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融資擔保的策略
(一)把握國家政策導向,穩步推進與融資擔保機構的合作
盡管面臨新的經濟形勢,但不論是各級政府、金融機構、還是中小企業都對信用擔保行業給予了更高的希望。去年底國務院出台的「金融三十條」,其第二條就明確指出「支持中小企業發展。落實對中小企業融資擔保、貼息等扶持政策,鼓勵地方人民政府通過資本注入、風險補償等多種方式增加對信用擔保公司的支持。設立包括中央、地方財政出資和企業聯合組建在內的多層次中小企業貸款擔保基金和擔保機構,提高金融機構中小企業貸款比重。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徵營業稅。」此後各相關部委、地方政府陸續出台了相關行業扶持政策,而重慶則更是將發展擔保與小額貸款作為打造小類金融高地、推進統籌城鄉改革與發展的重要內容。
由此可見,國家對擔保機構在支持中小企業發展中的作用給予了充分肯定,對擔保機構的發展也不斷給予政策支持,因此,盡管面臨嚴峻的經濟形勢,銀行仍應穩步推進與融資擔保機構的合作,繼續將其作為推動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重要手段。
(二)設定嚴格的擔保機構准入、退出標准
銀行應重點根據合作擔保機構的注冊資本規模大小,是否具備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內部組織管理制度、風險控制機制,是否具備完善的事前調查、事中審查、事後檢查和追償、處置能力等要素,設定擔保機構准入、退出標准。
(三)加強對合作擔保機構以及在保業務的授信後監管
1、加強對合作擔保機構的授信後監管。銀行有關管理部門及經營單位應加強對合作擔保機構實收資本、公司治理結構、擔保總額、財務狀況、委託貸款質量、代償情況以及對外投資情況等一系列有可能影響其擔保能力、放大銀行信貸資產風險的因素予以高度關注。通過持續、有效的監控,一旦發現潛在風險,及時採取措施,控制授信風險。
2、嚴格擔保項下業務的審批,加強貸後監管。銀行應謹慎對待由合作擔保機構提供主要擔保的授信業務,審批時應重點考察借款人第一還款來源,將擔保公司提供的擔保作為補充風險評判要素。
在對在保業務的貸後監管中,也應重點加強對借款人第一還款來源的監控,不能由於該業務由擔保機構提供擔保而放鬆監管。
3、探索新形勢下的中小企業信貸風險監控模式。在金融危機中,中小企業最容易受到影響,且受影響的深度、廣度仍未見底。這也對銀行中小企業信貸風險監控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銀行應與時俱進,探索更加有效的中小企業信貸風監控模式。
(四)完善擔保機構信用評級體系,提升對擔保機構擔保能力的評估水平
擔保行業發展迅速,雖然多數銀行已經初步建立了擔保機構信用評級系統,但該評級結果還不足以全面評估擔保機構的擔保能力。銀行應採取措施盡快完善擔保機構信用評級體系,綜合擔保機構的組織架構、風險管理水平、風險化解能力、財務管理能力等各方面情況,對擔保機構資信等級提供客觀、公正的評價,為授信額度的審查、審批提供有力支撐。
(五)引導、幫助擔保機構完善自身風險管理架構,提升資產管理水平,提高信用擔保能力
擔保機構風險管理水平參差不齊,部分區縣政府出資的小型擔保機構在管理架構、財務管理、風險管理、人力資源配置上均存在很大不足,而這一部分擔保機構往往是銀行支持區縣發展的重要輔助力量,因此,銀行應探索有效方式,引導、幫助此類擔保機構提升管理水平,增強信用擔保能力。
(六)借力擔保機構,推動銀行中小企業業務發展,打造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專家品牌
1、共同發掘並穩定市場最優質客戶。銀行在與擔保機構的合作主要定位於中小企業。因此,可以發揮各自優勢,共同挖掘和整合現有的客戶資源,分區域、分行業,通過區縣政府、工業園區、各民間商會等批量引入優質中小企業客戶,以300-1000萬元作為雙方的主流合作額度,一方面能夠更快搶占市場,鎖定目標優質客戶;另一方面可以分散風險,迅速擴大合作規模,真正從信貸模式上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困惑,並不斷開拓和鞏固雙方共有的競爭優勢。
2、共同創新金融產品和增值服務,打造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專家品牌。巨大的中小企業市場不僅有融資需求,還對形式更多的金融服務有著迫切需求,如管理咨詢、財務顧問、信用建設輔導、理財輔導、投資投行類輔導等。銀行在中小企業融資方面進行了大量積極有益的嘗試,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擔保機構也在發展過程中,對中小企業也有著較為深刻的認識。雙方可以依據自身優勢,在更多領域加強合作,探索創新金融產品與增值服務,打造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專家品牌。
⑵ 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規范發展
