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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國家公益林融資抵押

發布時間: 2021-03-17 12:04:04

⑴ 礦山開采時佔用了公益林,受到怎樣處罰

礦山開采佔用公益林按理來講是觸犯了法律的,具體的條款和處罰辦法煙台奧普礦山機械已經為您整理相關的條款供您閱讀:
第一條 為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發揮森林的生態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加快林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境內從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種植、採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林業事業應當列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訂本行政區域內的林業發展規劃和實施計劃,實行林業建設目標管理。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林業工作。
鄉鎮林業工作站或者專職管理人員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行使林業行政管理職責,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五條 林業用地面積占土地總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縣(市、區,下同)劃為林區縣。林區縣的劃定,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林業基金制度。林業基金的來源及使用的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年增加用於林業的資金。各級農業發展基金應當提取一定比例用於林業。
第七條 植樹造林,保護森林,是公民應盡的義務。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宣傳森林法律、法規,增強公民的綠化意識。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保護森林資源、植樹造林、發展林業等方面有顯著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2第二章 森林經營管理編輯
第九條 森林資源實行公益林和商品林分類經營管理制度。
公益林的投資經營者,有獲得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的權利。
商品林的投資經營者,依法享有經營權、收益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公益林建設的投入。
省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按照事權劃分,由各級人民政府共同分擔。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用於對納入公益林管理的森林資源、林木的投資經營者的補償,以及公益林森林資源、林木的營造、撫育、保護、管理等。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應當優先保障重要生態功能區。
公益林范圍的確定和調整,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條 國有林場、苗圃和自然保護區等單位應當根據林業長遠規劃編制森林經營方案,並按隸屬關系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森林經營方案編制工作的指導。
利用森林資源開發建設森林公園或者從事森林旅遊的,應當接受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不得破壞森林資源。
第十二條 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森林資源監測體系,定期組織森林資源調查。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森林資源檔案、統計、公告制度,每年逐級上報森林資源變化情況。
第十三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開發林業,建立人工商品林基地。
人工商品林基地內的林木憑採伐許可證採伐,採伐限額實行單列管理。採伐跡地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返還育林基金和更新改造資金。
人工商品林基地由所在地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國有林場、苗圃的隸屬關系,不得侵佔國有森林資源。
國有林場、苗圃的設立、變更、撤銷或者改變隸屬關系,應當由所在地市、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經同級人民政府簽署意見後,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未建立國有林業單位經營的國有林,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也可以委託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個人經營管理。
第十五條 集體所有的山林應當堅持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穩定林業承包生產責任制,引導林農實行多種形式的聯合採伐、聯合造林和實行股份合作制經營。
第十六條 承包到戶經營的宜林荒山、荒地、荒灘,在承包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未進行綠化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收歸集體經營,或者合作造林,或者重新發包經營。
坡度在二十五度以上已開墾的陡坡地,應當退耕還林。退耕還林的,按照規定享受補助和優惠政策。對生活困難的山區林農,當地人民政府還應當有計劃地實施下山安置。
第十七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情形外,森林、林地的使用權,林木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繼承、抵押、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林木的出資、合作條件,但不得擅自將林地改為非林地。
第十八條 各項建設工程必須徵用、佔用林地的,用地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向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審核同意後,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經批准徵用、佔用林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並向被徵用、佔用林地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林地、林木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具體辦法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經批准徵用、佔用林地需要採伐林木的,由用地單位或者個人向所在地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領林木採伐許可證,採伐的林木納入當年的森林採伐限額。
第二十條 因埋設、架設輸電、通訊、廣播等管道、線路需要採伐林木的,應當依法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

3第三章 植樹造林編輯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植樹造林工作的領導,開展植樹造林宣傳教育,組織造林專業隊伍、單位、公民開展植樹造林活動,落實植樹造林任務,組織檢查驗收,提高植樹造林質量。
第二十二條 依法負有植樹義務的單位應當完成當地綠化委員會分配的植樹任務。不履行植樹義務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交納綠化費,用於綠化。
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和企業、事業單位區域內的造林綠化,由本單位負責。
平原綠化和沿海防護林體系,由市、縣人民政府統一規劃,並組織實施。
鐵路、公路兩旁,江河兩側,湖泊水庫周圍,風景名勝區和城市規劃區內的造林綠化,由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
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居)民委員會組織植樹造林。
鼓勵用材單位、經營單位與鄉村集體經濟組織、林農合作造林,或者承包、租賃荒山、荒地造林,並按有關規定享受優惠待遇。
第二十三條 主要江河、溪流兩側,鐵路、公路兩旁,湖泊水庫周圍,水土流失嚴重地區等宜封山育林地方實行封山育林。
第二十四條 植樹造林應當堅持結構合理、品種優良、生物安全、適地適樹的原則,鼓勵種植優質高產高效的樹種。
植樹造林實行質量負責制。植樹造林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遵守造林技術規程,確保造林的質量。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指導、監督和檢查。

