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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出口退稅是退外匯嗎海川

發布時間: 2021-06-16 11:28:50

❶ 出口退稅到底是怎麼回事啊,稅退給誰呀

出口退稅是指對出口商品已徵收的國內稅部分或全部退還給出口商的一種措施,這也是國際慣例。如果是外貿公司直接出口,當然是退給外貿公司。

❷ 什麼叫出口退稅什麼叫外匯核銷通俗點。

問題一、出口退稅:
我將用白話的方法寫寫這部分,幫助大家理解。

首先,從總的方面說,國家是鼓勵出口的,賺外國人的錢呀。用實際行動表示,就是對出口環節的增值稅免收或者部分免收了,之前環節產生的進項稅怎麼辦呢?退給你。這么好的政策誰可以用呢?當然也是有規定的,主要就是兩類:生產企業自營出口 、有出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出口的。在實際應用中,我們國家的出口體制還不完善,擁有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只有少部分,其他非生產性企業出口還是得老老實實交稅;還有很多資源性商品當然也不能鼓勵出口呀,要不中國的礦產、稀有金屬不都跑到國外去了。
這么一算,國家的出口政策就分成了三類。一類是出口免稅並退稅的。出口環節不交增值稅、消費稅,還把以前交了的進項稅退給你。爽呀。第二類是出口免稅但是不退稅。這一類說白了也和上一類一樣。因為出口的貨物在前一道環節裡面本來就是免稅的,當然也沒有什麼退稅了,還想國家做虧本買賣不成。第三類就比較慘啦,出口不免稅也不退稅,主要是稅法列舉的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貨物,比如天然的牛黃呀、麝香、白銀呀,都是好東東。
《稅法》書上還列了很多條文、框框,我的意見是估計出不了什麼大題,最多出選擇,看看得了,實在頭痛不看也行,我們從大的方向把握就行。萬一做題時碰到,再細看吧。

現在來說最重要的一部分,出口貨物退稅的計算。(書上列了好多公式、例子,其實搞懂基本原理也就一通百通了。)
出口貨物退稅的計算方法有兩種,一種是生產企業適用的,叫做「免、抵、退」方法;一種是「先征後退」的方法,主要用於收購貨物出口的外貿企業。

先來看「免、抵、退」方法。
我們前面說了,國家政策規定,出口環節免收增值稅,把前一個環節的進項稅退給企業。但是是把所有的進項稅都返給企業嗎?不是的,不同的貨物有不同的退稅率,總共有六檔:17%、13%、11%、8%、6%、5%,那上一個環節的進項稅(一般是17%和13%)和出口環節的退稅就有了個差額,這個差額是國家不退給你的,專業術語就是「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的稅額」。計算公式書上有,大家自己看看,這里不列了。
這里另一個問題又來了。我們知道企業生產貨物是買進一批原材料生產,生產出來的產品可能一部分在國內銷售了,一部分出口了。內銷的這部分有銷項稅、進項稅,而出口的部分沒有銷項稅只有進項稅。怎麼區分哪些是內銷貨物應該負擔的進項稅還是出口貨物應該負擔的進項稅呢?在實際工作中是很難辦到的。但難不倒英明神武的政策制定者,可以從企業整體來考慮這個問題。計算企業整體的當期應納稅額。還是按銷項減進項的基本思路計算當期應納稅額,只是這里的銷項是指內銷的銷項,而進項裡面是要扣除出口環節由於稅率差而不讓退的部分,即免抵退稅不得免抵的稅額,當然上一期留下來沒有抵完的稅額也要減去。這一步就是所謂的抵稅,說白了就是用出口貨物的應該退的進項稅抵頂內銷貨物的銷項稅。
如果當期應納稅額算出的數是正的,說明內銷貨物的銷項稅沒有抵完,那您就老老實實的交稅吧,交的這部分是內銷貨物銷項扣掉了國家應該退給你的進口貨物的進項的。如果當期應納稅額是負數,恭喜您,國家還得退錢給你,是不是前面算出來的錢都退給你呢,才不呢,有個標準的,這個標准就是出口貨物按退稅率算國家最多退給你的錢,官話叫做「免抵退稅額」。如果前面算的數比這個數少,就按你算出的當期應納稅額退給你,如果前面算的這個數比它多呢,那對不起國家只能按最多退給你的錢算呀,多出的部分怎麼辦,留到下一期繼續抵吧。
這個大部頭終於說完了,也不知道大家明白沒有。總結一下吧。
第一步——剔稅:計算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
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的稅額=離岸價格×外匯牌價×(增值稅率-出口退稅率)
第二步——抵稅:計算當期應納增值稅額
當期應納稅額=內銷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免抵退稅不得免抵稅額)-上期末留抵稅額
第三步——算尺度:計算免抵退稅額
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的退稅率
第四步——比較確定應退稅額:
第五步——確定免抵稅額
這里還涉及到一個問題,就是出口公司有進料加工業務。根據國家進口政策的規定,進料加工部分在進口的時候就沒有收增值稅,那出口時這部分當然也不能算退稅了,那怎麼算呢?和上面這些業務相比,只是在出口貨物離岸價里包含了進料部分,拋去這部分就行了。也就是在上面公式的第一步和第三步中離岸價減去進料部分。

