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被法院執行未履行義務是不是會有不良記錄
對於被人民法院執行未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六條規定,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准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徵信機構通報,並由徵信機構在其徵信系統中記錄。失信被執行人是國家工作人員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失信情況通報其所在單位。失信被執行人是國家機關、國有企業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失信情況通報其上級單位或者主管部門。具體情況,請當事人自行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規定進行核實確定。
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六條 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准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
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徵信機構通報,並由徵信機構在其徵信系統中記錄。
失信被執行人是國家工作人員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失信情況通報其所在單位。
失信被執行人是國家機關、國有企業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失信情況通報其上級單位或者主管部門。
2. 關於加強銀行卡安全管理預防和打擊銀行卡犯罪的通知的各負其責,密切配合
(十七)加強部門協調。加強銀行卡安全管理、預防和打擊銀行卡違法犯罪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是保障人民群眾根本權益、維護銀行良好聲譽、建立誠信社會的重要舉措,更是當前形勢下支持擴大內需、促進消費、減少現金犯罪的現實需要。各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監會派出機構、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深刻認識加強銀行卡安全管理、防範和打擊銀行卡違法犯罪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充分發揮各有關部門的職能作用和部門間的協同作用,共同採取有效措施,從源頭上防範、治理銀行卡違法犯罪行為,建立健全銀行卡違法犯罪的聯合防控機制。
(十八)人民銀行、銀監會要切實履行管理職責。人民銀行要會同銀監會認真查找銀行卡業務存在的管理漏洞和風險,不斷完善銀行卡業務法規制度,盡快制定《銀行卡條例》,配合有關部門制定和出台有關信用卡套現的司法解釋,敦促各銀行卡經營機構嚴格執行銀行卡業務規范,全面開展銀行卡市場的檢查、監督。對於銀行卡經營機構違反實名制、賬戶管理、利率管理、銀行卡業務安全管理和反洗錢規定的,要依法實施處罰。
人民銀行應會同公安部盡快建立聯合整治銀行卡違法犯罪的長效機制,協調兩部門及各商業銀行、中國銀聯的力量和資源,共同成立聯合整治銀行卡違法犯罪辦公室,暢通情報信息渠道。
(十九)公安部門應保持對銀行卡犯罪的高壓態勢。各地公安部門要把偵查破案放在突出的位置,集中精幹力量,認真梳理各金融機構移送的犯罪線索,開展偵破工作,力爭破獲一批大要案件,打掉一批犯罪團伙,摧毀一批偽卡製造窩點。充分發揮服務、參謀職能,掌握銀行卡犯罪的新手法、新趨勢等情況,及時通報金融主管部門和有關商業銀行。要配合檢、法部門加強分析研究,為刑事打擊提供法律支持。要完善並加強對銀行卡犯罪活動形勢的分析、研判,提高預防、打擊犯罪的整體作戰能力。積極受理銀行卡犯罪案件,符合條件的,要盡快立案並快速偵破。要積極配合人民銀行建立聯合整治銀行卡違法犯罪的長效機制,成立聯合整治銀行卡違法犯罪辦公室。
(二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信用卡相關廣告的規范管理。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提示廣告發布者加強對信用卡相關廣告的審查,不得為無營業執照或沒有發卡機構授權的中介機構發布信用卡廣告。信用卡廣告中不得含有「信用卡提現」、「信用卡貸款」、「POS消費提現」、「刷卡取現」、「辦卡刷卡一條龍服務」、「代還信用卡透支款」等違法違規提供信用卡辦理和提現服務的內容。對發現的違法廣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依法查處。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依法打擊不法中介。不得為企業經營范圍核定信用卡咨詢、金融咨詢、資金借貸等業務,防止咨詢類中介企業以金融咨詢的名義非法從事信用卡貸款業務。要配合人民銀行、公安部加大對違規以信用卡咨詢、金融咨詢等名義非法從事信用卡貸款業務的咨詢類中介企業以及信用卡套現商戶的清查力度。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安部國家工商總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3. 對有不適合情形的人員應當並將有關情況通報公安機關。這句話對嗎
不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規定,重點目標的管理單位應當對重要崗位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對有不適合情形的人員,應當調整工作崗位並將有關情況通報公安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八條防範恐怖襲擊重點目標的管理、營運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制定防範和應對處置恐怖活動的預案、措施的;
(二)未建立反恐怖主義工作專項經費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備防範和處置設備、設施的;
(三)未落實工作機構或者責任人員的;
(四)未對重要崗位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或者未將有不適合情形的人員調整工作崗位的;
(五)對公共交通運輸工具未依照規定配備安保人員和相應設備、設施的;
(六)未建立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值班監看、信息保存使用、運行維護等管理制度的。
(3)並通報有關部門以及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外交部發言人稱,恐怖主義已成為影響世界和平與發展的重要因素,是全人類的共同敵人。當前,針對中國的暴力恐怖事件呈多發頻發態勢,對中國的國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構成嚴重威脅。中國是法制國家。
制定《反恐怖主義法》是完善國家法治建設、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方略的要求,也是依法防範和打擊恐怖主義的現實需要,體現了中國作為一個負責任大國的國際責任,是十分必要的。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決定將反恐納入國家安全戰略。
4. 合同一樣,銀行執行付息方式不一樣,沒通知借款人,導致借款人個人徵信出現不良記錄,銀行有什麼責任
你那本金兩萬還不夠支付律師費的
銀行最不怕的就是打官司
銀行有常年律師顧問,有專人和時間和你打官司
你確定你有足額資金和三年五載去和銀行起訴?
逾期就逾期了,金額不大,時間也不長,和銀行好好說,請貸款銀行出具一個非惡意逾期證明就沒事了,
明明能和平解決的問題,你非得和銀行瞎鬧騰,
現在再去找銀行,誰理你?
吃虧的是你自己!
5. 會計法的全文內容
1)通用業務會計准則。主要解決各行業共同行業務如貨幣性資產、應收賬款等業務的處理。
2)特殊業務會計准則。主要解決如外幣業務、租賃業務等特殊業務的會計處理。
3)財務報表會計准則。規范企業主要會計報表編制方法和信息披露的准則。
每一具體會計准則一般包括引言(准則范圍)、定義(某准則涉及的概念)、一般確認原則、一般計量方法、一般報告原則、一般提示事項、附則(解釋權和生效日期)七個部分。
急速通關計劃 ACCA全球私播課 大學生僱主直通車計劃 周末面授班 寒暑假沖刺班 其他課程
6.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五,六,七章
第四章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狀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嚴格檢查。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分類分級監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並按照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處理。
第六十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需要審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許可、注冊、認證、頒發證照等,下同)或者驗收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驗收通過。對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驗收合格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後應當立即予以取締,並依法予以處理。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批准。
第六十一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進行審查、驗收,不得收取費用;不得要求接受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產、銷售單位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
第六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
