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國際稅收情報交換工作規程的第五章附 則
? 省以下稅務機關在三類情報處理過程中存在以下情況的,總局除發文催辦或敦促補充核查、重新核查外,視具體情況在年度稅收情報工作總結中予以批評:?
(一)不按規定時間上報稅收情報核查報告的;?
(二)上報的核查報告質量差,核查不徹底,不能滿足征管工作或總局對外回復需要的;?
(三)不按規定的時間和數量向總局上報自動情報的;?
(四)上報自動情報質量差或格式錯誤的;?
(五)應該提出專項情報請求而沒有提出,並影響情報交換和稅收工作的。? 本規程自發文之日起執行,《稅收情報交換管理規程(試行)》和《稅收情報交換工作保密規則》同時廢止。
㈡ 國際稅收情報交換工作規程的第四章情報交換的管理程序
?
?第一節 專項情報、自動情報、自發情報管理程序?? 總局向締約國主管當局請求、提供或者總局收到締約國主管當局提供、請求的專項情報、自動情報或自發情報(以下統稱三類情報),應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登記建檔。內容包括三類情報涉及的締約國主管當局名稱、份數、日期和介質等。登記可以採取紙質形式,也可以電子形式進行。?
登記完畢後,應將締約國主管當局來函、復函原件或向締約國主管當局發函、復函復印件以及情報原件立卷歸檔。?
(二)分類審核。審核三類情報是否滿足收集或調查的要求,包括信息是否完整、特別是收集或調查的事項和年度是否明確,線索是否清晰,是否有本規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所列情形等。對自動情報,應將其轉換為可識別的格式,然後按不同地區對情報進行分類和統計,並登記入冊。
具備使用、查處與互相交換條件的,歸類為可用情報;反之,歸類為不可用情報。對不可用情報,若從涉稅事項和金額判斷,需進一步調查核實的,可由總局與締約國主管當局協商並提出補充相關情報信息的請求,或要求省局提供相關補充信息。?
(三)轉發查證。對可用的三類情報,以秘密件通過郵寄或網路系統,轉發至省局,並以公文說明上述情報轉發日期、方式、涉及的國家、數量(份數)、要求查復的限期等。?
(四)請求(提供)情報。向締約國主管當局請求(提供)的三類情報以及核查情況,應進行加密處理,並加蓋英文保密章。 對省以下稅務機關上報的提供給締約國的專項情報核查報告和英文函,總局應進行認真審核。對沒有按照締約國專項情報請求事項要求查實的情報,應退回核查單位重新核查。?
審核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提供該專項情報是否具有法律依據;?
(二)是否滿足專項情報請求函提及的內容要求,包括:來函編號、日期以及要求調查的人等;?
(三)根據專項情報請求事項所提供的相關信息以及資料,如合同、財務報表、發票、完稅憑證復印件等進行核查處理過程中,是否對有關國內法律、法規予以適當解釋並提供相關法律、法規名稱、生效日期和相關條款;?
(四)專項情報所請求的事項沒有滿足的,是否列明未滿足事項及說明未滿足的原因;?
(五)是否註明貨幣和計量單位;?
(六)涉及納稅情況時,是否已說明在我國納稅情況,包括稅率、繳納或扣繳稅額等;?
(七)是否註明納稅年度或期間;?
(八)是否說明同意將交換的情報(證明文件或支持材料)全部或部分告知情報接收方納稅人或其他相關當事人;?
(九)是否說明需要對方將情報的使用情況反饋給我方;?(十)是否加蓋英文保密章。? 省以下稅務機關收到締約國請求、提供或者我國向締約國請求、提供的三類情報後,應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登記建檔。內容包括:收文文號、情報類型、數量(份數)、締約國國別、要求查處期限等;同時,需在三類情報處理過程中的每一個環節補充登記相關內容,並填寫《國際稅收情報交換統計表》(附件1),年終報送總局。?
登記建檔,應堅持一文一檔的原則。 ?
(二)分類審核。審核請求或提供的三類情報是否符合相關要求,包括信息是否完整、特別是收集或調查的事項和年度是否明確,線索是否清晰,請求是否有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所列情形等。?
對不可用情報或出現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所列情況之一的,屬轉發情報的應逐級上報總局處理;屬對外請求情報的,應要求有關稅務機關提供補充資料或對情報請求不予批准。
(三)調查使用:按調查要求和時限,將三類情報與稅收征管信息比對;凡發現有疑點或有稅收違法嫌疑的,應依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詢問、檢查、稽查等手段進行核查。
在核查過程中,應分別填寫《核查締約國專項情報工作情況底稿》(附件2)、《核查締約國自發情報工作情況底稿》(附件3)、《核查自動情報情況匯總表》(附件4),按其要求核查後將工作情況底稿隨正式報告一並報送總局,並附送英文回復函。
(四)異地轉發。省局收到的三類情報如不屬本機關管轄的,應辦理《國際稅收情報轉送函》(附件5),加蓋本稅務機關公章後將有關情報轉發至相關省局並抄報總局。相關省局接到此類情報後應視同總局直接下發的情報予以查處。並按本規程要求,向總局上報核查報告。?
