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關於電子商務
本人電子商務專業畢業,現在高校教電子商務,把自己的一點見解分享給你。
電子商務課程
計算機類:網頁製作、數據結構、PS、C語言,資料庫等。
經濟管理類:經濟學、管理學、財務管理等
專業課:電子商務概論、網路營銷、電子支付、物流等
基礎課程:毛鄧三、思想道德、職業規劃等。
能力要求:
懂計算機,很強的商業頭腦。
證書:助理電子商務師(其他的證書要不是沒必要,要不就是大學沒法考)
⑵ 1. 下列業務流程適合於電子商務和傳統商務結合的是( )。 ( ABCDE ) A. 時裝的購銷 B. 在線金融服務
非常好!值得參考!
⑶ 網上銀行業是否屬於電子商務服務業的應用層
網上銀行(Internetbank or E-bank),包含兩個層次的含義:一個是機構概念,指通過信息網路開辦業務的銀行;另一個是業務概念,指銀行通過信息網路提供的金融服務,包括傳統銀行業務和因信息技術應用帶來的新興業務。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提及網上銀行,更多是第二層次的概念,即網上銀行服務的概念。網上銀行業務不僅僅是傳統銀行產品簡單從網上的轉移,其他服務方式和內涵發生了一定的變化,而且由於信息技術的應用,又產生了全新的業務品種。【網銀一般指網上銀行(網上銀行服務)】
網上銀行是電子商務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金融服務的發展和創新。網上銀行的目的在於減少銀行成本、加快處理速度、方便客戶、擴展業務等,它將改變支付處理的方式,使得消費者可以在任何地方、任何時間通過互聯網獲得銀行的支付服務,而無需再到銀行傳統的營業櫃台。今後的發展必將是家庭銀行服務、企業銀行服務逐步深入,滿足客戶的多種需要。
完整的電子商務要求做到物流、信息流和資金流都盡可能地在網上進行。與傳統的使用現金、支票等支付手段不同, 電子商務是採用信用卡、電子支票和數字現金等電子貨幣進行網上支付。這對於通過電子商務手段完成交易的雙方來說,網上銀行的介入是必須的,網上銀行所起的作用主要是支持和服務,屬於商業行為。但從整個電子商務網路的發展來看,將來要在網路上直接進行交易,就需要通過網上銀行的信用卡等各種方式來完成交易,以及在國際貿易中通過與金融網路的連接來支付和收費。而目前我國各個國有專業銀行網路選用的通信平台不統一,不利於各銀行間跨行業務的互聯、互通和中央銀行的金融監管以及宏觀調控政策的實施。另外,各行信用卡標准不一樣,不能通用,尚不能用信用卡實現網上支付。電子商務監管制度, 國家金融監管部門, 也應加強對網上電子交易的監管, 確定電子貨幣的發行單位、職權范圍及責任, 制定相應的制裁措施,建立打擊網上犯罪的相關法律。
電子商務是網上銀行的重要支撐
工商銀行2004年B2C在線支付實現交易筆數就突破1000萬筆,交易金額超過57億元,2005年頭兩個月,比2004年同期增長了22.8%。隨著以阿里巴巴、易趣、拍拍等B2B、B2C和C2C電子商務網站業務的擴大,電子商務網上支付的金額每年將會以兩位數的速度增長,逐步會成為網上銀行交易的主流。而網上銀行如何為電子商務提供服務,適應和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是目前網上銀行管理部門面臨的一個課題。
⑷ 論述電子商務與網路金融的關系
概念問題。
電子商務通常是指是在全球各地廣泛的商業貿易活動中,在網際網路開放的網路環境下,基於瀏覽器/伺服器應用方式,買賣雙方不謀面地進行各種商貿活動,實現消費者的網上購物、商戶之間的網上交易和在線電子支付以及各種商務活動、交易活動、金融活動和相關的綜合服務活動的一種新型的商業運營模式。
電子金融(e-finance)又稱網路金融,從狹義上講是在國際互聯網上開展的金融該業務,包括網路銀行、網路證券、網路保險、網路信託等金融服務及相關內容。從廣義上講,就是以網路技術為支撐在全球范圍內的所有金融活動的總稱。它不僅包括狹義的內容,還包括網路金融安全、網路金融監管等方面,它不同於傳統的以物理形態存在的金融活動,它是存在於電子空間中的金融活動,具有形態虛擬化、運行方式網路化的特徵,它是信息技術特別是互聯網技術飛速發展與現代金融相結合的產物。現代的金融業是集金融交易和金融性增值服務為一體的金融超級市場。
⑸ 電子商務與電子金融的關系
電子商務與網路金融具有極其相似的內涵,網路經濟是最適合金融業發展的沃土。
新經濟的交易形式—電子商務的實現離不開暢通的信息流、貨幣流和物流,而信息時代金融業的血脈內不斷流動的除了傳統的貨幣流以外,也有大量的信息流,所以電子商務和金融業在運作方式上有異曲同工之處。