4第四章 森林資源保護編輯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森林防火工作,實行森林防火責任制、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組織劃定森林防火責任區,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組織、防火檢查制度,保障森林防火、撲火經費。對參加撲火的人員給予誤工、誤餐等補助,對因撲救火災負傷、致殘或者犧牲的人員給予醫療、評殘、殘疾補助、撫恤,並追究肇事者以及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有林地區的村民委員會和基層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護林防火組織,制訂護林防火公約,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護林員。
每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為全省森林防火期。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提前或者延長本地區的森林防火期,確定森林防火重點期、重點區,並予以公告。
加強對林區野外用火的管理。在森林防火期內,確需在野外用火的,應當落實防火措施,經縣級人民政府或者其委託的機關批准。在森林防火重點期、重點區內,嚴禁野外用火。
在省、市、縣、鄉(鎮)行政區域交界的地區,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護林防火組織,共同負責森林防火、撲火和護林工作。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貫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加強對森林病蟲害防治和檢疫工作的領導,實行森林病蟲害防治目標管理。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和做好森林病蟲害的預測預報和防治技術的指導工作。
森林植物檢疫機構具體負責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檢疫工作。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益林、森林自然保護區林木的保護和管理。
古樹名木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檔案,設立標志,明令保護,落實管護責任和經費。
珍貴樹木和具有特殊價值的植物資源,未經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採伐和採集。珍貴樹木和具有特殊價值的植物資源的認定,分別依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林業執法工作的需要,按有關規定程序報經批准後設立森林公安機構。

5第五章 森林採伐及木材經營管理編輯
第二十九條 森林、林木的採伐,應當根據森林的消耗量低於生長量的原則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年採伐指標實行限額採伐。採伐胸徑五厘米以上的林木,應當納入採伐限額的范圍。
竹子的採伐實行計劃管理。
第三十條 公益林、天然闊葉林,只准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採伐。
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的林木、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沖區的林木,禁止採伐。
易造成水土流失或者採伐後難以恢復植被的陡坡、險坡地上的林木,禁止採伐。
第三十一條 採伐林木應當依法申領採伐許可證,按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採伐,但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審核發放採伐許可證的部門,不得超過年採伐限額發放採伐許可證。發放採伐許可證應當核定採伐的目的、地點、樹種、林況、面積、蓄積、採伐方式和更新措施等項目。
第三十二條 採伐跡地、火燒跡地、森林病蟲害除治跡地,應當於當年或者最遲於次年完成更新造林。
公益林採伐跡地、火燒跡地、森林病蟲害除治跡地完成更新造林的,給予適當的造林補助。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發放採伐許可證:
(一)未取得森林、林木、林地權屬證書或者其權屬有爭議的;(二)上年度採伐跡地、火燒跡地、森林病蟲害除治跡地更新造林任務未完成的;(三)無作業設計的公益林、天然闊葉林撫育和更新性質的採伐;(四)法律、法規禁止採伐的其他林木。
第三十四條 林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維護林農利益,減輕林農負擔。除國家規定的稅收以及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收取的費用外,不得向林農收取其他費用。
第三十五條 木材市場的設立,應當遵循合理布局、方便流通、保護資源的原則。林業、工商、稅務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木材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單位或者個人在林區縣經營、加工木材的,必須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並按照法定程序報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禁止利用天然闊葉林燒制木炭。限制利用天然闊葉林生產人造板、食用菌等。
第三十六條 運輸木材或者採挖的樹木出縣、出省的,應當持有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木材運輸證件。木材運輸證件應當隨貨同行。沒有木材運輸證件的,鐵路、公路、航運等部門和個人不得承運。
在縣內運輸木材或者採挖的樹木的,應當持有合法來源證明。
第三十七條 申請木材運輸證件,應當提交採伐許可證或者其他合法來源證明、檢疫證明和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文件。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日內發給木材運輸證。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無需辦理木材運輸證件手續:
(一)居民自用的傢具;
(二)國外進口且單據齊全的木材;
(三)個人隨身攜帶的零星小件木製品;
(四)回收的商品包裝木箱板;
(五)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木材檢查站、木材運輸巡查大隊依法對運輸的木材和採挖的樹木實施檢查。
木材檢查站、木材運輸巡查大隊未經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設立或者撤銷。所需經費納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木材檢查站、木材運輸巡查大隊對違反木材運輸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十條 根據已經取得的證據,對涉嫌盜伐、濫伐林木,非法收購、運輸木材或者採挖的樹木的,經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暫扣有關的木材和採挖的樹木。
暫扣的期限不得超過七日。情況復雜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到三十日。
第六章 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及糾紛處理第四十一條 森林、林木、林地屬國家所有,但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和個人所有的林木除外。
第四十二條 農村居民在房前屋後(以合法取得的宅基地范圍為准)、自留地、自留山以及在集體經濟組織指定的地方種植的林木,城鎮居民在自有房屋庭院內種植的林木,屬個人所有。
義務栽植的林木屬該林地權屬單位所有;另有協議或者合同的,按協議或者合同規定確定林木權屬。
合作營造的林木屬合作者共有。
第四十三條 確認森林、林木、林地的權屬,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林業「三定」時按規定核發的權屬證書為依據。林業「三定」時未確定權屬或者確定權屬有錯誤的,以土地改革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的土地證或者有關部門保存的土地清冊為依據。合法的權屬變更,應當予以確認。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的,原發證機關應注銷所發的山林權屬證書:
(一)發證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或者一方當事人隱藏、毀滅有關證據的;
(二)發證機關工作人員在發證時有徇私枉法行為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發放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土地改革時重復分配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其權屬應當根據有利於生產經營管理和兼顧雙方利益的原則協商解決,已協商解決的,核發權屬證書予以確認;協商不成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按雙方各半結合自然地形劃分;權屬確定前新造的人工林屬造林方所有,權屬確認後造林方的林木需要繼續生長在另一方林地上的,林木收益由造林方和林地所有權方按比例分成。
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證書或者土地證上記載的四至與面積不符的,以四至為准。四至記載的地貌、地物泛指的,以靠得最近的地貌、地物為界址;四至記載的地貌、地物不能確定的,由有行政管轄權的人民政府根據土地改革後的演變情況和經營管理現狀酌情劃定。
土地改革時,森林、林木和林地未確定權屬的,土地改革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已批准劃歸全民所有制單位的,屬國家所有。
有爭議的無證林地屬國家所有,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權給集體所有的零星林地除外。人工林屬造林方所有;天然林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土地改革後的演變情況和經營管理現狀酌情確定。
第四十六條 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含合作化前個人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公社化前劃歸全民所有制單位的,屬國家所有;公社化後劃歸全民所有制單位的,已有協議或者作過處理的,應當予以確認。
土地改革後至合作化前,因遷居、嫁娶隨帶或者贈與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屬接受方集體所有;合作化後隨帶或者贈與的,其權屬仍為原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生效前,非林地所有權方在林地所有權方營造的林木,其營造的林木收益由造林方和林地所有權方按比例分成;本條例生效後,擅自在林地所有權方營造的林木,無償歸林地所有權方所有。
第四十八條 發生糾紛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在一個縣范圍內的,應當按有關規定由縣、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協商解決;跨市、縣范圍的,應當由有關人民政府協商解決,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糾紛雙方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
第四十九條 有爭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在糾紛解決前,應當維護現狀,任何一方都不準進入爭議區域砍伐林木或者從事其他相關林事等活動,有關人民政府不得發放權屬證書。
第五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處理山林糾紛工作的領導。負責處理山林糾紛的機構按規定的職權具體辦理山林糾紛的處理工作。

