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棚戶區改造優惠政策有哪些
一、以凈地出讓方式進行的危房棚戶區開發改造項目事如下優惠政策
(一)土地儲備中心對危房棚戶區土地實行收購,以凈出讓方式供地。凈地出讓後獲得的出讓收益,扣除按規定繳省的費用後,專項用於支付銀行貸款本息和毛地收購資的周轉以及危房棚戶區安置房建設。
(二)安置房住宅用地實行土地行政劃撥,對改造後的房屋納入產權產籍管理,辦理商品房房照。商服用地實租賃供地。
(三)安置房建設項目行政事業性收費(以費還貸項目除外)全免,經營、服務性收費按最低限下浮50%收取(項明細附後)。
(四)安置房房屋拆遷補償契稅先繳後返;對安置房住宅上靠標准戶型增加的建築面積部分,營業稅等稅種由地方稅務部門向省申請暫緩繳納。
(五)安置房建設項目用地紅線以外沒有配套管網的或達不到項目配套要求的,電業、熱力、供水、排水、燃氣等部門應按規劃要求無償同步建設至小區紅線。對騰空用於商品房建設的地塊,電業、熱力、供水、排水、燃氣等部門應按規劃要求同步建設,所需費用由摘牌的商品房開發主體,按照國家、省、市所規定的正常標准結付;涉及配套管網施工中的破道、綠化等費用免繳。
(六)對安置房建設項目,各職能部門要同步辦理相關手續,保證項目的開竣工時間。
(七)小區配套建設標准要滿足居民基本生活和出行需要,區組織被安置居民以招標方式選擇物業公司,對小區實行物業管理,物業費三年內減半收取,不足部分由區承擔。
(八)在進行安置房建築設計時,應根據周邊服務設施現狀,建設一處或幾處綜合市場,用於提供公益性就業崗位,其產權歸市所有,由區負貴日常管理。
二、以毛地出讓方式進行的危房棚戶區開發改造項目享受如下優惠政策
(一)市財政籌措危房棚戶區開發改造補貼資金(包括開發企業上繳的土地出讓金,開發企業上繳的稅費地方留用部分,向上爭取政策和資金等),建立專戶,專款專用。危房棚戶區開發改造項目按應繳土地出讓金的70%為基數,作為投入返還給開發企業。危房棚戶區供地實行土地公開掛牌出讓,在掛牌過程中出現竟標情況,可採取遞減返還比例競標辦法出讓土地使用權。成交價款一次性繳齊後,15個工作日內補貼到位。
(二)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半收取,經營、服務性收費按最低限下浮30%收取(項目明細附後)。
(三)涉及危房棚戶區開發改造項目的各項稅種全額徵收,扣除城市建設維護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留成部分的60%,按入庫財政級次返給開發企業予以補貼,其餘.40%由入庫財政級次設立「危房棚戶區開發改造補貼資金」專戶,專款專用,定期審計。開發主體繳納稅金後,力爭10個工作日內補貼到位。
(四)危房棚戶區改造項目在不突破國家剛性標准及不率,土地摘牌後,規劃設計不再做調整。
(五)危房棚戶區開發改造項目用地紅線以外沒有配套管網的或達不到項目配套要求的,電業、熱力、供水、排水、燃氣等部門應按規劃要求同步建設至小區紅線。所需建設資金,一部分從市財政收取的危房棚戶區開發改造項目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中解決,定向用於熱力、供水、排水管網建設,缺口部分由熱力、供水、排水等企業自籌資金建設;電力外網改造費用,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20元交納;燃氣外網改造費用由開發企業按每戶700元交納。安置房住宅建築面積(戶)相關配套費用(含電力外網改造費和燃氣外網改造費)免繳。
(六)對確實難以實施的危房棚戶區改造項目,市將採取一事一議的辦法,由市市長辦公會議或市常務會議議定。
(七)市已經明確優惠政策的危房棚戶區開發改造項目,不執行此政策;對土地已摘牌的危房棚戶區開發改造項目,未簽訂安置補償協議的,執行此政策。
三、以建經濟適用住房方式進行的危房棚戶區開發改造 (一)住宅用地實行行政劃撥。
(二)住宅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半收取。
(三)住宅部分經營、服務性收費按最低限減半收取。
(四)按照普通商品房對待管理
B. 企業以融資平台的方式參與政府購買服務(棚戶區改造)時,可不可以盈利有什麼文件作依據
說是有一個千分之一的計提,我也再找那個文件。
C. 財政部控制政府舉債,對棚改購買服務有影響嗎
不會的。
財政部日前印發的《關於做好城市棚戶區改造相關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級財政部門積極穩妥做好城市棚戶區改造政府購買服務工作。
《通知》明確,各級財政部門要多渠道籌集城市棚戶區改造資金。按照「省級負總責,市縣抓落實、中央適當補助」的原則,中央和省級財政根據各地區財政困難狀況、城市棚戶區改造任務完成情況給予適當補助,市縣財政部門要按照國家規定籌集城市棚戶區改造資金。目前,市縣可用於城市棚戶區改造的財政資金來源包括城市維護建設稅、城鎮公用事業附加、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以及土地出讓收入等。具體如何安排、安排多少,應當根據當地年度城市棚戶區改造資金總體需要、相關資金來源狀況、政府資金需求、上級補助等因素,按照統籌兼顧的原則,通過市縣一般公共預算和政府性基金預算統籌安排。市縣預算安排有缺口,確需舉借地方政府債務彌補的,可通過省級人民政府代發地方政府債券予以支持。
《通知》強調,要盡快制定政府購買城市棚戶區改造服務辦法。按照國發〔2015〕37號文件規定,政府購買城市棚戶區改造服務的范圍,嚴格限定在政府應當承擔的城市棚戶區改造征地拆遷服務以及安置住房籌集、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不包括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中配套建設的商品房以及經營性基礎設施。市縣財政部門應當盡快制定政府購買城市棚戶區改造服務辦法,對政府購買城市棚戶區改造服務的具體范圍、購買主體、承接主體、購買方式、購買程序、購買服務資金來源、購買服務資金預算管理、績效評價等作出規定。市縣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政府購買城市棚戶區改造服務辦法,公開擇優選擇政府購買城市棚戶區改造服務的承接主體,並與承接主體簽訂購買城市棚戶區改造服務協議。
