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融資模式 » 融資租賃物權屬瑕疵
擴展閱讀
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融資租賃物權屬瑕疵

發布時間: 2021-06-13 09:13:17

Ⅰ 我國融資租賃保證金需要計算利息嗎

按揭的物權是在購買人手中(盡管抵押給出資人),實際上沒有物權保護,這種債權一但出現問題很難收回。對於有產權登記的不動產,用這種方式還可以相對控制風險,對於動產來說就失去了安全保障作用。如果把只適用於動產的融資租賃當按揭來做,一開始就喪失了物權這是絕對不應該犯的原始錯誤。
如果非要把融資租賃當作貸款來做,因為有了出租人認可的第三方連帶責任的擔保,因看中的是第三方擔保的信用,不是承租人的信用。因此收不收租賃保證金的作用並不大。但工程機械領域內,大部分融資人是中小企業,有些甚至是個人。這些企業根本拿不出銀行認可的擔保,很難從銀行貸款。此時再把融資租賃要像做貸款那樣給這些人融資是極其危險的。
租賃保證金就是為了增加用款人的違約成本而設計的。一是要分散風險,二是要把握物權。如果把租賃保證金當作購買設備的首付款,物權就不完整了。不完整的物權要想將租賃資產賣給資金市場或資本市場,會被認為是瑕疵資產,賣不出好價。融資租賃公司如果不能將租賃資產在市場上貼現,這家租賃公司的資本收益率不會高,壽命就也不會持久。因此融資租賃需要的是保證金而不是購買物件的首付款!
和歐美的融資租賃公司相比,似乎只有亞洲的租賃公司才收取保證金,如正常還款,保證金抵後期租金,且已成為慣例。這樣做不僅增加了安全性,還增加了資金的收益性。

Ⅱ 動產和不動產的風險轉移時什麼

不動產以登記轉移風險為准(在沒有登記的情況下還是按交付時風險也隨交付轉移)
動產按交付時期轉移
一下是一些特例:
質權:風險由質權人承擔(因為質物在質權人的控制下,交付主義)

留置權:同上
抵押權:又抵押人承擔(因為抵押人實際上佔有抵押物且擁有所有權,按所有權主義)

佔有改定:合同成立時風險轉移給買方(所有權雖轉移但佔有權未轉移)

簡易交付:同佔有改定

租賃物:沒有約定的按所有權風險轉移

融資租賃物:由承租人承擔(此時為兩份合同,承租人享有買收人的權利卻不承擔買受人的義務既不用給付價款,但租賃物的瑕疵風險由承租人向出賣人行使請求權)

承攬合同:交付主義(交付前由承攬人承擔,交付後由定做人承擔)

所有權保留的合同:交付主義(所有權人擁有所有權但由他人佔有

一般來說動產按交付時風險轉移,不動產按登記時轉移,有些情況下買受人怠於行使權利致使貨物滅失或損毀的由買受人承擔!

以下是相關法律依據:
1.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首先,風險轉移的界限是交付標的物,風險的轉移不依標的物的所有權是否轉移,或標的物是動產還是不動產而有所不同,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理由如下: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通則第七十二條規定:「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上述三個條文確定了標的物風險負擔的基本原則是標的物交付主義,即風險隨著交付走。也就是說,交付是標的物風險轉移的界限,風險的轉移不依標的物的所有權是否轉移,或標的物是動產還是不動產而有所不同。其例外情形須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這些例外情形有:
①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因買受人原因交貨遲延:「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②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路貨買賣:「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③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的交貨地點不明確:「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④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買受人受領遲延:「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將標的物置於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⑤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的出賣人瑕疵履行:「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應當注意:對所有權保留,法律僅有的規定是: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4條規定:「財產已經交付,但當事人約定財產所有權轉移附條件的,在所附條件成就時,財產所有權方為轉移。」從這兩個條文來看,法律並未對所有權保留情形下風險的負擔有特別的規定。也就是說,在所有權保留的情形下,風險負擔的基本原則仍應以交付主義對待。
有些學者認為對不動產的風險轉移適用交付主義顯失公平,但目前法律對不動產的風險轉移尚無特別規定,故認為「不動產即使已交付,但風險仍應由所有權人負擔」這一觀點目前在法律上沒有依據,故對不動產的風險轉移仍應以交付主義對待。

