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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銀監保理融資

發布時間: 2021-06-13 22:21:38

❶ 保理業務融資是否可以追索

商業銀行保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商業銀行保理業務經營行為,加強保理業務審慎經營管理,促進保理業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經營保理業務,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商業銀行開辦保理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四條商業銀行開辦保理業務應當妥善處理業務發展與風險管理的關系。
第五條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本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對商業銀行保理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定義和分類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保理業務是以債權人轉讓其應收賬款為前提,集應收賬款催收、管理、壞賬擔保及融資於一體的綜合性金融服務。債權人將其應收賬款轉讓給商業銀行,由商業銀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務中至少一項的,即為保理業務:
(一)應收賬款催收:商業銀行根據應收賬款賬期,主動或應債權人要求,採取電話、函件、上門等方式或運用法律手段等對債務人進行催收。
(二)應收賬款管理:商業銀行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關於應收賬款的回收情況、逾期賬款情況、對賬單等財務和統計報表,協助其進行應收賬款管理。
(三)壞賬擔保:商業銀行與債權人簽訂保理協議後,為債務人核定信用額度,並在核准額度內,對債權人無商業糾紛的應收賬款,提供約定的付款擔保。
(四)保理融資:以應收賬款合法、有效轉讓為前提的銀行融資服務。
以應收賬款為質押的貸款,不屬於保理業務范圍。
第七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權屬確定,轉讓明責」的原則,嚴格審核並確認債權的真實性,確保應收賬款初始權屬清晰確定、歷次轉讓憑證完整、權責無爭議。
第八條本辦法所稱應收賬款,是指企業因提供商品、服務或者出租資產而形成的金錢債權及其產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
第九條本辦法所指應收賬款的轉讓,是指與應收賬款相關的全部權利及權益的讓渡。
第十條保理業務分類:
(一)國內保理和國際保理
按照基礎交易的性質和債權人、債務人所在地,分為國際保理和國內保理。
國內保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均在境內的保理業務。
國際保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中至少有一方在境外(包括保稅區、自貿區、境內關外等)的保理業務。
(二)有追索權保理和無追索權保理
按照商業銀行在債務人破產、無理拖欠或無法償付應收賬款時,是否可以向債權人反轉讓應收賬款、要求債權人回購應收賬款或歸還融資,分為有追索權保理和無追索權保理。
有追索權保理是指在應收賬款到期無法從債務人處收回時,商業銀行可以向債權人反轉讓應收賬款、要求債權人回購應收賬款或歸還融資。有追索權保理又稱回購型保理。
無追索權保理是指應收賬款在無商業糾紛等情況下無法得到清償的,由商業銀行承擔應收賬款的壞賬風險。無追索權保理又稱買斷型保理。
(三)單保理和雙保理
按照參與保理服務的保理機構個數,分為單保理和雙保理。
單保理是由一家保理機構單獨為買賣雙方提供保理服務。
雙保理是由兩家保理機構分別向買賣雙方提供保理服務。
買賣雙方保理機構為同一銀行不同分支機構的,原則上可視作雙保理。商業銀行應當在相關業務管理辦法中同時明確作為買方保理機構和賣方保理機構的職責。
有保險公司承保買方信用風險的銀保合作,視同雙保理。
第三章保理融資業務管理
第十一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對具體保理融資產品進行定義,根據自身情況確定適當的業務范圍,制定保理融資客戶准入標准。
第十二條雙保理業務中,商業銀行應當對合格買方保理機構制定準入標准,對於買方保理機構為非銀行機構的,應當採取名單制管理,並制定嚴格的准入准出標准與程序。
第十三條商業銀行應當根據自身內部控制水平和風險管理能力,制定適合敘做保理融資業務的應收賬款標准,規范應收賬款范圍。商業銀行不得基於不合法基礎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未來應收賬款、權屬不清的應收賬款、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等開展保理融資業務。
未來應收賬款是指合同項下賣方義務未履行完畢的預期應收賬款。
權屬不清的應收賬款是指權屬具有不確定性的應收賬款,包括但不限於已在其他銀行或商業保理公司等第三方辦理出質或轉讓的應收賬款。獲得質權人書面同意解押並放棄抵質押權利和獲得受讓人書面同意轉讓應收賬款權屬的除外。
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是指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的持票人無需持有票據或有價證券產生的基礎交易應收賬款單據,僅依據票據或有價證券本身即可向票據或有價證券主債務人請求按票據或有價證券上記載的金額付款的權利。
