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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金融機構內部審計指引

發布時間: 2021-03-17 16:26:36

A. 商業銀行信息科技風險管理指引的第九章 內部審計

第六十三條 商業銀行內部審計部門應根據業務的性質、規模和復雜程度,對相關系統及其控制的適當性和有效性進行監測。內部審計部門應配備足夠的資源和具有專業能力的信息科技審計人員,獨立於本銀行的日常活動,具有適當的授權訪問本銀行的記錄。
第六十四條 商業銀行內部信息科技審計的責任包括:
(一) 制定、實施和調整審計計劃,檢查和評估商業銀行信息科技系統和內控機制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二) 按照第(一)款規定完成審計工作,在此基礎上提出整改意見。
(三) 檢查整改意見是否得到落實。
(四) 執行信息科技專項審計。信息科技專項審計,是指對信息科技安全事故進行的調查、分析和評估,或審計部門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對認為必要的特殊事項進行的審計。
第六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業務性質、規模和復雜程度,信息科技應用情況,以及信息科技風險評估結果,決定信息科技內部審計范圍和頻率。但至少應每三年進行一次全面審計。
第六十六條 商業銀行在進行大規模系統開發時,應要求信息科技風險管理部門和內部審計部門參與,保證系統開發符合本銀行信息科技風險管理標准。

B. 《商業銀行內部審計指引》目標是什麼

商業銀行內部審計指引目標包括:推動有關經濟金融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則的有效落實;促進商業銀行建立並持續完善有效的風險管理、內控合規和公司治理架構;督促相關審計對象有效履職,共同實現本銀行戰略目標。可協同例如北京時代新威信息技術有限公司這樣的第三方審計機構合作,通過運用系統化和規范化的方法,審查評價並督促改善商業銀行業務經營、風險管理、內控合規和公司治理效果,促進商業銀行穩健運行和價值提升。

C. 《商業銀行內部審計指引》作用是什麼

你好,這個作用很多哦。我是北京時代新威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的一名審計人員,我們公司和銀行的合作比較多,對《商業銀行內部審計指引》也有些了解,為推動商業銀行進一步提升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和有效性,充分發揮內部審計作為風險管理第三道防線的作用,中國銀監會起草了《商業銀行內部審計指引(徵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銀監會結合國內銀行實際,對現行《審計指引》進行修訂,對商業銀行內部審計提出規范性要求。修訂後的《審計指引》共8章,48條,包括總則、組織架構、章程、職責與許可權、審計工作流程、部分審計活動外包、考核與問責、監管評價及附則。
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強化銀行內部審計的獨立性;
二是完善內部審計組織架構;
三是提出銀行制定內審章程的要求;
四是明確銀行內審工作流程;
五是對審計外包加以規范;
六是明確監管評價的機制安排;
七是對銀行集團和村鎮銀行予以差異化對待。要求銀行集團在集團層面建立與其業務規模、性質、復雜程度相適宜的內部審計制度。
希望能夠幫助到你
望採納

D. 操作風險防範「十三條」所列明的監管要求范圍

「十三條意見」是:
中國銀監會制定的防範操作風險的「十三條」規定全文如下:

關於加大防範操作風險工作力度的通知
--------------------------------
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各銀監局:

當前,銀行機構對操作風險的識別與控制能力不能適應業務發展的問題突出。一些銀行機構由於相關制度不健全,或者對制度執行情況缺乏有效監督,對不執行制度規定者查處不力,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薄弱,大案、要案屢有發生,導致銀行大量資金損失。為此,各銀行機構必須加大工作力度,進一步採取措施,有效防範和控制操作風險。各銀監局要高度關注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操作風險問題,切實抓好本通知在基層的監管抽查工作。

一、高度重視防範操作風險的規章制度建設。對無章可循或雖有規章但已不適應當前業務發展和基層行實際管理情況的,上級行應進行專門研究,及時制訂或修訂。對於基層行和有關部門就規章制度建設提出的問題,總行要認真研究,及時解決,不得延誤。對有章不循的,要將責任人調離原崗位,並嚴肅處理。

二、切實加強稽核建設。要不斷完善稽核體制,充實稽核力量,加強對稽核隊伍的培訓,提高政治業務素質。業務主管部門和稽核部門應對業務單位,特別是基層業務單位組織實施獨立的、交叉的突擊檢查,同時,要建立對疑點和薄弱環節的持續跟蹤檢查制度;總行及相關上級行要對跟蹤檢查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評價,要強調有效性、嚴肅性和獨立性。

