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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個人外匯非法經營罪

發布時間: 2021-06-14 13:07:58

Ⅰ 非法買賣外匯 為什麼歸為非法經營罪

外匯不是普通商品,買賣外匯需要人民銀行批准,未經批准就是非法的經營行為。

Ⅱ 非法經營罪怎麼處罰

對非法經營罪的處罰可以參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劵、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拓展資料: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關於非法經營罪的規定,只能適用於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非法經營行為。對於刑法未明確規定的某種具有一定危害性的行為,若以非法經營罪論處,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一)該行為是一種經營行為。

(二)該經營行為非法。所謂「非法」,是指該經營行為違反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及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和命令。

(三)該非法經營行為嚴重擾亂市場秩序。

Ⅲ 非法經營罪情節特別嚴重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非法經營達到一定程度,就構成非法經營犯罪,將受到刑罰處理。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非法經營行為,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Ⅳ 我的一個朋友 因為在外匯公司工作 現在以非法經營罪起訴了 但他完全不知情的 也沒有非法所得

你所述的情況太少了,在外匯公司工作為什麼會以非法經營罪被訴
如果起訴建議是這樣的話,說明罪行並不嚴重,法院原則上會按這樣的判

Ⅳ 非法外匯交易最高判刑多少年

非法進行外匯交易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最高可處十五年有期徒刑。

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Ⅵ 「非法買賣外匯」行為能構成非法經營罪嗎

非法買賣外匯行為能夠構成非法經營罪。

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①非法買賣外匯。

②非法經營出版物。

③非法經營電信業務。

④在生產、銷售的飼料中添加鹽酸克倫特羅等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物品。

⑤擅自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即網吧)或者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

⑥非法經營彩票。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對非法經營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訴:

第二條、非法經營外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數額在20萬美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有關外貿代理業務規定,採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商業單據,為他人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數額,在500萬美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居間介紹騙購外匯數額在100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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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Ⅶ 新刑法有沒有非法買賣外匯罪

在刑法中沒有明確的條款,但為了打擊這種犯罪行為,出台以下決定: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四、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非法買賣外匯,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2、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3、我國對外匯實行強制管理,法律明確規定任何組織、個人在我國境內從事外匯買賣、結匯業務,都必須獲得我國外匯管理部門的許可並在規定的交易場所內進行。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Ⅷ 在個人手裡換外匯犯法嗎

在個人手裡兌換外匯不合法,屬於洗錢活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第四十五條

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個人外匯非法經營罪擴展閱讀:

根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三條 個人所購外匯,可以匯出境外、存入本人外匯儲蓄賬戶,或按照有關規定攜帶出境。

第四條 個人年度總額內購匯、結匯,可以委託其直系親屬代為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購匯、結匯以及境外個人購匯,可以按本細則規定,憑相關證明材料委託他人辦理。

第五條 個人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管理規定。

第六條 各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銀行)應按照本細則規定對個人外匯業務進行真實性審核,不得偽造、變造交易。

第二十九條 本人外匯結算賬戶與外匯儲蓄賬戶間資金可以劃轉,但外匯儲蓄賬戶向外匯結算賬戶的劃款限於劃款當日的對外支付,不得劃轉後結匯。

第三十條 個人提取外幣現鈔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提鈔用途證明等材料向銀行所在地外匯局事前報備。銀行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經外匯局簽章的《提取外幣現鈔備案表》(附1)為個人辦理提取外幣現鈔手續。

Ⅸ 外匯保證金交易適用非法經營罪嗎

中國在作外匯保證金交易的,沒有幾千萬也有幾百萬個客戶了。
包括中信證券在內的很多銀行和證券公司都在做。尤其中信證券是國字型大小的企業。
所以說國家是不支持,不反對的態度。
如果選擇外匯平台,最好是品牌一些,國際上知名高的品牌和代理,這樣安全系數高一些。

Ⅹ 非法經營罪情節特別嚴重如何認定

非法經營達到一定程度,就構成非法經營犯罪,將受到刑罰處理。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非法經營行為,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經營行為涉及的物品門類多,非法經營的手段多種多樣,如何確定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
依據目前公布實施的法律文件,立法部門按照不同的物品行業進行了列舉式的規定。那麼,對於沒有列舉的其它非法經營行為在司法實踐中如何確定情節嚴重與否呢?應該說,還欠缺法律規定,在此情況下,人民法院應該嚴格按照既有法律法規依法適用,對案件公正審理,而不能自由認定、創設、發揮(除了那些「其他情形」)。
外匯類非法經營:
1998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騙購外匯、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個人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的「情節嚴重」,是指:
非法買賣外匯20萬美元以上的或者非法所得5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有關外貿代理業務的規定,採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商業單據,為他人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數額在500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以及居間介紹騙購外匯100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1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都屬於非法經營罪的情節嚴重情形。雖然該司法解釋是在1998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之前頒布施行的,但是在尚無新的司法解釋出台的情況下該司法解釋可資參考。
出版物類非法經營(個人犯罪):
1998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個人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本解釋第1條至第10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
(1)經營數額在5萬元至10萬元以上的;
(2)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至3萬元以上的;
(3)經營報紙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圖書2000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500張(盒)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經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
(1)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至三十萬元以上的;
(2)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
(3)經營報紙一萬五千份或者期刊一萬五千本或者圖書五千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張(盒)以上的。
出版物類非法經營(單位犯罪):
《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規定,單位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本解釋第1條至第10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
(1)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至三十萬元以上的;
(2)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
(3)經營報紙一萬五千份或者期刊一萬五千本或者圖書五千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張(盒)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經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
(1)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以上的;
(2)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至三十萬元以上的;
(3)經營報紙五萬份或者期刊五萬本或者圖書一萬五千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五千張(盒)以上的。
《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本解釋第1條至第10條規定之外的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或者經營數量接近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數額、數量起點標准,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
(1)兩年內因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受過行政處罰兩次以上的;
(2)因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電信類非法經營:
2000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採取租用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台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
(1)經營去話業務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經營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經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
(1)經營去話業務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2)經營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採取租用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台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經營數額或者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接近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數額起點標准,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別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
(1)兩年內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台電信業務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兩次以上的;
(2)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台電信業務行為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