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黑龍江省「兩大平原」現代農業綜合配套改革試驗總體方案的階段目標
通過開展十個方面的改革試驗,在「兩大平原」初步建立適應現代農業發展的體制機制和以工促農、以城帶鄉的長效機制。分兩個階段推進: 重點內容:
——培育壯大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通過財政投入、信貸支持等政策扶持,引導土地流轉,培育壯大股份合作社、專業合作社、龍頭企業、家庭農場、專業大戶等新型生產經營主體。加大農機補貼力度,支持發展現代農機專業合作社。引導和規范農民以土地承包經營權量化為股份加入合作社。
——促進農民合作社規范發展。建立部門聯合評定工作機制,開展示範社建設,推動農民合作社由數量增長向數量質量並重轉變。建立區域性農民合作社綜合配套服務平台,提供市場信息、產品營銷、農資購買、農機作業、農技推廣等服務。
——提升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市場競爭力。引導支持以產品和產業為紐帶的合作社開展聯合與合作,提高專業化、集約化發展水平。 重點內容:
——優化農業結構和布局。穩步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積極發展玉米,穩定發展大豆,合理發展粳稻,加強基地建設,提高單產水平。引導和扶持蔬菜、甜菜等高效經濟作物生產,打造各具特色的優勢產業帶。支持發展外向型農業。大力發展肉牛、奶牛、生豬、水產等標准化規模養殖。發展觀光休閑農業。鼓勵和支持農村二、三產業發展。
——完善農業產業化經營體制機制。鼓勵和引導龍頭企業採取兼並、重組、參股、收購等形式,組建大型企業集團,大力發展農產品精深加工。引導和扶持種養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自辦或參股倉儲、物流、銷售、加工等龍頭企業。
——促進產業集聚發展。創新支持綠色食品產業園區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平台建設方式,推動綠色食品產業規模擴張、集群發展。支持高端農機裝備製造業園區建設,加強大馬力農機裝備研發和製造。 重點內容:
——建立農業信貸投入穩定增長機制。引導金融機構不斷優化信貸結構,加大對「三農」領域的信貸支持力度。繼續實施和完善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增加涉農貸款投放。
——健全完善農村金融組織體系。支持各類金融機構在縣域設立分支機構。在保持縣市法人地位總體穩定的前提下,支持符合條件的農村信用社改制為農村商業銀行。鼓勵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發起設立村鎮銀行,鼓勵民間資本按照有關規定參與村鎮銀行的發起設立或增資擴股。
——創新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積極發展與訂單、保單相結合的金融產品,開展「銀行機構+擔保公司+農民合作社」等特色貸款模式試點,創新農村金融風險分擔模式。加大對農業技術轉讓和成果轉化的信貸支持。圍繞農業支柱產業、特色產業及其龍頭企業、產業集群,開發產業鏈信貸產品。
——建立涉農貸款抵押擔保新機制。健全農村融資擔保體系。支持擔保機構吸收戰略投資和民間股東入股,發展混合所有制的融資性擔保機構。開展擴大擔保物范圍試點,探索以股權、債權貸款抵押擔保新模式。探索開展農業科技專利質押融資業務。
——構建新型農業保險體系。完善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政策,探索開展經濟作物、農作物種業、設施農業、農機、農房等涉農地方特色保險。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依法享受稅收優惠。鼓勵保險機構與銀行機構開展合作,探索開展涉農貸款保證保險業務。
——探索加強農村金融監管的有效辦法。堅持農村金融創新與監管相協調的發展理念,健全農村金融機構內部風險防範機制,進一步完善業務流程。 重點內容:
——加大涉農資金整合力度。梳理中央財政涉農專項轉移支付項目,減少、合並中央對地方涉農專項轉移支付項目,增加一般性轉移支付規模和比例。
——健全完善涉農資金統籌安排的協調機制。省級政府要建立協調機制,進一步明確各涉農部門職責,以規劃為指導,以主導產業、優勢區域和重大項目為平台,統籌安排使用國家各項涉農資金,確保資金不得用於非農領域,確保完成國家有關專項規劃確定的建設目標和任務。
——創新農村小型基礎設施建設機制。完善和改進由國家補助投資的農村小型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和管理制度。按照「民辦公助」的原則,採取以獎代補、先干後補等方式,引導農民對直接受益的小型基礎設施建設投工投勞。
——轉換農村小型基礎設施運行和管理機制。 重點內容:
——完善水資源管理體制。加強城鄉水資源統一管理,統籌實施城鄉供水、水資源綜合利用、水環境治理和防洪排澇等工程。加強河湖管理,完善水政監察體系。實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合理配置水資源,回補與恢復地下水。大力發展節水灌溉,建立區域間運轉協調的水資源管理機制。
——積極推進農業水價改革。完善水價形成機制。對農業用水和非農業用水價格實行分類定價。完善農業用水計量設施和辦法,實施計量收費。探索實行農業和農村生活定額內用水享受優惠水價、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的辦法。
——深化水利建設體制改革。加大中央財政轉移支付和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力度,合理規劃和建設一批重點水利工程。進一步放開水利工程建設領域,鼓勵和引導各類符合條件的投資主體,以合資、獨資、承包租賃、特許經營等形式參與項目建設。加強對水利建設的金融支持。
——深化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區分水利工程性質,分類推進改革,健全良性運行機制。對於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護經費給予補助,探索群眾管理和專業管理相結合的多種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將具備自收自支條件的水管單位劃轉為企業,全面推行市場化運作。 重點內容:
——建立農業投入增長機制。國家相關涉農項目資金的安排,要加大對「兩大平原」的傾斜和支持力度,增加中央財政對糧食大縣的獎勵資金,完善國家對糧食主產區利益補償機制,新增農業補貼要向主產區和優勢產區集中。
——建立健全生態補償機制。支持黑土資源保護。建立防護林建設投入機制。將退牧還草工程實施范圍逐步擴大到「兩大平原」所有牧區半牧區縣。
——創新糧食產業發展保護機制。綜合考慮糧食成本收益、供求情況、市場價格、宏觀調控等因素,穩步提高粳稻最低收購價格,完善玉米、大豆價格保護機制,確保糧食生產的成本收益率達到較高水平。建立健全水稻、玉米、大豆等主要糧食品種加工產業發展資金投入等支持政策,提高糧食加工轉化能力和綜合效益。 重點內容:
——探索城鎮化與新農村建設協調發展的新模式。按照「規劃一體、管理一體、社會事業一體、組織推進一體、政策趨向一體」的總體思路,探索墾區、林區、礦區、油區、景區等帶動城鎮化建設的新途徑。完善小城鎮規劃布局和功能定位,因地制宜發展主導產業,加大基礎設施投入,著力打造「工業重鎮」、「商貿大鎮」、「邊貿強鎮」、「旅遊名鎮」等新型小城鎮體系,提高承載和輻射能力。
——完善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制度。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實行居住證制度。建立確保城鄉義務教育事業發展的公共財政投入保障機制。加快建立覆蓋城鄉的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制度。加強農村文化公共服務體系建設。
——探索建立城鄉平等的就業制度。全面落實對勞動者的免費公共就業服務、對就業困難人員的就業援助和對特定群體的專項服務。落實農民工進城務工扶持政策。加快建立農民工享受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制度的政策體系和工作機制。積極推動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
——健全城鄉社會保障體系。 重點內容:
——實行支持現代農業發展的差別化用地管理政策。規范開展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評估調整工作。完善農村土地利用規劃管理辦法,統籌安排農村建設用地計劃。優先安排交通、水利、能源、環保等重點基礎設施項目用地。
——完善節約集約用地管理制度。嚴格農村集體土地徵收管理,切實保障農民合法權益。穩妥推進鄉村適度合並,合理撤並自然屯、建設中心村,在有條件的地方引導農民適度集中居住,鼓勵農民向城鎮搬遷,提高農村建設用地利用效率。
——依法有序推進農村土地流轉。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鼓勵和引導農民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探索建立促進土地適度規模經營的長效機制。
——創新耕地保護機制。完善耕地分類分區保護和節約用地制度。探索區域內耕地保護與建設用地供求總量平衡新機制,實現區域內耕地佔補平衡。探索建立耕地保護補償機制,嚴格控制建設佔用。加強耕地質量建設與管理。建立科學輪作制度,推廣大機械深松整地。 重點內容:
——完善農產品市場體系。進一步完善和提升黑龍江糧食交易市場等批發市場功能,建立黑龍江糧食交易平台。加強生產基地、大中城市等區域性農產品批發市場建設。扶持重點農產品市場建設和改造升級,加強電子交易市場建設。
——建設現代農產品物流網路。支持和鼓勵發展散糧運輸、集裝箱或集裝袋運輸等物流方式。加快建設一批大型控制性綜合農產品物流園區,整合、擴建、新建一批大型糧食物流集散中心、戰略裝車點。加強農產品儲備、商品化處理和冷藏儲存設施建設,打造具有集中采購、跨區域配送能力的現代化物流配送網路。
——創新農產品交易方式。採取貸款貼息、儲存費用補貼等方式,擴大「糧食銀行」流通模式試點。積極推動期貨交易所開展具有黑龍江優勢的農林產品期貨交易。研究建立大宗農產品期貨配套交割倉庫。
——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加快構建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完善投入品登記、生產、經營、使用和市場監督等管理制度。推進農業標准化生產,擴大綠色、有機食品生產規模。全面推行農產品市場准入制度,建立農產品標識、質量追溯制度,對農產品實行全程質量監管。 重點內容:
——提高農業科技創新能力。增加農業科技投入,支持農業科研院所、大專院校圍繞農產品和食品加工及原料需求、黑土地資源保護等開展基礎性和應用性技術研究與開發。支持國家級工程實驗室、重點實驗室等科技資源共享平台建設。積極引導和鼓勵農民合作社、涉農企業等市場主體,金融信貸、創業投資等非農資本參與農業科技創新創業。
——創新農技推廣方式。建立以公益性農技推廣機構為骨幹,合作化、社會化服務機構為補充的農技推廣體系。
