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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融資租賃合同主體的許可

發布時間: 2021-06-13 03:40:08

融資租賃合同當事人有哪些權利及義務

融資租賃權利義務通過以下五個方面體現。
一,租賃物由承租人決定,出租人出資購買並租賃給承租人使用,並且在租賃期間內只能租給一個企業或個人使用。
二,承租人負責檢查驗收製造商所提供的租賃物,出租人對該租賃物的質量與技術條件出租人不向承租人做出擔保。
三,出租人保留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支付租金而享有使用權,並負責租賃期間租賃物的管理、維修和保養。
四,租賃合同一經簽訂,在租賃期間任何一方均無權單方面撤銷合同。只有租賃物毀壞或被證明為已喪失使用價值的情況下方能中止執行合同,無故毀約則要支付相當重的罰金。
五,租期結束後,承租人一般對租賃物有留購和退租兩種選擇,若要留購,購買價格可由租賃雙方協商確定。

㈡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具備哪些主要條款

《合同法》第238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應當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1、雙方當事人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基本情況;
2、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等;
3、租賃物的保管、保養和維修;
4、租賃物的交付、驗收、交貨地點和用途;
5、租金的幣種、金額、利率、支付日期;
6、租賃合同的期限;
7、租賃期滿租賃物的處理;
8、違約責任;
9、爭議解決方式;
10、簽訂合同的時間、地點等;
11、其他未盡事宜雙方協商。
依據本條第2款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㈢ 融資租賃合同法律關系中將涉及哪些主體

法律關系主體是指在法律關系中具體行使權利、承擔義務的人。融資租賃合同法律關系的基本主體是指融資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與承租人,此外在一些特殊的融資租賃交易中,還有其他非基本主體。
出租人是融資租賃合同中的主導,既是買賣合同的購買人,同時也是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在聯系供貨人和承租人,促成融資租賃交易方面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根據我國現行有關法律的規定,出租人只能是專營融資租賃業務的融資租賃公司。
承租人是租賃物的選擇人和實際使用人。我國法律、法規對承租人主體資格沒有強制性規定,然而就實際情況看,融資租賃合同的承人只能是法人或其他組織,而不能是自然人。
除了出租人和承租人作為基本主體外,融資租賃合同還涉及一些非基本主體,如轉租式融資租賃合同中的最終承租人、買賣合同委託代理人、承租人的信用擔保人等。

㈣ 租賃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法律規定的異同

融資租賃合同的主體為三方當事人,即出租人(買受人)、承租人和出賣人(供貨商)。承融資租賃租人要求出租人為其融資購買承租人所需的設備,然後由供貨商直接將設備交給承租人。其法律特徵是:
1.與買賣合同不同,融資合同的出賣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瑕疵擔保義務,而不是向買受人(出租人)履行義務,即承租人享有買受人的權利但不承擔買受人的義務。
融資租賃合同
2.與租賃合同不同,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不負擔租賃物的維修與瑕疵擔保義務,但承租人須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義務。
而租賃合同主體是出租方與承租方兩方,承租方只要支付租金。

㈤ 融資租賃合同是什麼 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出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一般用於大型建築設備、飛機,輪船,遊艇,礦山機械。近似於租賃,但租賃物由承租人確定,出租人購買。權利和義務與租賃近似,但承租人提前解除合同,也要付全款。

㈥ 租賃合同中的法律關系主體有哪些

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法律關系主體是指在法律關系中具體行使權利、承擔義務的人。融資租賃合同法律關系的基本主體是指融資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與承租人,此外在一些特殊的融資租賃交易中,還有其他非基本主體。通常情況下,具有民事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的任何自然人或組織都可成為合同的主體。由於融資租賃具有融資的功能,在很多國家都對進行金融監管,未取得經營許可的主體不得從事融資租賃業務,其所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1、出租人

出租人是融資租賃合同中的主導,既是買賣合同的購買人,同時也是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在聯系供貨人和承租人,促成融資租賃交易方面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

根據我國現行有關法律的規定,出租人只能是專營融資租賃業務的融資租賃公司,而不能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目前在我國可以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機構主要包括兩種:一種是內資的耐融資租賃公司,由銀監會批准並頒發許可證,其性質為非銀行金融機構;第二種是由商務部批准設立的非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它們不屬於金融機構,只要經過商務部審批即具有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主體資格。