(一)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後,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以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予以查封,並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第六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以下統稱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六十四條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忠於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必須出示有效的監督執法證件;對涉及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應當為其保密。
第六十五條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作出書面記錄,並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並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第六十六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監督檢查中,應當互相配合,實行聯合檢查;確需分別進行檢查的,應當互通情況,發現存在的安全問題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有關部門並形成記錄備查,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第六十七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作出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者設備的決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執行,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現實危險的,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採取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強制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決定。通知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前款規定採取停止供電措施,除有危及生產安全的緊急情形外,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履行行政決定、採取相應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及時解除前款規定的措施。
第六十八條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實施監察。
第六十九條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並對其作出的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結果負責。
第七十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安全生產的舉報;受理的舉報事項經調查核實後,應當形成書面材料;需要落實整改措施的,報經有關負責人簽字並督促落實。
第七十一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均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或者舉報。
第七十二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其所在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時,應當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第七十三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或者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有功人員,給予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第七十四條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單位有進行安全生產公益宣傳教育的義務,有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的權利。
第七十五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如實記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告,並通報行業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有關金融機構。[1]
第五章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七十六條國家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能力建設,在重點行業、領域建立應急救援基地和應急救援隊伍,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提高應急救援的專業化水平。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建立全國統一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相關行業、領域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
第七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
第七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七十九條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築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的,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但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築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並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
第八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第八十一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
第八十二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負責人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後,應當按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要求立即趕到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搶救。
參與事故搶救的部門和單位應當服從統一指揮,加強協同聯動,採取有效的應急救援措施,並根據事故救援的需要採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和次生災害的發生,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事故搶救過程中應當採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減少對環境造成的危害。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支持、配合事故搶救,並提供一切便利條件。
第八十三條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及時、准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並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事故調查報告應當依法及時向社會公布。事故調查和處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及時全面落實整改措施,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
第八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經調查確定為責任事故的,除了應當查明事故單位的責任並依法予以追究外,還應當查明對安全生產的有關事項負有審查批准和監督職責的行政部門的責任,對有失職、瀆職行為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
第八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並定期向社會公布。[1]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八十七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以批准或者驗收通過的;
(二)發現未依法取得批准、驗收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後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三)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批准或者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不依法及時處理的。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規定以外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八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求被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的,在對安全生產事項的審查、驗收中收取費用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責令退還收取的費用;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十九條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吊銷其相應資質。
