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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p2p網貸是准金融機構

發布時間: 2021-06-13 06:17:16

1. P2P網路借貸平台有哪些優勢和劣勢

P2P網路借貸(100%本金保障)(最高20%年轉化率)(最低50元起步)
即Peer-to-peer lending,或稱點對點信貸,是指社會主體利用中介機構的網路平台將自己的資金出借給資金短缺者的新型商業運營模式。它是民間借貸由「線下」發展到
「線上」的結果,是公民行使自身財產權利的體現。網路技術日益發展,正規融資渠道受限,熟人社會的解構,通貨膨脹率日益高企,投資方式限縮,個人徵信體系
的不斷完善,皆助推了P2P網路借貸的產生與發展。
網貸投資具有一下特點:
1. 投資門檻低。
除陸金所最低投資需要1萬元以外,大部分的網貸平台投資門檻低至50元。相比信託和銀行理財產品的高門檻,網貸投資是低門檻的大眾理財產品,適合所有階層的投資者。
2. 投資收益穩定。
作為約定利率的借貸產品,網貸投資的收益是比較穩定的,參照中國網貸五年來的借貸利率水平,平均而言整體的收益率水平大約在20%左右。當然近期隨著營銷活動較多的新平台的不斷涌現,整體的收益率水平有上升的趨勢。而主流的網貸平台的利率水平則是穩中有降。
3. 投資期限可自由規劃。

網貸投資,可以根據自己的需求以及未來的實際情況,選擇投資的期限,而許多平台也允許讓投資者用未到期的投資做擔保在平台上借款,以滿足不可預測的資金
需求。這讓網貸投資的流動性得以釋放。投資者既可以參照未來的資金需求情況來選擇投資期限,也可以在平台上借錢來暫時迅速提現。滿足現實生活中的各種資金
需求。
4. 系統風險是網貸投資的主要風險。
網貸投資作為民間借貸的網路化形式,信用風險是主要的風險,也就是如果
借款人不還錢,那麼投資者就有損失本金的可能性。但是在中國,許多作為資金中介的網貸平台充當了擔保人的角色,如果借款人逾期不還款,那麼網貸平台會先行
墊付本金或者本息,這讓投資者規避了借款人逾期不還款的信用風險,而所有的風險只在於網貸平台本身是否可靠,平台自身是否能夠承受逾期的壓力。只要平台存
在,投資者就沒有損失本金的風險。
在通脹依舊,經濟形勢復雜而投資者可賺錢的投資渠道不多的大背景下,網貸投資的優勢就顯現了出來。
首先,相比於低迷的中國股市,隨之消沉的開放式基金和各種私募產品,以及與CPI拉不開距離的低收益的儲蓄和銀行產品,網貸投資的收益率穩定而且保持較高水平。
其次,網貸投資的流動性可以通過合理的規劃而增強,變現能力比有許多相似之處的信託產品要強的多。在一些可以凈值借款的平台,早上提出提現申請,中午或者下午資金就可以到達投資者的銀行卡里,實際的流動性比貨幣型基金都要強。
第三,最低的投資門檻,讓所有人都可以享受投資的收益,這是其他大部分投資工具尤其是高門檻的信託以及銀行理財產品所無法實現的。
第四,相比期貨等保證金交易產品,網貸投資的風險適中,而通過分散投資,風險完全在普通老百姓的承受范圍之內。
最後,對投資者的要求較低。網貸投資無需太多的投資技術和經驗,在大部分平台都保本的情況下,只需要選擇安全的投資平台,就可以實現穩定的收益。而一些平台有自動投標功能,設置後無需在線就能自動投標,適合沒有時間上網的投資者。
【網貸平台在中國屬於新興的階段,才剛剛開始,要謹防上當受騙!現在缺少法律法規的保護,理財人的權益很難保障,所以要慎重,慎重,慎重,慎重,慎重,慎重,慎重!】