(五)協查聯查。省局收到的三類情報需要其他省局協助核查或聯查的,應辦理《國際稅收情報協查函》(附件6),並報總局備案。?
(六)請求(提供)情報。省級以下稅務機關需向締約國主管當局請求或提供三類情報的,應填寫《向締約國請求專項情報工作情況底稿》(附件7)、《向締約國提供自發情報工作情況底稿》(附件8)、《向締約國提供自動情報情況表》(附件9),並按相關要求辦理。? 請求情報的稅務機關收到總局轉發的情報後,對線索不清楚、需要向締約國主管當局進一步請求相關情報信息的,應將請求事項、原因和要求回復的日期等,逐級書面上報總局,同時附送英文函件。?
對於締約國未按要求內容或期限回復的,總局應及時發函催辦。? 省以下稅務機關在三類情報調查和使用完畢,包括在納稅評估、涉外稅務審計以及其他稅源管理工作中利用三類情報後,應對調查和使用情況加以總結,並形成書面文字存檔備查。對總局要求上報調查和使用情況的,應以正式文件逐級上報總局。上報內容主要包括與情報相關的納稅人收入及納稅情況、處理結論及相關證明文件資料等。同時,隨附英文回復函。
對於三類情報核查、處理過程中所涉及的當事人已經離境或因其他原因無法直接接觸的,可將《稅務事項告知書》(附件10)交其同住成年家屬或其代理人簽收。?
?
第二節 其他情報管理程序?? 總局應對申請事項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調查研究,並履行審批手續。?
申請獲得批準的,由總局與締約國主管當局協商組織實施。需要省以下稅務機關參與的,由總局確定。?
申請未獲批準的,總局應給省以下稅務機關發文說明理由。
?
㈢ 國際稅收合作機制的具體事項有哪些
(一)相互協商
中國所有的稅收協定都列有相互協商條款,這些條款構成了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稅務問題的法律框架。自1985年中El稅收協定執行以來,中國稅務主管當局積極就具體案例與有關國家稅務主管當局進行協商,解決了一系列重、特大稅務糾紛,例如:1998年,中國某船運公司在幾個亞洲國家設立的子公司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稅收歧視,有些不該征稅的征了稅,不屬於應稅項目的列入了應稅范圍。某國還凍結了中國公司的銀行存款,使中國船舶滯留在港口,每天都要交納幾十萬美元的港口使用費。該公司將有關案情提交給國家稅務總局後,我方迅速與對方展開協商,妥善地解決了這一糾紛,為中國公司挽回了經濟損失。近年來,中國稅務主管當局還妥善解決了:(1)中國某航空公司與俄羅斯稅務當局在繳納道路建設稅和文化設施稅方面的爭議;(2)中國某金融機構與日本稅務當局的稅務爭議;(3)中國某中資企業與巴基斯坦稅務當局在利息免稅待遇上的爭議。
「走出去」的企業與個人在與中國沒有簽訂稅收協定的國家遇到稅收問題時,也不排除由兩國稅務主管部門通過協商解決爭端的可能性。具體工作中,中國曾嘗試性地做了一些工作,並取得良好效果。例如:中國與烏拉圭雖然沒有稅收協定,中國某海運公司在烏拉圭遇到稅收問題後,經過中國與烏拉圭稅務局的友好協商,成功解決了稅收爭議。
(二)情報交換
國際稅收情報交換是指稅收協定、情報交換協議或征管互助協議締約方主管當局,為實施協定、協議以及協定、協議所含稅種相應的國內法律法規,而相互交換所需信息的行為。它是締約方應當承擔的一項國際義務,也是有關國家之間開展稅收征管合作的主要方式。其主要目的有兩個:一個通過核實某些事實以便正確執行稅收協定;二是協助稅收協定締約方實施其國內稅法。情報交換可以一定程度上消除納稅人跨國經營的無國界性和稅收管理的有國界性之間的矛盾,有效地打擊了濫用稅收協定的國際偷、逃、騙稅行為,因此它是國與國稅務當局之間合作的重要內容之一。
情報交換一般限於簽訂有稅收協定、情報交換協議或征管互助協議的締約國之間,極少數通過國內法實施稅收情報交換。情報交換必須通過主管當局進行,實施情報交換的有關文件由有關國家稅務主管當局代表簽署。中國的稅務主管當局為國家稅務總局。情報交換的類型包括專項情報交換、自動情報交換、自發情報交換、行業范圍情報交換、同期稅務檢查和授權代表訪問等。專項情報交換是指一國稅務主管當局就國內某一稅務案件提出具體問題,並依據稅收協定或其他法律工具請求另一國稅務主管當局提供相關情報,協助查證的行為。自動情報交換是指一國稅務主管當局以批量形式自動地向另一國稅務主管當局提供有關納稅人取得專項收入情報的行為。自發情報交換是指一國稅務主管當局向另一國稅務主管當局自發地提供其認為對另一國稅務機關有用的情報的行為。行業范圍情報交換是指不針對特定納稅人,而針對某一經濟部門,由協定或協議締約國稅務主管當局共同研討某一經濟行業的運營方式,資金運作模式,價格決定方式,偷稅、避稅新趨勢並相互交換信息的行為。同期稅務檢查是指兩個或多個國家的稅務主管當局同時並獨立地在各自國家內,對有共同或相關利益的納稅人的納稅事項進行檢查,並互相交流相關信息的行為。授權代表的訪問是指一國稅務官員經本國稅務主管當局的授權並應另一國稅務主管當局的邀請,或經另一國稅務主管當局的同意,對另一國進行實地訪問,以獲取稅收征管所需信息的行為。