2、承租人

承租人是租賃物的選擇人和實際使用人。我國法律、法規對承租人主體資格沒有強制性規定,然而就實際情況看,融資租賃合同的承人只能是法人或其他組織,而不能是自然人。

3、其他非基本主體

除了出租人和承租人作為基本主體外,融資租賃合同還涉及一些非基本主體,如轉租式融資租賃合同中的最終承租人、買賣合同委託代理人、承租人的信用擔保人等。

㈦ 融資租賃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只要當事人主體合同,內容合法,融資租賃合同有法律效力r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r第二百三十七條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r第二百三十八條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r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㈧ 融資租賃合同承租人的權利

融資租賃合同

第二百三十七條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
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三十八條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
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
歸屬等條款。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百三十九條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出
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承租人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
利。
第二百四十條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
,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的,出租人應當協助。
第二百四十一條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未
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變更與承租人有關的合同內容。
第二百四十二條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於破產
財產。
第二百四十三條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根據購買
租賃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
第二百四十四條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但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五條出租人應當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佔有和使用。
第二百四十六條承租人佔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
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百四十七條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使用租賃物。
承租人應當履行佔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
第二百四十八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
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第二百四十九條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經支付
大部分租金,但無力支付剩餘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的,收回的租賃
物的價值超過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費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還。
第二百五十條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
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
所有權歸出租人。

㈨ 融資租賃合同屬於物權還是債權

融資租賃合同屬於債權,不屬於物權。物權是對世權,或者說絕對權,是關於無的歸屬、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針對所有非權利主體;而債權屬於對人權,或者說相對權,主要針對債權債務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具有相對性。而融資租賃合同的存在三方法律關系,具有相對性,除該三方當事人外不針對任何人,不對任何人發生法律效力。

㈩ 融資租賃合同的注意事項

融資租賃使承租人不必象買賣那樣一次交付大量的資金,可以通過融物的形式達到融資的目的,使企業的流動資金更多,同時也促進了企業的技術裝備更新。而對出租人來說,其是用閑置的資金去賺取利潤,增加企業的收入。出賣人則從中擴大了市場佔有率,對企業以後的發展非常有利。
一、融資租賃合同出租人的資格
根據法律法規規定,融資租賃公司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融資租賃業務必須由非銀行金融機構經營。即融資租賃合同出租人需具備金融主體資格,否則為非法主體。即並不是任何單位都可以進行融資租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於1996年5月發布的《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出租人不具有從事融資租賃經營范圍卻簽訂融資租賃合同,該合同無效。因此承租人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首先認真審查出租人的融資租賃行為是否超越其經營范圍。
二、標的物的型號、質量或質量標准
由於融資租賃合同中有兩個合同關系,所以在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時必須註明合同標的的型號及質量或質量標准,以免發生錯誤。同時,由於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通常使用的時間較長,所以在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時,合同當事人應預先考慮因正常使用等原因造成的磨損或消耗,並在合同中確定一個科學標准,作為區分雙方當事人責任的依據。
三、租賃物的交付
融資租賃合同中,租賃物不是由出租人交付給承租人,而是由出賣人直接交付給承租人並由出賣人對承租人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四、租賃物的維修
融資租賃合同中租賃物的維修不是由出租人維修,而是由承租人來維修的。
五、租賃物的最終歸屬
1、承租人可以與出租人在合同中約定承租人分期支付租賃物的價款,當價款全部支付完時,租賃物的所有權歸承租人享有。
2、承租人也可以與出租人在合同中約定承租人每月支付租金,到合同期限屆滿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給出租人。
六、擔保
由於融資租賃合同中的標的物通常都是價格比較昂貴的,所以出租人為了降低風險可以要求承租人提供保證,若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提供保證金,則保證金的數額一般不能超過購買租賃物成本的20%。 若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提供擔保人,則當承租人不能向出租人交納租金或履行其他義務時,由擔保人代為履行 。
七、保險
融資租賃期間,租賃物應當繳納保險,這是融資租賃合同的特殊之處。保險費是由承租人承擔的,該費用可列入租金總額,也可單獨列出。有關保險事宜的具體問題可由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保險賠償金由承租人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