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應該幾年輪崗一年回有沒有相關的規定
【答案】A【答案解析】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市場准入主要包括三個方面:機構、業務和高級管理人員。機構准入是指批准金融機構法人或分支機構的設立和變更,業務准入是指批准金融機構的業務范圍以及開辦新的產品和服務,高級管理人員准入是指對金融機構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進行審查核准。?
Ⅱ 銀監會近期是否出台了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的相關文件有的話請詳細寫出,領導著急要呢謝謝!!
首先要看你們是什麼類型的金融機構:
1、外資金融機構適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外資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6年第4號)
2、中資商業銀行適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6年第2號)
3、農村信用社適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合作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6年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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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五月左右銀監會對《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合作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進行了修改,文號是2008年3號令,涉及高管主要是在學歷和工作經驗方面要求做了相應的提高。
《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銀監會主席令2008年第3號)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已經2008年3月4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67次主席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Ⅲ 財政部為什麼有權力對國有金融機構的高管進行薪酬分配的規定
央行或銀監會僅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機構設立等情況進行監管。而金融機構還包括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和其他金融企業。
國有企事業單位的財政預算和工資標准均由財政部制定,因此由財政部制定金融機構高管薪酬規則是合適的。
Ⅳ 銀監會對中資商業銀行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是怎樣規定的
根據《中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及非銀行金融機構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事項服務指南》的標准:
1、中資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參照中資商業銀行執行)、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及非銀行金融機構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
2、具體范圍:
中資商業銀行董事長、副董事長、獨立董事、其他董事會成員以及董事會秘書,須經任職資格許可。中資商業銀行行長、副行長、行長助理、風險總監、合規總監、總審計師、總會計師、首席信息官以及同職級高級管理人員,內審部門、財務部門負責人;
總行營業部總經理(主任)、副總經理(副主任)、總經理助理,分行行長、副行長、行長助理,分行級專營機構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分行營業部負責人,管理型支行行長、專營機構分支機構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須經任職資格許可。
中資商業銀行從境內聘請的中資商業銀行境外機構董事長、副董事長、行長(總經理)、副行長(副總經理)、首席代表,須經任職資格許可。其他雖未擔任上述職務,但實際履行本條前三款所列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責的人員,總行及分支機構管理層中對該機構經營管理、風險控制有決策權或重要影響力的人員,須經任職資格許可。
(4)金融機構高管獎勵政策擴展閱讀:
信託公司申請核准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應當向銀保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保監局提交申請,由銀保監分局或銀保監局受理並初步審核、銀保監局審查並決定。銀保監局自受理之日或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核准或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並抄報銀保監會。
受理機構
1、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一級分行(直屬分行)、分行級專營機構:擬任職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
2、城市商業銀行分行、分行級專營機構:擬任職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保監局
3、城市商業銀行從境內聘請的中資商業銀行境外機構董事長、副董事長、行長(總經理)、副行長(副總經理):所在地銀保監局