6第七章 法律責任編輯
第五十一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有關盜伐林木的規定處罰:
(一)擅自採伐他人所有林木的;
(二)在林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以外採伐他人所有林木的。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有關濫伐林木的規定處罰:
(一)未取得林木採伐許可證或者違反林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數量、樹種、方式、時間或者地點,採伐本單位或者本人所有林木的,但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地、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二)在林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以內,違反時間、數量、樹種或者方式等規定採伐他人所有林木的;
林木權屬爭議一方在林木權屬確定之前擅自採伐有爭議林木的,按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一至三倍的樹木,並處實際損失價值二至五倍的罰款:
(一)未經批准毀林開墾、築路、築墳、採石、取土、開礦、建壩的;
(二)違反規定采種、采脂、挖根、剝樹皮、過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
(三)違反封山育林規定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
(四)其他故意毀壞森林、林木的行為。
第五十四條 在林區非法收購無合法來源證明的木材或者採挖的樹木的,沒收非法收購的木材或者採挖的樹木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木材、樹木價值一至三倍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在林區縣經營、加工木材的,沒收非法經營、加工的木材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沒收非法運輸的木材或者採挖的樹木,對貨主可以並處非法運輸木材或者採挖的樹木價值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一)重復使用或者使用有效期以外木材運輸證的;
(二)使用經過買賣、非法轉讓所得的木材運輸證的;
(三)運輸的線路與木材運輸證規定的起止地明顯不一致的;
(四)在縣內運輸無法提供合法來源證明的。
第五十七條 利用天然闊葉林燒制木炭的,責令改正,沒收非法燒制的木炭和違法所得,並可處非法燒制木炭價值一至三倍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未按規定或者越權批准林木採伐許可證的,批准文件無效,除責令賠償損失外,對審批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按管理許可權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向林農收取費用的,責令如數退還林農,並對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按管理許可權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條 拒絕、阻礙護林員、木材檢查人員和其他林業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一條 林業行政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按管理許可權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二條違反《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採伐,包括採挖。
本條例所稱木材包括:原木、原條、鋸材、原竹、竹材、人造板、木(竹)炭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木材。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⑵ 不動產登記包括林權證嗎(被確定為國家級公益林)