Ⅲ 可融資租賃物有哪些,租賃物出現質量問題怎麼辦

一、可融資租賃物有哪些
1、我國法律並未明確規定。
我國《合同法》並未對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做出明確限制,但根據國際准則和我國《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物具有限定性。
根據國際統一私法協會《國際融資租賃公約》第1條的規定,國際融資租賃的租賃物為「成套設備、資本貨幣或其他設備」。而《國際會計准則——17 租賃》中則規定:「本准則適用於一切租賃,除非是:(a)開發或使用諸如石油、天然氣、木材、金屬及其他礦產權的自然資源的租賃協議,以及(b)諸如電影、錄像、劇本、文稿、專利和版權等項目的許可協議」。
我國《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用於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當然,這僅限於金融租賃公司。
2、法律禁止流通的物體或限制交易的物體,如武器、國家專營產品等非可融資租賃物;如果法律規定某種物體的交易須經過特定機關的許可,就需要先經過法律規定的審批程序。
3、可融資租賃物還應具備以下特徵:
(1)實物財產,任何形式的無形財產都不能成為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物,例如軟體。
(2)應是使用權能夠從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物,如果使用權與所有權不可分離,則違背了融資租賃的交易性質,不可能成為融租賃合同的租賃物。
(3)不可消耗物,能夠重復使用。
(4)不應是用於個人消費的消費品,由於目前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還不包括自然人,因此,個人消費品也不可能成為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物。
二、租賃物出現質量問題怎麼辦
1、《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由此可見,承租人自主選擇租賃物件及租賃物件的製造和供應商。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名稱、規格、型號等享有全部的決定權,並直接與供應商商定。承租人對上述自主選擇和決定負全部責任。所以如果如果租賃物件出現質量問題,應直接向出賣人請求賠償/調換等。
2、如承租人證明出租人有以下過錯之一,也可要求出租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出租人干預或者要求承租人按照出租人意願選擇出賣人或者租賃物。
(2)出租人擅自變更承租人已經選定的出賣人或者租賃物。
(3)出租人明知租賃物有質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
(4)出租人對索賠未及時提供必要協助。

