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寧波銀行開展金融衍生產品交易資格什麼時候獲得的
2006年10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復同意寧波銀行開展金融衍生產品交易。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應當經中國銀監會批准,接受中國銀監會的監督與檢查。獲得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從事與其自身風險管理能力相適應的業務活動。
❷ 商業銀行從業者有什麼證書可以好的
基金銷售人員資格證。
❸ 我國金融衍生品相關法律有哪些
為推動中國證券市場金融衍生品交易規范發展,協會組織起草了《中國證券市場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協議》及補充協議、《證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櫃台交易業務規范》、《證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櫃台交易風險管理指引》,經常務理事會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會員單位簽訂《中國證券市場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協議》的,應將簽訂的主協議報協會備案。
三個自律規范內容
SAC主協議是證券公司櫃台市場金融衍生品交易雙方使用的標准合同文本,是對一系列金融衍生品交易過程中所涉及到的諸多共同問題所做出的約定,主要包括單一協議定義、違約事件與終止事件及其處理、終止凈額結算等相關內容。
SAC主協議共14條,主要條款有:單一協議與協議效力等級、付款與交付義務、凈額支付、違約事件、違約事件的處理、終止事件、終止事件的處理、終止凈額結算、利息、賠償和費用、陳述與保證、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通知、其他和定義。
鑒於SAC主協議是對交易雙方相互權利的約定,並不涉及證券公司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內部管理事項,為規范證券公司金融衍生產品交易,證券業協會決定在起草主協議之外,結合證券公司櫃台市場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特點,起草證券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業務規范。
業務規范共28條,主要內容包括業務規范的適用范圍,開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業務資格要求,交易對手方的管理,證券公司開展金融衍生品交易業務的風險管理、資料保管、信息報送要求等。考慮到金融衍生品風險管理的特殊性和復雜性,同時借鑒國際市場普遍針對金融衍生品單獨制定相應的風險管理指引,證券業協會組織起草了風險管理指引。風險管理指引共10章38條,分為三個部分:第一部分明確了風險管理的整體要求,為第一到第二章,包括風險管理的目的、定義、適用范圍、基本原則及要求等。第二部分為第三到第七章,針對主要風險類型作出相應的技術指導與規范性建議,包括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及法律合規風險等。第三部分為第八到第十章,包括估值與會計核算管理及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機制等。
❹ 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的相關法律法規
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的相關法律法規:
目前,在我國法律體系中,涉及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的法律法規有《刑法》、《證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座談會紀要》、《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遠期交易管理規定》等。
❺ 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委員會令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對《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獲得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應從事與其自身風險管理能力相適應的業務活動。金融機構從事國內首次推出的復雜的衍生產品交易業務前,應將相關材料報送監管部門,並書面咨詢監管部門的意見。」