三、加強對基層行的合規性監督。對權力過大而監督管理又不到位的基層行,要重點加強監督,促其及時整改;要強加對權力的監管和監控,防止權力濫用和監督缺位。

四、訂立職責制,明確總行及各級分支機構的責任,形成明確的制度保障。各級管理人員特別是各行主要負責人和分管的高管人員,要認真履責,敢抓敢管,以身作則。對出現大案、要案,或措施不得力的,要從嚴追究高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責任,並相應追究稽核部門及人員對檢查發現的問題隱瞞不報、上報虛假情況或檢查監督整改不力的責任。反復發生大案要案,問題長期得不到有效解決的單位,要從嚴追究有關高管人員和管理人員的法律責任。

五、堅持相關的行務管理公開制度。對薄弱環節要定期自我評估,並請外審機構進行獨立評估。要進一步擴大社會和新聞輿論對銀行的監督。對已發生的大案,可以披露的,要加強信息披露工作,及時詳細介紹整改規劃和具體措施,正確引導公眾輿論,爭取主動。通過公眾監督,防止銀行懈怠操作風險管理,防止管理人員玩忽職守和濫用權力。各行高管人員要分工合作,一級抓一級,並注意對基層的抽檢,到問題多的地方去,深入調查研究,幫助基層解決問題。

六、建立和實施基層主管輪崗輪調和強制性休假制度,並確保這一安排納入總行及各級分支機構的人事管理制度。要明確具體的操作程序和規定,並由人事部門按照規定就擬輪崗輪調和休假主管的頂替人員預先做好相應安排。稽核部門應對相關的制度安排和執行情況進行有效審計跟蹤。

七、嚴格規范重要崗位和敏感環節工作人員八小時內外的行為,建立相應的行為失范監察制度。稽核部門應就這些崗位、環節工作人員的買賣股票行為建立內部報告制度,要明確具體操作程序和規定。發現有涉黃、涉賭、涉毒、以及未報告的股票買賣和經商辦企業等行為的,要即行調離原崗位,並對其進行審計。要及時、深入了解情況,對行為失范的員工要及時進行教育,情節嚴重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八、對舉報查實的案件,舉報人屬於來自基層的員工(包括合同工、臨時工)的,要予以重獎;對堅持規章制度、勇於斗爭而制止案件發生的,要有特別的激勵機制和規定。違法、違規、違紀的管理人員,一經查實,一律調離原工作單位,並嚴肅處理。

九、加強和完善銀行與客戶、銀行與銀行以及銀行內部業務台賬與會計賬之間的適時對賬制度,對對賬頻率、對賬對象、可參與對賬人員等做出明確規定。同時,要改善管理理念,改進技術手段。

十、加強未達賬項和差錯處理的環節控制,記賬崗位和對賬崗位必須嚴格分開,堅決做到對未達賬和賬款差錯的查核工作不返原崗處理。要設立獨立的審核崗,建立責任復核制,必要時可由上一級行對指定崗位進行獨立審核,並責成原崗位適時做出說明。

十一、嚴格印章、密押、憑證的分管與分存及銷毀制度,堅決執行制度規定,並對此進行嚴格檢查,對違規者進行嚴厲懲處。

十二、加強對可能發生的賬外經營的監控。當日出單要核對,機器列印的出單要全部核對。要探索手工情況下的有效監控措施,以及網點通存通兌中多部門辦理業務等情況下向客戶驗證復檢的有效手段。

對新客戶大額存款和開設賬戶,要嚴格遵循「了解你的客戶」(KYC)和「了解你的客戶業務」(KYB)的原則,洞察和了解該客戶的一切主要情況,了解其業務及財務管理的基本狀況和變化;對大額出賬和走賬,手續上必須按照不同額度設限,分別由基層行雙人驗核或由上級行獨立進行復審、批准。要建立與該客戶兩個以上主管熱線聯系查證制度。對老客戶也要做到經常抽檢稽審,超過一定金額的,應由上一級行和基層行的非直接業務經辦專崗進行,並注意與企業的相關熱線聯系人驗證,獲得確認。商業銀行要對所有客戶出賬業務的用途進行認真驗核,並嚴格遵循「了解你的客戶業務單據」(KYD)的原則,熟悉並審核所有單據和關鍵欄目,嚴格把關。對於不配合的企業,要嚴格審核以前發生的業務,並採取相應的控制措施。

