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融資租賃業務如何繳納印花稅
融資租賃合同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借款合同貼花問題的具體規定》(國稅地字[1988]030號)的規定,根據合同所載的租金總額按「合同」稅目計稅貼花。雖然此合同包括借款購銷和租賃等行為,不應將其分開按多個合同計稅。但如果一個合同里對多個不同的行為進行了規范,如既包含融資租賃業務,又有與融資租賃無關的購銷業務,則應按兩個合同計稅貼花。 國家稅務總局2011/01/04
㈡ 融資租賃合同繳納印花稅適用什麼稅目
1.0 根據財稅 [2015]144號《融資租賃合同有關印花稅政策明確》中,依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融資租賃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 2015〕 68號)有關規定一、對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含融資性售後回租),統一按照其所載明的租金總額依照「借款合同」稅目,按萬分之零點五的稅率計稅貼花。二、在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對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賃資產及購回租賃資產所簽訂的合同,不徵收印花稅。
㈢ 融資租賃合同應按什麼繳納印花稅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融資租賃合同不能按財產租賃合同交納印花稅,應按借款合同交納印花稅。依據《國家稅務局關於對借款合同貼花問題的具體規定》([88]國稅地字第030號)第四條規定:銀行及其金融機構經營的融資租賃業務,是一種以融物方式達到融資目的的業務,實際上是分期償還的固定資金借款。因此,對融資租賃合同,可據合同所載的租金總額暫按「借款合同」計稅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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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融資租賃的印花稅要如何繳納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租賃合同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44號)第一條的規定:對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含融資性售後回租),統一按照其所載明的租金總額依照「借款合同」稅目,按萬分之零點五的稅率計稅貼花。
這里明確了融資租賃合同按「借款合同」稅目徵收印花稅。
同時該通知的第二條規定:在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對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賃資產及購回租賃資產所簽訂的合同,不徵收印花稅。需要強調的是該條款只針對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的購買行為,即承租方與出售方為同一主體時,方可適用該條款。
但是當出售方為獨立第三方時,出租方與其簽訂的購買合同還需要按「購銷合同」稅目徵收印花稅。最後需要提醒納稅人的是,該通知的第三條規定: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此前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因此該通知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4)融資租賃印花稅擴展閱讀:
關於融資租賃合同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5〕14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1、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融資租賃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68號)有關規定,為促進融資租賃業健康發展,公平稅負,現就融資租賃合同有關印花稅政策通知如下:
(1)對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含融資性售後回租),統一按照其所載明的租金總額依照「借款合同」稅目,按萬分之零點五的稅率計稅貼花。
(2)在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對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賃資產及購回租賃資產所簽訂的合同,不徵收印花稅。
(3)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此前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2、征稅范圍
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的憑證徵收,沒有列舉的憑證不征稅。具體征稅范圍如下:
1.經濟合同
稅目稅率表中列舉了10大類合同。它們是:
(1)購銷合同。
(2)加工承攬合同。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4)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5)財產租賃合同。
(6)貨物運輸合同。
(7)倉儲保管合同。
(8)借款合同。
(9)財產保險合同。
(10)技術合同。
㈤ 融資租賃合同應按( )繳納印花稅。
正確答案:
D:借款合同
答案解析:
本題考核點是借款合同的范圍。見借款合同包括的范圍。
㈥ 融資租賃合同中的手續費怎樣繳納印花稅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於對借款合同貼花問題的具體規定》(1988)國稅地字第30號文件規定,關於對融資租賃合同的貼花問題。銀行及其金融機構經營的融資租賃業務,是一種以融物方式達到融資目的的業務,實際上是分期償還的固定資金借款。因此,對融資租賃合同,可據合同所載的租金總額暫按「借款合同」計稅貼花。
㈦ 融資租賃公司如何繳納印花稅
印花稅根據不同征稅項目,分別實行從價計征和從量計征兩種徵收方式。
從價計稅情況下計稅依據的確定;
從量計稅情況下計稅依據的確定,實行從量計稅的其他營業賬簿和權利、許可證照,以計稅數量為計稅依據。
印花稅以應納稅憑證所記載的金額、費用、收入額和憑證的件數為計稅依據,按照適用稅率或者稅額標准計算應納稅額。
印花稅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數額=應納稅憑證記載的金額(費用、收入額)×適用稅率;
應納稅額=應納稅憑證的件數×適用稅額標准。
㈧ 融資租賃業務如何繳納印花稅
融資租賃合同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借款合同貼花問題的具體規定》(國稅地字[1988]030號)的規定,根據合同所載的租金總額按「合同」稅目計稅貼花。雖然此合同包括借款購銷和租賃等行為,不應將其分開按多個合同計稅。但如果一個合同里對多個不同的行為進行了規范,如既包含融資租賃業務,又有與融資租賃無關的購銷業務,則應按兩個合同計稅貼花。
㈨ 融資租賃公司與其他融資租賃公司簽訂的融資租賃轉租賃合同印花稅怎麼交納
《國家稅務局關於對借款合同貼花問題的具體規定》(1988)國稅地字第30號)規定:四、關於對融資租賃合同的貼花問題。
銀行及其金融機構經營的融資租賃業務,是一種以融物方式達到融資目的的業務,實際上是分期償還的固定資金借款。因此,對融資租賃合同,可據合同所載的租金總額暫按"借款合同"計稅貼花。
㈩ 廣東融資租賃合同應如何繳納印花稅
融資租賃合同應如何繳納印花稅?銀行及其金融機構經營的融資租賃業務,是一種以融物方式達到融資目的業務,實際上是分期償還的固定資金借款。因此,對融資租賃合同,可據合同所載的租金總額暫按「借款合同」計稅貼花。財稅【2015】144號規定,從2015年12月28日起,一、對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含融資性售後回租),統一按照其所載明的租金總額依照「借款合同」稅目,按萬分之零點五的稅率計稅貼花。二、在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對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賃資產及購回租賃資產所簽訂的合同,不徵收印花稅。根據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所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可根據合同記載的租金總額暫按「借款合同」計稅貼花;其他單位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所簽定的融資租賃合同,租賃貨物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的按「購銷合同」計稅貼花,租賃貨物的所有權未轉讓給承租方的按「租賃合同」計稅貼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