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如何更好的加強金融監管,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
以下材料供你參考:
加強金融監管念,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
隨著金融全球化和金融混業經營的日漸深入,如何實現我國金融監管水平質的飛躍,建立起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和國際慣例,又符合我國國情的監管體制,以達到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的目的,是當前所面臨的緊迫而又棘手的問題。我個人認為,應從以下五方面下手來加強金融監管:
(一)建立健全金融監管法規,完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面對我國加入WTO的新形勢,為順應世界金融業發展潮流,遵循國際慣例,我們應當根據我國金融市場開發的狀況、外資金融機構的設立和經營等情況及時清理和完善現的法律法規。同時還要相應加強我國金融業市場准入和業務規范、金融行業競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金融網路化電子化等方面的立法。要建立健全信用體系,加強社會信用制度建設,通過增強借款人的償還能力和償還意願,促進借款人履約水平顯著提高,降低金融風險,加大對違法違紀行為的打擊力度,從而為維護我國金融業健康發展。此外,我們還應當對金融監管的執法理念進行調整,給金融個體更大的行動和選擇空間,以適應金融業務發展的需要。
(二)更新金融監管理念,明確金融監管內容。從我國現有的金融監管方式來看,主要存在監管目標不夠明確,偏重於合規性監管和事後監管等弊端,已難到適應當前經濟發展的要求。為此,我們應當更新監管理念,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轉變:一是從傳統的合規性監管向經營性風險監管和功能性監管轉變,現在的合規性監管主要側重於金融機構的審批和業務經營的合規性,是一種一般性、淺層次、靜態的金融監管方式;而經營性風險監管則是以風險監管為中心,著重設立風險監管指標體系,早期預警體系和有效的「進入-退出」機制等,是一種深層次,前瞻性動態的監管方式,有利於統一監管標准,有效配置監管資源和提高監管成效;功能性監管關注的是金融產品所實現的基本功能,以金融業務來確定相應的監管機構各監管規則,強調的是跨機構,跨市場的監管,減少監管職能的沖突、交叉重疊和監管盲區,二是從單純維護金融安全監管提升到兼顧金融安全和提高金融業核心競爭力上來。
過去金融監管往往以犧牲效率為代價來追求所謂的「安全」,難免會產生「惜貨」和「大量超額儲備」等現象,這是一種監管成果的變形和異化;真正的監管應當在維護安全的基礎上努力提高金融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注重在監管中不斷提出解決問題的切實措施,將監管和強化法人治理結構,強化風險管理等有機結合在一起,做到兼顧安全和效率。三是以外部監管向內外結合型監管轉化。目前我國金融業自律意識較差,行業競爭往往處於無序和犧牲效率追求總量的狀態,加上金融監管信息存在嚴重的不對稱,所以金融監管主要側重於外部監管;但是從國外金融監管改革的潮流來看,應當採用內外結合型監管方式,逐漸將監管重心轉向金融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和內控制度,督促他們建立完善的金融機構自我約束和自我發展機制,確保金融機構的穩定健康發展。
(三)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金融機構披露的准確性和全面性將直接影響看金融監管制效率和成果,從美國安然公司和環球電訊公司破產事件中,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不完全披露信息或披露假信息所造成的嚴重後果。當前,我國在信息披露方面與國際標准還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現在:一是披露的作不真實,如高估資本充足率和資產質量、准備金提取嚴重不足等;二是披露的信息不充分,如缺乏對非財務信息的披露和風險管理的定量信息,對會計報表附註不夠重視等;三是缺乏對信息披露的具體規范和統一規定等等。因此,我們應當進一步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統一信息披露原則和披露標准,規范披露內容,
注重會計報表和報表附註的真實性,滿足披露信息的有用相關、可靠和中立,報表附註則應當包括會計政策、資產質量情況,可能構成損失的或有事項金額和衍生金融產品的實際狀況等。要進一步改進披露方式,採用自願披露和強制披露相結合的方法,強調補充報表的披露;創新披露手段,藉助於現代信息技術,以實時披露代替定期披露,以復合數據披露代替財務數據披露以期達到巴塞爾協議和國際通行慣例的要求。
(四)完善金融監管操作,加快基礎設施建設。首先是要制定金融機構市場准入的統一量化監化監管標准,確定區域內的金融機構數量和業務規模結構,確定金融業務結構和金融機構的業務范圍,嚴格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從而保證適度竟爭和防範化解風險,其次,進一步完善金融機構非現場監管,科學地設計統一的金融機構報表體系,力求金融信息全面、真實和及時地反映金融機構的經營狀況和風險狀況,同時開發先進的報表分析軟體,建立一套嚴格准確地反映銀行資產負債運用結構、流動性、盈利性和資產質量等情況的比例分析體系,強化預警功能,對金融機構進行連續跟蹤,充分發揮事前監管的作用,將金融風險扼制於萌芽狀態。第三,加強金融信息系統的基本設施建設,因為金信息不僅是中央銀行和監管當局進行貨幣政策和實施金融監管的依據,也是其改善金融服務,提高政策透明度,進行有效監管的基礎,因此,應盡快建立一個適應金融發展變化,標准統一,檢索方便,資源共享的金融信息系統和包括企業和個人在內的信用信息系統,實現金融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進行實進的風險評估和風險預警。
(五)加強隊伍建設,提高金融監管人員素質,我國己加入WTO,金融全球化,自由化的浪潮洶涌而至,科學技術高速發展,金融創新日新同異,這些都要求金融監管人員掌握最新的科學知識,最新的技術手段,最先進的監管方法和最新的金融信息。監管人員如不具備這些素質,金融監管的質量和效果將大打折扣,因此,必須加強隊伍建設,努力造就一支具備以上素質的金融監管隊伍。一是要建立優勝劣汰的人才競爭機制,擇優調配優秀人才和業務骨幹充實副監管崗位,並在人、財、物方面向監管一線傾,形成突出金融監管這一主線的工作氛圍。二是加強業務培訓,採取「走出去,請進來」,以會代訓等多種形式,多層次、多渠道全方位地對監管人員開展業務培訓,如指派監管人員到金融機構進行實踐鍛煉,逐步熟悉金融機構的各項金融實務和業務流程,為監管工作打下基礎;聘請學有所長,精通業務的學者,專家辦理講學,使監管人員更多、更快、更好地了解、掌握先進的監管理念和監管方式,開拓視野,全面提高監管人員的執法水平。三是加強對監管人員的「再監管」,著重抓好對監管人員職業道德教育和行為規范考核,使之依法行政,文明執法,樹立良好的監管形象。
此外,金融監管是一個長期、循序漸進的過程。我們應當在堅持從本國國情出發的原則下,借鑒國外先進經驗的教訓,在堅持效率性、協調性、獨立性和前瞻性有機結合的前提下,繼續強化我國的金融監管,防範和化解各類金融風險,使我國經濟穩步、持續、健康的發展。
希望能幫到你。
② 金融監管方面市場退出機制的含義及內容