——完善農民培訓體系。適應現代農業發展需求,增加農民教育培訓投入,加大新型農民職業培訓力度。
Ⅱ 如何破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
一、 中小企業必須建立市場融資體系
根據有關資料,到目前為止,我國大約有中小企業4200多萬戶,占企業總數的99.8%,經工商注冊的中小企業數量460萬戶個體、私營企業達3800萬戶。中小企業所創造的最終產品和服務的價值占國內生產總值的60%左右,生產的商品占社會銷售總額的60%,上繳的稅收已經超過總額的一半,提供了全國80%左右的城鎮就業崗位。包括民營企業在內的中小企業成為擴大就業的主渠道。提供了大約75%的城鎮就業崗位,不僅安置了大量的城市下崗職工,還吸收了大批農村剩餘勞動力,有效解決了農村剩餘勞動力的轉移和就業問題,緩解勞動力供求矛盾,從而保證了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的發展。中小企業正成為我國創新的主力軍。
中小企業,尤其是中小民營企業迅速發展的的同時,也遇到很多問題。其中,資金緊張,融資渠道狹窄已成為制約中小企業發展的重要因素。
目前中小企業融資渠道十分狹窄,除了少數大型知名企業,一般的中小企業企業融資能力都有限。目前,企業的融資渠道不外有三種:向銀行申請貸款、發行企業債券、發行股票上市直接融資。政府已將國有企業的股份制改造作為國有企業特別是關繫到國有經濟控制力的大中型國有企業改革的基本措施,中小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和股票上市融資很困難。另一方面,由於涉及到金融風險問題,中小企業發行企業債券也難以得到批准。從目前的情況來看,中小企業的資金主要靠自有資金和銀行貸款。實際上中小企業業從銀行獲得貸款也是十分困難的。
從目前情況來看,中小企業尚未建立起外部市場融資體制,基本是內部融資,自我滾雪球式發展,致使企業很難形成規模生產。中小企業所面臨的資金矛盾非常突出,許多有項目有盈利的企業由於難以籌措到必需的資金而不能最大規模地發揮其能力,這已經成為制約民營企業的重要「瓶頸」。
要想促進中小企業、尤其是中小民營企業迅速發展,必須建立完善的融資體系,最根本的是建立起企業外部融資體制,即市場融資體制。
二、 建立完善的、多層次中小企業融資體系
多年來,國有商業銀行主要為國有大中型企業服務,中小企業很難得到國有商業銀行的信貸支持。必須改變國有商業銀行主要支持國有大中型企業的指導思想,把貸款投到符國家產業政策、效益好的中小企業上來。增加對高新技術中小企業的信貸投入,積極為中小企業提供信貸、結算、信息服務,引導中小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產品質量和技術水平。重點支持科技含量高、產品附加值高和有市場潛力的中小企業發展,鼓勵中小企業的技術改造和技術創新。充分發揮城市商業銀行和城鄉信用社的作用,為民營中小企業提供更多服務。
中小企業利用銀行貸款發展自己無論從總體規模還是個體企業貸款的數量都是很小的。根本原因在於,中小企業和銀行之間沒能建立起真正的信用關系。銀行認為中小企業貸款效率低、風險大,對中小企業貸款設置了嚴格的條件。主要是貸款需要百分之百抵押和擔保,且貸款手續非常復雜。而中小企業很難找到合適的擔保人。因此出現銀行想貸給企業但又不敢貸,而企業想使用銀行貸款但卻用不到的情況。據統計,中小企業貸款頻率為大中型企業的5倍,戶均貸款額約為大中型企業的5%,對中小企業的貸款管理成本比大中型企業高5倍。在信貸業務中,存在著中小企業欠息嚴重,不良資產比例偏高,改制中逃廢債務等情況。這也是中小企業貸款難的重要原因。
解決對策:建立完善的、多層次中小企業融資體系。
(一)銀行融資仍是中小企業外部融資的主渠道。1、大型商業銀行貸款理念和對象的轉變。2、大型商業銀行貸款應向中小企業傾斜。
(二)建立和發展直接為中小企業服務的中小合作銀行或合作金融組織。1、各地的城市商業銀行或社區銀行應更多地支持中小企業和民營企業發展。2、農村信用合作社要多發放小額貸款。3、發揮村鎮銀行的作用。4、農村資金互助社。5、發揮小額貸款公司的作用。6、允許個人放款。7、發揮金融租賃和典當的作用。8允許標會、搖會等金融組織存在,並使之陽光化、規范化。
(三)在條件成熟時,鼓勵和支持中小企業在創業板或中小板上市。也可發中小企業聯合債券。
三、建立完善的中小企業融資保障體系
要解決中小企業貸款難的問題,當前最重要的是建立起完善的中小企業融資信用保障體系。其中包括中小企業信用徵信體系、信用評級制度和信用擔保體系。
(一)中小企業信用徵信體系
多年來,銀行對中小企業了解不夠,對中小企業信任度不夠,對它們掌握信息不夠充分,因此不敢貸款給中小企業。我們認為建立中小企業資信徵信系統是很必要的。它能使銀行系統地、全面地、充分和及時地了解和掌握企業的各種信息,加以分析,作出是否貸款的決策。
上海於2002年3月開通了上海市企業聯合徵信系統,據悉,現階段,這個徵信系統將採集從不同角度反映企業信用狀況的信息,包括由政府職能部門提供的企業注冊信息、年檢等級、產品達標信息、稅務等級信息、國有資產績效考評信息、進出口報關記錄、信貸融資記錄和行業統計分析信息等,合作單位包括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上海市統計局、上海市國資辦、上海海關、人行上海分行等,幾乎覆蓋了上海全市所有擁有經營記錄的企業,入庫單位數量達48萬余家。此外,聯合徵信系統還自行採集一些企業信譽信息,如企業主要經營者的個人信用信息、上市公司的經營財務信息、媒體披露的企業接受獎懲的信息等,力保徵信信息公正可靠。這是迄今為止國內第一個以企業信用信息為專門採集內容的企業聯合徵信系統,也是目前上海地區規模最大、信息採集跨度最全面的綜合性企業徵信系統。負責上海企業聯合徵信系統日常運作的,是1999年成立的我國第一家權威徵信機構--上海資信有限公司。2000 年7月1日,也是這家公司在全國率先建成「上海市個人信用聯合徵信資料庫」,並出具了我國第一份個人信用報告。
上海市企業聯合徵信系統的啟動,預示著此間原先企業信用信息分散、查詢不便的局面將得到根本改觀。同時,此舉也將有利於進一步改善上海的投融資環境、規范企業及個人的經濟行為。上海是國際性大都市,推進信用制度建設,建立完整的社會信用徵信體系,將有助於防範金融風險、降低社會交易總成本、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使誠實守信成為上海企業、機構和個人從事經濟、社會活動的自覺行為。為銀行貸款提供充分可靠的信息。同時,也為政府部門加強企業的信用管理和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創造條件。上海啟動和開通企業徵信系統,表示區域性企業徵信系統已經初步形成,應採取以政府推動、市場運作、先易後難、循序漸進的方式,其他地區也建立類似的徵信系統,在條件成熟後,逐步建立起符合國際慣例的全國性的企業徵信系統。
(二)建立完善的中小企業資信評級制度
建立中小企業貸款信用評級制度、企業法人代表資信評級制度和企業總體資信評級制度,強化企業信用觀念,以信用等級確定是否貸款和擔保。對於信用等級高的企業,實施優惠貸款條件,甚至可以給予無抵押和擔保的信用貸款,對於信用差的企業,不予貸款或提高貸款條件,或必須有反擔保措施。
(三)建立完善的信用擔保體系
擔保是指對某一特定事項所做出的承諾保證。擔保的實質是當事人風險防範和分解,是伴隨商品交換及商業信用的發展而產生的一種中介性(或服務性)經濟活動。
融資擔保,即借貸活動的信用保證,是融資活動中擔保機構以一定的財產為基礎約定的保證債務的履行和保障債權人實現債權的各項法律措施和手段。簡單地說,就是擔保機構為債務人向債權人融資是所做的保證。
中國開展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業務並建立完善的融資擔保體系是十分必要的:
1、為中小企業進行融資擔保,可以為中小企業提供相對公平的融資環境,解決貸款擔保難的歷史難題,激活中小企業,尤其是中小民營企業,緩解社會就業壓力,創造更多的稅利,繁榮市場經濟。中小企業融資擔保,為中小企業融資會起到「保駕護航」的作用。
2、開展中小型企業融資擔保業務,可以分散銀行風險,優化銀行資產質量。隨著銀行商業化改革的推進,商業銀行越來越注意資產的質量和信貸資金的安全問題,,在市場經濟環境下不可避免地出現信貸資金的安全性與產業政策(如推進高科技成果產業化、商業化、國際化;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等)不一致的情況,風險隨時都會發生,這是商業銀行不願看到也不願意承擔的。通過融資擔保,多了一個風險承擔者,相對降低了銀行信貸風險及管理成本,為商業銀行調整信貸結構,盤活信貸資產,拿出更多的資金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提供了機遇與條件。
3、開展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業務是進行投資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配套措施。中國中央銀行在《關於進一步改革對中小型企業金融服務的意見》中要求:「銀行要與有關部門、社會團體積極溝通,運用企業互保、聯保、貸款保險,多渠道集資、建立貸款擔保基金等多種形式,解決中小企業貸款擔保難的問題。」
4、開展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是推動科技進步,實現科技與經濟相結合的粘合劑。我國中小企業有不少是高新技術企業,他們有積極的進取開拓精神,研製和開發各種高新技術項目向,但由於資金缺乏,或者中途而費范,或者被束之高閣。通過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加大對企業的貸款支持力度,會推動我國民營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
中國擔保業的發展,不僅呈現出專業化的趨勢,而且出現多元化趨勢。多元化趨勢首先表現為擔保機構資金來源多元化,政府出資或以政府出資為主、股份聯合、企業自辦、民營互助等形式並舉。其次是組織形式多元化,從目前情況來看,按出資單位和主管部門分為三種類型,有政府部門出資和管理的機構、有企業集團組建的機構和由政府資助、企業入股或入會組建的機構。主要表現為擔保基金、有限責任公司、會員制互助基金和事業法人等形式。近一兩年來出現了一批專門為民營企業服務的擔保機構,即資金來源通常是由政府無償撥入一筆墊底資金,選擇一些民營企業,以會員的身份認繳比例不等的擔保基金,同時有資格享受相應額度的擔保服務。擔保機構和資金來源多元化是一件好事,也是我國擔保業發展的方向,但是,在我國擔保業發展初期,應以政策性擔保為主,擔保機構也相對集中一些為好。鑒於我國擔保機構資金來源、組織形式的多元化以及市場需求的多樣化,國家有關部門應盡快制定相應的行業管理規則,對不同類型擔保機構進行分類管理,以防止因一哄而起,缺乏管理而可能發生的混亂局面。
中國必須建立完善的中小企業融資保證體系,融資保證業務必須向規范化、法制化方向發展,中小企業融資保證的有效運作應以政府支持為後盾,以金融機構配合為基礎,建立起擔保法體系和再擔保體系。
1、應當充分發揮政府在融資擔保體系建立過程中的特殊作用。