給你推薦幾篇關於防止上當受騙的文章!多學學,這個行業經過了一段痛苦的掙扎後才能有高額的回報!
一、P2P網路借貸的現狀

P2P
網路借貸自2005年在中國產生以來,發展迅猛,呈現出經營主體成倍增加,涉及面不斷拓展,資金規模不斷擴大,參與人數驟增的發展趨勢。根據現有的P2P
網路借貸運營模式,可將其大致歸為三類:第一類,單純中介型。P2P網路借貸運營主體僅充當借款人與貸款人的中介,負責對借貸者的信息進行審核,但不分擔
借款者還款不能的風險。第二類,復合中介型。借款人與運營商共擔風險,借款人的本金有保障。運營商通過加強對借款人的資信審核以保證其及時還款,降低自身
壞賬率。第三類,復合中介兼公益性。這類運營商在借款主體上具有特殊之處,主要針對在校大學生,帶有扶貧幫困的色彩。

二、P2P網路借貸中經濟犯罪發生的五種類型

P2P網路借貸有先天性的「硬傷」(如性質不明、監管缺失),加之其自身具備的獨有特徵(隱蔽性強、涉及面廣),以傳統民間借貸領域的經濟犯罪活動為鑒,不免使人擔憂P2P網路借貸是否會成為經濟犯罪活動的又一「重災區」。

(一)
主體定位不明確,遊走在灰色地帶。根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規定,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從事非法吸收公
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金融活動。刑法第174條第1款規定了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P2P網路借貸並未經有關金融監管機構批准,網路借貸雖然不具有
商業銀行性質,但運營主體大都由自身負責管理出借者的資金,對貸款人的條件進行審查之後將資金借出,該行為類似於商業銀行的儲蓄借貸業務,難免有淪為經濟
犯罪行為之虞,可能構成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二)資金來源無法核實,為洗錢犯罪提供便利。刑法第191條規定了洗錢罪,該罪要求行為
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在為犯罪違法所得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為利益而故意為之,並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網路借貸的現金流循環於銀行資金監管體制之外,成為
不法分子隱秘、安全、快捷的洗錢通道。但P2P網路借貸運營者僅注重借款者資金用途的審查,對於出借人的資金來源無法核查,難以認定其洗錢罪的主觀故意,
故無法以洗錢罪對運營主體及貸款人的行為加以定性。

(三)借款人徵信核實體系不健全,詐騙犯罪時有發生。網路借貸運營者履行了出借人對
借款人資信審查的職能,現有的審查內容多局限於個人的身份信息、工作證明、銀行流水、資金用途、聯系方式等,但以上信息在網路中極易被偽造,而信息審核者
並不具備完全的辨識能力,很可能導致借款者憑借偽造信息,騙取借款後捲款而逃。同時,網路借貸運營者亦會出現侵吞出借人資金,出現「人去樓空」的結果,投
資人利益也無法保障。

(四)容易引發涉眾型犯罪。網路借貸涉及人員多,地域范圍廣、隱蔽性強、監管真空、資信審查不完善等特徵為非法吸
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涉眾型經濟犯罪提供了保護屏障,同時加大了公安機關查處、打擊犯罪的難度,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未經有權機關批准,向社會不特定
對象以超過法定利率的方式吸收資金數額較大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如果將非法募集資金揮霍、逃跑、用於違法犯罪目的等,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則構成集資
詐騙罪。

(五)高額的投資回報率誘發高利轉貸行為。刑法第175條規定了高利轉貸罪。網路借貸雙方通過協商,最終確立的利率水平大多超
過了同期、同檔次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高額的投資回報不免會誘使資金短缺但又想投機取巧之士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通過網路借貸平台將資金轉貸以謀取利
益,從而構成高利轉貸罪。

三、P2P網路借貸中經濟犯罪防控對策

(一)改變管理思路,重視市場經濟的自循環體系。直
接的政府管制並不必然帶來比由市場和企業來解決問題更好的結果。因此,通過法律手段而非粗暴的行政干預來調節民間借貸行為,充分發揮市場的調節作用,盡量
減少公權對私權運行的過度干預,以使其在摸索中找到適合自己發展的道路。

(二)加快制定、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通過制定「放債人條例」、
「網路借貸管理辦法」等,對網路借貸的性質、地位、組織形式、監管主體、運營規范、進入與退出機制等加以具體規定,引導該行業朝著健康、有序的方向發展。
同時還可以為執法機關提供判斷依據,做到有法可依,避免行政權的濫用。同時應修改現行法律,指明民間融資行為罪與非罪的界限,明確打擊重點。

(三)
建立行之有效的用戶識別機制。准確核實用戶的個人信息是網路借貸做大做強的必要前提。網路借貸運營商應履行相應的社會責任,在力所能及范圍內承擔防範違法
犯罪活動的義務。對用戶的身份信息,資金來源,借款用途,社會關系,信用記錄,利率水平,還款情況進行准確核實,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向相關職能部門通報,
做到防患於未然。

