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外匯管理局關於外匯賬戶管理有哪些法規
截止2010年6月底,外匯局關於賬戶管理規定現行有效的法規有:
1 境內外匯賬戶管理規定 銀發[1997]416號
2 境外外匯賬戶管理規定 [97]匯政發字10號
3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對公外匯賬戶業務涉及有關外匯管理政策問題的批復 匯復[2007]398號
4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駐華外交機構外匯業務有關問題的批復 匯綜復[2008]53號
5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匯綜發[2009]29號
❷ 辦理外匯賬戶需要什麼手續
開立外匯帳戶所需材料
1、中資企業經常項目外匯結算帳戶
(1)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外經貿公司年進出口總額在等值3000萬美元以上,注冊資本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型企業年進出口額在等值1000萬美元以上,注冊資本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2)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法人;
(3)企業財務狀況良好
年進出口額:是指外經貿公司或者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型企業每年以海關報關單為依據所統計的進出口實際發生額。
2、中資企業外匯專用帳戶
(1)貿易項下進口代理、貿易專項帳戶(貿易專項包括中標項下、大型機電產品出口、投標保證金、先收後支轉口貿易等)需提供材料:a)開戶申請函;b)企業營業執照;c)外經貿部關於對外經營權的批復;d)與開戶相關的合同;e)有關國內單位外匯來源材料;f)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2)捐贈、援助款外匯帳戶需提供材料:a)開戶申請函;b)有些單位須提供民政部頒發的社團登記證或人民銀行對成立基金會的批件;c)已生效的捐贈協議、意願書或援助協議;d)有些單位須提供接受援助的有關部門的授權書;e)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3)專項代理業務外匯帳戶需提供材料:a)開戶申請函;b)企業營業執照;c)國家主管部、委、局對經營有關代理業務的批件;d)貨運公司還需提供其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批准證書;
(4)國際海洋運輸業務和遠洋運輸公司、外運公司和租船公司外匯帳戶需提供材料:a)開戶申請函;b)企業營業執照;c)交通部等主管部門的批准件;
(5)國際旅行社外匯帳戶需提供材料:a)開戶申請函;b)營業執照;c)國家旅遊局對國際旅行社資格的批件;d)國家旅遊局核準的上年度「一類旅行社退款帳戶年度累計存款申請表」
(6)其它類
特殊情況,按外匯局的要求提供有關開戶材料
❸ 新公司怎麼開基本戶和外幣賬戶呢
一、基本戶
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應向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
(一)企業法人,應出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
(二)非法人企業,應出具企業營業執照正本。
(三)機關和實行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應出具政府人事部門或編制委員會的批文或登記證書和財政部門同意其開戶的證明;非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應出具政府人事部門或編制委員會的批文或登記證書。
(四)軍隊、武警團級(含)以上單位以及分散執勤的支(分)隊,應出具軍隊軍級以上單位財務部門、武警總隊財務部門的開戶證明。
(五)社會團體,應出具社會團體登記證書,宗教組織還應出具宗教事務管理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六)民辦非企業組織,應出具民辦非企業登記證書。
(七)外地常設機構,應出具其駐在地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文。
(八)外國駐華機構,應出具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文或證明;外資企業駐華代表處、辦事處應出具國家登記機關頒發的登記證。
(九)個體工商戶,應出具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正本。
(十)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區委員會,應出具其主管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十一)獨立核算的附屬機構,應出具其主管部門的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和批文。