二、第七條第一款第(六)項修改為:「外國銀行分行申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
第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外國銀行分行申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應當具備上述所列條件。
其總行(地區總部)對該分行從事衍生產品交易等方面的正式授權應對交易品種和限額作出明確規定;
三、第八條第一款改為兩款,作為第一、二款:「政策性銀行、中資商業銀行(不包括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
信託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財務公司、汽車金融公司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
第八條第三款改為第四款,修改為:「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應向當地銀監局提交由授權簽字人簽署的申請材料,經審查同意後,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外國銀行擬在中國境內兩家以上分行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經審查同意後,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
四、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不具備第七條第一款(一)至(五)所列條件的外國銀行分行申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應向其所在地銀監局報送下列文件:
其總行(地區總部)對該分行從事衍生產品交易品種和限額等方面的正式書面授權文件;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十條:「金融機構提交的衍生產品交易的會計制度,應當符合我國有關會計標准。」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一條:「金融機構按本辦法規定提供的交易場所、設備和系統的安全性測試報告,原則上應當是由第三方作出的交易場所、設備和安全性測試報告。」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七條:「金融機構董事會應至少每年對現行的衍生產品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進行評價,確保其與機構的資本實力、管理水平一致。」
八、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九條,分為兩款,作為第一、二款,修改為:「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要決定與本機構業務相適應的測算衍生產品交易風險敞口的指標和方法。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條:「金融機構從事風險計量、監測和控制的工作人員必須與從事衍生產品交易或營銷的人員分開,不得相互兼任。」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一條:「金融機構應當建立並嚴格執行授權和止損制度。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九條:「金融機構要書面明確衍生產品交易主管和交易員的許可權以及責任,實行嚴格的問責制。」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條:「金融機構要制定合理的成本和資產分析測算制度和激勵約束機制,避免其過度追求利益而增加交易風險。」
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一條:「金融機構對衍生產品交易主管和交易員應實行定期輪崗和強制帶薪休假。」
十四、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三十二條。
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四條:「金融機構內審部門要定期對衍生產品交易業務風險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十六、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三十六條。第三款修改為:「外國銀行分行的境外總行(地區總部)對其授權發生變動時,應及時主動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