第十四條商業銀行受理保理融資業務時,應當嚴格審核賣方和/或買方的資信、經營及財務狀況,分析擬做保理融資的應收賬款情況,包括是否出質、轉讓以及賬齡結構等,合理判斷買方的付款意願、付款能力以及賣方的回購能力,審查買賣合同等資料的真實性與合法性。對因提供服務、承接工程或其他非銷售商品原因所產生的應收賬款,或買賣雙方為關聯企業的應收賬款,應當從嚴審查交易背景真實性和定價的合理性。
第十五條商業銀行應當對客戶和交易等相關情況進行有效的盡職調查,重點對交易對手、交易商品及貿易習慣等內容進行審核,並通過審核單據原件或銀行認可的電子貿易信息等方式,確認相關交易行為真實合理存在,避免客戶通過虛開發票或偽造貿易合同、物流、回款等手段惡意騙取融資。
第十六條單保理融資中,商業銀行除應當嚴格審核基礎交易的真實性外,還需確定賣方或買方一方比照流動資金貸款進行授信管理,嚴格實施受理與調查、風險評估與評價、支付和監測等全流程式控制制。
第十七條商業銀行辦理單保理業務時,應當在保理合同中原則上要求賣方開立用於應收賬款回籠的保理專戶等相關賬戶。商業銀行應當指定專人對保理專戶資金進出情況進行監控,確保資金首先用於歸還銀行融資。
第十八條商業銀行應當充分考慮融資利息、保理手續費、現金折扣、歷史收款記錄、行業特點等應收賬款稀釋因素,合理確定保理業務融資比例。
第十九條商業銀行開展保理融資業務,應當根據應收賬款的付款期限等因素合理確定融資期限。商業銀行可將應收賬款到期日與融資到期日間的時間期限設置為寬限期。寬限期應當根據買賣雙方歷史交易記錄、行業慣例等因素合理確定。
第二十條商業銀行提供保理融資時,有追索權保理按融資金額計入債權人徵信信息;無追索權保理不計入債權人及債務人徵信信息。商業銀行進行擔保付款或墊款時,應當按保理業務的風險實質,決定計入債權人或債務人的徵信信息。
第四章保理業務風險管理
第二十一條商業銀行應當科學審慎制定貿易融資業務發展戰略,並納入全行統一戰略規劃,建立科學有效的貿易融資業務決策程序和激勵約束機制,有效防範與控制保理業務風險。
第二十二條商業銀行應當制定詳細規范的保理業務管理辦法和操作規程,明確業務范圍、相關部門職能分工、授信和融資制度、業務操作流程以及風險管控、監測和處置等政策。
第二十三條商業銀行應當定期評估保理業務政策和程序的有效性,加強內部審計監督,確保業務穩健運行。
第二十四條保理業務規模較大、復雜度較高的商業銀行,必須設立專門的保理業務部門或團隊,配備專業的從業人員,負責產品研發、業務操作、日常管理和風險控制等工作。
第二十五條商業銀行應當直接開展保理業務,不得將應收賬款的催收、管理等業務外包給第三方機構。
第二十六條商業銀行應當將保理業務納入統一授信管理,明確各類保理業務涉及的風險類別,對賣方融資風險、買方付款風險、保理機構風險分別進行專項管理。
第二十七條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全行統一的保理業務授權管理體系,由總行自上而下實施授權管理,不得辦理未經授權或超授權的保理業務。
第二十八條商業銀行應當針對保理業務建立完整的前中後台管理流程,前中後台應當職責明晰並相對獨立。
第二十九條商業銀行應當將保理業務的風險管理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動態關注賣方或買方經營、管理、財務及資金流向等風險信息,定期與賣方或買方對賬,有效管控保理業務風險。
第三十條商業銀行應當加強保理業務IT系統建設。保理業務規模較大、復雜程度較高的銀行應當建立電子化業務操作和管理系統,對授信額度、交易數據和業務流程等方面進行實時監控,並做好數據存儲及備份工作。
第三十一條當發生買方信用風險,保理銀行履行墊付款義務後,應當將墊款計入表內,列為不良貸款進行管理。
第三十二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要求,按保理業務的風險實質,計量風險加權資產,並計提資本。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商業銀行違反本辦法規定經營保理業務的,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採取《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監管措施:
(一)未按要求制定保理業務管理辦法和操作規程即開展保理業務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十六條規定敘做保理業務的;
(三)業務審查、融資管理、風險處置等流程未盡職的。
第三十四條商業銀行經營保理業務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除按本辦法第三十三條採取監管措施外,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第四十八條實施處罰:
(一)因保理業務經營管理不當發生信用風險重大損失、出現嚴重操作風險損失事件的;
(二)通過非公允關聯交易或變相降低標准違規辦理保理業務的;
(三)未真實准確對墊款等進行會計記錄或以虛假會計處理掩蓋保理業務風險實質的;
(四)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政策性銀行、外國銀行分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財務公司等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保理業務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中國銀行業協會應當充分發揮自律、協調、規范職能,建立並持續完善銀行保理業務的行業自律機制。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中國銀監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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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什麼是保理融資