Ⅳ 融資租賃的交易模式和交易結構有什麼區別

實務中,出租方應依據承租人的需求個性化設計租賃交易
結構
,才能更好地滿足承租人的實際
需求,促成項目成交。對利率敏感,可以多元融資的顧客,盡可能以保證金,手續費來調劑收入
由於融資租賃可以讓承租人通過分期支付租金的形式承擔租賃物價款,從而起到緩解承租人短期資金壓力的作用,因此承租人在購買船舶等大型設備時往往選擇通過該種模式。
然而在輪船等大型設備的融資租賃過程中往往存在這樣的問題,即《融資租賃合同》成立後,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選擇和指示向供貨商訂制租賃物,並支付了大部分貨款,然而由於租賃物從製作到交付承租人使用需要一段很長的時間,此時《融資租賃租賃合同》項下的租賃物尚未成就,無法交付承租人使用,而從出租人的角度融資款項已經投放,那麼,在這段時間內(出租人支付貨款之日起,到供貨商實際交付租賃物之日止),出租人是否有權利計收租金呢?或者說,融資租賃合同何時生效?
在我看來,從實質來看,融資租賃是一種融資行為,融資的本金就是出租人向供貨商支付的貨款,那麼,從出租人向供貨商支付租金之時就有權計收資金成本,也就是說《融資租賃合同》的生效時間,並非自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之日之日止。然而,由於在這段時間內,租賃物上不存在,承租人無法實際佔有使用租賃物,無法正式起租。於是租前息的概念出現了,也就是說從出租人提供資金之日起,到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之日止這段時間的融資成本。由於在這個交易過程中,出租人只起提供資金的作用,從出租人的角度來講,起租日前後對其影響不大。
隨著融資租賃業務的發展,融資租賃的另外一個類型售後回租模式也日益普遍,所謂售後回租是指出租人購買承租人的自有固定資產,並回租給承租人,承租人通過支付租賃物租金的形式向出租人還本付息,並在租期屆滿時以名義價款留購租賃物。此種交易模式實際是將承租人和供貨商重合於一身。企業往往樂於選擇此種方式盤活固定資產,實現融資目的。
在實踐過程中,可能存在承租人慾通過融資租賃方式購買機動車輛,但由於某種原因無法通過直租方式實現,又因自身缺乏足值的固定資產,無法通過傳統售後回租形式進行融資,為突破這樣的尷尬境地,有人嘗試以新增機動車輛為租賃物,與承租人開展售後回租業務,即出租人以承租人慾購買的機動車輛為租賃物與承租人簽署《融資租賃合同》(注意此時車輛並非歸承租人所有),並向承租人支付融資款,承租人利用該融資款向供貨商購買機動車輛,並按《融資租賃合同》約定向出租人還本付息。存在爭議的是,從《融資租賃合同》生效之日起到承租人取得租賃物權屬之日止融資租賃合同效力的問題。
有學者主張,在這段時間內,融資租賃合同效力不存在瑕疵,自《融資租賃合同》生效之日起,出租人即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出租人有權向承租人計收「租前息」。在我看來此種觀點值得商榷。
在售後回租模式下,承租人需以自有的固定資產出售給租賃公司以實現融資目的,然而在上面所說的期間內,機動車輛的使用權歸供貨商所有,承租人尚未取得所有權,又談何出售呢?按《合同法》之規定,出賣人出售沒有處分權的物品,該等行為的效力存在瑕疵,從而租賃公司難以取得機動車輛的所有權,那又談何租前息呢?
其實,我不否認該交易項下的處分行為效力存在一個空檔期,然而這種操作是否具有可操作餘地呢?
在我看來,控制此種風險的核心在於把控融資款的流向,即通過監管賬戶、支票轉背書等途徑,使得融資款專項用於支付給供貨商,從而使承租人取得租賃物的處分權,以彌補《融資租賃合同》的瑕疵,同時,租賃公司可以解決物權法中佔有改定的概念,即關注承租人與供貨商簽署的《機動車買賣合同》,將機動車輛所有權的轉移的時間適當提前,即機動車輛自供貨商收到購車款之日起(如果能提前到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則更好)即告轉移。此時《融資租賃合同》生效,融資款投放,機動車輛所有權轉移即可在一天的時間內完成。
況且,如果承租人擅自挪用融資款,租賃公司還可適用《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解除合同,收回錢款,並主張損害賠償(可見,把控制款項投放是多麼重要!)
通過該途徑,避免了承租人為取得融資款,先通過借貸等其他途徑取得租賃物的麻煩,也使得售後回租的適用范圍予以拓展。

Ⅳ 經濟法中有關融資租賃的善意取得的規定

近年來,我國融資租賃呈現高速發展態勢,但融資租賃登記制度的缺失,使得融資租賃的權屬關系難以得到有效保障,制約了租賃業發展。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數據顯示,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從2007年的880件上升到2013年的8563件,其中80%的案件涉及租賃物公示問題而造成租賃物權利歸屬糾紛。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於2009年7月建成的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以下簡稱「租賃登記系統」),主要目的就是解決融資租賃物權屬的公示問題。

為了保護融資租賃交易當事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維護金融資產交易安全,降低信貸交易風險,在廣泛調研和徵求意見的基礎上,人民銀行出台了《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使用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進行融資租賃交易查詢的通知》(〔2014〕93號)(以下簡稱《通知》)。近日,本報記者就相關問題采訪了中國人民銀行條法司副司長劉向民,請他對上述通知進行了解讀。

