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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法院服務金融座談會內容

發布時間: 2021-06-16 21:01:09

㈠ 法院與金融服務公司有什麼關系

法院和金融服務公司從主觀上是沒有關系的。
但是不能排除他們客觀上的關系。
一般的金融服務公司都會把政府的關鍵部門作為一個特殊客戶對待。

㈡ 金融法院成立了嗎

8月21日電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今天召開新聞發布會,宣布上海金融法院成立及該院中英文官方網站同時上線。

上海金融法院官方網站分中英文版,全方位公開上海金融法院各項工作情況。英文網站參照國外法院網站模式設計,重點介紹上海金融審判情況,向國際社會展示中國良好的金融法治環境。

上海金融法院黨組書記、院長趙紅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8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上海金融法院的管轄范圍為上海市轄區內應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審證券期貨信託等金融民商事糾紛,以金融機構為債務人的破產糾紛,以上海市轄區內金融監管機構為被告的涉金融行政案件,以住所地在上海市的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為被告或者第三人與其履行職責相關的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等。上海金融法院審理對上海市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決、裁定提起的上訴案件。當事人對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裁定提起的上訴案件,由上海市高院審理。

目前,經上海一中院、二中院金融審判庭整體劃轉和上海全市法院公開選調,該院在編幹警共計66名。其中,28名入額法官可謂是一支「精銳部隊」,碩士學位以上的法官有26人,博士佔6人。

㈢ 近年來為什麼法院涉及的金融案件很多

經濟發展了,有人為違約,也有經濟環境不好,被動違約,因此糾紛多了,法院的金融案件也就多了。

㈣ 金融經濟座談會的心得,體會與啟發怎麼寫

正確認識當前金融危機
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金融危機已蔓延成全球性危機。怎樣看待這次危機?從西方經濟管理理論來看,新凱恩斯主義將浮出水面。由於曼昆、克魯格曼和斯蒂格利茨等人強調政府對市場的適度干預,同時在一些基本理念上贊同凱恩斯學說,學術界因此又把這些經濟學家寬泛地稱之為「新凱恩斯主義者」。他們主張從不完美市場出發來看待社會經濟現象,並且認為市場不完美所帶來的問題可以通過政府幹預來有效解決。
我國目前要從這場危機得到啟示,採取相應措施。
1、正確認識、妥善處理實體經濟與虛擬經濟的關系。當虛擬經濟發展與實體經濟發展相適應時,虛擬經濟發展會促進整個經濟發展;當虛擬經濟脫離實體經濟而過度膨脹時,則會產生經濟泡沫,造成經濟虛假繁榮,嚴重時會導致經濟大起大落甚至危機。因此,要著力發展實體經濟,並根據實體經濟的發展狀況積極發展虛擬經濟,使二者相互適應、相互促進,而不能相互脫節。
2、正確認識、妥善處理金融創新與風險防範的關系。在推進金融創新的同時要預見金融風險發生的可能性,並建立健全監管和防範機制。為促進經濟發展,無疑要致力於金融創新,但同時一定要加強金融監管,努力保證金融安全。
3、正確認識、妥善處理市場經濟自發發展與政府宏觀調控的關系。現代市場經濟中的資源配置,既要充分發揮市場的作用又要充分發揮政府的作用,把二者內在地、有機地結合起來。也就是說,應在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的同時,進行科學的政府宏觀調控。
4、正確認識、妥善處理金融自主與對外開放的關系。在金融對外開放的同時,一定要增強金融發展的獨立自主和風險防範意識,把對外開放與金融自主結合起來。堅持自主是基礎,要在自主的基礎上利用對外開放的機遇,趨利避害。金融市場特別是資本市場的開放程度,應與國內市場的發育程度和政府的監管能力相匹配。
中國政府最近出台的一系列救市政策,顯然有助於資本市場恢復信心,有助於避免股市動盪對整個金融市場和實體經濟造成傷害。

㈤ 誰知道高級人民法院不良資產會議記錄的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
涉及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