市場退出是指金融機構作為法人退出金融業,不再存續經營。其核心是金融機構法人資格的消滅,即該機構的民事權利能力或行為能力被剝奪或喪失。從退出的原動力來看,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可以分為主動式退出和被動式退出兩種形式。主動式退出也稱為自願式退出,其主要特點是「主動要求離市」。被動式退出也稱為強制性退出,是指由於法定的理由如資不抵債、嚴重違規經營、客戶利益嚴重受損等,依據相關法律或行業制度,取消其經營金融業務的資格,其主要特點為「被迫退市」。
③ 金融學二專論文題目和提綱
金融學專業二學位論文選題
題號 論 文 題 目
J1 我國融資租賃面臨的問題及對策
J2 我國融資租賃業現狀及發展前景
J3 「以客戶為中心」的商業銀行運作模式分析
J4 「中部崛起」的資本市場支持
J5 ETF國外經驗借鑒及中國制度建設
J6 QFII對中國證券市場的影響
J7 按揭貸款的風險及防範
J8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與商業銀行風險管理
J9 保險基金投資研究
J10 保險資金直接入市對基金業的影響
J11 表決權信託研究
J12 不良貸款與經濟增長關系分析
J13 不良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發展障礙及對策
J14 財務管理視角下的國有商業銀行上市問題研究
J15 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的協調
J16 存款准備金制度的國際比較
J17 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的動態學分析
J18 當前國際貨幣體系現狀評述
J19 盯住浮動匯率制度的優缺點分析
J20 短期資本流動與金融脆弱性
J21 對沖基金與金融風險
J22 對完善銀行同業拆借運作管理機制的探討
J23 發展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思考
J24 發展中國家的金融抑制與突破路徑
J25 反洗錢的成本與收益研究
J26 房地產信貸的風險分析和防範政策
J27 改善我國商業銀行內控制度建設的思考
J28 公共債務管理問題
J29 公司並購中若干問題的探討
J30 公司型基金與中國基金業發展的政策選擇
J31 公益信託問題
J32 構建商業銀行內部控制體系的幾點設想
J33 股權分置改革問題
J34 股市規范化與政府行為的規范化
J35 關於融資租賃創新的探索
J36 關於商業銀行消費信貸業務發展的思考
J37 關於提高金融資產質量問題
J38 關於托賓稅的討論
J39 關於我國財務公司發展問題的探討
J40 關於我國商業銀行上市問題的思考
J41 國際金融體系改革方案評析
J42 國際經濟政策協調分析
J43 國際收支調節的市場機制研究
J44 國際銀行業的風險研究
J45 國際資本流動對貨幣供給量的影響
J46 國際資本流動與資本管制
J47 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研究
J48 國外外資銀行監管現狀及對我國的啟示
J49 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問題:資本充足率角度的理解
J50 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累積的階段性與體製成因
J51 國有商業銀行的改革成本分析
J52 國有商業銀行的公司治理問題探討——一個歷史演進和制度變遷的視角
J53 國有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結構的探討
J54 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有關問題的研究
J55 國有商業銀行建立和完善營銷體系的思考與建議
J56 國有商業銀行上市研究
J57 國有商業銀行引入經濟資本管理研究
J58 國債櫃台交易與證券市場的發展
J59 國債市場的發展研究
J60 貨幣替代的影響及對策
J61 貨幣危機理論述評
J62 貨幣政策傳導機制
J63 貨幣政策有效性分析
J64 貨幣政策與資本資產價格
J65 機構投資者行為研究
J66 集合資金信託業務淺析
J67 加強和完善在華外資銀行監管
J68 加強內部控制 防範銀行經營風險
J69 建立我國有問題銀行的處理機制
J70 建立與完善商業銀行信息披露制度的思考
J71 結匯資金來源構成及對貨幣供應量的影響
J72 金融創新對貨幣政策的影響
J73 金融創新對商業銀行財務會計的影響
J74 金融創新與銀行核心競爭力
J75 金融電子化進程中的安全建設
J76 金融分業監管與混業監管的效率比較
J77 金融風險的國際傳遞
J78 金融風險的市場化補償機制
J79 金融機構反洗錢分析
J80 金融機構破產制度與金融監管協調機制
J81 金融監管體制創新:從分業到混業
J82 金融監管效率的理論分析與經驗判斷
J83 金融企業上市:背景、效應和策略
J84 金融企業上市問題淺析
J85 金融全球化趨勢下我國銀行業監管問題探討
J86 金融全球化與貨幣政策
J87 金融全球化與金融主權
J88 金融體系的國際差異與成因分析
J89 金融體制與經濟現代化的互動關系
J90 金融危機的傳染機制分析
J91 金融危機的預警體系研究
J92 金融需求變化與縣域金融機構市場定位
J93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存續發展之路分析
J94 金融自由化與金融監管
J95 經濟轉軌與金融發展的互動關系
J96 境外資本流入的途徑、規模與影響的實證研究
J97 利率風險的實證研究
J98 利率市場化的體制效應與經濟效應
J99 利率市場化進程中商業銀行的利率風險管理
J100 論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中的作用
J101 論發展我國公司(企業)債券
J102 論國有商業銀行與外資商業銀行的競爭
J103 論建立以客戶為中心的商業銀行運作體系
J104 論金融風險的國際傳遞與我國對策
J105 論金融工程在公司並購中的運用
J106 論金融控股公司——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發展設想
J107 論民營企業融資結構及其優化
J108 論年金信託在我國的發展
J109 論票據風險的特點及防範措施
J110 論權證在股權分置改革中的運用
J111 論商業銀行基層行防範票據風險的有效途徑
J112 論商業銀行拓展中間業務的對策思考
J113 論商業銀行信息披露與金融監管
J114 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
J115 論上市公司股權結構的完善
J116 論投資銀行在公司並購中的作用
J117 論投資銀行在金融業中的地位
J118 論網路銀行的發展
J119 論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
J120 論我國發展直接融資的必要性
J121 論我國股票市場的財富效應
J122 論我國股市的「晴雨表」與「政策市」
J123 論我國交易所基金(ETF)的發展
J124 論我國金融市場對外開放
J125 論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的風險控制
J126 論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的構建
J127 論我國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證券化
J128 論我國商業銀行防範市場風險的策略——金融衍生工具的應用及風險管理
J129 論我國商業銀行房地產信貸風險及對策
J130 論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創新
J131 論我國商業銀行公司金融業務的創新
