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中信銀行 零售信貸包括哪些項目
中信銀行籌劃將近一年的再融資即將塵埃落定。證監會6月3日發布公告稱,發審委定於6月8日召開2011年第119次工作會議,審核中信銀行的配股申請。據公司此前公告,中信銀行本次將通過A+H配股融資不超過260億元。
就在上個月末,中信銀行剛剛完成人事變動,中信集團副
相關公司股票走勢
中信證券13.45+0.282.13%中國銀行3.06-0.01-0.33%交通銀行4.91-0.02-0.41%中信銀行4.56-0.02-0.44%招商銀行12.32-0.08-0.65%董事長、總經理田國立擔任該行董事長。中信銀行行長陳小憲兼任中信集團副總經理職務。該行承諾將做出積極努力,於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兩年內解決陳小憲的兼職問題。有知情人士對時代周報記者稱,此次人事變動的潛台詞是,田國立有可能有大刀闊斧的動作。
6月1日,陳小憲在參加老師黃達教授「中國金融學科終身成就獎頒獎典禮」時心情愉悅,當著時代周報記者的面與老同學大開玩笑,稱自己現在很注意健康,每天堅持做50個仰卧起坐。並就目前普遍關注的系統重要性銀行,汽車金融公司等問題接受了時代周報記者的采訪。
就在2010年年報業績發布會上,中信銀行副行長曹彤表示,要用3-5年的時間實現主要業務指標翻一番,主要盈利指標翻三番。「經歷了6年的轉型積累,中信銀行的零售業務要在盈利上取得突破。」對於田國立和陳小憲來說,2011年或許是中信銀行關鍵的一年。
系統重要性銀行未明確
會議室里陳小憲微笑而坐,金絲眼鏡、灰色西裝、睿智儒雅。他會細心地盡量照顧到每一個提問,間或開幾個小玩笑活躍一下氣氛。
此前市場曾有傳聞稱,除了工、農、中、建、交五家銀行納入系統重要性銀行之外,股份制銀行中,招商銀行和中信銀行也將納入系統重要性銀行。但隨後兩家機構否認了上述傳言。
陳小憲對時代周報記者表示,到目前為止,並沒有明確中信銀行就是一家系統重要性銀行。系統重要性銀行是全球金融危機後的一種思考,即使中信銀行被納入系統重要性銀行,也希望會有一個逐步實現的過程。「因為我們畢竟是一家股份制銀行,如果股份制銀行中只有一個銀行是系統重要性銀行,那麼股東的投入勢必有些不平等,我們要對股東負責」。
陳小憲補充說,你從媒體本身也未必認為成為系統重要性銀行就是一個利好的消息。應該結合我國銀行業的具體情況,分步驟分階段實施系統重要性銀行體系的納入。
根據目前銀監會公布的《中國銀行業實施新監管標准指導意見》,劃入系統重要性銀行將面臨更加嚴格的資本監管。目前,監管層對系統重要性銀行和非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資本充足率要求是,分別不得低於11.5%和10.5%。
對此,有知情人士告訴時代周報記者,中信銀行資產規模在國內商業銀行中排名第八,雖次於五大行、招行和浦發,但也超過2萬億元。相對而言,中信銀行的撥備覆蓋率在上市銀行中水平較低。同時資本金不足問題又與行業其它銀行類似,較為突出。因此,就目前而言「資本充足率和撥備覆蓋率較難適應系統重要性銀行的標准」。
在記者提問「是否對成為系統重要性銀行有所評估」時,陳小憲以「現在還不是考量內容,當然也會做相應准備」作為回答,並開玩笑道:「如果我們能把「巴塞爾協議4」的內容都預測評估出來,那就什麼都不用做了」。
汽車金融公司尚未落地
有關全國第一家商行控股的汽車金融公司將花落中信一事,在陳小憲起身離開采訪會議室時,面對某財經記者提出的疑問,一瞬間的猶豫後他給出了「正在報批」的回復。
上月底,中信銀行宣布將與西班牙對外銀行集團(BBVA)下屬非銀行金融公司CORFISA,共同出資組建「中信汽車金融有限責任公司」。該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10億元,其中中信銀行出資6.5億元,持有合資公司65%股權,CORFISA則出資3.5億元。
中信銀行總行汽車金融中心總經理徐曉華日前也曾在公開場合透露,這一合資汽車金融公司「正處於申報審批階段」,該行自身的汽車金融中心則「可以被理解為公司的雛形」,而未來汽車金融公司也可能會整合現有汽車金融中心的相關資源。
但事實上,據上述知情人士對時代周報記者稱:「該項目已報批一年有餘。但一直未獲國務院批復」。該人士表示,之所以一直未獲批是因為中信銀行控股、BBVA參股的合資形式違反了《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關於發起人、控股人的規定,中信此舉事實上是中資銀行與外資銀行合資設立了汽車金融公司—違背了國家鼓勵汽車產業資本發展汽車金融的政策。
時代周報記者查閱《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第一章,機構設立、變更與終止第六條明確寫出:「汽車金融公司的出資人為中國境內外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其中主要出資人須為生產或銷售汽車整車的企業或非銀行金融機構。」
此外,該人士還向時代周報記者透露,BBVA在尋求中國汽車金融業務合作時還曾找過招商銀行。但招商銀行認為,商業銀行自身已可以開展汽車金融業務—經銷商、廠商和汽車消費貸款,沒有必要成立汽車金融公司。
「國務院有關部門較為認可招商銀行的看法」。該人士表示,中信銀行的汽車金融公司最終能否獲批不得而知,可以佐證的是,中行、標致雪鐵龍、神龍汽車合資汽車金融公司以中行在監管部門建議下的退出而告終。
田國立掌舵陳小憲創新
眾所周知,陳小憲是務實創新的,而現在中信銀行迎來了同樣「實權派」的董事長田國立。自3月31日孔丹辭任後,中信銀行董事長之職一直空缺。直到5月26日,中信集團副董事長、總經理田國立被選舉擔任中信銀行董事長。此前被認為是中信銀行董事長一職有力競爭者的常振明則因工作需要辭去該行副董事長、非執行董事和董事會戰略發展委員會主席、委員等職務,目前仍擔任中信集團的董事長。
常振明與中信集團的淵源由來已久,其職業生涯幾乎都在中信度過。他在金融領域也涉獵頗廣,從擔任中信證券首任董事長,到解救瀕於破產的中信嘉華銀行,再到力挽狂瀾危機中的中信泰富,被譽為著名的「救火隊長」,中信集團前董事長王軍曾用「舉重若輕」這樣評價過他。
而接替孔丹成為中信銀行新舵手的田國立也非等閑人物,曾帶領信達資產成功地實現商業化轉型。他於去年年底由信達資產董事長調任中信集團副董事長、總經理,且中信銀行2010年度股東大會上表決通過其擔任該行董事。
這是個正常的人事變動,但與以往確實略有不同。上述知情人士告訴時代周報記者:「這一次中信集團打破慣例,委任集團"二把手"出任中信銀行董事長,此前的王軍、孔丹都是中信集團的董事長、黨委書記。」與以往中信銀行同時設置董事長和副董事長不同的是,目前只任命田國立為董事長,未聽說有副董事長的人選。「這說明集團對於中信銀行的更加重視。」
在股份制商業銀行中,中信銀行(中信實業銀行)是最為老牌的(籌建於交通銀行之後),在銀監會監管序列中曾排名僅次於交通銀行。但進入新世紀以來發展並不突出,資產規模先後被招商、浦發等後來者所超越。
該人士對時代周報記者表示,「田國立出任董事長表明,中信銀行董事長這一職務將更加"實"化」。田國立將可能以更廣泛的力度從金融混業經營、銀行、證券、基金、信託、保險交叉銷售、綜合經營的角度指導中信銀行的發展戰略。在上述人士看來,田國立本人在建行的16年間通曉各條線的業務,具有豐富的銀行從業經驗,在信達期間又主導了信達的混業化經營。「這一切或許對中信銀行是一個助力」。
打造中信整體競爭優勢
與公司業務相比,中信銀行的零售業務一直以來相對處於弱勢,因此,重新調整業務布局,發力零售銀行業務,成為實現自身戰略轉型的一大突破口。自2005年開始實施零售戰略以來,中信銀行便將自身定位於「走財富管理特色的零售發展銀行」,中信銀行打造的貴賓服務體系已成為其零售業務的王牌之一。
「零售銀行的戰略轉型是全方面的。」陳小憲表示,中信銀行已經著手調整客戶經理的考核機制,考核指標由以往的簡單業績指標變為綜合指標,全面涵蓋了專業能力指標和服務。一邊快速發展,中信銀行一邊構建起牢固的風險防控體系,全行不良資產和不良率不斷實現雙降,利潤連年高速增長。「中信銀行四年沒有發生過案件了,源於我們開展的富有中信銀行特色的"啄木鳥"運動。」陳小憲告訴時代周報記者。
此前,陳小憲也對媒體坦言,銀行目前感受最深的是對存貸比和貸款總量的約束。無論是貸款壓力還是存貸比壓力反映的都是資本的壓力。資本的壓力讓銀行感覺重要的是如何提高資本使用效率,在資本約束下如何謀求新的發展路徑。「幾年前,中信銀行較早地認識到了資本的問題,在資本管理上進行了超前探索和持續給力。」
在陳小憲看來,中信銀行是在致力於打造整體競爭優勢。只有具備了整體競爭優勢,才能打造真正的強勢中信。我們通過聯席會等方式在總、分、支行三個層面,加強與集團內其他金融子公司的深度合作,實現與集團各金融子公司在客戶、渠道、品牌、技術等資源的共享,交叉銷售金融產品,滿足客戶多元化、個性化的金融需求。
而中信銀行特色的經營理念,陳小憲總結為四個特點:在零售銀行業務上,中信銀行把建設「全功能」的零售銀行作為目標,總結出了「三維四動」發展策略。此外,實行差異化信貸政策,深化運營模式調整。
針對市場關注的地方政府融資平台貸款,陳小憲表示,該類貸款質量不存在問題,截至2010年末,政府融資平台貸款余額1184億元,全年壓縮346億元,佔全部貸款余額比重不到10%,目前尚未有一筆逾期或者違規。而且,其地方融資平台貸款中,現金流全覆蓋和基本覆蓋的佔90%以上。
對話陳小憲:「成為系統性銀行需要過程」
時代周報:有消息稱中信銀行已經被列為系統重要性銀行?
陳小憲:中信銀行尚未明確是系統重要性銀行。系統重要性銀行是全球性金融危機後的一種思考,這是一個經驗的總結,對監管來說是件好事。但我希望對中信來講,即使成為系統性重要銀行也要有一個逐步的過程,因為我們畢竟是一家股份制銀行,要對股東負責任。比如有四家股份制銀行,只有一個銀行是系統性重要銀行,那麼股東的投入勢必有些不平等。
我的想法是在一定范圍內應該基本平等。你從媒體本身講,成為系統性重要銀行也未必就是一個利好的消息。我個人認為應該結合我們國家銀行業的具體情況,分步驟分階段去實施。
時代周報:中信銀行對系統性重要銀行有過評估么?如何准備和應對?
陳小憲:這個現在還不是考量內容,當然也會做相應准備。但是如果我們能把「巴塞爾協議4」的內容都預測出來,那就什麼都不用做了。
時代周報:中信銀行的再融資方案對此有無影響?
Ⅱ 汽車行業經費覆蓋率是多少
2017年,我國汽車金融滲透率保持上升的態勢,汽車金融公司的資產負債規模持續增長,但增速較2016年明顯放緩,這主要是受我國汽車銷量增速放緩的影響。從監管指標上來看,行業整體保持良好水平,資本充足,資產質量良好,撥備覆蓋率遠超監管要求標准;業務收入主要來源於零售貸款業務,受利差收窄等因素的影響,盈利水平有所降低;對銀行借款的依賴逐漸減少,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募集資金的規模明顯提升,且已成為銀行借款以外最重要的融資渠道。
展望未來,由於我國汽車銷售金融滲透率的提升空間仍較大,汽車金融公司未來的發展潛力與成長空間巨大,發展前景良好。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以來我國汽車銷量增速明顯放緩,對汽車金融公司的業務開展具有一定的負面影響,2018年行業已初顯「縮表」趨勢,行業盈利水平將出現一定的波動。但考慮到汽車金融公司良好的風控能力和金融滲透率持續上升的態勢,我們認為未來一年內汽車金融公司的信用風險展望為穩定。
優勢
我國汽車金融行業市場滲透率與發達國家相比仍存在較大差距,未來發展潛力與成長空間巨大;
汽車金融公司股東多為外資汽車廠商,股東實力較強,能夠在資金、技術、管理等各方面給予支持;
近年來,汽車金融零售貸款業務規模快速擴張,資產總額穩定增長,資產質量良好,資本充足;
行業整體營業收入快速增長,盈利水平不斷提升,盈利能力強。
關注
由於我國汽車金融公司的資本規模相對較小等原因,汽車金融公司主要依靠銀行授信獲得資金,缺乏長期穩定的融資渠道,且一般存在比較明顯的資金期限錯配現象,流動性風險管理難度較大;