Ⅳ 王勝春:地方政府如何發展金融業
關注宏觀經濟形勢,銀行業內熱點領域、小微企業金融、地方金融等領域,曾在《中國經營報(博客,微博)(博客,微博)(博客,微博)》發表署名文章《王勝春:莫讓小微金融變成新泡沫聚集地》、《王勝春:差別監管推動小企業融資升級 》。 本文章內容為作者應和訊網專欄之邀,獨家授權和訊網發布。和訊網邀請各界名家開設專欄,為讀者提供趣聞博見。敬請讀者關注更新。 近幾年來,各地政府對發展金融業都高度重視,一是各省市區都成立了金融局或金融辦,有些是成立專門機構,有些放在省政府辦公廳或發改委里,有的設了專職的正廳級職位,有的則由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兼任,有的還由省長助理兼。二是出台了很多政策支持金融業發展,其中的財稅補貼政策,有獎勵政策,有高管戶口、子女入學等政策,也有鼓勵創新的政策。 地方政府之所以如此重視金融業發展,從客觀規律演進的角度看,這順應了我國產業結構轉型的要求。金融業是第三產業,通常認為其是較為高端的第三產業,其從業人員素質高、學歷高、收入高,與國際接軌程度高,創新多,是人才、智慧、資金高度匯聚的產業,大力發展金融業是實現產業結構轉型的必然選擇。 此外,金融業還是很好的稅源行業。金融業目前是根據營業收入的5%繳納營業稅,再以營業稅為基數繳納各項附加。即使是一家注冊資本1億元的小額貸款公司,年納稅也上百萬,更不用說動輒上千、上萬億的銀行業了。 第三,金融業對於其它行業還有很好的支持作用。金融業的功能主要是融資和交易,這兩項功能都是各行各業所需要的。如果一家企業可以需要的時候得到融資,其生產能力就可以成倍地放大。而交易方式的改變,又會對很多行業帶來革命性的變化。 可能正是因為以上原因,金融業的發展才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視。 但和前些年各地政府熱衷於招商引資一樣,各地發展金融業的政策目前基本上陷入了互相比稅收優惠、財政補貼的境地。這些政策真的對金融機構很重要嗎? 其實如果仔細算算,一家銀行,貸款余額有500個億,如果其平均利率是8%,一年的營業稅是2億元,如果這家銀行的不良率是1%,就有5個億的不良貸款。由於銀行監管有撥備覆蓋率不低於150%的要求,對其績效的影響將會達到7.5億元。稅收優惠最多可減少其稅負2億元。可如果信用環境好,法制嚴明,銀行的不良率可以下降一半,甚至更低,對績效的影響可是遠遠大於稅收優惠的效果。 而且如果一個地方的信用環境好,不僅僅是對發展金融業有好處,對於發展任何一個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產業都有好處。因為市場經濟從根本上講是信用經濟,如果一個人、一個企業在市場中不講信用,是不可能持續發展下去的。 所以,這里就有了一個問題:地方政府在鼓勵發展金融業的時候,主要應該做什麼? 「721」特大雨災後,北京保監局通知轄內保險公司,「要從寬掌握賠付標准」。為什麼要「從寬」呢?從表面上看,從寬掌握可以更好地保障投保人的利益,可以更好地發揮保險業維護社會穩定的職責。但從根本上講,從寬賠付實際上以損害一部分人的利益去保障另一部分人的利益。因為現在的保險公司都已經改製成了股份有限公司,而且主要保險公司都已經是上市公司了,為什麼要以損害投資人的利益來保障投保人的利益呢?如果為了本地投保人利益,各地都要求保險公司從寬賠付,那保險公司的決策層、股東會願意在這些地方設立機構嗎?即使是沒有改制,保險公司仍是國有企業,那就有理由為了投保人的利益損害「全民」的利益嗎? 銀行也是如此,政府一方面鼓勵銀行加大對本地中小企業、新型產業的信貸支持力度,但在銀行貸款出現風險時,又以穩定本地經濟為出發點,不支持銀行依法保護自己的利益,出現訴訟難、執行難,銀行會願意在這樣的地方多投放貸款嗎? 縱觀目前全球公認的金融中心,無一不是法制健全,稅制簡明,信用環境良好的城市。如果各地政府不著手優化信用環境,不把打造信用之城作為支持金融業發展的重中之重,不把塑造公平的發展競爭環境作為核心工作,而只是把注意力放在優惠稅收、補貼政策的比拼上,發展金融業必然是事倍功半。
Ⅵ 哪些人員適用於《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
辦法所稱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是指金融機構法定代表人和對經營管理具有決策權或對風險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員。
金融機構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其聯合社、農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聯合社、其他金融機構。
Ⅶ 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 廢止了嗎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九條」,促進證券行業專業管理隊伍的形成和經營管理水平的提高,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中國證監會日前頒布了《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管理辦法》(詳見第7版)。該《辦法》將於11月15日起施行。
據介紹,證監會曾於1998年頒布實施《證券經營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暫行辦法》,初步建立了高管人員的監管制度。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出現了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相應地對證券公司的高管人員的執業素質、執業能力、執業水平和監管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這都要求通過加強動態持續監管、實行責任追究、建立激勵機制來進一步規范高管人員的行為,促進證券公司的健康發展。因此,有必要制定新的高管人員管理辦法。
新《辦法》分六章四十六條,分別對證券公司高管人員范圍、申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條件和程序、高管人員的基本行為規范以及證監會對高管人員監管的主要內容、方式、手段、相應程序及監管要求等作出規定。相比1998年出台的高管人員管理辦法,新《辦法》有以下主要特點:(剖析主流資金真實目的,發現最佳獲利機會!)