而且值得注意的是,電子金融業務(包括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基金業等)無須物流這一環節,完全可以通過網路來完成整個交易過程。因而電子金融不僅充當商品交易條件下的電子支付中介,而且其自身的交易活動是電子商務最集中、最典型的體現。
如果說互聯網最初的目的是解決系統化的信息傳遞問題,而今人們卻發現互聯網最有價值的應用領域是電子商務,而電子商務里最重要的領域是金融業務。可以說,網路經濟、虛擬經濟彷彿是為金融業度身定造的。
⑹ 網路商店的法律性質
目前常說的網上商店(有時也稱為網路商店,或者簡稱網店),通常是指建立在第三方提供的電子商務平台上的、由商家自行開展電子商務的一種形式,正如同在大型商場中租用場地開設商家的專賣店一樣。
在電子商務發展的早期,一些網上零售網站也稱為網上商店,如當當網上書店、亞馬遜網上書店等,隨著這些網上零售網站的快速發展,其經營商品品種越來越多,規模也越來越大,因此這些獨立的電子商務網站通常都不再稱為網上商店,而改稱「網上商城」了,一些大型電子商務網站除了自己銷售產品之外,也可能為其他企業提供租用網上商店或者開設網上專賣店的業務,因此如果繼續叫做「網上商店」的確也不能確切描述其全部含義。
⑺ 電子支付工具有那些法律效力
電子商務代表著未來貿易方式的發展方向,其推廣應用將會帶來無限的貿易機會。在全球信息化、經濟一體化日趨形成的今天,發展電子商務也是我國經濟發展,融入世界格局的必然選擇。與此同時,電子商務發展的基礎環境問題,尤其是電子商務的法律環境,也越來越引起了人們的關注。 一、電子商務發展與電子商務立法電子商務發展始於上個世紀90年代中期,美國政府1995年成立電子商務工作組,1996年提出發展電子商務的戰略框架,1997年又提出全球電子商務框架。於是,電子商務很快風靡全球。電子商務無論是作為一種交易方式、傳播媒介還是企業組織的進化,近幾年來在廣度與深度等各方面均取得了前所未有的進展,其發展速度是傳統商務所不能比擬的,同時也顯示了非常強大的生命力。然而,由電子商務引發的許多問題也正在逐漸顯現,尤其是各種法律問題,比如: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網上支付各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電子身份認證的法律地位、物流配送的物權歸屬、網上消費者權益保護、稅收征管、知識產權保護、電子商店的法律責任等等,這些法律問題適用傳統商務法律規范很難解決,但如不能及時有效地予以解決,這些法律問題的出現必將成為制約電子商務進一步發展的瓶頸。從電子商務發展的歷史軌跡來看,在短短幾年裡,電子商務經歷了大起大落的嚴峻考驗,有過飛速發展的所謂「燒錢」時期,也經歷了「泡沫」破滅後的困難時期,這就說明了一個問題:電子商務要進一步發展尚缺乏完善的法律支撐環境。在國際電子商務的發展過程中,相關的電子商務立法起到過非常重要的作用。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1996年頒布的《電子商務示範法》,規定了電子合同的效力、電子合同履行的標准、電子簽名的可接受性等,為逐步解決電子商務法律問題奠定了基礎。隨後,不少國際組織和發達國家以示範法為範本,紛紛制訂各種法律規范。1998年5月世貿組織在一次部長級會議上通過了《關於全球電子商務宣言》、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1998年10月推出了《全球電子商務行動計劃》、歐盟於2000年5月通過了《電子商務指令》、美國1998至2000年相繼出台了《互聯網免稅法案》、《統一電子交易法》、《互聯網保護個人隱私的政策》、《電子簽名法》……,這些法律規范為有關國家清掃發展電子商務的障礙,推動與保障電子商務的繁榮,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也正是有了電子商務立法的相關保障和促進的作用,才促使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後一定時期內各國電子商務快速發展。從目前我國電子商務發展情況來看,盡管電子商務的發展速度、發展前景很被看好,但仍受到安全、支付、配送、網上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基礎環境的制約和影響。其實這並不是我國的電子商務在技術上不能完全實現安全保障,網上支付體系和物流配送系統不能很好地建立起來,而主要在於我國電子商務的相關立法還相當滯後,從而制約了我國電子商務的進一步發展。因此,電子商務立法已經成為我國電子商務進一步發展的必備前提。二、電子商務立法解決的主要問題電子商務立法,從狹義上講只屬於商法或國際商法的范疇,主要用於調整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出現的各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即主要解決電子合同、電子身份認證、網上支付、物流配送、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所引起的法律問題。