(十二)其他組織,應出具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本條中的存款人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納稅人的,還應出具稅務部門頒發的稅務登記證。
二、外匯賬戶開戶步驟
(1)開戶單位辦理賬戶收付時,必須向銀行出具《外匯賬戶使用證》。
開戶銀行憑《外匯賬戶使用證》規定的賬戶收支范圍為開戶單位辦理賬戶的收付業務。任何開戶單位及開戶銀行未經外匯局批准,不得超范圍使用賬戶。
(2)開戶單位須按《開立外匯賬戶批准書》及《外匯賬戶使用證》中有關賬戶最高限額、使用期限、結匯方式等規定使用賬戶,不得超范圍、超期限使用賬戶。
對於凈收入需結匯的賬戶,開戶單位應及時辦理結匯。因項目進展問題需延期使用的賬戶, 應提前向外匯局申請,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延期。
(3)經批准開立的外匯賬戶每年必須參加年檢。
開戶單位須遵照《境內機構中資企業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年檢規定》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年檢時間為每年的1~4月份。賬戶的具體檢查工作由開戶單位委託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
外匯局每年核定一次指定會計師事務所名單,並向開戶單位公布。開戶單位自行選擇會計師事務所對其賬戶進行年檢。
(3)外匯賬戶業務基本規定擴展閱讀:
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基本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因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需要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
(一)企業法人。
(二)非法人企業。
(三)機關、事業單位。
(四)團級(含)以上軍隊、武警部隊及分散執勤的支(分)隊。
(五)社會團體。
(六)民辦非企業組織。
(七)異地常設機構。
(八)外國駐華機構。
(九)個體工商戶。
(十)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區委員會。
(十一)單位設立的獨立核算的附屬機構。
(十二)其他組織。
❹ 哪幾類外匯賬戶需要標注
外匯賬戶是指境內機構、駐華機構、個人按照有關賬戶管理規定在經批准經營外匯存款業務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可自由兌換貨幣開立的賬戶
外匯賬戶按賬戶的功能劃分,可分為兩類,即外匯結算賬戶和專項賬戶。
❺ 2017年外匯管理有什麼新規定
最新的個人購匯說明書中,明確給出了境內個人在辦理個人購匯業務時的六項禁止行為,分別是:
1、不得虛假申報個人購匯信息
2、不得提供不實的證明材料
3、不得出借本人便利化額度協助他人購匯
4、不得借用他人便利化額度實施分拆購匯
5、不得用於境外買房、證券投資、購買人壽保險和投資性返還分紅類保險等尚未開放的資本項目
6、不得參與洗錢、逃稅、地下錢庄交易等違法違規活動。
(5)外匯賬戶業務基本規定擴展閱讀:
主要類型:
1、各國外匯管理制度主要有三種類型:第一種是嚴格型外匯管制,即對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都實行管制,實行這種外匯管制的國家通常經濟比較落後,外匯資金短缺,市場機制不發達,因而試圖通過集中分配和使用外匯以維持穩定的匯價、保障國際收支平衡、維護民族經濟的發展。
2、第二種是部分型外匯管制,即對經常項目的外匯交易原則上不加限制,但對資本項目的外匯交易進行一定的限制。如日本、丹麥、挪威、法國、義大利等約20個國家。
3、第三種是完全自由型外匯管制,即對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的外匯交易均不進行限制,外匯可自由兌換、自由流通、自由出入國境,實行金融自由化。這類國家有美國、英國、瑞士、荷蘭、新加坡和外匯儲備較多的石油輸出國(如科威特、沙烏地阿拉伯等)。
4、中國外匯管理體制基本上屬於部分型外匯管制,對經常項目實行可兌換;對資本項目實行一定的管制;對金融機構的外匯業務實行監管;禁止外幣境內計價結算流通;保稅區實行有區別的外匯管理等。這種外匯管理體系基本適應中國當前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也符合國際慣例。
❻ 外匯管理的基本內容
1.實行以市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的人民幣匯率。
2.外商投資企業原則上要做到外匯自求平衡,並落實外匯平衡措施。
《外匯管理條例》放鬆了對外匯境外存放的管制,不再強制要求外匯收入必須調回境內,而是規定原則上境內機構、境內個人的外匯收入可以調回境內或者存放境外。
3.加強國際收支統計監測,建立國際收支應急保障制度
(1)凡是中國居民與非中國居民之間發生的一切經濟交易,都應當向國家外匯管理機關進行申報。
(2)《外匯管理條例》要求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為客戶開立外匯賬戶,並通過外匯賬戶辦理外匯業務。
(3)對於有零星外匯收支的客戶,銀行可以不為其開立外匯賬戶,但應通過銀行以自身名義開立的「銀行零星代客結售匯」賬戶為其辦理外匯收支業務。
