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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金融控股公司與分業監管

發布時間: 2021-06-14 18:30:13

❶ 金融控股的意義是什麼金融控股的特色為何

根據1999年2月國際上三大金融監管部門--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國際證監會組織、國際保險監管協會聯合發布的《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原則》,金融控股公司指"在同一控制權下,所屬的受監管實體至少明顯地在從事兩種以上的銀行、證券和保險業務,同時每類業務的資本要求不同"。作為多元化經營的金融企業集團,金融控股公司具有如下特點:

1.集團控股,聯合經營。集團控股是指存在一個控股公司作為集團的母體,控股公司既可能是一個單純的投資機構,也可能是以一項金融業務為載體的經營機構,前者如金融控股公司,後者如銀行控股公司、保險控股公司等。

2.法人分業,規避風險。法人分業是金融控股集團的第二個重要特性,指不同金融業務分別由不同法人經營。它的作用是防止不同金融業務風險的相互傳遞,並對內部交易起到遏製作用。

3.財務並表,各負盈虧。根據國際通行的會計准則,控股公司對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在會計核算時合並財務報表。合並報表的意義是防止各子公司資本金以及財務損益的重復計算,避免過高的財務杠桿。另一方面,在控股公司構架下,各子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控股公司對子公司的責任、子公司相互之間的責任,僅限於出資額,而不是由控股公司統負盈虧,這就防止了個別高風險子公司拖垮整個集團。

金融控股模式的優勢所在

1.金融控股模式有利於實現分業向混業的轉型

在金融分業監管體制下,設立控股公司,由控股公司持有證券、銀行、保險和其他金融資產的股權,是實現由分業經營向混業轉型的最佳模式。以控股公司作為資本運作平台,通過兼並收購或設立新的子公司以開展其他金融業務,構建金融服務平台,建立全功能金融服務集團.

2.控股公司模式具有監管上的靈活性

(1)監管壓力。在金融業分業經營的監管體制下,設立控股公司,由控股公司持有銀行和其他金融資產的股權,各金融業務子公司各自持有相關業務牌照,獨立經營,接受各自監管部門的監管,符合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精神。同時減少單一金融機構同時開展其他金融業務帶來的監管壓力。

(2)公司治理。控股公司在公司治理結構上擁有更大的靈活性,不用滿足各金融業務監管當局對公司治理結構的規定。例如,在香港,按照《銀行業條例》,金融監管局有權審批銀行董事會的委任,銀行在公司治理方面受到的約束將大於控股公司。

3.控股公司模式有利於形成協同效應

金融控股公司通過收購、兼並不同種類的金融機構,使得金融控股公司本身具有巨大的協同效應的優勢。此外金融控股公司在制定企業發展戰略時,可以將不同地區、不同金融品種之間的優勢加以組合利用。在金融業激烈競爭的環境下,可以有兩種選擇:

(1)增加單一金融服務產品的數量,如擴大銀行地區分行和營業網點,可以多吸收存款。這樣作法的意義是大銀行只要收購一家小銀行,就可以降低小銀行的高額成本,由於平均成本的降低而帶來了規模經濟。

(2)增加金融服務產品的種類,如銀行經營證券業務和保險業務。銀行的一個網點,可以同時銷售證券、基金、保險等不同金融服務產品,這就大大地降低了成本,比分別設立網點要節省許多人力和設立網點的費用。通過增加金融服務產品的種類,由於平均成本的降低帶來了范圍經濟。

4.控股公司模式有利於業務發展

金融控股公司產生與存在的動力就在於它的創新業務,即金融部門內部各要素的重新組合和衍生。在控股公司下,銀行、證券、保險等子公司獨立運作,業務發展空間更大、自由度更高,有利於各子公司在各自領域更充分地發展業務;在控股公司模式下,各種業務和產品間的交叉銷售更加市場化,透明度高,關聯交易的處理也更加規范明確,有利於更好地實現業務和產品的交叉銷售。20世紀後半葉是金融創新業務飛速發展的時期,與金融控股公司相關的金融創新業務主要內容包括"金融超市"或"一站式金融服務"以及網路金融服務。