汽車金融公司的業務開展與汽車銷量息息相關,2017年以來我國汽車銷量增速明顯放緩,對汽車金融公司業務發展將產生一定的負面影響;
由於我國汽車金融公司大多隸屬於各汽車集團,大部分汽車金融公司貸款投放主要是為本集團客戶服務,業務模式和業務范圍有待進一步拓寬。
一、汽車金融行業概述
我國汽車消費信貸起步於1995年,銀行、保險公司(車貸險)、汽車經銷商及生產廠家四方合作,成為推動汽車消費信貸發展的主要模式。隨著汽車價格不斷下降,加之國內徵信體系不健全,導致汽車貸款壞賬逐漸暴露,汽車貸款不良率大幅上升,保險公司逐漸從該領域退出,銀行業也收緊了汽車貸款業務。此後,我國政府開始嘗試通過大型跨國汽車公司組建汽車金融公司,引入西方國家先進的汽車消費信貸理念和運營模式,推動我國汽車金融服務行業發展。
2004年8月,在中國人民銀行與中國銀監會頒布《汽車貸款管理辦法》的背景下,我國第一家汽車金融公司上汽通用汽車金融有限責任公司在上海成立,標志著中國汽車金融行業開始向汽車金融服務公司主導的專業化時期轉換。此後,中國銀監會針對汽車金融公司出台了一系列管理辦法,並專門成立中國銀行(601988,股吧)業協會汽車金融專業委員會,進一步規范汽車金融相關業務,中國汽車金融開始向專業化、規模化方向發展,並形成了銀行與汽車金融公司全面競爭格局。截至目前,中國銀監會共批准設立了25家汽車金融公司;這些汽車金融公司普遍是依靠一家汽車廠商主要出資成立,幾乎全部的合資品牌汽車廠商都將旗下汽車金融公司引入中國市場,大部分自主品牌汽車廠商也已成立或正在籌建汽車金融公司。
目前,汽車金融服務已是世界流行的汽車銷售方式,隨著八零後、九零後逐漸成為消費主力軍,按揭貸款購車的模式已逐漸在我國推廣開來。基於與廠商的天然聯系,汽車金融公司在維護用戶關系、拓展消費者汽車信貸需求方面有著得天獨厚的優勢,同時也為經銷商、廠家的銷售提供了有效支持。便捷的汽車金融服務降低了消費者購車的難度,激發了消費慾望,反過來對我國的汽車產銷量亦產生良性效應。
截至2017年末,我國25家汽車金融公司資產總額為7447.29億元,較2016年末增長29.99%,其中零售貸款余額5603.22億元;負債總額6404.81億元,行業資產負債率86.00%;資本充足率17.17%,流動性比例154.89%,不良貸款率0.25%,撥備覆蓋率658.61%,監管指標保持良好水平。
二、汽車行業發展概況
汽車金融公司的業務發展與汽車行業發展息息相關。在2015年底推出的汽車購置稅優惠政策的激勵下,2016年國內汽車消費市場蓬勃發展。2017年,受購置稅優惠幅度減小、新能源汽車政策調整等因素的影響,我國汽車行業面臨一定的壓力;汽車產銷量分別完成2901.54萬輛和2887.89萬輛,同比分別增長3.19%和3.04%,增速分別比2016年同期回落11.27個百分點和10.61個百分點;其中乘用車產銷分別完成2480.67萬輛和2471.83萬輛,同比分別增長1.58%和1.40%。整體而言,2017年我國乘用車產銷增速明顯放緩,是2008年以來年度最低增長水平。
2018年以來,我國汽車銷售的頹勢進一步加劇,這一方面是由於我國之前年度車市持續快速增長帶來的高基數所導致的增長壓力;另一方面,汽車消費與經濟周期關聯密切,宏觀經濟下行、居民消費慾望降低無疑都會對汽車銷量產生不小的負面影響。我國汽車銷量向來有「金九銀十」的說法,然而2018年9月狹義乘用車銷量190.45萬輛,同比下降13.2%,整個三季度的汽車銷量都是負增長的;2018年10月,狹義乘用車銷量195.3萬輛,同比下降13.1%;至此,「金九銀十」全部失靈。整體而言,2018年我國汽車銷量出現負增長幾成定局,未來低增長率恐成為發展常態。
值得注意的是,受中美貿易戰等因素的影響,2018年以來,美系車在我國的市場份額明顯下降,日系、德系車市場佔有率則有所回升。未來我國進口汽車關稅下調是大勢所趨,2018年7月我國進口整車關稅就從25%降至15%,進口車國內售價下調8%,這會加劇進口車與合資車之間的競爭程度,合資車的競爭力或被削弱,弱勢合資車企可能將被淘汰,對相關汽車金融公司的影響需要關注。
三、行業監管與行業政策回顧
目前,我國汽車金融公司主要受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汽車金融公司的設立、變更及終止,業務范圍以及相關監管辦法主要由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及中國人民銀行進行規范。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汽車金融公司的資本充足率、貸款集中度、關聯交易授信余額等做了嚴格規定,並要求汽車金融公司實行信用風險資產五級分類制度,及時足額計提資產減值准備。汽車金融公司需定期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相應的財務報表及監管數據。此外,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在必要時有權對汽車金融公司進行現場檢查。
2017年10月13日,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現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汽車貸款管理辦法》(2017年修訂)(以下簡稱「新管理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同時廢止2004年發布的《汽車貸款管理辦法》。新管理辦法對汽車貸款的相關政策做出調整:貸款發放單位門檻降低,把農信社列入了可發放的范疇;只要持有營業執照或其他證明主體資格文件的,例如個體工商戶、企業分公司,均可以申請汽車貸款,這使得汽車金融機構的客戶類型和來源得到了擴展;允許審慎引入外部信用評級,特別是對於信用良好、確能償還貸款的借款人,可以不提供擔保;規定貸款人應直接或委託指定經銷商受理汽車貸款申請,明確了委託經銷商受理汽車貸款申請的合法性;二手車定義從「到規定報廢年限一年以前」變更為「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准之前」,預期未來新能源汽車和二手車金融會迎來利好;另外,將不再直接規定汽車貸款最高發放比例,由監管機構視實際情況另行規定。
2017年11月8日,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現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發布《關於調整汽車貸款有關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落實調整經濟結構的政策,釋放多元化消費潛力,推動綠色環保產業經濟發展,以提升汽車消費信貸市場供給。《通知》對汽車貸款政策做出了進一步調整:自用傳統動力汽車貸款最高發放比例為80%,商用傳統動力汽車貸款最高發放比例為70%;自用新能源汽車貸款最高發放比例為85%,商用新能源汽車貸款最高發放比例為75%;二手車貸款最高發放比例為70%。總體而言,新管理辦法和《通知》的實施將進一步釋放汽車貸款動能,促進國內汽車消費,促進汽車金融的良性發展。
四、行業內競爭情況
目前,市場上從事汽車消費信貸業務的機構主要包括銀行、汽車金融公司、汽車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和融資租賃公司,同時隨著汽車金融行業的發展,消費金融公司、互聯網金融公司以及小貸公司也逐漸開始介入,加劇了行業的競爭。2017年,汽車金融公司占我國汽車金融市場份額的52%,銀行的市場份額為34%。
由於汽車金融公司大多隸屬於各汽車集團,大多數汽車金融公司貸款投放主要是為本集團客戶服務,面臨的市場競爭主要是各汽車品牌之間的競爭。上汽通用汽車金融有限責任公司目前是市場份額最大的汽車金融公司;豐田汽車(中國)有限公司、大眾汽車金融(中國)有限公司、寶馬汽車金融(中國)有限公司、福特汽車金融(中國)有限公司等外資金融公司占據一定規模的市場份額;中資汽車金融公司起步較晚,規模不大。
商業銀行依託於其雄厚的資金實力,幾乎涉足了汽車行業全產業鏈的金融服務領域,是汽車金融公司最大的競爭對手。但由於汽車金融服務較傳統信貸業務來講比較零散,因此並未吸引國有大型銀行過多介入。銀行在汽車信貸業務中最大的競爭優勢,在於其憑借自身雄厚的資金實力,能夠降低資金成本,最大程度地攫取利差空間。但銀行的劣勢在於,發放貸款時對抵押物和擔保的要求較嚴格,且對於車輛的風險評估和處置變現相對經驗不足;相比之下,汽車金融公司具有較強的專業性、高效的審批流程和優質的服務態度,因此在市場佔有率上有明顯提升的同時還能保持較低的不良貸款率,顯示出其較強的風險控制能力。現在監管政策放鬆了對抵押物的要求,汽車金融公司可以憑借自身的風控能力,針對信用良好的客戶開發相應的無抵押擔保貸款產品,在開發市場的同時,有能力繼續保持較低的壞賬水平,這是汽車金融公司最大的優勢所在。
五、汽車金融公司經營分析
汽車金融公司主營業務以庫存融資和零售貸款為主,融資租賃規模較小,但發展空間較大。近年來,隨著汽車金融行業的快速發展,汽車金融公司資產規模逐年增長,零售貸款佔比較高且逐年提升,成為汽車金融公司最主要的利息收入來源。
1、2017年資產增速回落,零售貸款在資產中佔比持續提升,是最主要的收入來源。
近年來,汽車金融公司的資產規模穩定增長。但值得注意的是,汽車金融公司資產增速在2016年明顯上升,在2017年卻有所下降(見圖1),這主要是由於:2015年10月,對1.6升及1.6升以下排量乘用車推出購置稅減半優惠政策,計劃到2016年底恢復10%稅率徵收,受此政策影響,我國汽車銷量在2016年得以明顯增長,2017年則明顯回落。汽車金融公司的資產端以汽車貸款為主,此類資產規模與汽車銷量息息相關。
從信用等級遷移情況來看,出於對汽車金融行業的看好以及對其相關股東背景因素的考量,2017年國內評級機構將寶馬、豐田、大眾、福特、東風日產5家汽車金融公司的信用等級由AA+上調至AAA。2018年,汽車金融公司信用級別整體保持穩定,僅聯合資信將大眾汽車金融主體級別由AA+上調至AAA、上海新世紀將奇瑞徽銀汽車金融主體級別由AA上調至AA+。
七、展望
目前,汽車銷量增速減緩對汽車金融公司業務發展已產生了一定的負面影響。根據少數汽車金融公司已經公布的2018年最新一期數據,我們在對數據進行整理和分析後發現,汽車金融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已經初顯「縮表」趨勢,資產規模較年初有所減少。
銀行業的「縮表」是金融去杠桿、擠掉資金端同業負債的「水分」所致,部分銀行由於資產端的非標投資規模較大,投資期限長且難以壓降,「剛性負債」特徵明顯,迫於監管政策的壓力,被動調整資產負債結構。相比之下,汽車金融公司的「縮表」原因則有所不同,其資產總規模的下降主要就是由於貸款凈額負增長引起的,進而降低資金端的融資力度。因此,汽車金融公司對於資產負債結構的調整是主動的,靈活性高。考慮到我國汽車金融滲透率持續上升的態勢、之前年度汽車金融公司良好的資產質量水平和盈利能力,以及汽車金融公司的股東資金實力,我們認為未來一年內汽車金融公司的信用風險展望為穩定。
聯合資信
聯合資信始創於2000年,是中國信用評級行業的領先機構,資質完備、規模領先,致力於為資本市場投資者、監管機構、發行人及其他參與各方提供獨立、客觀、公正、科學的信用評級服務。
聯合資信是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等監管部門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是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理事單位、中國人民銀行下屬綠色金融專業委員會理事單位、國際資本市場協會(ICMA)的會員、ICMA的綠色債券原則(GBP)觀察員機構以及氣候債券倡議組織(CBI)的合作研究機構。