外貿企業出口退稅的計算就很簡單了。「先征後退」的方法,用不含稅購進金額乘以退稅率就行了。
問題二、外匯核銷單:

1.「出口外匯核銷單」指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制發,出口單位和受託行及解付行填寫,海關憑此受理報關,外匯管理部門憑此核銷收匯的有順序編號的憑證(核銷單附有存根)。

2.出口要用到核銷單,是國家為了要對外匯進行管制,要求進出口企業對於出口的每批貨物,在規定期間內辦理核銷退稅。說得簡單點,就是你出口了多少價值的貨物,這些錢是外匯,必須每分都要收回來,其實這也是國家在幫進出口個企業降低風險。

3.在沒有實行核銷單制度以前,國營外貿公司的一些腐敗分子將公司的貨物大量運送到國外,而對應收的貨款則稱死帳或壞帳,實際是留在了國外與進口商瓜分了。對此外管局實行了外匯核銷制度,每一筆出口貨物都要憑國外進款水單和報關單、核銷單核銷,如沒有水單,就證明貨已出而款未進,這樣就不能核銷。外管局對此會限制核銷單的發放,直至取消違規公司的出口權。

❸ 為什麼出口退稅必須要收外匯

因為既然申請出口退稅,說明該外貿真實存在,那麼就一定會有對應金額的外匯收入才能說明該貿易是完整的,才能符合出口退稅要求

❹ 出口退稅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貨物在國家內進行流通已經進行了多次的賦稅稅收,那麼在出口的時候,就要對這些多次的稅收進行一個補償,避免多次賦稅讓一個貨物的價值降低。

按現行政策規定,出口貨物退(免)稅的稅種為增值稅和消費稅。

增值稅是指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應稅貨物銷售、加工、修理修配過程中的增值稅和進口貨物金額徵收的一種稅。

消費稅是對我國境內生產、委託加工和進口《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中列舉的消費稅徵收的一種稅。 退稅實際上是退給生產企業的,如果是外貿公司代理出口或者生產企業自營出口,退稅當然退給生產企業;如果是外貿公司自營出口,退的是購進時的進項稅。 騙取出口退稅是假出口。

有的是外貿公司對貨源、貨物質量、價格以及納稅、客商資信等情況沒有進行認真了解,對交易、倉儲、運輸、報關等具體出口貿易環節沒有親自操作或監管,所謂「四自、三不見」(「客商」或中間人自帶客戶、自帶貨源、自帶匯票、自行報關和出口企業不見出口產品、不見供貨貨主、不見外商)的「買單」業務;有的是外貿公司個別人員和不法人員通同作弊,而去騙取國家退稅的行為。

拓展資料

國與國之間有一個什麼避免雙重征稅的協定,只要是正常的國家關系, 無論是否在一個共同的貿易區或貿易組織之中,都會有這個協定的。

正常情況下一個貨物在它流通的過程中對某一個稅種只應繳納一次,沒有繳納兩次甚至多次的道理,這就好比一隻羊只能扒一張皮,在一隻羊身上妄想扒兩張皮下來的人,大家是怎麼稱呼他的? 如果貨物只在國內流通, 那當然是這樣的, 無論倒了幾次手,大家只需對「增值」的部分交稅。

可當跨越國門的時候,問題就來了,增值稅怎麼徵收?兩個國家都徵收的話, 那不就是一隻羊扒兩次皮了嗎? 只征一次的話那由誰來徵收?好在規范的國家間的貿易早就有了,這些問題早就解決,並且成為慣例了: 那就是國家間的貿易(國際貿易)當然也只征一次稅,且由進口國來徵收,出口國是不徵收的。