5.控股公司模式有利於降低風險

(1)控股公司模式有利於降低管理風險。控股公司只行使股權投資的職能,不同業務子公司的管理互相獨立,可以保證較高的業務管理能力,避免單一金融機構同時管理其他金融業務的巨大壓力。

(2)控股公司模式有利於降低市場風險。在控股公司模式下,銀行與其他業務間的交叉銷售等商業活動處於市場的監督之下,透明度更高,風險更低。

(3)控股公司模式有助於提高風險承受能力。各項金融業務分別在獨立的子公司里進行,一家子公司無需為其他業務的風險承擔損失;即使一家子公司出現經營危機,其他子公司還可照常經營,無需以自身的資金去承擔責任,從而有利於保障其自身的資金安全。

6.控股公司模式有利於資本運作

從募集資金用途來看,控股公司在資金調配上擁有更大的靈活性。例如,當銀行因資本金過剩要降低資本金水平時,需要得到有關監管當局的認可,這一過程可能會耗時較長,而控股公司則沒有上述限制,有利於提高資本金的使用效率。

同時,控股公司模式在後續融資上更便利。例如按香港的有關規定,向控股公司注入其他資產,只需遵守《香港上市條例》及《收購合並守則》,不需要香港金管局的批准;而任何資產注入上市銀行時,都要接受證券監管機構和金管局的雙重監管。

金融控股公司的潛在風險

1.系統風險

金融控股公司由於佔有金融資源過大,其系統風險的危害比較大。在金融控股公司中,無論將部門的風險分散化到怎樣的程度,即使系統內部不發生風險,但是由於系統外的風險,也會波及到系統內。在金融控股公司或全能銀行體系中,這種不能分散的風險可能導致系統風險。這是因為,首先,金融控股公司或全能銀行控制的金融資源占據著金融和經濟活動的絕大部分,可能使整體經濟暴露在風險之中;其次,金融控股公司或全能銀行使銀行與產業之間建立更緊密的聯系,這樣就可能使震盪更容易傳播。

2.內幕交易和利益沖突

金融控股公司的各子公司之間進行關聯交易,使得集團內各子公司的經營狀況相互影響,這就增大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內幕交易和利益沖突的風險。由於集團內子公司的利益相互影響,所以就可能出現子公司之間進行內幕交易、損害消費者利益的現象。

3.財務杠桿比率過高

金融控股公司可以提高財務杠桿比率,比如總公司以外來資本(如通過發債或借款)撥付給子公司的資本金,在總公司和子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都同時反映出來。如果該子公司用該筆資金在集團內繼續投資,則該筆資本就被重復利用,這意味著資產重復計算,可能會使整個集團的財務杠桿比率過高,影響到集團的金融安全。