國務院辦公廳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銀監會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規范發展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11〕3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銀監會、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人民銀行、工商總局、法制辦《關於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規范發展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關於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規范發展的意見
銀監會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
商務部人民銀行工商總局法制辦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明確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職責的通知》(國辦發〔2009〕7號)印發以來,各地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高度重視,制定完善政策法規,明確監管責任,推進規范整頓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但是,融資性擔保行業基礎薄弱,長期以來缺乏有效監管,存在機構規模小、資本不實、抵禦風險能力不強等問題,一些擔保機構從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資和高利貸等活動,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危害社會穩定,需要進一步採取措施予以規范。為貫徹「十二五」規劃綱要要求,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規范發展,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統一思想認識,明確目標定位
(一)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規范與發展並重、市場主導和政府引導相結合,重點提高融資性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和「三農」服務的能力。
(二)融資性擔保行業規范發展的總體目標是,加快推進融資性擔保機構體系、法規制度體系、監管體系、扶持政策體系和行業自律體系建設。構建適度審慎、聯動協調、科學有效的監管機制。加快培育公司治理完善、內部控制嚴密、風險管理有效、具有較強承保能力的融資性擔保機構,逐步形成布局合理、適度競爭、規范有序、運行高效的融資性擔保體系。
二、推動行業建設,實現可持續發展
(三)融資性擔保機構要按照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原則,堅持以融資性擔保業務為核心主業,穩妥開展非融資性擔保業務。建立完善符合自身特點、市場化運作的可持續審慎經營模式,不斷提高承保能力。要加強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建設,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合規經營,提升融資性擔保機構可持續發展能力。
(四)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鼓勵融資性擔保機構積極開發新業務、新產品,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鼓勵融資性擔保機構從事行業性、專業性擔保業務,提高風險識別和管理能力,形成自身專業優勢和獨特競爭力。鼓勵規模較大、實力較強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在縣域和西部地區設立分支機構或開展業務;鼓勵縣域內融資性擔保機構加強對中小企業和「三農」的融資擔保服務。積極鼓勵民間資本和外資依法進入融資性擔保行業,增強行業資本實力,促進市場競爭,滿足多層次、多領域、差別化的融資擔保需求。
(五)加強融資性擔保行業自律組織建設,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在規范經營行為、加強自律管理、開展教育培訓、實現行業信息共享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制定科學合理的人才培養、儲備和使用規劃,逐步完善融資性擔保行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制度和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制度,提高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和專業素質。
三、完善扶持政策,優化外部環境
