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對國家級開發區,我國都出台了哪些重要政策
國家對國家級開發區都給予的支持,主要體現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進一步提高發展水平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5〕15號)、《國務院關於中西部地區承接產業轉移的指導意見》(國發〔2010〕28號);
《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經濟社會發展「十一五」規劃綱要》的通知(商資發〔2006〕257號)、《商務部關於下放外商投資審批許可權有關問題的通知》(商資發〔2010〕209號);
《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家級邊境經濟合作區基礎設施項目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12〕94號)等文件精神上,具體內容如下:
一、行政管理政策
1、堅持和完善精簡高效的管理體制。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管理機構一般是所在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除其中具有企業性質的外,根據授權行使同級人民政府行政審批、經濟協調與管理等職能。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原則上不與所在行政區合並管理或取消管委會建制。(國辦發〔2005〕15號第5條)
2、完善開發區管理體制。保持國家級開發區「管委會體制」運行的穩定性和效率,原則上國家級開發區不得與所在行政區域管理機構合一。
根據新時期發展要求,研究制定《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依法制定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國家級開發區的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將精簡高效、務實親商的國家級開發區管理體制制度化。(商資發〔2006〕257號第63條)
3、關於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依法制定《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和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國家級開發區的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進一步明確國家級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的法律主體地位和管理職權,完善行政管理體制。
選擇體制改革條件比較成熟的國家級開發區,設立為國家綜合改革試驗區。(商資發〔2006〕257號第86條)
二、外商投資政策
1、《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允許類總投資3億美元和限制類總投資5000萬美元(以下簡稱限額)以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其變更事項。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副省級城市(包括哈爾濱、長春、沈陽、濟南、南京、杭州、廣州、武漢、成都、西安)商務主管部門及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地方審批機關)負責審批和管理。
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限額按注冊資本計,改制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限額按評估後的凈資產值計,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限額按並購交易額計。(商資發〔2010〕209號第1條)
2、單次增資額在限額以下的增資事項由地方審批機關負責審批和管理。(商資發〔2010〕209號第2條)
3、限額以上鼓勵類且不需要國家綜合平衡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其變更事項,由地方審批機關負責審批和管理。(商資發〔2010〕209號第3條)
4、注冊資本3億美元以下外商投資性公司和資本總額3億美元以下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外商投資創業投資管理企業的設立及其變更事項,由地方審批機關負責審批和管理。(商資發〔2010〕209號第4條)
5、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由商務部審批外,服務業領域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其變更事項(包括限額以上及增資)由地方審批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審批和管理。
根據相關規定需取得國家行業主管部門前置許可或向其徵求意見的,應取得書面文件或同意意見。金融、電信領域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和變更事項仍按現行法律法規辦理。(商資發〔2010〕209號第5條)
6、由商務部、原外經貿部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變更事項(除單次增資達到或超過限額以及涉及本通知第五條規定的情況外)由地方審批機關負責審批和管理。(商資發〔2010〕209號第6條)
三、土地政策
1、涉及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依法需報國務院批準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可按城市分批次用地形式單獨組織報批,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逐級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審批;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范圍內,不改變土地使用用途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建設項目用地,有關部門應依法、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國辦發〔2005〕15號第7條)
2、規范和促進開發區發展,發揮開發區在體制創新、科技引領、產業集聚、土地集約方面的載體和平台作用。支持符合條件的省級開發區升級,支持具備條件的國家級、省級開發區擴區和調整區位,制定加快邊境經濟合作區建設的支持政策措施。(國發〔2010〕9號第18條)
四、財稅金融政策
1、促進國家級開發區與金融機構合作,建立股權式投資實體,投資區內高成長性的企業,建立推進市場化的金融合作模式。
