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司法扣劃怎麼處理
被司法凍結的銀行存款,如果需扣劃的,應該由法院法官持工作證、執行公務證、扣劃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直接到該賬戶的開戶行辦理存款扣劃手續。
開戶銀行必須按法院的要求辦理扣劃,如果拒不協助的,可由法院進行民事制裁。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並可以予以罰款:
(一)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
(二)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的;
(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者其他財產的;
(四)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予以拘留;並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1)金融機構協助司法執行擴展閱讀:
司法扣劃的辦理流程:
一、辦理司法扣劃,在遵照基本規定:將扣劃的存款直接劃入有權機關指定賬戶,銀行不協助提現。兩個以上有權機關對同一單位或個人的同一筆存款扣劃,營業網點應協助最先送達的機關辦理扣劃手續,活期存款部分扣劃時不銷戶,定期存款部分扣劃和全額扣劃時均銷戶的前提下,經辦櫃員應審核如下資料:
1、證件和法律文件是否齊全,如有權機關執法人員的本人工作證或執行公務證,有權機關縣團體以上簽發的「協助扣劃存款通知書」、「扣劃裁定書」海關、稅務機關出具「稅款繳納扣劃通知書,核實生效法律文書或行政機關的有關決定書。
包括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支付令、制裁決定的副本或行政機關的處罰決定書副本等。
2、扣劃金額是否確定。3、開戶銀行名稱、扣劃的客戶戶名與賬號(卡號)、大小寫金額是否相符。
二、審核無誤後,經會計同意,核實存款狀態,確認存款未被取走,在系統主菜單「存款業務—特殊交易—司法扣劃」交易界面,,錄入存款賬號,扣劃通知書編號等要素,三級以上櫃員授權,列印憑證,扣劃經辦人簽字。
三、扣劃主體經辦人填寫進賬單或電匯憑證,櫃員審核無誤後將該筆款匯到對方指定賬號。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
㈡ 協助執行通知書屬於法院強制執行
協助執行通知書是法院強制執行程序中所發出的具有法定效的強制執行措施之一,承載了法律的強制力,相應機關必須依法履行法定責任。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32.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在銀行(含其分理處、營業所和儲蓄所)、非銀行金融機構、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以下簡稱金融機構)的存款,
35.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其收入轉為儲蓄存款的,應當責令其交出存單。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提取其存款的裁定,向金融機構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並附生效法律文書,由金融機構提取被執行人的存款交人民法院或存入人民法院指定的帳戶。
36.被執行人在有關單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向該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其協助扣留或提取。
38.被執行人無金錢給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權裁定對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採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書應送達被執行人。
採取前款措施需有關單位協助的,應當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並送達有關單位。
40.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的財產,可以採取查封、扣押措施。財產拍賣、變賣後所得價款,應當在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或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後,其餘額部分用於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
㈢ 法院可不可以傳真一份協助執行通知書給銀行,請求調查
法院不能傳真協助執行通知書給銀行請求調查,必須由兩名審判員親自持工作證和中心公務證到銀行,才能辦理查詢事宜。
《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查詢被執行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時,執行人員應當出示本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並出具法院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金融機構應當立即協助辦理查詢事宜,不需辦理簽字手續,對於查詢的情況,由經辦人簽字確認。對協助執行手續完備拒不協助查詢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處理。
㈣ 以下哪些機關根據法律程序,可要求銀行協助查詢,凍結,扣劃
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
發文單位:中國人民銀行
文號:銀發[2002]1號
發布日期:2002-1-15
執行日期:2002-2-1
第一條為規範金融機構協助有權機關查詢、凍結和扣劃單位、個人在金融機構存款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協助查詢、凍結、扣劃」是指金融機構依法協助有權機關查詢、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在金融機構存款的行為。
協助查詢是指金融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或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有權機關查詢的要求,將單位或個人存款的金額、幣種以及其它存款信息告知有權機關的行為。
協助凍結是指金融機構依照法律的規定以及有權機關凍結的要求,在一定時期內禁止單位或個人提取其存款賬戶內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為。
協助扣劃是指金融機構依照法律的規定以及有權機關扣劃的要求,將單位或個人存款賬戶內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資金劃撥到指定賬戶上的行為。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金融機構是指依法經營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含外資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城市和農村信用合作社、財務公司、郵政儲蓄機構等。
