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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銀行業金融機構吸收公款存款行為中的公款

發布時間: 2021-06-16 06:27:50

1. 公款的范圍包括哪些

1、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等所有的款項。

2、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運輸中的私人資金款項等。

3、國家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的七種特定款物。

4、以犯罪主體確定的非國有公司、企業、集體資金。

5、能夠認定的特殊款項。

2. 如何規范管理本行的吸收公款存款的行為

根據《商業銀行法》第48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單位的資金以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人民幣單位存款管理辦法》(銀發[1997]485號)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將公款以個人名義轉為儲蓄存款」,《儲蓄管理條例》第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個人名義將公款轉為儲蓄存款」。公款私存的法律解釋為「單位或個人將公款以個人名義轉為儲蓄存款的行為」。

中國人民銀行《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不準將單位收入的現金以個人名義存入銀行。因此,任何、單位把公款存在財務人員或者其他個人的私人賬戶上,都是違反規定的。對於公款私存的問題,按照《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十三)款規定:「將單位的現金收入以個人儲存方式存入銀行的,按存入金額百分之三十至五十處罰。」

3. 為什麼要禁止公款私存和使用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

會有利益輸送。

嚴禁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贈送財物、安排親屬就業等方式,向公款存放相關負責人員進行利益輸送,不得向公款存放主體相關負責人員贈送現金、有價證券與實物等。

不得通過安排公款存放主體相關負責人員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關人員就業、升職或向上述人員發放獎酬等方式進行利益輸送。若公款存放主體相關負責人員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關人員為銀行業金融機構員工,該員工應實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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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根據《商業銀行法》第48條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單位的資金以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以及國務院《儲蓄管理條例》第三條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個人名義將公款轉為儲蓄存款。

在公款私存過程中,對於單位行為,因為是單位主觀意志支配下的行為,公款無論是帳內私存還是帳外私存,只是存放形式的的不同,與單位法定帳戶上的資金並沒有實質上的差別。在這一過程中無論是單位還是個人涉嫌犯罪,如貪污、挪用、私分等,可直接按所涉嫌罪名處理。

4. 2017年銀行業盤點要點有哪些

嚴監管」是貫穿2017年銀行業的關鍵詞。剛剛閉幕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明確,防範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是今後3年要重點抓好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三大攻堅戰之一。可見,嚴監管、防風險是銀行業乃至整個金融領域的重中之重。

針對市場上亂象頻出,「套路」橫行,監管重拳層層加碼,相繼落地,擲地有聲。

站在2017年的年尾,本網盤點了一年來銀行業的重點監管事件,每一件都反映了監管趨嚴的態度,每一件都見證了銀行業發展的進程。

一、凈化金融環境,銀監會啟動三三四專項治理

3月29日,銀監會辦公廳發布了《關於開展銀行業「違法、違規、違章」行為專項治理工作的通知》,在銀行業金融機構中全面開展「違反金融法律、違反監管規則、違反內部規章」(「三違反」)行為專項治理工作。

同天,還下發了《關於開展銀行業「監管套利、空轉套利、關聯套利」專項治理的通知》。

4月6日,銀監會繼續下發《關於開展銀行業「不當創新、不當交易、不當激勵、不當收費」專項治理工作的通知》,瞄準銀行同業業務、理財業務、信託業務。

中國人民銀行鄭州培訓學院教授王勇認為,監管文件不斷發布,監管措施不斷推進,這代表了監管層對金融業加強監管的決心,目的就是凈化金融環境,使金融進一步為實體經濟服務。

二、銀監會:大中型銀行年內需完成設立普惠金融事業部

5月26日,銀監會印發《大中型商業銀行設立普惠金融事業部實施方案》,推動大中型商業銀行設立聚焦小微企業、「三農」、創業創新群體和脫貧攻堅等領域的普惠金融事業部。

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設立普惠金融事業部有利於相關銀行進一步縮短融資鏈條,提供差異化產品,加大資源保障,增強業務開展動力。

三、防範利益輸送,銀監會規範金融機構吸收公款存款行為

6月26日,銀監會發布《關於進一步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吸收公款存款行為的通知》,整頓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吸收公款存款行為。在強化廉潔從業、嚴禁利益輸送、防範道德風險、提升服務水平方面提出具體要求。

「《通知》的實施有利於銀行業金融機構營造廉潔從業風氣,培育合規文化,並有利於維護公平、有序的金融市場環境。」 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員董希淼表示。

四、銀監會等三部委發文整治校園貸

6月28日,銀監會、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校園貸規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按照「疏堵結合、打開正門、扎緊圍欄、加強治理」的總體思路,防範和化解校園貸風險。