積極創造條件,支持企業在上市。建立和完善開放的產權交易市場,開展信託業務,鼓勵建立各種形式的風險投資公司、擔保公司,引進和發展資金管理公司,為各類產權及資本進入、退出、轉讓、流動創造規范有序的市場環境。(商資發〔2006〕257號第64條)
2、關於加大財政金融扶持。繼續擴大對中西部和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國家級開發區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貸款貼息規模,用於國家級開發區內基礎設施建設。
支持國家級開發區企業通過股票、債券等資本市場擴大直接融資。通過市場化運作,建立國家級開發區投資基金,支持國家級開發區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和現代製造業、現代服務業。(商資發〔2006〕257號第89條)
3、中央財政對西部地區開發區、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和自主創新能力強的開發區,給予重點貼息支持。(財建〔2012〕94號第6條)
4、開發區管轄區域范圍內已落實貸款並已按期支付利息的基礎設施在建項目,均可按規定申報貼息資金。(財建〔2012〕94號第7條)
5、財政部根據年度貼息資金預算控制指標和當年貼息資金申報情況等因素確定貼息率,最高不超過當年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財建〔2012〕94號第8條)
6、項目建設期少於3年(含3年)的,按項目建設期進行貼息;項目建設期大於3年的,按不超過5年進行貼息;屬於購置的,按2年進行貼息。(財建〔2012〕94號第9條)
7、對中西部地區符合條件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高新技術開發區公共基礎設施項目貸款實施財政貼息。(國發〔2010〕28號25條)
8、繼續對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給予金融政策支持。鼓勵國家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對符合條件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區內基礎設施項目及公用事業項目給予信貸支持,支持符合條件的區內企業通過資本市場擴大直接融資等。(國辦發〔2005〕15號第8條)
9、大力支持中西部地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發展。繼續實行對中西部地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貸款貼息政策,適當增加貸款貼息規模,對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給予同等的貼息政策;
中西部外貿發展專項基金、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援助資金,可用於支持中西部和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發展。(國辦發〔2005〕15號第9條)
五、產業發展政策
1、鼓勵跨國公司在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設立研發中心、財務中心、技術服務中心、培訓中心、采購中心、物流中心、運營中心和配套基地。(國辦發〔2005〕15號第10條)
2、鼓勵符合條件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申請設立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中心、出口監管倉庫和保稅倉庫;支持條件成熟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開展與出口加工區、保稅區和保稅物流園區聯動試點,實現優勢互補。
以國家級開發區為龍頭,以點帶面,推動國家級開發區從單一的經濟功能區向綜合產業園區的轉變,形成綜合性產業增長帶。(國辦發〔2005〕15號第11條)
3、積極營造多種所有制企業公平競爭的環境,引導一批科技含量高、經濟效益好的內資企業落戶國家級開發區,引導大中型國有企業到國家級開發區集中布局,讓國家級開發區成為國有企業改制、改造的有效平台。
認真解決好內資企業發展中的實際困難,培育一批管理水平高、綜合實力強、外向程度高的大型內資企業。(商資發〔2006〕257號第43條)
4、積極推動國家級開發區產業調整和優化升級,國家制定的產業促進政策可以在國家級開發區進行先試先行。(商資發〔2006〕257號第90條)
5、國家級開發區內設立的經省級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內資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國家級高新區內同類企業同等的優惠政策;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批准設立的高新技術產業創業服務中心,享受所在地區高新技術產業創業服務中心的各項政策。(商資發〔2006〕257號第92條)
6、發揮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示範帶動作用,承接發展電子信息、生物、航空航天、新材料、新能源等戰略性新興產業。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加強與東部沿海地區創新要素對接,大力發展總部經濟和研發中心,支持建立高新技術產業化基地和產業「孵化園」,促進創新成果轉化。(國發〔2010〕28號第8條)
六、企業支持政策
1、關於提升自主創新能力。國家級開發區內設立的經省級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內資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國家級高新區內同類企業同等的優惠政策;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批准設立的高新技術產業創業服務中心,享受所在地區高新技術產業創業服務中心的各項政策。(商資發〔2006〕257號第92條)
2、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企業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企業集合債券和上市融資。(國發〔2010〕28號第26條)
3、對投資中西部地區國家鼓勵類產業和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的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按規定免徵關稅。(國發〔2010〕28號第25條)
七、環境保護政策
1、鼓勵國家級開發區開展區域環境管理標准化的認證工作,對國家級開發區創建「ISO14000國家環境示範區」給予專項資金和政策支持。鼓勵具備條件的國家級開發區進行國家循環經濟試點。(商資發〔2006〕257號第96)
八、拓園擴區政策
1、對已完成原經國務院批准規劃面積的開發建設,因經濟發展需求確需擴大規劃用地范圍的國家級開發區可申請擴建。(商資字〔2005〕96號第1條)