十七、刪去第三十條第二款。
十八、第三十一條改為第四十條,第一款修改為:「金融機構未按照本辦法或者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要求報送有關報表、資料以及披露衍生產品交易情況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金融機構的性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相關金融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十九、第三十四條改為第四十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對於本辦法規定的內容,法律或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後,重新公布。
❻ 獲得信用衍生品券商有多少家
近日,浙商證券發布公告稱,公司申請開展信用衍生品業務獲得中國證監會核准。據了解,今年3月份以來,連續2個交易日有4家券商獲批開展信用衍生品業務。至此,已有11家券商獲批此項業務。
「信用衍生品業務的發展,是風險管理由消極、被動轉向積極、主動的必然選擇;是增強信貸資產定價有效性,分離信用風險與其他風險的內在要求;更是降低企業融資成本、支持民營經濟、小微經濟的有效舉措。」浙商證券FICC(固定收益、外匯和大宗商品業務)部門相關負責人在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隨著越來越多金融機構的加入,信用衍生品市場一定能發展壯大,成為服務實體經濟、紓困債務融資的重要平台。」
11家券商已獲批
除浙商證券外,國金證券、長城證券和方正證券也於近日獲批開展信用衍生品業務。
此前,一位券商人士向《國際金融報》記者透露,監管層向券商下發《關於支持證券公司開展信用衍生品業務、服務民營企業債券融資的通知》(下稱「《通知》」),鼓勵具備場外期權交易商資質的券商申請開展信用衍生品業務。
根據《通知》內容,具備場外期權交易商資質(包括一級交易商和二級交易商),且近一年開展場外期權業務沒有發生過重大風險的證券公司,可向監管層相關部門申請開展信用衍生品業務。
在2018年底,包括國泰君安、廣發證券、招商證券、中信證券、華泰證券、中金公司、中信建投7家大券商先後收到證監會下發的信用衍生品業務的批復函。該7家券商也是中國證券業協會公布的場外期權一級交易商。
據了解,中證協先後公布了三批場外期權交易商名單,包括7家一級交易商、21家二級交易商。根據名單,此次獲批的皆為二級交易商。
在上述名單之列尚未獲批信用衍生品業務的多家券商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目前正在申請開展信用衍生品業務。
上述券商人士向《國際金融報》記者表示,預計接下來會有更多的券商取得信用衍生品業務開展資質。不過,根據《通知》中對於二級交易商的限制(二級交易商可賣出以自己承銷的債券為標的債券的信用衍生品,不得為其他市場主體承銷的債券,或者其他賣出信用衍生品的證券公司,提供信用保護服務),相信個別二級交
❼ 匯豐銀行經營哪些業務
1996年12月和1998年8月,中國先後允許符合條件的外資銀行在上海浦東和深圳特區試辦人民幣業務。2001年12月中國加入世貿組織時取消了外資銀行辦理外匯業務的地域和客戶限制,同時承諾將逐步取消外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地域限制,最終在入世後5年內取消所有地域限制,允許外資銀行對包括國內居民在內的所有中國客戶提供服務。按照承諾,中國先後對外資銀行開放了深圳、上海,大連、天津、廣州,武漢、成都、重慶。北京、廈門、沈陽、西安等18城市。與此同時,中國對外資銀行的監管也在不斷進行調整和改進,外資銀行逐漸解除枷鎖,度過了初期的水土不服,逐步對中資銀行構成了新的挑戰。
一、現時影響
截至2004年10月底,共有19個國家和地區的62家銀行在華設立204家營業性機構,已有105家外資銀行獲准經營人民幣業務,其中61家獲准經營中資企業人民幣業務;2004年10月底在華外資銀行資產總額已達668.6億美元,約占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資產總額的1.8%,貸款余額323億美元,外匯貸款的市場份額佔到18%,不良率為1.3%,前10個月實現稅前利潤17.4億元。外資銀行已經成為我國金融業的重要組成部分。
按照現行法規,外資銀行全面開辦人民幣業務仍受到一些限制,如一年內只能申請設立一家分行、申請開辦人民幣業務需要開業三年以上且申請前兩年連續盈利。在業務范圍方面,外資銀行可開辦的人民幣業務也局限在:對本地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人士以及港澳台人士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辦理國內外結算,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從事外幣兌換和同業拆借等。由於受到種種限制,目前外資銀行人民幣業務規模尚小,但外資銀行擴張迅猛,人民幣資產總額近幾年每年均以兩位數的速度快速增長。