擔保業務不同於保險業務,保險業務可以通過統計學的方法,精確計算出風險損失的概率,從而確定保費以彌補風險損失及經營成本,並進而獲得利潤。擔保企業則不同,由於擔保項目的金額各異、期限各異、反擔保措施的落實程度難以確定,造成擔保項目的離散性很大,無法精確計算出擔保費率,因此,擔保業務的風險很大。90年代以前,國外也有一些金融機構開展商業性貸款擔保,但1992年瑞典一家世界著名的信用擔保公司因貸款擔保而導致破產震驚了世界,此後各國基本上停止了商業性的貸款擔保。從目前情況看,中國對中小企業融資擔保仍然是一種帶有政策性的業務,這種業務的風險和收益是不相匹配的。要保證這項業務的順利開展就離不開政府的大力支持。現階段擔保資金應當主要來源於政府的財政資金。國家經貿委在《意見》中指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創辦初期不以盈利為主要目的,其擔保資金和業務經費以政府預算和資產劃撥為主,擔保費收入為輔」較為適合,更能體現擔保機構為「政策性」機構。政府應當對擔保機構和擔保業務進行宏觀指導並加強管理。但是應當避免擔保機構成為政府的「出納」,最後的責任全部由政府來承擔。應當採用「政策性基金,市場化運作,法人化管理」,盡量避免和防止過多行政干預。
2、建立擔保機構風險補償機制。
擔保機構應建立風險准備金制度,根據業務的進展,按比例逐步提取准備,用於沖抵代償支出和彌補呆賬、壞賬損失。擔保行業是高風險行業,只靠收取少量擔保費,根本無力維持擔保機構的生存和發展。如果擔保機構承擔擔保失敗風險,受資金減少的影響,業務勢必萎縮,影響擔保機構的生存。應當有良好的補償機制。對於政策性擔保機構來說,財政應給予一定的資金補償。比如對代償期限超過兩年,且債務人確實無力償還,或因其他因素導致債務人不可能償還債務的擔保代償項目,擔保機構提出申請,由主管機構審議批准後核銷,核銷後的代償資金應全額或按一定比例補償。財政為擔保機構出資補償擔保機構的部分損失,看起來增加了財政支出,實際上通過擔保機構商業化運營,支持了中小企業的發展,可使眾多的企業增加效益,會增加更多的財政收入。因此,擔保機構可以把這個賬算清楚,每年到年底賠付多少,政府增加政府增加收入多少,以此來確定擔保金的增補量,為將來擔保金在財政預算上剛性化提供依據。
3、應當建立擔保基金和再擔保基金制度。
風險的防範、控制、分解和化解及風險補償機制是擔保機構正常運轉的重要環節。中國是發展中國家,中小企業發展並非一帆風順,自身風險很大,如果僅僅依賴擔保機構自身的風險補償基金是難以為繼的,應當由政府支持,或者政府,銀行和企業的聯合支持,建立風險擔保基金和再擔保基金,以便支持中小企業的發展和擔保機構的正常運行與發展。在這方面日本的信用保全制度、韓國的信用保證基金制度值得借鑒。
四、加強中小企業融資風險管理
加強中小企業風險管理是當前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
(一)建立和完善企業治理結構
目前,中小企業,尤其是中小民營企業,不少是家族式企業,實行家族管理或家族式管理,現代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並未建立起來。不但存在偷逃稅款、欠債不還的問題,而且多數達不到在內地上市和赴香港上市的條件。也就是說,中小企業要發行股票和上市,首先要把自己變成為公司,必須做到經營管理規范化,按照現代公司制度的要求,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才能為自己通過債權或股權融資奠定良好的基礎和創造必要的條件。要建立真正的法人治理結構非常重要,要設立股東會,總經理真正由董事會聘任,董事會應該設獨立的董事,非股權董事,外部董事,才能真正發揮董事會的作用。除了董事會制,股東大會制,總經理聘任制之外,還有其它的一些規章制度。法人治理結構中還包括激勵和約束機制。
(二)加強財務管理
目前,仍有不少中小企業尚未建立完善的財務會計制度,有的企業仍沿用原國有企業或集體企業的各項制度,有的企業甚至沒有完善的財務會計帳目。沒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不利於企業的成本核算、資本運用、資產負債管理和財務預測等。也不利於社會融資。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和健全企業財務會計制度。改為股份公司的企業,應建立和健全公司財務會計制度。建立和完善企業內部融資管理機制。完善對中小企業也要執行計制度,加強財務會計監督管理。
(三)加強信息披露
中小企業要到交易所上市或到香港上市,必須加強信息披露。如何增強企業財務咨詢的透明度,提高投資者信心,是必須加以認真對待的問題。目前,國內股票市場不景氣,固然有許多原因,但與投資信息披露的不真實、不及時、不充分和不完善有一定關系。如國內普遍存在的關聯交易,上市公司利用關聯交易調節利潤使得利潤指標嚴重失實;再如資產重組中的暗箱操作,不及時披露相關信息造成股票價格的劇烈波動,利用內幕消息操縱股市的事例等。中小企業上市應避免這一前車之鑒。中小企業本身規模小,具有較高的風險,要在內地或海外上市就必須嚴格遵守上市規則,及時、准確地披露信息,求得投資者的理解和信任,這樣才能有效地駕馭資本市場為企業發展服務。
(四)建立以誠信為核心的企業文化
中國企業的發展,中國企業家的成功,必須注意企業文化的建設。企業文化實際上是一種企業的精神和企業的力量,包括思想、道德、理念和行為規范等。企業的發展不僅靠物質文明,也要有精神文明。一個企業能不能有很好的企業文化,是這個企業能不能成功的重要因素,也是一個企業能不能團結向上重要標志。成功的企業都有很強的企業文化。中國企業處在新舊體制轉軌過程中,出現了所謂「企業文化斷層」問題。我們過去有一套管理文化,有的管理文化很優秀,有些則是計劃經濟條件下形成的傳統的文化,已不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在企業向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有些人還不知道什麼是市場經濟的文化,以為坑蒙拐騙就是市場經濟的文化。實際上市場經濟的文化的核心是公正、公平、公開、誠信
Ⅲ 推進構建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的改革重點有哪些
新華網北京2月13日電 我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框架已經基本形成,主要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慈善事業等基本保障部分和補充社會保險、商業保險等補充保障部分,其中社會保險是基本保障的主體和核心部分。《決定》強調要構建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並明確了以下改革重點:
第一,推進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統籌發展。目前,我國以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核心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基本形成,在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中是第一支柱,發揮著重要的兜底保障作用。在未來城鄉一體化發展進程加快的新形勢下,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設的著力點要逐步轉向城鄉統籌發展,重點是推進制度整合和待遇銜接,努力消除城鄉制度上的差異,逐步縮小待遇標准上的差距。
第二,建立健全符合國情的住房保障和供應體系。經過多年的實踐探索,我國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取得重要進展和寶貴經驗。今後一個時期,要繼續推進住房保障制度改革,整合發展以公共租賃住房為主要形式的住房保障模式,探索建立更加符合我國國情的住房保障制度。以增強針對性、有效性、公平性為重點,積極探索保障性住房建設、分配、管理的有效方式,建立更加完善的保障房供應體系,切實解決住房困難群眾的住房問題。建立公開規范的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進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監管機制,著力提高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率。
第三,積極發展補充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等補充社會保險和各類商業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中的第三支柱。《決定》特別提出,要制定實施免稅、延期征稅等優惠政策,加快發展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商業保險,構建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
第四,加快建立社會養老服務體系。隨著我國快速進入人口老齡化社會,老年人的社會服務保障問題越來越突出,黨和政府高度重視,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為了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讓越來越多的老年人安度晚年,必須加快建立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大力發展老年服務產業,更好滿足老年人特殊的服務保障需求。要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加快養老院、老年公寓、老年活動室等老年服務基礎設施建設,積極發展老年護理、保健等老年服務產業。
第五,健全特殊群體的服務保障制度。一是健全農村留守兒童、婦女、老年人關愛服務體系。要健全組織領導體系,建立領導責任制和相關部門工作協調機制。要健全服務體系,重點圍繞留守人員的基本生活保障、教育、就業、衛生健康、思想情感等方面實施有效的關愛服務。要健全保障體系,加強相關基礎設施建設,完善社會救助、就業扶持等政策。要加快完善農村勞動力輸入地的戶籍政策和享受基本公共服務政策,使更多的留守人員盡快融入城市生活,積極解決兩地居住問題。二是健全殘疾人權益保障制度。重點是要健全殘疾人基本醫療、康復服務體系,落實各類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制度,為殘疾人就業創業提供政策扶持,將殘疾人納入社會保障制度,加強殘疾人權益法律保護,大力營造尊重殘疾人的良好社會氛圍,真正讓殘疾人平等享有各種社會權益。三是健全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制度。針對我國兒童福利事業發展面臨的新形勢,要在孤兒國家保障制度的基礎上,堅持總體規劃與分類保障相結合,進一步明確困境兒童保障工作責任主體,完善工作機制和監管機制,加強政策制度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加快探索建立困境兒童分類保障長效機制。
Ⅳ 如何推進構建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
基本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主體和基礎,是通過立法強制實施的一項普惠性的制度安排。要實現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必須先落實基本社會保險體系。
而城鎮職工基本社會保險作為我國社會保障的基礎和支柱,雖經不斷擴大覆蓋面,但至今仍有相當一部分職工未被覆蓋。