Ⅲ 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汽車金融公司的監督管理,促進我國汽車金融業的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汽車金融公司,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監會)批准設立的,為中國境內的汽車購買者及銷售者提供金融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三條汽車金融公司名稱中應標明「汽車金融」字樣。未經中國銀監會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汽車金融業務,不得在機構名稱中使用「汽車金融」、「汽車信貸」等字樣。
第四條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汽車金融公司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設立汽車金融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出資人;
(二)具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注冊資本;
(三)具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公司章程;
(四)具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汽車金融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
(五)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業務操作、風險管理等制度;
(六)具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七)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六條汽車金融公司的出資人為中國境內外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其中主要出資人須為生產或銷售汽車整車的企業或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七條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中至少應有1名出資人具備5年以上豐富的汽車金融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經驗。
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如不具備前款規定的條件,至少應為汽車金融公司引進合格的專業管理團隊。
第八條非金融機構作為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最近1年的總資產不低於8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年營業收入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二)最近1年年末凈資產不低於資產總額的3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三)經營業績良好,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五)遵守注冊所在地法律,近2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六)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汽車金融公司股權(中國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並在擬設公司章程中載明;
(七)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九條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為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除應具備第八條第三項至第六項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注冊資本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的條件。
第十條汽車金融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5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注冊資本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
中國銀監會根據汽車金融業務發展情況及審慎監管的需要,可以調高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第十一條汽車金融公司的設立須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申請設立汽車金融公司,應由主要出資人作為申請人,按照《中國銀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材料目錄和格式要求》的具體規定,提交籌建、開業申請材料。申請材料以中文文本為准。
第十二條未經中國銀監會批准,汽車金融公司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第十三條中國銀監會對汽車金融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核准制度。
第十四條汽車金融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報經中國銀監會批准:
(一)變更公司名稱;
(二)變更注冊資本;
(三)變更住所或營業場所;
(四)調整業務范圍;
(五)改變組織形式;
(六)變更股權或調整股權結構;
(七)修改章程;
(八)變更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九)合並或分立;
(十)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第十五條汽車金融公司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經中國銀監會批准後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並或分立需要解散;
(四)其他法定事由。
第十六條汽車金融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中國銀監會批准,可向法院申請破產:
(一)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自願或應其債權人要求申請破產;
(二)因解散或被撤銷而清算,清算組發現汽車金融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應當申請破產。
第十七條汽車金融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被宣告破產而終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十八條汽車金融公司設立、變更、終止和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的行政許可程序,按照《中國銀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經中國銀監會批准,汽車金融公司可從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人民幣業務:
(一)接受境外股東及其所在集團在華全資子公司和境內股東3個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二)接受汽車經銷商采購車輛貸款保證金和承租人汽車租賃保證金;
(三)經批准,發行金融債券;
(四)從事同業拆借;
(五)向金融機構借款;
(六)提供購車貸款業務;
(七)提供汽車經銷商采購車輛貸款和營運設備貸款,包括展示廳建設貸款和零配件貸款以及維修設備貸款等;
(八)提供汽車融資租賃業務(售後回租業務除外);
(九)向金融機構出售或回購汽車貸款應收款和汽車融資租賃應收款業務;
(十)辦理租賃汽車殘值變賣及處理業務;
(十一)從事與購車融資活動相關的咨詢、代理業務;
(十二)經批准,從事與汽車金融業務相關的金融機構股權投資業務;
(十三)經中國銀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條汽車金融公司發放汽車貸款應遵守《汽車貸款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汽車金融公司經營業務中涉及外匯管理事項的,應遵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汽車金融公司應按照中國銀監會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內控指引和風險管理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全面有效的風險管理體系。
第二十三條汽車金融公司應遵守以下監管要求:
(一)資本充足率不低於8%,核心資本充足率不低於4%;
(二)對單一借款人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5%;
(三)對單一集團客戶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
(四)對單一股東及其關聯方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該股東在汽車金融公司的出資額;
(五)自用固定資產比例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40%。
中國銀監會可根據監管需要對上述指標做出適當調整。
第二十四條汽車金融公司應按照有關規定實行信用風險資產五級分類制度,並應建立審慎的資產減值損失准備制度,及時足額計提資產減值損失准備。未提足准備的,不得進行利潤分配。
第二十五條汽車金融公司應按規定編制並向中國銀監會報送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中國銀監會要求的其他報表。
第二十六條汽車金融公司應建立定期外部審計制度,並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將經法定代表人簽名確認的年度審計報告報送公司注冊地的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
第二十七條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必要時可指定會計師事務所對汽車金融公司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風險狀況、內部控制制度及執行情況等進行審計。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要求汽車金融公司更換專業技能和獨立性達不到監管要求的會計師事務所。