劉向民介紹說,徵信中心於2009年發布了《融資租賃登記規則》,規定凡符合《合同法》第十四章第二百三十七條所規范的融資租賃交易活動及第十三章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且租賃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的租賃交易,都可以在租賃登記系統進行登記。在我國融資租賃登記立法還是空白的情況下,融資租賃公司和商業銀行等交易主體使用租賃登記系統開展登記與查詢,有助於防範融資租賃交易風險,形成行業實踐,推動立法。出租人通過登記公示交易狀況,可以獲得證明權利歸屬的證據;查詢人獲得登記信息後,也能避免因信息不對稱而在租賃物之上進行的重復交易,避免權利沖突。人民銀行發布《通知》,有利於引導商業銀行和融資租賃公司廣泛開展租賃交易查詢和登記,保護交易安全。

在談到《通知》涉及的主要內容時,劉向民介紹說,《通知》指出,鼓勵融資租賃公司等租賃物權利人在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時,積極使用租賃登記系統辦理融資租賃登記。融資租賃的特點之一是租賃物的所有與佔有分離。動產以佔有為權利公示手段,使得第三人依據佔有的表象難以准確地判斷租賃物的真正所有人。對於融資租賃公司等租賃物權利人,租賃登記系統首先為其提供了租賃物登記的平台。融資租賃交易的當事人可以將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基本信息、租賃物描述、登記期限以及其他可以反映融資租賃交易關系的信息錄入租賃登記系統。登記完成後,租賃登記系統將為每一筆融資租賃登記提供載有登記時間及唯一登記編號的登記文件。融資租賃登記,可以揭示租賃物上存在的動產租賃關系以及租賃物權利狀況。一旦發生租賃物之上的權利沖突,登記可以作為證明租賃物權利歸屬的證據。

《通知》要求,銀行等機構作為資金融出方在辦理資產抵押、質押和受讓業務時,應當依照《商業銀行法》的有關要求,對融資擔保物的權屬狀況進行嚴格審查。實踐中,銀行等機構缺少有效途徑來獲知擔保資產之上的與租賃交易有關的完整權屬信息,在動產擔保融資中可能遇到抵押物、質物為借款人不具有所有權的租賃物,從而影響金融債權的實現。相關物權權屬信息的不對稱,會提高動產融資的風險,降低金融機構開展相關業務的積極性,增加相關企業的融資成本,阻礙融資租賃行業的健康發展。租賃登記系統可以為銀行等資金融出機構在受讓動產或接受動產擔保時,便捷地查詢標的物的權屬狀況,成為開展盡職調查的一個有效手段。查詢租賃登記系統,可以按照承租人法定注冊名稱、個人承租人有效身份證號碼以及租賃物唯一標識碼等檢索標准進行。租賃登記系統根據查詢申請,出具與查詢條件相符的查詢結果,並生成證明文件。通過查詢租賃登記系統,可以獲得動產權屬登記信息,在出現權利沖突糾紛時,查詢記錄還可以作為自身在接受資產抵押或轉讓時是否盡到第三人注意義務的證明。

在梳理其意義時,劉向民表示,目前,租賃登記系統已經運行近5年,得到融資租賃公司和商業銀行等機構的歡迎和使用。人民銀行發布《通知》是基於行業實踐,推動完善融資租賃交易物權保障制度的積極嘗試。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其中,第九條是關於租賃物公示問題的規定。該條第三款規定,「第三人與承租人交易時,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行業或者地區主管部門的規定在相應機構進行融資租賃交易查詢的」,第三人不能依據《物權法》有關善意取得的規定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或者其他物。人民銀行對融資租賃交易查詢的要求,為司法解釋的適用提供了制度銜接。通過以上司法解釋和配套的管理要求,應可在實踐層面較好地推動解決租賃物公示的法律效力問題,引導更多的交易主體通過登記和查詢動產權屬信息形成符合市場需要的交易慣例,進一步推動完善相關司法和立法規則,為融資租賃業的健康發展奠定一個好的制度基礎。