《通知》還提出,政府購買城市棚戶區改造服務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管理。市縣政府購買城市棚戶區改造服務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市縣財政部門要及時跟蹤和掌握城市棚戶區改造工作進程,包括城市棚戶區改造拆遷安置方案具體實施和進展情況,城市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籌集進展情況等,按照政府購買城市棚戶區改造服務協議要求和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進度,在編制年度預算時做好購買服務資金安排,向提供城市棚戶區改造服務的承接主體及時撥付資金,確保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資金需要。同時,要按照財政部規定,做好政府購買城市棚戶區改造服務信息公開工作。
D. 棚戶區改造項目可減免哪些費用
《國務院關於加快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意見》
一、對改造安置住房建設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對改造安置住房經營管理單位、開發商與改造安置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購買安置住房的個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徵。
在商品住房等開發項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房屋徵收(拆遷)補償協議或棚戶區改造合同(協議),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
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徵土地增值稅。
三、對經營管理單位回購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繼續作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徵契稅。
四、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稅率計征契稅;購買超過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標準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稅率減半計征契稅。
五、個人因房屋被徵收而取得貨幣補償並用於購買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徵收而進行房屋產權調換並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關規定減免契稅。個人取得的拆遷補償款按有關規定免徵個人所得稅。
六、本通知所稱棚戶區是指簡易結構房屋較多、建築密度較大、房屋使用年限較長、使用功能不全、基礎設施簡陋的區域,具體包括城市棚戶區、國有工礦(含煤礦)棚戶區、國有林區棚戶區和國有林場危舊房、國有墾區危房。
棚戶區改造是指列入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棚戶區改造規劃或年度改造計劃的改造項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關部門和單位與棚戶區被徵收人簽訂的房屋徵收(拆遷)補償協議或棚戶區改造合同(協議)中明確用於安置被徵收人的住房或通過改建、擴建、翻建等方式實施改造的住房。
七、本通知自2013年7月4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項目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42號)同時廢止。2013年7月4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征稅款,按有關規定予以退稅。
(4)棚戶區改造政府購買融資擴展閱讀
規劃布局
一、重點安排
1、資源枯竭型城市
2、獨立工礦區
3、三線企業集中地區
4、將中國央企在內的國企棚戶區納入規劃
二、完善安置住房選點布局
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實行原地和異地建設相結合,以原地安置為主,優先考慮就近安置;異地安置的,要充分考慮居民就業、就醫、就學、出行等需要,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設施齊全地段。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棚戶區改造規劃、城市規劃、產業發展和群眾生產生活需要,科學合理確定安置住房布局。要統籌中心城區改造和新城新區建設,推動居住與商業、辦公、生態空間、交通站點的空間融合及綜合開發利用,提高城鎮建設用地效率。
三、改進配套設施規劃布局