十三、迅速改進科技信息系統,提高通過技術手段防範操作風險的能力,支持各類管理信息的適時、准確生成,為業務操作復核和稽核部門的稽查提供堅實基礎。

各銀監局應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各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省級聯合社、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要求其參照執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內部控制「十個聯動建設」是

防範操作風險的「十個聯動」

(一)針對票據業務案件高發,實行按規定收取保證金和推行由他行託管保證金的聯動,禁止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自開、自貼和自管保證金的做法;

(二)一線業務的卡、證、章管理和基層機構行政章的管理聯動;

(三)基層行行長、營業網點主任定期進行交流輪崗與會計主管實行委派制的配套與聯動;

(四)重要崗位的強制性休假與崗位審計的配套與聯動;

(五)激勵基層員工揭發舉報與對員工保護制度的配套與聯動;

(六)貸款「三查」盡職調查與三查檔案(紙質或電子介質)妥善保管責任制的配套與聯動;

(七)完善審計體制、提升審計職能與加強對審計問責制度建設的配套與聯動;

(八)查案、破案同處分到位的雙向考核制度建設的配套與聯動;

(九)案件查處與信息披露制度建設的配套與聯動;

(十)對基層操作風險管控獎(表揚、獎勵)懲(懲戒、處分)並舉的激勵約束機制建設的配套聯動;

案件治理的「六個重點環節」是:
防範操作風險的「六個重點環節」

授權卡(櫃員卡)、印鑒密押、空白憑證、金庫尾箱、查詢對賬、輪崗休假六個重點環節。

還有
防範操作風險的 「十項措施」

(一)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加大對銀行業犯罪的打擊力度。研究並提請有關部門修訂《刑法》相關條款,明確有關司法解釋;研究修訂《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加大對金融違法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力度;在《企業破產法》中明確有關債權保護條款,充分保障債權機構的合法權益;研究有關延伸檢查權問題,增加有效監管手段。

(二)實行重大案件責任追究制度,切實落實各級領導責任。銀監會將配合有關部門盡快制定《銀行業重大案件責任追究規定》。

(三)加強任職履職管理,對高管人員實行動態監管。進一步完善《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盡快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履職監管辦法》。

(四)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力量,增強自我糾錯能力。盡快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指引》,幫助和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解決現階段內部審計獨立性和權威性不夠等問題。