第二十八條汽車金融公司如有業務外包需要,應制定與業務外包相關的政策和管理制度,包括業務外包的決策程序、對外包方的評價和管理、控制業務信息保密性和安全性的措施和應急計劃等。汽車金融公司簽署業務外包協議前應向注冊地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業務外包協議的主要風險及相應的風險規避措施等。
第二十九條汽車金融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銀監會將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其行為嚴重危及公司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中國銀監會可區別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暫停業務、限制股東權利等監管措施。
第三十條汽車金融公司已經或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客戶合法權益的,中國銀監會將依法對其實行接管或促成機構重組。汽車金融公司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不撤銷將嚴重危害金融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中國銀監會將予以撤銷。
第三十一條汽車金融公司可成立行業性自律組織,實行自律管理。自律組織開展活動,應當接受中國銀監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第二條所稱中國境內,是指中國大陸,不包括港、澳、台地區;所稱銷售者,是指專門從事汽車銷售的經銷商,不包括汽車製造商及其他形式的汽車銷售者。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第六條所稱主要出資人是指出資數額最多並且出資額不低於擬設汽車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資人。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第十九條所稱汽車融資租賃業務,是指汽車金融公司以汽車為租賃標的物,根據承租人對汽車和供貨人的選擇或認可,將其從供貨人處取得的汽車按合同約定出租給承租人佔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動。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第十九條所稱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人和供貨人為同一人的融資租賃方式。即承租人將自有汽車出賣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再將該汽車從出租人處租回的融資租賃形式。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第二十三條所稱關聯方是指《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所界定的關聯方。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第二十三條有關監管指標的計算方法遵照中國銀監會非現場監管報表指標體系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所稱汽車是指我國《汽車產業發展政策》中所定義的道路機動車輛(摩托車除外)。汽車金融公司涉及推土機、挖掘機、攪拌機、泵機等非道路機動車輛金融服務的,可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由中國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03年第4號)及《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銀監發〔2003〕23號)同時廢止。
Ⅳ 消費金融公司的業務范圍
《試點辦法》規定,消費金融公司可經營的業務包括:個人耐用消費品貸款,一般用途個人消費貸款,信貸資產轉讓,境內同業拆借,向境內金融機構借款,經批准發行金融債券,與消費金融相關的咨詢、代理業務,銀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個人耐用消費品貸款是指消費金融公司通過經銷商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買約定的家用電器、電子產品等耐用消費品(不包括房屋和汽車)的貸款。一般用途個人消費貸款是指消費金融公司直接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個人及家庭旅遊、婚慶、教育、裝修等消費事項的貸款。 消費金融公司即將助力擴內需
當出口貿易無法實現經濟增長、投資市場行情無法預測之時,在我國宏觀經濟的三駕馬車中,也許只有擴大消費才能擴大內需,從而更好地刺激經濟復甦。在此背景下,銀監會昨日宣布,向社會公眾徵求對《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試點辦法》)的意見,並擬在北京、天津、上海、成都設立消費金融公司試點。
據了解,所謂消費金融公司,主要的特點是在不吸收公眾存款的前提下,為無法從銀行渠道獲得融資的客戶提供小額無擔保無抵押貸款。在CPI、PPI連續三個月出現下降,數據所反映出的居民消費意願持續低迷的狀態下,無擔保無抵押的小額貸款能夠成為刺激消費的原動力嗎?與以往的消費信貸服務公司相比,消費金融公司的優勢和不足又是什麼?本報對此將一一解讀。 出資人為境內外金融機構最低3億元可注冊消費公司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10%
銀監會相關人士昨日表示,所謂消費金融公司,就是指經銀監會批准,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不吸收公眾存款,以小額、分散為原則,為中國境內居民個人提供以消費為目的的貸款的非銀行金融機構。而消費金融公司所發放的貸款,主要用於客戶購買個人耐用消費品。個人耐用消費品貸款是指消費金融公司通過經銷商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買約定的家用電器、電子產品等耐用消費品(不包括房屋和汽車)的貸款。
據銀監會透露,在我國目前從事消費信貸服務的金融機構類型很少,只有商業銀行、汽車金融公司兩類機構,消費貸款占貸款總額的比例不到12%,而且消費信貸業務品種也少之又少,主要是以住房按揭貸款、汽車貸款和信用卡業務為主。以耐用消費品為對象的無擔保無抵押的小額消費信貸只有個別商業銀行和擔保公司聯合辦理過,但是這類信貸一般規模小、手續繁瑣、專業化程度低、效率不高。 此類公司主要出資人為境內外金融機構及銀監會認可的其他出資人。《試點辦法》對主要出資人制定了嚴格的准入條件。例如具有5年以上消費金融領域的從業經驗,資產總額不低於800億元人民幣,連續兩個會計年度盈利,3年內不轉讓出資等。對於境外金融機構,還必須符合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處兩年以上,且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已與銀監會建立良好的監管合作機制等。
知情人士表示,《試點辦法》將徵求全社會各界意見,時間為一個月。而在銀監會發布此消息之前,已經有包括境內外多家金融機構和企業在爭取設立此類公司的資格。但由於首批試點僅在北京、天津、上海、成都4個城市開展,且每個城市僅試點一家公司,究竟誰有資格成為首批消費金融公司的股東,還要看試點公司的運行情況。 消費金融公司最低注冊資本要求為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這是參考了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注冊資本要求,並考慮到消費金融公司在初期業務經營中實現盈虧平衡的需要而制定的最低資本要求。另外,非金融機構還應具備凈資產率不低於30%的條件。
按照銀監會此前對汽車金融公司注冊資本的要求,汽車金融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5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注冊資本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為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應當具備注冊資本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的條件。 由於此類公司不吸收存款,因此監管層將對公司的資本充足率做較高要求。《試點辦法》制定了不低於10%的資本充足率標准,另外還制定了不低於100%的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以及不高於資本總額100%的同業拆借資金比例。
雖然目前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標准尚為8%,但各銀行實際是按照10%的既定目標去完成的。據記者了解,國際上很多歷史悠久的銀行資本充足率達標線高達13%。另據相關人士透露,銀監會要求金融公司的不良率控制在5%以下,這個比例與商業銀行不良率沒有太大區別。 為防止消費者過度消費,《試點辦法》規定,消費金融公司向個人發放消費貸款的余額不得超過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而對於此類貸款的利率,銀監會表示,雖然是按借款人的風險等級定價,但最高不得超過央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
按照規定,貸款利率較央行基準利率上浮超過4倍即為高利貸,消費金融公司在此剛巧打了擦邊球。但4倍的利率在同等產品中已經屬於非常高的利率水平,因此不少專家在接受采訪時都認為,如果消費金融公司能夠在境內試點成功並且獲得很大的客流量,那麼這個公司本身的股東都將靠高息收益賺得盆滿缽溢。
「擴大內需的關鍵是擴大消費」
銀監會出台《試點辦法》並非一蹴而就。據記者了解,早在去年,有關銀監會將成立消費金融公司的消息就被媒體曝出。在這一點上,銀監會昨日表示,事實上,從2007年底開始,銀監會就對國內外消費金融行業的發展情況進行了研究。
針對此次《試點辦法》的出台,銀監會認為,這是為了貫徹我國進一步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增長的戰略方針,通過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務以促進消費需求的增長,增強消費對經濟發展的拉動作用。
消費金融公司此時成立意義重大,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3.57,0.07,2.00%)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在宏觀方面,擴大內需的核心是擴大消費。成立消費金融公司,最直觀的方面是擴大消費,為不同客戶群體提供個性化服務,同時為金融市場增加產品的種類和數量。
而參股或控股的金融機構,可通過消費公司貸款利息收益獲得更高的盈利點。
「銀行不能滿足所有融資需求」
