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個人融資行為和公司融資行為有什麼不同
個人融資現在在國內還不合法,但公司只要符合條件就可以,目前就是這么規定的。
Ⅱ 企業向個人借貸合法嗎
企業向個人借貸,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合法的民間借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已於1999年1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4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黑高法〔1998〕192號《關於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合同效力如何確認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
(一)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
(二)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
(三)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
(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借貸利率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4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民)發〔1991〕21號《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辦理。
此復
Ⅲ 公司可以向個人借款嗎
可以的。
1、企業向個人借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個人借款
2、企業向個人還款時:
借:其他應付款——個人借款
貸:銀行存款
3、這里需要注意一下,企業向借款人支付利息時,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其處理為:
借:財務費用——借款利息
貸:銀行存款
其他應付款——代扣個稅
(3)公司融資個人可以嗎擴展閱讀:
企業應設置「其他應付款」賬戶進行核算。該賬戶,屬於負債類賬戶,貸方登記發生的各種應付、暫收款項。
借方登記償還或轉銷的各種應付暫收款項,月末,余額在貸方,表示企業應付、暫收的結存現金。本賬戶應按應付、暫收款項的類別設置明細賬戶。
企業發生各種應付、暫收或退回有關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管理費用」等賬戶,貸記「其他應付款」賬戶;支付有關款項時,借記「其他應付款」賬戶,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企業採用售後回購方式融入資金的,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回購價格與原銷售價格之間的差額,應在售後回購期間內按期計提利息費用。
借記「財務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按照合同約定購回該項商品等時,應按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Ⅳ 公司可以以公司名義向個人借款么融資么並出利息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關於企業向個人借款合同的效力問題
1、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的批復》中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為無效:一、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職工集資的;二、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的;三、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的;四、有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的。」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見》中還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用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4倍之內的利息,依法受法律保護,超出部分則不受法律保護。」
公司流動資金比較緊張,銀行不給貸款,如與個人簽訂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有效,但利息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的部分不受保護。
2、關於企業向個人借款利息的稅前扣除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第6條規定,「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於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貴公司向個人借款的利息如果按銀行同期貸款利息支付的,可以全額在稅前扣除,如果高於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應該進行納稅調整。
Ⅳ 個人獨資的公司可以進行股權融資嗎
首先這個要看樓主的目的是什麼?如果是為了融資但不想失去控股那就採用股權質押的方式來融資,融資利息雙方協商。如果是為了融資而引進股東又不影響自己對公司的控制權那就需要更改公司的資質。
Ⅵ 個人參加企業的融資需要注意什麼
1.確定融資種類與資金結構環節(要合理)
中小企業的資金運用決定資金籌集的類型和數量。我們知道,企業總資產由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兩部分構成。流動資產又分為兩種不同形態:一是其數量隨生產經營的變動而波動的流動資產,即所謂的暫時性流動資產;二是類似於固定資產那樣長期保持穩定水平的流動資產,即所謂的永久性流動資產。按結構上的配比原則,中小企業用於固定資產和永久性流動資產上的資金,以中長期融資方式籌措為宜;由於季節性、周期性和隨機因素造成企業經營活動變化所需的資金;(,)則主要以短期融資方式籌措為宜。強調融資在資金結構上的配比關系對中小企業尤為重要。有關調查顯示,中小企業的融資失敗案例中很多並不是直接由於資金不能籌措而致,而是由於經營者不了解各種資金的特性而將短期資金不恰當地用在了長期投資項目上。
2融資資料准備與包裝(要適度)
准備硬體材料,展示企業價值。公司的無形資產,如產品的測試和鑒定;企業標準的制訂;專利、商標、著作權的申請;科技成果鑒定;科技進步獎的評選、企業信用的評級;重點新產品的申請;重信譽、守合同的評比;出口創匯企業的評選;然後是ISO9000質量體系認定;高新技術項目(企業)或軟體企業的認定;知名專家顧問等都是企業最有說服力的硬體材料。
3需求分析與評估環節(要公正)
所謂事前評估是指企業對其是否需要融資進行評估。例如,為了資金周轉和臨時需要,企業需要融資;為了添置設備、擴大規模、引進新技術和開發新產品,企業需要融資;為了對外投資、兼並其他企業,企業需要融資;為了償付債務和調整資本結構企業需要融資;等等。
4是否需要融資也不是完全由上述原因決定的.