一是所規范的行為主體有所擴大。除將證券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或實際履行高管職責的人員納入管理范圍外,還對取得高管任職資格但未被證券公司選聘任職的人員也納入日常監管范圍。《辦法》將高管人員界定為對公司決策、經營、管理負有職責的人員,包括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公司財務負責人、公司合規負責人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責的人員。
二是嚴格了證券公司高管人員的任職條件。《辦法》除要求高管人員具備相應的從業經歷、擔任管理職務的年限外,還必須通過證監會認可的資質測試。
三是引入了「不適當人選」制度。新《辦法》明確規定不適當人選的具體標准,更加重視高管人員的勝任能力和職業操守。《辦法》規定,被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的,所在公司要解除其職務,任何公司兩年內不得選聘其為高管人員。
四是強化了高管人員的責任。《辦法》明確了高管人員的責任,建立了責任追究制度。
五是加強了對高管人員的持續動態監管。主要體現在:(一)監管關口前移,以加強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實質性審核。《辦法》規定擬任高管的個人應事先取得高管任職資格,公司選聘有高管資格的人員擔任高管必須及時備案,並要求證券公司在做出選聘和解聘高管人員動議前,應徵求公司注冊地證監會派出機構的意見,取得認可。
(二)建立高管人員資料庫。《辦法》將原來由公司提出申請改為個人直接申請高管資格,取得任職資格人員信息自動進入證監會建立的高管人員資料庫,證監會可採取適當方式進行披露,各證券公司和有關單位可以查詢,並從中選聘人員擔任高管。
(三)加強日常監管。申請人員一經取得高管人員任職資格,證監會即開始對其實行持續動態監管,要求其參加培訓和年度考核。在高管人員缺乏專業勝任能力、管理不善或者違反承諾、不能有效執行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制度等情況下,將認定其為不適當人選。
《辦法》還規定在公司存在重大經營風險或高管人員未能盡職可能導致公司出現重大風險等情況下,證監會可以責令公司董事會限期更換高管人員或者指定人員臨時履行高管人員職責。
據悉,為配合《辦法》的實施,證監會還同時發布了《關於實施〈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就貫徹落實辦法的一些操作問題和過渡期的有關安排進行了說明。
Ⅷ 金融高管薪酬標准怎樣制定 從何而來、多少合適
金融高管在金融危機中仍拿高薪的行為引發了全球聲討。在中國,最近的新聞是,財政部下發了國有金融行業高管最高年薪不得高於人民幣280萬元的規定。
規定背後還有更詳細的註解,包括國有金融機構在清算2008年度高管人員薪酬(指稅前薪酬,包括基本薪酬、績效薪酬、社會保險、各項福利等)時,按不高於2007年度薪酬的90%的原則確定;2008年度業績下降的國有金融機構,高管人員薪酬再下調10%;2008年經營業績降幅較大的,高管人員薪酬降幅還應增加;2007年度高管人員薪酬明顯高於同業平均水平的,應主動加大調整力度,逐步縮小與同業平均水平的差距。
高薪是否合理
2008年,國有控股銀行中,中國銀行行長年收入為154.4萬元,工商銀行行長年收入153.5萬元;股份制銀行中,交通銀行行長年收入175.08萬元。股份制合資銀行中,深發展行長年收入418萬元。
當然,在金融界高管高薪現象不僅僅局限於銀行業,在證券行業、投資領域和保險領域也存在這一現象。如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董事長高國富2007年度年薪為295.21萬元,2008年度年薪雖然同比降低了將近4成,但仍有177.1萬元。