「銀行不能滿足所有融資需求,這時就需要有一個金融機構給在銀行貸不到錢的客戶辦理融資業務。」北京大學中國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呂隨啟這樣表示。他介紹,所謂消費金融公司就是以前財務公司的升級版。
據記者了解,所謂財務公司,就是由大型企業集團投資成立的為本集團提供金融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財務公司經營的金融業務大體上可分為融資、投資和中介三大塊。而這里提到的「融資」主要是發行企業債券和從事同業拆借,客戶群體為企業主。對此《試點辦法》顯示,與商業銀行相比,消費金融公司的目標客戶是有穩定收入的中低端個人客戶,包括年輕人群、年輕家庭,或需要將家用電器等消費品更新換代的家庭。
「消費金融公司的主要任務是向從銀行或其他渠道借不到款的客戶提供資金,用於消費。由於一些客戶的信用記錄存在問題,所以金融公司要收取較高利息來控制自身的資金風險。」呂隨啟表示。
對於利用消費金融公司來刺激消費實現擴大內需的言論,呂隨啟並不認同。他認為消費金融公司的成立和刺激消費無關,「這僅是金融體系的一次完善」。 無論如何,將成立消費金融公司的消息讓很多短時間內有貸款需求的人看到了希望。如果一切運行順利,此類公司將在6月份正式參與到百姓生活中。但如果此類金融公司貸款所收利息按4倍於央行同期貸款利率收取,金融公司內部的利潤分配問題將成為新的關注點。
在金融公司的股東身份問題上,盡管銀監會公布了出資人主要為境內外金融機構,但也為其他機構介入消費金融公司預留了空間——《試點辦法》規定,銀監會認可的其他出資人也可入股消費金融公司。
「這畢竟是個新的東西,監管層對此類公司監管經驗不足,將面臨巨大挑戰,其中最難檢測的就是股東信息披露及股東利潤是否存在沖突的問題。」呂隨啟表示,他認為,在股東構成方面,如果是實業資本和金融資本一起做股東,存在的問題將更多更復雜。另外,違約風險和違約率如何有效控制避免形成壞賬,也是令監管層「頭疼」的問題。
與同級產品大比拼
消費信貸VS信用卡 據銀監會相關人士介紹,消費金融公司為客戶提供的貸款服務與信用卡業務為客戶提供的貸款服務雖然從理論上比較相似,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有很大區別。
「一般來說,信用卡消費屬於透支消費,就是客戶先用自己擁有的額度進行消費,過50天之後再把錢還給銀行。而消費金融公司的貸款原理分為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客戶在進行消費時發現資金不夠,到金融公司申請貸款,金融公司在核實貸款者信用記錄後,將這筆貸款直接劃給客戶需要支付的商家;當客戶在這個金融公司有過良好的貸款記錄後再次貸款時,金融公司可以直接把資金貸給客戶,由客戶按照自己的需求將錢用於消費。」在闡述消費金融公司和信用卡業務的區別時,銀監會人士這樣表示。她說,為防止一般用途個人消費貸款被挪做他用,銀監會還要求,該項貸款的額度不得超過以往對該借款人發放單筆貸款的最高額度。
而在具體的貸款還款細節上,二者也有很大不同。首先是貸款額度上,目前很多銀行為符合條件的客戶發放較高額度的信用卡,一些信用卡金卡額度甚至高達百萬元;而消費金融公司向個人發放消費貸款的余額不得超過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也就是說,如果客戶月收入5000元,那麼金融公司一次性發放給他的貸款最多不超過2.5萬元。
其次,在一筆貸款業務的還款時間上,信用卡的還款時間是30天左右,商場分期付款最長為36個月。而據相關人士介紹,金融公司如果開設,還款期限可能為1年。由此出現了新的區別:信用卡在規定還款期內是不需要支付貸款利息的,而金融公司規定貸款利率按借款人的風險定價,但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
消費信貸VS銀行無擔保產品 其實在消費金融公司試點之前,境內已經有一些銀行推出了所謂「無擔保、無抵押」的小額貸款業務。例如渣打銀行此前推出的「現貸派」貸款產品,這款產品對客戶身份的要求是每月稅前收入3000元,只要滿足這一個條件,同時客戶在央行信用記錄良好,即可獲得最高30萬元的貸款,最長使用期限為4年。相比之下,消費金融公司的優點是沒對消費者月收入進行硬性規定,它巧妙地將月收入與貸款額度聯系在了一起。
和消費金融公司客戶貸款的目的相同,「現貸派」產品也是用於小額個人或家庭消費,如結婚、裝修、旅遊、進修、購置家電等。除渣打銀行外,花旗銀行也有一款類似的小額貸款業務「幸福時貸」,基本上均是針對年輕人大宗購買、留學深造、蜜月旅行等消費需求。但據記者了解,這些看上去沒有更多附加條件的小額貸款,需要客戶支付較高的利率,年利率一般在7%-9%之間,雖低於消費金融貸款,但服務費率不掉身價:「現貸派」與「幸福時貸」都採用固定利率,並按月收取貸款本金0.49%的賬戶管理費。
相比之下,消費信貸最大的優點是:客戶只要信用記錄良好,就可在短時間內獲得貸款,最快一筆業務只需半小時。而銀行無擔保產品雖然「看上去很美」,可實際申請卻要客戶等待很長時間,辦理業務的手續非常復雜。
消費信貸VS典當行小額貸款 雖然都是小額貸款,但消費信貸和典當行對客戶提供的服務差別很大。從資金合算的角度來講,消費信貸平均一年的貸款期限超過了典當行最佳貸款期限3個月的「底線」。
之所以這樣說,是因為相關專家算的一筆賬:以消費者在銀行做房地產類一年期的貸款舉例,銀行貸款利息加上評估費大約需交貸款額的9%左右,這是一筆一次性的費用,而到典當行抵押兌現,3個月的月息是9.6%左右。「因此說,以3個月為期限,從費用和效率上來說,典當融資要明顯比銀行合算。但是超過了3個月,典當的費用就會超過銀行貸款費用。」
與此同時,消費信貸可以實現無擔保無抵押貸款,可典當行在這方面是「不見兔子不撒鷹」——必須拿到客戶可以用來抵押的票據或車輛才肯放貸。
消費信貸VS小額貸款公司 消費金融公司所面對的人群主要是城市工作的中低收入居民,並沒有將融資大門朝中小企業和涉農企業敞開。
與之相比,此前在多個省市都已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似乎貸款范圍更廣泛。據了解,小額貸款公司的貸款對象重點放在從事種植業(如蔬菜大棚)、養殖業、林果業、農副產品加工業(如玉米和果脯深加工)、農村流通業(如物流、運輸業等)的生產者和經營者身上。
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機制,既不同於商業銀行,也不同於農信社。
小額貸款公司的注冊資本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由出資人或發起人一次足額繳納,它不進行任何形式的內外部集資和吸收公眾存款。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50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1000萬元。單一自然人、企業法人、其他社會組織及其關聯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10%,這些指標都低於消費金融公司。 另外,與民間信貸中比較常見的高利貸形式相比,消費信貸不但從利率上有優勢,而且從地位上也有優勢。雖然相關人士一直倡導民間信貸陽光化,但真正實現陽光化還要走很長的路,而消費金融公司直接受銀監會監管,一成立就是「正規軍」。另外,在催款方式上,高利貸作風一貫被指為粗暴,但在銀監會的《試點辦法》中,明確提到「不得以威脅、恐嚇等手段催收貸款」。
Ⅳ 融資性擔保公司股東的股權是否必須到位
是的。
雖然現在實行認繳制度,但融資擔保公司不在此列。
融資性擔保公司股東的投資必須到位。它屬於27個必須實繳行業中的第23位。
參考文獻:
《國務院關於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
1、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商業銀行
3、外資銀行
4、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5、信託公司
6、財務公司
7、金融租賃公司
8、汽車金融公司
9、消費金融公司
10、貨幣經紀公司
11、村鎮銀行
12、貸款公司
13、農村信用合作聯社
14、農村資金互助社
15、證券公司
16、期貨公司
17、基金管理公司
18、保險公司
19、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
20、外資保險公司
21、直銷企業
22、對外勞務合作企業
23、融資性擔保公司
24、勞務派遣企業
25、典當行
26、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27、小額貸款公司
Ⅵ 汽車金融公司的條例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8年第1號
《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
2008年第1號
《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於2007年12月27日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64次主席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劉明康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汽車金融公司的監督管理,促進我國汽車金融業的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 汽車金融公司名稱中應標明「汽車金融」字樣。未經中國銀監會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汽車金融業務,不得在機構名稱中使用「汽車金融」、「汽車信貸」等字樣。
第四條 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汽車金融公司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設立汽車金融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出資人;
(二)具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注冊資本;
(三)具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公司章程;
(四)具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汽車金融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
(五)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業務操作、風險管理等制度;
(六)具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七)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六條 汽車金融公司的出資人為中國境內外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其中主要出資人須為生產或銷售汽車整車的企業或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七條 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中至少應有1名出資人具備5年以上豐富的汽車金融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經驗。