為了認真落實中央關於研究解決金融不良債權轉讓過程中國有資產流失問題的精神。統一思想,明確任務,依法妥善公正地審理涉及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保障金融不良債權處置工作的順利進行,維護和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最高人民法院邀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財政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審計署等單位,於2008年10月14日在海南省海口市召開了全國法院審理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工作座談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以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主管民商審判工作的副院長、相關審判庭的負責同志參加了座談會。與會同志通過認真討論,就關於審理涉及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的主要問題取得了一致的看法。現紀要如下:
一、關於審理此類案件應遵循的原則
會議認為,此類案件事關金融不良資產處置工作的順利進行,事關國有資產保護,事關職工利益保障和社會穩定。因此,人民法院必須高度重視此類案件,並在審理中注意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保障國家經濟安全原則。民商事審判工作是國家維護經濟秩序、防範和化解市場風險、維護國家經濟安全的重要手段。全國法院必須服從和服務於國家對整個國民經濟穩定和國有資產安全的監控,從中央政策精神的目的出發,以民商事法律、法規的基本精神為依託,本著規範金融市場、防範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保障經濟安全的宗旨,依法公正妥善地審理此類糾紛案件,確保國家經濟秩序穩定和國有資產安全。
(二)堅持維護企業和社會穩定原則。金融不良資產的處置,涉及企業重大經濟利益。全國法院要進一步強化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和保障意識,從維護國家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大局出發,依法公正妥善地審理好此類糾紛案件,切實防止可能引發的群體性、突發性和惡性事件,切實做到「化解矛盾、理順關系、安定人心、維護秩序」。
(三)堅持依法公正和妥善合理的原則。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中,要將法律條文規則的適用與中央政策精神的實現相結合,將堅持民商法的意思自治、平等保護等理念與國家經濟政策、金融市場監管和社會影響等因素相結合,正確處理好保護國有資產、保障金融不良資產處置工作順利進行、維護企業和社會穩定的「關系」,做到統籌兼顧、妥善合理,確保依法公正與妥善合理的統一,確保審判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統一。
(四)堅持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原則。為了避免矛盾激化,維護社會穩定,平衡各方利益,人民法院在訴訟中應當向當事人充分說明國家的政策精神,澄清當事人對法律和政策的模糊認識。堅持調解優先,積極引導各方當事人本著互諒互讓的精神進行協商,盡最大可能採用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如果當事人不能達成和解,人民法院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紀要》)進行妥善公正的審理。
二、關於案件的受理
會議認為,為確保此類案件得到公正妥善的處理,凡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受理條件及《紀要》有關規定精神涉及的此類案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不良債權已經剝離至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又被轉讓給受讓人後,國有企業債務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良債權已經轉讓而仍向原國有銀行清償的,不得對抗受讓人對其提起的追索之訴,國有企業債務人在對受讓人清償後向原國有銀行提起返還不當得利之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國有企業債務人不知道不良債權已經轉讓而向原國有銀行清償的,可以對抗受讓人對其提起的追索之訴,受讓人向國有銀行提起返還不當得利之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受讓人在對國有企業債務人的追索訴訟中,主張追加原國有銀行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紀要》發布前已經終審或者根據《紀要》做出終審的,當事人根據《紀要》認為生效裁判存在錯誤而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與國有銀行就政策性金融資產轉讓協議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
(二)債權人向國家政策性關閉破產的國有企業債務人主張清償債務的;
(三)債權人向已列入經國務院批準的全國企業政策性關閉破產總體規劃並擬實施關閉破產的國有企業債務人主張清償債務的;
(四)《紀要》發布前,受讓人與國有企業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已經履行完畢,優先購買權人或國有企業債務人提起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無效訴訟的;
(五)受讓人自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不良債權後,以不良債權存在瑕疵為由起訴原國有銀行的;
(六)國有銀行或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享受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政策的國有森工企業不良債權而引發受讓人向森工企業主張債權的(具體詳見《天然林資源保護區森工企業金融機構債務免除申請表》名錄);
(七)在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無效之訴中,國有企業債務人不能提供相應擔保或者優先購買權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
三、關於債權轉讓生效條件的法律適用和自行約定的效力
會議認為,不良債權成立在合同法施行之前,轉讓於合同法施行之後的,該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生效的條件應適用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不良債權後,自行與債務人約定或重新約定訴訟管轄的,如不違反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約定有效。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不良債權轉讓合同中訂有禁止轉售、禁止向國有銀行、各級人民政府、國家機構等追償、禁止轉讓給特定第三人等要求受讓人放棄部分權利條款的,人民法院應認定該條款有效。國有銀行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不良債權,或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處置不良債權的,擔保債權同時轉讓,無須徵得擔保人的同意,擔保人仍應在原擔保范圍內對受讓人繼續承擔擔保責任。擔保合同中關於合同變更需經擔保人同意或者禁止轉讓主債權的約定,對主債權和擔保權利轉讓沒有約束力。