(四)加強網路安全建設。網路借貸過程中會涉及到用戶個人隱私,且多關涉個人的財產權益,為此,有必要提升網路借貸中
客戶資料的保密技術,對交易過程中涉及到的個人信息安全做到專人負責,及時銷毀,制定客戶信息泄露的應急預案,一旦出現信息泄露,及時處理,力爭將損失降
到最小。

(五)重視電子證據的收集。網路借貸活動大多通過虛擬的網路平台完成,因此電子證據成為支持訴訟證明活動的關鍵證據類型。又因為電子證據所具有的易銷毀、易變更、難提取的特點,所以要提高電子證據的提取、保護意識,網路借貸運營商應對相關交易記錄做好備份工作。

(六)公安機關網路監管部門加大監管力度。公安機關利用其既有的網路監管優勢,設定科學合理的監管指標,構建非法金融活動打防並舉的長效機制,對網路借貸運營網站進行實時動態監控,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會同其他部門核實,將涉眾型經濟犯罪活動扼殺在萌芽狀態。

(七)
加大社會宣傳力度,揭露犯罪分子的常用伎倆。社會大眾基於牟利心理可能會忽略相關行為的違法屬性,通過電視、廣播、報刊、網路等媒體就犯罪的常見類型、慣
用手法和動態特徵開展多層面、多角度宣傳,提升人民群眾和有關單位的辨別、防範能力,促使他們自覺抵制犯罪活動。

(八)開拓更為廣泛、
多元的投資渠道。房地產市場的高壓調控政策令眾多欲投資者望而卻步,股市低迷使得大眾投資群體心灰意冷,通貨膨脹率上漲,實業投資利潤回報率低,其他投資
產品亦遠離大眾視野,使一些投資者進入網路借貸領域。因此,開創新的投資渠道,營造良好的投資氛圍亦是分散民間借貸領域的風險、改善投融資環境的可行舉
措。
希望對你有幫助

2. 國家批准正式運營的p2p網貸六家都是誰

P2P是一個理財平台,值得投資。我有一部分錢放在裡面,理財5年了,收益還是相對穩定的。

這幾年為什麼出現那麼多跑路的、爆雷的,就是魚目混雜,本身目的就是圈了錢就跑,或者不正規的P2P用投資人的錢去投資大的項目失敗的,這也是國家最近正在規范整頓的原因。

其實P2P真正的意義,在於借款人與投資者之間的交易,而P2P只是一個中間平台,擔當了信息中介的角色,收取少量的對接費用。我建議投資P2P的,可以選擇一些信譽好的,在國家整頓期間,也是可以投資的。

首先要選擇收益在9%至12%之間的,能直接看到借款人信息的,對那些標注收益在15%以上,或者達到30%的,要謹慎,不要為高息讓自己的錢進入高風險的坑。

第二,還要看平台上標的金額,如果這個平台都是1-5萬,十幾萬的也很少,那這個平台是真正意義上的P2P中介,若是平台上出現80萬,甚至100萬以上的大標,利息又標的很高,我建議還是慎重投資。

第三,除了在網站上查看平台的營業執照、辦公地點、法人等信息外,有經常做投資的朋友一定要咨詢一下,盡量摸清底細。我特別注意看P2P平台年利潤,有的達到30%以上,這是搶錢么,有的平台只是2-3的利潤,我認為是可靠的。只不過,即便明年進入國家的白名單,還是有風險的,投資是有一定風險的,辛苦錢不容易,最好別放一個籃子里。