(五)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科技系統建設監管,提高信息科技水平。

(六)完善會計統計相關制度,加強對中介機構管理。

(七)提高銀行業金融機構處置突發事件能力,研究制定《案件損害控制辦法》,努力控制和減少銀行業案件可能造成的經濟與聲譽的損害,切實維護金融穩定。

(八)積極推進國有商業銀行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結構。

(九)完善不良資產處置辦法,做好資產管理公司案件治理工作。

(十)提高銀監會有效監管水平,發揮專業化監管優勢。

E. 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指引的權威解讀

中國銀監會紀委書記王華慶就銀行業從業人員行為准則制定及執行情況答記者問
新華社北京8月10日電
新華社記者
日前,新華社記者就銀行業制定及執行《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指引》和《銀監會工作人員守則》等准則的有關情況采訪了中國銀監會黨委委員、紀委書記王華慶。
問:制定銀行業從業人員行為准則的意義是什麼?
答: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中國銀行業在整個金融體系中占據重要地位,目前,銀行業金融機構資產總額87萬億元。中國銀行業如何保持安全、高效、穩健運行,建立一支愛崗敬業、勤勉盡責、誠實守信、嚴謹規范、忠誠廉潔的銀行業從業隊伍至關重要。此次國際金融危機的深刻教訓,再次警示我們,中國銀行業必須進一步深化對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規范和約束從業人員行為,培育從業人員職業操守。這不僅是保證銀行業科學、平穩、協調、可持續發展的客觀需要,也是維護廣大存款人和金融消費者的合法利益現實需要。這幾年,銀監會按照黨中央、國務院要求,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先後發布了銀行業從業人員和銀行監管人員行為規范,有效促進了銀行業穩健經營和健康發展。
問:銀行業從業人員行為准則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銀行業制定的從業人員行為准則分為兩類。第一類是規范銀行從業人員行為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指引》。《操守指引》共16條,針對銀行從業人員履職行為,重點對銀行從業人員愛崗敬業、遵章守紀、規范操作、優質服務、文明禮儀等明確了基本准則;對銀行從業人員杜絕利益沖突、內幕交易、抵制欺詐等明確了禁止性規定;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董(理)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履職行為明確了限制性要求。還要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和辦法,並認真貫徹落實。第二類是規范銀監會工作人員履職行為的「會規會紀」,主要包括:銀監會工作人員守則、「約法三章」、「履職迴避」、現場檢查若干紀律、履職問責、履職承諾、違規違紀處罰等配套制度規定。
問:銀行業從業人員行為准則的貫徹執行要求是什麼?
答:銀監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貫徹行為准則的要求是:加強宣傳教育,完善實施細則,接受社會監督,領導以身作則,特別是要把行為准則的貫徹執行情況與部門績效考核相結合、與從業資格考試認證標准相結合、與新錄用人員簽訂合同相結合、與本單位原有的規章制度相結合。
銀監會對監管人員貫徹行為准則的要求是:「嚴」字當頭,加強教育,嚴格管理,強化監督,嚴肅懲處。通過巡視、執法監察、內部審計、履職問責、績效考核、行風評議等方式加強監督檢查,有效防止利益沖突,提高監管公信力。
問:銀行業從業人員執行行為准則的情況怎麼樣?
答:為了解掌握銀行業從業人員和監管人員遵守行為准則的基本情況,及時總結工作,完善制度,鞏固提高,根據中央要求和有關部門統一部署,今年5月份,銀監會各派出機構和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組織對本系統從業人員貫徹落實行為准則情況進行了自查,覆蓋面達到100%。在此基礎上,銀監會會同有關部門聯合組織檢查組按20%比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銀監會派出機構貫徹落實行為准則情況進行了抽查。
從檢查情況看,銀監會各派出機構和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對貫徹落實行為准則高度重視,積極響應,措施有力,落實堅決,氛圍濃厚,效果明顯。通過行為准則的貫徹落實,銀行業從業人員的合規價值理念不斷強化,對行為准則的認同感不斷增強;銀行業行為准則的制度體系不斷健全,服務水平和風險防範能力不斷提高,銀行監管的整體效率不斷提升,銀行業的社會形象顯著提高,有效促進了銀行業更加穩健的發展。在這次百年不遇的國際金融危機中,我國銀行業成功地經受了這次考驗,不僅自身綜合實力、風險管理和抵補能力、國際地位得到比較快速上升,而且對我國整體經濟持續健康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在監管方面,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大力提升審慎監管有效性,全面推進風險監管和管理體制機制建設,有效促進銀行業均衡持續穩健發展,審慎穩妥推動銀行業金融創新,科學引領銀行業承擔社會責任,實現中國銀行業新的跨越,在國內外得到了普遍肯定。這是對近年來我國銀行業改革開放成果的肯定,對提升我國銀行業在國際上的地位和話語權具有重要意義。

F. 論述題求大神幫忙,結合《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指引》談談你行董事會、審計委員會以及內審部門在內部審

1、確定本行的經營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並定期檢查、評價其執行情況;
2、聘任和解聘本行的高級管理層成員;
3、制訂本行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風險資本分配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4、決定本行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政策, 負責保證本行建立並實施充分而有效的內部控制體系;
5、監督高級管理層的履職情況,確保高級管理層有效履行管理職責;
6、負責本行的信息披露,並對本行的會計和財務報告體系的完整性、准確性承擔最終責任;
7、定期評估並完善本行的公司治理狀況;
8、負責確保本行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內審慎經營,明確設定可接受的風險程度,確保高級管理層採取必要措施識別、計量、監測並控制風險;
9、負責審批組織機構;
10、負責保證高級管理層對內部控制體系的充分性與有效性進行監測和評估;
11、負責審議批准合規政策和合規風險管理報告,評價合規風險管理的有效性,並授權董事會下設的風險管理委員會或專門設立的合規管理委員會對本行合規風險管理進行日常監督;
12、負責信息系統的戰略規劃、重大項目和風險監督管理;
13、負責對信息科技風險管理的戰略規劃和工作目標、工作任務的方案審議、管理與監督;
14、負責制定金融創新發展戰略,並確保其與全行整體戰略相一致;