❷ 實行分業監管體制的意義

對處於經濟轉型時期的中國金融業而言,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模式是與一定時期內中國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以及金融機構、金融市場和金融制度發展程度相適應的。但是隨著國內經濟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化和國際經濟環境的不斷變化,特別是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後,分業經營、分業監管模式面臨著嚴峻的挑戰。
1、金融創新使中國分業經營體制面臨新課題。隨著新的金融工具和金融創新不斷涌現,靈活的投融資渠道增多,投資基金、投資銀行和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在金融體系和金融市場上開始佔主導地位,商業銀行業務在整個金融市場的份額不斷下降,在競爭中漸趨被動。商業銀行的傳統融資媒介作用由於直接融資的發展受到了削弱。
2、金融控股公司的設立顯現出分業經營和監管體制的弊端。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現使得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在業務領域互相滲透。因此,也顯露出分業經營和監管體制的弊端。由於金融控股公司存在復雜的組織結構和內部關系網路,同時,又從事銀行、證券和保險中的兩種或兩種以上的經營活動,而我國現行的法律、行政法規中對金融控股公司未作任何規定。因而面臨著特殊的風險,如:資本重復計算、高財務杠桿風險、不正當的內部交易或關聯交易的風險等。如何在分業監管體制下對金融控股公司進行有效監管,已成為當務之急。
3、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使中國分業經營和監管體制面臨嚴峻挑戰。從國際來
看,混業經營已經成為國際金融市場的主流。金融全球化導致全球金融業的競爭激烈,世界各國銀行業為適應形勢變化,不斷加強調整、兼並、重組和金融創新,銀行與證券、保險之間的業務界線逐步模糊。隨著入世承諾的逐步落實,2006年內地金融市場將全面開放,外國商業銀行在華的分支機構將更便於按我國的分業經營的要求開展業務,即他們的前台是分業的,而他們的後台即他們的總部則是混業的,這樣他們的前後台配合就可以為客戶提供包括商業銀行、證券、保險等一系列綜合金融服務。如果內地商業銀行仍然固守這種單項分業經營的體制,在與外國商業銀行的競爭中將難以匹敵。
4、金融業之間的競爭越來越激烈,分業經營體制難以適應市場的發展和客戶的需求。分業經營模式使商業銀行業務范圍受到限制,不利於其滿足客戶的多層次需求及進行業務拓展。通過近70年的發展,非銀行的金融業務得到巨大發展。他們向銀行業的滲透使金融企業面臨的壓力越來越大,銀行業不得已採取兼並收購,擴大自身規模,以提高競爭力。商業銀行與投資銀行之間的相互控股與兼並收購,促使了混業經營局面的出現。
5、現行金融分業經營制度不利於金融業的規模經營、國際競爭力提高及傳統金融企業向現代金融企業的轉變。現行制度對銀行業務、證券業務經營的嚴格區分和限制,抑制了市場資金供給來源,人為地割裂了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的融通渠道,不利於資金之間的相互融通。銀行、證券、保險的業務品種有限而單調,使行業素質及競爭力不斷下降。更重要的是國有商業銀行經營機制不健全,在資金運用上存在風險與收益不對稱,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不良資產率遠沒達到安全底線,其以國家信用為存在的基礎,信貸資金在股票市場上的虧損最終由國家承擔大部分,這樣,銀行只追求盈利最大化而忽視證券市場的巨大風險,使信貸資金的風險加大。

❸ 金融控股公司和全能銀行的概念和區別

德意志銀行與匯豐控股都是全能銀行。
英國最大的銀行集團匯豐控股,匯豐銀行是匯豐控股的子公司。

金融控股公司和全能銀行是有區別的:

1999年2月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國際證券聯合會和國際保險監管協會聯合發布的文件《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原則》中,金融控股公司被定義為「在同一控制權下,完全或主要在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中至少兩個不同的金融行業大規模提供服務的金融集團」。這里需要明白的是金融控股公司中的母公司至多從事銀行、證券、保險等業務中的一種業務,而其餘業務由其控股子公司經營,這是金融控股公司與全能銀行的重要區別。金融控股公司通常具有三大特點,「集團控股,聯合經營;法人分業,規避風險;財務並表,各負盈虧,合理避稅」。

全能銀行(Universal Banking)源於德國,本是德國銀行業的分類概念,但在現代金融里其含義已經超出了統計概念的范疇。全能銀行是一種銀行類型,它不僅經營銀行業務,而且還經營證券、保險、金融衍生業務以及其他新興金融業務,有的還能持有非金融企業的股權。廣義的全能銀行等於商業銀行加投資銀行加保險公司再加非金融企業股東。人們常說的全能銀行主要是指能夠從事所有金融業務的銀行,不包括非金融業務。全能銀行首先是金融中介(相對於金融市場),其次是集多種金融業務於一體的金融聯合體或金融混業集團(Financial Conglomerates),再次是意味著混業經營(相對於分業經營)。

