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有哪些醫療相關的法律法規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 2001
法規:
1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省級以下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體制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8.11.10
2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2008) 2008.07.10
3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務院糾風辦關於開展全國葯品和醫療服務價格重點檢查的通知 2008.06.17
4 國務院關於城鄉醫療衛生體制改革和加強食品葯品安全監管情況的報告 2007.12.26
5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食品葯品安全「十一五」規劃的通知 2007.04.17
6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葯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 2007.03.31
7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全國整頓和規范葯品市場秩序專項行動方案的通知 2006.07.30
8 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管理條例 2005.08.03
9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2005年全國食品葯品專項整治工作安排的通知 2005.03.30
10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實施食品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 2003.07.16
11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2003.04.25
12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衛生部、葯品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中醫葯局、中科院關於中葯現代化發展綱要的通知 2002.11.01
13 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 2002.08.04
14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施行葯品管理法有關葯品標准延期執行問題的復函 2001.11.30
15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體改辦等部門關於整頓和規范葯品市場意見的通知 2001.03.10
16 國務院批轉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葯品監督管理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2000.06.07
17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1998.06.11
18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葯品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有關問題的復函 1996.10.10
19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繼續整頓和規范葯品生產經營秩序加強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6.04.16
20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葯品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 1994.09.29
21 葯品行政保護條例 1992.12.19
22 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實施辦法[失效] 1989.02.27
23 放射性葯品管理辦法 1989.01.13
24 精神葯品管理辦法[失效] 1988.12.27
25 醫療用毒性葯品管理辦法 1988.12.27
26 麻醉葯品管理辦法[失效] 1987.11.28
27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部關於加強葯品管理制止濫用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的報告的通知 1984.10.25
28 國務院批轉衛生部等單位關於加強葯政管理禁止制售偽劣葯品的報告的通知 1980.09.17
29 麻醉葯品管理條例[失效] 1978.09.13
司法解釋:
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沒收財產是否應進行聽證及沒收經營葯品行為等有關法律問題的答復 2004.09.04
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懲處生產銷售偽劣食品、葯品等嚴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犯罪的通知 2004.06.21
3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於安定注射液是否屬於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規定的精神葯品問題的答復 2002.10.24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葯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2.08.16
5 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葯品行政保護公告第140號(終止公告)--法國利博福尼制葯公司的非諾貝特(Fenofibrate)微粒化膠囊終止葯品行政保護 2002.01.25
6 最高人民檢察院、衛生部、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國家中醫葯管理局關於在醫葯衛生領域職務犯罪系統預防工作中加強聯系配合的通知 2001.08.02
7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人民法院在審理葯品管理行政案件中,涉及行使葯品監督職權時應當適用《葯品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的答復 1999.12.08
8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認真查辦葯品回扣犯罪案件的通知[失效] 1996.10.25
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葯品行政案件管轄問題的答復 1992.01.02
另外還有大量的部門規章
B. 我國融資租賃的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
法律
參照民法關於融資租賃的規定。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14-03-01 實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1996-05-27 實施