不動產登記是包括林權證的。森林、林木的使用權
不動產登記 :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
(二)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
(三)森林、林木所有權;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五)建設用地使用權;
(六)宅基地使用權;
(七)海域使用權;
(八)地役權;
(九)抵押權;
(十)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

⑶ 國家林業優惠政策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明確,(一)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1.蔬菜、穀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3.中葯材的種植;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5.牲畜、家禽的飼養;6.林產品的採集;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8.遠洋捕撈。(二)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確權發證只是基礎工作,要取得林改成功,也就是要達到林農增收,森林數量增加,森林質量提升,森林生態功能增強,林區和諧目標,關鍵在配套改革,即配套的政策措施。當前出台的政策措施主要有五點。

一、完善林木採伐管理機制。具體說就是對非林業用地林木採伐不納入採伐限額管理,由經營者自主經營,自主採伐;對商品林採伐,依據森林經營方案核定的年採伐限額,對森林什麼時候採伐,採伐多少數量,做到「五年、十年早知道」;商品林採伐類型簡化為主伐、撫育採伐和其他採伐,公益林採伐類型簡化為撫育採伐、更新採伐和其他採伐,將低產(低效)林改造、災害性採伐及徵佔林地等非常規性採伐分別納入其他採伐;簡化採伐管理環節,採伐由縣級林業部門審核、審批,允許經營期內採伐指標結轉,徹底改變「申請指標難、採伐批復難」的現狀;改變森林採伐管理方式,將以往「伐前設計、伐中檢查、伐後驗收」調整為「森林經營者伐前、伐中和伐後自主管理」;七是嚴格控制公益林採伐,依法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採伐,合理控制採伐方式和強度。

二、規范林地、林木流轉。建立林權流轉市場和林權流轉登記、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制度,促進和規范集體林權有序流轉。在不改變林地性質用途、不損害林農利益的前提下,林農可以依法自願有償對擁有的林權轉包、出租,互換、入股,抵押、擔保或作為出資合作條件,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的流轉,要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提前公示,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意,收益應納入農村集體財務管理,用於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分配和公益事業。

三、建立支持集體林業發展的公共財政制度。各級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制度,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多渠道籌集公益林補償基金,逐步提高中央和地方財政對森林生態效益的補償標准,國家新的公益林補償標准規定從2010年起,國家對公益林補償由過去的每年每畝5元提高為10元。國家對農民和其他社會造林、撫育、保護、管理投入進行補貼,對森林防火、病蟲害防治、林木良種、沼氣建設給予補貼,對森林撫育、木本糧油、生物質能源林、珍貴樹種及大徑材培育給予扶持。改革育林基金管理辦法,逐步降低育林基金徵收比例,從2009年7月1日起,育林基金徵收最高不超過林產品銷售收的10%(原來20%),具備條件的地區可不徵收,並規范用途。各級政府要將林業部門行政事業經費納入財政全額預算。森林防火、病蟲害防治以及林業行政執法體系等方面的基礎設施建設要納入各級政府基本建設規劃,林區的交通、供水、供電、通信等基礎設施建設要依法納入相關行業的發展規劃,特別是要加大對偏遠山區、沙區和少數民族地區林業基礎設施的投入。

四推進林業投融資改革。金融機構要開發適合林業特點的信貸產品,拓寬林業融資渠道。加大林業信貸投放,完善林業貸款財政貼息政策,大力發展對林業的小額貸款。完善林業信貸擔保方式,健全林權抵押貸款制度。加快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險制度,提高農戶抵禦自然災害的能力。妥善處理農村林業債務。

五加強林業社會化服務。扶持發展林業專業合作組織,培育一批輻射面廣、帶動力強的龍頭企業,促進林業規模化、標准化、集約化經營。發展林業專業協會,充分發揮政策咨詢、信息服務、科技推廣、行業自律等作用。引導和規范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森林經營方案編制等中介服務健康發展。

⑷ 公益林能夠抵押貸款嗎

招行接受產品明晰、變現能力較強的商品住房/商業用房作為抵押物,且要求已辦妥產權證明,可以上市流通並能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沒有產權爭議等不利變現情況,具體農民房/拆遷房/自建房/集資房/小產權房等能否申請貸款,建議直接聯系當地網點個貸部咨詢。