保理融資(FACTORING),是指賣方申請由保理銀行購買其與買方因商品賒銷產生的應收賬款,賣方對買方到期付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在保理銀行要求下還應承擔回購該應收賬款的責任,簡單的說就是指銷售商通過將其合法擁有的應收帳款轉讓給銀行,從而獲得融資的行為,分為有追索與無追索兩種。前者是指當應收帳款付款方到期未付時,銀行在追索應收帳款付款方之外,還有權向保理融資申請人(銷售商)追索未付款項,後者指當應收帳款付款方到期未付時,銀行只能向應收帳款付款方行使追索權。

❸ 保理融資業務風險有何控制措施

銀監會發布了《商業銀行保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章特別對保理融資業務的業務流程進行了規范,對融資產品、客戶准入、合作機構准入、業務審查、專戶管理、融資比例和期限、信息披露等方面均提出了具體要求。其中,著重對單保理融資提出審慎管理要求,即在審核基礎交易基礎上,比照流動資金貸款對賣方或買方進行授信全流程管理。同時要求銀行嚴格審核基礎交易的真實性,合理評估借款人或借款人交易對手風險,做實風險評價。

保理融資業務風險控制措施:

(一)迅速轉變觀念,正確認識保理業務

轉變觀念、正確認識保理業務是促進國內保理業務健康可持續發展的基礎。國內保理業務與一般流動資金貸款不同,具有典型的跟單貿易性、自償性特點,第一還款來源明確。其本質上是應收賬款轉讓業務,原則上無需其他抵質押擔保,抵質押擔保只是增加了風險緩釋的措施和手段。因此,對客戶的嚴格准入把關是風險防範的首要關口,貿易真實性審查和回款管理是風險控制的關鍵環節。

商業銀行應充分認識保理業務的本質和特點,嚴禁套用一般流動資金貸款開展保理業務。開展保理業務時,在客戶准入環節必須嚴格依照規定對買、賣雙方進行盡職調查,充分評估保理產品的適用性。不得通過增加抵質押擔保等方式放鬆對保理業務准入管理,並重點把控貿易真實性審核、應收賬款受讓、回收等關鍵環節,有效防範業務風險。

(二)審慎選擇保理客戶,嚴控高風險領域客戶

審慎開展小企業、民營企業客戶保理業務。謹慎選擇貿易類客戶,嚴控鋼貿等敏感性行業保理業務。逐步壓縮鋼貿等敏感性行業客戶業務,審慎選擇煤炭、有色金屬貿易等市場風險較大客戶,謹慎選擇買賣雙方均為貿易類客戶。堅決不介入盲目擴張、民間融資、涉訴、實際控制人有道德風險的企業。