中國對外簽訂的90個稅收協定和兩個安排均列有「情報交換」的條款(通常是第26條),規定:「為實施協定和國內法,締約國雙方應交換稅收情報」。總局於2006年出台了《國際稅收情報交換T作規程》,進一步規范了中國情報交換工作。
(三)征管互助
稅收征管互助最早出現在20世紀80年代,即一國應另一國請求,協助或代為行使稅收管轄權,以實現跨境欠稅追繳或其他跨國稅收主張。征管互助有兩種方式:一種是雙邊征管互助,即在雙邊稅收協定中列入與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稅收協定範本第二十七條相似或相同的規定,然後在此基礎上稅收協定締約雙方相互給予協助。另一種是多邊征管互助,即多個國家簽署關於相互給予征管互助的多邊協議,並在此基礎上相互給予協助。目前世界上有兩個非常有影響的多邊征管互助協議。一個是1988年在斯特拉斯堡誕生的《稅收征管互助協議》,任何同意該協議的國家均可通過國內法律程序成為該協議的締約國。截至目前,已有亞塞拜然、比利時、加拿大、丹麥、芬蘭、法國、冰島、荷蘭、挪威、波蘭、瑞典、美國等在該協議上簽字。另一個是1989年誕生在北歐的《北歐稅收征管互助協議》,是由丹麥、格陵蘭島、芬蘭、冰島、挪威、瑞典等北歐國家共同簽署的多邊互助協議。
目前,對於征管互助,因涉及中國國內法以及國內行政措施的配套建設,仍在進一步研究中。但是,長期以來中國與其他國家稅務當局之間積極開展互相訪問、提供實習培訓機會、技術合作、提供咨詢,促進了合作與交流,因此這些交流方式應屬廣義上的國際征管互助。例如:總局接受英、美、法、荷等發達國家和蒙古、烏茲別克、哈薩克等發展中國家稅務局長來訪,總局領導也對美國、俄羅斯、法國、義大利、奧地利、匈牙利等國的稅務機關進行了訪問。2007年3月,中國與荷蘭王國稅務與海關管理局簽署了((2007~2009年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與荷蘭王國稅務與海關管理局技術合作安排》。當年,分別為稅收收入分析與預測和企業所得稅兩個方面的內容安排了專家來華咨詢,並且根據《安排》內容派員赴荷蘭進行為期兩周的企業所得稅培訓。同時,中國也為亞洲、非洲等發展中國家提供幫助,中國已為其培訓稅務官員百餘人次。
(四)國際組織合作
自從中國實行改革開放政策以後,國際交流與合作越來越多,稅收領域的國際交流和合作也日益廣泛深入地開展。
1.與聯合國發展計劃署(UNDP)的項目合作。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已經與UNDP進行了四期項目活動,目前涉及的課題有:業務流程再造與金稅三期業務需求的技術咨詢、地方稅改革、環保稅、非居民管理、人力資源管理等;召開國內研討會;組織境外考察和國內培訓。此外,還出版了《國家稅務總局UNDP項目成果集》(2006年度)、《國家稅務總局UNDP項目成果集》(2007年度)和《國家稅務總局UNDP項目赴美培訓課題研究論文集》,一方面展示了項目研究成果,另一方面能與稅務系統的有關部門和人員共同分享這一成果。2007年項目的執行為中國稅收改革、制度創新、資源優化、合理配置以及具體操作等提供了較大的幫助。
2.與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的項目合作。
一是中國OECD專題研究小組積極派員參加了OECD財委會有關稅收協定、稅收政策分析與統計、跨國公司稅收、國際避稅與逃稅及消費稅收5個工作組的多次會議和活動。
二是中國與OECD就情報交換協議和稅收協定等題目進行了多次政策對話,邀請OECD專家就國際通行的做法進行介紹,對以上領域的有關政策和法律草案提出修改意見,對中國在以上方面的立法決策和進一步研究起到了很大的推動作用。
三是在揚州稅務進修學院與OECD共同舉辦了多期培訓班,內容包括:金融工具稅收、稅收協定、轉讓定價指南、增值稅政策與管理。這些培訓作為OECD對中國的技術援助,對提高稅務隊伍的業務素質起到了很大的幫助。
四是積極利用OECD多邊培訓中心的資源,派員參加了OECD在土耳其安卡拉、韓國首爾、奧地利維也納和匈牙利布達佩斯舉辦的多次班次的課程,學習了OECD在轉讓定價、稅收協定談判、稅收優惠、稅收政策模型、稅收協定、中小企業稅收審計、稅收政策分析、金融工具稅收、國際反避稅與逃稅、跨國公司審計、非居民管理等方面的先進經驗。