15、負責將金融創新活動的風險管理納入全行統一的風險管理體系,確保各類金融創新活動與本行的風險管理能力和專業水平相適應;
16、制定與本行戰略目標相一致且適用於全行的操作風險管理戰略和總體政策;
17、通過審批及檢查高級管理層有關操作風險的職責、許可權及報告制度,確保全行的操作風險管理決策體系的有效性,並盡可能地確保將本行從事的各項業務面臨的操作風險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圍內;
18、定期審閱高級管理層提交的操作風險報告,充分了解本行操作風險管理的總體情況、高級管理層處理重大操作風險事件的有效性以及監控和評價日常操作風險管理的有效性;
19、確保高級管理層採取必要的措施有效地識別、評估、監測和控制/緩釋操作風險;
20、確保本行操作風險管理體系接受內審部門的有效審查與監督;
21、制定適當的獎懲制度,在全行范圍有效地推動操作風險管理體系的建設。
22、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僅供參考-------------------------希望採納----------

G. 銀監會提出的操作風險「十三條意見」、內部控制「十個聯動建設」、案件治理的「六個重點環節」分別是什麼

「十三條意見」是:
中國銀監會制定的防範操作風險的「十三條」規定全文如下:

關於加大防範操作風險工作力度的通知
--------------------------------
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各銀監局:

當前,銀行機構對操作風險的識別與控制能力不能適應業務發展的問題突出。一些銀行機構由於相關制度不健全,或者對制度執行情況缺乏有效監督,對不執行制度規定者查處不力,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薄弱,大案、要案屢有發生,導致銀行大量資金損失。為此,各銀行機構必須加大工作力度,進一步採取措施,有效防範和控制操作風險。各銀監局要高度關注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操作風險問題,切實抓好本通知在基層的監管抽查工作。

一、高度重視防範操作風險的規章制度建設。對無章可循或雖有規章但已不適應當前業務發展和基層行實際管理情況的,上級行應進行專門研究,及時制訂或修訂。對於基層行和有關部門就規章制度建設提出的問題,總行要認真研究,及時解決,不得延誤。對有章不循的,要將責任人調離原崗位,並嚴肅處理。

二、切實加強稽核建設。要不斷完善稽核體制,充實稽核力量,加強對稽核隊伍的培訓,提高政治業務素質。業務主管部門和稽核部門應對業務單位,特別是基層業務單位組織實施獨立的、交叉的突擊檢查,同時,要建立對疑點和薄弱環節的持續跟蹤檢查制度;總行及相關上級行要對跟蹤檢查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評價,要強調有效性、嚴肅性和獨立性。

三、加強對基層行的合規性監督。對權力過大而監督管理又不到位的基層行,要重點加強監督,促其及時整改;要強加對權力的監管和監控,防止權力濫用和監督缺位。

四、訂立職責制,明確總行及各級分支機構的責任,形成明確的制度保障。各級管理人員特別是各行主要負責人和分管的高管人員,要認真履責,敢抓敢管,以身作則。對出現大案、要案,或措施不得力的,要從嚴追究高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責任,並相應追究稽核部門及人員對檢查發現的問題隱瞞不報、上報虛假情況或檢查監督整改不力的責任。反復發生大案要案,問題長期得不到有效解決的單位,要從嚴追究有關高管人員和管理人員的法律責任。

五、堅持相關的行務管理公開制度。對薄弱環節要定期自我評估,並請外審機構進行獨立評估。要進一步擴大社會和新聞輿論對銀行的監督。對已發生的大案,可以披露的,要加強信息披露工作,及時詳細介紹整改規劃和具體措施,正確引導公眾輿論,爭取主動。通過公眾監督,防止銀行懈怠操作風險管理,防止管理人員玩忽職守和濫用權力。各行高管人員要分工合作,一級抓一級,並注意對基層的抽檢,到問題多的地方去,深入調查研究,幫助基層解決問題。

六、建立和實施基層主管輪崗輪調和強制性休假制度,並確保這一安排納入總行及各級分支機構的人事管理制度。要明確具體的操作程序和規定,並由人事部門按照規定就擬輪崗輪調和休假主管的頂替人員預先做好相應安排。稽核部門應對相關的制度安排和執行情況進行有效審計跟蹤。