Ⅵ 請教下法規中關於設備融資租賃合同的問題本人的疑問在A選項與E選項,望哪位能否指點下

A錯誤。拒絕支付B設備的租金是可以的,可以視為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但是A設備符合約定,可以正常使用,不能拒絕支付租金,否則屬於違約。
E經催告,甲仍拒絕支付A設備租金的,戊公司有權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租金的支付】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Ⅶ 融資租賃的具體業務流程

1、企業向××中心提出融資租賃申請,填寫項目申請表

2、××中心根據企業提供的資料對其資信、資產及負債狀況、經營狀況、償債能力、項目可行性等方面進行調查。

3、××中心調查認為具備可行性的,其項目資料報送金融租賃公司審查。

4、金融租賃公司要求項目提供抵押、質押或履約擔保的,企業應提供抵押或質押物清單、權屬證明或有處分權的同意抵押、質押的證明,並與擔保方就履約保函的出具達成合作協議。

5、經金融租賃公司初步審查未通過的項目,企業應根據金融租賃公司要求及時補充相關資料。補充資料後仍不能滿足金融租賃公司要求的,該項目撤銷,項目資料退回企業。

6、融資租賃項目經金融租賃公司審批通過的,相關各方應簽訂合同

7、辦理抵押、質押登記、凍結、止付等手續。

8、承租方在交付保證金、服務費、保函費及設備發票後,金融租賃公司開始投放資金。

9、××中心監管項目運行情況,督促承租方按期支付租金。

10、租期結束時,承租方以低價回購。

(7)融資租賃物權屬瑕疵擴展閱讀

融資租賃的特徵一般歸納為五個方面。

一、租賃物由承租人決定,出租人出資購買並租賃給承租人使用,並且在租賃期間內只能租給一個企業使用。

二、承租人負責檢查驗收製造商所提供的租賃物,對該租賃物的質量與技術條件出租人不向承租人做出擔保。

三、出租人保留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支付租金而享有使用權,並負責租賃期間租賃物的管理、維修和保養。

四、租賃合同一經簽訂,在租賃期間任何一方均無權單方面撤銷合同。只有租賃物毀壞或被證明為已喪失使用價值的情況下方能中止執行合同,無故毀約則要支付相當重的罰金。

五、租期結束後,承租人一般對租賃物有留購和退租兩種選擇,若要留購,購買價格可由租賃雙方協商確定。

Ⅷ 融資租賃公司開展保理業務需要准備哪些資料

一、買賣雙方交易流程查核報告

交易流程查核的報告應著重應收賬款債權成立時點的確認,釐清交易中的文件流、物流及金流、以掌握風險,查核的項目應至少包含下列項目:

1、買方采購或財務聯系資料。

2、賣方與買方交易往來年數。

3、買賣方交易的產品。

4、交易流程產生的相關文件項目。

5、銷售合同或訂單項目:有無銷售契約、下訂單方式、買賣合同或訂單無債權禁止轉讓的限制。

6、賣方與該買方的應收賬款債權是否已轉讓與其他銀行/商業保理公司。

7、交易付款條件。

8、付款工具。

9、賣方每年與買方往來銷售金額。

10、賣方與該買方往來約占總營收比例。

11、是否有淡旺季。

12、買賣雙方是否互有買賣、寄售、或有條件的銷售條款(如試銷)。

13、買賣雙方有無交叉持股。

14、買方付款過往記錄。

15、運送條件。

16、運輸方式。

17、驗收條件,驗收文件由誰出具。

18、處理不合格商品的方法:瑕疵品或不合格產品發票的處理方式。

19、最近六個月,折扣金額/銷售額比例

20、平均每次交易折扣金額,常見折扣原因。

以上相關資料是供應商(賣家)進行應收賬款保理融資應該注意的事項。

二、賣方的徵信報告

商業保理公司為防止供應商(賣家)蓄意欺騙或假造交易(虛構購銷合同)的道德風險,針對供應商(賣家)通常進行信用評估,例如下列項目:

1、經營概況:包括了解負責人資力、股東結構、轉投資、主要產品、進銷貨狀況及對象、收付款條件及關系人交易等。

2、營運及財務概況:包括公司營收損益及財務結構等。

3、信用狀況:包括公司、主要經營者或關系企業金融負債與票信、金融機構往來信用余額狀況。

4、銷售客戶分布:理論上如果賣方的銷售客源愈分散,若被單一客戶倒帳時,賣方所面臨的整理經營風險就愈小。一般而言,單一買方營業額比例不超過賣家20~30%為宜。

5、上游供應商集中度:若賣方對單一上游供應商依賴度過高,則可能產生經營風險。

例如上游供應商若發生經營危機,可能牽連到賣方的營運狀況,上游供應商的產品零件若出現品質瑕疵,賣方售予買方的產品也極有可能發生品質瑕疵,導致商業糾紛,造成買方因商糾拒付貨款,而賣方因大量退貨,短期周轉不靈而結束營業,以致銀行或商業保理公司無法收回融資款。

6、賣方在該產業供應鏈中的角色、地位及能力。

Ⅸ 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我國融資租賃業健康發展,規范融資租賃企業的經營行為,防範經營風險,根據《合同法》、《物權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及商務部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融資租賃企業是指根據商務部有關規定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融資租賃業務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動。
融資租賃直接服務於實體經濟,在促進裝備製造業發展、中小企業融資、企業技術升級改造、設備進出口、商品流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推動產融結合、發展實體經濟的重要手段。
第三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具備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資產規模、資金實力和風險管控能力。申請設立融資租賃企業的境外投資者,還須符合外商投資的相關規定。
第四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配備具有金融、貿易、法律、會計等方面專業知識、技能和從業經驗並具有良好從業記錄的人員,擁有不少於三年融資租賃、租賃業務或金融機構運營管理經驗的總經理、副總經理、風險控制主管等高管人員。
第五條 融資租賃企業開展經營活動,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 商務部對全國融資租賃企業實施監督管理。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監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融資租賃企業。
本辦法所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
第七條 鼓勵融資租賃企業通過直接租賃等方式提供租賃服務,增強資產管理綜合能力,開展專業化和差異化經營。 第八條 融資租賃企業可以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條件下採取直接租賃、轉租賃、售後回租、杠桿租賃、委託租賃、聯合租賃等形式開展融資租賃業務。
第九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當以融資租賃等租賃業務為主營業務,開展與融資租賃和租賃業務相關的租賃財產購買、租賃財產殘值處理與維修、租賃交易咨詢和擔保、向第三方機構轉讓應收賬款、接受租賃保證金及經審批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十條 融資租賃企業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應當以權屬清晰、真實存在且能夠產生收益權的租賃物為載體。
融資租賃企業不得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受託發放貸款等金融業務。未經相關部門批准,融資租賃企業不得從事同業拆借等業務。嚴禁融資租賃企業借融資租賃的名義開展非法集資活動。
第十一條 融資租賃企業進口租賃物涉及配額、許可等管理的,應由購買租賃物方或產權所有方按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融資租賃企業經營業務過程中涉及外匯管理事項的,應當遵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和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第十三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當建立完善的內部風險控制體系,形成良好的風險資產分類管理制度、承租人信用評估制度、事後追償和處置制度以及風險預警機制等。
第十四條 為控制和降低風險,融資租賃企業應當對融資租賃項目進行認真調查,充分考慮和評估承租人持續支付租金的能力,採取多種方式降低違約風險,並加強對融資租賃項目的檢查及後期管理。
第十五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當建立關聯交易管理制度。融資租賃企業在對承租人為關聯企業的交易進行表決或決策時,與該關聯交易有關聯關系的人員應當迴避。
融資租賃企業在向關聯生產企業采購設備時,有關設備的結算價格不得明顯低於該生產企業向任何第三方銷售的價格或同等批量設備的價格。
第十六條 融資租賃企業對委託租賃、轉租賃的資產應當分別管理,單獨建賬。融資租賃企業和承租人應對與融資租賃業務有關的擔保、保險等事項進行充分約定,維護交易安全。