⑸ 最新公益林流轉政策

最新公益林流轉政策如下:
公益林是指為維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持生態平衡,保護生物多樣性等滿足人類社會的生態、社會需求和可持續發展為主體功能,主要提供公益性、社會性產品或服務的森林、林木、林地。目的是更加有效地發揮森林生態功能,實現可持續發展;在不破壞原有是我農林生態群落的前提下,達到生態和經濟雙贏。
利用途徑。一,積極鼓勵與生態公益林主導功能密切的利用方式,如科學考察、定位觀察、試驗研究、科普教育、種質標本採集、生態旅遊、物種與遺傳基因保存和自然遺產留存等。二,有條件地允許利用林下多種資源進行非木質資源開發。三、嚴格控制對公益林的採伐更新,嚴格禁止以生產木材為主要目的的採伐、撫育和改造活動。四,對公益林的利用以及公益林區進行的工程建設,必須在進行可行性研究時,同步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⑹ 生態林權能不能抵押

關於生態公益林的抵押問題,目前尚無正式文件規定,可參考下述意見:
集體林區已經確權到戶或可以確權到戶的生態公益林的林地承包經營權、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和林木使用權;

火燒跡地等無立木林地和宜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林業輔助生產用地的承包經營權和使用權;
生態公益林抵押只限於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和林木使用權不得抵押。

⑺ 公益林可以辦理林權證嗎

以辦理fuio

⑻ 林業代款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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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資源資產抵押貸款指導意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調動林業生產者的積極性,拓寬林業融資渠道η規范森體資源資產抵押貸款管理,防範金融風險,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國家林業局《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登記辦法》(試行)、《貸款通則》、《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 森林資源資產抵押貸款(以下簡稱林權抵押貸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或第三人依法有處分權的林木和部分林地陡用權作為抵押物向區域內農村信用社申請借款的行為。在抵押權延續期間,抵押人不得轉移對抵押林權的佔有;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貸款本息,貸款人有權依法處理抵押物。

第三條 本指導意見適用於借款人用林權作為抵押、第三人作為借款保證人並以第三人的林權作為抵押、擔保公司作為借款保證人並要求借款人以林權作為反擔保向農村信用社申請貸款。主要有以下四種貸款形式:

(一)林木抵押貸款。即林業生產者以其有處分權的林木所有權、部分林地使用權作為抵押,持林權證同所在地農村信用社申請貸款(其中:借款人為林權所有人、使用人和抵押人,農村信用社為貸款人和抵押權人);

(二)第三人擔保貸款。即第三人以其有處分權的林木所有權、部分林地使用權作為抵押,為借款人提供擔保,向所在地農村信用社申請貸款(其中:第三人為林權所有人、使用人、擔保人和抵押人,農村信用社為貸款人和抵押權人);

(三)多人聯保貸款。即根據自願組合的原則,3人以上林業生產者以其有處分權的林木所有權、部分林地使用權作為抵押,互相聯合擔保,形成一個聯保小組,共同為聯保小組任一成員向所在地農村信用社申請貸款。農村信用社對聯保小組實行最高額授信,在最高授信限額內,聯保小組成員之間可結合自己的資金需求實際η靈活申請使用貸款(其中:每一方為林權所有人、使用人、擔保人和抵押人,農村信用社為貸款人和抵押權人);

(四)反擔保貸款。即由擔保公司向林業生產者提供擔保,同時擔保公司要求林業生產者以其林權抵押作為反擔保,向所在地農村信用社申請貸款(其中:借款人為林權所自人、使用人和抵押人,擔保公司為保證人和抵押權人,農村信同社為貸款人)。

以上貸款均可以買行最高額抵押(保證)貸款的方式l並且在最高授{言額度內實行「一次核定、余額控制、隨用隨貸、周轉使同」的貸款方式。除上述四種主要方式外,借款人還司採用企業、個人不動產抵押、存單質押等方式來獲得用於林業生產發展的資金。

第四條 除了本指導意見有不同規定外,其他的貸款條{午和相關管理應按照《貴州省′又村信用社貸·款管理基本操∫蘆規程》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貸款對象、用途及條件

第五條 貸款對象: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個體經營戶及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企業法人、事業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客戶,個體經營戶和個人統稱個人客戶)。

第六條 貸款用途:用於林業生產資金需要。

第七條 貸款條件:

(一)單位客戶

(1)在貸款人處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持人民銀行頒發的並經年檢合格的貸款卡;

(2)信譽較好,無不良記錄,具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能力;

(3)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

(4)遵紀守法,股東和現任高級主管人員無重大不良記錄;

(5)達到貸款′、要求的信目等級;

(6)符合本指導意見第三條規定的擔保要求;

(7)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二)個人客戶

(1)在貸款人處開立個人銀行結算存款賬戶;

(2)遵紀守法,無不良記錄,具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能力;

(3)達到貸款人要求的信用等級;

(4)符合本指導意見第三條規定的擔保要求;

(5)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借款人向農村信用社申請林權抵押貸款需提交以下資料:

(一)單位客戶申請林權抵押貸款所需資料:

(l)借款申請書(在借款申請書要寫明「授權貸款人可通過徵信系統查詢借款人信用狀況」);

(2)縣級人民政府頒發的國家林業局制定的全國統一式樣的林權證書;