不過,由於商務活動涉及到社會經濟生活的方方面面,電子商務也不例外,並且電子商務是以網路為運作平台的,其交易場所虛擬化、表現形式多樣化,因而從廣義上講電子商務立法還應解決包括稅收征管、知識產權的保護、管轄權的確定、電子證據的確認、網路安全和管理、網上拍賣、網上廣告、市場准入、法律沖突等多方面的法律問題。總之,從廣義上來講,需電子商務立法解決的法律問題十分龐雜,並且具有不穩定性。下面只以狹義的電子商務立法為出發點,簡單分析目前阻礙我國電子商務發展而急需通過立法來解決的幾個問題。(一)電子認證的法律問題由於網路的開放性和虛擬化的特點,安全問題是阻礙電子商務發展最為突出的問題,也是首先必須解決的問題。一方面,在電子商務過程中,買賣雙方是通過互聯網來聯系的,彼此隔著千山萬水,互不見面,買賣雙方身份的真實性如何確認;另一方面,互聯網作為全球使用范圍最大的信息網,它的開放性拓寬了資源共享,但也使信息安全受到嚴重的威脅,如何確認電子文件的真實、有效性,如何保證網上數據的完整性?電子身份認證機構通過對公鑰密碼體制、數字簽名、數字信封等密碼功能的運用建立起了一套嚴密的認證系統,從而在技術上對電子商務起到了安全保障的作用。但是電子認證的法律效力需通過立法得到確認和保障,電子身份認證機構行為規則以及涉及交互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等需要通過立法來規范。因此,要使電子身份認證機構能真正發揮其在電子商務中的安全作用,促使電子商務真正走向應用,尚需對電子認證中的有關電子文件、數字簽名、身份認證等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及電子身份認證機構的權利義務等問題,通過立法加以保障,或者作嚴格的法律規范。(二)電子支付的法律問題電子支付是電子商務的必經環節,也是個至關重要的環節,電子商務在我國發展不是很快,其瓶頸之一就是電子支付。電子支付所產生的法律問題包括了各種支付工具(信用卡、電子貨幣、電子支票等)的發行應用標准和條件、電子支付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電子支付命令的簽發與接受、執行、以及風險責任的承擔等。電子支付涉及當事人眾多,包括消費者、商家、銀行和認證中心等,各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較為復雜,有買賣合同關系、金融服務合同關系、電子身份認證關系,如在立法上不加以明確,必會阻礙電子支付在電子商務中的運用。(三)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問題電子商務的發展離不開消費者的積極參與,因此,消費者權益保護對電子商務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問題具體包括了以下幾個方面:1、商業信用。在電子商務中,消費者對摸不到的商品和看不到的商家往往產生疑慮,無法確信其真實信息。盡管傳統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規定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商家如實告知商品信息的義務,但在虛擬的網路中是不足以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必須建立商業信用制度。目前,有些省市建立了網上商業機構信譽評價制度,對網上的商業企業進行信譽評價。這個做法很好,不僅可以預防或懲戒網上商業機構的欺詐行為,還可以增強消費者對網上交易的信心,積極參與網上交易活動,從而促進電子商務的繁榮與發展。2、消費者隱私權保護。為確認身份或保證正常交易和提供服務等,電子商務經營者往往會讓消費者提供個人信息。盡管立法上對電子商務經營者規定了嚴格的保密義務,但鑒於互聯網的特殊性,個人信息的竊取變得非常容易,電子商務經營者如何保證消費者個人信息在互聯網上不受第三方干擾,如果非電子商務經營者的原因使消費者的信息在網上被竊取,電子商務經營者是否該承擔責任,承擔什麼責任。這都是擺在立法者面前急需解決的問題。3、商品售後服務。消費者在從事網上交易時,最擔憂的就是商品的售後服務。網上交易往往是先付款,後送貨,當消費者接到貨物時,貨款早已匯出,一旦商品出現質量問題或者不符合要求,對隔著千山萬水、互不見面的商家,消費者難以行使退換貨的權利。目前立法還沒有對電子商務消費者如何行使退換貨權利進行規定。4、消費者爭議解決由於網路環境的特殊性,在電子商務中一旦產生消費者爭議,也將產生一些適用傳統消費者爭議解決機制難以解決的法律問題。