2、規范和促進開發區發展,發揮開發區在體制創新、科技引領、產業集聚、土地集約方面的載體和平台作用。支持符合條件的省級開發區升級,支持具備條件的國家級、省級開發區擴區和調整區位,制定加快邊境經濟合作區建設的支持政策措施。(國發〔2010〕9號第18條)
3、保障國家級開發區生產建設用地有效供給。完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擴建審批原則和審批程序》,結合國家級開發區經濟發展狀況和土地利用水平,制定不同區域、不同發展階段國家級開發區擴區標准。
對於規模集中、產業集聚、土地集約、經濟發展好的國家級開發區,符合條件、確有必要擴大規劃面積或調整區位的,可報請國務院批准。
國家級開發區的建設用地用途以現代製造業、高新技術產業和承接服務外包業為主,除必要的配套設施外,不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商資發〔2006〕257號第75條)
九、人才政策
1、鼓勵通過設立創業服務機構、留學生創業園等,吸引高素質人才進區投資創業。(國辦發〔2005〕15號第10條)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對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可持續發展的思考
❷ 旅順經濟開發區落戶條件
大連市戶籍准入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我市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全域城市化建設進程,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積極穩妥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國辦發 [2011] 9號)和《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積極穩妥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促進全省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通知》(遼政發 [2012] 19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大連市行政區域內戶籍准入。
已經取得異國國籍或獲得異國長期居住資格的人員,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全市取消農業人口與非農業人口性質劃分,實行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的主城區是指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旅順口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新市區是指金州新區、保稅區、普灣新區;新區是指由長興島臨港工業區、瓦房店市組成的渤海區域,由庄河市、花園口經濟區、長海縣組成的黃海區域,普灣新區拓展區。
第五條我市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堅持「合理控制主城區,適度放開新市區,全面放開新區」的原則。我市戶籍准入以具有合法穩定住所和合法穩定職業為基本條件。
第六條新區常住人口遷入主城區、新市區,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七條在新市區登記常住戶口5年以上(符合主城區登記常住戶口條件的不受5年限制)、在主城區有合法穩定住所並實際居住的人員可以遷入主城區。
第八條按照本規定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已婚人員,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當同時辦理戶口遷移,有職業的配偶及未婚子女應當同時辦理工作調動。
第九條本規定所稱的年限,均指申請登記常住戶口時的連續年限。
第十條市及區市縣公安機關是同級人民政府的戶籍主管部門,負責做好本規定的執行工作。
第二章戶籍准入條件
第十一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實際居住、按規定申領居住證的人員,其本人及其配偶、共同居住的未婚子女可以在合法穩定住所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一)在主城區有合法穩定住所,在我市有合法穩定職業滿5年,並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5年以上;
(二)在新市區有合法穩定住所,在我市有合法穩定職業滿1年,並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1年以上;
(三)在新區有合法穩定住所,在我市有合法穩定職業。
第十二條符合下列引進人才條件的人員,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合法穩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一)具有普通高等學校專科(含境外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四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四級國家職業資格僅限於《大連市緊缺職業工種目錄》)或我市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
(二)與我市各類單位簽訂1年以上(我市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須簽訂3年以上)勞動(聘用)合同並參加社會保險(具有四級國家職業資格的須參加社會保險滿1年,我市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須參加社會保險滿3年);
(三)距法定退休年齡15年以上(四級國家職業資格年齡可以適當收緊,高端人才年齡可以適當放寬)。
第十三條符合下列引進人才條件的人員,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新區合法穩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一)具有普通中等專業學校學歷或四級國家職業資格;
(二)與新區各類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聘用)合同並參加社會保險;
(三)距法定退休年齡15年以上。
第十四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我市行政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公務員(工作人員),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合法穩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一)經市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批錄用,具有普通高等學校專科以上學歷,距法定退休年齡15年以上;