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和扣劃存款,應當在存款人開戶的營業分支機構具體辦理。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有權機關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明確規定,有權查詢、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在金融機構存款的司法機關、行政機關、軍事機關及行使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詳見附表)。
第五條協助查詢、凍結和扣劃工作應當遵循依法合規、不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原則。
第六條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做好協助工作,建立健全有關規章制度,切實加強協助查詢、凍結、扣劃的管理工作。
第七條金融機構應當在其營業機構確定專職部門或專職人員,負責接待要求協助查詢、凍結和扣劃的有權機關,及時處理協助事宜,並注意保守國家秘密。
第八條辦理協助查詢業務時,經辦人員應當核實執法人員的工作證件,以及有權機關縣團級以上(含,下同)機構簽發的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
第九條辦理協助凍結業務時,金融機構經辦人員應當核實以下證件和法律文書:
(一)有權機關執法人員的工作證件;
(二)有權機關縣團級以上機構簽發的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有權機關主要負責人簽字的,應當由主要負責人簽字;
(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凍結存款裁定書、其它有權機關出具的凍結存款決定書。
第十條辦理協助扣劃業務時,金融機構經辦人員應當核實以下證件和法律文書:
(一)有權機關執法人員的工作證件;
(二)有權機關縣團級以上機構簽發的協助扣劃存款通知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有權機關主要負責人簽字的,應當由主要負責人簽字;
(三)有關生效法律文書或行政機關的有關決定書。
第十一條金融機構在協助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存款時,應當審查以下內容:
(一)「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填寫的需被凍結或扣劃存款的單位或個人開戶金融機構名稱、戶名和賬號、大小寫金額;
(二)協助凍結或扣劃存款通知書上的義務人應與所依據的法律文書上的義務人相同;
(三)協助凍結或扣劃存款通知書上的凍結或扣劃金額應當是確定的。如發現缺少應附的法律文書,以及法律文書有關內容與「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的內容不符,應說明原因,退回「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或所附的法律文書。
有權機關對個人存款戶不能提供賬號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有權機關提供該個人的居民身份證號碼或其它足以確定該個人存款賬戶的情況。
第十二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內控制度的規定建立和完善協助查詢、凍結和扣劃工作的登記制度。
金融機構在協助有權機關辦理查詢、凍結和扣劃手續時,應對下列情況進行登記:有權機關名稱,執法人員姓名和證件號碼,金融機構經辦人員姓名,被查詢、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的名稱或姓名,協助查詢、凍結、扣劃的時間和金額,相關法律文書名稱及文號,協助結果等。
登記表應當在協助辦理查詢、凍結、扣劃手續時填寫,並由有權機關執法人員和金融機構經辦人簽字。
金融機構應當妥善保存登記表,並嚴格保守有關國家秘密。
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存款,涉及內控制度中的核實、授權和審批工作時,應當嚴格按內控制度及時辦理相關手續,不得拖延推諉。
第十三條金融機構對有權機關辦理查詢、凍結和扣劃手續完備的,應當認真協助辦理。在接到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後,不得再扣劃應當協助執行的款項用於收貸收息,不得向被查詢、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通風報信,幫助隱匿或轉移存款。
金融機構在協助有權機關辦理完畢查詢存款手續後,有權機關要求予以保密的,金融機構應當保守秘密。金融機構在協助有權機關辦理完畢凍結、扣劃存款手續後,根據業務需要可以通知存款單位或個人。
第十四條金融機構協助有權機關查詢的資料應限於存款資料,包括被查詢單位或個人開戶、存款情況以及與存款有關的會計憑證、賬簿、對賬單等資料。對上述資料,金融機構應當如實提供,有權機關根據需要可以抄錄、復制、照相,但不得帶走原件。
金融機構協助復制存款資料等支付了成本費用的,可以按相關規定收取工本費。
第十五條有權機關在查詢單位存款情況時,只提供被查詢單位名稱而未提供賬號的,金融機構應當根據賬戶管理檔案積極協助查詢,沒有所查詢的賬戶的,應如實告知有權機關。
第十六條凍結單位或個人存款的期限最長為六個月,期滿後可以續凍。有權機關應在凍結期滿前辦理續凍手續,逾期未辦理續凍手續的,視為自動解除凍結措施。
第十七條有權機關要求對已被凍結的存款再行凍結的,金融機構不予辦理並應當說明情況。
第十八條在凍結期限內,只有在原作出凍結決定的有權機關作出解凍決定並出具解除凍結存款通知書的情況下,金融機構才能對已經凍結的存款予以解凍。被凍結存款的單位或個人對凍結提出異議的,金融機構應告知其與作出凍結決定的有權機關聯系,在存款凍結期限內金融機構不得自行解凍。
第十九條有權機關在凍結、解凍工作中發生錯誤,其上級機關直接作出變更決定或裁定的,金融機構接到變更決定書或裁定書後,應當予以辦理。
第二十條金融機構協助扣劃時,應當將扣劃的存款直接劃入有權機關指定的賬戶。有權機關要求提取現金的,金融機構不予協助。
第二十一條查詢、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與解除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均應由有權機關執法人員依法送達,金融機構不接受有權機關執法人員以外的人員代為送達的上述通知書。
第二十二條兩個以上有權機關對同一單位或個人的同一筆存款採取凍結或扣劃措施時,金融機構應當協助最先送達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的有權機關辦理凍結、扣劃手續。
兩個以上有權機關對金融機構協助凍結、扣劃的具體措施有爭議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有關爭議機關協商後的意見辦理。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附表有權查詢、凍結、扣劃單位、個人存款的執法機關一覽表
--------------------------
||查詢|凍結|扣劃|
|單位名稱|-----|-----|-----|
||單位|個人|單位|個人|單位|個人|
|------|--|--|--|--|--|--|
|人民法院|有權|有權|有權|有權|有權|有權|
|------|--|--|--|--|--|--|