J132 論我國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
J133 論我國上市公司的資產重組
J134 論我國證券市場的對外開放
J135 論我國證券市場的國際化
J136 論縣域金融市場發展
J137 論新形勢下信託公司盈利模式的構建
J138 論信託模式的資產證券化
J139 論證券投資基金的基本功能
J140 論中國上市公司資本結構優化
J141 論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
J142 美國經常項目逆差可持續性問題探析
J143 美國現代融資租賃業的發展及其對我國的借鑒
J144 美元化的成本和收益
J145 民間借貸的現狀、困境與發展出路
J146 農村信用社的產權制度與組織結構研究
J147 農村信用社的道德風險研究
J148 農村信用社的股權機構與治理結構
J149 農村信用社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
J150 農村信用社的預算軟約束問題研究
J151 農村信用社的組織控制和市場控制
J152 農村信用社制度變遷中的路徑依賴問題研究
J153 農村政策性金融改革問題
J154 歐洲貨幣一體化及其對亞洲貨幣合作的啟示
J155 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的發展方向
J156 企業債券市場的風險評估及管理
J157 企業債券市場發展問題
J158 欠發達地區的金融環境及其改善
J159 欠發達地區的金融抑制與金融市場發展
J160 欠發達地區民間借貸規模與結構的實證研究
J161 欠發達地區農村金融制度與結構的創新研究
J162 欠發達地區農戶信貸資金需求影響因素的實證分析
J163 欠發達地區鄉村債務的規模、結構、風險與效應
J164 區域貨幣合作淺析
J165 區域金融發展的一般理論研究
J166 區域金融中心的發展戰略
J167 區域經濟發展與金融機構變遷
J168 區域經濟發展中的金融政策支持
J169 區域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的協調研究
J170 人民幣國際化問題研究
J171 人民幣匯率機制改革與資本項目開放
J172 人民幣匯率機制與貨幣政策
J173 人民幣自由兌換研究
J174 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控制
J175 商業銀行不良貸款處置的對策研究
J176 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的度量及防範
J177 商業銀行存款准備金制度研究
J178 商業銀行的創新發展與內控制度建設
J179 商業銀行非信貸資產管理研究
J180 商業銀行分銷渠道發展初探
J181 商業銀行個人信貸業務的發展與風險控制
J182 商業銀行客戶經理制問題研究
J183 商業銀行上市前後財務管理比較
J184 商業銀行特殊性的歷史考察
J185 商業銀行提高資本充足率的有效途徑
J186 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管理研究
J187 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服務收費的探討
J188 上市公司控制權配置實證研究
J189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現狀及對策
J190 上市公司業績的動態分析
J191 市場經濟中政策金融的發展
J192 試論我國金融企業上市的特殊性
J193 試論我國商業銀行金融創新
J194 試析制約我國消費信貸發展的因素及抒解對策
J195 提升商業銀行核心競爭力的路徑分析
J196 通貨膨脹與我國壽險業的發展
J197 投資銀行與資產證券化
J198 投資者保護基金設立的思考
J199 托賓Q值理論在我國的背反
J200 拓展商業銀行市場營銷的思考
J201 外匯市場做市商制度研究
J202 外資銀行進入對中資銀行的影響研究
J203 外資銀行在華發展的利弊分析
J204 完善與發展基金市場研究
J205 問題金融機構的處置方式比較
J206 我國MBO中存在的若干問題分析
J207 我國保險公司上市問題
J208 我國保險市場的開放研究
J209 我國保險市場發展研究
J210 我國城市商業銀行的改革與發展
J211 我國房地產投資信託模式及發展對策研究
J212 我國公司融資模式研究
J213 我國股票指數期貨交易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J214 我國國有商業銀行的國際化戰略
J215 我國國債發行方式研究
J216 我國國債規模研究
J217 我國國債期限結構設計
J218 我國績差上市公司的業績變動分析
J219 我國金融創新的制度分析
J220 我國金融風險的制度性成因及對策探討
J221 我國利率市場化改革的風險因素分析
J222 我國利率市場化改革的思考
J223 我國民營銀行設立路徑選擇與發展探討
J224 我國農村信用社的改革與發展
J225 我國票據市場的發展與商業銀行改革
J226 我國商業銀行表外業務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J227 我國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管理的探討
J228 我國商業銀行發展模式
J229 我國商業銀行利率風險管理研究
J230 我國商業銀行業務創新
J231 我國上市公司IPO定價研究
J232 我國上市公司收購中的若干問題及政策選擇
J233 我國上市公司所有權與控制權關系研究
J234 我國上市公司要約收購問題研究
J235 我國上市公司質量問題研究
J236 我國上市公司資產重組模式研究
J237 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存在的問題及對策研究
J238 我國同業拆借市場的發展與商業銀行改革
J239 我國網路銀行的現狀及其發展策略探討
J240 我國網路銀行體系的完善
J241 我國銀行客戶經理制完善與發展
J242 我國銀行業改革中的銀企關系探討
J243 我國證券公司的內部風險管理研究
J244 我國證券公司可持續發展戰略研究
J245 我國證券市場發展戰略
J246 我國證券市場國際化路徑及風險防範
J247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完善與發展
J248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環境與對策
J249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規范化發展的思考
J250 我國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的比例研究
J251 我國資本市場功能定位及評價
J252 我國資本市場制度風險成因及防範
J253 西方匯率理論的最新進展
J254 西方商業銀行市場風險管理方法借鑒
J255 西方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的度量及對借鑒
J256 現代商業銀行表外業務拓展策略分析
J257 現金需求的規模與波動性研究
J258 小額農貸的風險及其分擔、補償機制研究
J259 新興市場的匯率制度選擇
J260 信託——優化企業融資結構新途徑
J261 信用評級與銀行業監管
J262 虛擬經濟與實體經濟的關系
J263 亞洲貨幣合作有關問題的探討
J264 亞洲貨幣合作中人民幣的作用
J265 銀企雙贏最大化的發展策略探討
J266 銀行改制上市與治理結構改善
J267 銀行結算操作難點與對策分析
J268 銀行卡業務健康發展的若干思考