最為典型的是因電子商務伺服器、支付系統發生錯誤而產生的爭議,而且,消費者在尋求救濟時面臨著一個難以確定經營者應屬何地管轄的主要問題。(四)電子商務服務提供商法律地位的問題。電子商務服務提供商通過設立電子交易平台,為買賣雙方提供在線交易的服務。電子交易平台促進了電子商務的發展,但這種交易模式卻產生一些非常棘手的法律問題,特別是發生糾紛的時候。由於立法上沒有明確電子商務服務提供商所提供服務的法律性質,從而難以確定電子商務服務提供商的權利義務,所以一旦發生了網上信息不實、貨品不符、損害賠償等情況時,難以確定法律責任的分擔。三、推進電子商務立法的對策建議(一)研究制定電子商務立法規劃。電子商務立法是復雜的系統工程,要建立相互協調、完整、統一的電子商務法律體系,必須先制定電子商務立法規劃。電子商務立法規劃可以從建設中國電子商務法制體系的全局出發,從總體上對電子商務可能產生的法律問題進行分析,提出具體立法的內容和步驟,指導立法實踐。 (二)明確電子商務的立法原則。1、兼容性原則兼容性原則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電子商務立法要與國際條約、法規(如《電子商務示範法》等)保持兼容,使立法最大限度地與國際接軌,充分體現電子商務立法的國際性;二是要與現有的和將來可能出現的技術手段、技術標准相兼容,由於網路立法與網路技術發展是密不可分的,電子商務立法必須緊跟信息技術發展的步伐,根據技術的發展調整技術標准,否則將很難解決新問題和新的矛盾沖突。2、規范與促進相結合的原則電子商務立法應旨在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電子商務立法不僅要具有一般法律的強制性,以維護電子商務健康有序的發展,更應具有激勵性。通過建立各種激勵法律機制,創造各項有利條件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立法者在創制電子商務法律規范時,不僅要考慮如何確定否定式的消極法律後果,而且應當考慮如何確定肯定式的積極法律後果,電子商務法律的這種特有的激勵性不應忽視。(三)確定電子商務的立法模式。對於電子商務的立法模式,理論界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是主張先就電子商務出現的具體法律問題,先行制定單行規則或修訂傳統法律,形成統一思路後,再制定電子商務基本法;二是主張先制定電子商務基本法,然後以基本法為指導思想,就各個具體問題制定單行規則或修訂傳統法律。以上兩種立法模式各有利弊,盡管不能照套照搬任何一種立法模式,但出台一部電子商務基本法卻是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當務之急。而且目前我國出台電子商務基本法時機已經成熟,理由是:第一、我國電子商務已經有過幾年的發展歷程,開始滲透傳統領域,並出現了一些現實的法律問題,為電子商務立法提供了立法需求;第二,國際電子商務立法較為成熟,有可借鑒的經驗,如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電子商務示範法》就為我國電子商務立法提供了一個範本,美國、親加坡頒布實施的《電子交易法》均可以借鑒;第三,我國近年來出台了一些規范信息市場、促進信息產業發展等方面的法規規范,有些省市也開始就電子商務的某些具體方面進行立法探索和研究,均為出台電子商務基本法奠定了立法基礎。當然,根據我國立法體制,目前急需研究起草電子商務基本法,再考慮出台具體單行法律,但在電子商務基本法出台之前,國務院和國務院各部委應就電子商務的一些具體問題先行制定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各省市也可以根據地方立法許可權,就地方電子商務發展的需要制定電子商務法規、規章。電子商務基本法出台後,再以基本法為指導思想,並總結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的立法經驗,就電子商務所涉及的各種具體問題制定單行法律或修訂不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傳統法律。從而構成相互配套的、完善的電子商務法律體系。(四)充分發揮地方立法主體的積極性與創造性加快地方性電子商務立法進程,不僅是電子商務建設的應時之需,而且在目前國家電子商務立法尚屬基本空白的情況下,進行地方性電子商務立法更顯得尤為重要。