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可以隨便兌換外幣么
不可以隨便兌換外幣,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試點管理辦法》的通知相關條款,個人兌換外幣如下:
第二十九條 特許機構可為個人辦理當日累計等值 5000 美元(含)以下的人民幣與外幣之間的貨幣兌換業務,具體包括:
(一) 境內個人在個人結售匯年度總額以內人民幣與外幣之間的兌換業務;
(二) 境外個人在個人結匯年度總額以內外幣兌人民幣的業務;
(三)境外個人原兌換未用完的人民幣兌回外幣的業務。
第三十條 除國家外匯管理局另有規定外,特許機構可受理客戶支付的資金包括現鈔和旅行支票, 向客戶交付的資金應為現鈔。
第三十一條 特許機構辦理兌換業務時應審核客戶有效身份證件,並准確記錄個人身份信息;辦理境外個人當日累計等值1000美元以上5000美元 (含) 以下未用完人民幣的兌回業務時,還應審核並留存本機構為其兌入人民幣時所出具的原兌換水單,原兌換水單的兌回有效期為自兌換日起24個月。
附:《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試點管理辦法》全文
http://china.findlaw.cn/fagui/p_1/370101.html
⑵ 人民幣可以隨便換外匯嗎
人民幣的
外匯交易市場
還沒有開放。
人民幣兌換
任何一種
非美貨幣
都必須先換成美元,在由美元換成其他貨幣。
中間總要經歷個過程,只是在銀行里別人都幫你辦好了而已!
⑶ 中國公民可以自由兌換外匯嗎
國家對外匯是有管制的,規定是每個人最多隻能兌換5萬美元的外匯。
很多地下錢庄干這種非法的事,謹慎為好。
現在國外也有很多投資品種進入內地,你可以去了解下,通過這種渠道沒限制。
⑷ 在個人手裡換外匯犯法嗎
在個人手裡兌換外匯不合法,屬於洗錢活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第四十五條
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無理由可以換外匯嗎擴展閱讀:
根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三條 個人所購外匯,可以匯出境外、存入本人外匯儲蓄賬戶,或按照有關規定攜帶出境。
第四條 個人年度總額內購匯、結匯,可以委託其直系親屬代為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購匯、結匯以及境外個人購匯,可以按本細則規定,憑相關證明材料委託他人辦理。
第五條 個人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管理規定。
第六條 各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銀行)應按照本細則規定對個人外匯業務進行真實性審核,不得偽造、變造交易。
第二十九條 本人外匯結算賬戶與外匯儲蓄賬戶間資金可以劃轉,但外匯儲蓄賬戶向外匯結算賬戶的劃款限於劃款當日的對外支付,不得劃轉後結匯。
第三十條 個人提取外幣現鈔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提鈔用途證明等材料向銀行所在地外匯局事前報備。銀行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經外匯局簽章的《提取外幣現鈔備案表》(附1)為個人辦理提取外幣現鈔手續。
⑸ 中國公民可以直接去銀行兌換外幣嗎
洗錢
一、概念及其構成
洗錢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以提供資金帳戶、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或者金融票據、通過轉帳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以及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和來源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和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和來源行為又稱洗錢,其意是指犯罪分子為掩蓋其不法行為,將贓款通過金融活動將「黑錢變白」,從而達到可以公開使用的目的。換言之,即犯罪分子將犯罪所得的贓款,通過另一種犯罪行為,使其合法化。據世界銀行1994年報告,國際犯罪集團的黑錢達到驚人的7500億美元,而同年中國的國內生產總值才5000億美元左右。這些黑錢絕大多數都將由犯罪分子「洗白」,堂而皇之地進入正常的經濟生活中。例如,1993年澳大利亞就曾查獲一特大洗錢案,涉及金額達5100萬美元。當警方破案時,其中4100萬美元已被「洗凈」了。販毒猖獗的哥倫比亞,每年可因洗錢而增加約70億美元的收入,委內瑞拉也達30~50億美元。目前,洗錢活動的多發地為法國、德國、美國、加拿大、哥倫比亞、委內瑞拉、香港和新加坡等國家和地區。
鑒於洗錢犯罪活動涉及的國家越來越多,危害越來越嚴重,1995年伊始,來自警察、海關、金融、工商和財政等部門的1200多名代表聚集在塞普勒斯首都尼科西亞市,召開了為期一周的制止銀行系統洗錢研討會。會議呼籲各國加強措施,要求銀行提高辨別洗錢犯罪的能力,以杜絕國際社會上的洗錢犯罪。這種犯罪行為,嚴重地干擾了金融秩序、經濟秩序,進而危害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由於犯罪分子或許將來會利用我國的金融機構來進行「洗錢」,對此,我國不能不有所防範,以打擊這類犯罪行為。行為人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和來源的行為方式多種多樣,但都妨礙了司法機關對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犯罪所得贓物的追繳,協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而且便於犯罪分子利用其犯罪所創造的物質條件繼續進行更加嚴重的犯罪活動,因此,這種犯罪行為有較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需要予以懲處。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了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而實施了洗錢行為。具體說,有以下五種表現形式:
1、提供資金帳戶。這是贓款在金融領域內流轉的第一個環節,贓款持有人應首先開立一個銀行帳戶,然後才能將該贓款匯出境外或開出票據以供使用等。該帳戶往往掩蓋了贓款持有人的真實身份,具體手法是為贓款持有人提供幫助,為其在金融機構開立合法帳戶或開立假帳戶。通過上述行為,使贓款與贓款持有人在形式上分離,使司法機關難以追查贓款的去向。
2、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或金融票據。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在犯罪過程中,除可以獲得現金、收益外,還往往會得到大量不便於攜帶、難以轉移的財產,諸如股票、債券、貴重金屬、名人字畫乃至汽車、船舶和其他一些不動產。行為人只要明知該財產是上述三種犯罪所得的,無論採取質押、抵押還是買賣的方式同財產持有人交易,將該財產換為現金或金融票據,即可構成本罪。
3、通過轉帳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也就是將非法資金混雜於合法的現金中,憑借銀行支票或其他方法使這筆資金以合法的形式出現,以便用來開辦公司、企業,從而使得非法資金具有流動性並獲得利潤。
4、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將國內的贓款迅速轉移至境外的一些「保密銀行」是贓款持有人經常採用的方式。而在我國,資金的境內、外之間流動是在國家的監控之下,尤其是資金調往境外更不是一般的公民或企業所能辦到的。所以一些特殊的享有將資金調往境外權利的公民、企業,只要其為贓款調往境外提供幫助,即可構成本罪。
5、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和來源的。這主要是指:將犯罪收入藏匿於汽車或其他交通工具中,帶出國境,然後兌換成外幣或購買財產,或以國外親屬的名字存入國外銀行,然後再返回本國;開設酒吧、飯店、旅館、超市,夜總會、舞廳等服務行業及日常大量使用現金的行業,把非法獲取的收入混人合法收入之中;用現金購買不動產等然後變賣出去;用「高昂」的價格購買某種劣質的產品甚至廢料等將錢寄往異地或異國的同夥,以此將錢轉移出去,使贓錢合法化等。
這里有兩點值得注意。第一,本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上述五種行為之一,不論其犯罪目的是否達到或其結果如何,均屬既遂;第二,洗錢必須是在實施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以後才能實行,而且事先與贓款持有人 (即上述三種犯罪的罪犯)沒有通謀。如果事先與贓款持有人通謀,在其犯罪以後幫助洗錢的,應按照共同犯罪處理。例如,經過事先通謀,事後幫助走私分子洗錢的,應視為走私罪的共犯。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依本條第2款之規定,單位亦能成為本罪主體。實施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分子為自己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和來源的,則應按照刑法吸收犯理論,重行為吸收輕行為,從一重罪而論,按其所實施的犯罪定罪量刑,不實行數罪並罰。
(四)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出於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掩飾、隱瞞該財物的非法性質和來源。如果行為人確實不知道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而誤認為是合法來源的財物,不構成犯罪。
二、認定
(一)本罪與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的界限
本法第312條規定的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與本條規定的洗錢罪,兩者都屬於連累犯的范疇,即行為人明知是犯罪分子的違法所得,仍事後給予了犯罪分子某種幫助,因此,兩者存在著很大的聯系。但是,從具體犯罪構成要件而言,兩者也存在著以下幾方面的區別:
1、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是雙重客體,其中主要客體是金融管理秩序,從而該罪被歸類在「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後者侵犯的是單一客體,即社會管理秩序。
2、行為的對象不同,前者特指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後者泛指一切犯罪的所得贓物。
3、行為方式不同,前者是指通過某類中介機構來隱瞞和掩飾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和來源,後者則包括窩藏、轉移、收購或代為銷售贓物四種行為。