七、嚴格規范重要崗位和敏感環節工作人員八小時內外的行為,建立相應的行為失范監察制度。稽核部門應就這些崗位、環節工作人員的買賣股票行為建立內部報告制度,要明確具體操作程序和規定。發現有涉黃、涉賭、涉毒、以及未報告的股票買賣和經商辦企業等行為的,要即行調離原崗位,並對其進行審計。要及時、深入了解情況,對行為失范的員工要及時進行教育,情節嚴重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八、對舉報查實的案件,舉報人屬於來自基層的員工(包括合同工、臨時工)的,要予以重獎;對堅持規章制度、勇於斗爭而制止案件發生的,要有特別的激勵機制和規定。違法、違規、違紀的管理人員,一經查實,一律調離原工作單位,並嚴肅處理。

九、加強和完善銀行與客戶、銀行與銀行以及銀行內部業務台賬與會計賬之間的適時對賬制度,對對賬頻率、對賬對象、可參與對賬人員等做出明確規定。同時,要改善管理理念,改進技術手段。

十、加強未達賬項和差錯處理的環節控制,記賬崗位和對賬崗位必須嚴格分開,堅決做到對未達賬和賬款差錯的查核工作不返原崗處理。要設立獨立的審核崗,建立責任復核制,必要時可由上一級行對指定崗位進行獨立審核,並責成原崗位適時做出說明。

十一、嚴格印章、密押、憑證的分管與分存及銷毀制度,堅決執行制度規定,並對此進行嚴格檢查,對違規者進行嚴厲懲處。

十二、加強對可能發生的賬外經營的監控。當日出單要核對,機器列印的出單要全部核對。要探索手工情況下的有效監控措施,以及網點通存通兌中多部門辦理業務等情況下向客戶驗證復檢的有效手段。

對新客戶大額存款和開設賬戶,要嚴格遵循「了解你的客戶」(KYC)和「了解你的客戶業務」(KYB)的原則,洞察和了解該客戶的一切主要情況,了解其業務及財務管理的基本狀況和變化;對大額出賬和走賬,手續上必須按照不同額度設限,分別由基層行雙人驗核或由上級行獨立進行復審、批准。要建立與該客戶兩個以上主管熱線聯系查證制度。對老客戶也要做到經常抽檢稽審,超過一定金額的,應由上一級行和基層行的非直接業務經辦專崗進行,並注意與企業的相關熱線聯系人驗證,獲得確認。商業銀行要對所有客戶出賬業務的用途進行認真驗核,並嚴格遵循「了解你的客戶業務單據」(KYD)的原則,熟悉並審核所有單據和關鍵欄目,嚴格把關。對於不配合的企業,要嚴格審核以前發生的業務,並採取相應的控制措施。

十三、迅速改進科技信息系統,提高通過技術手段防範操作風險的能力,支持各類管理信息的適時、准確生成,為業務操作復核和稽核部門的稽查提供堅實基礎。

各銀監局應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各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省級聯合社、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要求其參照執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內部控制「十個聯動建設」是

防範操作風險的「十個聯動」

(一)針對票據業務案件高發,實行按規定收取保證金和推行由他行託管保證金的聯動,禁止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自開、自貼和自管保證金的做法;

(二)一線業務的卡、證、章管理和基層機構行政章的管理聯動;

(三)基層行行長、營業網點主任定期進行交流輪崗與會計主管實行委派制的配套與聯動;

(四)重要崗位的強制性休假與崗位審計的配套與聯動;

(五)激勵基層員工揭發舉報與對員工保護制度的配套與聯動;

(六)貸款「三查」盡職調查與三查檔案(紙質或電子介質)妥善保管責任制的配套與聯動;

(七)完善審計體制、提升審計職能與加強對審計問責制度建設的配套與聯動;

(八)查案、破案同處分到位的雙向考核制度建設的配套與聯動;

(九)案件查處與信息披露制度建設的配套與聯動;

(十)對基層操作風險管控獎(表揚、獎勵)懲(懲戒、處分)並舉的激勵約束機制建設的配套聯動;

案件治理的「六個重點環節」是:
防範操作風險的「六個重點環節」

授權卡(櫃員卡)、印鑒密押、空白憑證、金庫尾箱、查詢對賬、輪崗休假六個重點環節。

還有
防範操作風險的 「十項措施」

(一)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加大對銀行業犯罪的打擊力度。研究並提請有關部門修訂《刑法》相關條款,明確有關司法解釋;研究修訂《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加大對金融違法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力度;在《企業破產法》中明確有關債權保護條款,充分保障債權機構的合法權益;研究有關延伸檢查權問題,增加有效監管手段。

