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區別
一、性質不同: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通常是指企業初始確認時即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以及沒有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的金融資產。
二、計算方式不同: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初始確認時,都應按公允價值計量,但對於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相關交易費用應計入初始入賬金額。資產負債表日,都應按公允價值計量,但對於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不是計入當期損益,而通常應計入其他綜合收益。
三、損益不同:
1、該指定可以消除或明顯減少由於該金融資產的計量基礎不同所導致的相關離得或損失在確認或計量方面不一致的情況。
2、企業風險管理或投資策略的整死書面文件已載明,該金融資產組合或該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以公允價值為基礎進行管理、評價並向關鍵管理人員報告。
(1)換出資產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擴展閱讀:
屬於以下三種情形之一的,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視為能夠可靠計量:
1、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存在活躍市場,以市場價格為基礎確定公允價值。
2、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但同類或類似資產存在活躍市場,以同類或類似資產市場價格為基礎確定公允價值。
3、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不存在同類或類似資產可比交易市場,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時,要求採用該估值技術確定的公允價值估計數的變動區間很小,或者在公允價值估計數變動區間內,各種用於確定公允價值估計數的概率能夠合理確定。
⑵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和持有至到期之間的轉換問題
不矛盾,
」企業不能將...「 這條准則說的是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初始分類,」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不能在初始確認時被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其實是廢話),後續計量是可以有條件的重分類的。
之所以你會覺得沖突了,是因為這條准則是與國際准則趨同的時候,翻譯的不大好,看國際准則原文更好理解點吧:
(IAS 39, para 9)
Held-to-maturity investments are non-derivative financial assets with fixed or determinable payments and fixed maturity that an entity has the positive intention and ability to hold to maturity (see Appendix A paragraphs AG16-AG25) other than:
(a) those that the entity upon initial recognition designates as at fair value through profit or loss;
(b) those that the entity designates as available for sale; and
(c) those that meet the definition of loans and receivables.
看明白了吧,其實只是句排除法而已:滿足條件的時候,並且不指定為其他三類的金融資產,才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而且這里只是說初始確認,重分類另有篇幅討論。
⑶ 換出資產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會計分錄怎麼做
換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時
(1)如果是債券投資
借:換入資產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持有期間公允價值的調整額可能列借方也可能列貸方)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
--公允價值變動(持有期間公允價值的調整額可能列貸方也可能列借方)
――利息調整
--應計利息
投資收益(倒擠額,可能借方也可能貸方。)
(2)如果是股權投資
借:換入資產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持有期間公允價值的調整額可能列借方也可能列貸方)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
--公允價值變動(持有期間公允價值的調整額可能列貸方也可能列借方)
投資收益(倒擠額,可能借方也可能貸方。)
⑷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什麼
這個問題,我個人是這么認為的,其實你想想實際生活的例子,我們就拿最典型的炒股來說,百姓炒股的目的就是短期獲利,劃分到交易行金融資產理所應當,可以理解吧!那麼交易費用其實在你購買股票的時候就會產生,只是在你出售股票的時候從你的帳戶里扣除對吧,在你出售或出售股票的時候扣除相當於從你的收益中扣除這個費用,可以類似看成投資收益的扣除,不知道這樣你能理解嗎?!按規定,交易性金融資產,比如說股票,它的變動收入直接計入當期收益,發生的交易費用等直接作為投資費用,記入投資收益,就象印花稅要記入管理費用一樣,會計制度就是這么規定的。購入"交易性金融資產"支付相關交易費用,一般是指購入時的手續費等,要直接進入當期的投資損益,否則與取得的實際成本不符,初始成本不包括債券利息,交易性金融資產也不包括相關稅費。取得交易性金融資產所發生的相關交易費用應當在發生時計入投資收益。
投資收益貸方反映因投資而發生的收益,借方反映因投資而發生的損失,取決於投資收益科目的性質。會計分錄如下: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借:應收股利/利息
借:投資收益
貸: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存出投資款
購買日,購買價款中包括已宣告尚未發放的利息,是已經發生,沒有收到,所以進行確認,計入應收賬款;只有在持有期間取得的利息,才借:應收股利,貸:投資收益。
購入的分錄是借:交易性金融資產
投資收益
貸:銀行存款發生的交易費用是在借方反映,等於是沖減的投資收益。這是收入和費用配比的原則,交易性資產取得的收入也是要計入投資收益的,所以,相關的費用也要放入投資收益。購買時計入投資收益是因為投資期限較短,沒有必要放入成本,等你學習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貸款和應收款項,持有到期投資,長期股權投資(非企業合並)就了解了。
因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是為了短期獲利而持有的,它存在的目的就是買進賣出獲利,所以相關費用直接計入損益。而長期股權投資等,是長期資產,就好比固定資產一樣,所有的相關支出都會計入資產成本,而不是損益。交易性金融資產分類時就分在「以公允價值計量且變動計入當期損益」里,所以交易費用不能計入成本。此外,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期限相當較短,且最終收益不確定,如果把這部分費用計入成本了,會虛增資產,處置時有可能增加損失,出於謹慎性原則,應當在取得時就將交易費用列為損益。
⑸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會計分錄
與以往以歷史成本計價明顯不同的是,新准則下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要求按照公允價值計量,相關費用應計入初始入賬金額,取得時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應作為應收項目單獨確認。
1.股票投資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公允價值和交易費用之和)