(六)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立足本地實際,科學規劃,按照市場原則合理布局,重點扶持經營管理較好、風險管控水平較高、有一定影響力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的發展。制定完善扶持政策體系,加強扶持資金管理,落實對符合條件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財稅優惠政策,建立扶優限劣的良性發展機制。要因地制宜,通過設立再擔保機構等方式,綜合運用資本注入、風險補償和考核獎勵等手段,建立完善風險補償和分擔機制,實現扶持與監管的有效銜接,提高融資性擔保機構服務能力。
(七)有關部門要統籌協調各項財稅扶持政策,不斷完善扶持措施,加大扶持力度。銀行業監管部門要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與融資性擔保機構合作,創新業務模式,優化審貸流程,在責任明晰的前提下,有選擇地與融資性擔保機構開展長期、穩定、深入的業務合作,構建平等、互利、共贏的合作模式。徵信管理部門要不斷完善融資性擔保徵信管理制度,促進信息交流共享。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為融資性擔保機構依法查詢、確認有關信息提供便利。
(八)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認真落實抵(質)押相關制度,研究建立融資擔保抵(質)押登記公示和查詢平台;為擔保債權的保護和追償提供必要支持,維護融資性擔保機構合法權益。
四、健全監管機制,加強科學監管
(九)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要加強對地方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工作的指導,建立健全對地方監管部門的履職評價制度,完善聯席會議、地方監管部門等多方聯動工作機制。建立完善以《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0年第3號)為主體,協調配套的融資性擔保法規制度體系。加強對政府出資設立或控股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的監管,防止融資性擔保風險轉化為財政風險。加快建設標准統一的統計信息系統,提高行業統計分析工作水平。
(十)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積極貫徹落實《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0年第3號)及相關配套制度,加快建立健全本地區融資性擔保相關規章制度。嚴格依法審批融資性擔保機構,強化日常監管檢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工作的組織領導,從人員、經費等方面保障地方監管部門有效履行職責,指導督促相關部門研究解決融資性擔保行業發展與監管中的重大問題。地方監管部門要建立完善審慎有效的監管體制機制,加快建設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信息系統,完善監管手段,寓監管於服務中,提高監管有效性,防範系統性和區域性風險,推進融資性擔保行業規范發展。
⑶ 健全的信用擔保體系和完善的中小企業金融體系分別對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有何作用
信用擔保體系屬於金融中介
中小企業貸款難原因之一是信息不對稱或對於銀行來說信息產生成本太高
信用擔保機構專職調查中小企業,平均信息產生成本低。那麼信用擔保機構就願意為其認為信譽度良好的中小企業擔保,並收取擔保費。
有了擔保以後,銀行所承擔的風險被信用擔保機構分散,銀行就更願意貸款給中小企業了。
⑷ 關於進一步明確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職責的通知的意義作用
地方財政部門在防範風險和支持發展方面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加強對融資性擔保業務相關管理工作的指導,意義重大。
一方面,融資性擔保業務通過外部擔保和增信,體現出信用放大和財務杠桿的作用,能夠促進金融資源的有效配置,具有金融性和中介性雙重特性。同時,融資性擔保行業是管理風險的行業,高杠桿的經營特徵決定了行業本身具有較高風險,同金融機構的密切聯系則使得融資擔保風險極易轉化為金融風險,並可能最終轉化為財政風險。
另一方面,政府推動在我國融資性擔保行業的發展過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各級地方政府部門為促進本地區經濟發展,建立了政府出資融資性擔保機構,這已成為政府彌補「市場失靈」的重要手段之一。為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的經濟和社會效益,有必要加強對政府出資融資性擔保機構的管理。
對融資性擔保行業而言,規范和發展是相輔相成、互相促進的關系,《意見》體現了既要促進其規范運作,又要支持其健康發展的指導思想。《意見》與《暫行辦法》的實施將形成正向聯動效應,促進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相關政策體系的完善,有利於各級財政部門更好地履行職責,支持融資性擔保機構提高服務能力,防範化解融資擔保風險,促進地方經濟平穩較快發展。
⑸ 如何完善和規范我國政策性擔保體系
現在我國財會制度基本完善,監督體系建全。有些監管不利,是人為因素!