(3)有關部門出具的森林資源價值評估報告或當事人協議評估報告;

(4)營業執照復印件、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及其他相關經營許可證明等;

(5)原則上提供林木資源保險單;

(6)本指導意見第十三條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二)個人客戶申請林權抵押貸款所需資料:

(l)借款申請書(在借款申請書要寫明「授權貸款人可通過徵信系統查詢借款人信用狀況」);

(2)縣級人民政府頒發的國家林業局制定的全國統一式樣的林權證書;

(3)有關部門出具的森體資源價值評估報告或當事人協議評估報告;

(4)借款人或財產共有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個體經營戶還要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及其他相關經營許可證明;

(5)林權證所有者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6)原則上提供林木資源保險單;

(7)本指導意見第十三條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九條 由擔保公司提供擔保的,擔保公司須在貸款人處開立保證金存款專戶並按照借款人借款金額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保證金比例由貸款人和擔保公司協商確定。在貸款未還清之前,擔保公司不得支取保證金。當借款人不能按期履行債務(債務范圍以《借款合同》有關約定為准),發生代償責任時,貸款人有權直接從保證金存款專戶扣收,具體事宜由貸款人與擔保公司在《保證貸款合同》中進行約定。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條 貸款額度:貸款的額度不超過貸款人認定的抵押物評估價值的50%。

第十一條 貸款期限:貸款人應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貸款期限,但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8年。

第十二條 賢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對農村信用社有關利率政策執行。對於不同信用等級的借款人可實行差別利率政策,並對提供林木資源保險單的借款人給予利率優惠。

第四章 林權抵押的范圍及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有處分權的下列林僅可作為抵押:

(一)商品林區的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權;

(二)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林地,並依法取得林權證的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權;

(三)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林地,並依法取得林權證的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採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

(四)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用來植樹造林,並依法取得林權證的林地使用權;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森林或林木資產抵押時,其林地使用權須同時抵押,但不得改變林地的屬性和用途。

第十四條 下列森林、體木和林地使用權不得抵押:

(一)生態公益林;

(二)權屬不清或存在爭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三)未經依法辦理林權登記而取得林權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農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種植的林木除外);

(四)屬於國防林、舀勝古跡、革審紀念地和自然|呆護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五)特種用途林中的母樹林、實驗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

(六)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集體林地使用權;

(七)國家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第十五條 以林權作抵押,抵押人應當向抵押權人出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發的林權證和載有擬抵押林權的沐地類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積、林種、樹種、林齡、蓄積等內容的相關資料供抵押權人審核。反擔保貸款抵押人應同時提供以上資料的復印件給貸款人。

第十六條 以集體所有的林權抵押的,義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以公司、企業所有的林權抵押的,必須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同意,公司、企業章程另有規定的,按章程的規定辦理;以共有的林權抵押的,抵押人應當事先徵得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以國有單位林權作抵押的,須提供有權批准機關審批同意抵押的書面文件。

第十七條 林權抵押擔保的范圍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商定,並在抵押擔保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八條 林權抵押擔保的期限,由抵押雙方協商確定,屬於承包、轉包、出租的,最長不得超過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承包、轉包、出租年限的剩餘年限。

第十九條 抵押人轉讓、互換已抵押的林權,必須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反擔保貸款需同時經抵押權人和貸款丿、書面同意,否則不得轉讓、互換。抵押人應將轉讓、互換物及物屬的真實情況告知第三人。

第二十條 貸款人不承擔抵押物在抵押期間產生的費用。

第五章 抵押物的評估和登記

第二十一條 抵押人應聘請具有林權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和人員對擬作為抵押物的林權進行評估。林權評估應按照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林業部《關於發布〈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技術規范(試行)〉的通知》(國資辦發[1996] 59號)及財政部、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財企[2006]529號)的相關規定辦理。

貸款人和林權登記部門應對抵押人聘請的林權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進行資質審核。

第二十二條 因客觀條件所限,抵押人暫不具備聘請具有林權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和人員評估的,貸款人應嚴格控制抵押率,保證貸款安全。抵押人和貸款人根據市場原則且不違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協商確定抵押物價值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予以認定登記。

第二十三條 抵押林權的登記工作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辦理登記或變更登記手續,具體事宜按照國家林業局《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登記辦法(試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在辦理林權抵押貸款過程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對林權證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確認,不得對已抵押林權重復辦理抵押登記,並確保在林權抵押貸款期間不予辦理林木所有權變更手續。

第二十五條 抵押合同項下的貸款全部還清後,抵押人在15個工作日內,持還款證明,到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六章 抵押物保險

第二十六條 林權抵押貸款當事人約定對森林資源資產投保的,投保的費用應由抵押人支付,並明確在抵押期間,抵押權人為保險單的第一受益人且保險單移送抵押權人保管。

第七章 抵押物監管及處置

第二十七條 已抵押的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由抵押登記部門與抵押權人共同實施監管。已抵押的非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由借款人、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經協商訂立監管協議共同實施監管,訂立的監管協議報抵押登記機關備案,抵押登記機關監督監管協議的執行。