J269 銀行危機解決方案評析
J270 銀行危機理論述評
J271 銀行系基金管理公司制度建設的若干思考
J272 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制度設計
J273 銀行信託合作初探
J274 引進QFII對我國證券市場的作用
J275 預算軟約束與資本配置效率
J276 債務危機解決方案評析
J277 正式金融制度安排與民間借貸的生存空間
J278 證券公司退出機制研究
J279 證券市場投資者信心重塑
J280 證券市場與現代企業制度關系研究
J281 證券投資機構超常發展與國有商業銀行對策
J282 證券投資基金與商業銀行協同發展的思考
J283 政府幹預下、農村信用社的產權制度與治理機制改革
J284 指令驅動制度與報價驅動制度比較研究
J285 中國《反洗錢法》的基本框架研究
J286 中國貸款利率風險定價實證研究
J287 中國的貨幣政策工具研究
J288 中國地方政府債權市場發展研究
J289 中國房地產信貸業務的現狀評價與政策建議
J290 中國風險投資業的現狀、問題與改善對策
J291 中國個人信用制度研究
J292 中國股票期權的實踐、難點與政策選擇
J293 中國股票市場的風險防範與化解
J294 中國股票市場過度投機產生的原因及治理
J295 中國股票市場交易制度創新研究
J296 中國股票市場制度缺陷與修正
J297 中國股市走勢與經濟走勢的異動機制
J298 中國國債市場發展對商業銀行的影響及對策
J299 中國貨幣政策目標的選擇
J300 中國貨幣政策中介目標的選擇
J301 中國金融風險現狀及化解對策研究
J302 中國金融市場培育與拓展
J303 中國金融職能的嬗變與反思
J304 中國經常項目順差可持續性探析
J305 中國民間金融的現狀、問題和治理對策
J306 中國農村居民儲蓄函數研究
J307 中國企業並購中若干問題的探討
J308 中國契約型基金的制度缺陷
J309 中國區域性金融政策的比較
J310 中國上市公司控制權市場研究
J311 中國網路銀行發展與金融監管
J312 中國小額信貸組織體系研究
J313 中國信託業:契機與發展空間
J314 中國信用卡產業發展研究
J315 中國證券市場存在的問題
J316 中國證券市場演進的歷史考察
J317 中國證券市場風險存在的客觀基礎
J318 中國證券市場監管體系重構
J319 中國證券市場諸多二難困境的歷史透視
J320 中國中小企業融資困境與出路
J321 中國中央銀行宏觀調控體制的變遷與反思
J322 中國資本市場可持續發展問題研究
J323 中國資產證券化的思考
J324 中國資金外逃的規模及影響
J325 中小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問題研究
J326 中小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研究
J327 中小企業板市場的風險探析
J328 中小企業融資的國際比較及其啟示
J329 中小企業融資途徑的差異及選擇策略
J330 中小企業信貸約束問題的實證分析
J331 中央銀行的貨幣發行成本問題研究
J332 中央銀行再貸款法律問題研究
J333 中央銀行資金安全制度研究
J334 中央銀行最後貸款人制度研究
J335 重債務國(HIPC)的債務問題研究
J336 主權債務違約的理論分析
J337 主權債務重組機制分析
J338 主權債務重組中的法律問題
J339 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銀行資產證券化的突破口
J340 專業銀行/國有商業銀行的市場化改革與效應
J341 資本管制的效果分析
J342 資本市場的差異與公司融資
J343 資本賬戶自由化的理論及政策分析
J344 資產管理公司運作中的若干政策問題
J345 資產證券化問題研究
J346 最優貨幣區理論的最新進展
J347 論我國信託機構在理財市場中的行業定位
J348 銀信合作途徑探討
J349 信託業與證券業,合作還是競爭?
J350 銀行不良資產化解中的信託思路
J351 論信託在房地產融資中的作為
J352 論我國信託業發展的國際化取向與實現路徑
J353 信託業產品創新思路研究
J354 年金信託與年金保險的比較研究
J355 論信託模式的信貸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運用
J356 抵押公司債信託——推動企業債市場發展的新思路
J357 對我國租賃業發展中引入信託融資機制的思考
J358 我國信託業監管的有效性分析
J359 對建立我國信託業風險緩沖機制的思考
J360 對我國建立信託受益人保護基金的思考
J361 對構建信託機構評級指標體系的思考
J362 我國信託機構的產品組合與風險狀況考察
J363 產業轉型中的融資租賃功能考察
J364 國際融資租賃業的發展及對我國的啟示
J365 對我國租賃機構業務定位的思考
J366 租賃公司融資新思路——租賃債權證券化
J367 論我國融資租賃業的創新發展思路
J368 商業銀行關系借貸問題研究
J369 貧困群體金融服務創新研究
J370 村鎮銀行發展問題研究
J371 金融創新與金融穩定
J372 社會醬與小額信貸
J373 金融機構戰略聯盟管理研究
J374 結構金融產品的設計與風險防範
J375 新會計准則對商業銀行會計核算的影響
J376 全球經濟失衡問題研究
J377 外匯風險管理問題研究
J378 銀行業引進境外戰略投資者問題研究
J379 中國銀行業跨國並購問題研究
④ 有哪些書講解金融機構的運作和案例分析(比如某計劃或案例如何策劃和運作的)謝謝!
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研究與案例分析
⑤ 商業銀行破產的清償順序
摘要:我國有關破產金融機構債務清償順序的立法政出多門,不僅導致實踐中法律適用上的多難選擇,而且直接延緩了問題金融機構市場退出進程。因此,我國應當制訂一部統一的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法規。
關鍵詞:金融機構;破產;債務;順序
中圖分類號:D92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1428(2007)07-0065-03
一、我國破產金融機構債務清償順序立法模式分析
現有金融法律有關債務清償順序的立法有如下幾種模式:
第一、《企業破產法》模式。該立法模式以《商業銀行法》、《保險法》為代表,比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對破產的保險公司和銀行所欠債務的清償順序做出規定,力圖在金融機構的特殊性和企業破產法的一般適用性之間求得一致,將特殊性鑲嵌於企業破產清償順序中。從《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看,立法機構有意將特殊性債務「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鑲嵌於企業破產法清償順序中,體現儲蓄存款優先受保護的程度,而其他債務完全按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安排。按照該思路,商業銀行破產時債務的清償順序依次定位為:清算費用、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稅款、一般債務。
《保險法》第八十九條規定了與企業破產法基本相同的四個層級清償順序。與商業銀行法所規定的清償順序相比,二者不同之處在於保險法第三層級的清償債務是「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而商業銀行法第三層級為「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可見,我國保險法和商業銀行法所規定的四個層級的清償順序表明兩部法律完全貫徹了企業破產法債務清償原則,體現了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的破產需要完全遵循企業破產法清償順序的立法目的。