⑹ 融資擔保機構面對目前經濟形勢,如何更好發展
融資性擔保機構目前存在的問題:准入門檻不高,監管機制不完善;風險防範機制沒有得到有效健全;基礎管理不到位,反擔保有著較大法律風險;運行規范化程度不高,市場化程度不強
就目前經濟形勢來說,融資擔保機構應:
(一)加強制度建設,提高監管力度。在經濟全球化發展趨勢不斷加劇的情況下,融資性擔保機構想要快速發展,必須加強制度建設,提高監管力度,制定各種監管標准,如法人治理、財務核算、市場准入等方面,才能真正保證融資性擔保機構的擔保能力,從而杜絕抽逃資本金、破產等現象發生。在實踐過程中,對融資性擔保機構的從業人員、財務內控制度、注冊資金等進行嚴格審核,明確融資性擔保機構的法律地位,並促進我國擔保政策與操作流程的規范化發展,才能在完善自律組織、增強自我約束能力等基礎上,推動融資性擔保機構的市場化、多元化和現代化發展。
(二)擴大擔保機構規模,加強政府宏觀調控。在我國市場經濟體制不斷完善的情況下,循序漸進的擴大擔保機構的發展規模,需要加強政府宏觀調控,充分吸納民間和社會的各種資本,才能真正提升融資性擔保機構的整體實力,從而在嚴格按照政府相關制度和政策執行的基礎上,全面提高融資性擔保機構的風險防範能力。與此同時,稅收政策和貸款利率優惠政策的合理運用,不但有利於整合各種關聯性擔保機構,還能降低擔保機構的運營成本,最終在提高融資性擔保機構吸引力的情況下,促進各地區經濟更快發展。
(三)健全內部管理機制,完善風險補償機制。在實踐過程中,擔保機構需要積極准備風險擔保基金和呆賬准備金,健全內部管理機制,完善風險補償機制,才能真正為被擔保人、企業等提供可靠服務。與此同時,在政府不斷加大宏觀調控力度的情況下,注重區域性再擔保機構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基金的構建,是促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更加完善的基礎,對於增強融資性擔保機構的風險防範能力有著極大作用。另外,注重專業擔保人才的培養和吸收,提高整體管理水平,與銀行保持良好合作關系,是融資性擔保機構長遠發展的重要保障,對於促進我國金融行業可持續發展有著重要影響。
在金融市場快速變化的情況下,融資性擔保機構必須加強員工培訓,提升他們的職業素養和綜合素質,才能在完善相關法律機制、管理制度和考核條例等基礎上,促進我國擔保行業更長遠發展。
⑺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銀監會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規范發展意見的通知的文件全文
銀監會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
商務部人民銀行工商總局法制辦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明確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職責的通知》(國辦發〔2009〕7號)印發以來,各地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高度重視,制定完善政策法規,明確監管責任,推進規范整頓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但是,融資性擔保行業基礎薄弱,長期以來缺乏有效監管,存在機構規模小、資本不實、抵禦風險能力不強等問題,一些擔保機構從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資和高利貸等活動,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危害社會穩定,需要進一步採取措施予以規范。為貫徹「十二五」規劃綱要要求,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規范發展,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統一思想認識,明確目標定位
(一)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規范與發展並重、市場主導和政府引導相結合,重點提高融資性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和「三農」服務的能力。
(二)融資性擔保行業規范發展的總體目標是,加快推進融資性擔保機構體系、法規制度體系、監管體系、扶持政策體系和行業自律體系建設。構建適度審慎、聯動協調、科學有效的監管機制。加快培育公司治理完善、內部控制嚴密、風險管理有效、具有較強承保能力的融資性擔保機構,逐步形成布局合理、適度競爭、規范有序、運行高效的融資性擔保體系。
二、推動行業建設,實現可持續發展
(三)融資性擔保機構要按照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原則,堅持以融資性擔保業務為核心主業,穩妥開展非融資性擔保業務。建立完善符合自身特點、市場化運作的可持續審慎經營模式,不斷提高承保能力。要加強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建設,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合規經營,提升融資性擔保機構可持續發展能力。
(四)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鼓勵融資性擔保機構積極開發新業務、新產品,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鼓勵融資性擔保機構從事行業性、專業性擔保業務,提高風險識別和管理能力,形成自身專業優勢和獨特競爭力。鼓勵規模較大、實力較強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在縣域和西部地區設立分支機構或開展業務;鼓勵縣域內融資性擔保機構加強對中小企業和「三農」的融資擔保服務。積極鼓勵民間資本和外資依法進入融資性擔保行業,增強行業資本實力,促進市場競爭,滿足多層次、多領域、差別化的融資擔保需求。
(五)加強融資性擔保行業自律組織建設,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在規范經營行為、加強自律管理、開展教育培訓、實現行業信息共享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制定科學合理的人才培養、儲備和使用規劃,逐步完善融資性擔保行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制度和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制度,提高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和專業素質。