因此,必須以提高基本社會保險的法律強制力為保證。
2、
必須加大對補充保險的政策支持力度,引導、鼓勵和調動企業、職工、金融機構等多方面的積極性,推進我國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
3、 完善失業保險機制,提高失業保險金支付能力。
4、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的實現必須以農民的醫療保障制度、社會保險體系和失地農民保障制度的建立作為前提。
歸根到底,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必須以一定的生產力水平作為基礎,也要以一定的法律前提作為必要條件。
Ⅳ 如何才能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
一、 中小企業必須建立市場融資體系
根據有關資料,到目前為止,我國大約有中小企業4200多萬戶,占企業總數的99.8%,經工商注冊的中小企業數量460萬戶個體、私營企業達3800萬戶。中小企業所創造的最終產品和服務的價值占國內生產總值的60%左右,生產的商品占社會銷售總額的60%,上繳的稅收已經超過總額的一半,提供了全國80%左右的城鎮就業崗位。包括民營企業在內的中小企業成為擴大就業的主渠道。提供了大約75%的城鎮就業崗位,不僅安置了大量的城市下崗職工,還吸收了大批農村剩餘勞動力,有效解決了農村剩餘勞動力的轉移和就業問題,緩解勞動力供求矛盾,從而保證了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的發展。中小企業正成為我國創新的主力軍。
中小企業,尤其是中小民營企業迅速發展的的同時,也遇到很多問題。其中,資金緊張,融資渠道狹窄已成為制約中小企業發展的重要因素。
目前中小企業融資渠道十分狹窄,除了少數大型知名企業,一般的中小企業企業融資能力都有限。目前,企業的融資渠道不外有三種:向銀行申請貸款、發行企業債券、發行股票上市直接融資。政府已將國有企業的股份制改造作為國有企業特別是關繫到國有經濟控制力的大中型國有企業改革的基本措施,中小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和股票上市融資很困難。另一方面,由於涉及到金融風險問題,中小企業發行企業債券也難以得到批准。從目前的情況來看,中小企業的資金主要靠自有資金和銀行貸款。實際上中小企業業從銀行獲得貸款也是十分困難的。
從目前情況來看,中小企業尚未建立起外部市場融資體制,基本是內部融資,自我滾雪球式發展,致使企業很難形成規模生產。中小企業所面臨的資金矛盾非常突出,許多有項目有盈利的企業由於難以籌措到必需的資金而不能最大規模地發揮其能力,這已經成為制約民營企業的重要「瓶頸」。
要想促進中小企業、尤其是中小民營企業迅速發展,必須建立完善的融資體系,最根本的是建立起企業外部融資體制,即市場融資體制。
二、 建立完善的、多層次中小企業融資體系
多年來,國有商業銀行主要為國有大中型企業服務,中小企業很難得到國有商業銀行的信貸支持。必須改變國有商業銀行主要支持國有大中型企業的指導思想,把貸款投到符國家產業政策、效益好的中小企業上來。增加對高新技術中小企業的信貸投入,積極為中小企業提供信貸、結算、信息服務,引導中小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產品質量和技術水平。重點支持科技含量高、產品附加值高和有市場潛力的中小企業發展,鼓勵中小企業的技術改造和技術創新。充分發揮城市商業銀行和城鄉信用社的作用,為民營中小企業提供更多服務。
中小企業利用銀行貸款發展自己無論從總體規模還是個體企業貸款的數量都是很小的。根本原因在於,中小企業和銀行之間沒能建立起真正的信用關系。銀行認為中小企業貸款效率低、風險大,對中小企業貸款設置了嚴格的條件。主要是貸款需要百分之百抵押和擔保,且貸款手續非常復雜。而中小企業很難找到合適的擔保人。因此出現銀行想貸給企業但又不敢貸,而企業想使用銀行貸款但卻用不到的情況。據統計,中小企業貸款頻率為大中型企業的5倍,戶均貸款額約為大中型企業的5%,對中小企業的貸款管理成本比大中型企業高5倍。在信貸業務中,存在著中小企業欠息嚴重,不良資產比例偏高,改制中逃廢債務等情況。這也是中小企業貸款難的重要原因。
解決對策:建立完善的、多層次中小企業融資體系。
(一)銀行融資仍是中小企業外部融資的主渠道。1、大型商業銀行貸款理念和對象的轉變。2、大型商業銀行貸款應向中小企業傾斜。
(二)建立和發展直接為中小企業服務的中小合作銀行或合作金融組織。1、各地的城市商業銀行或社區銀行應更多地支持中小企業和民營企業發展。2、農村信用合作社要多發放小額貸款。3、發揮村鎮銀行的作用。4、農村資金互助社。5、發揮小額貸款公司的作用。6、允許個人放款。7、發揮金融租賃和典當的作用。8允許標會、搖會等金融組織存在,並使之陽光化、規范化。
(三)在條件成熟時,鼓勵和支持中小企業在創業板或中小板上市。也可發中小企業聯合債券。
三、建立完善的中小企業融資保障體系
要解決中小企業貸款難的問題,當前最重要的是建立起完善的中小企業融資信用保障體系。其中包括中小企業信用徵信體系、信用評級制度和信用擔保體系。
(一)中小企業信用徵信體系
多年來,銀行對中小企業了解不夠,對中小企業信任度不夠,對它們掌握信息不夠充分,因此不敢貸款給中小企業。我們認為建立中小企業資信徵信系統是很必要的。它能使銀行系統地、全面地、充分和及時地了解和掌握企業的各種信息,加以分析,作出是否貸款的決策。
上海於2002年3月開通了上海市企業聯合徵信系統,據悉,現階段,這個徵信系統將採集從不同角度反映企業信用狀況的信息,包括由政府職能部門提供的企業注冊信息、年檢等級、產品達標信息、稅務等級信息、國有資產績效考評信息、進出口報關記錄、信貸融資記錄和行業統計分析信息等,合作單位包括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上海市統計局、上海市國資辦、上海海關、人行上海分行等,幾乎覆蓋了上海全市所有擁有經營記錄的企業,入庫單位數量達48萬余家。此外,聯合徵信系統還自行採集一些企業信譽信息,如企業主要經營者的個人信用信息、上市公司的經營財務信息、媒體披露的企業接受獎懲的信息等,力保徵信信息公正可靠。這是迄今為止國內第一個以企業信用信息為專門採集內容的企業聯合徵信系統,也是目前上海地區規模最大、信息採集跨度最全面的綜合性企業徵信系統。負責上海企業聯合徵信系統日常運作的,是1999年成立的我國第一家權威徵信機構--上海資信有限公司。2000 年7月1日,也是這家公司在全國率先建成「上海市個人信用聯合徵信資料庫」,並出具了我國第一份個人信用報告。
上海市企業聯合徵信系統的啟動,預示著此間原先企業信用信息分散、查詢不便的局面將得到根本改觀。同時,此舉也將有利於進一步改善上海的投融資環境、規范企業及個人的經濟行為。上海是國際性大都市,推進信用制度建設,建立完整的社會信用徵信體系,將有助於防範金融風險、降低社會交易總成本、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使誠實守信成為上海企業、機構和個人從事經濟、社會活動的自覺行為。為銀行貸款提供充分可靠的信息。同時,也為政府部門加強企業的信用管理和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創造條件。上海啟動和開通企業徵信系統,表示區域性企業徵信系統已經初步形成,應採取以政府推動、市場運作、先易後難、循序漸進的方式,其他地區也建立類似的徵信系統,在條件成熟後,逐步建立起符合國際慣例的全國性的企業徵信系統。
(二)建立完善的中小企業資信評級制度
建立中小企業貸款信用評級制度、企業法人代表資信評級制度和企業總體資信評級制度,強化企業信用觀念,以信用等級確定是否貸款和擔保。對於信用等級高的企業,實施優惠貸款條件,甚至可以給予無抵押和擔保的信用貸款,對於信用差的企業,不予貸款或提高貸款條件,或必須有反擔保措施。
(三)建立完善的信用擔保體系
擔保是指對某一特定事項所做出的承諾保證。擔保的實質是當事人風險防範和分解,是伴隨商品交換及商業信用的發展而產生的一種中介性(或服務性)經濟活動。
融資擔保,即借貸活動的信用保證,是融資活動中擔保機構以一定的財產為基礎約定的保證債務的履行和保障債權人實現債權的各項法律措施和手段。簡單地說,就是擔保機構為債務人向債權人融資是所做的保證。
中國開展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業務並建立完善的融資擔保體系是十分必要的:
1、為中小企業進行融資擔保,可以為中小企業提供相對公平的融資環境,解決貸款擔保難的歷史難題,激活中小企業,尤其是中小民營企業,緩解社會就業壓力,創造更多的稅利,繁榮市場經濟。中小企業融資擔保,為中小企業融資會起到「保駕護航」的作用。
2、開展中小型企業融資擔保業務,可以分散銀行風險,優化銀行資產質量。隨著銀行商業化改革的推進,商業銀行越來越注意資產的質量和信貸資金的安全問題,,在市場經濟環境下不可避免地出現信貸資金的安全性與產業政策(如推進高科技成果產業化、商業化、國際化;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等)不一致的情況,風險隨時都會發生,這是商業銀行不願看到也不願意承擔的。通過融資擔保,多了一個風險承擔者,相對降低了銀行信貸風險及管理成本,為商業銀行調整信貸結構,盤活信貸資產,拿出更多的資金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提供了機遇與條件。
3、開展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業務是進行投資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配套措施。中國中央銀行在《關於進一步改革對中小型企業金融服務的意見》中要求:「銀行要與有關部門、社會團體積極溝通,運用企業互保、聯保、貸款保險,多渠道集資、建立貸款擔保基金等多種形式,解決中小企業貸款擔保難的問題。」
4、開展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是推動科技進步,實現科技與經濟相結合的粘合劑。我國中小企業有不少是高新技術企業,他們有積極的進取開拓精神,研製和開發各種高新技術項目向,但由於資金缺乏,或者中途而費范,或者被束之高閣。通過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加大對企業的貸款支持力度,會推動我國民營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
中國的融資擔保工作得到了一定的發展。1999年6月國家經貿委出台了《關於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試點的指導意見》。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意見》為指導積極試點。到1999年7月底,全國已有1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了試點,34個城市、地區正式組建了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籌建了30億元資金。