第二、不對破產清償順序做出規定。該模式以《信託法》、《證券投資基金法》和《證券法》為代表,不對債務清償順序做出規定。這表明立法機構有意識地將證券投資基金公司、信託公司與證券公司的破產統一於企業破產法之中。
第三、比照企業破產清償順序對行政撤銷金融機構的債務清償順序做出安排。該模式以《金融機構撤銷條例》為代表。該條例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二十五條對金融機構撤銷後至破產清算階段期間行政清算債務清償順序規定為: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合法利息、法人和其他組織債務、股東出資。然而金融機構撤銷的行政清算實踐表明,包括職工安置、資產處置、維護債權等工作都涉及到行政清算費用的開支,需要及時從被撤銷機構財產中優先支付。這表明對金融機構的行政清算與破產清算在債務清償順序方面應該具有很大的一致性。
二、破產金融機構債務清償順序立法模式的不足
第一、企業破產法和有關金融機構破產的專門立法對清償順序的規定採取列舉式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不能窮盡所有的債務,不利於法律的統一正確適用。在已被撤銷的金融機構破產債務中,有住房公積金,社會保險資金,扶貧、救災資金等對公性質債務以及違規壓票應轉出而未轉出的單位存款債務等。金融機構的這些債務本身又有其特殊性,具有優先清償的法理基礎。《企業破產法》和其他有關金融機構破產的特別法均沒有對這些債務的清償順序做出規定。
第二、按照金融機構類別立法不利於破產金融機構債務清償順序的統一。從金融機構立法看,我國《商業銀行法》和《保險法》等均根據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的特殊性,對債務清償順序進行規定。但是,隨著混業經營時代的到來,同一金融機構可能同時欠有儲蓄存款債務和保險金債務。這表明,現有《商業銀行法》和《保險法》所規定的清償順序將不適應綜合經營時代對債務清償順序的要求。
第三、各特別法之間在立法理念上缺乏協調性和一致性。在協調性方面,立法機構沒有對在出現不同部門法律所規定的優先權競合情形下的清償順序做出規定。在一致性方面,我國《證券法》對客戶持有的證券以及客戶保證金債務賦予了取回權,從而確保了證券客戶保證金所有人的權利不會因證券機構的破產而受到任何影響。但是一方面,保險法和銀行法並未賦予保險金債務和儲蓄存款債務取回權效力,保險金債務和銀行儲蓄存款債務的優先性遠遠低於證券客戶保證金債務。另一方面,我國《證券法》並未對客戶保證金債務做出機構債務和自然人債務的區分,對機構和自然人的保護力度相同。而我國《商業銀行法》和《金融機構撤銷條例》僅給予儲蓄存款債務優先受償權,非自然人存款不享有優先權。然而相比較具有投資性的證券保證金而言,邏輯上法律給予具有生存保障性質的儲蓄債務的保護力度應不小於給予證券客戶保證金債務的保護力度。在分業經營格局下,不存在適用上的不便,但是綜合經營時代的來臨這種格局將給法律適用帶來阻礙。
第四、特別立法與企業破產法規定的順序之間缺乏協調性。《保險法》、《商業銀行法》和《企業破產法》在債務清償順序方面保持了高度的一致。而《證券法》和《信託法》與《企業破產法》無論在債務總類、還是立法模式上均存在很大差異。由於我國破產金融機構債務清償順序的特殊規則與《企業破產法》之間的邏輯關系在法律上沒有理順,法律適用的不確定性始終存在。此外,修訂後的《企業破產法》新增加了多種優先債務,而立法機構沒有及時修訂《商業銀行法》和《保險法》的相關條款,這必然使特別法與《企業破產法》的不協調程度增大。
三、我國破產金融機構債務清償順序法律適用實踐
自中國首家破產金融機構廣東國際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被關閉以來,有大量的城市信用社、信託投資公司和證券公司進入司法破產程序或行政清算程序。這些金融機構的退出不僅考驗了金融監管機構處置金融風險的水平能力,而且對我國破產金融機構債務清償規則的合理性提出了挑戰。債務清償順序立法的弊端已經嚴重影響了問題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進程。以四川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為例,在2001年和2002年人民銀行對城市信用社的關、停、並、轉集中整治活動中,該省有18家城市信用社被關閉撤銷。
從這18家金融機構債務清償順序看,在清算實踐中,(1)所有的被撤銷城市信用社均把清算費用(很多機構將職工安置費用納入其中)列為第一順序清償,儲蓄存款作為第二順序清償。但是,從調查得知,在處置金融機構支付風險過程中,儲蓄存款總是被放在第一位清償。由於儲蓄存款人容易引發系統性風險所決定儲蓄存款的超優先兌付的特點,儲蓄存款無法等到清算費用支付後再兌付。因此,在實際的清算工作中,儲蓄存款與清算費用的兌付或開支的先後順序不取決於法律所規定的順序,而取決於存款人取款行為發生時間和清算費用開支發生時間。在很多時候,儲蓄存款的兌付往往優先於清算費用的開支被先於清償。(2)抵押擔保債權並未完全獲得別出權資格。根據調查,在十八家被撤銷機構中,人民銀行發放再貸款時辦理了抵押登記的有十二家。其中一家清算組提前歸還了人民銀行再貸款,有兩家機構的清算組承認人民銀行抵押債權享有別出權資格,另有兩個機構清算組將其抵押擔保債務放置於稅金之後清償。其餘七家機構將抵押擔保債務視為一般債務清償。(3)各清算組把維護金融穩定作為首要任務來抓,並以此安排債務清償順序。在確保金融穩定任務的前提下,政府主導下的清算組將金融機構的政府債務包括諸如政府出面組織的保支付存款、稅款、扶貧救災款等作為優先債務清償。然而,維護金融穩定與確保特殊債權人的生存是緊密聯系的兩項任務。當儲蓄為存款人的生活資金來源時,維護金融穩定任務與確保債權人生存任務得到了統一。優先支付儲蓄存款就是為了實現維護金融穩定與確保債權人生存的雙重價值目標。(4)各清算組對市場退出機構債務清償順序的認識存在很大差異,同類債務在不同機構清償順序中層級不統一。根據調查,十八家被撤銷城市信用社中有九家機構清算組將職工安置費用與清算費用放在同級層次清償,有城市信用社則將職工安置費用放在清算費用和儲蓄存款之後清償,更有城市信用社則將職工安置費放在清算費用、儲蓄存款和稅款之後清償。
四、我國破產金融機構債務清償順序司法實踐
第一、政策性破產與司法破產的二元機制破壞了債務清償順序法律的統一性。在實踐中,所有的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均需取得國務院批准。其中,對有儲蓄存款債務的問題金融機構市場退出首選行政撤銷性的政策性破產方式,而對沒有儲蓄存款債務的問題金融機構的處理則採取直接的司法破產方式,從而形成了金融機構債務清償的二元機制。盡管政策性破產是我國在解決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時採取的權益之計,但是多年來一直被相關部門所推崇,使我國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長期呈現政策性破產與司法破產的二元格局,不利於法律的統一實施和法律權威的樹立。例如,按法律規定,在證券公司破產時,對個人債務和自然人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只能作為一般的普通債務清償。但是為了維護穩定,在實際清償中,政府或人民銀行按照政策性文件《個人債權及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收購意見》(以下簡稱「《收購意見》」)的規定收購個人債權和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確保個人不至受到太大損失。事實上,我國對破產金融機構儲蓄債務所採取收購並按比例清償的方式類似於美國做法。在美國,由於有完善的存款保險制度,一旦金融機構破產,美國存款保險公司通過置換的方式首先支付存款人債務,並以此取得原存款人法律地位。在此種制度下,原存款人特別是小額存款人的權利幾乎不會受損失。