比如,企業經常會面臨一些臨時性的資金需求,但是這些需求所需資金不一定非要通過融資來解決,因為企業完全有可能通過盤活流動資產,通過自有資金來解決這些需要。這時企業就應當比較使用自有資金和使用外來資金對企業的影響,如果有好的影響,就使用;反之則不用。
在決定使用外來資金後,還應該在融資需要的基礎上比較投資收益和資金成本及其與之相對應的風險是否相匹配。例如,投資項目未來的年均報酬率(或年均利潤率)是多少?通過融資活動佔用資金所付出的代價(或稱資金成本率)是多少?企業需要承擔哪些風險?這是企業管理決策層最為關心的。因此,企業財務人員在開展融資活動之前,必須對未來的投資收益作一個較為可靠的預測,只有當投資收益遠大於資金成本且與之相對應的風險可承受的前提下,才可以確定展開融資活動。
5融資組織實施過程與管理環節(要細致)
為了確保企業生產經營正常運行或者確保企業投資項目如期進行,必須使融通的資金按計劃的時間、計劃的數額進入企業,否則,企業融資就失去了其應有的作用。如果資金提前流人企業,就會增加企業的財務成本,如果資金延後流人企業或流入的數額不足,必將嚴重影響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或投資計劃。因此,融資決策以後,應及時實施融資計劃,對融資活動的全過程進行管理。同時,由於融資活動受制約的因素很多,企業能夠把握的只能是企業內部,而企業外部因素的變化,即融資過程中融資環境的變化,企業是無法控制的,除了在融資決策時進行必要的預測外,企業還要對融資過程進行監控,以及時進行融資活動,或及時改變融資計劃。比如,在進行銀行信貸,發現費用、時間用去大半,但貸款取得的前景仍不明朗,這時就應該及時調整融資計劃。
6融資進度管理,應從融資所需的工作量、時間、費用三方面來把握。首先,從融資工作量看,融資項目的完成需要各個子項目的完成來支持,並且各子項目有先有後,有難有易,如企業申請銀行信貸,就有企業提出貸款申請、銀行審查申請、簽訂借款合同、企業取得借款和借款的歸還五個步驟,而每一步驟又涉及一些具體工作,如在銀行審查借款申請階段,企業要協助銀行及時提供相關資料。其次,從時間上看,企業應制定融資項目的進度表,使融資在規定時間完成規定的工作量。從費用看,企業應對融資活動中產生的費用進行有效控制,在融資決策考慮總融資成本時,應列出相應的融資活動費用預算,使融資嚴格按預算執行。
7融資風險防範與全程式控制制環節(要敏銳)
企業在融資過程中的各個環節都存在風險,企業必須根據金融市場、匯率市場變化和國內國際融資環境等情況,靈活掌握風險規避方法,及時轉嫁風險,盡量控制風險的發生及擴散,降低風險損失金額。
Ⅶ 個人融資算犯法嗎
個人融資算犯法嗎?融資本身並不是違法的,但融資行為不當有可能造成違法和犯罪,例如非法集資、貸款詐騙等就屬於違法犯罪的行為。非法集資的特徵和危害:非法集資的主要特徵有以下四點;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準的集資以及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準的集資。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還包括以實物形式或其他形式。3.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即社會公眾籌集資金。4.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性質。
Ⅷ 個人可以向公司借款嗎
對於企業向個人借款的合法性問題,歷來就存在爭議,並且因個人對其理解程度也存在不少區別,所以在判定此類借貸的合法性時也有很大空間商討。不過一般情況下,由於企業作為出借方與個人之間發生的借貸行為屬於民間借貸,只要借貸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規定,該借貸行為一般應認定為有效。但是以下情況除外:
1、企業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出借款項的行為,因其違反《商業銀行法》關於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屬於金融業務的法律規定,故該出借行為屬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應認定無效。
2、企業向名為個人實為企業的借款人出借款項的行為,違反有關金融法規以及最高法院法復[1996]15號《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的批復》的規定,屬企業間非法借貸行為,應認定無效。
3、公司違反《公司法》第116條的規定向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的行為,應認定無效。審理中應注意審查公司以支付報酬等形式向上述主體提供資金的行為是否屬《公司法》第116條所禁止的借款行為。
4、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行為。
Ⅸ 公司可以借款給個人嗎
一、公司可以借款給個人。但是需要經過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
二、如果借款建議開支票轉賬,如果金額較少可以寫借條,金額較多建議寫借款協議。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董事、高管人員的禁止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