中國擔保業的發展,不僅呈現出專業化的趨勢,而且出現多元化趨勢。多元化趨勢首先表現為擔保機構資金來源多元化,政府出資或以政府出資為主、股份聯合、企業自辦、民營互助等形式並舉。其次是組織形式多元化,從目前情況來看,按出資單位和主管部門分為三種類型,有政府部門出資和管理的機構、有企業集團組建的機構和由政府資助、企業入股或入會組建的機構。主要表現為擔保基金、有限責任公司、會員制互助基金和事業法人等形式。近一兩年來出現了一批專門為民營企業服務的擔保機構,即資金來源通常是由政府無償撥入一筆墊底資金,選擇一些民營企業,以會員的身份認繳比例不等的擔保基金,同時有資格享受相應額度的擔保服務。擔保機構和資金來源多元化是一件好事,也是我國擔保業發展的方向,但是,在我國擔保業發展初期,應以政策性擔保為主,擔保機構也相對集中一些為好。鑒於我國擔保機構資金來源、組織形式的多元化以及市場需求的多樣化,國家有關部門應盡快制定相應的行業管理規則,對不同類型擔保機構進行分類管理,以防止因一哄而起,缺乏管理而可能發生的混亂局面。
中國必須建立完善的中小企業融資保證體系,融資保證業務必須向規范化、法制化方向發展,中小企業融資保證的有效運作應以政府支持為後盾,以金融機構配合為基礎,建立起擔保法體系和再擔保體系。
1、應當充分發揮政府在融資擔保體系建立過程中的特殊作用。
擔保業務不同於保險業務,保險業務可以通過統計學的方法,精確計算出風險損失的概率,從而確定保費以彌補風險損失及經營成本,並進而獲得利潤。擔保企業則不同,由於擔保項目的金額各異、期限各異、反擔保措施的落實程度難以確定,造成擔保項目的離散性很大,無法精確計算出擔保費率,因此,擔保業務的風險很大。90年代以前,國外也有一些金融機構開展商業性貸款擔保,但1992年瑞典一家世界著名的信用擔保公司因貸款擔保而導致破產震驚了世界,此後各國基本上停止了商業性的貸款擔保。從目前情況看,中國對中小企業融資擔保仍然是一種帶有政策性的業務,這種業務的風險和收益是不相匹配的。要保證這項業務的順利開展就離不開政府的大力支持。現階段擔保資金應當主要來源於政府的財政資金。國家經貿委在《意見》中指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創辦初期不以盈利為主要目的,其擔保資金和業務經費以政府預算和資產劃撥為主,擔保費收入為輔」較為適合,更能體現擔保機構為「政策性」機構。政府應當對擔保機構和擔保業務進行宏觀指導並加強管理。但是應當避免擔保機構成為政府的「出納」,最後的責任全部由政府來承擔。應當採用「政策性基金,市場化運作,法人化管理」,盡量避免和防止過多行政干預。
2、建立擔保機構風險補償機制。
擔保機構應建立風險准備金制度,根據業務的進展,按比例逐步提取准備,用於沖抵代償支出和彌補呆賬、壞賬損失。擔保行業是高風險行業,只靠收取少量擔保費,根本無力維持擔保機構的生存和發展。如果擔保機構承擔擔保失敗風險,受資金減少的影響,業務勢必萎縮,影響擔保機構的生存。應當有良好的補償機制。對於政策性擔保機構來說,財政應給予一定的資金補償。比如對代償期限超過兩年,且債務人確實無力償還,或因其他因素導致債務人不可能償還債務的擔保代償項目,擔保機構提出申請,由主管機構審議批准後核銷,核銷後的代償資金應全額或按一定比例補償。財政為擔保機構出資補償擔保機構的部分損失,看起來增加了財政支出,實際上通過擔保機構商業化運營,支持了中小企業的發展,可使眾多的企業增加效益,會增加更多的財政收入。因此,擔保機構可以把這個賬算清楚,每年到年底賠付多少,政府增加政府增加收入多少,以此來確定擔保金的增補量,為將來擔保金在財政預算上剛性化提供依據。
3、應當建立擔保基金和再擔保基金制度。
風險的防範、控制、分解和化解及風險補償機制是擔保機構正常運轉的重要環節。中國是發展中國家,中小企業發展並非一帆風順,自身風險很大,如果僅僅依賴擔保機構自身的風險補償基金是難以為繼的,應當由政府支持,或者政府,銀行和企業的聯合支持,建立風險擔保基金和再擔保基金,以便支持中小企業的發展和擔保機構的正常運行與發展。在這方面日本的信用保全制度、韓國的信用保證基金制度值得借鑒。
四、加強中小企業融資風險管理
加強中小企業風險管理是當前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
(一)建立和完善企業治理結構
目前,中小企業,尤其是中小民營企業,不少是家族式企業,實行家族管理或家族式管理,現代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並未建立起來。不但存在偷逃稅款、欠債不還的問題,而且多數達不到在內地上市和赴香港上市的條件。也就是說,中小企業要發行股票和上市,首先要把自己變成為公司,必須做到經營管理規范化,按照現代公司制度的要求,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才能為自己通過債權或股權融資奠定良好的基礎和創造必要的條件。要建立真正的法人治理結構非常重要,要設立股東會,總經理真正由董事會聘任,董事會應該設獨立的董事,非股權董事,外部董事,才能真正發揮董事會的作用。除了董事會制,股東大會制,總經理聘任制之外,還有其它的一些規章制度。法人治理結構中還包括激勵和約束機制。
(二)加強財務管理
目前,仍有不少中小企業尚未建立完善的財務會計制度,有的企業仍沿用原國有企業或集體企業的各項制度,有的企業甚至沒有完善的財務會計帳目。沒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不利於企業的成本核算、資本運用、資產負債管理和財務預測等。也不利於社會融資。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和健全企業財務會計制度。改為股份公司的企業,應建立和健全公司財務會計制度。建立和完善企業內部融資管理機制。完善對中小企業也要執行計制度,加強財務會計監督管理。
(三)加強信息披露
中小企業要到交易所上市或到香港上市,必須加強信息披露。如何增強企業財務咨詢的透明度,提高投資者信心,是必須加以認真對待的問題。目前,國內股票市場不景氣,固然有許多原因,但與投資信息披露的不真實、不及時、不充分和不完善有一定關系。如國內普遍存在的關聯交易,上市公司利用關聯交易調節利潤使得利潤指標嚴重失實;再如資產重組中的暗箱操作,不及時披露相關信息造成股票價格的劇烈波動,利用內幕消息操縱股市的事例等。中小企業上市應避免這一前車之鑒。中小企業本身規模小,具有較高的風險,要在內地或海外上市就必須嚴格遵守上市規則,及時、准確地披露信息,求得投資者的理解和信任,這樣才能有效地駕馭資本市場為企業發展服務。
(四)建立以誠信為核心的企業文化
中國企業的發展,中國企業家的成功,必須注意企業文化的建設。企業文化實際上是一種企業的精神和企業的力量,包括思想、道德、理念和行為規范等。企業的發展不僅靠物質文明,也要有精神文明。一個企業能不能有很好的企業文化,是這個企業能不能成功的重要因素,也是一個企業能不能團結向上重要標志。成功的企業都有很強的企業文化。中國企業處在新舊體制轉軌過程中,出現了所謂「企業文化斷層」問題。我們過去有一套管理文化,有的管理文化很優秀,有些則是計劃經濟條件下形成的傳統的文化,已不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在企業向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有些人還不知道什麼是市場經濟的文化,以為坑蒙拐騙就是市場經濟的文化。實際上市場經濟的文化的核心是公正、公平、公開、誠信。為什麼我們出現了那麼多的坑蒙拐騙現象呢?為什麼假冒偽劣產品屢禁不止呢?從文化層次來看,就是適應市場經濟的文化並沒有真正形成。因此,一個企業的成功,一個企業家的成功,就要塑造真正適應市場經濟的企業文化,這是我們的一個重要的任務。
Ⅵ 小微企業一定程度上依賴非正規渠道融資的原因是什麼
小微企業一定程度上依賴非正規渠道融資的原因是:1、正規渠道獲得資金的難度太大
2、正規渠道獲得資金的難度太慢,滿做不了需求的時限。
擴展閱讀:
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的建議
(一)調整銀行結構體系
現階段,我國商業銀行結構體系中國有商業銀行仍占高度壟斷地位,原先的一些定位於中小微企業服務的城市信用合作社紛紛合並成了合作銀行和地方商業銀行,服務對象也相應的變成了大型企業,導致中小金融機構不增反降。這種金融服務結構,不僅嚴重降低了中小微企業融資效率,影響了中小微企業的發展,而且還加大了國有商業銀行系統的金融風險。
應改革創新金融社區服務模式,方便地方性中小金融機構的進入當地眾多的民營企業,形成金融機構與企業「雙贏」的良好局面。創立專門針對中小微企業的政策性銀行,專做中小微企業的信貸融資,專門解決中小微企業的融資問題[5]。如韓國中小微企業銀行、法國中小微企業設備信貸銀行等。在做好標准化、規范化的前提下,構建足夠多的中小銀行,滿足民間資本融通需求,為中小微企業融資搭建平台,同時解決大銀行為小微企業服務成本高、地下信貸泛濫等問題。
(二)重塑風控體系
小微企業融資難主要是金融機構對其缺乏信用,而藉助大數據、人工智慧、區塊鏈等新興技術可以幫助銀行等金融機構實現小微企業風險評級和信用管理考核評價。大數據技術可以對企業工商數據、經營數據、招聘數據、融資數據、網站行為數據、社交數據、金融數據等結構化以及非結構化數據進行挖掘和關聯性分析,給出相應信用評分,為金融機構提供信用參考。
同時,小微企業也要加強自身管理,逐步提高企業的信用,培養良好的信用意識。憑借自己的誠信爭取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融資支持,自覺地接受工商、稅務、金融等有關部門的管理和監督。依法建立賬本,確保財會報表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杜絕弄虛作假,自欺欺人,嚴格要求企業自身。逐步提高民營企業自身建設對解決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三)創新融資方式
融資渠道方面債轉股、股債結合等方式可以成為小微企業融資方向,融資方面通過供應鏈金融、應收帳款金融、資產證券化等方式改善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狀況。設立產業投資基金和高新技術風險創業基金,著眼於企業長遠發展,降低投資人風險,為企業特別是高科技中小微企業融資提供保證。
拓寬企業股權融資渠道,創造條件,完善資本市場,為有條件的中小微企業發行股票融資搭建平台,盡快緩解中小微企業股票融資難的狀況。大力發展創業板市場,逐步理順債券發行審核體制,放鬆規模限制,擴大發行額度,完善債券擔保的信用評價制度,支持經營效益好、償還能力強的小微企業通過發行債券進行融資。同時銀行構建小微企業貸款「綠色通道」,整合政府、銀行、擔保機構等優勢資源,集中扶持扶強,促進最具有成長性的小微企業的優先加快發展。
(四)加強政策支持
政府部門要以財政補貼、稅收優惠、貸款援助等給予小微企業資金上的幫助和支持。財政補貼是為了鼓勵小微企業促進就業、鼓勵小微企業出口創匯和促進小微企業科技進步等方式給予的財政資助;稅收優惠是通過稅收減免、降低稅率、提高固定資產折舊率等優惠政策,以減輕小微企業的稅收負擔;政府幫助小微企業獲得貸款的方式主要有貸款貼息、貸款擔保、政府直接的貸款優惠等[5]。
解決我國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是一項系統性復雜工程,需要多方合作,共同努力。小微企業方面,要嚴格根據市場發展趨勢和產業發展政策,及時調整企業經營戰略和路徑,提升經營者經營管理水平,推進產品與技術更新換代,提升企業的抗風險沖擊能力和核心競爭力,滿足金融機構的授信條件和要求。銀行方面,要加快服務方式、理念的轉變。重點滿足符合環保新能源產業和國家支持產業、有利於促進就業、有還款能力和還款意願、商業模式可持續的小微企業理性融資需求,設法實現小微企業貸款增長率不低於全部貸款平均增長率的目標。再者,要進一步深化推進銀行業體制機制改革創新,加緊建立一批專門服務於小微企業的中小型金融機構。政府宏觀調控方面,建議考慮在社會信貸總量中,單獨預留足額的信貸額度來滿足中小微企業融資需求。外部環境方面,政府要加大對小微企業金融幫助和支持,加大財稅政策力度,加強信用體系和信用文化建設,建立健全多層次、高效率融資擔保體系,嚴格規范和科學引導民間借貸活動,嚴厲打擊高利貸行為和非法集資,維護良好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金融秩序。