四、關於地方政府等的優先購買權
會議認為,為了防止在通過債權轉讓方式處置不良債權過程中發生國有資產流失,相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部門或者持有國有企業債務人國有資本的集團公司可以對不良債權行使優先購買權。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向非國有金融機構法人轉讓不良債權的處置方案、交易條件以及處置程序、方式確定後,單筆(單戶)轉讓不良債權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當通知國有企業債務人注冊登記地的優先購買權人。以整體「資產包」的形式轉讓不良債權的,如資產包中主要債務人注冊登記地屬同一轄區,應當通知該轄區的優先購買權人;如資產包中主要債務人注冊登記地屬不同轄區,應當通知主要債務人共同的上級行政區域的優先購買權人。
按照確定的處置方案、交易條件以及處置程序、方式,上述優先購買權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優先購買權人收到通知後明確表示不予購買或者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就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做出書面答復,或者未在公告確定的拍賣、招標日之前做出書面答復或者未按拍賣公告、招標公告的規定時間和條件參加競拍、競標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紀要》發布之前已經完成不良債權轉讓,上述優先購買權人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債務人主張優先購買不良債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關於國有企業的訴權及相關訴訟程序
會議認為,為避免當事人濫用訴權,在受讓人向國有企業債務人主張債權的訴訟中,國有企業債務人以不良債權轉讓行為損害國有資產等為由,提出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無效抗辯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其向同一人民法院另行提起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無效的訴訟;國有企業債務人不另行起訴的,人民法院對其抗辯不予支持。國有企業債務人另行提起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無效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中止審理受讓人向國有企業債務人主張債權的訴訟,在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無效訴訟被受理後,兩案合並審理。國有企業債務人在二審期間另行提起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無效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中止審理受讓人向國有企業債務人主張債權的訴訟,在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無效訴訟被受理且做出一審裁判後再行審理。
國有企業債務人提出的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無效訴訟被受理後,對於受讓人的債權系直接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受讓的,人民法院應當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受讓人列為案件當事人;如果受讓人的債權系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給其他受讓人後,因該受讓人再次轉讓或多次轉讓而取得的,人民法院應當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該轉讓人以及後手受讓人列為案件當事人。
六、關於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無效和可撤銷事由的認定
會議認為,在審理不良債權轉讓合同效力的訴訟中,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等法律法規,並參照國家相關政策規定,重點審查不良債權的可轉讓性、受讓人的適格性以及轉讓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不良債權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轉讓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一)債務人或者擔保人為國家機關的;
(二)被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認定為涉及國防、軍工等國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以及其他依法禁止轉讓或限制轉讓情形的;
(三)與受讓人惡意串通轉讓不良債權的;
(四)轉讓不良債權公告違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公告管理辦法(修訂)》規定,對依照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擇優原則處置不良資產造成實質性影響的;
(五)實際轉讓的資產包與轉讓前公告的資產包內容嚴重不符,且不符合《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公告管理辦法(修訂)》規定的;
(六)根據有關規定應經合法、獨立的評估機構評估,但未經評估的;或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與評估機構、評估機構與債務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債務人、以及三方之間惡意串通,低估、漏估不良債權的;
(七)根據有關規定應當採取公開招標、拍賣等方式處置,但未公開招標、拍賣的;或者公開招標中的投標人少於三家(不含三家)的;或者以拍賣方式轉讓不良債權時,未公開選擇有資質的拍賣中介機構的;或者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規定進行拍賣的;
(八)根據有關規定應當向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報批或者備案、登記手續而未辦理,且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仍未能辦理的;
(九)受讓人為國家公務員、金融監管機構工作人員、政法幹警、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工作人員、國有企業債務人管理人員、參與資產處置工作的律師、會計師、評估師等中介機構等關聯人或者上述關聯人參與的非金融機構法人的;
(十)受讓人與參與不良債權轉讓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工作人員、國有企業債務人或者受託資產評估機構負責人員等有直系親屬關系的;
(十一)存在其他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轉讓情形的。