3. P2P網貸和傳統金融有什麼區別

1、定位不同,包容性更強
傳統金融機構服務的都是5萬元以上的大客戶,只有20%的人有能力參與,可是還有那些不被重視的屌絲客戶,人家手裡可能有一兩萬的閑錢也想理財啊,這就該輪到P2P網貸投資向他們敞開懷抱了。
2、模式不同
銀行等傳統金融機構有厚重的實體服務的基礎,主要從線下向線上進行拓展;而互聯網金融多以線上服務為主,且現在P2P網貸還被禁止在線下宣傳。
3、成本不同
互金行業門檻很低,以P2P網貸來說,個體和個體之間在網路平台上就能實現借貸,不像傳統的金融機構,需要抵押登記擔保等一系列復雜的手續,也沒有貸後管理,也省去了實體服務門店的費用。就是這種治理機制的不同,使得互金行業的成本比傳統金融低得多。
4、優勢不同
傳統的金融機構有著成熟的管理系統,擁有眾多的客戶服務網點,早已深入人心。而P2P網貸等互金的理財投資產品,它門檻低,吸引了眾多的草根客戶和中小企業,方興未艾。
5、收益風險不同
眾所周知,傳統金融的理財產品利息不高,以銀行來說,5年定期存款的利率才3.25%,但是幾乎沒什麼風險。而互聯網金融的理財產品收益動輒10%甚至更高,但是風險較高,網貸投資平台有跑路和套現困難的風險,到時候投資人哭天搶地也拿不回他的本金了。
6、紮根的方式不同
不同於銀行的每一項服務都要收錢,大多數網貸投資平台剛進入市場的時候都是免費的,賺錢不是首要目的,快速提昇平台的客戶影響力、佔領市場才是最重要的。
7、業務范圍不同
互聯網金融擴大了傳統金融的服務半徑,單筆成交額雖然遠不及傳統金融,但是其業務范圍廣,成交量大,因此成交總額還是很可觀的,無論什麼人、什麼企業都能在P2P金融平台找到自己的一席之地。

4. p2p網貸屬於什麼行業的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服務、金融信息咨詢服務、投資信息咨詢、財務咨詢(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5. p2p網貸名詞解釋

P2P網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台實現的直接借貸。個體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網路借貸作為新型借貸平台,貸款公司通常是在線運營,因此它們可以以較低的管理費用運營,並且比傳統的金融機構更便宜地提供服務。

6. 夢達網貸工作室解答:網路借貸屬於金融機構嗎

互聯網金融網路借貸行業目前仍處於一種監管缺失狀態,雖然監管細則已經在今年七月初左右出台。那麼,還是回到咱們對應的問題,網路借貸屬於金融機構嗎?
作為新興互聯網金融業態,P2P網路借貸提供了一種全新的融資模式,突破了金融機構對金融業務的壟斷,為個人直接參與借貸業務提供了便利,但同時P2P不應是法外之地。
網路借貸是金融機構嗎
在嚴格意義上,它不是金融機構,為什麼呢?
第一、金融機構是有金融拍照的,而網路借貸沒有。
第二、金融機構是信用中介,但P2P網貸一直以來定性為信息中介,為用戶提供對稱信息。
對於傳統金融機構而言,今年席捲而來的P2P網貸令人措手不及。另外,阿里、網路、騰訊等互聯網巨頭進軍網貸後的實際效益,使人深刻感受到P2P網貸乃至整個互聯網金融的強大。但是,互聯網金融與傳統金融機構之間,如銀行、證券、基金等都存在一定沖突。無論是市場佔有還是公關,互聯網金融都在各方面給傳統金融機構帶來一定的威脅。
首先,P2P網路借貸平台運營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我國的P2P業務當前仍處於發展初期,現有的法律制度對其性質缺乏准確的界定,P2P從形式上看是一種借貸行為,但由於其不存在類似於銀行的中介機構,實質是一種直接融資。在無法可依的情況下,實踐中容易模糊P2P網路借貸與非法集資的界限。其次,P2P網路借貸缺乏相應的法律監管。
當前,P2P公司不屬於金融機構,因此尚未被納入到我國的金融監管體系。由於P2P行業缺乏准入門檻、行業標准和主管機構,加之違法成本低和信息不對稱等問題,極易誘發部分P2P網路借貸平台通過虛構借款人和高利率等方式實施騙貸行為,從而危及投資人的資金安全。再次,P2P網路借貸難以充分保護個人的信息安全。為確保交易雙方身份的真實性,P2P網路借貸通常要求客戶上傳詳細的個人信息。由於相關保密措施的不健全,實踐中極易導致個人信息的泄露與濫用。而個人信息一旦被泄露或濫用,則可能給客戶帶來經濟損失和生活困擾。
最後,P2P網路借貸可能誘發洗錢的發生。由於P2P網路借貸很難對每筆出借人資金的來源狀況與流向進行准確核實,在監管缺失的情況下,極易給不法分子可乘之機,利用P2P網路借貸平台從事洗錢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