應收股利(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
貸:銀行存款等
2.債券投資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面值)
——利息調整(有可能在貸方)
應收利息(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利息)
貸:銀行存款等。
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後續計量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期間取得的利息或現金股利,作為投資收益核算。資產負債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並非如交易性金融資產那樣計入當期損益,而是計入所有者權益。同時,對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進行減值測試,若有客觀證據表明其確實發生減值的,要計提減值准備,並且在合理情況下,其簡直是可以轉回的。
1.股票投資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貸:其他綜合收益(如果公允價值下降,則是相反的分錄)
2.債券投資(首先計算攤余成本,然後再調整到公允價值)
借:應收利息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利息調整(也可能在貸方)
貸:投資收益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貸:其他綜合收益(如果公允價值下降,則是相反的分錄)
四、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處置
1.收到的金額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賬面金額的差額計入「投資收益」。
借:銀行存款等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賬面價值)
投資收益(賣虧了,在借方)
2.將「其他綜合收益」轉入「投資收益」。
借:其他綜合收益(有可能在貸方)
貸:投資收益。
這里要說明一下,因為「其他綜合收益」是權益類科目,所以實務中轉入到「投資收益」是會影響損益的金額的。
在舊的准則中,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持有期間,公允價值的變動是分情況處理的:損失的計入當期損益;收益的則不做處理。而新的准則中公允價值的變動,無論是損失還是收益都計入所有者權益,更加符合了會計准則中真實性原則。這一點財務小夥伴們一定要謹慎處理。
⑹ 持有至到期投資轉化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你好,我來回答你的問題:
從你上面的提問,可以看得出,你對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核算還沒有完全領會,我下面給你提示,並簡單歸下類吧,這樣有助於你的理解: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由於其持有的目的不明確而劃定的金融資產,正是這個目的,所以會計准則規定,其公允價值變動不作為當期損益處理的。應直接記入到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中去的。這是一個總原則。
但是,所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金融工具不同,其核算的方法也是有所差異的,基本有兩大類,一類是權益性投資,即股權投資;另一類是債權投資,即債券投資,而後一類則又可分為兩個小類,及到期一次還本付息的債券,和分期付息一次到期一次還本的債券。
股權投資類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期核算方法與交易性金融資產相似,(這里只是說相似,),只是其科目應用與處理的性質不同,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記入到當期損益,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記入到了「資本公積」。
而債券類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核算,則是綜合了兩種核算方法同時進行的,即,以公允價值變動,且其變動記入所有者權益,和持有到期投資,實際利率法攤銷「利息調整」的兩種核算方法。即,既要看公允價值變動,又要看債券本身的利息額變動引起的價值變動的。當然如果是一次還本付息的,其各個期間內的利息都會形成該金融的賬面價值的,
所以說你所理解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核算方法不完整!
我就概要性的給你點析一下,也可以就具體問題,再次向我提問!
⑺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投出資產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為何這題投資收益在借方
投資盈利是100萬元,第一筆分錄已經做了投資收益100萬了。你看見的第二筆分錄,要考慮,原來的會計處理,題目中寫明了,原投資成本是3000萬元,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是-200萬元,發生時: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200萬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200
由於把這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作為一項投資資產投出,原計入資本公積的變動損益,應予以轉回,所以,有了題目中第二項轉回分錄。
⑻ 為何這要改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而不能歸為長期股權投資。
對於在二級市場購入的股票,一般是按照持股比例來區分是長期股權投資還是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20%: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20%:長期股權投資
按照嚴謹的會計理論的話,將對被投資方無重大影響、無共同控制或控制的情況的股權(基於表決權來認定,一般持股比例低於20%),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將對被投資方有重大影響、或共同控制或控制的情況的股權(基於表決權來認定,一般持股比例>20%),劃分為長期股權投資。
⑼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會計分錄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1035
貸:銀行存款 1035
借:應收利息 40
貸:投資收益 40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15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15
⑽ 持有至到期投資轉換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1,第一個分錄你能看懂對吧,意思就是出售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那筆債券的10%的分錄。
2,從出售環節可以知道,該批債券整體公允價值僅9500000元,即出售後剩餘部分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成本應當為9500000*90%=8 550 000,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攤余成本總共10 000 000,出售後剩餘部分的持有至到期投資成本應當為10 000 000*90%=9 000 000
3,處置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後,除做分錄:收取賣價和結清成本外,還需要將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期間,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的金額轉出到投資收益。轉出後,該筆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初始計量及公允價值變動計入資本公積的余額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