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擔保公司是不是金融機構
擔保公司以前歸類為准金融類機構,現在屬於非金融機構,
擔保公司不是以自有資金放貸,而是為企業信譽做擔保,由銀行放貸。也就是說企業在銀行資信度不夠達到貸款標准,可以找擔保公司擔保,那麼擔保公司做的就是銀行不願意做的那部分業務,風險由擔保公司來承擔。
⑵ 金融機構可否為企業提供擔保
金融機構分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兩類,都不能為企業提供擔保。
⑶ 銀行能否作為擔保人
銀行是具備擔保資格,。
但是你要區分,是什麼樣的內容或者說是金融項目。
首先;支行肯定是不具備擔保資格的,即使有支行行長告訴你能擔保也別相信。
然後;市或區級的分行對於本行用款企業的項目融資類擔保是很嚴格的,而且一般只開給企業半年期的銀行大額存兌匯票才行。
⑷ 金融機構申請財產保全是否需要擔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三條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⑸ 什麼是金融擔保
金融擔保 一:定義 金融擔保[Financial Guarantee]就是為了保證金融合同的履行,保障債權人實現債權,而以第三人的信用或特定財產保障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行為。 外商到另一國進行投資或與另一國的企業經營某項目時,為了安全收回投資或避免政治風險,而要求另一國他所能接受的金融機構提供保證,這就是金融擔保。 金融機構向外商提供了擔保,就以銀行信用代替或補充了商業信用,使合作雙方特別是繆商解除顧慮,增加信任,既保障彼此的合理權益,又能給予雙方資金融通的方便,促進了交易的順利進行。金融擔保是以擔保者開具保函的形式來進行。一般是金融機構應其國內申請人的要求,向投資的外商(保函的受益人)出具承諾某些保證的書面文件提供擔保。 二:功能1.促進金融機構的資金融通 資金融通是指以借款、發行債券和票據貼現等方式,相互調節資金餘缺,加速資金周轉。例如,企業向銀行貸款就是最典型的資金融通。資金融通採取了保全措施,就可以強化信用作用,使資金融通活動得以順利進行。 2.保障金融債權的實現 一方面,擔保能夠促進債務人履行債務、債權人正常實現債權,使債權債務關系順利完成;另一方面,擔保為債權人提供了實現債權的有利救濟途徑和機會,從而能夠起到維護金融活動安全、保障債權實現的作用。 3.確保各方當事人利益 一方面,當債務不履行時,債權人可以通過非訴訟程序,直接依法採取擔保措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從而緩解債務危機;另一方面,當出現債務糾紛,債權人直接訴至人民法院尋求法律保護時,擔保又為司法機關追究債務人的違約責任提供了必要條件,打下了物質執行基礎,有效地解決了司法裁判執行難的問題,進而有效地維護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⑹ 債權債務關系中,銀行等金融機構可否擔任保證人
趙紅燕律師趙紅燕律師解答:
你好,很高興為你解答「債權債務關系中,銀行等金融機構可否擔任保證人」這個問題。
一、有的認為,銀行等金融機構和國家機關一樣,不得擔任保證人。
因為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資金,一方面來自中央銀行的貸款或國家的撥款,另一方面來自公眾存款,只能按照國家的金融法規開展金融業務,不能承擔保證責任;
再加上《擔保法》規定,銀行等金融機構對強令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故銀行等金融機構不能擔任保證入。
二、我們認為,中央銀行不能擔任保證人,其餘的各專業銀行均可擔任保證人,理由是:《擔保法》雖規定銀行等金融機構對強令其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但並沒有對其自願性的保證作禁止性的規定;
各專業銀行已逐步成為商業銀行,是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的企業法人,並以其全部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擔保法》第七條的規定,可以作保證人《商業銀行法》第三條規定,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⑺ 什麼情況下不能做擔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六條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第七條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第八條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第九條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第十條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據此,您在法律上具有做擔保人的資格。但您可以說自己剛辦理了房貸,不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不滿足第七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