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如不具備前款規定的條件,至少應為汽車金融公司引進合格的專業管理團隊。
第八條 非金融機構作為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總資產不低於8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年營業收入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二)年末凈資產不低於資產總額的3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三)經營業績良好,且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五)遵守注冊所在地法律,近2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六)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汽車金融公司股權(中國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並在擬設公司章程中載明;
(七)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九條 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為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除應具備第八條第三項至第六項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注冊資本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的條件。
第十條 汽車金融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 5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注冊資本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
中國銀監會根據汽車金融業務發展情況及審慎監管的需要,可以調高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第十一條 汽車金融公司的設立須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申請設立汽車金融公司,應由主要出資人作為申請人,按照《中國銀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材料目錄和格式要求》的具體規定,提交籌建、開業申請材料。申請材料以中文文本為准。
第十二條 未經中國銀監會批准,汽車金融公司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第十三條 中國銀監會對汽車金融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核准制度。
第十四條 汽車金融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報經中國銀監會批准:
(一)變更公司名稱;
(二)變更注冊資本;
(三)變更住所或營業場所;
(四)調整業務范圍;
(五)改變組織形式;
(六)變更股權或調整股權結構;
(七)修改章程;
(八)變更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九)合並或分立;
(十)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第十五條 汽車金融公司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經中國銀監會批准後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並或分立需要解散;
(四)其他法定事由。
第十六條 汽車金融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中國銀監會批准,可向法院申請破產:
(一)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自願或應其債權人要求申請破產;
(二)因解散或被撤銷而清算,清算組發現汽車金融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應當申請破產。
第十七條 汽車金融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被宣告破產而終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十八條 汽車金融公司設立、變更、終止和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的行政許可程序,按照《中國銀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經中國銀監會批准,汽車金融公司可從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人民幣業務:
(一)接受境外股東及其所在集團在華全資子公司和境內股東3個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二)接受汽車經銷商采購車輛貸款保證金和承租人汽車租賃保證金;
(三)經批准,發行金融債券;
(四)從事同業拆借;
(五)向金融機構借款;
(六)提供購車貸款業務;
(七)提供汽車經銷商采購車輛貸款和營運設備貸款,包括展示廳建設貸款和零配件貸款以及維修設備貸款等;
(八)提供汽車融資租賃業務(售後回租業務除外);
(九)向金融機構出售或回購汽車貸款應收款和汽車融資租賃應收款業務;
(十)辦理租賃汽車殘值變賣及處理業務;
(十一)從事與購車融資活動相關的咨詢、代理業務;
(十二)經批准,從事與汽車金融業務相關的金融機構股權投資業務;
(十三)經中國銀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條 汽車金融公司發放汽車貸款應遵守《汽車貸款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汽車金融公司經營業務中涉及外匯管理事項的,應遵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汽車金融公司應按照中國銀監會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內控指引和風險管理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全面有效的風險管理體系。
第二十三條 汽車金融公司應遵守以下監管要求:
(一)資本充足率不低於8%,核心資本充足率不低於4%;
(二)對單一借款人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5%;
(三)對單一集團客戶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
(四)對單一股東及其關聯方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該股東在汽車金融公司的出資額;
(五)自用固定資產比例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40%。
中國銀監會可根據監管需要對上述指標做出適當調整。
第二十四條 汽車金融公司應按照有關規定實行信用風險資產五級分類制度,並應建立審慎的資產減值損失准備制度,及時足額計提資產減值損失准備。未提足准備的,不得進行利潤分配。
第二十五條 汽車金融公司應按規定編制並向中國銀監會報送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中國銀監會要求的其他報表。
第二十六條 汽車金融公司應建立定期外部審計制度,並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將經法定代表人簽名確認的年度審計報告報送公司注冊地的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
第二十七條 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必要時可指定會計師事務所對汽車金融公司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風險狀況、內部控制制度及執行情況等進行審計。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要求汽車金融公司更換專業技能和獨立性達不到監管要求的會計師事務所。
第二十八條 汽車金融公司如有業務外包需要,應制定與業務外包相關的政策和管理制度,包括業務外包的決策程序、對外包方的評價和管理、控制業務信息保密性和安全性的措施和應急計劃等。汽車金融公司簽署業務外包協議前應向注冊地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業務外包協議的主要風險及相應的風險規避措施等。
第二十九條 汽車金融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銀監會將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其行為嚴重危及公司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中國銀監會可區別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暫停業務、限制股東權利等監管措施。
第三十條 汽車金融公司已經或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客戶合法權益的,中國銀監會將依法對其實行接管或促成機構重組。汽車金融公司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不撤銷將嚴重危害金融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中國銀監會將予以撤銷。
