幣進行兌換時產生的匯兌損益,稱為「兌換外幣匯兌損益」;
3、在現行匯率制下,會計期末將所有外幣性債權、債務和外幣性貨幣資金賬戶,按期末社會公認的匯率進行調整而產生的匯兌損益,稱為「調整外幣匯兌損益」;
4、會計期末為了合並會計報表或為了重新修正會計記錄和重編會計報表,而把外幣計量單位的金額轉化為記賬本位幣計量單位的金額,在此過程中產生的匯兌損益,稱為 「換算外幣匯兌損益」。
企業除了上述四種正常經營期間內發生的一般外幣業務匯兌損益以外,還有非正常經營期間發生的匯兌損益和經營期間特殊外幣業務發生的匯兌益。包括企業開辦期間收到外幣性投資而產生的資本折算差額的匯兌損益;企業籌建期間由於外幣收付業務產生的匯兌損益;企業清算期間由於企業各項資產及外幣性長短期債權、債務的調整和結算處理而產生的匯兌損益;企業經營期間發生的特殊外幣業務,如外幣性長期投資、外幣性長期負債、外幣性的風險規避措施等經濟業務也都會產生匯兌損益。
一般認為,只要匯率發生變動,就應在期末確認其匯兌損益實現,而不管其實實際的業務是否已經發生。也有人認為,本期匯兌損益的確認,應以實現為准,即以實際的外幣買入賣出已經發生,外幣性的債權、債務在本期已經結算,以此作為確認匯兌損益的依據,未實現的匯兌損益要遞延到以後會計期間,即當實際業務發生或已經結算完成後,才能作為已實現匯兌損益,計入該期的損益表。
匯兌損益的影響因素
1、匯率對匯兌損益的影響
匯率是兩種不同貨幣之間的比價和交換比例,也是一國的貨幣單位用另一國貨幣單位表示的價格。記賬匯率是記錄外幣業務發生時所用的匯率。匯兌損益產生於匯率的變化。記賬匯率的種類及記賬匯率所屬時間的不同。都會對匯兌損益產生影響。財政部94財會字第05號文件《關於外匯管理體制改革後企業外幣業務會計處理的規定》中認定記賬匯率是市場匯價。關於市場匯價這一提法,可以將其理解為任何一家金融機構外幣買賣的價格,且金融機構買入或賣出的現匯和現鈔也存在差價。因此應將外幣金額摺合人民幣的匯率確定為現匯買入價與賣出價的平均數,即中間價。為此,國家外匯管理局94匯資函字第144號文件《關於對匯率並軌後合資雙方匯率折算問題的意見》中明確規定中國銀行公布的現匯買入賣出中間價作為外匯唯一的摺合和記賬標准。
我國現行會計制度規定,記賬匯率可以是外幣業務發生當日的匯率,也可以是當月1日的匯率。記賬匯率一經選用,在登記入賬時不得隨意變更。具體應用時,對於取得以外幣結算的資產、負債及相關的收入和費用,可以採用外幣業務發生時當日的匯率或當月1日的匯率記賬。對於以外幣投入的資本:1、合同或章程有約定匯率的,就按約定的匯率入賬。2、合同或章程未約定匯率的,如果注冊貨幣與記賬本幣一致的,可採用當日匯率記賬;如果注冊
貨幣與記賬本幣不一致,應當按第一期第一次收到出資額時的匯率記賬。對於投入的以外幣計價的資產,按投入當日或當月1日的匯率入賬。
實際工作中,企業會計人員為了方便或者已有的習慣,往往各行其是,並沒有完全按照規定進行會計處理,企業內部如果採用不同的記賬匯率,在購貨或銷貨的情況下,就會出現不同的購貨成本、不同的銷售收入等。造成會計處理的不一致,會使會計信息不可比。在不同企業採用不同的記賬匯率時,企業之間會計信息也缺乏可比性。
2、兩種交易觀對匯兌損益的影響國際上對外幣購銷業務按月末調整法處理月末與最初記錄的差額時有兩種觀點:一筆交易觀點和兩筆交易觀點。一筆交易觀點是把外幣的購銷業務和它的結算看作一筆業務,是一筆業務的兩個階段,其產生的折算差額不作為匯兌損益,而追溯到最初發生的外幣業務,將差額調整到原來發生的購貨成本的銷售收入上,等到債權債務結清,這筆交易業務才算完成。這種方法需對折算差額調整為原來入賬的相關賬戶,手續較復雜,工作量也較大。特別是外幣購銷業務發生所引起債權債務結算在不同會計期間的情況下,對原來入賬的購貨成本和銷售收入進行追溯調整則更為復雜,這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則。同時,當匯率變動較大且交易金額較大時,將導致成本、收入及利潤的確認出現較大誤差,降低企業間會計信息的可比性。因此,這種方法大多數國家沒有採用,只在少數業務中應用。
