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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綠色信貸指引明確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

發布時間: 2021-06-13 10:50:29

『壹』 銀監會發布《綠色信貸指引》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實行動態的授信政策,實施風險管控,對中小企業有何意義

這個《指引》主要是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支持綠色、低碳、循環經濟,所以對於一些環保、低碳、節能的中小企業有好處,商業銀行可以優先貸款,但每家銀行的綠色信貸政策也不一樣,支持環保企業的力度大小也不一樣。

『貳』 綠色信貸指引的通知內容

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綠色信貸指引的通知
銀監發〔2012〕4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郵政儲蓄銀行,各省級農村信用聯社,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國發〔2011〕26號)、《國務院關於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35號)等宏觀調控政策,以及監管政策與產業政策相結合的要求,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以綠色信貸為抓手,積極調整信貸結構,有效防範環境與社會風險,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經濟結構調整,銀監會制定了《綠色信貸指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請各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並督促落實。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叄』 綠色信貸指引的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會或理事會應當樹立並推行節約、環保、可持續發展等綠色信貸理念,重視發揮銀行業金融機構在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中的作用,建立與社會共贏的可持續發展模式。
第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會或理事會負責確定綠色信貸發展戰略,審批高級管理層制定的綠色信貸目標和提交的綠色信貸報告,監督、評估本機構綠色信貸發展戰略執行情況。
第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層應當根據董事會或理事會的決定,制定綠色信貸目標,建立機制和流程,明確職責和許可權,開展內控檢查和考核評價,每年度向董事會或理事會報告綠色信貸發展情況,並及時向監管機構報送相關情況。
第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層應當明確一名高管人員及牽頭管理部門,配備相應資源,組織開展並歸口管理綠色信貸各項工作。必要時可以設立跨部門的綠色信貸委員會,協調相關工作。

『肆』 綠色信貸指引的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發展綠色信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
第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從戰略高度推進綠色信貸,加大對綠色經濟、低碳經濟、循環經濟的支持,防範環境和社會風險,提升自身的環境和社會表現,並以此優化信貸結構,提高服務水平,促進發展方式轉變。
第四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有效識別、計量、監測、控制信貸業務活動中的環境和社會風險,建立環境和社會風險管理體系,完善相關信貸政策制度和流程管理。
本指引所稱環境和社會風險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客戶及其重要關聯方在建設、生產、經營活動中可能給環境和社會帶來的危害及相關風險,包括與耗能、污染、土地、健康、安全、移民安置、生態保護、氣候變化等有關的環境與社會問題。
第五條 中國銀監會依法負責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綠色信貸業務及其環境和社會風險管理實施監督管理。

『伍』 什麼是綠色信貸

綠色信貸是指環保部、人民銀行、銀監會三部門為了遏制高耗能高污染產業的盲目擴張,於2007年7月30日聯合提出的一項全新的信貸政策,將通過金融杠桿來實現環保調控。

具體有:在金融信貸領域建立環境准入門檻,對限制和淘汰類新建項目,不得提供信貸支持;對於淘汰類項目,停止各類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並採取措施收回已發放的貸款,從源頭上切斷高耗能、高污染行業無序發展和盲目擴張的經濟命脈,有效地切斷嚴重違法者的資金鏈條,遏制其投資沖動,解決環境問題,並通過信貸發放進行產業結構調整。


拓展資料

綠色信貸的本質在於正確處理金融業與可持續發展的關系。其主要表現形式為:為生態保護、生態建設和綠色產業融資,構建新的金融體系和完善金融工具。

其一,綠色信貸的目標之一是幫助和促使企業降低能耗,節約資源,將生態環境要素納入金融業的核算和決策之中,扭轉企業污染環境、浪費資源的粗放經營模式,避免陷入先污染後治理、再污染再治理的惡性循環;