(三)加快調整隱蔽保理,嚴格執行核准規定

審慎對待隱蔽保理業務新增,持續提升非隱蔽保理流貸替代率水平。對現有存量隱蔽保理業務應加強排查,逐一進行梳理,抓緊解決風險問題。著重做好貿易真實性的盡職調查,留存增值稅發票等單據的原件,取得買方對《賬號變更通知書》的確認回執。隱蔽保理業務出現回款異常時,最好立即轉為公開保理。

(四)重點加強貿易真實性審查,強化操作性風險管理

1.嚴格遵照保理制度規定的流程辦理業務,強化合規意識,並根據轄內市場特點、人員情況,規范細化各環節、各節點操作。重點加強對經辦行業務執行過程的監控,加大檢查和監督力度,及時糾正不合規操作、化解風險隱患。

2.加強貿易真實性審核。制定核實貿易真實性相關操作要點,明確經辦機構和客戶經理貿易真實性審核責任,細化保理管理崗審核要點,確保貿易背景真實合法、相關合同單證齊全有效。高度關注以下兩個問題:一是合同、發票真實性問題,應收賬款受讓前在稅務登記系統進行查詢,開票日期一個月後應再次進行查詢,以有效防範發票「先開後廢」現象,同時注意加蓋公章,避免重復融資。運用稅務部門相關系統,有效防範增值稅發票虛假所帶來的信貸風險,提升發票驗證效率;二是規避貿易型企業虛構貿易、虛假做賬問題。對於買賣雙方均為貿易型企業的應該謹慎對待。

3.加強回款管理。針對間接還款,應設定系統自動預警,及時有效防控風險。應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回款管理細則,對經辦行和客戶經理進行保理回款的管理和考核,並指定專人對所轄地區保理業務回款情況進行經常性監控,一旦發現客戶出現間接回款情況,應立即採取相關措施(如提前回收貸款、增加有效擔保方式等)來控制風險。

4.加強池保理管理。一是系統內錄入的應收賬款到期日必須和實際應收賬款到期日嚴格保持一致;二是在池保理業務發生溢支後,應立即要求客戶及時補充新的應收賬款或清償溢支金額;三是合同到期後,不允許進行新的應收賬款受讓。遇合同到期前受讓應收賬款的,到期應進行應收賬款催收,及時結清保理預付款。

(五)做實貸後管理,規范檔案管理

1.根據國內保理業務特點進行有針對性的貸後管理,實時關注買賣雙方的信息。深入了解買賣雙方的結算**慣及資金安排,持續跟蹤了解買賣方生產經營情況,特別是買方客戶資信情況。

2.對交易過程中出現的異常情況特別是保理專戶回款異常等情況增加敏感性,要做到及時發現、及時防範、及時處理。

3.統一管理標准和要求,規范檔案管理。做到檔案資料分裝整齊、目錄清晰、內容完整、編號一致,以便於及時查找信息,做好相關風險的防範和應對。

(六)建立保理專營團隊,加強業務培訓

高素質的保理業務專業人員是保理業務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按照**相關文件要求,國內保理業務余額超過30億元的一級分行應配置保理業務團隊,國內保理業務余額超過10億元的二級機構應設立保理業務團隊,建立完整獨立的前中後台管理流程。

進一步明確崗位職責,細化保理業務操作崗與客戶經理崗職責分離的相關規范,將風險和內控管理要求真正落到實處。具體包括盡職調查與系統操作分離、貸後管理與客戶維護分離、保理操作人員與客戶經理間的信息及時傳遞等。

❹ 企業向銀行保理融資屬於信用借款嗎

您好!不屬於。企業向銀行保理融資不屬於信用借款。

信用借款是指企業憑借自己的信譽從銀行取得的借款。企業這種借款,無需以財產做抵押。銀行在對企業的財務報表、現金預算等資料分析的基礎之上,決定是否向企業貸款。
一般只有信譽好、規模大的公司才可能得到信用借款。這種信用借款一般都帶有一些信用條件,如信用額度、周轉信用協議和補償性余額等。