❺ 出口退稅的錢是退在哪裡的,還有如果發生以下狀況怎麼辦

出口退稅主要賺的退稅錢,也就是開增值稅成本小於退稅率的那部分‍。例如:做出口,開具17%的增值稅發票,向國家繳納17%,但是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成本,絕對不會是17%,因為有供應商開過來的發票,可以抵扣,那麼開增值稅發票的成本可能只有8%,很簡單的數學,如果退稅率大於8個點,就有得賺了。
出口貨物退(免,Export Rebates)稅,簡稱出口退稅,其基本含義是指對出口貨物退還其在國內生產和流通環節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出口貨物退稅制度,是一個國家稅收的重要組成部分。出口退稅主要是通過退還出口貨物的國內已納稅款來平衡國內產品的稅收負擔,使本國產品以不含稅成本進入國際市場,與國外產品在同等條件下進行競爭,從而增強競爭能力,擴大出口的創匯。
按照現行會計制度的規定,生產企業免抵退稅的會計核算主要涉及到"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和"應收補貼款--出口退稅"等科目。其會計處理如下:
(1)貨物出口並確認收入實現時,根據出口銷售額(FOB價)做如下會計處理:
借:應收賬款(或銀行存款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等)
(2)月末根據《免抵退稅匯總申報表》中計算出的"免抵退稅不予免徵和抵扣稅額"做如下會計處理: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3)月末根據《免抵退稅匯總申報表》中計算出的"應退稅額"做如下會計處理:
借:應收補貼款--出口退稅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4)月末根據《免抵退稅匯總申報表》中計算出的"免抵稅額"做如下會計處理: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應納稅額)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5)收到出口退稅款時,做如下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補貼款--出口退稅

❻ 出口退稅到底是怎麼回事,稅退給誰

出口退稅是指國家運用稅收杠桿獎勵出口的一種措施。一般分為兩種: 一是退還進口稅,即出口產品企業用進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製成產品出口時,退還其已納的進口稅;二是退還已納的國內稅款,即企業在商品報關出口時,退還其生產該商品已納的國內稅金。

出口退稅是退給出口企業。

一般都採用「先征後退」,收購貨物出口或委託其他外貿企業出口(免抵退法適用於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託代理出口)的貨物,一律先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征稅率征稅,然後由主管出口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在國家出口退稅計劃內按規定的退稅率審批退稅。

(6)出口退稅是退外匯嗎海川擴展閱讀:

中國出口退稅政策:

出口退稅是指對出口商品已徵收的國內稅部分或全部退還給出口商的一種措施,這也是國際慣例。1994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

納稅人出口商品的增值稅稅率為零,對於出口商品,不但在出口環節不征稅,而且稅務機關還要退還該商品在國內生產、流通環節已負擔的稅款,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稅的價格進入國際市場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

企業貨物出口後,稅務部門應按照出口商品的進項稅額為企業辦理退稅,由於稅收減免等原因,商品的進項稅額往往不等於實際負擔的稅額,如果按出口商品的進項稅額退稅,就會產生少征多退的問題,於是就有了計算出口商品應退稅款的比率——出口退稅率。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出口退稅

❼ 出口退稅到底是怎麼回事

先了解一下,什麼是出口退稅:
出口貨物退(免)稅,是指在國際貿易中貨物輸出國對輸出境外的貨物免徵其在本國境內消費時應繳納的稅金或退還其按本國稅法規定已繳納的稅金(增值稅、消費稅)。這是國際貿易中通常採用的、並為各國所接受的一種稅收措施,目的在於鼓勵各國出口貨物進行公平競爭。

根據國際社會通行的慣例和我國現階段的國情,並參考國際上的通行做法,我國制定並實施了出口貨物退(免)稅制度以及管理辦法。該辦法明確規定:有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出口的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可在貨物報關出口並在財務上作銷售後,憑有關憑證按月報送稅務機關批准退還或免徵增值稅和消費稅。

出口貨物退(免)稅的特點是什麼:
我國的出口貨物退(免)稅制度是參考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在多年實踐基礎上形成的、自成體系的專項稅收制度。這項新的稅收制度與其他稅收制度比較,有以下幾個主要特點:

(1)它是一種收入退付行為。稅收是國家為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按照法律規定,參與國民收入中剩餘產品分配的一種形式。出口貨物退(免)稅作為一項具體的稅收制度,其目的與其他稅收制度不同。它是在貨物出口後,國家將出口貨物已在國內徵收的流轉稅退還給企業的一種收入退付或減免稅收的行為,這與其他稅收制度籌集財政資金的目的顯然是不同的。

(2)它具有調節職能的單一性。我國對出口貨物實行退(免)稅,意在使企業的出口貨物以不含稅的價格參與國際市場競爭。這是提高企業產品競爭力的一項政策性措施。與其他稅收制度鼓勵與限制並存、收入與減免並存的雙向調節職能比較,出口貨物退(免)稅具有調節職能單一性的特點。

(3)它屬間接稅范疇內的一種國際慣例。世界上有很多國家實行間接稅制度,雖然其具體的間接稅政策各不相同,但就間接稅制度中對出口貨物實行「零稅率」而言,各國都是一致的。為奉行出口貨物間接稅的「零稅率」原則,有的國家實行免稅制度,有的國家實行退稅制度,有的國家則退、免稅制度同時並行,其目的都是對出口貨物退還或免徵間接稅,以使企業的出口產品能以不含間接的價格參與國際市場的競爭。出口貨物退(免)稅政策與各國的征稅制度是密切相關的,脫離了征稅制度,出口貨物退(免)稅便將失去具體的依據。

出口貨物退(免)稅的原則是什麼:
(1)公平稅負原則。對出口貨物實行退(免)稅是保證出口貨物公平參與國際貿易競爭的基本要求。由於各國政治、經濟、歷史和傳統的差異,各國稅收制度也不盡相同,這使得同一貨物在不同國家的稅收負擔高低不等。這種國際間的稅收差異,必然造成國際貿易間出口貨物含稅量不同,導致各國產品在國際市場上不能做到公平競爭的結果。消除這一影響的辦法,就是按照國際慣例,對出口貨物退(免)本國已徵收到的間接稅。

(2)屬地管理原則。各國的間接稅是按屬地管理原則來制定政策規定的。各個獨立的主權國家,在稅收上都享有完全獨立的自主權,包括課稅權和減、免、退稅權。各國為對本國經濟進行宏觀調控而制定的稅收政策,只適用於在國內生產和消費的貨物,對出口貨物則不適用。因此,按照間接稅屬地管理原則,我國增值稅和消費稅暫行條例中的征免退稅規定只適用於中國境內,而不適用於境外。對於在中國境內實行消費的貨物,包括在國外生產的輸入我國境內消費的貨物,我國行使課稅權;對於出口到國外的貨物,在不損害別國利益的前提下,我國將退還或免徵其在國內應繳或已繳納的稅款,然後再按輸入國的有關稅收制度及有關規定辦理稅收。這樣可以保證消費者購買的貨物,其間接稅的含稅量彼此相同,從而體現公平競爭的原則。

(3)「零稅率」原則。「零稅率」是指我國企業生產的出口貨物所應繳納的間接稅(增值稅、消費稅)為零。「零稅率」原則也就是「征多少稅、退多少稅」。根據「零稅率」原則,將出口貨物在國內已實際繳納或負擔的稅負全部退還給出口企業,使其可以用不含稅價格在國際市場上進行公平競爭,有利於促進我國對外貿易的發展。

(4)宏觀調控原則。出口貨物退(免)稅的宏觀調控原則是通過稅收的職能作用來體現的。國家制定的出口貨物退(免)稅政策,既符合國際慣例,同時又體現了國家的經濟政策。例如,對黃金首飾、珠寶玉石等貴重貨物,凡由指定經營企業出口的可辦理退稅,凡由非指定經營企業出口的不退稅,以保證國家經濟政策的貫徹;對從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處購入的出口貨物,一般也不予退稅,但對購入的某些列舉的傳統貨物,考慮到其所佔出口比重較大以及生產、采購的特殊因素,特准給予退稅,以保護我國傳統出口貨物的生產和發展;對少數因國際、國內差價大而出口獲利較多的貨物和國家限制、禁止出口的貨物等則不予退稅,以調節出口貨物的利潤和防止資源外流。總之,國家通過對出口貨物實行符合國際慣例的免稅、退稅和不予退稅的政策,充分體現了國家以鼓勵、限制、禁止等方式進行宏觀調控的經濟政策。