通過OECD的技術援助,中國在眾多領域都得到了幫助與提高,例如:通過與OECD專家的交流,我們在協定執行工作中對棄籍征稅、跨境財產損失抵扣等概念的理解更為深入和清晰,對於協定與國內法的關系也更加清楚,這些都有利於更好地執行稅收協定和維護中國的稅收權益;在反避稅領域,我們通過交流和學習掌握了跨國惡意稅收籌劃的基本手段與識別技巧,和國際同行探討了對策。在稅務審計方面,通過培訓我們學習了毛利率法、資本對比法、現金余額法、方法測試法等多種審計方法,了解了歐盟的稅務審計程序,並充分感受到電算化(EDP)審計在OECD成員國的普及與完善。
3.與其他國際組織和地區性稅收組織的合作。
組織參加了中國人民銀行牽頭的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2007年度磋商;還派人參加了中國人民銀行與IMF聯合舉辦的2007年度「金融規劃與政策課程班」(大連)和「自然資源稅收和財政透明度課程班」(華盛頓)。還參與了外交部牽頭的中非合作論壇等一系列國際合作活動。
在與地區性稅收組織的合作方面,我們派團參加了利茲堡會晤機制(LCG)、亞洲稅收管理與研究組織(SGATAR)的年會、聯合培訓和工作級別會議、亞洲稅收論壇(ATF)、聯合國國際稅收專家委員會會議和聯合國發展與融資會議、國際財政協會(IFA)年會和執委會會議、美洲稅收管理中心(CIAT)、歐洲稅收管理組織(IOTA)、英聯邦稅收管理組織(CATA)、亞洲及大洋洲稅務師協會(AOTCA)等地區性稅收組織的各類會議。
㈣ 國際稅收情報交換工作規程的國際稅收情報交換工作規程
【法規名稱】國際稅收情報交換工作規程
【頒布部門】國家稅務總局
【頒布日期】2006-06-12
【實施日期】2006-06-12
【效力級別】規范性文件
【是否有效】 有效
㈤ 國際稅收情報交換 稅務機關怎麼辦
情報交換,是指我國與相關稅收協定締約國家(以下簡稱締約國)的主管當局為了正確執行稅收協定及其所涉及稅種的國內法而相互交換所需信息的行為。
我國稅務機關收到境外國家或地區轉來的國際稅收情報交換後,會與企業申報信息進行比對,對取得的境外收入未申報納稅的,按稅法規定作出相應的處理。
㈥ 國際稅收情報交換工作規程的第二章情報交換的種類與范圍
? 情報交換的類型包括專項情報交換、自動情報交換、自發情報交換以及同期稅務檢查、授權代表訪問和行業范圍情報交換等。?
專項情報交換,是指締約國一方主管當局就國內某一稅務案件提出具體問題,並依據稅收協定請求締約國另一方主管當局提供相關情報,協助查證的行為。包括:獲取、查證或核實公司或個人居民身份,收取或支付價款、費用,轉讓財產或提供財產的使用等與納稅有關的情況、資料、憑證等。?
自動情報交換,是指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之間根據約定,以批量形式自動提供有關納稅人取得專項收入的稅收情報的行為。專項收入主要包括:利息、股息、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工資薪金,各類津貼、獎金,退休金收入;傭金、勞務報酬收入;財產收益和經營收入等。?
自發情報交換,是指締約國一方主管當局將在稅收執法過程中獲取的其認為有助於締約國另一方主管當局執行稅收協定及其所涉及稅種的國內法的信息,主動提供給締約國另一方主管當局的行為。包括公司或個人收取或支付價款、費用,轉讓財產或提供財產使用等與納稅有關的情況、資料等。?
同期稅務檢查,是指締約國主管當局之間根據同期檢查協議,獨立地在各自有效行使稅收管轄權的區域內,對有共同或相關利益的納稅人的涉稅事項同時進行檢查,並互相交流或交換檢查中獲取的稅收情報的行為。?
授權代表訪問,是指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根據授權代表的訪問協議,經雙方主管當局同意,相互間到對方有效行使稅收管轄權的區域進行實地訪問,以獲取、查證稅收情報的行為。
行業范圍情報交換,是指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共同對某一行業的運營方式、資金運作模式、價格決定方式及偷稅方法等進行調查、研究和分析,並相互交換有關稅收情報的行為。? 除締約國雙方另有規定外,情報交換的范圍一般為:
(一)國家范圍應僅限於與我國正式簽訂含有情報交換條款的稅收協定並生效執行的國家;?
(二)稅種范圍應僅限於稅收協定規定的稅種,主要為具有所得(和財產)性質的稅種;?
(三)人的范圍應僅限於稅收協定締約國一方或雙方的居民;
(四)地域范圍應僅限於締約國雙方有效行使稅收管轄權的區域。?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總局可以拒絕締約國主管當局的情報請求:?