4.維護人民幣主權貨幣地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禁止外幣流通,並不得以外幣計價結算,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1.出口收匯核銷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出口商品報關前, 應向外匯管理部門申領加蓋 監督收匯」章的核銷單,海關憑有核銷單編號的報關單驗關放行。企業待外匯收妥後,憑解付行簽章的核銷單、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以及有關證明文件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2.進口付匯核銷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從境外進口商品(包括與進口商品有關的專利、非專利技術、有價樣品等),以外匯向境外出口商支付的貸款、定金、尾款及貿易從屬費用以及與進口商品有關的專利款、技術款等,由銀行在辦理付匯時同步核銷;預付貸款項下的進口付匯,銀行按規定逐筆核銷。
3.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項下外匯支出、償還外匯債務本息,憑外匯管理部門批件辦理;外方投資者的利潤、股息和紅利的匯出,以及外籍華僑、港澳台職工的工資及其他正當收益的匯出,持董事會分配決議書、納稅證明及有關文件,到外匯指定銀行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
4.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內單位、個人的結算一律使用人民幣計價結算。 1.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根據企業經營的需要向境內銀行借入外匯資金,也可以直接向境外銀行或企業借入外匯資金,借款單位應在正式簽定合同後10天內,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外債登記證》。借款實行自借自還原則,企業還本付息可用創匯收入直接償還,也可以經外匯管理部門核准後,到調劑市場購買。
2.外商投資企業向境內銀行借款時,銀行有權要求企業提供信用擔保或抵押擔保。
3.外商投資企業向境外融資,並由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經營外匯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和有外匯來源的非金融性質企業為其提供擔保的,須納入國家利用外資計劃規模。為外商獨資企業提供擔保,必須有等值的外匯資產作抵押。不得為外商注冊資本提供擔保,政府機關不能對外擔保。 1.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收入可以保留現匯,企業買賣外匯仍通過外匯調劑市場辦理。企業一切正常外匯收入均可進場賣出。企業正常生產、經營、還本付息和紅利匯出應首先從其現匯帳戶余額中支付,帳戶資金不足時可向外匯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外匯管理部門審核其入場資格。對企業外方資本金不到位、未按合同規定返銷以及未如期達到國產化的,一般不予批准進場。對符合條件的,可進場購買。
2.外國投資企業從外匯收支不平衡的外商投資企業中分得的人民幣利潤,經外匯管理部門核准後轉為該企業或其他企業的增資或新投資,可以享受以外匯投資的同等待遇。 凡已注冊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均應按下列要求報送有關報表。
1.外匯收支報告表,該表是半年報表, 每年7月10日之前報送本年度上半年的報表,每年3月10日之前報送上年度全年的報表,並隨附文字說明。
2.年終財務報表,要求於每年3月31日之前報送上年度的年終財務報表,並附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注冊的會計師的查帳報告。
❼ 公司賬戶開通外匯的基本條件
1.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開立條件:
我國外匯管理局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境內機構(不包括金融機構)可以向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簡稱外匯局)申請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
(1)經有權管理部門核准具有涉外經營權或有經常項目外匯收入。
(2)具有捐贈、援助、國際郵政匯兌等特殊來源和指定用途的外匯收入。
2.資本項目外匯賬戶的開立條件:
外匯管理局規定下列資本項目外匯,可以開立外匯賬戶保留外匯。
(1)境內機構借用的外債、外債轉貸款和境內中資金融機構的外匯貸款。
(2)境內機構用於償付境內外外匯債務本金的外匯。
(3)境內機構發行股票收入的外匯。
(4)外商投資企業的中外投資方以外匯投入的資本金。
(5)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為籌建外商投資企業匯入的外匯。
(6)境內機構資產存量變現取得的外匯。
(7)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在境內買賣B股的外匯。
(8)經外匯局批準的其他資本項目下的外匯。
3.境內機構應當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