三、完善扶持政策,優化外部環境
(六)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立足本地實際,科學規劃,按照市場原則合理布局,重點扶持經營管理較好、風險管控水平較高、有一定影響力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的發展。制定完善扶持政策體系,加強扶持資金管理,落實對符合條件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財稅優惠政策,建立扶優限劣的良性發展機制。要因地制宜,通過設立再擔保機構等方式,綜合運用資本注入、風險補償和考核獎勵等手段,建立完善風險補償和分擔機制,實現扶持與監管的有效銜接,提高融資性擔保機構服務能力。
(七)有關部門要統籌協調各項財稅扶持政策,不斷完善扶持措施,加大扶持力度。銀行業監管部門要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與融資性擔保機構合作,創新業務模式,優化審貸流程,在責任明晰的前提下,有選擇地與融資性擔保機構開展長期、穩定、深入的業務合作,構建平等、互利、共贏的合作模式。徵信管理部門要不斷完善融資性擔保徵信管理制度,促進信息交流共享。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為融資性擔保機構依法查詢、確認有關信息提供便利。
(八)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認真落實抵(質)押相關制度,研究建立融資擔保抵(質)押登記公示和查詢平台;為擔保債權的保護和追償提供必要支持,維護融資性擔保機構合法權益。
四、健全監管機制,加強科學監管
(九)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要加強對地方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工作的指導,建立健全對地方監管部門的履職評價制度,完善聯席會議、地方監管部門等多方聯動工作機制。建立完善以《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0年第3號)為主體,協調配套的融資性擔保法規制度體系。加強對政府出資設立或控股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的監管,防止融資性擔保風險轉化為財政風險。加快建設標准統一的統計信息系統,提高行業統計分析工作水平。
(十)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積極貫徹落實《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0年第3號)及相關配套制度,加快建立健全本地區融資性擔保相關規章制度。嚴格依法審批融資性擔保機構,強化日常監管檢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工作的組織領導,從人員、經費等方面保障地方監管部門有效履行職責,指導督促相關部門研究解決融資性擔保行業發展與監管中的重大問題。地方監管部門要建立完善審慎有效的監管體制機制,加快建設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信息系統,完善監管手段,寓監管於服務中,提高監管有效性,防範系統性和區域性風險,推進融資性擔保行業規范發展。
⑻ 怎樣完善金融組織體系,增加金融有效供給
完善金融組織體系,增加金融有效供給的方法:
要鼓勵發展更多的金融機構和金融業態,填補空白,增加競爭,改進服務,切實提高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可獲得性和便利性,降低融資低成本。
1、加強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建設。要大力發展以小微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的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優化金融資源區域布局,通過政策激勵和考核約束,引導金融機構主動對接小微企業。高度關注民間借貸風險問題,疏堵結合,給民間借貸合法身份,使其陽光化、規范化發展,納入有效監管范圍。繼續深化農村信用社產權改革,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擴大農信社在基層的金融支持力度。大力支持在小微企業集中的地區設立村鎮銀行、貸款公司等小型金融機構。積極探索由民間資本發起設立的民營銀行、金融租賃公司和消費金融公司等金融機構,豐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機構種類。
2、重構融資性擔保體系。要降低小微企業融資成本,必須重構融資擔保體系,把融資性擔保公司作為政府扶持小微企業、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增信機構,緩解小微企業質押品不足的難題。各級政府可結合自身情況,組建省級擔保集團,控股或參股各縣(市、區)政府性擔保公司,提升融資擔保的能力。目前,湖北省絕大多數縣(市、區)都擁有一家政府參股控股、注冊資本金一億元以上的擔保公司。同時,積極探索建立政府主導的省級再擔保公司,推動銀行與擔保機構擴大合作范圍,不斷提高擔保放大倍數。督促和引導政府性擔保公司回歸公益。大力推行小額貸款保證保險,引入保險機構為小微企業貸款保駕護航。
3、推動中介組織服務小微企業。探索發展專門服務區域性股權市場的小型證券機構,積極發展服務小微企業的評級機構,大力發展財務、法律、管理咨詢、營銷策劃等企業服務類中介組織。鼓勵各類中介組織結合小微企業特點,開發保姆式的服務項目,提供價廉物美的咨詢服務。政府部門可向中介機構購買服務,為小微企業提供融資策劃、財稅代理、法律體檢等方面的專業服務,節省小微企業經營成本。
總之,小微企業是經濟的基礎和活力所在,扶持小微企業的發展是包括政府在內的全社會共同的責任,也是國民經濟固本培元之舉。要從思想認識到行動上高度重視,多措並舉,形成體系化、制度化的安排,那麼,小微融資難、融資貴問題一定能夠得到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