|稅務機關|有權|有權|有權|有權|有權|有權|
|------|--|--|--|--|--|--|
|海關|有權|有權|有權|有權|有權|有權|
|------|--|--|--|--|--|--|
|人民檢察院|有權|有權|有權|有權|無權|無權|
|------|--|--|--|--|--|--|
|公安機關|有權|有權|有權|有權|無權|無權|
|------|--|--|--|--|--|--|
|國家安全機關|有權|有權|有權|有權|無權|無權|
|------|--|--|--|--|--|--|
|軍隊|||||||
||有權|有權|有權|有權|無權|無權|
|保衛部門|||||||
|------|--|--|--|--|--|--|
|監獄|有權|有權|有權|有權|無權|無權|
|------|--|--|--|--|--|--|
|走私犯罪|||||||
||有權|有權|有權|有權|無權|無權|
|偵查機關|||||||
|------|--|--|--|--|--|--|
|監察機關(包|||||||
|括軍隊監察|有權|有權|無權|無權|無權|無權|
|機關)|||||||
|------|--|--|--|--|--|--|
|審計機關|有權|無權|無權|無權|無權|無權|
|------|--|--|--|--|--|--|
|工商行政|||暫停|暫停|||
||有權|無權|||無權|無權|
|管理機關|||結算|結算|||
|------|--|--|--|--|--|--|
|證券監管|||||||
||有權|無權|無權|無權|無權|無權|
|管理機關|||||||
--------------------------
註:本表所列機關是《金融機構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發布之日前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具有查詢、凍結或者扣劃存款權力的機關。規定發布
實施之後,法律、行政法規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㈤ 金融機構協助司法機關進行凍結扣劃,執行完畢後,是否有必要有義務通知被執行人賬戶狀態,並告知文書編號
根據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
第十三條 金融機構對有權機關辦理查詢、凍結和扣劃手續完備的,應當認真協助辦理。在接到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後,不得再扣劃應當協助執行的款項用於收貸收息,不得向被查詢、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通風報信,幫助隱匿或轉移存款。
第二十一條 查詢、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與解除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均應由有權機關執法人員依法送達,金融機構不接受有權機關執法人員以外的人員代為送達的上述通知書。
所以有必要有義務通知被執行人賬戶狀態,並告知文書編號
㈥ 單位或個人不履行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其應當承擔什麼責任
一、協助執行的情形
協助執行通知書是送達給因案件需要而負有協助人民法院執行義務的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的規定,主要在以下情況下需向有關單位發送協助執行通知書:
第一,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情況,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但查詢、凍結、劃撥存款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凍結、劃撥存款,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第三,在執行中,需要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四,被執行人在有關單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向該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其協助扣留或提取。
第五,被執行人無金錢給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權裁定對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採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書應送達被執行人。採取前述措施需有關單位協助的,應當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並送達有關單位。
第六,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裁定禁止被執行人轉讓其專利權、注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財產權部分)等知識產權。上述權利有登記主管部門的,應當同時向有關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其不得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必要時可以責令被執行人將產權或使用權證照交人民法院保管。
二、拒不履行協助執行義務的法律責任
有關單位收到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應當積極予以協助,這是有關單位的義務,不得拒絕履行。對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單位,人民法院可追究其法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2)以暴力、威脅、賄買方式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3)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4)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5)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6)拒不履行人民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對有前述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並可以予以罰款:(1)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取證的;(2)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查詢、凍結或者劃撥存款的;(3)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其他財產的;(4)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人民法院對有前述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的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還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處理:(1)人民法院協助執行手續完備而拒不協助查詢、凍結、扣劃的;(2)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扣劃應當協助執行的款項用以收貸收息;(3)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為被執行人隱匿、轉移存款;(4)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向當事人通風報信,致使當事人轉移存款,又未能追回的。