同濟大學教授蔡建國強調,應針對校園貸加快立法,盡快出台相關法律法規,做到有法可依。對借貸平台的資質審核、資金監管、信息共享、監管主體等作出詳盡的規定,以科學立法引導健康發展。同時,加大執法力度,堅決取締具有欺詐性、不合規的校園貸平台。

五、銀行取消多項收費,中小企業或將獲得實惠

7月10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銀監會發布《關於取消和暫停商業銀行部分基礎金融服務收費的通知》,取消個人異地本行櫃台取現手續費,暫停收取本票和銀行匯票的手續費、掛失費、工本費6項收費等。

業內人士稱,此次通知調整較大的主要是對公業務,即本票、匯票的費用減免,中小企業或將從此規定中獲得實惠。

六、七部門定性ICO為非法公開融資

9月4日,為貫徹落實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防範化解金融風險,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七部委聯合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

《公告》稱,代幣發行融資中使用的代幣或「虛擬貨幣」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此次七部門聯合發布的《公告》維護了法律的權威,充分利用了法律的武器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防範化解了金融風險。」中國政法大學互聯網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長李愛君表示。

七、銀監會提高股東准入門檻,隱性股東將被有效監管

11月16日,銀監會發布《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總的原則和目標就是要進一步加強股權、股東的管理,避免和杜絕代持、隱形股東,通過穿透的原則識別出最終受益人,要求其真正履行股東的責任和義務。

中信證券研究部研究員肖斐斐、冉宇航認為,《辦法》賦予銀行監督股東的權力,加強對股東行為的管理和信息披露,股權代持、惡意收購、經營干預等亂象有望得到遏制。

十、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加碼,中小行將被有效監管

12月6日,銀監會就《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新引入三個量化指標:凈穩定資金比例、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和流動性匹配率。二是進一步完善流動性風險監測體系。三是細化了流動性風險管理相關要求,如日間流動性風險管理、融資管理等。

聯訊證券首席宏觀研究員李奇霖指出,新增三個量化指標彌補了之前對資產規模在2000億元以下的中小銀行缺乏有效監管的短板,加強了對銀行同業業務的抑制,有助於鼓勵銀行業務回歸傳統業務本源、服務實體經濟。

5. 銀行吸收存款嚴禁行為

一是加強業務管理。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明確規定吸收公款存款的具體形式、費用標准和管理流程,加強相關費用支出的財務管理。完善薪酬管理制度,改進績效考評體系,不得設立時點性存款規模、市場份額或排名等指標。強化吸收公款存款行為的審計監督,對違規問題嚴格問責和整改,涉嫌違紀違法的,應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二是嚴禁利益輸送。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督促員工遵守行業行為規范,恪守職業道德操守,廉潔從業。不得向公款存放主體相關負責人員贈送現金、有價證券與實物等;不得通過安排公款存放主體相關負責人員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關人員就業、升職,或向上述人員發放獎酬等方式進行利益輸送。若公款存放主體相關負責人員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關人員為銀行業金融機構員工,該員工應實行迴避。

三是提升服務水平。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充分尊重公款存放主體的意願和服務需求,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與公款存放主體開展業務合作。持續優化業務流程,豐富產品種類,不斷提升存款綜合服務水平。

四是強化行業自律。 銀行業協會應督促會員單位強化自律意識,培育合規文化,倡導公平競爭,抵制不當交易,共同遵守《中國銀行業反商業賄賂承諾》《中國銀行業反不正當競爭公約》等行業規約。

《通知》的實施有利於銀行業金融機構營造廉潔從業風氣,培育合規文化,並有利於維護公平、有序的金融市場環境。

6. 公款的范圍包括哪些

7. 銀監局文件中提到的一、二、三類案件具體指什麼

在上述案件定義的基礎上,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等因素將案件分為三類:
1.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涉嫌觸犯刑法的,為第一類案件。
2.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不涉嫌觸犯刑法,但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且該違法違規行為與案件發生存在聯系的,為第二類案件。
3.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不涉嫌觸犯刑法,且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其從業人員也無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為第三類案件。

8. 銀行不得用不正當手段吸收公款存款是怎麼回事

據報道,昨日銀監會近日發布《關於進一步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吸收公款存款行為的通知》,整頓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吸收公款存款行為。《通知》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設立時點性存款規模、市場份額或排名等指標。

《通知》所指公款存放主體,包括財政部門、預算單位和國有企事業單位。公款存放主體相關負責人員包括公款存放主體的主要領導、分管公款存放工作的分管領導和負責公款存放工作的部門負責人,以及具體辦理公款存放工作、可能對公款存放銀行選擇產生重大影響的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