就零售業務而言,個人外匯業務已經在2001年中國入世時即已對外資銀行開放;非居民的人民幣業務也在開放人民幣業務時同步對外資開放;國內居民的人民幣業務則要等到2006年後才開放。在2006年前,外資銀行對中資銀行零售業務的影響僅限於個人外匯業務。在這方面,外資銀行已經開始嶄露頭角。匯豐銀行在國內的10家分行都推出了國內居民的外匯業務。2004年廈門11家外資銀行個人外匯匯入款和匯出款的市場份額分別達到了23.9%和49.7%,其中匯豐銀行分別為8.5%和20.8%,市場份額僅低於中行。在以外匯衍生產品為基礎的個人外匯理財業務方面,外資銀行也正在蠶食中資銀行個人外匯高端客戶的市場份額。
人民幣零售業務對外資銀行更具吸引力和挑戰性。外資銀行在對公人民幣業務和個人外匯業務方面的快速擴張,可能在今後國內居民人民幣業務上重演。
二、今後的競爭形勢
隨著2006年中國銀行業對外資全面開放的日益臨近,對內地零售業務市場寄予厚望的外資銀行加快了在中國市場的布局。中外資銀行業的競爭態勢將由彼此相安無事向更多的正面交鋒演化,雙方在零售業務方面圍繞客戶、產品、渠道和人才展開的競爭將更加激烈。
在客戶方面,外資銀行目前的客戶群體主要是在華外籍人員。港澳台華人,今後會把重心擴展到中國富裕城市的高收入階層,如私人企業主、高級管理人員等。
在產品方面,目前外資銀行公司業務的重心主要放在融資,國際結算。存貸款,擔保,匯款等業務方面。近幾年外資銀行已經向中國市場投放了100多個品種的產品和服務,相當於國內商業銀行投放品種的3倍以上,顯示出外資銀行在產品研發和創新方面的優勢。而在個人銀行業務方面,外資銀行長於提供信用卡、私人貸款,按揭、存款及財富管理等服務,零售業務創造的利潤比重往往超過50%。今後外資銀行將會充分利用其技術、經驗、品牌和人才,創新和推廣更多的產品。
中資銀行會在下面幾個方面受到較大的沖擊:
(一)個人理財業務
普通零售金融業務依賴機構網點的支持,外資銀行從人力成本等各方面利益考慮,將會把精力集中在高收入群體的爭奪上。2002年以來獲准經營個人外匯業務的外資銀行紛紛成立理財中心,通過私人理財業務來搶奪優質客戶這塊誘人的蛋糕。花旗。匯豐、渣打、東亞、恆生等外資銀行都在國內設立了專為尊貴客戶服務的理財中心,為客戶提供包括嫁娶、婚喪、教育、健康醫療保險、財產投資管理、搬家、旅遊及退休計劃管理在內的完整服務,4)。盡管實行全能銀行制的外資銀行無法在國內充分發揮其集團在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混業經營的優勢,但全新的投資理念。成熟的財富管理工具、專業的金融人才和豐富的操作經驗使外資銀行在個人理財領域駕輕就熟,其進入必將加速中資銀行優質客戶的流失。
(二)外匯交易業務
2004年10月底全國外匯存款達到了1584億美元,其中居民外匯儲蓄存款為836億美元。匯率的劇烈變動、外幣利率的頻繁調整,使得居民和銀行都有開辦個人外匯交易的需求。2003年花旗銀行的「優利賬戶」和渣打銀行的「匯利賬戶」在上海等大城市就已經小試牛刀,2004年銀監會發布《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後,花旗、渣打、匯豐等24家銀行先後獲得了衍生產品資格,法國巴黎銀行還在上海設立了交易室。外資銀行推出的外匯結構產品,已經引起中資銀行外匯儲蓄的流失。在日益重要的個人外匯交易市場上,外資銀行占據優勢,而中資銀行目前尚不具備自主開發管理衍生產品的能力,僅能採取背對背平盤的方式充當外資銀行產品的銷售代表,難免受制於人。
(三)信用卡業務
信用卡是客戶日常使用率最高的金融產品,同時也是銀行新產品的最好載體。中國信用卡市場對外資銀行極具誘惑。目前銀監會正會同有關部門起草銀行卡管理條例,以推動外資銀行發卡業務。在獲准單獨發卡之前,外資銀行已經聯手國內合作夥伴進軍信用卡業務。2003年花旗集團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建立戰略聯盟合作夥伴關系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2004年2月正式推出了內地首張由外資銀行提供管理和技術支持的雙幣種信用卡,標志著外資銀行已經正式介入中國內地信用卡市場。2004年12月花旗浦發卡一改居高臨下的姿態,宣布雙雙降低普卡和金卡申請門檻,並把發卡城市由滬深穗擴展到10個城市。此外,匯豐銀行與上海銀行合作打造的申卡國際信用卡、興業銀行與恆生銀行合作的興業信用卡也在2004年先後亮相。匯豐銀行2004年8月參股交通銀行後,兩家合作組建了太平洋信用卡中心,並有望在2005年第一季度開始發卡;2004年12月美國運通公司也與工商銀行合作推出了牡丹運通卡。
聯合發卡使外資銀行繞開了人民幣對象和地域的限制,提前進入了人民幣零售市場,給其他中資銀行帶來了壓力。外資銀行借合作發卡達到了熟悉國內市場的目的,為以後獨立發卡作好了市場。品牌及宣傳等先期准備。目前國內大中城市的銀聯金卡工程為所有入網銀行提供了共享網點和設備資源的便利,外資銀行獨立發卡後可節省鋪設國內網路的時間和成本,信用卡的競爭將更趨激烈。
