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國內是怎麼炒外匯的
炒外匯(即進行外匯買賣)的方式介紹:
1、即期外匯交易:交易雙方約定於成交後的兩個營業日內辦理交割的外匯交易方式。
2、遠期交易:外匯買賣成交後並不交割,根據合同規定約定時間辦理交割的外匯交易方式。
外匯交易市場的相關介紹:
外匯交易市場沒有具體地點,沒有中心交易所,所有的交易都是在銀行之間通過網路進行的。世界上的任何金融機構、政府或個人每天24小時隨時都可參與交易。
外匯市場24小時連續運作,漲漲跌跌,永不停息。其走勢就如地球上的晝夜轉換,周而復始。與此相對應,匯率的行情走勢分為築底、上升、築頭和下跌四個階段。
(1)國內能抄外匯擴展閱讀:
外匯的交易報價:
外匯交易是以一種外幣兌換另一種外幣。報價即為匯率,通常用兩種貨幣之間的兌換比例來表示,例如:USD/JPY、GBP/JPY。匯率是第一種貨幣(作為基礎貨幣)以第二種貨幣(作為計價貨幣)來表示價格。
在外匯牌價上,我們經常看到英文單詞國際外匯單位是10萬基礎貨幣,這些都是必須看的FXCM金匯網的貨幣知識大全,特別是一些不常見的貨幣英文,例如NZD紐元/AUD澳元/JPY日圓。
不是所有的交易報價都可以公布的,以下外幣可以在外匯市場上掛牌買賣,例如中國人民銀行提示掛牌的,美元(USD)、歐元(EUR)、日元(JPY)等。由於世界各國貨幣的名稱不同,幣值不一,所以一國貨幣對其他國家的貨幣要規定一個兌換率,即匯率。
⑵ 國內可以炒股票為什麼不可以炒外匯
在1992年-1993年期貨市場盲目發展的過程中,多家香港外匯經紀商未經批准即到大陸開展外匯期貨交易業務,並吸引了大量國內企業、個人的參與。由於國內絕大多數參與者並不了解外匯市場和外匯交易,盲目的參與導致了大面積和大量的虧損,其中包括大量國有企業。1
994年8月,中國證監會等四部委聯合發文,全面取締外匯期貨交易(保證金)。此後,管理部門對境內外匯保證金交易一直持否定和嚴厲打擊態度。1993年底,中國人民銀行開始允許國內銀行開展面向個人的實盤外匯買賣業務。至1999年,隨著股票市場的規范,買賣股票的盈利空間大幅縮小,部分投資者開始進入外匯市場,國內外匯實盤買賣逐漸成為一種新興的投資方式,進入快速發展階段。據中央電視台報道,外匯買賣已經成為除股票之外最大的投資市場。
與國內股票市場相比,外匯市場要規范和成熟得多,外匯市場每天的交易量大約是國內股票市場交易量的1000倍,所以盡管在交易規則上不完全符合國際慣例,國內銀行開辦的個人實盤外匯買賣業務還是吸引了越來越多的參與者。
總體來看,國內絕大多數的外匯投資者參與的是國內銀行的實盤交易,而保證金交易,由於國內尚未開放,以及國家的外匯管制政策,國內投資者尚需待以時日。
⑶ 國內怎麼炒外匯
工行個人賬戶外匯買賣業務可通過工行電子銀行(網上銀行、手機銀行、電話銀行)渠道參與,只計金額,不支取實際外匯,以人民幣買賣賬戶外匯。
交易的幣種主要有英鎊、瑞士法郎、加拿大元、澳大利亞元、歐元等5個常用外匯幣種。賬戶外匯各品種的交易起點均為最低10外幣,最小遞增單位為1外幣。交易方式為先買入後賣出,即客戶先買入賬戶外匯,再賣出已買入賬戶外匯。
提醒投資者的是,該行個人賬戶外匯買賣業務實行T+0交易,每日交易次數不限,且不收取手續費,收益免稅。交易時間為周一早上7:00至周六凌晨4:00。
(3)國內能抄外匯擴展閱讀:
炒匯平台在國內無法取得合法牌照,因此在國內做的任何業務都是不合法的,有的平台是沒有注冊的,或者在國外有合法金融牌照,但在國內從事相關業務也是非法。一旦出了資金糾紛,在國內的公司很有可能只是國外公司的代理,而在國內起訴國外公司的手續本來就比較繁雜,投資者維權十分困難。
炒匯平台的標的是外匯市場,在走勢方面,大的操作沒辦法做,但是平台為了自身盈利,往往會做小的調整,調整1~5個bp(基點)基本沒人發現。比如匯率跌,平台相應標的的報價也會跌,但是比如跌50個bp,平台可以只報跌48個bp,根本難以注意到。
但是,由於此類炒匯網站往往是50倍杠桿起,甚至可以達到200倍的杠桿,因此對於客戶而言,等於最多放大了200倍,影響極大。炒匯平台本身杠桿就非常高,就算公司正常運營,對於投資者而言,也是高風險高收益的投資,有本金全賠的可能。
⑷ 中國可以炒外匯嗎
可以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境外機構、境外個人在境內直接投資,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應當到外匯管理機關辦理登記。境外機構、境外個人在境內從事有價證券或者衍生產品發行、交易,應當遵守國家關於市場准入的規定,並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
境內機構、境內個人向境外直接投資或者從事境外有價證券、衍生產品發行、交易,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國家規定需要事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者備案的,應當在外匯登記前辦理批准或者備案手續。
(4)國內能抄外匯擴展閱讀:
外匯的相關要求規定:
1、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和符合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規定條件的其他機構,可以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在銀行間外匯市場進行外匯交易。
2、查閱、復制被調查外匯違法事件的當事人和直接有關的單位、個人的財務會計資料及相關文件,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
3、外匯管理機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監督檢查或者調查的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出示證件。監督檢查、調查的人員少於2人或者未出示證件的,被監督檢查、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