Ⅶ 允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向金融機構抵押融資可能帶來什麼問題
試著探討一下,說的不一定對4個問題總結起來分別可從權能層面、法律層面、權證層面和技術層面來展開探討,下面依次:
1、權能問題。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項特殊的用益物權,起源於1978年安徽鳳陽小崗村搞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創造」,解決了中國的吃飯問題,當時的承包期限是20年,1998年有效期到了,搞了二輪延包,這次期限是30年,到2028年(流轉及抵押應不得超過該年限)。從權能來看,土地承包經營權(一個完整的詞彙,一個獨特的概念,一項特殊的權利)是用益物權,不具備權屬性,從四項基本權能來看,應該是使用和,並沒有權,因為權歸集體。正因為沒有權,所以也沒有處置權。因其權為集體產權、且為用益物權的獨特性質,從狹義來說,目前尚不存在以其他客體的經營權為抵押物的融資方式。但是從廣義來說,還有水域灘塗養殖權、水利設施使用權等與其有一點類似,然而卻又不同。
2、法律問題。
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從法理上來說是站不住腳的。《物權法》、《擔保法》、《土地承包法》對耕地、自留地、集體機動地、宅基地的抵押有限制性條款。明確的是《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十五條「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或者抵償債務的,應當認定無效。」這等於是說「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無效抵押物。這基本就把以家庭承包方式獲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貸款的路徹底封死了。但是: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加快推進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的意見》(銀發〔2008〕295號)提出:(二)創新貸款擔保方式,擴大有效擔保品范圍。鼓勵金融機構根據試點地區農業發展情況和農村經濟特點,依照相關法律,進一步擴大農戶和農村企業申請貸款可用於擔保的財產范圍,積極規范和完善涉農擔保貸款業務操作流程,建立健全涉農貸款擔保財產的評估、管理、處置機制。按照因地制宜、靈活多樣的原則,探索發展大型農用生產設備、林權、水域灘塗使用權等抵押貸款,規范發展應收賬款、股權、倉單、存單等權利質押貸款。原則上,凡不違反現行法律規定、財產權益歸屬清晰、風險能夠有效控制、可用於貸款擔保的各類動產和不動產,都可以試點用於貸款擔保。積極推進和完善多元化的農村信貸擔保體系建設,鼓勵各類信貸擔保機構通過再擔保、聯合擔保以及擔保與保險相結合等多種方式,加大對農村的融資擔保服務。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信貸結構調整促進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09〕92號)提出:穩步推進農村融資性擔保體系的建立和發展,有效完善農村信貸風險分擔機制,擴大農村有效擔保物范圍。大力開發符合農村實際特點的「信貸+保險」金融服務新產品。支持政策性金融加大對農業開發和農田水利等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中長期信貸支持。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探索開辦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中國銀監會廳關於做好2013年農村金融服務工作的通知》(銀監辦發〔2013〕51號)提出:探索擴大農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和龍頭企業等借款人可用於擔保的財產范圍,創新各類符合法律規定和實際需要的農(副)產品訂單、保單、倉單等權利以及農用生產設備、機械、林權、水域灘塗使用權等財產抵(質)押貸款品種。支持在法律關系明確地區探索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農房等抵(質)押貸款業務。此外,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共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賦予農民對承包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2014年一號文件也明確「允許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向金融機構抵押融資。」國務院廳《關於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4〕71號):現階段通過市場流轉交易的農村產權包括承包到戶的和農村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資源性資產、經營性資產等,以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集體林地經營權為主,不涉及農村集體土地權和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體土地承包權,具有明顯的資產使用權租賃市場的特徵。2015年一號文件:做好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貸款試點工作。所以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處於一種法律有障礙和政策鼓勵的兩難之中。為什麼會鼓勵,我想是部分地區城鎮化進程導致農民數量減少導致土地拋荒,而細碎的家庭分散經營雖然曾在特定歷史時期做出過的貢獻,但是當下已然不適合現代農業發展要求。集約土地規模化經營和發展現代農業,這就需要資金支持即農村金融支撐,而從事農村經營的主體缺少融資渠道(主要是抵押物擔保物匱乏)的困境所致。為了解決法律障礙和政策鼓勵、現實需求三者間的困境,各方可謂絞盡腦汁:以上出現了幾種提法尤其值得注意:一是人行提出的」土地經營權「二是銀監會提出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三是三中全會起草組提出的「農民對承包地承包經營權」四是一號文件提出的「承包土地的經營權」五是國辦(中農辦)不久前
獨辟蹊徑
提出的「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從權能上說,以上說的其實是一個東西,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除了銀監會比較憨厚,其他的提法都有規避與現有法律沖突的考慮。這個事情的發展大致就是這樣的,但是又有了新的發展,那就是2014年底中共廳、國務院廳印發《關於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中正式明確提出
農村土地權、承包權、經營權的「三權分置」前面說過「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個完整的詞彙,一個獨特的概念,一項特殊的權利是一項用益物權,但是由於土地流轉的現實,在實質上,對這項權利又進行了「瓜分」:流出方保留承包權,流入方只有經營權。這個問題說到這里已經基本說清楚了。
3、權證問題。
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頒證。這里要明確一個重要問題,即抵押的到底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還是流轉後「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即「三權分置」提出的,是承包權還是經營權?前面已經說清楚了,在土地法、承包法沒改之前(改法後,後面說法就不成立了),現階段,將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抵押是違法的,可以操作的是流轉後的經營權。問題中所提出的「用於抵押的權證」,和「《關於加快發展現代農業
進一步增強農村發展活力的若干意見》提出 5 年內完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頒證」嚴格來說,並不是同一個證。花開兩朵各表一枝,先說這個《關於加快發展現代農業
進一步增強農村發展活力的若干意見》提出的5年完成的這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頒證這個證其實一直都有,網上隨便找個圖。日期是1998年,二輪延包的年份,這個證作為農戶承包土地的權屬證明,在全國大多數地方基本都確權到位了。既然都有了,二輪延包又沒有結束,那麼現在為什麼又要頒這個證呢?新頒的證和老證有什麼區別呢?這些問題我看不太清楚,但是我們可以找一個角度來管窺蠡測一下在《2009年國土資源公報》中,國土資源部曾解釋稱,「(2009年)耕地、建設用地等數據,待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全面完成後另行發布」。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啟動於2007年,歷時三年,2009年底基本結束。但是,調查結果遲遲未公布。2012年12月,國土資源部曾發布通報稱,2011年,中國耕地保有量為18.2476億畝,全國耕地凈減勢頭得到有效控制,且自2009年以來,全國耕地保有量連續三年保持在18.24億畝以上。但是,該數據並未體現在《2011年中國國土資源公報》中。《2013中國國土資源公報》顯示,2012年中國耕地保有量為20.27億畝,2009年以來連續四年耕地保有量超20億畝;而近年來,中國政府一直強調18億畝耕地紅線不能突破。(國土部:中國現有耕地超過20億畝來源2014年04月22日
16:29 來源於