國有森林咨源資產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屬國家和國有單位的資產;其他為非國有森林資源資產。

第二十八條 抵押人在抵押期間應確保已抵押林權的安全與完好。抵押權人有權按照抵押合同的約定監督、檢查已抵押林權的經營和管理情況。

第二十九條 對已經辦理抵押登記的林權,其森林、林木的採伐必須經抵押權人和貸款人簽章同意。未經抵押權人和貸款人書面同意,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

第三十條 抵押人在林權抵押期內不得對抵押林木進行採伐,確需採伐的,須經貸款人和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且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發放的林木採伐許可證後,可以進行採伐,但依法採伐林木所得收入須優先償還貸款人貸款本患、或擔保公司代償部分。

第三十一條 本指導意見第三條規定的四種主要形式的借款人無力以貨幣資金償還到期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處置抵押物或要求擔保人給予清償。若貸款人或抵押權人要求以採伐方式處置抵押物的,應持借款合同、抵押貸款合同、保證合同、借款借據及債務償還及代償情況,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採伐申請、縣級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年度木材生產計劃內優先安排採伐指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積極配合,為實現抵押權益辦理必要的法律手續。

第三十二條 林權處置可以採取以下途徑:

(一)折價。貸款人或抵押權人經與抵押人協商同意,將抵押的林權按市場價格摺合成價款直接抵償債務;

(二)拍賣。貸款人或抵押權人經與抵押人協商同意,通過市場竟價的方式,將已抵押的林權轉讓給最高應價者,所得價款用於償還貸款本息;

(三)變賣。貸款人或抵押權人經與借款人協商同意,將已抵押的林權以一般的買賣方式出讓給他人。其價格由貸款人或抵押權人、借款人、受讓人三方協商確定。所得價款由貸款人或抵押權人優先受償。

第三十三條 當貸款人或抵押權人與借款人不能通過協商處置抵押的林權、貸款人或抵押權人可依法進行處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 ̄管部門接到貸款人或抵押權人對抵押物進行保全管理的書面通知後,應給予積極配合,在貸款人或抵押權人債務未清償之前,不得受理抵押物任何形式的處置申請。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指導意見由貴州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貴州省林業廳責解釋、修訂。

第三十五條 各縣(市、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農村合作銀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指導意見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並報各自上級部門各案。

第三十六條 本指導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⑼ 山林可以貸款嗎

1、先與金融機構進行協商,達成貸款意向,一般林業放貸金融機構為農行或信用社;

2、然後找有林業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抵押貸款評估;

3、拿到評估報告後,再將林權證、公司營業執照(或個人身份證)去放貸銀行辦理抵押申請和貸款申請;

4、銀行受理後,簽訂抵押合同和貸款合同;

5、到當地縣級林業系統辦理林權抵押登記,取得林權抵押證明或他項權證;

6、將林權證、抵押證明(或他項權證)交銀行,銀行放款。

實際案例:「我用山林貸款了」

守住青山拿到錢

小山村沒想到自己送走了伐木工,卻迎來了高大上的金融機構。2015年5月6日,水塔村的村民代表擠在村會議室里召開了一次會議,參會的人除了村民代表,還有萬向信託、龍泉市林業局、住龍鎮政府和龍泉信用聯社的有關負責人。

那次會上,水塔村的村民們與萬向信託就公益林信託計劃,達成了共識。這意味著,水塔村的村民們每年領取一次的補償金,變成了收益權證。根據測算,在信託期限內,水塔村的村民每五年就能平均新增2.96萬元信託資產。合同顯示,本次信託期限為40年。

這是一個雙贏的結果。一方面,抱守著公益林無法開採的山民們,不但可以繼續享受每年發放的生態公益林補償金,還能把收益權憑證用來抵押貸款,未來還可能用於交易變現。

另一方面,按照相關政策,國家對生態公益林的補償金會逐步提高,信託機構也看好其中的前景。

如今,手中有收益權憑證的水塔村村民有了底氣。今年,龍泉市農村信用聯社專門為水塔村的村民提供了300萬元的貸款額度。

村民拿著收益權憑證去龍泉市農信聯社住龍信用社,半小時以內就能拿到貸款。「10萬元以下的貸款,我們直接就能審批發放。」住龍信用社主任金小紅說,「而且利息要比銀行低得多,只需4厘左右。」

(9)國家公益林融資抵押擴展閱讀:

林權抵押貸款林業面積:

要經林業資產評估師評估後才知道,因為這與林地面積、立地條件、地理位置、林區路況、林地的肥力、地被物價值、當地的自然、社會經濟、社會人口等因素有關,同時要看各個地方的政策,抵押貸款能否辦理,能貸多少,這都要和各地的金融部門協商。