(四)個人信貸業務
近年來人們的消費觀念和消費結構發生了巨大變化,銀行消費信貸業務量也呈現上升趨勢。處於起步階段的個人消費信貸在我國有很大的發展空間。外資銀行在樓宇按揭、汽車金融等業務上具有優勢,目前匯豐、渣打、花旗、東亞等外資銀行已經在京滬杭等地開展了外籍人士住房按揭貸款業務。在國內緊縮地產信貸、提高利率的情況下,外資銀行憑借貸款利率低,貸款成數和年限靈活、更多可選貨幣、服務完善等優勢,在部分城市已經占據了外銷樓盤按揭的半壁江山。在汽車金融方面,2004年大眾汽車金融公司與上汽通用金融公司已經開業經營,另外三家汽車金融公司也在籌建之中。在外資銀行2006年獲准向中國居民個人提供汽車信貸後,中資銀行將面臨業務進一步流失的風險。
在渠道方面,外資銀行將會採取增加網點,開辦網上銀行和並購國內銀行的方式增強對個人銀行業務市場的滲透。在增設網點方面,目前匯豐、東亞。渣打在華分行數分居前三位,其中東亞銀行率先在深圳增設羅湖支行,標志著外資銀行向深圳零售市場進軍的開始。另外,花旗、渣打、東亞,匯豐等13家外資銀行已經獲准提供全面網上銀行服務,網上銀行已經成為外資銀行重要的營銷手段。在通過並購方式進入市場方面,外資銀行已經不再局限於參股城市商業銀行等地方性金融機構,2003年底恆生銀行參股興業銀行、2004年匯豐銀行收購交通銀行股權並派駐管理人員,在一定程度上獲得了進入內地零售業務市場的渠道。
三、對策建議
2006年後國內銀行在零售業務市場上將面對外資銀行強有力的競爭。在為時不多的過渡期內,中資銀行必須未雨綢繆,及時調整,積極應對國內銀行業全面開放後的競爭和合作形勢。
(一)認清形勢,勤練內功,從根本上增強競爭能力
遍布全國的分支機構網路。龐大的客戶基礎和對中國本土文化的了解一向被認為是中資銀行的優勢,但中資銀行不能因此高枕無憂。從分支機構網路來看,外資銀行開展零售業務並不需要建立全國性的分行網路,外資銀行只要在中國人口稠密、經濟發達的大城市設立有限的分支機構即可獲得足夠數量的客戶群體,而網上銀行等電子交易渠道的擴展、參股中資銀行進一步彌補了外資銀行的網點劣勢。在客戶群體方面,外資銀行主要瞄準能真正帶來利潤的高端客戶,20%的高端客戶的流失就足以動搖中資銀行的盈利基礎。在對中國本土文化的了解上,外資銀行通過員工的本土化,逐漸融入當地,其中西合璧的優勢在拓展企業白領。留洋精英等高端客戶方面具有更多的優勢。2004年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對北京轄區內的中外資銀行的競爭力進行了調查,結果四大國有商業銀行排名墊底,位列前12位的全部是外資銀行,渣打銀行、里昂信貸銀行和匯豐銀行的北京分行排名居前。中資銀行需要對自己的競爭能力有正確的認識,認真學習借鑒外資銀行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嚴密的內控制度和豐富的風險管理經驗、成熟的產品創新機制、有效的客戶服務模式,及時調整自己的策略,從根本上提高自身的競爭能力。
(二)實施客戶戰略,加強對個人高端客戶的服務
外資銀行多有自己明確的市場定位和目標客戶,並據此制定實施相應的產品、營銷、定價和服務策略。如花旗銀行對賬戶余額不足5000美元的客戶收取服務費,將零售業務鎖定到高端客戶上。相比之下,大多數中資銀行缺乏清晰的市場定位,銀行與銀行之間產品雷同。中資銀行需要對零售銀行業價值鏈上的特定環節和特定客戶群體有所側重,特別是服務好現有的高端客戶。
在服務高端客戶方面,外資銀行在財富管理和私人銀行業務方面已經有了成熟的經驗,而中資銀行在競爭的壓力下最近幾年才逐步認識到服務高端客戶的重要性。理財中心在硬體方面容易購置,但中資銀行在人才、服務機制等軟體上短期內難以改善,加上國內金融業實行嚴格的分業經營。分業管理模式,所謂的理財服務多停留在概念包裝的初級層面,還難以為高端客戶提供綜合性的專家理財服務。中資銀行今後需要突出發展理財業務,除了建好個人理財中心,為中高端客戶提供一個舒適便捷的服務環境外,還需要在經營理念、
創新理財產品,內部機構設置。人員培養、考核激勵方面努力改進對高端客戶的服務。
(三)重視個人產品的創新和整合,為客戶提供綜合性服務
零售金融業務涉及不同的業務和渠道,目前多數中資銀行由信用卡部、私人客戶部、電子銀行部。個人信貸部等不同部門分開經營,並且各類業務使用不同的系統,導致內部無法共享信息,影響到對客戶的綜合服務。今後需要強化銀行內部的協調與合作,改變儲蓄、銀行卡,零售貸款等零售系統相互獨立的局面,實現以產品為中心向以客戶為中心的轉變,完成由儲蓄業務為主向全面個人金融業務發展的過渡,為個人客戶提供全方位、綜合性的金融服務。
(四)改善人力資源的開發和管理
銀行業的競爭歸根結底是人才的競爭。隨著對外資銀行開放人民幣業務的深入,中外資銀行的人才爭奪戰將愈演愈烈。外資銀行優厚的待遇、有效的激勵機制。良好的職業發展前景對金融人才有更大的吸引力。中資銀行在調整機構和人員的同時,必須加強對業務骨乾和管理人才的使用管理,建立合理的激勵約束機制來穩定員工隊伍,提供內部人才的凝聚力。
(五)選擇合適的夥伴開展合作,在競合中實現雙贏
中外資銀行在競爭的同時,在業務、技術和股權方面各個層面上也有合作的機會。在業務和技術合作方面,中外資銀行各有所長,雙方可取長補短,在信用卡。汽車抵押貸款、住房按揭證券化、不良資產處置等方面仍具有廣闊的合作空間。在這方面國內一些銀行已經取得了進展,如2002年台灣中信銀行與招商銀行在上海合作建立了信用卡中心,中信嘉華銀行(香港)與中信實業銀行在深圳合作建立了信用卡中心。