兩筆交易觀是以外幣業務的實際發生為業務完成的標志,將購貨與付款、銷貨與收款作為兩筆業務處理。在會計期末和貨款結算日,因匯率差異而產生的折算差額作為匯兌損益處理,計入財務費用,不作為資產或購貨成本或銷售收入調整項目處理。國際上大多數國家在處理外幣業務時採用此種交易觀,國際會計准則也認為:「由於結算貨幣性項目,或者按不同於在本期最初記錄的或在前期財務報表中所運用的匯率報告貨幣性項目而產生的匯兌差額,應在其形成的當期確認為收益或費用」。我國1993年7月1日實行的《企業財務通則》也規定了企業應採用兩筆業務交易觀點,在匯率變動時要確認匯兌損益,而不影響交易發生時的購貨成本和銷售收入。這種處理方法簡便,有利於操作,符合成本效益的原則。但是,對於未實現的匯兌損益同樣確認為當期的損益,象其他按權責發生制確認的收入和費用一樣,不利於有關人員作出正確的決策。
3、已實現損益和未實現損益對匯兌損益的影響
已實現匯兌損益是指通過新的外幣業務的開展,正式得以實現的匯兌損益。這種損益一般不會再隨匯率的變化而變化,是已定的收益或損失。未實現匯兌損益是指由於匯率變動在賬戶中已經產生,但一直沒有實現的匯兌損益。如果匯率發生新的變化,這部分匯兌損益還會隨之變化,與此有關的損益尚未最終確定。對於這兩種匯兌損益是否應計入本期損益有兩種不同的觀點:
一種認為對於計入本期損益的匯兌損益應按收付實現製作為核算基礎,即本期實現的匯兌損益應確認為本期損益,本期未實現的匯兌損益不能確認為本期損益。這種處理方法能夠真實反映本期損益,但是企業由於其他業務都採用權責發生制核算基礎,惟獨外幣業務採用收付實現制,有悖於一致性原則。
另一種認為對於計入本期損益的匯兌損益應按權責發生製作為核算基礎,即不管已實現的匯兌損益還是未實現匯兌損益都應計入本期損益,只要匯率發生變動,就應確認其匯兌損益已經實現,因此期末應對各項外幣性債權債務和貨幣資金按現行匯率調整所有外幣賬戶的余額,產生的匯兌損益不管是否在本期內實現,均應計入本期損益。這種處理方法與企業整個經濟業務的處理一致,但是在匯率波動較大或匯率持續單向變動時,賬面所反映的損益會長期虛增或虛減。當匯率持續向上或向下變動時,要不斷調整未實現的匯兌損益,尤其是那些長期性的外幣債權債務賬戶,會使匯兌損益出現大額的收益或損失,從而造成賬面利潤虛增或虛減,直接影響企業的利潤分配,虛增時會超額分配利潤;虛減時會影響企業的盈利能力、企業的信用度,對那些想操縱利潤的企業來說,可能會隨意調整匯兌損益,從而達到操縱利潤的目的。
匯兌損益帳務處理方法
不同性質的匯兌損益,應當計入不同的會計報表,影響財務報表上的不同內容。
對於交易損益來說,由於它是隨著外幣業務的產生而產生的,而外幣業務由通常對應著一定的貨幣兌換行為,所以交易損益會真正發生,即交易損益的產生會最終影響企業的現金流入流出量。因此,交易損益應當計入企業的損益表,影響企業的應稅收益。
對於換算損益來說,它只是換算外幣財務報表的過程中,由於使用的匯率不一致而產生的一個差額數字,它是永遠不會真正產生的,即換算損益的產生不會直接影響企業的現金流入、流出量。因此,換算損益不應當計入公司的損益表而對企業的應稅收益產生影響,它應當在資產負債表的「股東權益」項目下,單獨列示「換算損益」進行反映。
從處理的時間來看,可以分為兩種方法:一種是把匯兌損益計入當期會計報表,進行立即認定,一種是根據各種不同的規則進行遞延處理。
對於「已清算交易的匯兌損益」,應當計入清算當期的損益表,影響當期的損益;而「未清算交易的匯兌損益」項目,則應遞延至其發生,即遞延至交易實際清算時,再列入損益表。
總之,對於交易損益而言,只有當其實際發生時,才會對企業的應稅收益產生影響,應當計入損益表。此外,某些與取得長期資產或產生長期負債有關的匯兌損益,如果數額較大,則應當在長期資產的使用期或長期債務的有效期內進行攤銷。
換算損益由於不涉及不同的會計期間,所以不存在遞延與否的問題。
匯兌損益的問題稽查
匯兌損益的稽查,主要應注意以下幾點:
1、稽查企業已實現和未實現的匯兌損益是否全部計入當期損益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規定,匯率變動應確認為匯兌損益,因此,對外幣賬戶均應按新匯率作為摺合率,重新摺合,並每月調整一次所有外幣賬戶余額。如採用以人民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人民幣發生貶值,則外幣資產發生匯兌收益,外幣負債產生匯兌損失;反之,採用某種外國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人民幣發生貶值,則人民幣賬戶發生匯兌損失,人民幣負債產生匯兌收益。
2、稽查匯兌損益的賬務處理是否正確
按會計制度規定,匯兌損益按照下列原則處理:
1)籌建期發生的匯兌損失與匯兌收益相抵後,如為損失凈額,應從企業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按不短於5年的期限平均攤銷;如為收益凈額,按下列方法處理:一是從企業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按不短於5年的期限平均轉銷;二是留待彌補企業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虧損;三是留待並入清算收益。上述三種處理辦法,由企業自行選定。
2)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匯兌損失凈額,計入財務費用;
3)清算期間發生的匯兌損失凈額,計入清算損益。其中與購建固定資產等直接有關的匯兌損益,在所購建的資產尚未交付使用,或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前,計入資產的購建成本,同利息處理辦法一樣。
3、稽查企業不同貨幣之間兌換是否合法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我國,外幣兌換應遵守這樣幾項規定:應通過中國銀行或國家授權的外幣機構辦理;應為國家規定的可自由兌換的貨幣;只允許將自由兌換貨幣兌換成人民幣,而不得相反。稽查外幣業務往來交易時,應注意以上規定。
根據規定,企業將外幣存款向銀行兌換人民幣,銀行要按兌換當天牌價的買價計算。企業應將賣給銀行的外幣,按當天買價折算所得的人民幣金額,與企業外幣存款減少時按當天或當月1日國家外匯牌價摺合的人民幣金額之間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處理。企業將外幣向銀行兌換另一種外幣時,應按實際兌入的外幣金額和企業選用的匯率摺合為記賬本位幣,按實際兌出的外幣金額和企業選用的匯率摺合記賬本位幣,兩者差額計入匯兌損益
Ⅷ 財務該如何處理因匯率損益造成的應收賬款
<企業會計准則第19 號-外幣折算>:
......
第十一條 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外幣貨幣性項目和外幣非貨幣性項目進行處理:
(一)外幣貨幣性項目,採用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折算。因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與初始確認時或者前一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不同而產生的匯兌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二)以歷史成本計量的外幣非貨幣性項目,仍採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折算,不改變其記賬本位幣金額。
貨幣性項目,是指企業持有的貨幣資金和將以固定或可確定的金額收取的資產或者償付的負債。非貨幣性項目,是指貨幣性項目以外的項目。
......
應收賬款屬於外幣貨幣性項目,因此,你需要在期末確認匯兌損益,將差額調整入當期損益。如果你一貫這么做的話,是不會有餘額掛在應收賬款上的。
當然,要注意核對是否有比如尾款、記賬錯誤等因素引起的余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