因為:一方面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等是我國統一的法律體系中重要的、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在堅持國家法制統一性原則的前提下,充分發揮地方立法主體在立法工作中的積極性與主動性,用好用足法律賦予的地方立法權特別是創制性地方立法權,通過地方性電子商務立法,對國家立法不便、不宜或不可能作出規定,或者尚未作出規定的事項,根據地方電子商務建設發展的客觀需要作出規定,有利於改變電子商務立法的滯後與缺位狀況,對統一的國家立法體系和內容將會發揮拾遺補缺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電子商務立法是一個國際性的新課題,地方立法具有一定的實驗性,立法的過程實際上也是一個總結立法經驗教訓的過程。地方在立法工作中所作的探索與創新及其獲得的成果,實際上也給國家立法提供了素材與藍本,積累了經驗。綜上所述,電子商務作為一種以信息技術為支撐的貿易方式,是信息技術推廣應用不可逆轉的歷史發展趨勢,加快電子商務立法,改善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基礎環境,時不我待、任重道遠。密切注意電子商務發展趨勢,積極探討、研究和學習國內外的先進立法經驗,並結合中國國情,制定符合實際需要的電子商務法律法規,對促進我國電子商務健康、有序的發展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
⑻ 電子商務屬於金融行業嗎
電子商務的概念是:電子商務是指在互聯網(Internet)、企業內部網(Intranet)和增值網(VAN,Value Added Network)上以電子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活動和相關服務活動,是傳統商業活動各環節的電子化、網路化。電子商務是利用微電腦技術和網路通訊技術進行的商務活動。互聯網金融是屬於電子商務的。但是最好就不要這樣理解。金融的概念要比電子商務細很多。
⑼ 電子商務主要是做什麼的
電子商務是以信息網路技術為手段,以商品交換為中心的商務活動;也可理解為在互聯網、企業內部網和增值網上以電子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活動和相關服務的活動,是傳統商業活動各環節的電子化、網路化、信息化;以互聯網為媒介的商業行為均屬於電子商務的范疇。
電子商務可提供網上交易和管理等全過程的服務。因此,它具有廣告宣傳、咨詢洽談、網上定購、網上支付、電子賬戶、服務傳遞、意見征詢、交易管理等各項功能。
1、廣告宣傳
電子商務可憑借企業的Web伺服器和客戶的瀏覽,在Internet上發布各類商業信息。客戶可藉助網上的檢索工具迅速地找到所需商品信息,而商家可利用網上主頁和電子郵件在全球范圍內作廣告宣傳。與以往的各類廣告相比,網上的廣告成本最為低廉,而給顧客的信息量卻最為豐富。
2、咨詢洽談
電子商務可藉助非實時的電子郵件,新聞組和實時的討論組來了解市場和商品信息、洽談交易事務,如有進一步的需求,還可用網上的白板會議(Whiteboard Conference)來交流即時的圖形信息。網上的咨詢和洽談能超越人們面對面洽談的限制、提供多種方便的異地交談形式。
3、網上訂購
電子商務可藉助Web中的郵件交互傳送實現網上的訂購。網上的訂購通常都是在產品介紹的頁面上提供十分友好的訂購提示信息和訂購交互格式框。當客戶填完訂購單後,通常系統會回復確認信息單來保證訂購信息的收悉。訂購信息也可採用加密的方式使客戶和商家的商業信息不會泄漏。
4、網上支付
電子商務要成為一個完整的過程。網上支付是重要的環節。客戶和商家之間可採用信用卡賬號實施支付。在網上直接採用電子支付手段將可省略交易中很多人員的開銷。網上支付將需要更為可靠的信息傳輸安全性控制以防止欺騙、竊聽、冒用等非法行為。
5、電子賬戶
網上的支付必須有電子金融來支持,即銀行或信用卡公司及保險公司等金融單位要為金融服務提供網上操作的服務。而電子賬戶管理是其基本的組成部分。
信用卡號或銀行賬號都是電子賬戶的一種標志。而其可信度需配以必要技術措施來保證,如數字憑證、數字簽名、加密等,這些手段的應用提供了電子賬戶操作的安全性。
6、服務傳遞
對於已付了款的客戶應將其訂購的貨物盡快地傳遞到他們的手中。而有些貨物在本地,有些貨物在異地,電子郵件將能在網路中進行物流的調配。而最適合在網上直接傳遞的貨物是信息產品。如軟體、電子讀物、信息服務等。它能直接從電子倉庫中將貨物發到用戶端。
7、意見征詢
電子商務能十分方便地採用網頁上的「選擇」、「填空」等格式文件來收集用戶對銷售服務的反饋意見。這樣使企業的市場運營能形成一個封閉的迴路。客戶的反饋意見不僅能提高售後服務的水平,更使企業獲得改進產品、發現市場的商業機會。
8、交易管理
整個交易的管理將涉及人、財、物多個方面,企業和企業、企業和客戶及企業內部等各方面的協調和管理。因此,交易管理是涉及商務活動全過程的管理。電子商務的發展,將會提供一個良好的交易管理的網路環境及多種多樣的應用服務系統。這樣,能保障電子商務獲得更廣泛的應用。