第二、法院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與企業破產法賦予法院的司法破產功能不匹配。在金融機構破產實踐中,法院只不過是破產的宣告者。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監管部門與地方政府實際承擔著破產清算職責;政府財政與中央銀行一道共同扮演著存款保險機構的角色。法院受理金融機構的破產是在政府基本完成儲蓄存款兌付、職工安置的前提下進行的。在正式進入司法破產程序前,最艱巨的任務已經被監管部門和政府完成了。金融機構的司法破產實質上是處理非儲蓄存款債務的清償問題。毫無疑問,對於司法清算工作,法院如何給自己定位,直接影響到清算費用開支的大小,影響到破產金融機構對各類債務清償比例的高低以及市場退出的進程。
第三、公平清償原則貫徹不足。但是,如果債務清償順序的安排總導致破產金融機構對其一般債務的清償比例很低甚至為零,則必然出現特例普遍化,平等成為特例的非正常現象。
清償儲蓄存款和安置職工是破產金融機構清算組重頭工作。為了完成這兩項工作,清算組可以處置問題金融機構的土地和其他任何財產。在實際操作中,法院均明確要求在金融機構進入司法破產程序前,相關部門必須完成職工安置和儲蓄存款兌付工作,否則法院不予受理。因此,清算分配方案中往往不反映職工安置費用。我國金融機構清算實踐表明,金融機構的破產凸顯了國家在維護社會穩定的重壓下不得不與債權人進行博弈的無奈,債權人被迫承受社會變革的成本。
第四、行政清算往往成為破產清算的必要前置程序,容易導致金融機構破產程序啟動的人為遲延。一方面,金融機構一般是在金融監管機關組織協調下完成儲蓄存款兌付後才進入司法破產清算程序的。然而,與具有專門知識背景,熟悉金融實踐活動的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相比,我國法院工作人員對金融機構破產清算的經驗和知識都比較欠缺,加之法院人力物力的限制,時常導致問題金融機構市場退出進程。四川18家被撤銷城市信用社自2002年行政撤銷關閉以來,時至四年遲遲沒有進入司法破產程序就是很好的例證。另一方面,即使在金融機構被宣布進入司法破產程序後,監管部門相關人員也在實際上主導著破產清算進程,法院與行政清算人員之間潛在的沖突很可能發生,延遲破產終結時間,人為增加費用,影響債權人利益。
由於上述因素的存在,在金融機構破產司法實踐或行政撤銷實踐中,破產清償規則從來都沒有得到嚴格的執行,法院不得不變通適用相關條款。
顯然,有關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實踐表明,我國應當制訂一部適用於所有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統一性法規,並抓緊出台《存款保險法》,完善和規範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推動金融機構改革和維護金融穩定,最大限度防範道德風險,以應付經濟周期波動所潛伏的經濟和金融危機。
⑥ 維護保險的清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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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國有關破產金融機構債務清償順序的立法政出多門,不僅導致實踐中法律適用上的多難選擇,而且直接延緩了問題金融機構市場退出進程。因此,我國應當制訂一部統一的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法規。
關鍵詞:金融機構;破產;債務;順序
中圖分類號:D92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1428(2007)07-0065-03
一、我國破產金融機構債務清償順序立法模式分析
現有金融法律有關債務清償順序的立法有如下幾種模式:
第一、《企業破產法》模式。該立法模式以《商業銀行法》、《保險法》為代表,比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對破產的保險公司和銀行所欠債務的清償順序做出規定,力圖在金融機構的特殊性和企業破產法的一般適用性之間求得一致,將特殊性鑲嵌於企業破產清償順序中。從《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看,立法機構有意將特殊性債務「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鑲嵌於企業破產法清償順序中,體現儲蓄存款優先受保護的程度,而其他債務完全按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安排。按照該思路,商業銀行破產時債務的清償順序依次定位為:清算費用、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稅款、一般債務。
《保險法》第八十九條規定了與企業破產法基本相同的四個層級清償順序。與商業銀行法所規定的清償順序相比,二者不同之處在於保險法第三層級的清償債務是「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而商業銀行法第三層級為「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可見,我國保險法和商業銀行法所規定的四個層級的清償順序表明兩部法律完全貫徹了企業破產法債務清償原則,體現了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的破產需要完全遵循企業破產法清償順序的立法目的。
第二、不對破產清償順序做出規定。該模式以《信託法》、《證券投資基金法》和《證券法》為代表,不對債務清償順序做出規定。這表明立法機構有意識地將證券投資基金公司、信託公司與證券公司的破產統一於企業破產法之中。
第三、比照企業破產清償順序對行政撤銷金融機構的債務清償順序做出安排。該模式以《金融機構撤銷條例》為代表。該條例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二十五條對金融機構撤銷後至破產清算階段期間行政清算債務清償順序規定為: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合法利息、法人和其他組織債務、股東出資。然而金融機構撤銷的行政清算實踐表明,包括職工安置、資產處置、維護債權等工作都涉及到行政清算費用的開支,需要及時從被撤銷機構財產中優先支付。這表明對金融機構的行政清算與破產清算在債務清償順序方面應該具有很大的一致性。
二、破產金融機構債務清償順序立法模式的不足
第一、企業破產法和有關金融機構破產的專門立法對清償順序的規定採取列舉式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不能窮盡所有的債務,不利於法律的統一正確適用。在已被撤銷的金融機構破產債務中,有住房公積金,社會保險資金,扶貧、救災資金等對公性質債務以及違規壓票應轉出而未轉出的單位存款債務等。金融機構的這些債務本身又有其特殊性,具有優先清償的法理基礎。《企業破產法》和其他有關金融機構破產的特別法均沒有對這些債務的清償順序做出規定。
第二、按照金融機構類別立法不利於破產金融機構債務清償順序的統一。從金融機構立法看,我國《商業銀行法》和《保險法》等均根據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的特殊性,對債務清償順序進行規定。但是,隨著混業經營時代的到來,同一金融機構可能同時欠有儲蓄存款債務和保險金債務。這表明,現有《商業銀行法》和《保險法》所規定的清償順序將不適應綜合經營時代對債務清償順序的要求。