配套設施應與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同步規劃、同步報批、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編制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規劃,應做好與棚戶區改造規劃的銜接,同步規劃安置住房小區的城市道路以及公共交通、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污水與垃圾處理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
安置住房小區商業、教育、醫療衛生等公共服務設施,配建水平必須與居住人口規模相適應,具體配建項目和建設標准,應遵循《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要求,並符合當地棚戶區改造公共服務設施配套標準的具體規定。
E. 最新棚戶區改造政策
棚改政策新政:根據2019年棚改政策的座談會會議內容,棚改政策新政具體如下:
1、新三年棚改計劃必須實施,但棚改項目必須區分收益與融資能否平衡;
2、棚改貨幣化不搞一刀切;
3、政府購買棚改服務模式取消,但鼓勵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對收益能平衡的棚改項目繼續貸款;
4、融資以發行棚改專項債為主。
(5)棚戶區改造政府購買融資擴展閱讀: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對改造安置住房建設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對改造安置住房經營管理單位、開發商與改造安置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購買安置住房的個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徵
在商品住房等開發項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或棚戶區改造合同,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
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徵土地增值稅。
F. 什麼叫棚戶區改造想請教各位。
棚戶區改造是我國政府為改造城鎮危舊住房、改善困難家庭住房條件而推出的一項民心工程。棚戶區改造是扒平房蓋樓房,對棚戶區項目周邊道路、廣場、教育、商業等基礎設施的加強和完善,提升居住環境中的人氣指數,在改造棚戶區的同時帶動了城市整體環境的改善,促進了就業、養老等社會問題的解決,產生了有利於構建和諧社會的綜合效應。
G. 政府購買合同中標後(磋商性競爭棚戶區改造
不會的。財政部日前印發的《關於做好城市棚戶區改造相關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級財政部門積極穩妥做好城市棚戶區改造政府購買服務工作。《通知》明確,各級財政部門要多渠道籌集城市棚戶區改造資金。按照「省級負總責,市縣抓落實、中央適當補助」的原則,中央和省級財政根據各地區財政困難狀況、城市棚戶區改造任務完成情況給予適當補助,市縣財政部門要按照國家規定籌集城市棚戶區改造資金。目前,市縣可用於城市棚戶區改造的財政資金來源包括城市維護建設稅、城鎮公用事業附加、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以及土地出讓收入等。具體如何安排、安排多少,應當根據當地年度城市棚戶區改造資金總體需要、相關資金來源狀況、政府資金需求、上級補助等因素,按照統籌兼顧的原則,通過市縣一般公共預算和政府性基金預算統籌安排。市縣預算安排有缺口,確需舉借地方政府債務彌補的,可通過省級人民政府代發地方政府債券予以支持。《通知》強調,要盡快制定政府購買城市棚戶區改造服務辦法。按照國發〔2015〕37號文件規定,政府購買城市棚戶區改造服務的范圍,嚴格限定在政府應當承擔的城市棚戶區改造征地拆遷服務以及安置住房籌集、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不包括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中配套建設的商品房以及經營性基礎設施。市縣財政部門應當盡快制定政府購買城市棚戶區改造服務辦法,對政府購買城市棚戶區改造服務的具體范圍、購買主體、承接主體、購買方式、購買程序、購買服務資金來源、購買服務資金預算管理、績效評價等作出規定。市縣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政府購買城市棚戶區改造服務辦法,公開擇優選擇政府購買城市棚戶區改造服務的承接主體,並與承接主體簽訂購買城市棚戶區改造服務協議。《通知》還提出,政府購買城市棚戶區改造服務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管理。市縣政府購買城市棚戶區改造服務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市縣財政部門要及時跟蹤和掌握城市棚戶區改造工作進程,包括城市棚戶區改造拆遷安置方案具體實施和進展情況,城市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籌集進展情況等,按照政府購買城市棚戶區改造服務協議要求和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進度,在編制年度預算時做好購買服務資金安排,向提供城市棚戶區改造服務的承接主體及時撥付資金,確保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資金需要。同時,要按照財政部規定,做好政府購買城市棚戶區改造服務信息公開工作。
H. 棚戶區改造項目有哪些優惠政策,在稅收方面有哪些減免優惠政策
國家棚戶區改造有哪些優惠政策?