林權抵押貸款程序:

林權抵押需要做的基礎工作,包括森林資源資產調查、林權資產評估、權益審核、購買森林保險。資產評估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林業局關於《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規定》。其抵押貸款程序如下:

1.借款人提交新版《林權證》原件

2.借款人提交書面抵押申請(內容包括個人基本情況、林權情況、貸款額、金融資信證明等)

3.借款人是個人的,提交個人身份證復印件;是單位的提交法人身份證復印件和單位資質證明復印件

4.鄉鎮林業站在書面抵押申請上簽署初審意見

5.縣林業規劃調查設計隊現場評估,製作評估報告

6.提供金融部門的貸款協議

7.金融部門提供單位注冊復印件和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8.繳費,辦理他項權證

具體以各市縣出台的相關通知為准。

林權抵押貸款利率:

不超過基準利率的1.5倍。(參照相關信息,具體以當地政策為准)林權抵押貸款業務的創新之處在於,它打破了長期以來銀行貸款抵押以房地產為主的單一格局,引入了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這一新型抵押物,使「沉睡」的森林資源變成了可以抵押變現的資產。

貸款金額在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的林權抵押貸款項目:

具備專業評估能力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自行評估,也可以依照相關規定、通過森林資源調查和價格咨詢等方式進行評估。對於貸款金額在30萬元以下的林權抵押貸款項目,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參照當地市場價格自行評估,不得向借款人收取評估費。

⑽ 國家一級公益林可以種植茶葉嗎

可以。
林下經濟,主要是指以林地資源和森林生態環境為依託,發展起來的林下種植業、養殖業、採集業和森林旅遊業,既包括林下產業,也包括林中產業,還包括林上產業。林下經濟是在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後,集體林地承包到戶,農民充分利用林地,實現不砍樹也能致富,科學經營林地,而在農業生產領域涌現的新生事物。它是充分利用林下土地資源和林陰優勢從事林下種植、養殖等立體復合生產經營,從而使農林牧各業實現資源共享、優勢互補、循環相生、協調發展的生態農業模式。
(一)因地制宜,科學規劃。
我國土地面積遼闊,自然條件迥異,資源稟賦不同,林產品市場需求也千變萬化,發展林下經濟必須因地制宜,科學規劃。各級林業幹部要深入基層,摸清林情,了解民意,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根據當地自然條件、林地資源狀況、經濟發展水平、市場需求情況等,科學制定林下經濟發展規劃,並爭取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要結合實際,突出特色,科學確定發展林下經濟的種類與規模,允許發展模式多樣化,防止搞「一刀切」,避免盲目跟進、一哄而上。要堅持生態優先,科學利用並嚴格保護森林資源,確保產業發展與生態建設良性互動,絕不能因發展經濟而犧牲生態。
(二)完善政策,積極扶持。
各地要積極爭取財政部門支持,設立林下經濟發展專項資金,幫助農民解決水電路等基礎設施落後問題。要大力培育主導產業和龍頭企業,推進規模化、產業化、標准化經營。要通過財政投入、受益者和損壞者出資等方式,多渠道籌集生態公益林補償資金,盡快提高補償標准,調動農民管護生態公益林的積極性。要努力爭取金融機構支持,充分發揮財政貼息政策的帶動和引導作用,積極開辦林權抵押貸款、農民小額信用貸款和農民聯保貸款等業務,解決農民發展林下經濟融資難的問題。要積極爭取稅務部門支持,比照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對林下經濟產品免徵增值稅。有關林業發展資金和建設項目,要加大對林下經濟的支持力度。
(三)強化服務,引導合作。
各級林業部門要加強對林下經濟工作的指導和服務,為農民提供全方位的科技服務與技術培訓,幫助解決資金、技術、生產、銷售等問題。要積極培育適宜林下種植、林下養殖的新品種和好品種,不斷提高林產品產量和質量,為社會提供豐富的綠色健康的林產品。要重點研發林產品採集加工新技術、新工藝,延長林下經濟產業鏈,提升產業素質和產品附加值,增加農民收入。要加強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建設,引導農民開展合作經營,提高林下經濟的組織化水平、抗風險能力和市場競爭力。要建立信息發布平台,完善各種咨詢渠道,及時提供政策法律、市場信息等咨詢服務,為農民發展林下經濟創造良好條件。
(四)樹立典型,示範帶動。
各地要抓好試點示範,善於發現、認真總結、廣泛宣傳發展林下經濟的先進典型,及時推廣他們的好經驗、好做法,充分發揮典型引路、示範帶動的作用,推動林下經濟全面發展。要通過新聞媒體、宣傳手冊、技術培訓等多種形式,大力宣傳發展林下經濟的重大意義、政策措施和實用技術,做到政策深入人心,技術熟練掌握,信息及時了解,充分調動農民發展林下經濟的積極性,形成全面推動林下經濟發展的濃厚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