(二)經我市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批准調入,具有普通高等學校專科以上學歷,距法定退休年齡15年以上。
第十五條符合下列購買房屋條件之一,且具有完全房屋產權資格的人員,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購房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自登記常住戶口之日起,所購房屋3年內不得交易、抵押):
(一)在我市有合法穩定職業的個人在主城區(旅順口區除外)購買商品房,單套住宅建築面積達到70平方米或單套非住宅建築面積達到50平方米;
(二)在我市有合法穩定職業的個人在主城區(旅順口區除外)購買存量房,單套住宅建築面積達到90平方米或單套非住宅建築面積達到70平方米;
(三)在我市有合法穩定職業的個人在新市區、旅順口區購買商品房或存量房,單套住宅建築面積達到50平方米或單套非住宅建築面積達到30平方米;
(四)個人在新區購買商品房或存量房。
購買非住宅房屋的,應當同時具有合法穩定住所方可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第十六條在旅順口區購買房屋落戶的人員(達到主城區落戶條件的除外),其常住戶口5年內不得遷入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和高新技術產業園區。
第十七條符合下列投靠條件之一,且被投靠人有合法穩定住所的無業人員,可以在被投靠人合法穩定住所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一)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戶口在主城區並結婚滿2年,或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戶口在新市區並結婚滿1年,或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戶口在新區;
(二)投靠的未成年子女,父母有一方常住戶口在我市,或因父母均系現役軍人等情況被投靠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常住戶口在我市;
(三)父母雙亡的未成年子女,其投靠的監護人常住戶口在我市;
(四)身邊無子女的父母,可以申請1名無業未婚子女投靠;
(五)被投靠的子女常住戶口在主城區、新市區,其登記常住戶口5年以上,投靠的父母年齡合計滿130周歲,或投靠的單親父親滿65周歲、單親母親滿60周歲;
(六)被投靠的子女常住戶口在新區,投靠的父母年齡合計滿130周歲,或投靠的單親父親滿65周歲、單親母親滿60周歲。
投靠配偶的,其未婚子女可以隨遷。
第十八條符合下列投靠條件之一,且需要辦理工作調動的夫妻投靠人員,可以在被投靠人合法穩定住所地(引進人才也可以在被投靠人工作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一)投靠的配偶符合引進人才登記常住戶口條件;
(二)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戶口在主城區且有合法穩定住所、結婚滿2年;
(三)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戶口在新市區且有合法穩定住所、結婚滿1年;
(四)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戶口在新區且有合法穩定住所。
第十九條符合下列投資納稅條件之一,且依法經營1年以上的人員,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合法穩定住所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一)個人在主城區有合法穩定住所並注冊資金120萬元以上、年納稅8萬元以上;
(二)個人在新市區有合法穩定住所並注冊資金80萬元以上、年納稅5萬元以上。
第二十條遷入我市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或銷售中心、國內特大型企業的銷售或研發中心,國內外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以及知名高校、科研機構所辦的分校(所),其在我市工作且在本單位工作3年以上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可以在合法穩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其配偶及未婚子女可以隨遷。
第二十一條經批准在我市定居的華僑和港澳台同胞,可以在合法穩定住所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第二十二條原系我市常住戶口的退學人員、退役運動員、刑滿釋放人員,可以在原戶籍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第二十三條按政策規定可以回原戶籍地落戶的我市生源畢業生或出國回歸人員,可以在原戶籍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第二十四條符合國務院、中央軍委以及省、市政府等有關落戶規定的復轉退伍軍人、隨軍家屬、軍休幹部、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可以在居住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第二十五條經市級以上組織部門批准調入我市的人員,可以在合法穩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第二十六條經市人民政府同意落戶的成建制遷入人員,可以在合法穩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第三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大連市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辦法》(大政發 [2003] 62號)、《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外省市單位整體遷入及其職工落戶條件的通知》(大政發 [2004] 95號)、《大連市關於私人投資、購買商品房戶口遷入暫行辦法》(大政發 [2006] 57號)、《大連市引進人才落戶暫行規定》(大政發 [2011] 76號)等文件以及《大連市調入、招收外地工人暫行規定》(大政辦發 [1996] 139號)、《大連市人才工作居住證暫行規定》(大政發[2004] 75號)、《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重點工業園區和沿海經濟帶建設的若干政策意見》(大政發 [2007] 98號)等文件中有關戶籍管理方面的規定同時廢止。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有效期5年。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實施辦法由市公安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❸ 大連市內集體戶口想遷到開發區家庭戶口需要什麼手續