一、以凈地出讓方式進行的危房棚戶區開發改造項目事如下優惠政策
(一)土地儲備中心對危房棚戶區土地實行收購,以凈出讓方式供地。凈地出讓後獲得的出讓收益,扣除按規定繳省的費用後,專項用於支付銀行貸款本息和毛地收購資的周轉以及危房棚戶區安置房建設。
(二)安置房住宅用地實行土地行政劃撥,對改造後的房屋納入產權產籍管理,辦理商品房房照。商服用地實租賃供地。
(三)安置房建設項目行政事業性收費(以費還貸項目除外)全免,經營、服務性收費按最低限下浮50%收取(項明細附後)。
(四)安置房房屋拆遷補償契稅先繳後返;對安置房住宅上靠標准戶型增加的建築面積部分,營業稅等稅種由地方稅務部門向省申請暫緩繳納。
(五)安置房建設項目用地紅線以外沒有配套管網的或達不到項目配套要求的,電業、熱力、供水、排水、燃氣等部門應按規劃要求無償同步建設至小區紅線。對騰空用於商品房建設的地塊,電業、熱力、供水、排水、燃氣等部門應按規劃要求同步建設,所需費用由摘牌的商品房開發主體,按照國家、省、市所規定的正常標准結付;涉及配套管網施工中的破道、綠化等費用免繳。
(六)對安置房建設項目,政府各職能部門要同步辦理相關手續,保證項目的開竣工時間。
(七)小區配套建設標准要滿足居民基本生活和出行需要,區政府組織被安置居民以招標方式選擇物業公司,對小區實行物業管理,物業費三年內減半收取,不足部分由區政府承擔。
(八)在進行安置房建築設計時,應根據周邊服務設施現狀,建設一處或幾處綜合市場,用於提供公益性就業崗位,其產權歸市政府所有,由區政府負貴日常管理。
二、以毛地出讓方式進行的危房棚戶區開發改造項目享受如下優惠政策
(一)市財政籌措危房棚戶區開發改造補貼資金(包括開發企業上繳的土地出讓金,開發企業上繳的稅費地方留用部分,向上爭取政策和資金等),建立專戶,專款專用。危房棚戶區開發改造項目按應繳土地出讓金的70%為基數,作為政府投入返還給開發企業。危房棚戶區供地實行土地公開掛牌出讓,在掛牌過程中出現竟標情況,可採取遞減返還比例競標辦法出讓土地使用權。成交價款一次性繳齊後,15個工作日內補貼到位。
(二)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半收取,經營、服務性收費按最低限下浮30%收取(項目明細附後)。
(三)涉及危房棚戶區開發改造項目的各項稅種全額徵收,扣除城市建設維護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留成部分的60%,按入庫財政級次返給開發企業予以補貼,其餘.40%由入庫財政級次設立「危房棚戶區開發改造補貼資金」專戶,專款專用,定期審計。開發主體繳納稅金後,力爭10個工作日內補貼到位。
(四)危房棚戶區改造項目在不突破國家剛性標准及不率,土地摘牌後,規劃設計不再做調整。
(五)危房棚戶區開發改造項目用地紅線以外沒有配套管網的或達不到項目配套要求的,電業、熱力、供水、排水、燃氣等部門應按規劃要求同步建設至小區紅線。所需建設資金,一部分從市財政收取的危房棚戶區開發改造項目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中解決,定向用於熱力、供水、排水管網建設,缺口部分由熱力、供水、排水等企業自籌資金建設;電力外網改造費用,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20元交納;燃氣外網改造費用由開發企業按每戶700元交納。安置房住宅建築面積(戶)相關配套費用(含電力外網改造費和燃氣外網改造費)免繳。
(六)對確實難以實施的危房棚戶區改造項目,市政府將採取一事一議的辦法,由市政府市長辦公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議定。
(七)市政府已經明確優惠政策的危房棚戶區開發改造項目,不執行此政策;對土地已摘牌的危房棚戶區開發改造項目,未簽訂安置補償協議的,執行此政策。
三、以建經濟適用住房方式進行的危房棚戶區開發改造 (一)住宅用地實行行政劃撥。
(二)住宅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半收取。
(三)住宅部分經營、服務性收費按最低限減半收取。
(四)按照普通商品房對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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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棚戶區改造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3〕101號
【字體:大 中 小】 列印本頁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意見》(國發〔2013〕25號)有關要求,現將棚戶區改造相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對改造安置住房建設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對改造安置住房經營管理單位、開發商與改造安置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購買安置住房的個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徵。在商品住房等開發項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房屋徵收(拆遷)補償協議或棚戶區改造合同(協議),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徵土地增值稅。