第三、各特別法之間在立法理念上缺乏協調性和一致性。在協調性方面,立法機構沒有對在出現不同部門法律所規定的優先權競合情形下的清償順序做出規定。在一致性方面,我國《證券法》對客戶持有的證券以及客戶保證金債務賦予了取回權,從而確保了證券客戶保證金所有人的權利不會因證券機構的破產而受到任何影響。但是一方面,保險法和銀行法並未賦予保險金債務和儲蓄存款債務取回權效力,保險金債務和銀行儲蓄存款債務的優先性遠遠低於證券客戶保證金債務。另一方面,我國《證券法》並未對客戶保證金債務做出機構債務和自然人債務的區分,對機構和自然人的保護力度相同。而我國《商業銀行法》和《金融機構撤銷條例》僅給予儲蓄存款債務優先受償權,非自然人存款不享有優先權。然而相比較具有投資性的證券保證金而言,邏輯上法律給予具有生存保障性質的儲蓄債務的保護力度應不小於給予證券客戶保證金債務的保護力度。在分業經營格局下,不存在適用上的不便,但是綜合經營時代的來臨這種格局將給法律適用帶來阻礙。
第四、特別立法與企業破產法規定的順序之間缺乏協調性。《保險法》、《商業銀行法》和《企業破產法》在債務清償順序方面保持了高度的一致。而《證券法》和《信託法》與《企業破產法》無論在債務總類、還是立法模式上均存在很大差異。由於我國破產金融機構債務清償順序的特殊規則與《企業破產法》之間的邏輯關系在法律上沒有理順,法律適用的不確定性始終存在。此外,修訂後的《企業破產法》新增加了多種優先債務,而立法機構沒有及時修訂《商業銀行法》和《保險法》的相關條款,這必然使特別法與《企業破產法》的不協調程度增大。
三、我國破產金融機構債務清償順序法律適用實踐
自中國首家破產金融機構廣東國際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被關閉以來,有大量的城市信用社、信託投資公司和證券公司進入司法破產程序或行政清算程序。這些金融機構的退出不僅考驗了金融監管機構處置金融風險的水平能力,而且對我國破產金融機構債務清償規則的合理性提出了挑戰。債務清償順序立法的弊端已經嚴重影響了問題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進程。以四川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為例,在2001年和2002年人民銀行對城市信用社的關、停、並、轉集中整治活動中,該省有18家城市信用社被關閉撤銷。
從這18家金融機構債務清償順序看,在清算實踐中,(1)所有的被撤銷城市信用社均把清算費用(很多機構將職工安置費用納入其中)列為第一順序清償,儲蓄存款作為第二順序清償。但是,從調查得知,在處置金融機構支付風險過程中,儲蓄存款總是被放在第一位清償。由於儲蓄存款人容易引發系統性風險所決定儲蓄存款的超優先兌付的特點,儲蓄存款無法等到清算費用支付後再兌付。因此,在實際的清算工作中,儲蓄存款與清算費用的兌付或開支的先後順序不取決於法律所規定的順序,而取決於存款人取款行為發生時間和清算費用開支發生時間。在很多時候,儲蓄存款的兌付往往優先於清算費用的開支被先於清償。(2)抵押擔保債權並未完全獲得別出權資格。根據調查,在十八家被撤銷機構中,人民銀行發放再貸款時辦理了抵押登記的有十二家。其中一家清算組提前歸還了人民銀行再貸款,有兩家機構的清算組承認人民銀行抵押債權享有別出權資格,另有兩個機構清算組將其抵押擔保債務放置於稅金之後清償。其餘七家機構將抵押擔保債務視為一般債務清償。(3)各清算組把維護金融穩定作為首要任務來抓,並以此安排債務清償順序。在確保金融穩定任務的前提下,政府主導下的清算組將金融機構的政府債務包括諸如政府出面組織的保支付存款、稅款、扶貧救災款等作為優先債務清償。然而,維護金融穩定與確保特殊債權人的生存是緊密聯系的兩項任務。當儲蓄為存款人的生活資金來源時,維護金融穩定任務與確保債權人生存任務得到了統一。優先支付儲蓄存款就是為了實現維護金融穩定與確保債權人生存的雙重價值目標。(4)各清算組對市場退出機構債務清償順序的認識存在很大差異,同類債務在不同機構清償順序中層級不統一。根據調查,十八家被撤銷城市信用社中有九家機構清算組將職工安置費用與清算費用放在同級層次清償,有城市信用社則將職工安置費用放在清算費用和儲蓄存款之後清償,更有城市信用社則將職工安置費放在清算費用、儲蓄存款和稅款之後清償。
四、我國破產金融機構債務清償順序司法實踐
第一、政策性破產與司法破產的二元機制破壞了債務清償順序法律的統一性。在實踐中,所有的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均需取得國務院批准。其中,對有儲蓄存款債務的問題金融機構市場退出首選行政撤銷性的政策性破產方式,而對沒有儲蓄存款債務的問題金融機構的處理則採取直接的司法破產方式,從而形成了金融機構債務清償的二元機制。盡管政策性破產是我國在解決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時採取的權益之計,但是多年來一直被相關部門所推崇,使我國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長期呈現政策性破產與司法破產的二元格局,不利於法律的統一實施和法律權威的樹立。例如,按法律規定,在證券公司破產時,對個人債務和自然人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只能作為一般的普通債務清償。但是為了維護穩定,在實際清償中,政府或人民銀行按照政策性文件《個人債權及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收購意見》(以下簡稱「《收購意見》」)的規定收購個人債權和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確保個人不至受到太大損失。事實上,我國對破產金融機構儲蓄債務所採取收購並按比例清償的方式類似於美國做法。在美國,由於有完善的存款保險制度,一旦金融機構破產,美國存款保險公司通過置換的方式首先支付存款人債務,並以此取得原存款人法律地位。在此種制度下,原存款人特別是小額存款人的權利幾乎不會受損失。
第二、法院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與企業破產法賦予法院的司法破產功能不匹配。在金融機構破產實踐中,法院只不過是破產的宣告者。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監管部門與地方政府實際承擔著破產清算職責;政府財政與中央銀行一道共同扮演著存款保險機構的角色。法院受理金融機構的破產是在政府基本完成儲蓄存款兌付、職工安置的前提下進行的。在正式進入司法破產程序前,最艱巨的任務已經被監管部門和政府完成了。金融機構的司法破產實質上是處理非儲蓄存款債務的清償問題。毫無疑問,對於司法清算工作,法院如何給自己定位,直接影響到清算費用開支的大小,影響到破產金融機構對各類債務清償比例的高低以及市場退出的進程。
第三、公平清償原則貫徹不足。但是,如果債務清償順序的安排總導致破產金融機構對其一般債務的清償比例很低甚至為零,則必然出現特例普遍化,平等成為特例的非正常現象。
清償儲蓄存款和安置職工是破產金融機構清算組重頭工作。為了完成這兩項工作,清算組可以處置問題金融機構的土地和其他任何財產。在實際操作中,法院均明確要求在金融機構進入司法破產程序前,相關部門必須完成職工安置和儲蓄存款兌付工作,否則法院不予受理。因此,清算分配方案中往往不反映職工安置費用。我國金融機構清算實踐表明,金融機構的破產凸顯了國家在維護社會穩定的重壓下不得不與債權人進行博弈的無奈,債權人被迫承受社會變革的成本。