法規及部門規章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融資租賃業發展的指導意見,2015-08-31 實施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管理辦法》的公告,2014-10-01 實施
C. 醫療相關法律法規都有哪些
1、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乙類傳染病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報經國務院批准後可以按甲類傳染病採取預防措施。非典、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這三種傳染病雖然只被納入乙類,但由於其傳染性強、危害大,如果先要報批、公布才能實施,難免貽誤時機,導致嚴重後果。
2、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是為加強醫療廢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傳播,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制定。
3、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是為正確處理醫療事故,保護患者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促進醫學科學的發展制定。
4、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是為了加強醫師隊伍的建設,提高醫師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保障醫師的合法權益,保護人民健康,制定的法規。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1998年6月26日修訂通過,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5、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是由總理朱鎔基於2002年8月4日頒布的第36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現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自 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D. 醫療設備融資租賃有沒有法律要求
2016年3月11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促進醫葯產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就促進醫葯產業健康發展提出了若干新政策。其中,《指導意見》明確提出:「探索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與金融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合作,為各類所有制醫療機構提供分期付款采購大型醫療設備的服務。」對於醫療設備融資租賃行業而言,這無疑是一個利好消息。
近年來,隨著醫療改革的深入和醫療需求的增加,各醫療機構購買和更新設備(尤其是大型設備)的需求持續增長,使得醫療設備融資租賃市場迎來高速增長期。但同時,由於醫療設備的特殊性,醫療設備融資租賃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均受到比普通設備融資租賃更為嚴格的監管,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醫療設備融資租賃行業的發展。
具體而言,金融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公司(以下簡稱「租賃公司」)開展醫療設備融資租賃業務除受到銀監會/商務部的監管外,還受限於以下兩方面的監管要求:
對租賃公司的資質要求
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0號)(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從事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的,經營企業應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並提交其符合《條例》規定條件的證明資料;從事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的,經營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經營許可並提交其符合《條例》規定條件的證明資料,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
根據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關於融資租賃醫療器械監管問題的答復意見 》(國食葯監市[2005]250號)(以下簡稱「《答復意見》」),租賃公司開展融資租賃醫療器械是經營行為,應當按照《條例》的規定辦理《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此外,融資租賃發展最集中的兩個地區——上海市和天津市【1】也先後出台相應的醫療器械融資租賃監管規定,強調融資租賃企業需取得《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同時對融資租賃企業的設施設備條件和質量管理提出了進一步要求。
在現行法律規章下,租賃公司從事相關醫療設備經營活動的,應根據《條例》和相關部門和地方規范性文件的要求辦理備案或取得《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對於違反規定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有權依《條例》規定對違規的租賃公司進行處罰(包括但不限於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醫療器械等等)。
對醫療機構采購醫療器械的控制
根據《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與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對於列入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管理品目的醫用設備,以及尚未列入管理品目、省級區域內首次配置的整套單價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醫用設備,其管理實行配置規劃和配置證制度,醫療機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級各類性質的醫療機構)獲得《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許可證》後方可購置大型醫用設備。
針對各級政府、行業和國有企業舉辦的所有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采購醫療設備的事宜,《衛生部關於進一步加強醫療器械集中采購管理的通知》(衛規財[2007]208號)(以下簡稱「《通知》」)明確規定,所有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均應參加醫療器械集中采購,大型醫用設備應取得配置許可證方可列入集中采購計劃。此外,《通知》還明確規定要對醫療機構利用貸款、融資、集資等形式負債購置大型醫用設備的行為進行嚴格控制。
E. 國家衛計委32號文件
具體內容如下:
F. 公立醫院融資租賃醫療設備是否合法 是否有法律支持
融資、租賃都是法律認可的方式,只要按法定程序審批了不違法,但如果上級有不準許規定可能涉嫌違規與違紀。
G. 目前國內最新的醫療法規政策有哪些
哎羊毛出在羊身上政策只是說說
H. 醫療相關的法律法規都有哪些
醫療衛生管理相關法律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等,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等法律中也有關於衛生方面的規定;
行政法規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血液製品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等;
部門規章有:《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國醫院工作條例》《醫院工作制度》《醫院工作人員職責》《醫療機構基本標准(試行)》《診療科目名錄》《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醫師執業注冊暫行辦法》《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暫行辦法》《關於醫師執業注冊中執業范圍的暫行規定》《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等;
診療護理規范、常規:診療護理規范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的是指衛生行政部門以及全國性行業學(協)會針對本行業的特點,制定的各種標准、規程,如《臨床輸血技術規范》《醫院感染管理規范》《醫院感染論斷標准》《醫院消毒衛生標准》《醫院消毒供應驗收標准》《醫療機構和治療儀器應用規范》等,狹義的是指醫療機構制定的本機構醫務人員進行醫療、護理、檢驗、醫技診斷治療及醫用物品供應等各項工作應遵循的工作方法、步驟。
I. 近三年來醫療衛生法律法規最新的規定有哪些
發生醫療糾紛,首先可以醫患雙方進行協商調解,調解不成的,醫患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請求。衛生行政部門受理後會指派專人妥善保管原始資料,封存有關醫療物品,組織工作人員展開調查,並形成文字材料。調查研究後,衛生部門會給出處理意見,一般會再次協商調解。
協商不成的,會建議則建議患者或家屬訴諸三級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如對三級鑒定結論不服,可申請復儀或二級鑒定。如仍不服,則申請復議和一級鑒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和醫療單位根據鑒定結論和有關法規及制度作出相應處理。如對處理結果仍不服的,可以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然,雙方自行協商、請求衛生行政部門處理都不是必經程序,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最新醫療糾紛規定,具體處理程序如下:
一、醫療糾紛處理程序之調解
首先發生醫療糾紛雙方先進行調解,調解的方式有三種,可以選擇其中一種方式或者一種調解不成功再用其他方式進行調解。調解方式如下:
1、醫患溝通: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有尊重患方知情權的義務,應當就患者病情及診斷治療經過做出專業性的說明解釋,加強與患方的溝通,消除誤會、化解矛盾。
2、調解:醫患雙方通過溝通,遵循合法、合理、自願的原則,互諒互讓達成一致和解意見的,應當簽訂協議書,由醫、患雙方簽字蓋章。
3、第三方調解。醫療糾紛可以衛生行政部門第三方來進行行政調解。第三方處於居中地位,通過規范教育,說服引導當事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
二、醫療糾紛處理程序之司法鑒定
如果醫療糾紛不能成功調解,那麼可以進行司法鑒定,鑒定是否構成醫療事故,醫療事故等級是多少。根據司法鑒定結果走法律訴訟程序進行處理。司法鑒定包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和司法鑒定。一般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醫療事故司法鑒定的程序包括委託、受理、鑒定、出庭等。
(一)委託
司法鑒定機構和社會專業司法鑒定人接受司法機關的委託,從事委託請求事項的司法鑒定;非訴訟案件鑒定的受託從其行業規定。
1、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的司法鑒定委託。
2、在訴訟案件中,在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司法鑒定機構也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司法鑒定委託。當事人委託司法鑒定時一般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
(二)受理
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託書後,應對委託人的委託事項進行審核,並作出如下決定:
1、對於符合受理條件的,能夠即時決定受理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鑒定委託受理合同》;
2、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向委託人出具《司法鑒定委託材料收領單》,在收領委託材料之日起7日內對是否受理作出決定;
3、對於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退回鑒定材料並向委託人說明明理由;
4、對於函件委託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答復。
(三)初次鑒定
鑒定機構受理案件後,應當指派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承擔鑒定工作,同一鑒定事項應當由兩名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進行。
J. 醫療行業法律法規及行為規范有哪些謝謝……
從一覽職業社區了解到,主要有以下規范:
《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規范》
· 《中國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制度發展報告(2014)》
· 《關於推進和規范醫師多點執業的若干意見》
· 《關於推進和規范醫師多點執業的若干意見》
· 國家衛計委制定醫學科研誠信規范
· 《醫學科研誠信和相關行為規范》
· 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基地認定標准(
· 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內容與標准
· 衛計委擬規定不負責任延誤急危患者搶救或究刑責
· 國家五部委印發《關於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
· 國家衛生計生委等3部門發布2014版《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
·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於開展醫患雙方簽署不收和不送「紅包」協議書工作的通知
· 中國食物與營養發展綱要(2014—2020年)
· 【政策解讀】多點執業需第一執業機構同意
· 國家衛生計生委就醫師多點執業徵求意見
· 《關於建立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制度的指導意見》文件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