對於我國金融高管高薪現象,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金融發展室主任易憲容認為要有嚴格的限制。他認為,我國的金融業是有嚴格的市場准入的,是國家管制並參與其中的。在這樣一個前提下,他們的業績並不是他們做得好壞的結果,很多是由行業的壟斷性和特殊性以及國家佔有的基礎所決定的。
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組織與人力資源研究所教授劉昕則認為,金融高管的高薪也有合理之處:金融業本身屬於資金密集型、人才密集型的行業,是一個承擔風險的行業,他的薪酬相對會高一些,高管的薪酬也會相對比較高。但他也指出,企業的盈利與高管的努力有多大關系其實是很難衡量的。他認為在這方面是應該有一個界限的,企業盈利在一定的范圍之內是和高管的努力有關系的,超出這個范圍的盈利,則更多的可能是市場和政策的原因。
高薪從何而來
在我國,薪金的制定標准經歷了一個長期的變化歷程。國家發改委國有資產研究中心主任高梁介紹,上世紀90年代期間,一批外資企業進入中國,國有企業負責人的薪酬與外企負責人薪酬差距甚大,為了留住人才,經濟理論界推崇國有企業應提高管理層薪酬,即放權給企業自定薪酬。
中央財經大學的張蘇教授稱,我國以前採用的是固定工資制度,這限制了企業高管充分發揮管理才能來創造財富。在80年代,管理學研究領域引入了西方的契約理論,其核心思想是對企業家根據其業績進行排名,「就像運動會一樣,誰跑得快就拿得多」。我國國有企業引進了西方這一模式,叫做「錦標賽」制度。
2000年前後,我國金融行業盛行給管理層發股票、長期股權,將高管收入和企業業績掛鉤,以此來鼓勵高管努力提高企業業績。但是後來發現,由於中國金融領域的市場化程度不夠,高管的能力與企業的業績相關不大,所以對這一制度也就進行了調整。現在各金融企業的薪金制定原則,一般是根據凈利潤,按職位高低進行分成。
據了解,國務院國資委對國有企業高管收入是有明確規定的。上世紀90年代,國有企業高管收入被規定不能超過員工平均水平的6倍;2002年,當時確定的國企負責人薪酬與職工平均工資的比例是12倍。
安平城律師事務所主任關安平說,通常金融業高管定薪是根據前一年的經營狀況制定下一年的獎金,再預測本年的經營狀況,就定下了一年的薪金標准。但以他的實際經驗看,落實到操作層面由於缺乏監管,相當一部分高管定薪就是「拍腦門」。
中國政法大學商學院教授楊帆說,「他們這是自己給自己定,自己給自己拿高薪。這都是從華爾街學的,自稱是華爾街文化,所謂的經理人階層的利益集團,是華爾街投資銀行製造的世界特殊利益集團。」
年薪多少合適
對於金融高管的年薪,國家財政部制定了280萬元的封頂標准。其依據是:金融企業負責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績效年薪、福利性收入和中長期激勵收益構成,基本年薪的最大值為70萬元人民幣,最小值為5萬元人民幣。績效年薪與金融企業績效評價結果掛鉤,以基本年薪為基數,其績效年薪一般控制在基本年薪的3倍以內。由此得出,金融企業負責人總薪酬不應大於其對應的基本年薪的4倍即280萬元人民幣。
從現實看,很多國有金融機構的高管年薪,距這一「最高標准」還有很大的「升值」空間。
對於國家的限薪政策,張蘇教授認為「這種導向是對的」,金融高管的年薪應該和相應級別的國有實體經濟企業高管年薪趨同,不應「虛高」。「畢竟虛擬經濟是為實體經濟服務的」。
劉昕認為,在我國金融高管屬於中組部幹部,經常被調動,高管屬於一個崗位,如果按市場定薪酬,其長期股票激勵收益在調動後的將會變得混亂而無法管理。他認為對金融高管薪酬與利益掛鉤不應當採取類似「銷售傭金制」,利潤每增漲一個百分點工資就相應的漲多少。「畢竟很多情況下盈利是因為是市場整體原因或是政策原因,而不僅僅是高管個人的努力」。
在劉昕看來,應該採取基本年薪加浮動年薪獎勵,即參考國外市場化體制下金融高管的薪金水平,結合國內銀行業職工的平均水平和我國普通民眾及公務員的薪酬水平,取一個多方都能接受的折衷值。高管將會根據其企業的盈利幅度獲得浮動年薪,既能夠激勵高管,也能限制其薪酬。
而關安平建議,不但要考察財務業績,還要綜合考慮企業整體經營水平,讓他們給企業、社會創造大量財富之後「再拿到自己的高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