(一) 情報請求與稅收目的無關;?
(二) 情報請求缺乏針對性;?
(三)情報請求未經締約國主管當局或者其授權代表簽字;
(四)請求的稅收情報超出稅收協定規定的人、稅種、地域等范圍;?
(五) 締約國一方為執行其國內法有關規定請求提供情報,但該國內法規定與稅收協定相抵觸;?
(六)提供情報可能損害我國的國家利益;?
(七)提供情報可能導致泄露商業秘密;?
(八)提供情報可能導致我國公民或居民受到歧視待遇;?
(九)按照我國法律法規、正常行政程序無法取得所請求的情報;?
(十)在締約國國內可以通過正常行政程序、經過努力獲得所請求的情報;?
(十一)總局認定的其他違反稅收協定情報交換條款規定的情形。? 省以下稅務機關不得以下述理由拒絕向總局提供情報,總局不得以下述理由拒絕向締約國提供情報:?
(一)情報請求與我國的稅收利益無關;?
(二)締約國雙方情報交換在數量、質量上不對等; ?
(三)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信息有保密義務;?
(四)銀行對儲戶的信息有保密義務;?
(五)稅收情報由代理人、中介機構或其他第三方所掌握;
(六)總局認定的其他類似情形。? 省以下稅務機關為執行稅收協定及其所涉及稅種的國內法,需要相關締約國主管當局協助提供稅收情報時,可以提出專項情報交換請求,逐級上報總局:?
(一)需要獲取或核實交易另一方或國外分支機構保存的賬冊憑證,而交易另一方或國外分支機構在締約國另一方的;
(二)需要獲取或核實納稅人與境外公司交易或從境外取得收入過程中支付款項使用的銀行帳號、金額、資金往來記錄等,而該金融機構在締約國另一方的;?
(三)需要獲取或核實交易另一方等的納稅申報資料,而交易另一方在締約國另一方的;?
(四)需要了解納稅人或與納稅人交易、取得收入有關的另一方的基本情況,包括個人或公司的實際地址及居民身份、公司注冊地、公司控股情況等,而這些資料在締約國另一方的;
(五)需要證實納稅人提供的與納稅有關的資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六)需要證實納稅人與境外關聯企業的關聯關系,以及獲取納稅人境外關聯企業的基本資料,包括非上市關聯企業的合同、章程、財務報表、申報表、會計師查帳報告,以及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的交易情況等;?
(七)需要了解納稅人從境外取得或向境外支付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財產收益、津貼、獎金、傭金等各種收入款項的性質和金額等情況;?
(八)需要核實納稅人與境外公司交易價格和金額的真實性;
(九)需要核實納稅人申報的收入或費用的真實性;?
(十)需要證實納稅人境外納稅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十一)需要獲取稅務機關在涉稅案件調查或征管中所必需且可能存在於締約國另一方的其他資料。?
提出專項情報交換請求應採取書面形式,並附送英文函;同時,一並報送電子文檔。? 總局收到省以下稅務機關請求締約國主管當局提供專項情報交換的請求後,應進行認真審核。?
有下列情形的專項情報交換請求,總局不予批准或責成重新辦理。?
(一)有本規程第九條所列情形之一;?
(二)所提供的信息無法讓締約國主管當局有效啟動情報收集和調查程序;?
(三)英文函表述不夠准確、規范;?
(四)總局審核認定的其他情形。? 我國從締約國主管當局獲取的稅收情報可以作為稅收執法行為的依據,並可以在訴訟程序中出示。?
雖有前款規定,締約國主管當局明確要求我國稅務機關在訴訟程序中出示其提供的稅收情報應事先徵得其同意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逐級上報,由總局與締約國主管當局協商處理。 我國國內法對締約國主管當局提供的稅收情報作為證據出示在格式或其他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主管稅務機關應逐級上報,由總局與締約國主管當局協商處理。?
締約國國內法對我國提供的稅收情報作為證據出示在格式或其他方面有特殊要求的,由總局與締約國主管當局協商並協調主管稅務機關辦理。? 涉嫌犯罪的稅務案件依法移送司法部門後,司法部門需使用締約國提供的稅收情報作為定案證據而締約國主管當局明確要求需事先徵得其同意的,稅務機關應告知司法部門並逐級上報總局,由總局與締約國主管當局協商,決定該稅收情報的使用范圍和程度。
?
