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只有轉賬憑證沒有借條,可以起訴嗎
1、可以起訴,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1)僅以金融機構打款憑證擴展閱讀
欠錢不還起訴流程: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B. 只有銀行轉賬或者匯款憑證就一定能勝訴嗎
一般情況下,只有銀行轉賬或者匯款憑證不一定能夠勝訴。理由如下:
僅憑借銀行轉賬或者向匯款憑證,借款一方是不會承認的,轉賬或者憑證只能證明這筆交易的發生,但是並未標注收款人,即借款的一方。
出借人如果無法拿出證據證明銀行轉賬或者匯款憑證是打給借款方的話,法院將會駁回訴訟申請。
因此,建議大家在借款時,一定要注意留下證據,即保存好欠條,或者進行錄音等,同時在匯款當上明示出借對象,這樣才能更好地保護自身利益。
(2)僅以金融機構打款憑證擴展閱讀
銀行轉帳結算是指不使用現金,通過銀行將款項從付款單位(或個人)的銀行帳戶直接劃轉到收款單位(或個人)的銀行帳戶的幣資金結算方式。
電匯憑證
是匯往異地款項時填寫需加蓋預留印鑒章。
電匯是匯出行應匯款人的申請,拍發加押電報或電傳(Tested Cable/Telex)或者通過SWIFT給國外匯入行,指示其解付一定金額給收款人的一種匯款結算方式。
參考資料
110法律咨詢網:只有匯款憑證沒有借條,不能認定借貸關系
C. 僅有銀行轉賬憑證,能夠認定存在民間借貸關系嗎
僅有銀行轉賬憑證,法院不一定能夠認定雙方存在民間借貸關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轉賬憑證,只能證明實際給付了款項的事實,但不能證明給付款項的性質,也即無法證明雙方存在借貸關系。
(3)僅以金融機構打款憑證擴展閱讀:
1、民間借貸關系的成立與生效:
民間借貸合同自借貸雙方當事人簽訂書面合同或者達成口頭協議時成立,但借貸合同的成立並不意味合同已經生效。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因此,只有當出借人將借款交付給借款人時,借貸合同才生效。
如雙方當事人達成了借貸合意,即通過書面形式或口頭形式表現出來的民間借貸合同,僅表明民間借貸合同的成立,不能證明合同的生效;如借貸雙方不僅合同已經成立,且出借人實際上交付了借款,才表明合同生效。
2、如何認定借貸關系的真實性:
債權憑證
綜合各因素認定(借貸金額、款項交付、交易方式和交易習慣、證人證言等)
參考資料來源:華律網-民間借貸合同的成立與生效的標准
參考資料來源:華律網-民間借貸中如何認定借貸關系真實性
D. 僅有轉賬憑證向法院起訴,是否構成借貸關系
僅有轉賬憑證向法院起訴,不一定就構成借貸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E.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帳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法院如何處理
法院需根據被告的抗辯進行審理,如抗辯合理且有證據支持,原告就借貸關系的成立仍承擔舉證責任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F. 打款憑證能做為借錢證據嗎
可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
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6)僅以金融機構打款憑證擴展閱讀: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
四、人民法院審查借貸案件的起訴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應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據;無書面借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對於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
五、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由債務人原住所地或其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法院應要求債權人提供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證據,受理後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後可缺席判決;借貸關系無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訴訟。
G. 僅憑銀行劃款憑證是否可以認定為借款
僅僅有銀行的打款憑證並不能說明給某人借款了,打款憑證只能說明有一個交易記錄的存在。僅憑銀行劃款證明不能說明存在借款事實。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9條規定「出借人僅依據金融機構劃款憑證提起訴訟,借款人辯稱劃款系出借人償還雙方以前的借款並且借條已經滅失,借款關系成立的舉證責任由出借人承擔」。
出借人如果沒有證據證明該打款憑證是給對方的借款,那麼法院會駁回出借人的訴訟請求。鑒於此,大家不妨在打款後盡量保留些借款方面的證據,包括錄音、目擊證人證言、在匯款單上註明「借款」等等方面來佐證借款的事實。
H. 只有銀行打款憑證,沒有借條,是否可以起訴要錢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I. 僅憑轉賬記錄或無任何借款憑據就能立案嗎
僅憑轉賬記錄或無任何借款憑據可通過法院起訴解決,不需要公安立案。 憑轉賬記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如被告人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時,原告應提供出其他證據證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
第十七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
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9)僅以金融機構打款憑證擴展閱讀:
有轉賬憑證但無借款欠條勝訴
拿著兩張銀行的轉賬憑證,曾老闆將昔日的陳經理告上法院,索要6萬元借款。而在陳經理看來,這是公司為了避稅才通過曾老闆的個人賬戶支付的6萬元工資獎金。該案經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審理後,判決認為借貸關系成立,陳經理須償還曾老闆6萬元的借款及利息。
作為一家外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老闆與小陳簽訂勞動合同,任命他為公司叉車項目部經理。後來,曾老闆一紙訴狀將已離職的陳經理告上法院,索要6萬元借款。
曾老闆說,因為兩人都很熟悉,而且是同事,當時借的6萬元,沒讓陳經理寫欠條。為了證明借款的事情,曾老闆拿出兩張銀行轉賬憑證,證明當時向陳經理各轉賬3萬元。然而兩年多過去了,陳經理遲遲不還款,所以他才到法院起訴。
對此,陳經理承認確實收到曾老闆轉賬的6萬元。不過他稱,這不是借款,而是公司支付的工資和獎金,當時公司為了避稅,就通過曾老闆的個人賬戶給他轉了那兩筆錢。
陳經理還說,因為公司和另外一家機械設備公司長期拖欠他的工資和獎金,他被迫離職。外貿公司則稱,6萬元是曾老闆與陳經理個人之間的錢款往來,與公司無關,並非公司通過曾老闆賬戶支付工資。
法院審理後認為,法律並未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必須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可以採用書面、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訂立借款合同。
基於曾老闆和陳經理原來是同事關系,轉賬金額也不大,從日常生活經驗判斷,由於雙方關系較熟悉,所以曾老闆借款後沒有讓陳經理寫欠條的說法符合常理,法院認為可以採信。
陳經理辯解說外貿公司為了避稅才通過曾老闆的個人賬戶支付工資,但沒有提供相應證據證明,而且,外貿公司也否認6萬元是支付給陳經理的工資。同時,陳經理也沒有證明外貿公司以往支付工資也是通過個人賬戶的方式避稅。因此,法院認為6萬元是借款。據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決。
主審法官庭後表示,通過這個案件,希望市民們能夠提高錢款往來的證據意識,一方面錢款往來時最好通過銀行,這樣可以留下轉賬憑證,如果本案中原告曾老闆不是通過銀行轉賬,而是當面支付現金,又沒有讓對方出具欠條,在對方不還款時,就很有可能吃啞巴虧。
另一方面,最好要用書面的方式明確錢款往來的用途,除了借款時要讓對方出具欠條,例如錢款往來是作為投資款、購房款、租金或者押金之類的,都要通過書面的方式明確下來,以免發生經濟糾紛時說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