金融機構擅自解凍被人民法院凍結的款項,致使凍結款項被轉移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限期追回已轉移的款項。在限期內未能追回的,應當裁定該金融機構在轉移的款項范圍內以自己的財產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有關單位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被執行人收入的通知後,擅自向被執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應當裁定其在支付的數額內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有關企業收到人民法院發出的協助凍結通知後,擅自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或擅自為被執行人辦理已凍結股權的轉移手續,造成已轉移的財產無法追回的,應當在所支付的股息或紅利或轉移的股權價值范圍內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㈦ 銀行司法協助查詢可以查詢什麼
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協助查詢是金融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或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有權機關查詢的要求,將單位或個人存款的金額、幣種以及其他存款信息告知有權機關的行為。
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和扣劃工作遵循原則:
1、依照法律、行政法律的規定給予協助的原則。
2、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規范化協助的原則。
3、參照金融機構內部規章制度及時協助的原則。
4、不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原則。
(7)金融機構協助司法執行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建立健全相關規章制度,確立依法、正確、及時協助的意識。
2、確定專職部門或專職人員,熟練掌握相關法律規定、操作規程和協助技能。
3、堅持和完善登記備案制度,對協助的時間、地點、協助人員、協助原因、協助過程、協助結果,有權機關的名稱、執法人員姓名、證件號碼、據以協助的裁判法律文書名稱、案號、協助查詢、凍結、扣劃的時間和金額、當事人姓名(儲戶姓名)及相關批準的領導職務、姓名等逐一登記。
4、注意保守國家秘密和儲戶存款秘密,對單位存款,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金融機構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查詢。對個人存款,除國家法律另有規定外,郵政儲蓄機構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查詢。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司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金融機構協助查詢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銀行
㈧ 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的文件全文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協助查詢、凍結、扣劃」是指金融機構依法協助有權機關查詢、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在金融機構存款的行為。 協助查詢是指金融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或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有權機關查詢的要求,將單位或個人存款的金額、幣種以及其他存款信息告知有權機關的行為。 協助凍結是指金融機構依照法律的規定以及有權機關凍結的要求,在一定時期內禁止單位或個人提取其存款賬戶內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為。 協助扣劃是指金融機構依照法律的規定以及有權機關扣劃的要求,將單位或個人存款賬戶內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資金劃撥到指定賬戶上的行為。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金融機構是指依法經營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含外資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城市和農村信用合作社、財務公司、郵政儲蓄機構等。 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和扣劃存款,應當在存款人開戶的營業分支機構具體辦理。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有權機關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明確規定,有權查詢、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在金融機構存款的司法機關、行政機關、軍事機關及行使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詳見附表)。
第五條協助查詢、凍結和扣劃工作應當遵循依法合規、不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原則。
第六條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做好協助工作,建立健全有關規章制度,切實加強協助查詢、凍結、扣劃的管理工作。
第七條金融機構應當在其營業機構確定專職部門或專職人員,負責接待要求協助查詢、凍結和扣劃的有權機關,及時處理協助事宜,並注意保守國家秘密。
第八條辦理協助查詢業務時,經辦人員應當核實執法人員的工作證件,以及有權機關縣團級以上(含,下同)機構簽發的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
第九條辦理協助凍結業務時,金融機構經辦人員應當核實以下證件和法律文書: (一)有權機關執法人員的工作證件; (二)有權機關縣團級以上機構簽發的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有權機關主要負責人簽字的,應當由主要負責人簽字; (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凍結存款裁定書、其他有權機關出具的凍結存款決定書。