三、對經營管理單位回購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繼續作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徵契稅。四、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稅率計征契稅;購買超過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標準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稅率減半計征契稅。五、個人因房屋被徵收而取得貨幣補償並用於購買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徵收而進行房屋產權調換並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關規定減免契稅。個人取得的拆遷補償款按有關規定免徵個人所得稅。六、本通知所稱棚戶區是指簡易結構房屋較多、建築密度較大、房屋使用年限較長、使用功能不全、基礎設施簡陋的區域,具體包括城市棚戶區、國有工礦(含煤礦)棚戶區、國有林區棚戶區和國有林場危舊房、國有墾區危房。棚戶區改造是指列入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棚戶區改造規劃或年度改造計劃的改造項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關部門和單位與棚戶區被徵收人簽訂的房屋徵收(拆遷)補償協議或棚戶區改造合同(協議)中明確用於安置被徵收人的住房或通過改建、擴建、翻建等方式實施改造的住房。七、本通知自2013年7月4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項目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42號)同時廢止。2013年7月4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征稅款,按有關規定予以退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12月2日
I. 嚴禁將融資行為納入政府購買服務 是指什麼
《財政部關於堅決制止地方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違法違規融資的通知》,重點明確了政府購買服務的改革方向、實施范圍、預算管理、信息公開等事項,並嚴禁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違法違規舉債。
通知明確,政府購買服務內容應當重點是有預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務項目,嚴禁各地將建設工程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嚴禁將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等非金融機構提供的融資行為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
關於建設工程,通知要求各地不得將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貨物,以及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建設工程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嚴禁將鐵路、公路、機場、通訊、水電煤氣,以及教育、科技、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等領域的基礎設施建設,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農田水利等建設工程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嚴禁將建設工程與服務打包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政府建設工程項目確需使用財政資金,應當依照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招標投標法有關規定規范實施。
通知還嚴格規范政府購買服務預算管理,要求政府購買服務資金應當在既有預算中統籌考慮,期限應嚴格限定在年度預算和中期財政規劃期限內。黨中央、國務院統一部署的棚戶區改造、易地扶貧搬遷工作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此外,通知嚴禁利用或虛構政府購買服務合同違法違規融資。地方政府及其部門不得利用或虛構政府購買服務合同為建設工程變相舉債,不得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向金融機構等融資,不得以任何方式虛構或超越許可權簽訂應付(收)賬款合同幫助融資平台公司等企業融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