第三十一條 汽車金融公司可成立行業性自律組織,實行自律管理。自律組織開展活動,應當接受中國銀監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第二條所稱中國境內,是指中國大陸,不包括港、澳、台地區;所稱銷售者,是指專門從事汽車銷售的經銷商,不包括汽車製造商及其他形式的汽車銷售者。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第六條所稱主要出資人是指出資數額最多並且出資額不低於擬設汽車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資人。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第十九條所稱汽車融資租賃業務,是指汽車金融公司以汽車為租賃標的物,根據承租人對汽車和供貨人的選擇或認可,將其從供貨人處取得的汽車按合同約定出租給承租人佔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動。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第十九條所稱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人和供貨人為同一人的融資租賃方式。即承租人將自有汽車出賣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再將該汽車從出租人處租回的融資租賃形式。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第二十三條所稱關聯方是指《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所界定的關聯方。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第二十三條有關監管指標的計算方法遵照中國銀監會非現場監管報表指標體系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汽車是指我國《汽車產業發展政策》中所定義的道路機動車輛(摩托車除外)。汽車金融公司涉及推土機、挖掘機、攪拌機、泵機等非道路機動車輛金融服務的,可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03年第4號)及《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銀監發〔2003〕23號)同時廢止。
Ⅶ 汽車金融的管理辦法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2008 年第 1 號
《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於2007年12月27日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64次主席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 劉明康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汽車金融公司的監督管理,促進我國汽車金融業的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汽車金融公司,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監會)批准設立的,為中國境內的汽車購買者及銷售者提供金融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三條汽車金融公司名稱中應標明「汽車金融」字樣。未經中國銀監會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汽車金融業務,不得在機構名稱中使用「汽車金融」、「汽車信貸」等字樣。
第四條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汽車金融公司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機構設立、變更與終止
第五條設立汽車金融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出資人;
(二)具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注冊資本;
(三)具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公司章程;
(四)具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汽車金融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
(五)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業務操作、風險管理等制度;
(六)具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七)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六條汽車金融公司的出資人為中國境內外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其中主要出資人須為生產或銷售汽車整車的企業或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七條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中至少應有1名出資人具備5年以上豐富的汽車金融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經驗。
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如不具備前款規定的條件,至少應為汽車金融公司引進合格的專業管理團隊。
第八條非金融機構作為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最近1年的總資產不低於8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年營業收入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二)最近1年年末凈資產不低於資產總額的3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三)經營業績良好,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五)遵守注冊所在地法律,近2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六)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汽車金融公司股權(中國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並在擬設公司章程中載明;
(七)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九條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為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除應具備第八條第三項至第六項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注冊資本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的條件。
第十條汽車金融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5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注冊資本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
中國銀監會根據汽車金融業務發展情況及審慎監管的需要,可以調高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第十一條汽車金融公司的設立須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申請設立汽車金融公司,應由主要出資人作為申請人,按照《中國銀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材料目錄和格式要求》的具體規定,提交籌建、開業申請材料。申請材料以中文文本為准。
第十二條未經中國銀監會批准,汽車金融公司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第十三條中國銀監會對汽車金融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核准制度。
第十四條汽車金融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報經中國銀監會批准:
(一)變更公司名稱;
(二)變更注冊資本;
(三)變更住所或營業場所;
(四)調整業務范圍;
(五)改變組織形式;
(六)變更股權或調整股權結構;
(七)修改章程;
(八)變更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九)合並或分立;
(十)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第十五條汽車金融公司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經中國銀監會批准後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並或分立需要解散;
(四)其他法定事由。
第十六條汽車金融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中國銀監會批准,可向法院申請破產:
(一)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自願或應其債權人要求申請破產;
(二)因解散或被撤銷而清算,清算組發現汽車金融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應當申請破產。
第十七條汽車金融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被宣告破產而終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十八條汽車金融公司設立、變更、終止和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的行政許可程序,按照《中國銀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執行。
第三章業務范圍
第十九條經中國銀監會批准,汽車金融公司可從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人民幣業務:
(一)接受境外股東及其所在集團在華全資子公司和境內股東3個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二)接受汽車經銷商采購車輛貸款保證金和承租人汽車租賃保證金;
(三)經批准,發行金融債券;
(四)從事同業拆借;
(五)向金融機構借款;
(六)提供購車貸款業務;
(七)提供汽車經銷商采購車輛貸款和營運設備貸款,包括展示廳建設貸款和零配件貸款以及維修設備貸款等;
(八)提供汽車融資租賃業務(售後回租業務除外);
(九)向金融機構出售或回購汽車貸款應收款和汽車融資租賃應收款業務;
(十)辦理租賃汽車殘值變賣及處理業務;
(十一)從事與購車融資活動相關的咨詢、代理業務;
(十二)經批准,從事與汽車金融業務相關的金融機構股權投資業務;
(十三)經中國銀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條汽車金融公司發放汽車貸款應遵守《汽車貸款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汽車金融公司經營業務中涉及外匯管理事項的,應遵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第四章風險控制與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汽車金融公司應按照中國銀監會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內控指引和風險管理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全面有效的風險管理體系。