現在真是遷不了,開發區戶口凍結了。
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大連市戶籍准入規定》的通知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各先導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
現將《大連市戶籍准入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大連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7日
大連市戶籍准入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我市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全域城市化建設進程,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積極穩妥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國辦發
[2011] 9號)和《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積極穩妥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促進全省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通知》(遼政發 [2012]
19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大連市行政區域內戶籍准入。
已經取得異國國籍或獲得異國長期居住資格的人員,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全市取消農業人口與非農業人口性質劃分,實行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的主城區是指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旅順口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新市區是指金州新區、保稅區、普灣新區;新區是指由長興島臨港工業區、瓦房店市組成的渤海區域,由庄河市、花園口經濟區、長海縣組成的黃海區域,普灣新區拓展區。
第五條我市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堅持「合理控制主城區,適度放開新市區,全面放開新區」的原則。我市戶籍准入以具有合法穩定住所和合法穩定職業為基本條件。
第六條新區常住人口遷入主城區、新市區,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七條在新市區登記常住戶口5年以上(符合主城區登記常住戶口條件的不受5年限制)、在主城區有合法穩定住所並實際居住的人員可以遷入主城區。
第八條按照本規定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已婚人員,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當同時辦理戶口遷移,有職業的配偶及未婚子女應當同時辦理工作調動。
第九條本規定所稱的年限,均指申請登記常住戶口時的連續年限。
第十條市及區市縣公安機關是同級人民政府的戶籍主管部門,負責做好本規定的執行工作。
第二章戶籍准入條件
第十一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實際居住、按規定申領居住證的人員,其本人及其配偶、共同居住的未婚子女可以在合法穩定住所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一)在主城區有合法穩定住所,在我市有合法穩定職業滿5年,並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5年以上;
(二)在新市區有合法穩定住所,在我市有合法穩定職業滿1年,並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1年以上;
(三)在新區有合法穩定住所,在我市有合法穩定職業。
第十二條符合下列引進人才條件的人員,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合法穩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一)具有普通高等學校專科(含境外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四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四級國家職業資格僅限於《大連市緊缺職業工種目錄》)或我市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
(二)與我市各類單位簽訂1年以上(我市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須簽訂3年以上)勞動(聘用)合同並參加社會保險(具有四級國家職業資格的須參加社會保險滿1年,我市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須參加社會保險滿3年);
(三)距法定退休年齡15年以上(四級國家職業資格年齡可以適當收緊,高端人才年齡可以適當放寬)。
第十三條符合下列引進人才條件的人員,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新區合法穩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一)具有普通中等專業學校學歷或四級國家職業資格;
(二)與新區各類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聘用)合同並參加社會保險;
(三)距法定退休年齡15年以上。
第十四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我市行政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公務員(工作人員),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合法穩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一)經市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批錄用,具有普通高等學校專科以上學歷,距法定退休年齡15年以上;
(二)經我市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批准調入,具有普通高等學校專科以上學歷,距法定退休年齡15年以上。
第十五條符合下列購買房屋條件之一,且具有完全房屋產權資格的人員,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購房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自登記常住戶口之日起,所購房屋3年內不得交易、抵押):