財新網)。簡而言之就是家當沒搞清楚,守了好些年的18億畝耕地紅線,國土部一普查,發現不但沒減少,還「憑空」多了2億畝出來。18億畝我推斷就是根據上面紅本本的登記數據統計出來的,多出2億畝並不奇怪,仔細看紅本本上的內容就可以發現,一是測量技術先進了,國土部是拿衛星測的,原來農村是用步量的,田埂啥的都沒算,誤差太大;二是承包分地的時候,地有好壞,好地一畝算一畝,拿到差地的人家不幹了,私下說好一畝半算一畝,兩畝算一畝;三是農業稅2006年才取消,沒取消之前是土地稅,實際佔有多,而少登記是可以少交稅的,以上種種,導致出入。回過頭我們來看看這個老證,四至不清(四至處為空白,且並未附四至圖),面積不準(長寬處為空白,面積數據度以現在的要求標准來看很可能是不夠的),過於簡陋。檯面上來說,這對於「不可逆城鎮化」調整土地涉及的問題、糧食保護耕地紅線問題、保護農民權益問題、土地適度規模經營土地流轉等工作開展不利。檯面下來說,政府征地成本、工商資本流轉成本、農戶流租金收入等等,這些可都是真金白銀的問題啊,此外承包地幾十年歷史積累矛盾也很突出,但是這個是馬蜂窩就不捅了。如果因為四至和面積都搞不清楚,進而產生爭議,總得拿個證明的東西出來吧,這時候這個本子就不夠用了。現階段的確權頒證,是的證,的具體標准我沒去查,四至都要到用GPS定位,要附圖,每塊地還有的編號。目前很多試點都已經開始搞,但是有難度,主要集中在一是確權成本太高,很多地方希望用國土部門的技術手段來測,但是一畝要四五十元(國家只配套10元一畝地),還有人力成本和工本費等等,隨便搞下就是千萬上億的成本,錢從哪來?二是農戶意願,有的實際佔有比老證上佔有面積大,這一測,會如何變動,心裡在打鼓。三是基層也畏難,入戶調查、戶籍台賬等,而且農村的土地矛盾大了去了,翻燒餅吃力不討好。進程方面,2014年山東、四川、安徽3個省和其他省區市的27個縣進行了整體試點,不少地方還結合實際擴大了試點范圍。截至2014年底,全國1988個縣(市、區)開展了試點工作,涉及1.3萬個鄉鎮、19.5萬個村,試點覆蓋面積3.3億畝。2015年又新增江蘇、江西、湖北、湖南、甘肅、寧夏、吉林、貴州、河南等9個整省試點,據悉有些試點已經探索出一些價格量又足的辦法來,既符合部里的規程標准,又能控製成本。所以考慮到事情的難度5年完成並不誇張。第二個證就是用於抵押的證,即使用權證,主要是農地流轉後,給流入方發一個證,證明他的使用權利,當然,如果沒流轉的也可能給農戶再發一個使用權證,這個證目前全國沒幾個地方發,個別地方在搞試點探索發了這個證(封閉試點網上沒找到圖),一般是政府發,僅處於探索階段。
4、操作層面的問題。
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融資過程中可能遇到什麼問題?三個方面,一是政策法律層面,二是技術層面,三是風險層面。政策法律層面主要是法律法規限制,金融機構開展起來有顧慮,而且直接影響申請強制處理抵押物時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技術層面主要是指抵押物要估價,抵押物值多少錢?現階段農村資產資源缺乏專業評估機構和人員,還未建立農業評估的行業標准,抵押物價值認定困難,現在很多地方都評估了,但是價值認定是否合理值得商榷,評的太低,農戶貸不到幾個錢,評的太高,銀行不認。還有就是登記部門和銀行是脫節的,比方一塊地不但有土地承包證,種了樹後又去辦了個林權證,挖了個坑辦了水域灘塗養殖證,同一塊地理論上可以用不同的權證在不同銀行反復抵押,這就跟房地產市場不健全的時候開發商一房多賣類似。而這個地是否已經抵押過,銀行現階段根本查不到,有一物多抵風險;風險層面說到底是的問題,一是缺乏抵押擔保機構,誰願意來擔保,誰來兜底?況且擔保公司不是慈善企業,是要收費的,也會變相增加融資成本,如果成本過高,這個融資就會失去意義。因此如何擔保這個是核心問題。二是農業保險覆蓋太低,加大了銀行風險;三是抵押物處置難,即使法院支持,因缺乏公開有效的市場,這個抵押物的流動性太差,執行成本很高。概而言之,銀行需要獨立承擔風險,缺乏風險分散機制。
Ⅷ 我國現行的的農村金融政策是什麼
一、近年來我國農村金融扶持主要政策執行中存在問題分析
(一)部分政策存在明顯的臨時性特徵,而且數額有限
如財政部關於呆賬核銷和貸款自主核銷政策,僅對金融機構(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發放並認定為不良的中小企業和涉農貸款有效,而此時間段內的新增貸款在近期形成呆賬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導致短期內該政策「優而不惠」的結果;銀行業監管收費政策實行的是三年一定的收費政策,現行政策2010年到期;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也是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執行;對農村信用社的稅收減免政策則分試點地區和進一步擴大試點地區,分別執行至2008年底和2009年底。
(二)部分政策尚在試點中或存在局限,受惠面有限
如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2009年僅在黑龍江、山東、河南、湖南、新疆、雲南省等6個省(區)試點,2010年則擴大將江蘇、安徽、內蒙古3省(區)納入政策試點范圍。又如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僅針對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三類農村金融機構而言,顯然對服務農村且服務時間更長、遺留歷史問題更多的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不公平。
(三)部分政策缺乏細則與整合,影響了具體執行效果
一是對有關概念內涵與外延缺乏科學的界定容易造成執行的混亂。如關於涉農貸款,在涉農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中,特指《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銀發[2007]246號)統計的農戶貸款、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但在貸款增量獎勵政策中,涉農貸款特指縣域金融機構發放的,支持農業生產、農村建設和農民生產生活的貸款,具體統計口徑以《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規定為准。根據銀發[2007]246號文件,涉農貸款除了農村貸款(農戶貸款、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外,還包括城市企業及各類組織涉農貸款。二是現行的農村金融扶持政策有些兌付、獎勵條件設置有些籠統;有些程序性規定不甚明了,猶欠細則與整合,特別是缺乏源於基層貸款主體的民主監督及匯總申報考核確認的制度建設;有些則審查、審批程序復雜,各級各部門理解不一致,反復較多,執行成本較高。以上這些都影響到農村金融業務的引導與激勵政策的有效實施。
(四)部分政策設置門檻太高,影響了農村金融機構的積極性
如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工作和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工作都強調遵循政府扶持、商業運作、風險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則,設置了一系列的條件,如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僅「對縣域金融機構上年涉農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超過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給予獎勵。對上年末不良貸款率同比上升的縣域金融機構,不予獎勵。」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僅「對上年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且達到銀監會監管指標要求的貸款公司和農村資金互助社,上年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上年末存貸比高於50%且達到銀監會監管指標要求的村鎮銀行,按其上年貸款平均余額的2%給予補貼」。這兩個政策同時設計了與貸款增長、不良貸款率掛鉤兩個門檻,顯然由於農村金融成本高、效率低的特點,對金融機構支持三農發展和提升農村金融服務質量、水平吸引不大,也不符合制度設計的初衷。
(四)針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政策扶持力度有待進一步加強
一是資金扶持力度有待加強。一方面,由於農村信用社長期以來信貸資產質量和統計數據不實,根據2002年末全國農村信用社報表而計算的資不抵債金額並不是真實的損失數量;另一方面,對改革試點地區農村信用社的一半損失,短期內靠地方和信用社自身顯然是無法彌補的。二是資金支持方式有待完善。與支持國有商業銀行改革,國家以賬面價格收購和剝離銀行不良資產以及用外匯儲備向銀行注資的方式不同,國家對農村信用社改革在資金扶持上採取了「花錢買機制」的方式,力求促進改革措施的真正到位。但由於資金扶持條件的有限性和轉制期限的倉促性,致使「花錢買機制」短期內唯以實現預期的理論效果。
二、國外農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實踐及經驗
為促進農村金融的發展,很多國家在農村金融扶持體系建設方面進行了長期的探索和實踐,積累了許多有益的經驗。考察國外農村金融扶持政策實線及經驗,對我國農村金融政策的建設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一)利用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對農村金融服務進行強制和引導
一是政府扶持建立農村金融機構。美國、法國、日本都由政府出資設立了專為「三農」發展服務的金融機構,並通過立法明確了農村金融體系的主體和市場地位。印度出台了《銀行國有化法案》,明確規定商業銀行必須在農村地區設立一定數量的分支機構。印度儲備銀行要求商業銀行在城市開設一家分支機構,必須同時在邊遠地區開設2-3家分支機構,否則將不予審批。二是對金融機構提供「三農」金融服務的責任進行強制或引導。如印度中央銀行規定要求所有的銀行包括外資銀行要有18%的貸款投入到優先領域,即主要與農業有關的領域。《美國社區再投資法》規定所有的金融機構要把貸款的15%投放到社區,政府對達到法律要求比例的金融機構進行獎勵。
(二)利用財稅優惠政策對農村金融的可持續發展進行鼓勵和引導
為提高農村金融服務「三農」的積極性,各國普遍採取在財政、稅收、監管等政策上給予適當優惠。一是財政補貼。日本在20世紀50年代就制定了農業改良資金補貼計劃,規定商業銀行從事低息農業貸款可以得到政府的利息補貼,因特殊呆賬而造成的損失還可以得到政府的補償。美國則以財政補貼為保障撬動涉農貸款,農場主可用尚未收獲的農產品作抵押,從農產品信貸公司取得9個月期限的「無追索權貸款」,當市場價格不利時,農場主以農產品現貨歸還貸款,貸款公司從政府取得損失補貼。二是稅收減免。這是各國普遍採用的一項優惠政策。泰國、荷蘭等國家對主要的涉農金融機構給予長期的免稅政策。美國的稅法規定凡農業貸款占貸款總額25%以上的商業銀行,可以在稅收方面享受優惠待遇。三是政府直接或間接撥款,擴大農村金融機構資金供給。如日本政府通過提供低利貸款和認購低息貸款,為涉農金融機構提供資金支持。美國聯邦土地銀行可向金融市場發行債券和票據籌集資金。
(三)把合作金融作為農業金融制度的基礎加以重點扶持