其二,金融業應密切關注環保產業、生態產業等「無眼前利益」產業的發展,注重人類的長遠利益,以未來的良好生態經濟效益和環境反哺金融業,促成金融與生態的良性循環。

網路綠色信貸

『陸』 綠色信貸指引的第五章 內控管理與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將綠色信貸執行情況納入內控合規檢查范圍,定期組織實施綠色信貸內部審計。檢查發現重大問題的,應當依據規定進行問責。
第二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有效的綠色信貸考核評價體系和獎懲機制,落實激勵約束措施,確保綠色信貸持續有效開展。
第二十四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公開綠色信貸戰略和政策,充分披露綠色信貸發展情況。對涉及重大環境與社會風險影響的授信情況,應當依據法律法規披露相關信息,接受市場和利益相關方的監督。必要時可以聘請合格、獨立的第三方,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履行環境和社會責任的活動進行評估或審計。

『柒』 綠色信貸指引的文件解讀

中國銀監會印發《綠色信貸指引》(銀監發〔2012〕4號,以下簡稱《指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有效開展綠色信貸,大力促進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提出了明確要求,配合國家節能減排戰略的實施,充分發揮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引導社會資金流向、配置資源方面的作用。
《指引》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要貫徹落實《「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國務院關於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等宏觀調控政策,從戰略高度推進綠色信貸,加大對綠色經濟、低碳經濟、循環經濟的支持,防範環境和社會風險,並以此優化信貸結構,提高服務水平,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促進發展方式轉變。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至少每兩年開展一次綠色信貸的全面評估工作,將綠色信貸執行情況納入內控合規檢查范圍,建立綠色信貸考核評價和獎懲體系,公開綠色信貸戰略、政策及綠色信貸發展情況。近年來,銀行業金融機構以綠色信貸為抓手,創新信貸產品,調整信貸結構,積極支持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取得了初步成效。許多銀行將支持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作為自身經營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了有效的綠色信貸促進機制和較為完善的環境、社會風險管理制度。積極創新綠色信貸產品,通過應收賬款抵押、清潔發展機制(CDM)預期收益抵押、股權質押、保理等方式擴大節能減排和淘汰落後產能的融資來源,增強節能環保相關企業融資能力。截至2011年末,僅國家開發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和交通銀行等6家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相關貸款余額已逾1.9萬億元。
銀監會將加強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推進綠色信貸,防範環境、社會風險的監測、引導和檢查落實,並將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綠色信貸情況作為監管評級、機構准入、業務准入、高管人員履職評價的重要依據。

『捌』 綠色信貸指引的介紹

為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發展綠色信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綠色信貸指引》。該《指引》於2012年2月24日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銀監發〔2012〕4號印發。《指引》分總則、組織管理、政策制度及能力建設、流程管理、內控管理與信息披露、監督檢查、附則7章30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非銀行金融機構參照本《指引》執行。本《指引》由中國銀監會負責解釋。

『玖』 綠色信貸指引的第三章 政策制度及能力建設

第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國家環保法律法規、產業政策、行業准入政策等規定,建立並不斷完善環境和社會風險管理的政策、制度和流程,明確綠色信貸的支持方向和重點領域,對國家重點調控的限制類以及有重大環境和社會風險的行業制定專門的授信指引,實行有差別、動態的授信政策,實施風險敞口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制定針對客戶的環境和社會風險評估標准,對客戶的環境和社會風險進行動態評估與分類,相關結果應當作為其評級、信貸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據,並在貸款「三查」、貸款定價和經濟資本分配等方面採取差別化的風險管理措施。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對存在重大環境和社會風險的客戶實行名單制管理,要求其採取風險緩釋措施,包括制定並落實重大風險應對預案,建立充分、有效的利益相關方溝通機制,尋求第三方分擔環境和社會風險等。
第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有利於綠色信貸創新的工作機制,在有效控制風險和商業可持續的前提下,推動綠色信貸流程、產品和服務創新。
第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重視自身的環境和社會表現,建立相關制度,加強綠色信貸理念宣傳教育,規范經營行為,推行綠色辦公,提高集約化管理水平。
第十四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加強綠色信貸能力建設,建立健全綠色信貸標識和統計制度,完善相關信貸管理系統,加強綠色信貸培訓,培養和引進相關專業人才。必要時可以藉助合格、獨立的第三方對環境和社會風險進行評審或通過其他有效的服務外包方式,獲得相關專業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