(一)在我市有合法穩定職業的個人在主城區(旅順口區除外)購買商品房,單套住宅建築面積達到70平方米或單套非住宅建築面積達到50平方米;
(二)在我市有合法穩定職業的個人在主城區(旅順口區除外)購買存量房,單套住宅建築面積達到90平方米或單套非住宅建築面積達到70平方米;
(三)在我市有合法穩定職業的個人在新市區、旅順口區購買商品房或存量房,單套住宅建築面積達到50平方米或單套非住宅建築面積達到30平方米;
(四)個人在新區購買商品房或存量房。
購買非住宅房屋的,應當同時具有合法穩定住所方可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第十六條在旅順口區購買房屋落戶的人員(達到主城區落戶條件的除外),其常住戶口5年內不得遷入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和高新技術產業園區。
第十七條符合下列投靠條件之一,且被投靠人有合法穩定住所的無業人員,可以在被投靠人合法穩定住所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一)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戶口在主城區並結婚滿2年,或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戶口在新市區並結婚滿1年,或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戶口在新區;
(二)投靠的未成年子女,父母有一方常住戶口在我市,或因父母均系現役軍人等情況被投靠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常住戶口在我市;
(三)父母雙亡的未成年子女,其投靠的監護人常住戶口在我市;
(四)身邊無子女的父母,可以申請1名無業未婚子女投靠;
(五)被投靠的子女常住戶口在主城區、新市區,其登記常住戶口5年以上,投靠的父母年齡合計滿130周歲,或投靠的單親父親滿65周歲、單親母親滿60周歲;
(六)被投靠的子女常住戶口在新區,投靠的父母年齡合計滿130周歲,或投靠的單親父親滿65周歲、單親母親滿60周歲。
投靠配偶的,其未婚子女可以隨遷。
第十八條符合下列投靠條件之一,且需要辦理工作調動的夫妻投靠人員,可以在被投靠人合法穩定住所地(引進人才也可以在被投靠人工作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一)投靠的配偶符合引進人才登記常住戶口條件;
(二)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戶口在主城區且有合法穩定住所、結婚滿2年;
(三)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戶口在新市區且有合法穩定住所、結婚滿1年;
(四)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戶口在新區且有合法穩定住所。
第十九條符合下列投資納稅條件之一,且依法經營1年以上的人員,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合法穩定住所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一)個人在主城區有合法穩定住所並注冊資金120萬元以上、年納稅8萬元以上;
(二)個人在新市區有合法穩定住所並注冊資金80萬元以上、年納稅5萬元以上。
第二十條遷入我市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或銷售中心、國內特大型企業的銷售或研發中心,國內外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以及知名高校、科研機構所辦的分校(所),其在我市工作且在本單位工作3年以上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可以在合法穩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其配偶及未婚子女可以隨遷。
第二十一條經批准在我市定居的華僑和港澳台同胞,可以在合法穩定住所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第二十二條原系我市常住戶口的退學人員、退役運動員、刑滿釋放人員,可以在原戶籍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第二十三條按政策規定可以回原戶籍地落戶的我市生源畢業生或出國回歸人員,可以在原戶籍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第二十四條符合國務院、中央軍委以及省、市政府等有關落戶規定的復轉退伍軍人、隨軍家屬、軍休幹部、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可以在居住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第二十五條經市級以上組織部門批准調入我市的人員,可以在合法穩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第二十六條經市人民政府同意落戶的成建制遷入人員,可以在合法穩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第三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大連市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辦法》(大政發 [2003] 62號)、《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外省市單位整體遷入及其職工落戶條件的通知》(大政發 [2004] 95號)、《大連市關於私人投資、購買商品房戶口遷入暫行辦法》(大政發 [2006] 57號)、《大連市引進人才落戶暫行規定》(大政發 [2011] 76號)等文件以及《大連市調入、招收外地工人暫行規定》(大政辦發 [1996] 139號)、《大連市人才工作居住證暫行規定》(大政發[2004] 75號)、《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重點工業園區和沿海經濟帶建設的若干政策意見》(大政發 [2007] 98號)等文件中有關戶籍管理方面的規定同時廢止。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有效期5年。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實施辦法由市公安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❹ 什麼類型的公司可以辦理北京戶口
以下企業可以辦理:
根據《北京市引進人才管理辦法(試行)》
第三條建立優秀人才引進的「綠色通道」,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人員來京工作的,可快速辦理引進手續:
(一)「千人計劃」和「海聚工程」的中國籍入選專家;
(二)「萬人計劃」、「高創計劃」、中關村「高聚工程」的入選人;
(三)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獎人,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二等獎及以上獎項的主要獲獎人,本市科學技術獎一等獎及以上獎項的主要獲獎人。