請參考以下資料,希望能夠幫到你
http://www.yeqi.net/lunwen/html/?436.html
http://wiki.mbalib.com/wiki/%E5%85%A8%E8%83%BD%E9%93%B6%E8%A1%8C

❹ 為什麼我國目前還實行金融業分頁經營的管理體制

我國目前還時時金融業分業經營的管理體制必須的嚴厲嚴格的管理。

❺ 混業經營如何分業監管

「銀行號」基金公司已經呼之欲出,而隨著中行、建行股份公司的相繼掛牌,其未來的發展路徑必然也是向金融控股集團靠攏。可以說,金融機構的混業經營以及隨之而來金融控股公司已成為中國金融機構從「分業經營」過渡到「多元化混業經營」的現實選擇,中國的金融業已經進入了「混業經營,分業管理」的時代。 實際上,我國金融機構的混業經營早已經風起雲涌。首先是銀行與證券、保險之間的業務的混合,最近准許銀行設立基金公司就是一個典型。而金融控股集團是目前我國分業體制下混業經營的突出表現,我國出現了多種形式的金融控股公司。 從理論上說,金融機構混業經營所可能導致的風險要遠遠多於分業經營。其中,系統內關聯交易是最大問題。這種關聯交易行為包括系統內部交易,為了避稅或逃避監管而相互轉移利潤,以及系統內部資金和商品的互相劃撥、互相擔保和抵押等。同時,還有資本充足率的風險。如集團公司撥付子公司資本金,這樣一筆資金在集團公司和子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同時反映,造成資本金的重復計算。事實上降低了金融控股集團公司的資本充足率,影響整個集團公司的財務安全。此外,財務杠桿比率過高等等都是金融控股公司內部風險的具體體現。 目前看來,我國現行的分業監管的架構已經滿足不了對一些金融控股公司以及對混業經營的監管需要。目前的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是各司其職,在各自領域的監管都比較明確,但是部門之間缺乏有效的協調機制,信息的割裂以及工作機制的缺失使其難以對目前的混業趨勢和金融控股公司進行有效的監管,而現實發生的一些重大金融事件更是凸現了目前監管體制的缺陷,因此,如何適應市場要求,建立一套在分業監管體制下對混業經營有效監管的制度,便成為當務之急。 但是,現存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金融體制,與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水平還是基本符合的。想在短期內完全打破這種體制還是沒有太多必要的,也很難設想在短期內就對我國的金融監管體製作很大的改革。在現有的框架上進行循序漸進的改革才是最現實的選擇。目前,首當其沖應該加強的就是建立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機制,在這個方面,去年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已經以備忘錄的形式對如何協調進行了明確,但是僅僅停留在這個層面上顯然是不夠的,具體到一個金融機構如果發生擠兌、發生金融風險,怎麼及時地按照一步步的程序走,這方面還不明確,缺乏操作細則導致的就是無法實施有效監管。 此外就是要加強央行在整個協調監管中的地位。目前,央行的宏觀調控能力的發揮只是在銀行業金融機構中,無法到達證券業和保險業金融機構。事實上,由於無法參與對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管和監督,其貨幣政策的執行以及維護金融運行穩定的職能已經在某種程度上被削弱。 遵循這個思路,在如何加強各個部門的協調監管方面,應該建立三個層面的協調機制。一是妥善處理中央銀行與監管機構之間的職能分工,二是監管機構之間應該建立實質性的協調安排,三是中央銀行、監管機構和其他政府部門之間的合作。這在廣泛的政府層面上,在宏觀管理上處理金融風險是非常必要的。畢竟只有形成合力才能真正保證金融機構的安全運行。 從長遠看,應構建打破銀行、證券、保險等分業界限的綜合性監管體系,成立統一的金融監管當局,也就是要建立一個統一監管的長效機制。目前,盡管各個部門已經開始合作,但是禁錮於傳統的內部架構和行政級別,相互之間的合作還是互有牽制,往往造成效率不高甚至出現監管上的真空。而如果成立金融監管最高權力機構,其監管權利將會覆蓋到銀行、證券、信託、保險等各個方面,其內部機構也按照監管對象分業設置銀監局、保監局、證監局、信託監管局等部門,分別對銀行、證券、保險、信託業進行監管。同時,中央銀行作為整個金融體系最後貸款人,與國家金融安全監管總局建立協商機制。統一監管的目的在於實現金融立法與執法的統一,這樣既能避免重復監管,又能避免監管上的真空。當然,這一目標必須循序漸進分階段完成,不可急功近利。 (作者為安邦集團研究總部分析師)陳偉