㈦ 請問什麼是國際稅收自動情報交換
國際稅收自動情報交換,是指我國與相關稅收協定締約國家(以下簡稱締約國)的主管當局為了正確執行稅收協定及其所涉及稅種的國內法而相互交換所需信息的行為。由各締約方根據條約規定並藉助於現代化的通訊網路及程序自動履行、主動發起,因此稱為國際稅收自動情報交換。
㈧ 美國國內稅收法典有關慈善組織的條例是如何出台的
一篇文章讓你讀懂美國FATCA法案
隨著2014年7月1日美國《海外賬戶稅收遵從法案》(「FATCA法案」)正式扣繳日期的臨近,全世界都在關注一直未對該法案明確表態的中國政府將如何應對。FATCA法案的主要內容和運行機制是什麼?為什麼其會引起全球金融機構的極大關注?FATCA法案對中國意味著什麼?未來各國是否會仿效美國,推出FATCA類的法規?以上疑問,本文都將為您一一解答。
前言
面對日益嚴峻的國際稅收形勢,如何在稅源國際化的進程中更好的保護本國稅基,有效打擊避稅行為已成為各國政府普遍關心的問題。近年來,許多國家陸續制訂了更為嚴格的反避稅法規來遏止愈演愈烈的國際偷逃稅行為,而美國的FATCA法案無疑便是其中波及范圍最廣的一項,該法案的實施也將對國際稅收征管秩序帶來極為深遠的影響,
1. FATCA法案核心內容及扣繳機制
1.1立法背景
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跨國集團活動日趨頻繁,各國投資和經營者取得所得的形式日益復雜,政府稅收監管難度增大。與此同時,在經歷2008年經濟危機後,美國政府收入大幅縮水,財政赤字嚴重。為增加稅收收入,打擊美國納稅人利用海外賬戶偷逃稅行為,美國國會於2010年3月18日通過了《海外賬戶稅收遵從法案》,該法案將使得美國有能力在全球范圍內收集納稅人的海外賬戶信息。
FATCA法案是美國《恢復就業鼓勵僱傭法案》(Hiring Incentives to Restore Employment Act)的一部分。根據該法案,美國《國內稅收法典》A分部新添加了第4章節(1471條~1474條),相關法案將會在2014年7月1日正式啟動,並於2014年至2017年分階段開始實施。
1.2 法案核心內容
根據FATCA法案規定,若美國納稅人個人或機構持有的海外金融資產總價值達到一定標准 ,該納稅人將有義務向美國國稅局進行資產申報。
同時,FATCA法案要求全球金融機構與美國國稅局簽訂合規協議,規定海外金融機構需建立合規機制,對其持有的賬戶信息展開盡職調查,辨別並定期提供其掌握的美國賬戶(包括自然人賬戶以及美國納稅人持有比例超過10%的非金融機構)信息。這些信息包括:美國納稅人的姓名、地址、納稅識別號、賬號、賬戶余額或價值以及賬戶總收入與總付款金額。
屆時,未簽訂合規協議或已簽訂協議卻未履行合規義務的海外金融機構會被認定為「非合規海外金融機構」,在合理時間內未披露信息的賬戶將被認定為「拒絕合作賬戶」,未披露信息說明美國納稅人對其持有比例是否超過10%的非金融機構 將被認定為「未合規非金融機構」。
作為懲罰,美國將對所有非合規的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以及拒絕合作賬戶來源於美國的「可預提所得」按照30%稅率徵收預提所得稅(通常來說,在簽有雙邊稅收協定的情況下,該類收入的預提所得稅率最高不會超過10%)。其中,FATCA法案最有爭議也最為關鍵一點是,即使這些被扣繳人所在居民國與美國簽訂有雙邊稅收協定,美國仍會對其適用30%的預提所得稅率。
對未合規非金融機構以及拒絕合作賬戶來說,如果其最終能向美國國稅局披露相應信息並述明其身份,那麼其仍將可以享受協定待遇並申請退回此前被額外預提的稅款。但是對於非合規金融機構來說,除非其最終達到合規要求,否則美國將不會退還相應稅款。
1.3 繞不開的FATCA法案
對於同美國有業務關系的所有中國金融機構來說,FACTA法案將是繞不開的一道難題。
首先,法案中「可預提所得」概念基本涵蓋了來源於美國的所有形式的所得,包括: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租金、保險費、工資薪金、報酬、養老金、補償金、賠償金以及財產處置所得 等。其次,法案中「海外金融機構」概念涵蓋了幾乎所有從事儲蓄、保險、資產託管以及投資等金融業務的機構。截至2013底,我國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投資額度已達842億美元,而屆時中國與美國有業務往來的銀行、保險公司、信託及基金公司都將受到法案30%扣繳預提所得稅的威脅。
此外,為防止非合規海外金融機構利用合規海外金融機構作為跳板繞過直接扣繳來收取其來源於美國的收入,法案要求合規海外金融機構對其向非合規金融機構所支付的與來源於美國所得相關的「過手」款項(passthru payment)承擔扣繳義務 。
由此,美國通過一系列邏輯嚴密的法律條文 和環環相連的過手扣繳機制,將包括中國在內的全球金融機構都綁上了美國反避稅的戰車。