在股權合作方面,中資銀行資本金普遍不足,引進外資戰略投資者可以充實資本,改善公司治理結構,同時還可吸收外資銀行先進的管理理念、金融技術和人才,盡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提升銀行的管理水平。外資銀行通過參股、控股中資銀行,可以減少在中國設立分支機構的時間和資金成本,獲得了開展零售業務必須的營銷網路、客戶資源和本幣基礎。雙方的合作也受到了中國銀監部門的鼓勵,2003年12月中國銀監會提高單個外資機構入股中資銀行的比例後,外資金融機構從最初的參股城市商業銀行逐步向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過渡,興業銀行和交通銀行先後成功地引進了外資戰略夥伴。除參股現有銀行外,中外資銀行還可合資建立新的銀行,如2003年底建行和德國施豪住房儲蓄銀行簽署合資協議成立中德住房儲蓄銀行。隨著中國銀行業改革的推進,雙方的股權合作空間還十分廣闊。
入世時確定的5年過渡時期將在2006年結束,中外資銀行全面的、公平的競賽即將真正展開。中資銀行應抓住剩下不多的時間制定實施明確的戰略,全方位提高自身的競爭能力,迎接國內銀行業全面開放的來臨。
❽ 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罰則
第三十八條金融機構的衍生產品交易人員違反本辦法及所在機構的有關規定進行違規操作,造成本機構或者客戶重大經濟損失的,該金融機構應對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直接負責該項業務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金融機構未經批准擅自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規定實施處罰。
第四十條金融機構未按照本辦法或者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要求報送有關報表、資料以及披露衍生產品交易情況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金融機構的性質分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相關金融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金融機構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衍生產品交易信息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一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發現金融機構未能有效執行從事衍生產品交易所需的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可暫停或終止其從事衍生產品交易的資格。
❾ 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市場管理
第七條金融機構申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健全的衍生產品交易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
(二)具備完善的衍生產品交易前、中、後台自動聯接的業務處理系統和實時的風險管理系統;
(三)衍生產品交易業務主管人員應當具備5年以上直接參與衍生交易活動和風險管理的資歷,且無不良記錄;
(四)應具有從事衍生產品或相關交易2年以上、接受相關衍生產品交易技能專門培訓半年以上的交易人員至少2名,相關風險管理人員至少1名,風險模型研究人員或風險分析人員至少1名;以上人員均需專崗人員,相互不得兼任,且無不良記錄;
(五)有適當的交易場所和設備;
(六)外國銀行分行申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必須獲得其總行(地區總部)的正式授權,且其母國應具備對衍生產品交易業務進行監管的法律框架,其母國監管當局應具備相應的監管能力;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國銀行分行申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應當具備上述所列條件。如果不具備上述(一)至(五)所列條件的,其總行(地區總部)應當具備上述條件,同時該分行還應具備上述(六)、(七)及以下所列條件:
(一)其總行(地區總部)對該分行從事衍生產品交易等方面的正式授權應對交易品種和限額作出明確規定;
(二)除總行另有明確規定外,該分行的全部衍生產品交易統一通過給其授權的總行(地區總部)系統進行實時交易,並由其總行(地區總部)統一進行平盤、敞口管理和風險控制。