進口貨物退(免)稅的作用是什麼:
(1)增強了我國出口貨物的競爭能力,進一步優化了出口商品結構。1978年-1994年工業製成品占出口總額的比重由46.5%上升到83.7%,有力地促進了進口貿易的發展。

(2)加強了對出口企業的退(免)稅管理和稅務監督,有力地支持了外貿體制的改革,促進了出口企業向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營機制的轉變,有利於正確反映出口企業的真實經營成果,促進出口企業改善經營管理、加強經濟核算、提高經濟效益。

(3)促進了我國對外貿易的發展,增強了我國的出口創匯和外匯儲備能力。極度大地增強了我國調節國際收支及國際清償的能力,保證了我國匯率的穩定,維護了國際信譽,為出口貿易的發展打下了堅實的基礎,為我國引進國外的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進口國內緊缺的物資和設備提供了資金,為對外貿易全方位、多元化、高速度的發展開辟了廣闊的國際銷售市場,從而又帶動了國內市場的發展和產業結構的優化組合,促進了國民經濟的進一步發展。

出口貨物退(免)稅的稅種有哪些:
根據現行稅制規定,我國出口貨物退(免)稅的稅種是流轉稅(又稱間接稅)范圍內的增值稅、消費稅兩個稅種。出口貨物退(免)稅的稅款是出口貨物在國內生產、流通各個環節已繳納的增值稅和應繳納的消費稅。

哪些出口貨物准予退(免)稅:
准予退(免)稅的出口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必須同時具備以下4個條件:

(1)必須是增值稅、消費稅徵收范圍內的貨物。增值稅、消費稅的徵收范圍,包括除直接向農業生產者收購的免稅農產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稅應稅貨物,以及煙、酒、化妝品等11類列舉徵收消費稅的消費品。

之所以必須具備這一條件,是因為出口貨物退(免)稅只能對已經徵收過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退還或免徵其已納稅額和應納稅額。未徵收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包括國家規定免稅的貨物)不能退稅,以充分體現「未征不退」的原則。

(2)必須是報關離境出口的貨物。所謂出口,即輸出關口,它包括自營出口和委託代理出口兩種形式。區別貨物是否報關離境出口,是確定貨物是否屬於退(免)稅范圍的主要標准之一。凡在國內銷售、不報關離境的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不論出口企業是以外匯還是以人民幣結算,也不論出口企業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視為出口貨物予以退稅。

對在境內銷售收取外匯的貨物,如賓館、飯店等收取外匯的貨物等等,因其不符合離境出口條件,均不能給予退(免)稅。

(3)必須是在財務上作出口銷售處理的貨物。出口貨物只有在財務上作出銷售處理後,才能辦理退(免)稅。也就是說,出口退(免)稅的規定只適用於貿易性的出口貨物,而對非貿易性的出口貨物,如捐增的禮品、在國內個人購買並自帶出境的貨物(另有規定者除外)、樣品、展品、郵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財務上不作銷售處理,故按照現行規定不能退(免)稅。

(4)必須是已收匯並經核銷的貨物。按照現行規定,出口企業申請辦理退(免)稅的出口貨物,必須是已收外匯並經外匯管理部門核銷的貨物。

一般情況下,出口企業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免)稅的貨物,必須同時具備以上4個條件。但是,生產企業(包括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生產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下同)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必須增中一個條件,即申請退(免)稅的貨物必須是生產企業的自產貨物(外商投資企業經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批准收購出口的貨物除外)。

外企出口的免抵退稅--一般貿易計算方法:
「免、抵、退」稅的「免」稅,是指對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免徵本企業生產銷售環節增值稅;「抵」稅,是指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應予免徵或退還的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納稅款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款;「退」稅,是指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占本企業當期全部貨物銷售額50%及以上的,在一個季度內,因應抵頂的稅額大於應納稅額而未抵頂完時,經主管出口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批准,對未抵頂完的稅額部分予以退稅;當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自產貨物占本企業當期全部貨物銷售額不足50%時,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一)計稅依據

「免、抵、退」稅辦法按照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乘以外匯人民幣牌價計算「免、抵、退」稅額。

(二)一般貿易的計算方法

1、計算公式

現行「免、抵、退」稅辦法,執行稅法規定的退稅率,並按照出口貨物的離岸價計算「免、抵、退」稅額,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1)計算當期應納稅額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不予免徵、抵扣和退稅的稅額)