(1)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申請書。
(2)營業執照或社團登記證等有效證明的原件和復印件。
(3)有權管理部門頒發的涉外業務經營許可證明原件和復印件,或者《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或者有關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證明材料。
(4)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原件和復印件。
(5)外匯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❽ 境內對公外匯賬戶管理規定
哪有這樣子問問題的,太籠統了,想要真正解決問題,就說具體些。
比如你是想開立什麼性質的外匯帳戶,是有進出口業務想開立外匯帳戶,還是想借外債開戶,還是想引進外資開立帳戶。
❾ 銀行帳戶管理有什麼基本規定
根據《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銀行賬戶管理遵守以下基本原則:(1)一個基本賬戶原則。即存款人只能在銀行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不能多頭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存款人在銀行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實行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核發開戶許可制度
❿ 外管局對外匯對公帳戶的管理規定
一、開戶 出口單位初次申領出口收匯核銷單(以下簡稱"核銷單")前應當憑以下材料到外匯局辦理登記: 1、單位介紹信、申請書; 2、外經貿部門批准經營進出口業務批件正本及復印件; 3、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4、企業法人代碼證書及復印件; 5、海關注冊登記證明書復印件; 6、出口合同復印件。 外匯局對上述材料審核無誤後為出口單位辦理登記手續。
二、領單
出口單位在開展出口業務前、憑單位介紹信、出口核銷員證(現為開戶單位印鑒卡)來外匯局領取核銷單。出口單位向外匯局申領核銷單時,應當當場在每張核銷單的"出口單位"欄內填寫單位名稱或者加蓋單位名稱章。核銷單正式使用前加蓋單位公章。 核銷單自領單之日起兩個月以內報關有效。出口單位應當在失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未用的核銷單退回外匯局注銷。 出口單位填寫的核銷單應與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記載的有關內容一致。 三、報關
出口單位持在有效期內、加蓋出口單位公章的核銷單和相關單據辦理報關手續。四、送交存根
出口單位辦理報關後,應當自報關之日起60天內,憑核銷單及海關出具的貼有防偽標簽、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報關單、外貿發票到外匯局辦理送交存根手續。 五、核銷
出口單位應當在收到外匯之日起30天內憑核銷單、銀行出具的"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到外匯局辦理出口收匯核銷。六、核銷單遺失及補辦
出口單位遺失核銷單後,應當在15天之內向外匯局書面說明情況(加蓋公章,法人簽字),申請掛失,外匯局核實後,統一登報聲明作廢。 1、對於空白核銷單,外匯局予以注銷; 2、對於已報關的核銷單,則憑有關出口憑證辦理核銷。 3、對於要求補辦出口退稅專用聯的,在辦理出口核銷手續後,出口單位應當憑稅務部門簽發的與該核銷單對應的出口未退稅證明,向外匯局書面申請,經批准後,外匯局出?quot;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聯補辦證明"。 七、報關單補辦事宜
出口單位遺失報關單的,應當憑外匯局簽發的未核銷證明,向海關補辦。八、退賠事宜
若出口項下發生退賠,出口單位應向外匯局提供有關憑證,外匯局按下列情況審核退賠外匯的真實性: (一)已出口報關且已辦理核銷的,外匯局憑以下有效單據進行審核:
1、出口合同;
2、退賠協議及有關證明材料;
3、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專用聯);
4、外匯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已交單未辦理核銷的,外匯局憑外匯指定銀行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及第一款所列單據進行審核。 (三)已報關出口未交單的,外匯局憑第一款及以下有效單據進行審核:
1、出口貨物報關單;
2、商業發票;
3、匯票副本
4、外匯指定銀行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 (四)出口貨物未報關但已預收全部或部分貨款後因故終止執行合同,出口單位需向進口商支付退賠外匯的,外匯局憑出口合同正本、終止執行合同證明、外匯指定銀行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進口方付款通知進行審核。外匯局審核出口單位所提供的上述憑證無誤後,出具"已沖減出口收匯核銷證明"。銀行憑此證明為出口單位辦理退賠外匯的售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