第八條政策性銀行、中資商業銀行(不包括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應由其法人統一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
信託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應由其法人統一向當地銀監局提交申請材料,經審查同意後,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
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應向當地銀監局提交由授權簽字人簽署的申請材料,經審查同意後,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外國銀行擬在中國境內兩家以上分行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可由外資法人機構總部或外國銀行主報告行統一向當地銀監局提交申請材料,經審查同意後,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
第九條金融機構申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應當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報送下列文件和資料(一式3份):
(一)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申請報告、可行性報告及業務計劃書或交易展業計劃;
(二)衍生產品交易業務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三)衍生產品交易的會計制度;
(四)主管人員和主要交易人員名單、履歷;
(五)風險敞口量化或限額的授權管理制度;
(六)交易場所、設備和系統的安全性測試報告;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不具備第七條第一款(一)至(五)所列條件的外國銀行分行申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除了應報送其總行(地區總部)的上述文件和資料外,同時還應向其所在地銀監局報送下列文件:
(一)其總行(地區總部)對該分行從事衍生產品交易品種和限額等方面的正式書面授權文件;
(二)除其總行另有明確規定外,其總行(地區總部)出具的確保該分行全部衍生產品交易通過給其授權的總行(地區總部)交易系統實時進行,其總行(地區總部)負責進行平盤、敞口管理和風險控制的承諾函。
第十條金融機構提交的衍生產品交易的會計制度,應當符合我國有關會計標准。我國尚未有相關規定的,應當符合有關國際標准。外國銀行分行可以從其母國/母行會計標准。
第十一條金融機構按本辦法規定提供的交易場所、設備和系統的安全性測試報告,原則上應當是由第三方作出的交易場所、設備和系統的安全性測試報告。
第十二條金融機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內部管理規章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指導原則、業務操作規程(業務操作規程應體現交易前台、中台與後台分離的原則)和針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計劃;
(二)衍生產品交易的風險模型指標及量化管理指標;
(三)交易品種及其風險控制制度;
(四)風險報告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五)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研究與開發的管理制度及後評價制度;
(六)交易員守則;
(七)交易主管人員崗位責任制度,對各級主管人員與交易員的問責制和激勵約束機制;
(八)對前、中、後台主管人員及工作人員的培訓計劃;
(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三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當自收到金融機構按照本辦法提交的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60日內予以批復。
第十四條境內的金融機構法人授權其分支機構辦理衍生產品交易業務,須對其風險管理能力進行嚴格審核,並出具有關交易品種和限額等方面的正式書面授權文件;分支機構辦理衍生產品交易業務須統一通過其總行(部)系統進行實時交易,並由總行(部)統一進行平盤、敞口管理和風險控制。
上述分支機構應在收到其總行(部)授權和其授權發生變動之日起30日內,持其總行(部)的授權文件向所在地銀監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