(二)實行重大案件責任追究制度,切實落實各級領導責任。銀監會將配合有關部門盡快制定《銀行業重大案件責任追究規定》。

(三)加強任職履職管理,對高管人員實行動態監管。進一步完善《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盡快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履職監管辦法》。

(四)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力量,增強自我糾錯能力。盡快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指引》,幫助和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解決現階段內部審計獨立性和權威性不夠等問題。

(五)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科技系統建設監管,提高信息科技水平。

(六)完善會計統計相關制度,加強對中介機構管理。

(七)提高銀行業金融機構處置突發事件能力,研究制定《案件損害控制辦法》,努力控制和減少銀行業案件可能造成的經濟與聲譽的損害,切實維護金融穩定。

(八)積極推進國有商業銀行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結構。

(九)完善不良資產處置辦法,做好資產管理公司案件治理工作。

(十)提高銀監會有效監管水平,發揮專業化監管優勢。

H. 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指引的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指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
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監會)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可參照執行本指引。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內部審計是一種獨立、客觀的監督、評價和咨詢活動,是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系統化和規范化的方法,審查評價並改善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營活動、風險狀況、內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穩健發展。
第四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的目標是,保證國家有關經濟金融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監管部門規章的貫徹執行;在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框架內,促使風險控制在可接受水平;改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運營,增加價值。
第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工作應當獨立於經營管理,以風險為導向,確保客觀公正。
第六條 中國銀監會依據本指引檢查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工作。
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
第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會負責建立和維護健全有效的內部審計體系。沒有設立董事會的,由高級管理層負責履行有關職責。
董事會應下設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成員不少於3人,多數成員應是非執行董事。審計委員會主席應由獨立董事擔任。沒有設立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組成及委員會負責人由高級管理層確定。
第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審計全系統經營管理行為的內部審計部門,可設立一名首席審計官負責全系統的審計工作。
首席審計官由董事會任命並納入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范圍,首席審計官崗位變動要事前向中國銀監會報告。
第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獨立垂直的內部審計管理體系。審計預算、人員薪酬、主要負責人任免由董事會或其專門委員會決定。內部審計人員薪酬不低於本機構其他部門同職級人員平均水平。
第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原則上按員工總人數的1%配備,並建立內部崗位輪換制。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專業從業資格:
(一)專業水平。內部審計人員應具備大專以上學歷,掌握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相關的專業知識,熟悉金融相關法律法規及內部控制制度。
(二)從業經驗。內部審計人員至少應具備兩年以上金融從業經驗;審計項目負責人員至少應具有三年以上審計工作經驗,或六年以上金融從業經驗。
(三)道德准則。內部審計人員應具有正直、客觀、廉潔、公正的職業操守,且從事金融業務以來無不良記錄。
第三章 職 責
第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以制度形式明確董事會、審計委員會、首席審計官和內部審計部門及人員職責。
第十三條 董事會對內部審計的適當性和有效性承擔最終責任,負責批准內部審計章程、中長期審計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等,為獨立、客觀開展內部審計工作提供必要保障,並對審計工作情況進行考核監督。
第十四條 審計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根據董事會授權組織指導內部審計工作。審計委員會應定期召開會議,並可視需要邀請高級管理層人員列席。
第十五條 首席審計官負責組織實施內部審計章程、中長期審計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做好協調工作,及時向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主要負責人報告審計工作情況,並對內部審計的整體質量負責。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對董事會和審計委員會負責,制定內部審計程序,評價風險狀況和管理情況,落實年度審計工作計劃,開展後續審計,監督整改情況,對審計項目質量負責,做好檔案管理。
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事項主要包括:
(一)經營管理的合規性及合規部門工作情況。