第九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第九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
第九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五)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六)未按照規定製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第九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的;
(二)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
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
(三)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四)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
(三)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四)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五)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未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第九十七條未經依法批准,擅自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依照有關危險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的;
(三)進行爆破、吊裝以及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未採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條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一百零一條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
第一百零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築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捨出口的。
第一百零三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零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由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拒絕、阻礙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級、撤職的處分,並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罰款;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一百零七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
第一百零九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五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一千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條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決定。予以關閉的行政處罰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決定;給予拘留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決定。
第一百一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他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拒不承擔或者其負責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人未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經人民法院依法採取執行措施後,仍不能對受害人給予足額賠償的,應當繼續履行賠償義務;受害人發現責任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1]
第七章附則
第一百一十二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危險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夠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地或者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於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一百一十三條本法規定的生產安全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的劃分標准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分工,制定相關行業、領域重大事故隱患的判定標准。
第一百一十四條本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7. 新安全生產法與以前對比,改動哪些內容
新安全生產法的十大亮點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政策法規司
2014年8月31日公布的新安全生產法(簡稱新法),認真貫徹落實XXX(中央領導,系統設置為了敏感詞,代替。回答者注)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從強化安全生產工作的擺位、進一步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政府安全監管定位和加強基層執法力量、強化安全生產責任追究等四個方面入手,著眼於安全生產現實問題和發展要求,補充完善了相關法律制度規定,主要有十大亮點。
一、堅持以人為本,推進安全發展
新法提出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充分體現了XXX(中央領導,系統設置為了敏感詞,代替。回答者注)總書記等中央領導同志近一年來關於安全生產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對於堅守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這條紅線,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確處理重大險情和事故應急救援中「保財產」還是「保人命」問題,具有重大意義。為強化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地位,明確安全生產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地位,推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新法將堅持安全發展寫入了總則。
二、建立完善安全生產方針和工作機制
新法確立了「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工作「十二字方針」,明確了安全生產的重要地位、主體任務和實現安全生產的根本途徑。「安全第一」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必須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健康為代價換取發展和效益。「預防為主」要求把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心放在預防上,強化隱患排查治理,打非治違,從源頭上控制、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綜合治理」要求運用行政、經濟、法治、科技等多種手段,充分發揮社會、職工、輿論監督各個方面的作用,抓好安全生產工作。堅持「十二字方針」,總結實踐經驗,新法明確要求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機制,進一步明確各方安全生產職責。做好安全生產工作,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是根本,職工參與是基礎,政府監管是關鍵,行業自律是發展方向,社會監督是實現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目標的保障。
三、落實「三個必須」,明確安全監管部門執法地位
按照「三個必須」(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二是明確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將其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三是明確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作為執法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法律、法規、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明確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安全生產職責
