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非融資類保函有哪些
保函是指銀行、保險公司、擔保公司或個人應申請人的請求,向第三方開立的一種書面信用擔保憑證。例如:
1.履約保函,根據國家相關政策,工程項目建設中,招投標結束後簽訂法律文件後,甲方會要求乙方提交項目的履約保證金,以確保乙方能夠正常的按照合同條款履相關條款,但是根據國家政策規定,履約保證金可以使用銀行保函和擔保公司保函的方式提交,可以減少資金的佔用和增加項目的正常。
2.民工工資支付保函,民工工資支付保函的產生時間為2004年,目前主要使用擔保公司保函和銀行保函兩個種類。作用為:在辦理施工許可證時提交民工工資支付保函,在民工工資發生索賠的情況下,建設局持保函向擔保方,要求擔保方索賠後者調解,以解決民工工資拖欠的根本問題。
3.預付款支付保函,預付款支付保函主要是讓建設單位合法合規的使用預付款的保證函,若建設單位未按照要求使用預付款則業主方有權索賠。
融資性保函和非融資性保函的區別包括適用情況不同和有無編碼的區別兩個方面。融資類保函一般為以企業尋求融資以及幫助企業取得授信額度而開立,並不存客觀貿易背景。而非融資類保函則具備客觀的貿易背景。另外,融資類保函帶ISIN編碼,非融資類保函不帶ISIN編碼。
融資性保函又稱「融資保函」或「融資類保函」。是指擔保銀行應借款人的申請而向貸款人出具的,保證借款人履行借貸資金償還義務的書面文件。
非融資性保函是指在規定范圍內,以客戶提供符合條件的反擔保條件為基礎,銀行為客戶的貿易或工程投標等非融資性經營活動開具擔保文書提供信用擔保。
簡單來說,融資性保函是為融資行為提供的擔保,而非融資性保函則是針對具體的貿易、投標或其它某種責任和義務的履行提供的擔保。
㈡ 融資性擔保公司和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區別是什麼
1、融資性僅僅保函的業務品種有貸款擔保,貿易融資擔保,非融資性包括消費貸款和投資貸款。
2、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業務可以做資金過橋、財產保全擔保、工程擔保、合同履約類擔保、信用倉儲擔保、出口保付代理業務等。而融資性則是以企業融資、個人貸款等業務為主的。
3、融資性擔保公司主要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就是與銀行合作,替借款人擔保,他們有銀行授信額度。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目前在國內大多主要做資金過橋及短期借貸業務,就是俗稱的高利貸。
㈢ 什麼是非融資性擔保
非融資性擔保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但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實際在為法人及自然人提供業務的機構。
非融資性擔保業務范圍
訴訟保全擔保、財產保全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工程支付擔保、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 擔保、原材料賒購擔保、設備分期付款擔保、租賃合同擔保、財政支付擔保、聯合擔保、倉儲監管擔保、其他經 濟合同擔保以及與擔保業務有關的投融資咨詢和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
不得從事吸收存款、集資收款、受託貸款、發行票據、發放貸款等國家金融監管及財政信用業務。
(3)非融資性履約擔保擴展閱讀
變更終止
(一)、擔保機構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1、分立或者合並,應當向行業指導部門交回原等級證書,經重新審查或者核定等級後領取相應的等級證書;
2、歇業、宣告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業務,應當報行業指導部門備案,取消其資質等級資格後,依法按企業歇業、破產等程序辦理有關手續;
3、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向行業指導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4、因嚴重違規違紀被取消從事擔保業務資格的,應終止擔保業務;
5、股權發生變更。
(二)、 擔保機構分立、合並或者終止時,應依法保護其財產,按法定程序清理債權、債務。
㈣ 非融資性擔保有限公司提供合同履約擔保是否合法
名義上合法
但是其實就是自己給自己擔保
實際用款人出事了
公司也就出事了
都是忽悠外行的把戲
㈤ 融資類和非融資類保函的具體區別,請詳細說明,不要字面理解
區別:
1、兩者所適用的情況不同。
融資類保函一般為以企業尋求融資以及幫助企業在某家銀行取得授信額度而開立,並不存在真實固定的貿易背景。
非融資類保函一般分為投標保函,履約保函,預付款保函,質量保函,付款保函。另外還可能有財產保全保函、海關稅款保函,這樣都是有一定的貿易背景的。
2、有無編碼。
融資類保函帶ISIN編碼,非融資類保函不帶ISIN編碼。
(5)非融資性履約擔保擴展閱讀:
融資類保函主要包括:
借款保函﹑有價證券保付保函﹑融資租賃保函﹑延期付款保函﹑以現匯方式償還的補償貿易保函﹑授信額度保函等。
非融資類保函主要包括:
投標保函﹑履約保函﹑預付款保函﹑海事保函﹑即期付款保函﹑關稅保付保函﹑訴訟保函等。
㈥ 如何區別「融資性擔保」和「非融資性擔保」
融資性擔保公司定義如下,非融資性擔保公司就是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實際在為法人及自然人提供業務的機構。
融資性擔保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
經監管部門批准,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經營以下部分或全部融資性擔保業務:
(一)貸款擔保;
(二)票據承兌擔保;
(三)貿易融資擔保;
(四)項目融資擔保;
(五)信用證擔保;
(六)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
同時,經監管部門批准,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兼營以下部分或全部業務:
(一)訴訟保全擔保;
(二)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等其他履約擔保業務;
(三)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
(四)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
(五)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此外,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為其他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擔保責任提供再擔保和辦理債券發行擔保業務,但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近兩年無違法、違規不良記錄;
(二)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其中,從事再擔保業務的融資性擔保公司除需滿足上述規定的條件外,注冊資本應當不低於人民幣1億元,並連續營業兩年以上。
㈦ 以下哪些是融資性擔保業務,哪些是非融資性擔保業務
融資性擔保業務 流動資金貸款(固定資產貸款)、開立銀行承兌匯票擔保、保函業務、再擔保、訴訟保全擔保、出口退稅貸款擔保、工程合同履約擔保、工程招投標履約擔保、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
非融資性擔保業務:技術轉讓合同履約擔保、貿易合同履約擔保、房地產交易擔保、機動車交易擔保、房屋產權交易擔保、企業產權交易擔保。
㈧ 非融資性擔保業務范圍
非融資性擔保業務范圍:
1、訴訟保全擔保、財產保全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工程支付擔保、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 擔保、原材料賒購擔保、設備分期付款擔保、租賃合同擔保、財政支付擔保、聯合擔保、倉儲監管擔保
2、其他經濟合同擔保以及與擔保業務有關的投融資咨詢和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
3、不得從事吸收存款、集資收款、受託貸款、發行票據、發放貸款等國家金融監管及財政信用業務。
擔保的定義如下:
1、擔保是指法律為確保特定的債權人實現債權,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財產來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制度。
2、擔保法上的擔保,又稱債權擔保、債的擔保、債務擔保,是個總括的概念,內涵豐富,外延極廣。
3、擔保是一種承諾,是對擔保人和被擔保人行為的一種約束。擔保一般發生在經濟行為中,如被擔保人到時不履行承諾,一般由擔保人代被擔保人先行履行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