❻ 分業監管不能適應混業經營的趨勢,如何改革

混業經營制度的特徵是國家對商業銀行的經營范圍如間接融資與直接融資業務、短期信貸與長期信貸業務、銀行業務與非銀行業務之間不作或很少作法律方面的限制。而分業經營是一種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信託業分別設立機構獨立經營業務的經營方式。

金融組織形式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來說是金融發展需求與金融監管不斷博弈的結果。金融控股公司的全能銀行正是在最大限度提高金融運作效率與降低奉獻這兩種力量在既定金融環境的均衡而產生的。分業經營是九十年代初我國經濟運行產生泡沫、金融秩序出現混亂的條件下,金融發展與監管的矛盾均衡點。然而,隨著我國經濟不斷發展,經濟金融環境不斷變化,又客觀要求形成新的均衡。從我國金融業發展需求來看,金融創新、科技進步以及國際金融業的競爭使我國金融業受到強大的沖擊,我國金融業必須以多樣化的金融服務去滿足需求和贏得競爭。同時金融混業經營的全球性趨勢對金融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我國金融監管水平與風險管理的能力不高,如果監管力度和方式不當,就會給金融穩定和發展帶來風險和負面效應。而且,雖然我國近年大力推行金融體制改革,但許多深層次問題尚未解決,市場體系不完善,監管效率不高,監督體系尚未發展到以金融功能監管為主的階段。因此,綜合各方面條件,必須使我國金融業經營模式的轉變在過渡中逐步解決矛盾。金融控股公司或全能銀行無疑是我國在分業監管模式下對其低效率弊端不斷改進的一種合理選擇。

❼ 混業經營模式同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有什麼區別

成立金融控股公司是混業經營的一種實現形式
金融控股公司不直接經營銀行 保險 證券或信託等業務
而是通過旗下的子公司經營這些業務 比如光大集團

當然也可以不設立金融控股公司 母公司通過不同的部門既做銀行 也做證券業務 這些部門不同於上述具有法人資格的子公司

金融控股公司的設立是為了適應我國目前的分業監管 分業經營的模式
同時也有利於金融各業務的獨立運作 避免相互干擾

❽ 請問一下金融控股公司是什麼意思

一、公司法中沒有關於集團的概念。但是,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存在集團公司的概念。集團公司,在國家有關規范性文件中均稱為企業集團,但在工商注冊時,一般稱為某某集團公司。第二、最早關於設立企業集團,並對企業集團給出定義的國家規范性文件,是這樣定義企業集團的:第一企業集團是適應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和社會化大生產的客觀需要而出現的一種具有多層次組織結構的經濟組織。它的核心層是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照章納稅、能夠承擔經濟責任、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第二.企業集團是以公有制為基礎,以名牌優質產品或國民經濟中的重大產品為龍頭,以一個或若干個大中型骨幹企業、獨立科研設計單位為主體,由多個有內在經濟技術聯系的企業和科研設計單位組成;它在某個行業或某類產品的生產經營活動中佔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有較強大的科研開發能力,具有科研、生產、銷售、信息、服務等綜合功能。法律依據:《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第三條 企業集團是指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的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行為規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機構共同組成的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法人聯合體。企業集團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