鄉鎮街道是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基礎,有必要在立法層面明確其安全生產職責,同時,針對各地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的安全監管體制不順、監管人員配備不足、事故隱患集中、事故多發等突出問題,新法明確: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五、進一步強化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做好安全生產工作,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是根本。新法把明確安全責任、發揮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用作為一項重要內容,作出四個方面的重要規定:一是明確委託規定的機構提供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然由本單位負責;二是明確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內容,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機制,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三是明確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的七項職責。四是規定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
六、建立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的制度
新法把加強事前預防和事故應急救援作為一項重要內容:一是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採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並向從業人員通報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制度。二是政府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三是對未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採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行為,設定了嚴格的行政處罰。四是賦予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對拒不執行執法決定、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現實危險的生產經營單位依法採取停電、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強制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決定。五是國家建立應急救援基地和應急救援隊伍,建立全國統一的應急救援信息系統。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制定應急預案並定期演練。參與事故搶救的部門和單位要服從統一指揮,根據事故救援的需要組織採取告知、警戒、疏散等措施。
七、建立安全生產標准化制度
安全生產標准化是在傳統的安全質量標准化基礎上,根據當前安全生產工作的要求、企業生產工藝特點,借鑒國外現代先進安全管理思想,形成的一套系統的、規范的、科學的安全管理體系。2010年《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2011年《國務院關於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2011〕40 號)均對安全生產標准化工作提出了明確的要求。近年來礦山、危險化學品等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標准化取得了顯著成效,工貿行業領域的標准化工作正在全面推進,企業本質安全生產水平明顯提高。結合多年的實踐經驗,新法在總則部分明確提出推進安全生產標准化工作,這必將對強化安全生產基礎建設,促進企業安全生產水平持續提升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八、推行注冊安全工程師制度
為解決中小企業安全生產「無人管、不會管」問題,促進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隊伍朝著專業化、職業化方向發展,國家自2004年以來連續10年實施了全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統一考試,21.8萬人取得了資格證書。截至2013年12月,已有近15萬人注冊並在生產經營單位和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執業。新法確立了注冊安全工程師制度,並從兩個方面加以推進:一是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二是建立注冊安全工程師按專業分類管理制度,授權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九、推進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
新法總結近年來的試點經驗,通過引入保險機制,促進安全生產,規定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具有其他保險所不具備的特殊功能和優勢,一是增加事故救援費用和第三人(事故單位從業人員以外的事故受害人)賠付的資金來源,有助於減輕政府負擔,維護社會穩定。目前有的地區還提供了一部分資金作為對事故死亡人員家屬的補償。二是有利於現行安全生產經濟政策的完善和發展。2005年起實施的高危行業風險抵押金制度存在繳存標准高、佔用資金大、缺乏激勵作用等不足,目前湖南、上海等省市已經通過地方立法允許企業自願選擇責任保險或者風險抵押金,受到企業的廣泛歡迎。三是通過保險費率浮動、引進保險公司參與企業安全管理,可以有效促進企業加強安全生產工作。
十、加大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力度
一是規定了事故行政處罰和終身行業禁入。第一,將行政法規的規定上升為法律條文,按照兩個責任主體、四個事故等級,設立了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八項罰款處罰明文。第二,大幅提高對事故責任單位的罰款金額:一般事故罰款20萬至50萬,較大事故50萬至100萬,重大事故100萬至500萬,特別重大事故500萬至1000萬;特別重大事故的情節特別嚴重的,罰款1000萬至2000萬。第三,進一步明確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二是加大罰款處罰力度。結合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企業規模等實際,新法維持罰款下限基本不變、將罰款上限提高了2至5倍,並且大多數罰則不再將限期整改作為前置條件。反映了「打非治違」、「重典治亂」的現實需要,強化了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震懾力,也有利於降低執法成本、提高執法效能。
三是建立了嚴重違法行為公告和通報制度。要求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如實記錄生產經營單位的違法行為信息;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告,並通報行業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金融機構。
8. 企業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對法定代表人有什麼影響
企業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對法定代表人的:不得實施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2.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3.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4.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5.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6.旅遊、度假;
7.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9.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8)並通報有關部門以及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於2010年發布了《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明確人民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發出限制高消費令,禁止其乘坐飛機、列車軟卧出行,不得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住宿,不得購買房屋,不得旅遊、度假等多達九種類型的高消費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於2015年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9. 河南地區的被執行人以及老賴黑名單能在風險信息網的小程序查到嗎
失信者黑名單制度是由全國各地人民法院以及國有銀行、商業銀行共同建立的對於失信執行人的對外公布及懲罰制度,最高法將收集、公布全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屆時將向各商業銀行以及社會信用建設成員單位推送,共同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信用懲戒。
懲戒形式
將被執行人的失信信息通過全國統一的名單庫在互聯網公開,或通過公告欄、報紙、廣播、電視、網路、新聞發布會等方式公布,將失信信息數據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等定期通報,由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等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准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讓一個人的信用與其生存空間掛鉤,這是法治社會的通行作法。
哪些行為會被納入「老賴黑名單」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四)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
(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上了「老賴黑名單」有哪些後果?