2.FATCA法案產生的影響
2.1金融機構面臨的兩難處境
對全球金融機構來說,FATCA法案是一項僅有義務而沒有權利的法律。
法案合規工作涉及稅收、法律、技術及客戶關系等多方面事項,金融機構若遵從法案要求的盡職調查、信息申報及扣繳義務需付出巨大的合規成本。據中國銀行業協會在2012年發布的一項報告顯示,為履行申報義務,國內金融機構需要進行系統改造,組織培訓、與政府部門溝通等一系列准備工作。據初步估計,僅系統改造一項就需國內金融機構組建專門工作團隊,花費巨額運營成本且耗費約18-24個月時間。而據普華永道此前預測,中國金融機構為應對該法案,僅准備期成本就將可能高達3000萬美元至1億美元。
事實上,對於希望遵從FATCA法案的金融機構來說,最大的障礙還是法律沖突問題,這是因為無論是根據各國涉及個人隱私保護的法律,還是基於銀行與客戶之間所簽訂的合同,銀行等金融機構都無權向美國政府泄露客戶信息。同時,金融機構在履行FATCA扣繳義務時也會面臨潛在的法律風險。對此,FATCA法案的規定是,若金融機構所在國法律禁止該機構提供美國納稅人信息或對其進行扣繳,那麼金融機構需要在合理時間內與客戶進行溝通,取得客戶同意主動放棄相關權利的證明,若客戶在合理時間未同意放棄,則該金融機構應關閉該賬戶或將該賬戶轉移至其他金融機構,未達到以上要求的金融機構將被列為「非合規金融機構」並受到美國高額預提所得稅的懲罰。
2.2 FATCA政府間協議
為降低金融機構合規成本,並消除FATCA合規義務要求與各國法律之間存在的法律沖突,美國專門制訂了《FATCA政府間協議》(「Intergovernmental Agreement」)以便於尋求國際合作,更好的實施FATCA法案。
從法律基礎上來看,FATCA政府間協議依託於各國與美國簽訂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或《稅收情報交換協定》框架之上。當一國政府同美國簽訂了政府間協議後,該國金融機構進行的FATCA賬戶信息申報行為將被視為在協議框架內履行國際稅收情報交換義務,在國際法優於國內法的原則下,金融機構有關國內法律風險將被排除。此外,簽訂協議後有關金融機構履行FATCA盡職調查及申報義務的相關程序也將得到簡化。目前,美國提供的政府間協議範本有兩種,主要區別為賬戶信息交換的方式不同:
2.3 國際社會反應
FATCA法案片面保護美國利益,並對海外金融機構強加了寬泛的域外識別、信息申報和扣繳義務,因此法案一經推出便引起了各國政府以及全球金融機構的強烈關注。加之法案對非合規金融機構做出的高額預提所得稅懲罰有違反稅收協定義務的傾向,許多國家在FATCA法案頒布時曾將其斥為「霸王條款」,然而美國政府推行法案的態度卻一直十分強硬。
隨著近幾年來國際社會間打擊避稅行為,提高涉稅信息透明度,加強國際合作的聲浪漸高,越來越多的國家轉變了態度,認真審視法案帶來的影響,並陸續開始與美國簽署政府間協議。截至2014年5月份,已經有英國、德國、法國、加拿大、義大利、西班牙和澳大利亞等二十多個國家與地區同美國就FATCA法案達成了政府間協議,這其中也不乏一些避稅港,比如開曼群島、百慕大和澤西等。但在亞洲地區,目前僅有新加坡和日本與美國正式達成了政府間協議。此外,巴西、韓國、印度、香港及我國台灣等三十多個國家與地區也已經與美國政府就FATCA簽約基本達成協議。
2.4 中國內地進展緩慢
2013年7月,在華盛頓舉行的第五輪中美戰略與經濟對話中,中美雙方曾承諾將盡最大努力在法定截止期2014年1月前 就《美國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FATCA)的實施達成政府間協議,為尋求FATCA實施的合作方案,美國財政部、美國國稅局、中國財政部、稅務總局和中國人民銀行承諾在2013年夏天盡早開展下一輪討論。但據境外媒體報道,目前中美就FATCA進行的談判仍進展緩慢。
在目前中國金融分業監管的體制下,推進FATCA合規,簽訂政府間協議等一系列工作需要財政部、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交部等多部委協調,難度頗大。同時,同總部在歐美的大型商業銀行以及金融機構相比,中國金融機構對FATCA應對工作的准備進度已明顯落後,隨著正式扣繳日期的臨近,形勢已經十分緊迫。
現階段來看,中美於2014年7月1日之前達成政府間協議的可能性已幾乎為零,部分身處內地又從事境外投資業務的金融機構已經紛紛開始「自救」,據美國國稅局於2014年6月3日公布的注冊金融機構的名單來看,目前已有212家中國金融機構於美國國稅局登記注冊。
3.國際稅收情報自動交換的未來發展
3.1 銀行保密時代終結,國際稅收征管新秩序即將到來
美國FATCA法案的頒布,除了源自其本國打擊海外避稅、增加國內財政收入的需要外,還旨在謀求建立國際稅收情報交換和國際稅務合作的新秩序。