第十條辦理協助扣劃業務時,金融機構經辦人員應當核實以下證件和法律文書: (一)有權機關執法人員的工作證件; (二)有權機關縣團級以上機構簽發的協助扣劃存款通知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有權機關主要負責人簽字的,應當由主要負責人簽字; (三)有關生效法律文書或行政機關的有關決定書。
第十一條 金融機構在協助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存款時,應當審查以下內容: (一)「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填寫的需被凍結或扣劃存款的單位或個人開戶金融機構名稱、戶名和賬號、大小寫金額; (二)協助凍結或扣劃存款通知書上的義務人應與所依據的法律文書上的義務人相同; (三)協助凍結或扣劃存款通知書上的凍結或扣劃金額應當是確定的。如發現缺少應附的法律文書,以及法律文書有關內容與「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的內容不符,應說明原因,退回「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或所附的法律文書。 有權機關對個人存款戶不能提供賬號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有權機關提供該個人的居民身份證號碼或其它足以確定該個人存款賬戶的情況。
第十二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內控制度的規定建立和完善協助查詢、凍結和扣劃工作的登記制度。 金融機構在協助有權機關辦理查詢、凍結和扣劃手續時,應對下列情況進行登記:有權機關名稱,執法人員姓名和證件號碼,金融機構經辦人員姓名,被查詢、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的名稱或姓名,協助查詢、凍結、扣劃的時間和金額,相關法律文書名稱及文號,協助結果等。 登記表應當在協助辦理查詢、凍結、扣劃手續時填寫,並由有權機關執法人員和金融機構經辦人簽字。 金融機構應當妥善保存登記表,並嚴格保守有關國家秘密。 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存款,涉及內控制度中的核實、授權和審批工作時,應當嚴格按內控制度及時辦理相關手續,不得拖延推諉。
第十三條金融機構對有權機關辦理查詢、凍結和扣劃手續完備的,應當認真協助辦理。在接到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後,不得再扣劃應當協助執行的款項用於收貸收息,不得向被查詢、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通風報信,幫助隱匿或轉移存款。 金融機構在協助有權機關辦理完畢查詢存款手續後,有權機關要求予以保密的,金融機構應當保守秘密。金融機構在協助有權機關辦理完畢凍結、扣劃存款手續後,根據業務需要可以通知存款單位或個人。
第十四條金融機構協助有權機關查詢的資料應限於存款資料,包括被查詢單位或個人開戶、存款情況以及與存款有關的會計憑證、賬簿、對賬單等資料。對上述資料,金融機構應當如實提供,有權機關根據需要可以抄錄、復制、照相,但不得帶走原件。 金融機構協助復制存款資料等支付了成本費用的,可以按相關規定收取工本費。
第十五條有權機關在查詢單位存款情況時,只提供被查詢單位名稱而未提供賬號的,金融機構應當根據賬戶管理檔案積極協助查詢,沒有所查詢的賬戶的,應如實告知有權機關。
第十六條凍結單位或個人存款的期限最長為六個月,期滿後可以續凍。有權機關應在凍結期滿前辦理續凍手續,逾期未辦理續凍手續的,視為自動解除凍結措施。
第十七條有權機關要求對已被凍結的存款再行凍結的,金融機構不予辦理並應當說明情況。
第十八條在凍結期限內,只有在原作出凍結決定的有權機關作出解凍決定並出具解除凍結存款通知書的情況下,金融機構才能對已經凍結的存款予以解凍。被凍結存款的單位或個人對凍結提出異議的,金融機構應告知其與作出凍結決定的有權機關聯系,在存款凍結期限內金融機構不得自行解凍。
第十九條有權機關在凍結、解凍工作中發生錯誤,其上級機關直接作出變更決定或裁定的,金融機構接到變更決定書或裁定書後,應當予以辦理。
第二十條金融機構協助扣劃時,應當將扣劃的存款直接劃入有權機關指定的賬戶。有權機關要求提取現金的,金融機構不予協助。
第二十一條查詢、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與解除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均應由有權機關執法人員依法送達,金融機構不接受有權機關執法人員以外的人員代為送達的上述通知書。
第二十二條兩個以上有權機關對同一單位或個人的同一筆存款採取凍結或扣劃措施時,金融機構應當協助最先送達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的有權機關辦理凍結、扣劃手續。 兩個以上有權機關對金融機構協助凍結、扣劃的具體措施有爭議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有關爭議機關協商後的意見辦理。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㈨ 法院凍結銀行帳戶需雙人雙證在哪能找到依據
法院凍結銀行帳戶需雙人雙證的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七條的規定,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通知》第一條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九十七條 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由兩人以上共同進行。調查材料要由調查人、被調查人、記錄人簽名、捺印或者蓋章。
《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通知》:
一、人民法院查詢被執行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時,執行人員應當出示本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並出具法院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金融機構應當立即協助辦理查詢事宜,不需辦理簽字手續,對於查詢的情況,由經辦人簽字確認。對協助執行手續完備拒不協助查詢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處理。
人民法院對查詢到的被執行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需要凍結的,執行人員應當出示本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並出具法院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金融機構應當立即協助執行。對協助執行手續完備拒不協助凍結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處理。
人民法院扣劃被執行人在金融機構存款的,執行人員應當出示本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並出具法院扣劃裁定書和協助扣劃存款通知書,還應當附生效法律文書副本。金融機構應當立即協助執行。對協助執行手續完備拒不協助扣劃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