當期出口貨物不予免徵、抵扣和退稅的稅額=當期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增值稅條例規定的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2)計算應退稅款

當外商投資企業本季度出口銷售額占本企業同期全部貨物銷售額50%及以上,且季度末應納稅額出現負數時,按下列公式計算應退稅額:

①當期應納稅額為負數且絕對值≥本季度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率時,

應退稅額=本季度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率

②當期應納稅額為負數且絕對值<本季度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率

應退稅額=應納稅額的絕對值

③結轉下期抵扣的進項稅額=本期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應退稅額

(2)以上計算公式中的有關說明:

①當期進項稅額包括當期全部國內購料、水電費、允許抵扣的運輸費、當期海關代征增值稅等稅法規定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

②外匯人民幣牌價應按財務制度規定的兩種辦法確定,即國家公布的當日牌價或月初、月末牌價的平均價。計算方法一旦確定,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更改。適用「免、抵、退」辦法的企業,月度申報退稅時使用的人民幣外匯牌價在季度匯總填報時不再重新摺合計算。

③企業實際銷售收入與出口貨物報關單、外匯核銷單上記載的離岸價不一致時,稅務機關按關單金額計算免抵退稅,對關單金額與金額大的差異部分應照章征稅。

④「當期應納稅額」是指「月度應納稅額」。

⑤各月計算的應納稅額為正數時應在稅務部門規定的徵收期內照章納稅。

⑥「應退稅款」計算公式內「季度末應納稅額」和「當期應納稅額」均是指「季度末最後一個月的應納稅額」。

⑦只有當季度末最後一個月的應納稅額為負數時,才適用「應退稅額」計算公式,其他月份的應納稅額出現負數時,只能結轉下月繼續抵扣。

⑧當外商投資企業本季度出口銷售額占本企業同期全部貨物銷售額50%以下,且季度末應納稅額出現負數時,結轉下期抵扣的進項稅額=應納稅額的絕對值。

舉例說明(由於「免、抵、退」稅辦法在季度末才計算應退稅款,所以以下各例均以季度末最後一個月的出口銷售為例)

例1、當期自產貨物出口銷售收入不足50%的情況下,計算免、抵、退稅款:

某鞋廠2000年3月份出口鞋40,000打,每打離岸價150美元,外匯人民幣外匯牌價1:8.2928元,內銷收入56,000,000元,本期購進進項稅額13,800,000元,若該企業1季度合計出口銷售收入69,756,800元,總內銷收入76,000,000元,鞋的退稅率為13%,計算當期應免抵稅額。

(1)3月份出口自產貨物銷售收入=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40,000×150×8.2928=49,756,800(元)

(2)3月份不予免徵抵扣和退稅的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增值稅條例規定的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49,756,800×(17%-13%)=1,990,272(元)

(3)3月份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不予免徵抵扣和退稅的稅額)=56,000,000×17%-(13,800,000-1,990,272)=-2,289,728(元)

(4)3月份應納稅額為負數,需計算1季度出口自產貨物占本企業當期銷售比例=69,756,800÷(69,756,800+76,000,000)=47.86%

經計算出口自產貨物占本企業當期銷售比例47.86%,不足50%,當期出口不予退稅,將未抵扣進項稅額2,289,728元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例2、應納稅額為負數且絕對額小於「免抵退」稅額:

某鞋廠2000年3月份出口鞋30,000打,其中:(1)28,00打以FOB價成交,每打200美元,人民幣外匯牌價為1:8.2836元;(2)2,000打以CIF價格成交,每打240美元,並每打支付運費20元、保險費10元、傭金2元,人民幣外匯牌價1:8.2836元。當期實現內銷鞋19,400打,銷售收入34,920,000元,銷項稅額為5,936,400元,當月可予抵扣的進項稅額為10,800,000元。若該企業1季度總出口銷售收入69,838,796.80元,總內銷收入54,920,000元,試計算該企業「免抵退」稅額。

(1)計算3月份出口自產貨物銷售收入

出口自產貨物銷售收入=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到岸價格-運輸費-保險費-傭金)×外匯人民幣牌價=28,000×200×8.2836+2,000×(240-20-10-2)×8.2836=(5,600,000+416000)×8.2836=49,834,137.60(元)