公司上了「老賴黑名單」會有什麼後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六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徵信機構通報,並由徵信機構在其徵信系統中記錄」。上了「老賴黑名單」的企業,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准入、資質認定等方面,都會被予以信用懲戒。以樂視控股為例,因為上了「老賴黑名單」,樂視控股以後想向銀行貸款、融資基本沒可能了。由於各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路、法院公告欄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所以不少地方法院已經出台各種措施懲治「老賴」。例如湖北黃石、河南登封等地會為「老賴們」人定製手機彩鈴服務,任何人撥打其電話,都可聽到一段語音:「您撥打的機主已被人民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請謹慎交往,並督促其盡快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怎麼摘除「老賴」的帽子?
由此可見,只要帶上「老賴」的帽子,公司和個人都會寸步難行。如何讓人民法院將「老賴們」的信息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中刪除?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七條規定:失信被執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經申請執行人確認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可以向人民法申請摘到「老賴」的帽子。不過即使摘掉了「老賴」的帽子,因為失信被執行人的「老賴行為」已經在徵信系統中留下記錄,這些失信行為肯定會影響個人徵信,進而影響以後的貸款買車、買房、申辦信用卡等。但不一定最新
10. 公務員被紀委查了20幾天後,才下發到單位違紀立案偵查是什麼意思!
就是紀察委部門對可能涉及到或者是參與了違紀行為的公務員進行調查檢查的一種調查的過程。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
第二十六條
調查組認為被調查的黨員幹部確犯有嚴重錯誤,已不適宜擔任現任職務或妨礙案件調查時,可建議對其採取停職檢查措施。停止黨內職務,屬黨委批准立案的,停職檢查由黨委決定;
屬紀檢機關直接立案的,停職檢查由紀檢機關徵求同級黨委意見後決定。停止黨外職務的,由紀檢機關向有關黨外組織提出建議。
第二十七條
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證據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受侵害人的陳述、被調查人的陳述、視聽材料、現場筆錄、鑒定結論和勘驗、檢查筆錄。
證據應經過鑒別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二十八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組織和個人都有提供證據的義務。調查組有權按照規定程序,採取以下措施調查取證,有關組織和個人必須如實提供證據,不得拒絕和阻撓。
(一)查閱、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文件、資料、賬冊、單據、會議記錄、工作筆記等書面材料;
(二)要求有關組織提供與案件有關的文件、資料等書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況;
(三)要求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案件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
(四)必要時可以對與案件有關的人員和事項,進行錄音、拍照、攝像;
(五)對案件所涉及的專門性問題,提請有關的專門機構或人員作出鑒定結論;
(六)經縣級以上(含縣級)紀檢機關負責人批准,暫予扣留、封存可以證明違紀行為的文件、資料、賬冊、單據、物品和非法所得;
(七)經縣級以上(含縣級)紀檢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對被調查對象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進行查核,並可以通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
(八)收集其他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證據。
(10)並通報有關部門以及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
第三十三條
調查組應將所認定的錯誤事實寫成錯誤事實材料與被調查人進行核對。對被調查人的合理意見應予採納,必要時還應作補充調查;對不合理的意見,應寫出有事實根據的說明。
被調查人應在錯誤事實材料上簽署意見。對拒不簽署意見的,由調查組在錯誤事實材料上註明。
第三十四條
調查取證基本結束後,調查組應經過集體討論,寫出調查報告。調查報告的基本內容是:立案依據,主要錯誤事實及性質;有關人員的責任;被調查人對錯誤的態度;處理建議。對調查否定的問題應交待清楚。對難以認定的重要問題用寫實的方法予以反映。調查報告須由調查組全體成員簽名。
如調查組內部對錯誤性質、有關人員的責任及處理建議等有較大分歧,經過討論仍不能一致時,應按調查組長的意見寫出調查報告。但對不同意見應在報告中作適當反映,或另以書面形式反映。
調查組應將調查報告的主要內容向被調查人所在單位黨組織通報,並徵求意見。
第三十五條
調查中,發現檢舉人確屬誣告或證人出具偽證等妨礙案件檢查的行為,應予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