美國、德國、日本和法國等許多發達國家的實踐證明,合作經濟是組織個體農民、個體工商戶及中小企業發展經濟、參與市場競爭的有效組織形式。合作金融的參加者多是社會中低收入階層和貧困階層,是市場競爭中的弱者。美國、日本、德國等一些經濟發達的國家明確信用社是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公益法人,免徵稅收。如美國國會於1937年決定對信用社享受免徵聯邦收入所得稅的待遇,並在《聯邦信用社法案》中作了明確的規定。同時,美國信用社的資金來源主要為其社員的儲蓄性股份,作為一種長期負債,所有者權益由儲備、公積金和未分配的盈餘這三部分組成,並不包括儲蓄性股份,所以社員存放在信用社的資金名義上仍被稱為「股份」,其收益也即為「紅利」,而不是利息,從而免徵個人利息所得稅,這兩大免稅特點使信用社迅速成為最受歡迎的金融機構。日本在政府的扶持下,建立了全國聯網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紮根農村的合作金融組織,在農村發揮著信貸主渠道的作用。
(四)通過完善農村金融市場環境促進農村金融的規范發展和規避風險
在不斷通過各種政策強制、鼓勵和引導加大農村金融信貸投放的同時,各國政府也十分重視農業保險、擔保、農村公共信息服務體系等的建立和健全,以便促進農村金融的規范發展和規避風險。一是支持農業保險的發展。美國於1938年頒布了《聯邦農作物保險法》,並在此後進行了多次修正以對所有農作物進行保險。日本早在1929年就頒布了《家畜保險法》,經過多次修改補充,目前,形成了《農業災害補償法》。法國政府於1960年7月通過法律規定實行農業保險,1964年建立了農業損害保障制度,拓展了保險范圍,並由國家農業災害委員會負責補償受災農民的損失。1982年又通過法律強制實行自然災害保險。法國農業保險體系基本上由私有保險公司組成,政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二是健全農村信用擔保體系。法國通過地方農業局對法國農業信貸銀行向農業合作社提供的農副產品收購貸款進行擔保;日本政府農林漁業信用基金協會和農林中央金庫則共同出資設立了農林漁業信用基金(日本政府佔83%),對農林中央金庫體系提供融資擔保,支持其發放涉農貸款。三是改善公共信息服務。德國建立了面向農村的公共信息服務體系、信用體系、土地抵押品登記制度等為農村金融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務。
三、借鑒外國經驗完善我國農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建議
國際經驗表明,給予農村金融政策扶持是推動農村金融改革發展必不可少的措施。因此,應充分借鑒外國經驗,建立完善符合我國實情的農村金融扶持政策,推動金融資源要素向「三農」有效配置。
(一)遵循「普惠制」原則,進一步提高財稅優惠政策的覆蓋范圍和力度
應遵循「普惠制」原則,「加快財稅政策與農村金融政策的有效銜接」,在政策支持方向、力度和政策結合方式、時機等方面形成合力。一是適當的稅收優惠。遵循「普惠制」原則,對達到一定支農要求的金融機構都給予相應的所得稅和營業稅優惠。二是擴大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補貼范圍。對凡是在農村設立網點的金融機構都給予一定的費用補貼,補償農村金融機構運營成本。特別是要加大對中西部地區、老少邊窮地區、農民確實需要但又達不到規模效益的農村金融機構網點的財政彌補力度。三是進一步加大對縣域機構發放涉農貸款的獎勵。盡快在全國范圍內推廣財政部在黑龍江等9省(市)開展的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獎勵試點經驗,並不斷提高獎勵標准。建議首先從理論層面對涉農貸款的內涵、外延及特徵進行科學界定,解決不同的扶持政策對涉農貸款不同的解釋;其次剖析在落實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中的操作障礙及其根源,進而規范各類金融機構有關涉農貸款增量獎勵申報、確認制度;再次要提高獎勵標准,對縣域機構涉農貸款余額增量超過上年的,15%以內部分給予1%獎勵,15%以上部分給予2%獎勵。四是結合「進一步完善縣域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新吸收存款主要用於當地發放貸款政策」要求,將財政、公共性資金存款優先向支農力度大的金融機構傾斜。建議市、縣兩級財政部門按「存貸同比」原則,即按各金融機構涉農貸款的佔比調配相應的財政性存款份額,調動各金融機構支農的積極性。五是建立涉農貸款項目的配套機制。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專門用於涉農貸款貼息和資金配套,降低單獨由政策性貸款和商業性貸款支持的涉農貸款項目風險,提高金融機構的支農積極性。六是實行涉農貸款利息補貼和儲蓄存款免繳利息稅制度,使利率由金融手段轉變為財政金融綜合手段,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和農民收入的增加。
(二)遵循「尊重歷史,正視現實」原則,在健全農村金融組織體系的同時突出抓好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政策扶持
國家對農村金融機構在採取「普惠制」優惠的同時,應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制定一些單獨的扶持政策。一是對只要是按照服務「三農」原則設立、改制的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商業銀行都納入合作制體系,享受統一的政策優惠和行業監管。因為現行的許多農村金融扶持政策,包括稅收優惠、財政資金扶持、存款准備金、銀行業監管收費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僅局限於農村信用社和由農村信用社改制而成的農村合作銀行享受,而同是農信社改制而成的農村商業銀行卻無法享受。目前,國家對農村信用社的改革總體方向是按照市場原則,堅持股份制方向,「力爭用5到10年時間把農村信用社分期分批辦成產權明晰、經營有特色的現代金融企業。」但由於農村商業銀行無法和農信社、農村合作銀行享受一樣的優惠政策,影響了農村信用社和農村合作銀行變身農村商業銀行的積極性。事實上,即使改製成為農村商業銀行,根據國家的政策要求和自身實際,仍然主要承擔著服務「三農」的職能,理應獲得與合作金融機構同樣的優惠待遇。二是逐步取消各種制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政策障礙。如近年來全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扎實有序推進,而農村信用社卻由於政策障礙無緣代理「新農保」基金賬戶,從而影響了「新農保」業務在農村產生更大的社會效益。三是繼續延長稅收優惠政策。2009年末,農信社所享受的所得稅優惠政策到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經營的正常好轉。應結合農村信用社歷史包袱沉重、支農實力受限等特點,繼續對農村信用社實行稅收優惠。四是支持農村信用社消化歷史包袱,下決心解決農村信用社由於體制、歷史等因素形成的大量不良資產問題,補償其為農村經濟發展付出的代價。
(三)針對農村金融機構的特殊情況,實行差別的貨幣、監管政策
總的來說,對農村金融機構應主要採用扶持性、鼓勵性的貨幣和監管政策。一是實行差別的存款准備金政策。對涉農貸款佔比高的縣域金融機構,繼續適度調低存款准備金率,鼓勵其增加涉農貸款投放。二是在貸款規模和再貸款方面給予一定優惠。在信貸總量調控過程中,對涉農貸款規模給予一定傾斜,特別是對農戶貸款規模實行單列。完善支農再貸款政策,有效發揮支農再貸款引導增加涉農信貸投放的作用。三是實行差別的信貸監管政策。針對「三農」客戶貸款「短、小、頻、急」的特點,允許農村金融機構在信貸管理、產品創新、流程改進、風險控制上進行探索創新。盡快將人民銀行、銀監會在中部六省和東北三省開展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試點經驗全面鋪開,在新產品審批、推廣等方面給予支持。四是實行差別的風險問責、呆賬核銷等監管政策。對涉農貸款中的不良貸款單獨考核。簡化核銷程序,適當擴大農村金融機構核銷呆賬優惠政策的貸款時間范圍,並給予農村金融機構呆賬核銷等更大的許可權。五是進一步建立完善金融機構支農服務在網點、服務、貸款等方面覆蓋程度監管考核與評價體系。出台縣域內金融機構新吸收存款主要用於當地的考核機制,確保持續穩定增加對「三農」的信貸投放。設立適應「三農」業務特點的考核監管指標,國家有關部門對國有控股商業銀行進行績效考核時,應區別涉農業務和城市業務考核指標,充分考慮涉農業務收益較低的特點,避免在考核上挫傷金融機構支持「三農」發展的積極性。
(四)針對農業天然弱質性特點,建立多層次的風險分擔機制
必須通過加快農業保險、擔保發展,建立巨災風險分散機制等予以解決。一是加快推進農業保險建設。完善農業政策性保險和商業性保險的制度安排,全面發展財政支持下的政策性農業保險,積極擴大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品種和區域覆蓋范圍;對開展農業保險的商業性保險公司給予相應的保費補貼,減免涉農保險營業稅。健全農業再保險體系,建立財政支持的巨災風險分散機制。探索農村信貸和農業保險的合作機制,完善涉農貸款風險轉移分攤機制。二是完善「三農」擔保機制,切實解決「三農」客戶融資擔保難的「瓶頸」問題。探索建立政府支持、企業和銀行多方參與的政策性、商業性、行業性、互助性等多元化的農村信貸擔保體系,合理分散和轉移農村金融業務風險。探索建立符合「三農」特點的擔保機制,擴大農村抵押擔保范圍,包括發展林權、大型農機設備、土地經營權等抵押和推動動產擔保。
(五)針對農村金融保障機制不健全的情況,加強農村金融市場環境建設
我國農村金融生態環境有待提升,農村金融保障機制不健全,需要進一步加強農村金融法制建設來給予支持和保障。一是加強農村金融立法、執法工作。美國、日本、印度等國家都有比較完善的關於農業金融的法律體系。我國目前只有《商業銀行法》,沒有針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等其他農村金融機構的法律,應考慮制定專門的農村金融促進法和監管法,就農村金融性質、金融機構支農責任和各項農村金融支持、促進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加大對違反金融法律法規的執法力度,改善農村金融法治環境,嚴厲打擊逃廢債行為,維護農村金融秩序,保護農村金融機構的利益。二是加快農村金融基礎設施建設。穩步推進農戶電子信用檔案建立和農戶信用評價工作,抓緊建立覆蓋全國農村地區的企業、個人徵信系統,完善失信懲戒制度,提高違約成本。三是促進農村產權市場發展。加快農村各類可流轉資產權益的確權、頒證進度,完善市場化流轉的制度安排,培育交易流轉平台和機構,建立有農村特點的物權、產權價格形成機制,有力促進農村資產和權益合法、有序地轉化為可交易金融資產。
Ⅸ 我國農村金融體系的基本情況有哪些
我國農村金融體系的基本情況有農村信用社,郵政儲蓄,農業銀行 ,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都是農村信用社,只是資金充足率高才改名叫商行或者合行,領導機構還是各省農村信用聯社。目前國家規定可以在農村經營銀行業務的只有農村信用社,郵政儲蓄,農業銀行。沒有村鎮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應該還有: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典當行,寄賣行,農村互助基金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