㈥ 誰能提供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推出《關於積極應對金融危機服務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的全文

可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網站。

㈦ 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議紀要失效了嗎

《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於2003年11月13日頒布,該規定還沒有被廢止和被新的司法解釋替代,目前是有效的。

㈧ 淺談如何提升金融服務水平

一、開展有關金融服務和職工形象的專項培訓
從眼前利益的角度講,有關農村金融服務的專題培訓是提高職工服務意識,糾正職工實際工作中服務不到位的現象。培訓和專題學習的形式可以採取現場表演、真實案例、短片回放等渠道,目的是用更生動、形象、直接和反例等方式使職工意識到自身的不足和服務上的缺失,爭取讓樹新風、講文明、提服務的專項學習成果成為日常金融服務中潛移默化的工作習慣。
培訓結束後,要進行後期跟蹤調查和電話回訪客戶等形式檢驗培訓效果,並由各名職工和網點針對提升金融服務的專項學習中的學習體會和整改總結給予糾正,在書寫這些學習心得和整改總結時,杜絕抄襲,嚴重者給予通報,真正做到「不求完美,但求真實」。對於那些學習心得認識到位、總結深刻的個人和單位可以給予精神和物質的獎勵,並選擇真實和深刻的心得和總結來列印多份,發放到各網點去學習,可以使那些學習不到位、服務意識、學習意識差的職工和網點認識到自身的差距,這也是很好的學習激勵機制。
二、定期開展職工業務培訓和同崗位職工經驗交流座談會
職工的業務培訓是每一位在崗職工提高自身業務素質的好機會,絕不能從思想上不重視,從行為上走形式。隨著各種新業務、新流程的更新,每名職工只有不斷參加業務學習和專門培訓才能緊跟農村金融改革發展的步伐。如:最新開通的「農信銀」結算業務,「信保通」業務等新業務。同時,要在廣大職工中,樹立 「終身學習」的理念,要讓學習、培訓以及工作中提供高效、准確、優質的服務成為一種學習風氣和工作習慣。另外,可以利用視頻會議、網路學習、異地檢查和交流等方式進行交流。
三、加大系統內部關於金融服務的機構建設和制度建設
提高農村金融服務不是一蹴而就的事,需要作為長期工作來抓,因此,設立專門的服務督導機構,建立有關金融服務的督察制度和獎罰程序等十分必要。專項的督導檢查和不定期的明察暗訪督察工作不可或缺。在督查中,對服務水平好、工作效率高的個人和網點給予必要的獎勵,樹立起模範帶頭作用,對於問題比較嚴重的個人和網點要給予通報和懲罰。
同時,加大信息公開力度。對外公布專項服務督察辦公室的監督電話,對群眾反應的突出問題,要主筆記錄在案,由專人負責保管和核實,同時,對客戶公眾進行信息公開和有效回復。在條件具備時,可以不定期舉辦客戶座談會,讓客戶打分和諫言。當然,社會各種大眾媒體和客戶對我們服務質量的監督也是非常重要的。我們可以利用大眾傳媒把服務形象傳播出去,從而有利於我們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為我們贏得更多的客戶群體打好基礎。
四、加大金融服務和產品宣傳力度,增進客戶對我們的了解
我們所服務群體的基本特點是整體知識文化程度相對低,對我們的金融服務流程和專業的金融術語不了解、接受能力相對緩慢。這就需要我們有必要通過電視、報紙等媒體發放知識宣傳手冊和宣傳單或是現場宣傳講解基本金融業務和產品等多種形式使客戶更多地了解金融產品。從而,從客觀上提高辦理各項業務的效率。
五、加大人才的引進和培訓力度,做到尊重知識,尊重人才
從長遠利益角度出發,人才的引進和培訓是一項「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的 有效措施。高等教育承載著國家的前途和民族的命運,大學教育總是站在時代的最前沿,因此,加大對高校畢業生的引進和再培訓是將來提高金融服務水平及新業務、新產品推廣的長遠之舉。
同時,通過人才的引進和制度的保障機制,樹立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學習風氣,激勵每名在崗職工不斷學習、銳氣進取。
六、加大基本制度建設,調動職工積極性、增強服務意識