第十七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加強對重點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單一承租人及承租人為關聯方的業務比例,注意防範和分散經營風險。
第十八條 按照國家法律規定租賃物的權屬應當登記的,融資租賃企業須依法辦理相關登記手續。若租賃物不屬於需要登記的財產類別,鼓勵融資租賃企業在商務主管部門指定的系統進行登記,明示租賃物所有權。
第十九條 售後回租的標的物應為能發揮經濟功能,並能產生持續經濟效益的財產。融資租賃企業開展售後回租業務時,應注意加強風險防控。
第二十條 融資租賃企業不應接受承租人無處分權的、已經設立抵押的、已經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的或所有權存在其他瑕疵的財產作為售後回租業務的標的物。
融資租賃企業在簽訂售後回租協議前,應當審查租賃物發票、采購合同、登記權證、付款憑證、產權轉移憑證等證明材料,以確認標的物權屬關系。
第二十一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充分考慮並客觀評估售後回租資產的價值,對標的物的買入價格應有合理的、不違反會計准則的定價依據作為參考,不得低值高買。
第二十二條 融資租賃企業的風險資產不得超過凈資產總額的10倍。
第二十三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時繳納各種稅款,嚴禁偷逃稅款或將非融資租賃業務作為融資租賃業務進行納稅。 第二十四條 商務部及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商務部有關規定,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在履行監管職責的過程中,應依法加強管理,對所知悉的企業商業秘密應嚴格保密。
第二十五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通過多種方式加強對融資租賃企業的監督管理,對企業經營狀況及經營風險進行持續監測;加強監管隊伍建設,按照監管要求和職責配備相關人員,加強業務培訓,提高監管人員監管水平。
第二十六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重大情況通報機制、風險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及時、有效地處置融資租賃行業突發事件。
第二十七條 在日常監管中,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重點對融資租賃企業是否存在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超范圍經營等違法行為進行嚴格監督管理。一旦發現應及時提報相關部門處理並將情況報告商務部。
第二十八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要定期對企業關聯交易比例、風險資產比例、單一承租人業務比例、租金逾期率等關鍵指標進行分析。對於相關指標偏高、潛在經營風險加大的企業應給予重點關注。
商務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託行業協會等中介組織協助了解有關情況。
第二十九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於每年6月30日前向商務部書面上報上一年度本行政區域內融資租賃企業發展情況以及監管情況。如發現重大問題應立即上報。
第三十條 商務部建立、完善「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管理信息系統」,運用信息化手段對融資租賃企業的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狀況等情況進行了解和監督管理,提高融資租賃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風險控制能力。
第三十一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當按照商務部的要求使用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管理信息系統,及時如實填報有關數據。每季度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填報上一季度經營情況統計表及簡要說明;每年4月30日前填報上一年經營情況統計表、說明,報送經審計機構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含附註)。
第三十二條 融資租賃企業變更名稱、異地遷址、增減注冊資本金、改變組織形式、調整股權結構等,應事先通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外商投資企業涉及前述變更事項,應按有關規定履行審批、備案等相關手續。
融資租賃企業應在辦理變更工商登記手續後5個工作日內登錄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管理信息系統修改上述信息。
第三十三條 商務主管部門要重視發揮行業協會作用,鼓勵行業協會積極開展行業培訓、從業人員資質認定、理論研究、糾紛調解等活動,支持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和依法維護行業權益,配合主管部門進行行業監督管理,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
第三十四條 融資租賃企業如違反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辦法相關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