(二)內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三)風險狀況及風險識別、計量、監控程序的適用性和有效性。
(四)信息系統規劃設計、開發運行和管理維護的情況。
(五)會計記錄和財務報告的准確性和可靠性。
(六)與風險相關的資本評估系統情況。
(七)機構運營績效和管理人員履職情況等。
第四章 權 限
第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以制度形式明確賦予內部審計部門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許可權。
第十九條 內部審計部門有權列席或參加與內部審計部門職責有關的會議。
第二十條 內部審計部門有權及時、全面了解經營管理信息,並就有關問題向審計對象和相關人員進行調查、質詢、取證。
第二十一條 內部審計部門認為必要時有權向董事會直接匯報審計發現。
第二十二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具有處理建議權和必要的處罰權。
第二十三條 內部審計部門對拒絕接受或不配合內部審計、拒絕提供或提供虛假資料、打擊報復或陷害審計人員的,有權向上級報告,要求及時予以制止並做出處理。
第五章 質量控制
第二十四條 內部審計部門可就風險管理、內部控制等有關問題提供咨詢服務,但不應直接參與或負責內部控制設計和經營管理決策與執行。
第二十五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在年度風險評估的基礎上確定審計重點,審計頻率和程度應與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性質、復雜程度、風險狀況和管理水平相一致。
對每一營業機構的風險評估每年至少一次,審計每兩年至少一次。
第二十六條 內部審計部門和審計人員應嚴格按照審計程序和審計方法實施審計項目,並定期進行自我評估。
第二十七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建立內部審計人員的審計迴避制度,確保內部審計的客觀性。
第二十八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建立內部審計人員後續培訓制度,鼓勵內部審計人員取得注冊會計師、注冊內部審計師、注冊信息系統審計師等執業資格,以保證內部審計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
第二十九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加強科技手段和信息技術在審計工作中的運用,建立完善非現場內部審計監測體系及內部審計操作系統、信息管理系統。
第三十條 內部審計部門根據工作需要,經董事會批准後,可將部分內部審計項目外包,但需事先對外包機構的獨立性、客觀性和專業勝任能力進行評估。
第三十一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建立審計復議制度,對審計對象提出異議的審計結論,由作出審計結論的審計機構的上級機構進行復議。
第三十二條 董事會可聘請外部機構對內部審計部門的盡職情況進行評價,並保證外部檢查人員獨立於評價對象、具備專業勝任能力以及與評價對象沒有利益沖突。
第六章 報告制度
第三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與垂直管理體系相適應的內部審計報告制度和報告線路。
第三十四條 審計委員會應按季度向董事會報告審計工作情況,並通報高級管理層和監事會。
第三十五條 首席審計官和內部審計部門應按季向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主要負責人報告審計工作情況。每年至少一次向董事會提交包括履職情況、審計發現和建議等內容的審計工作報告。
第三十六條 首席審計官和內部審計部門在審計事項結束後,應及時向董事會和高 管理層主要負責人報送包括審計概況、審計依據、審計結論、審計決定、審計建議、審計對象反饋意見等內容的項目審計報告。
第三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完善與中國銀監會的溝通和報告制度。
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就重大審計發現及時向中國銀監會報告。
內部審計部門應就以下事項向中國銀監會或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一)向董事會提交的全面審計工作報告。
(二)內部審計部門開展異地審計的,應同時將審計報告抄報審計對象所在地的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
(三)內部審計部門發現重大問題並報告董事會後,在問題未得到認真查處整改的情況下,應直接向中國銀監會報告相關情況。
(四)外部中介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計報告。
(五)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要求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七章 考核與問責
第三十八條 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內部審計成果得以充分利用。
高級管理層對未按要求進行整改的問題,應督促整改,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並承擔未對審計發現採取糾正措施所產生的責任和風險。
第三十九條 董事會應建立激勵約束機制,對內部審計相關各方的盡職、履職情況進行考核評價,建立內部審計工作問責制度,明確內部審計責任追究、免責的認定標准和程序。
第四十條 董事會應對具有以下情節的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追究責任:
(一)未執行審計方案、程序和方法導致重大問題未能被發現。
(二)對審計發現問題隱瞞不報或者未如實反映。
(三)審計結論與事實嚴重不符。
(四)對審計發現問題查處整改工作跟蹤不力。
(五)未按要求執行保密制度。
(六)其他有損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益或聲譽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經檢查監督和責任認定,有充分證據表明內部審計部門和審計人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指引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制度勤勉盡職地履行了職責,並及時報告了審查出的問題,在審計對象相關問題暴露時,可視情況免除或部分免除內部審計部門和相關審計人員的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本指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中國銀監會備案。
第四十三條 本指引由中國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指引自二○○六年七月一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