(二)本罪與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的界限
本法第349條規定的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與本條規定的洗錢罪,也在以下幾個方面存在區別:
1、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是雙重客體,其中主要是金融管理秩序,後者侵犯的是單一客體,即社會管理秩序。
2、行為的對象不同,前者指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等三大類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後者特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毒品和毒贓。
3、行為方式不同,前者指行為人通過中介機構將有關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加以隱滿和掩飾,是屬於狹義上的「洗錢」行為,後者指行為人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是屬於廣義上的「洗錢」行為。
三、處罰
1、自然人犯洗錢罪的,沒收實施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上以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⑹ 換外匯需要什麼條件
憑本人有效身份證去外匯指定銀行辦理。
一般較大的商業銀行均為外匯指定銀行。美元、歐元、英鎊、日元等常用貨幣,各行均有現金可售。當想貨幣種類多一點,可選擇中行。
國內居民每人每年可購等值五萬美元的外匯。超限額的正常用途,一般可憑證明文件報當地外管核准。
⑺ 銀行兌換外幣需要什麼條件嗎
兌入外幣
1.兌入的外幣,應屬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可以自由兌換的外國貨幣。如客戶要求兌換無兌換牌價的外幣時,可徵得客戶同意按托收方式辦理,待收妥後按外匯買入價兌付。
2.兌入外幣時,必須認真鑒別真偽,如系偽造的外幣,予以沒收。已經停止流通的外幣,不予收兌。
3.客戶持有的外幣,經確認可以兌入並由客戶填寫「外匯兌換水單」,出示本人身份證後,可根據外幣金額按該外鈔當日買入價折算成外匯兌換券,並在持兌者的外鈔申報單上加註兌換金額和加蓋銀行兌換證明章。
兌出外幣
1.客戶兌換外幣,我行可按經批準的《非貿易外匯申請書》或通知書所列外幣金額按日外匯賣出牌價折算出售外幣現鈔或外幣旅行支票,並開給「外幣攜帶證」,也可根據客戶的申請兌給外匯匯出境外。
2.臨時入境的客戶兌換後未用完的外匯兌換券,在離境前憑身份證和兌換水單(六個月內有效)、或海關申報單批明的已兌換外幣金額額度內,按照當日外匯賣出牌價兌還原兌換的外幣。如我行無此種外幣庫存,可兌還等值的其他外幣。
若原兌入外幣水單上蓋有「已發僑匯物資供應證」戳記的,則不能兌還原外幣。
3.兌出外幣時,應開給「外幣攜帶證」如系小額外幣亦可在出境證件上批註兌給外幣金額,以便海關檢驗放行。
兌入及兌出的外幣,應定期按幣種分別編制「兌入及兌出外幣日(月)報表,並按移存日鈔買/匯賣的中間價折算,向當地移存行辦理移存清算。
⑻ 個人換外匯可以嗎怎麼做
可以去銀行換。按照國家外匯管理政策,境內居民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為每人每年等值5萬美元。通俗點就是說只要是國際上正規流通的外幣在國內指定的銀行每人每年可以換等值的5萬美元。英鎊、歐元、美元、盧布、日元、加元、澳元、瑞郎、德國馬克等這些都可以,只要兌換的這些外幣總額折算成美元後不超過5萬美元就行。去銀行櫃台前直接購匯吧。
⑼ 個人可以去銀行換外匯嗎
個人可以去銀行換外匯
中國境內居民個人的合法外匯收入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到銀行辦理結匯,銀行應當嚴格按規定對居民個人結匯進行真實性審核。居民個人一次性結匯金額在等值1萬美元(含1萬美元)以下的,可憑真實身份證明直接到銀行辦理;一次性結匯金額在等值1萬美元以上、5萬美元(含5萬美元)以下的,由銀行審核有關收入合法性的證明材料後予以辦理;一次性結匯金額在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居民個人應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經外匯局審核真實性後到銀行辦理。對於居民個人貿易項下外匯收入的結匯,應按照其他有關規定憑相關的真實性證明材料到銀行辦理。居民個人資本項下結匯應按資本項目有關規定管理。
近年來,隨著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對外開放的擴大,境內居民個人對外交流日益增加,居民個人的合法外匯收入也呈增長態勢。居民個人可以按規定將外匯收入結匯,即將外匯收入賣給銀行,換成人民幣。
《通知》對居民個人外匯收入的結匯,進行了進一步的明確和規范。其指導原則是:進一步促進貿易和投資便利化,使符合國家法律和政策規定的貿易和投資活動順利進行;同時,又能有效管理資本項目,防止投機性跨境資本交易活動通過居民和非居民個人的非貿易外匯渠道來完成。
外匯局有關負責人介紹說,此舉旨在進一步完善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規范銀行對居民個人辦理外匯結匯業務的操作,加強對個人外匯資金流動的監管。
國家外匯局還要求銀行在辦理居民個人結匯業務時,嚴格執行《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及時向上級行和所在地外匯局報告大額和可疑的外匯資金交易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