(9)在線金融服務商屬於電子商務法律關系的擴展閱讀:
電子商務領域監管立法進程再提速。《電子商務法(草案)》第二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二審稿進一步強化了電商平台對假冒偽劣產品的監督責任,並擬明確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假宣傳、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侵害消費者知情權。
這意味著,今後電子商務經營者「刷單」、「刷信譽」等行為或被禁止。
在業內看來,進一步細化後的草案將有效推動網路空間秩序管理,將禁止刷單等規則列入草案中,也使得未來電商規范管理有法可依。
1、平台承擔連帶責任
具體來說,草案擬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台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應當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而原版草案則規定,電商平台「明知」平台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應當依法採取刪除等必要措施,不難看出,二審稿進一步加強了對知識產權的保護。
從「明知」到「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表述變化,對電商平台經營者治理假貨提出了更明確、更嚴格的要求,通過強化電商平台對侵權假冒行為的責任,體現了立法對知識產權的進一步保護。
而為進一步強化電子商務經營者特別是平台經營者的義務規范,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草案二審稿擬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按照承諾或與消費者約定的方式、時限向消費者交付商品或服務,並承擔商品運輸中的風險和責任;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對標記為自營業務的商品交易或服務交易依法承擔商品銷售者或服務提供者的責任。
針對「刷單」、「刷信譽」等不良之風,草案擬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假宣傳、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侵害消費者知情權。
2、填補監管漏洞
草案二審稿對電子商務經營者刷單、刷信譽行為做出嚴令禁止後,可以預計,這將大幅度減少當前行業內暗藏的刷單亂象。
一名刷單手一天只要刷不足20單就可獲得100元左右的回報,如果能夠拉攏到其他單手入群,可獲取的收益會更高。甚至在平台商家競爭激烈的情況下,行業內傳出了「不刷單等死」的理論。
刷單灰黑產業猶如行業毒瘤,雖然平台打擊刷單一直處於高壓態勢,但隱蔽的刷單產業鏈利用平台沒有執法權的無奈,依然吸附於電商平台之上。
而草案二審稿中有關明確電商平台連帶責任的內容,則進一步對電商平台打擊假貨的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實際上,強化電商平台知產保護,也就是通俗意義上堅持正品品牌、打擊假貨的問題上,一直是電商行業發展中老生常談的話題。
京東全球購因平台上有第三方商家銷售假「Tiger虎牌」保溫杯而陷入輿論風波,盡管事後京東拿出證據表明,集團與正品虎牌的授權合作早於2014年就已經展開,但第三方商家的售假行為仍不能徹底打消社會各界的疑慮。
3、政策仍存細化空間
目前仍處審議階段的電子商務法距正式出台尚有一段時日,各界對法案進一步細化也抱有較高期望。電子商務法草案的進一步細化顯然將進一步推動我國網路空間的秩序管理。
除了將禁止刷單的行為增加在草案中,後續還需要考慮如何對刷單處罰措施進行細化,但考慮到互聯網行業所存在的特性,草案內容的細化乃至落地實施仍需要經歷一段持續推進的過程。
而在假貨治理方面,如果說原草案中對電商平台承擔連帶責任的限定條件是平台存在主觀放縱,在草案二審稿中的表述則意味著,電商平台需要進一步做到在商家審批、入駐環節的審核強化,甚至對於一些消費者在評論中提到的售假線索也要做出相應的線索追蹤。
今後電子商務法應增加媒體購物的相關內容,網路購物與電視購物、電話購物、廣播購物、報紙購物相結合的模式大量存在,電子商務的發展呈現出一種全渠道趨勢,此外,現在流行的一些網路直播以及相關經濟行為,也採取攝像和錄像的方式向消費者呈現,這與傳統電視媒體並無二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