(2)3月份不予免徵、抵扣和退稅的稅額=當期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增值稅條例規定的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49,834,137.60×(17%-13%)=1,993,365.50(元)

(3)3月份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不予免徵、抵扣和退稅的稅額)=34,920,000×17%-(10,800,000-1,993,365.50)=5,936,400-8,806,634.50=-2,870,234.50(元)

(4)3月份應納稅額為負數,需計算1季度出口自產貨物占本企業當期銷售比例=自營出口銷售收入÷(內銷貨物銷售收入+自營出口銷售收入)=69,838,796.80÷(54,920,000+69,838,796.80)=55.98%

(5)本季出口收入佔50以上,季度末應納稅額為負數且絕對值小於本季度出口貨物的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率即:

2,870,234.50<69,838,796.80×13%

2,870,234.50<9,079,043.58

應退稅額=應納稅額的絕對值

應退稅額=2,870,234.50(元)

例3、應納稅額為負數且絕對額大於或等於免、抵、退稅額:

某鞋廠1999年3月份出口鞋40,000打,離岸價格為每打202美元,人民幣外匯牌價為1:8.2848元,實現出口銷售收入66,941,184元,內銷貨物銷售額20,000,000,進項稅額16,000,000元。若該企業1季度合計出口銷售收入73,941,184元,合計內銷收入30,000,000元,計算該鞋廠應退稅額。

(1)3月份出口自產貨物銷售收入=40,000×202×8.2848=66,941,184(元)

(2)3月份不予免徵抵扣和退稅的稅額=66,941,184×(17%-13%)=2,677,647.36(元)

(3)3月份應納稅額=20,000,000×17%-(16,000,000-2,677,647.36)=-9,922,352.64(元)

(4)3月份應納稅額為負數,計算1季度出口自產貨物占本企業當期銷售比例=73,941,184÷(30,000,000+73,941,184)=71.14%

(5)季度末應納稅額為負數且絕對值大於或等於本季度出口貨物的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率,即:

9,922,352.64≥73,941,184×13%

9,922,352.64≥9,612,353.92

應退稅額為出口貨物的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率,即:9,612,353.92元。

(6)結轉下期抵扣的進項稅額=9,922,352.64-9,612,353.92=309,998.72(元)

❽ 請問出口退稅和出口收匯的先後順序有規定嗎是否沒有收到外匯就不能辦理出口退稅

對於非六類企業(即通常所說的出口退稅B類企業),可以先辦理退稅(視為單證齊全給予退稅),只要在210天內外匯核銷即可,對於六類企業(級C類企業),則必須要先核銷,再單證齊全退稅。

不管是哪一類企業,在申報環節上,收匯和退稅都是可以同時操作的,只是在單證齊全這一環節上,C類企業必須核銷在前,B類企業核銷可前可後。

只要產品出口,就要申報;等出口單證(主要是報關單)收齊了,就可以申請退稅,與是否收到貨款無關;這是指月度。國家對出口實行宏觀控制,年度有關部門會對出口情況進行綜合審核,超期收款會影響退稅的。

出口退稅的有效時間是出口報關後90天內,在這期間可以正常退稅,如果有特殊原因可以申請延期一次;退稅前必須先核銷,如果沒有收取外匯,導致不能核銷,過了退稅的時限就不能退稅.

(8)出口退稅是退外匯嗎海川擴展閱讀:

條件

(1)必須是增值稅、消費稅徵收范圍內的貨物。增值稅、消費稅的徵收范圍,包括除直接向農業生產者收購的免稅農產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稅應稅貨物,以及煙、酒、化妝品等11類列舉徵收消費稅的消費品。

之所以必須具備這一條件,是因為出口貨物退(免)稅只能對已經徵收過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退還或免徵其已納稅額和應納稅額。未徵收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包括國家規定免稅的貨物)不能退稅,以充分體現"未征不退"的原則。

(2)必須是報關離境出口的貨物。所謂出口,即輸出關口,它包括自營出口和委託代理出口兩種形式。區別貨物是否報關離境出口,是確定貨物是否屬於退(免)稅范圍的主要標准之一。

凡在國內銷售、不報關離境的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不論出口企業是以外匯還是以人民幣結算,也不論出口企業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視為出口貨物予以退稅。

對在境內銷售收取外匯的貨物,如賓館、飯店等收取外匯的貨物等等,因其不符合離境出口條件,均不能給予退(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