㈨ 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失效了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於1998年4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74次會議通過,現今仍在沿用。
但此文件只是一些原則性的規定,起參考作用。
具體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有關規定,對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問題作以下規定:
第一條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因不同的法律事實,分別涉及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嫌疑的,經濟糾紛案件和經濟犯罪嫌疑案件應當分開審理。
第二條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為單位騙取財物為目的,採取欺騙手段對外簽訂經濟合同,騙取的財物被該單位佔有、使用或處分構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責令該單位返還騙取的財物外,如給被害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條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該單位的名義對外簽訂經濟合同,將取得的財物部分或全部占為己有構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外,該單位對行為人因簽訂、履行該經濟合同造成的後果,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條個人借用單位的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以出借單位名義簽訂經濟合同,騙取財物歸個人佔有、使用、處分或者進行其他犯罪活動,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責任外,出借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的單位,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被害人明知簽訂合同對方當事人是借用行為,仍與之簽訂合同的除外。
第五條行為人盜竊、盜用單位的公章、業務介紹信、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私刻單位的公章簽訂經濟合同,騙取財物歸個人佔有、使用、處分或者進行其他犯罪活動構成犯罪的,單位對行為人該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不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私刻單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單位公章、業務介紹信、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以簽訂經濟合同的方法進行的犯罪行為,單位有明顯過錯,且該過錯行為與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的,單位對該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條企業承包、租賃經營合同期滿後,企業按規定辦理了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登記,而企業法人末採取有效措施收回其公章、業務介紹信、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沒有及時採取措施通知相對人,致原企業承包人、租賃人得以用原承包、租賃企業的名義簽訂經濟合同,騙取財物占為已有構成犯罪的,該企業對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原承包人、承租人利用擅自保留的公章、業務介紹信、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以原承包、租賃企業的名義簽訂經濟合同,騙取財物占為已有構成犯罪的,企業一般不承擔民事責任。單位聘用的人員被解聘後,或者受單位委託保管公章的人員被解除委託後,單位未及時收回其公章,行為人擅自利用保留的原單位公章簽訂經濟合同,騙取財物占為己有構成犯罪,如給被害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條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單位進行走私或其他犯罪活動所得財物以簽訂經濟合同的方法予以銷售,買方明知或者應當知道的,如因此造成經濟損失,其損失由買方自負。但是,如果買方不知該經濟合同的標的物是犯罪行為所得財物而購買的,賣方對買方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八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被害人對本《規定》第二條因單位犯罪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對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第六條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被告人未能返還財物而遭受經濟損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受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一並審理。被害人因其遭受經濟損失也有權對單位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若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九條被害人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在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查處經濟犯罪嫌疑期間中斷。如果公安機關決定撤銷涉嫌經濟犯罪案件或者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撤銷案件或決定不起訴之次日起重新計算。

第十條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與本案有牽連,但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的經濟犯罪嫌疑線索、材料,應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經濟糾紛案件繼續審理。

第十一條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已立案審理的經濟糾紛案件,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認為有經濟犯罪嫌疑,並說明理由附有關材料函告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的,有關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經過審查,認為確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並書面通知當事人,退還案件受理費;如認為確屬經濟糾紛案件的,應當依法繼續審理,並將結果函告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