第二十三條汽車金融公司應遵守以下監管要求:
(一)資本充足率不低於8%,核心資本充足率不低於4%;
(二)對單一借款人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5%;
(三)對單一集團客戶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
(四)對單一股東及其關聯方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該股東在汽車金融公司的出資額;
(五)自用固定資產比例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40%。
中國銀監會可根據監管需要對上述指標做出適當調整。
第二十四條汽車金融公司應按照有關規定實行信用風險資產五級分類制度,並應建立審慎的資產減值損失准備制度,及時足額計提資產減值損失准備。未提足准備的,不得進行利潤分配。
第二十五條汽車金融公司應按規定編制並向中國銀監會報送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中國銀監會要求的其他報表。
第二十六條汽車金融公司應建立定期外部審計制度,並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將經法定代表人簽名確認的年度審計報告報送公司注冊地的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
第二十七條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必要時可指定會計師事務所對汽車金融公司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風險狀況、內部控制制度及執行情況等進行審計。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要求汽車金融公司更換專業技能和獨立性達不到監管要求的會計師事務所。
第二十八條汽車金融公司如有業務外包需要,應制定與業務外包相關的政策和管理制度,包括業務外包的決策程序、對外包方的評價和管理、控制業務信息保密性和安全性的措施和應急計劃等。汽車金融公司簽署業務外包協議前應向注冊地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業務外包協議的主要風險及相應的風險規避措施等。
第二十九條汽車金融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銀監會將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其行為嚴重危及公司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中國銀監會可區別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暫停業務、限制股東權利等監管措施。
第三十條汽車金融公司已經或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客戶合法權益的,中國銀監會將依法對其實行接管或促成機構重組。汽車金融公司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不撤銷將嚴重危害金融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中國銀監會將予以撤銷。
第三十一條汽車金融公司可成立行業性自律組織,實行自律管理。自律組織開展活動,應當接受中國銀監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第二條所稱中國境內,是指中國大陸,不包括港、澳、台地區;所稱銷售者,是指專門從事汽車銷售的經銷商,不包括汽車製造商及其他形式的汽車銷售者。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第六條所稱主要出資人是指出資數額最多並且出資額不低於擬設汽車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資人。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第十九條所稱汽車融資租賃業務,是指汽車金融公司以汽車為租賃標的物,根據承租人對汽車和供貨人的選擇或認可,將其從供貨人處取得的汽車按合同約定出租給承租人佔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動。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第十九條所稱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人和供貨人為同一人的融資租賃方式。即承租人將自有汽車出賣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再將該汽車從出租人處租回的融資租賃形式。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第二十三條所稱關聯方是指《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所界定的關聯方。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第二十三條有關監管指標的計算方法遵照中國銀監會非現場監管報表指標體系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所稱汽車是指我國《汽車產業發展政策》中所定義的道路機動車輛(摩托車除外)。汽車金融公司涉及推土機、挖掘機、攪拌機、泵機等非道路機動車輛金融服務的,可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由中國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03年第4號)及《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銀監發〔2003〕23號)同時廢止。
Ⅷ 央行mpa考核細則
7、MPA分為幾檔考核?孩子按各自群體歸類後,就要根據成績和聽話程度來給孩子貼標簽了,好孩子為A檔機構,乖孩子為B檔機構,熊孩子為C檔機構,這里差點忘了央媽管哪些孩子了,這些孩子都有銀監會發的准生證。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大型商業銀行、股份制銀行、城商行、農村金融機構、財務公司、村鎮銀行和外資銀行;銀行業非存款類金融機構包括金融租賃公司、信託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資產管理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貸款公司。還有開業不滿三年的小BB在央媽眼中都是乖寶寶,暫時也不評估。有些銀行業非存款類金融機構部分指標不適用,比如金融租賃公司定價行為不適用,信託公司資本和杠桿情況及定價行為不適用,不適用的指標就不納入評估了。
8、MPA評估哪些內容?孩子們都想知道央媽怎麼評估,評估包括哪些內容。宏觀審慎評估體系的指標包括資本和杠桿情況、資產負債情況、流動性、定價行為、資產質量、跨境融資風險、信貸政策執行等七大類16項指標。根據宏觀調控需要,人民銀行總行可對指標構成、權重和相關參數、評分方法等進行調整。意思是有時候原來方法管不住了,就得加加碼,2016年10月份,央媽將表外理財納入2017年廣義信貸增速考核,今年又准備把同業存單納入同業負債考核。
Ⅸ 正式放棄紳寶品牌,北京汽車如何「逆風飛揚」
今年以來,個人汽車抵押貸款資產支持證券(下稱車貸ABS)發行規模達到1062億元,而去年、前年的全年發行規模分別只有1216億元和1090億元。
去年下半年以來的汽車銷量持續下滑,仍然擋不住汽車金融公司的大踏步前行,不僅貸款規模逐年增加,通過ABS渠道盤活資產和對外融資「加杠桿」的步伐也逐步加快。
除了滿足資本充足率外,從資產質量來看,近年來部分汽車金融公司不良率略有上升,但總體仍然維持在較低水平,比如上汽通用汽車金融公司不良率由2017年的0.08%升至2018年的0.09%。
「不良率不僅和企業風控有關,市場環境也可能影響到ABS發行。」汽車金融業內人士表示,ABS加速發行可能和汽車金融公司的資產結構有關,公司成長到一定階段後不會再全面依靠同業、其他銀行流貸等渠道。
Ⅹ 消費金融公司的啟動目的
銀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部副主任陳瓊表示,設立消費金融公司這樣一類新型金融機構,是促進我國經濟從投資主導型向消費主導型轉變的需要。「通過設立消費金融公司可以促進個人消費的增長,從而推動製造商和零售商產銷量增長,並帶動相關產業的需求,改變GDP對出口和固定資產投資的過度依賴。」
消費金融在提高消費者生活水平、支持經濟增長等方面發揮著積極的推動作用,這一金融服務方式目前在成熟市場和新興市場均已得到廣泛使用。在發達國家,消費金融公司主要面向有穩定收入的中低端個人客戶。消費金融公司由於具有單筆授信額度小、審批速度快、無需抵押擔保、服務方式靈活、貸款期限短等獨特優勢,廣受不同消費群體歡迎。
有數據顯示,全國最大的家電連鎖企業之一—蘇寧電器的部分零售網點因有消費信貸的支持銷量增加了40%。不少專家指出,要大規模啟動國內消費市場,除了加大銀行等機構的信貸支持以外,還需要消費金融公司等更多專業化金融機構的支持。 消費金融公司的業務主要包括個人耐用消費品貸款及一般用途個人消費貸款,前者通過經銷商發放,後者直接向借款人發放。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針對居民的不同金融消費需求,專業性金融機構可以提供更多專業化的服務,「要進一步從深度和廣度上大規模啟動居民消費,應當發揮專業性金融機構的作用。」
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目前從事消費信貸服務的金融機構類型很少,只有商業銀行、汽車金融公司兩類機構,消費貸款占貸款總額的比例不到12%,且主要以住房按揭貸款、汽車貸款和信用卡業務為主。對於居民耐用商品消費,以及旅遊、教育等一般用途的個人消費等方面的信貸金融服務,仍然較為分散,專業化程度有所欠缺。
陳瓊指出,設立專業的消費金融公司,為商業銀行無法惠及的個人客戶提供了新的可供選擇的服務,可以滿足不同群體消費者不同層次的需求。與此同時,設立專業的消費金融公司,對於豐富我國的金融機構類型,促進金融產品創新具有重要的意義。 由於消費金融公司發放的貸款是無擔保、無抵押貸款,風險相對較高,銀監會因而設立了嚴格的監管標准。
陳瓊介紹,消費金融公司在試點階段的業務將不涉及房地產貸款和汽車貸款等高風險產品。且消費金融公司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10%,同業拆入資金比例不高於資本總額的100%,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不低於100%。
此外,為防止一般用途個人消費貸款被挪作他用,銀監會還要求,該項貸款的額度不得超過以往對該借款人發放單筆貸款的最高額度,而且只有已取得個人耐用消費品貸款的信譽良好的老客戶才可得到此項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