為打擊跨國避稅行為,遏止有害稅收競爭,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一直致力於提高國際稅收信息透明度,打造國際稅收征管合作新秩序。近年來,隨著經濟危機的連番打擊,國際社會對跨境避稅的關注不斷提升。2013年7月,20國集團委託OECD研究制訂新的全球稅收情報自動交換標准,2014年2月13日,OECD在總部巴黎發布了全球稅收情報自動交換新標准。
從內容上來看,新標准及多邊協定草案基本參照美國FATCA法案制訂,國際社會將這一新標准命名為「全球賬戶稅收遵從法案」(GATCA)。新標准要求世界各國間進行自動的系統化稅收情報交換,這將使得納稅人居住國與納稅人賬戶所在國自動分享納稅人在境外包括銀行在內的金融機構賬戶內的各類財務信息。在今年6月,OECD將就新標准發布更詳細的實施指引及落實方案。若新標准落地後能真正得到執行,金融機構除要承擔向美國稅局提供信息以外,還需對各國賬戶紛紛進行識別並進行信息申報,業內反對聲音指出,新標准將對金融機構造成巨大合規負擔,最終可能難以執行。但同時也有專家提出,在多邊協定框架下,金融機構將僅需向本國政府提交信息,提升的成本在可承受范圍之內。
目前包括中、美、英、法、德、意等在內的40餘個國家已表明將接受這套新標准,而就在今年5月6日在巴黎舉行的歐洲財長會議上,瑞士政府表示同意將簽署該項稅收情報交換新標准,這標志著瑞士持續百年銀行保密制度的終結,也宣告著以全球稅收情報自動交換為基礎的國際稅收征管新秩序即將到來。
3.2 全球稅收情報交換新時代的挑戰
從現階段來看,全球稅收情報自動交換網路的構建已是大勢所趨,未來富人和跨國企業想通過離岸避稅港藏匿資產並毫無代價地逃避納稅義務將幾無可能。
對我國金融機構來說,全球稅收情報「大數據」時代的到來意味著更高昂的合規成本以及更嚴格的合規要求,相對於客戶信息搜集程序、反洗錢內控以及合規機制都已十分成熟的歐美金融機構而言,中國金融機構在未來幾年或許需要投入數倍的精力方可符合包括FATCA在內的國際新標准要求。
此外,考慮到目前我國對納稅人海外資產及投資的稅收征管能力仍然非常有限,相關的稅收法律法規尚未健全,稅收情報的收集和製作信息化程度也較低。隨著國際稅收情報交換新標準的發展,屆時如何高效地收集、傳遞海量稅收情報,如何保證在履行國際情報交換義務的同時規避法律風險,以及如何正確識別和有效利用來自世界各國的稅收情報也都將是擺在我國稅務機關面前的嚴峻課題。
當前國際稅收秩序正面臨深刻的調整和變革,隨著中國在世界經濟中佔有的地位不斷加強,在未來國際稅收情報交換網路中我國必將擔任其中關鍵的一環。在新形勢下,我國應注重引導、提高金融機構合規意識,加強國際稅收監管能力,積極參與和影響國際稅收規則的制訂,如此方可在保護我國稅基不受侵蝕的同時,最大程度的提升我國金融機構以及「走出去」投資者的國際競爭力。
附:FATCA最新進展
2014年3月25日,香港與美國簽訂了稅收情報交換協議(Tax Information Exchange Agreement),外界普遍將其視為香港與美國簽訂FATCA政府間協議的前奏。2014年5月9日,美國宣布其與香港即將完成FATCA簽約(範本二)。
2014年5月7日,新加坡與美國正式簽訂了政府間協議(範本一)。
2014年6月2日,美國國稅局在官網發布已注冊金融機構名單(77000家)
FATCA法案時間軸
2010年3月18日:
FATCA法案作為《恢復就業鼓勵僱傭法案》一部分與美國國會通過,確定其將被寫入《國內稅收法典》A分部第4章節
2010年8月27日~~2011年7月14日:
美國國稅局開始陸續發布FATCA實施細則
2012年2月8日:
美國國稅局發布修改後的FATCA法規,並明確了開始扣繳的日期
2012年7月26日:
政府間協議範本一(草案)發布
2012年9月12日:
英國作為第一個政府間協議簽約國與美國簽約
2012年11月15日:
政府間協議範本二(草案)發布
2013年2月14日:
瑞士作為第一個政府間協議(範本二)簽約國與美國簽約
2013年7月12日:
FATCA扣繳日期由2014年1月1日推遲至2014年7月1日
2014年1月1日:
美國國稅局海外金融機構網上注冊系統正式開放
2014年6月3日
美國國稅局在官網公布了第一批註冊海外金融機構名單
2014年7月1日
美國正式開始30%扣繳
㈨ 國際稅收情報交換工作規程的介紹
國際稅收情報交換工作規程,為了加強國際稅務合作,規范國際稅收情報交換工作,根據我國政府與外國政府簽訂的關於對所得(或財產)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規程,自2006年6月12日起施行。
㈩ 稅收情報交換,什麼可不可以當法庭證據出示
可以出示。稅收情報交換,是指我國與相關稅收協定締約國家(以下簡稱締約國)的主管當局為了正確執行稅收協定及其所涉及稅種的國內法而相互交換所需信息的行為。其類型包括專項情報交換、自動情報交換、自發情報交換以及同期稅務檢查、授權代表訪問和行業范圍情報交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