第四、行政清算往往成為破產清算的必要前置程序,容易導致金融機構破產程序啟動的人為遲延。一方面,金融機構一般是在金融監管機關組織協調下完成儲蓄存款兌付後才進入司法破產清算程序的。然而,與具有專門知識背景,熟悉金融實踐活動的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相比,我國法院工作人員對金融機構破產清算的經驗和知識都比較欠缺,加之法院人力物力的限制,時常導致問題金融機構市場退出進程。四川18家被撤銷城市信用社自2002年行政撤銷關閉以來,時至四年遲遲沒有進入司法破產程序就是很好的例證。另一方面,即使在金融機構被宣布進入司法破產程序後,監管部門相關人員也在實際上主導著破產清算進程,法院與行政清算人員之間潛在的沖突很可能發生,延遲破產終結時間,人為增加費用,影響債權人利益。
由於上述因素的存在,在金融機構破產司法實踐或行政撤銷實踐中,破產清償規則從來都沒有得到嚴格的執行,法院不得不變通適用相關條款。
顯然,有關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實踐表明,我國應當制訂一部適用於所有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統一性法規,並抓緊出台《存款保險法》,完善和規範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推動金融機構改革和維護金融穩定,最大限度防範道德風險,以應付經濟周期波動所潛伏的經濟和金融危機。
⑦ 金融穩定的基本制度框架分析
中央銀行履行金融穩定的職責能否順利實施和充分發揮,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一整套較為完善的制度框架的確立及良好執行。按照西方經濟學家切納德等人的觀點,一國的金融體系要較好地發揮功能,適宜的宏觀經濟環境、有效的監督和管理體制與健全的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是必不可少的。上述三項因素已被西方學界視為構成金融穩定的「三根主要支柱」。
在我國目前轉軌過程中的經濟金融格局下,除了上述三項因素應包涵於金融穩定的制度框架以外,健全和完善市場主體的適格性、市場交易和秩序的穩健性等制度架構,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具體而言,金融穩定的基本制度框架可主要包括以下五個方面:市場主體方面、市場結構和秩序方面、金融調控和監管方面、市場支持保障方面和金融風險處置方面。 我國金融業存在著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債券市場和股票市場、銀行間市場和交易所市場、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等結構不均衡以及金融秩序不規范的情況,使金融業隱含著內在的不穩定性,極易產生較大的金融波動,進而通過市場間的關聯和互動,擴展到整個金融體系,最終釀成金融危機。在這方面,要注意放鬆金融管制,著力推進金融市場的改革和創新,確保金融秩序的穩定。要逐步建立資本市場與貨幣市場的良性互動機制,加強深層次的銀行與保險業的合作,構建直接金融和間接金融協調發展的制度 「平台」。
具體而言,要放鬆商業銀行進入證券市場、基金業、信託業等限制,構建合理解決證券公司融資需求的制度框架;推動資產證券化、貨幣市場基金等新興金融工具的規范化發展,規范引導金融衍生產品的創新機制;建立和完善債券、外匯市場的做市商制度,改革強制結售匯制度,完善央行干預外匯市場的有關制度;依法嚴厲打擊和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的違法違規行為。 國際上認為,金融穩定的政策工具主要有四類:一是相對獨立的政策工具,包括監測支付結算系統、宏觀審慎分析、緊急流動性援助、危機協調管理四種手段;二是藉助貨幣政策工具來穩定金融體系,包括貨幣信貸政策、短期利率、公開市場操作和信息交流與窗口指導;三是運用金融監管手段來維護金融體系穩定,包括審慎管制與審慎監管;四是運用風險補償制度來維護金融體系穩定。
從我國當前金融穩定製度建設的現狀看,這四類金融穩定政策工具都亟待建立健全和協調發展。 首先,保證中央銀行支付清算系統的安全性與高效性是維護金融穩定的首要問題。因為,支付清算系統是金融基礎設施的核心。各國中央銀行都力求讓支付清算系統的監測管理涵蓋於大額資金交易有關的各個領域。但從我國目前看,人民銀行僅負責支付清算系統的建設和相關標準的制定,而對銀行卡業務的監管及相應的資金交易則由中國銀監會負責。這部分尚游離在人民銀行的支付系統監管之外的風險監管,對支付系統的穩定性造成一定的不利影響。
其次,微觀審慎監管與宏觀審慎分析要協調。目前,國內有一種觀點認為,金融監管的職責和金融穩定的職責是等同的,認為如果每一家金融機構都好,那麼這個金融體系就好;當某一家機構倒閉從而引發其他金融機構的倒閉,金融系統的危機也就到來了。然而,如果焦點僅集中在單個金融機構的微觀審慎監管,就可能忽略宏觀層面的其他更為重要的風險。國內外的研究表明,最大的信貸風險總是發生在經濟周期的波峰時期,而這時如果應用微觀審慎監管的傳統指標分析,風險看上去就是最小的。
再次,緊急流動性援助與道德風險問題不容忽視。緊急流動性援助,又稱為「最後貸款人」職能,是中央銀行用於處理金融不穩定的最傳統的工具。由於道德風險的可能,經濟學家提出各種解決措施,包括對有問題金融機構徵收懲罰性利率;提供緊急貸款時採取「建設性的模糊」的策略;要求有問題金融機構提供抵押品的做法,以及組織私營部門參與救助有問題機構。而我國目前對緊急流動性援助的制度安排還僅僅體現在央行與財政部發布的《地方政府向中央專項借款管理規定》中,著眼點也僅限於強調中央和地方責任劃分與利益協調和個案處理的工作程序。這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建設性模糊」的原則,但其他防範道德風險的措施還在探索中。
最後,危機協調管理問題不容迴避。防範金融危機要立足於早分析、早校正。要盡快建立金融機構的風險預警系統和完善風險處置措施,尤其在由於個別金融機構風險引發的金融危機中,要有一些機制和措施及時地發現金融機構的風險,使得金融機構在風險加大或資產質量變差的情況下,有足夠的壓力盡快地加以糾正,這就是「及時校正措施」。同時,對於國際金融危機的不可預測性、傳染性和危害性,也需要我們通過建立長效的危機應急處理機制,才可能在突發性金融危機發生時將損失降至最低、將風險控制在最小范圍內。我們需要建立金融危機應急組織體系,統一制定和部署金融應急處理方案及其組織實施。 國際經驗表明,存款保險制度、證券投資者補償制度和壽險投保者補償制度,在形成有效的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減輕政府救助負擔、抑制個別金融機構倒閉造成的「多米諾骨牌效應」、降低系統性金融風險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金融安全網應當是由審慎監管、風險補償機制和央行最後貸款人功能這三大要素構成。從我國金融業發展趨勢看,建立市場化的風險補償機制,有利於充分發揮市場約束的力量,防範道德風險,有助於防止金融機構擠兌風險的傳遞和蔓延,從而在正常金融機構和有問題的金融機構之間建立起一道「防火牆」。
目前,世界上對於建立風險補償機制還存在爭論。一些國家的經驗表明,設計與運行不當的風險補償機制還有可能誘發「道德風險」問題,進一步加劇金融風險與金融危機。在完全的市場經濟下,投資者應當對自己的投資行為負責。隱性的政府擔保或全額的風險補償機制下,金融機構可能涉足過度風險,存款人可能很少或根本沒有動力監督和約束金融機構的過度投機行為,從而引發高的道德風險。過去,在中國,政府作為國有銀行的「最後擔保人」,事實上承擔著保護存款人合法利益的義務。國有銀行依賴政府的隱性擔保,存在著過度涉足高風險、高收益領域的內在動機。一旦出現支付危機,則將風險轉嫁給政府。現在,我們從隱性的政府擔保到探索建立有限賠付的風險補償機制,將有利於克服這一道德風險。此外,在我國經濟轉軌時期,財政負擔較重、公共資金不足,央行應當「花錢買機制」,與其他部門共同建立有效的風險補償機制,以降低系統性的金融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