第四條支持優秀創新創業團隊引進人才:
(一)在京承擔國家和本市科技重大專項、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重大項目和工程等任務或進行其他重要科技創新的優秀人才團隊,其領銜人可辦理人才引進;由2名國家或本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選人推薦,優秀人才團隊的成員可申請辦理人才引進;
(二)近3年累計自主投入5000萬元以上(含)或近3年累計獲得7000萬元以上(含)股權類現金融資的創新創業團隊,自主投入資金或融資資金到位且運營效果良好的,其主要創始人和核心合夥人可辦理人才引進;
近3年累計自主投入1億元以上(含)或近3年累計獲得1.5億元以上(含)股權類現金融資的創新創業團隊,自主投入資金或融資資金到位且運營效果良好的,由2名主要創始人或核心合夥人推薦,其團隊成員可申請辦理人才引進;
(三)市屬各區(含經濟技術開發區)、集團總公司及其他相應單位實施的重點人才工程中創新創業成效突出的入選人,可申請辦理人才引進。
第五條加大科技創新人才及科技創新服務人才引進力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人員可申請辦理人才引進:
(一)「中國專利金獎」獲獎專利的發明人、獲得3項以上(含)發明專利的獨立完成人、以第二作者及以上身份獲得6項以上(含)發明專利的主要完成人,其專利在京落地轉化並取得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
(二)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總部企業、新型研發機構等科技創新主體中承擔重要工作,近3年每年應稅收入超過上一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一定倍數的(企業注冊在城六區和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為8倍,注冊在本市其他區域的為6倍);
(三)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金融機構、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等科技創新服務主體中承擔重要工作,近3年每年應稅收入超過上一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一定倍數的(機構注冊在城六區和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為20倍,注冊在本市其他區域的為15倍);
(四)本市青年英才創新實踐基地入站人員,出站後被本設站單位聘用的。
(4)金融機構落戶開發區擴展閱讀
根據《北京市引進人才管理辦法(試行)》
第九條加大金融人才引進力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人員可申請辦理人才引進:
(一)基金管理人和所管理基金均在京設立並備案,實收資本1億元以上、近3年實際投資本市高精尖產業5000萬元以上的天使投資基金管理人,其任職滿3年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合夥人、合夥人委派代表等高級管理人員;
(二)基金管理人和所管理基金均在京設立並備案,實收資本3億元以上、近3年實際投資本市高精尖產業5億元以上的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其任職滿3年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合夥人、合夥人委派代表等高級管理人員;
(三)在京設立的金融控股集團、持牌金融機構、金融基礎設施平台、金融組織聘用的貢獻突出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業務骨幹。
❺ 某商業銀行在未經批準的情況下,即在新開發區設立該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並從事貸款業務,該行的行為屬於
D
樓上混淆了概念,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的主體,既可以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但是有些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為了擴大業務,不向主管機關申報而擅自設立營業網點,增設分支機構,或者雖向主管機關申報,在主管機關未批准前就擅自設立分支機構進行營業活動,這些行為都是違法的,但是這種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的行為與擅自設立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行為在性質上是不同的。因此,對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的行為不能作為犯罪處理。
❻ 即將駐進臨沂的銀行有什麼銀行啊
民生銀行已經開業,下一步浦東發展和深發展年內有可能開業,據傳招商和華夏明年可能進入臨沂。
❼ 雄安新區擬爭取哪些金融機構遷址新區
4月13日,一份有關金融支持雄安新區建設情況報告在市場流傳。根據該報告,未來雄安新區將爭取「新三板」等機構落地雄安,同時新設中國雄安發展銀行等金融機構,針對此,河北省政府有關人士對上證報記者表示,相關部門將就此進行輿情分析,有消息將會第一時間對媒體回應。
河北方面還擬協調證監會,比照發揮資本市場作用服務國家脫貧攻堅戰略意見,為雄安新區及周邊地區企業掛牌、上市開辟綠色通道,對IPO企業,「即報即審,審過即發」,對在新三板掛牌的企業,「即報即審,審過即掛」。同時,引進保險資金投入新區建設,爭取保監會等部門研究保險資金支持雄安新區建設的專項政策, 鼓勵保險資金參與地方政府投資建設平台。
根據報告,目前正由河北金融辦主任江波帶隊,與有意參與雄安新區建設的金融機構總部對接,力爭更多金融機構及區域總部落居雄安新區,4月11日下午,按照江波安排,人行石家莊中心支行、河北銀監局、河北證監局、河北保監局主要負責人已按要求赴京跑辦、對接,爭取最大政策支持。
(來源:中國證券網)
❽ 某商業銀行在未經批準的情況下,即在新開發區設立該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並從事貸款業務,該行的行為屬於
D、不夠犯罪。
有些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為了擴大業務,不向主管機關申報而擅自設立營業網點,增設分支機構,或者雖向主管機關申報,在主管機關未批准前就擅自設立分支機構進行營業活動,這些行為都是違法的,但是這種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的行為與擅自設立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行為在性質上是不同的。因此,對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的行為不能作為犯罪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