保理業務是一項集貿易融資、商業資信調查、應收帳款管理及信用風險擔保於一體的新興綜合性金融服務。銀行的保理業務可分為國內保理業務和國外保理業務兩類。
國內保理業務通俗點將也叫應收賬款融資,就是公司將您的應收款項在通過銀行的審核後,轉讓給銀行提前獲得資金的業務。根據不同的類型具體可分為買斷型保理業務和回購型保理業務。保理業務銀行的審核點主要在對債務人(就是欠公司錢的公司)的還款能力進行審核。 國外保理業務主要是根據進出口企業的進出口業務而設計出的金融產品,其主要作用也是讓進出口企業提前獲取資金。具體產品有打包貸款,發票貼現等。

❺ 銀行開展保理業務,對於客戶的融資期限是根據什麼來確定的

一般來說都是應收賬款的期限來決定的
一種做法是應收賬款作為標的資產,企業到一定的期限回購,這個就要雙方協商認為企業什麼時候有回購能力。
還一種簡單的,就是看應收賬款到期就作為還款來源。

❻ 銀行的「再保理業務」是什麼意思和保理業務有什麼區別

一、契約關系不同:

保理業務是指賣方、供應商或出口商與保理商之間存在的一種契約關系。根據該契約,賣方、供應商或出口商將其現在或將來的基於其與買方(債務人)。

訂立的貨物銷售或服務合同所產生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商,由保理商為其提供貿易融資、銷售分戶賬管理、應收賬款的催收、信用風險控制與壞賬擔保等服務中的至少兩項。

二、業務不同:

保理業務相當於二次保理業務,即賣方將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商或銀行,保理商或銀行將該應收賬款再次轉讓給其他保理商或銀行,比如國際雙保理業務就是一種再保理。

在實際的運用中,保理業務有多種不同的操作方式。一般可以分為:有追索權和無追索權的保理;明保理和暗保理;折扣保理和到期保理。

三、流程不同

國際保理業務流程:

案例:國際保理業務流程本身並不復雜,下面以國際保理中最常用的雙保理為例,對國際保理的業務流程進行介紹。

出口商為中國某壓力鍋生產商A公司,進口商為法國某大型超市B公司。

A公司經與B公司協商,欲採用賒銷(OA,90天)方式進行貿易。

A公司與國內某銀行(為FCI成員)聯系,向其提出辦理國際保理業務的申請,向該銀行提供與此筆賒銷交易相關的背景資料(貿易合同)。

(6)銀監保理融資擴展閱讀:

業務類型

國內保理業務通俗點講也叫應收賬款融資,就是公司將您的應收款項在通過銀行的審核後,轉讓給銀行提前獲得資金的業務。根據不同的類型具體可分為買斷型保理業務和回購型保理業務。

保理業務銀行的審核點主要在對債務人(就是欠公司錢的公司)的還款能力進行審核。

國外保理業務主要是根據進出口企業的進出口業務而設計出的金融產品,其主要作用也是讓進出口企業提前獲取資金。具體產品有打包貸款,發票貼現等。

❼ 請通俗的解釋一下銀行的保理業務

通俗的說保理就是保付代理,代理保證給你付款。A公司與B公司貿易,A公司賣貨,B公司出錢。銀行和A公司簽保理協議,A公司發貨,銀行給A公司提供保理融資,應收賬款算銀行的,銀行找B公司收款。

保理全稱保付代理,就是賣方將其現在或將來的基於其與買方訂立的貨物銷售合同所產生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商,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資金融通、銷售賬戶管理等一系列服務的綜合金融服務方式。

保理業務是一項以債權人轉讓其應收賬款為前提,集融資、應收賬款催收、管理及壞賬擔保於一體的綜合性金融服務。債權人將其應收賬款轉讓給銀行,不論是否融資,由銀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務中的至少一項:應收賬款催收、應收賬款管理、壞賬擔保。

(7)銀監保理融資擴展閱讀:

國際保理業務的運作方式:

1、單保理方式

單保理方式適用於出口商所在國沒有保理商的國家和地區。此種保理業務應稱為「直接保理」,直接保理由於只涉及進口或出口保理商,缺少另一方保理商的配合因此保理商的風險大得多。

2、雙保理方式

雙保理方式適用於進出口商雙方所在國都有保理商的國家和地區背景下。出口商與本國的出口保理商簽訂保付代理合同,然後與進口商協商談判買賣合同並約定採用保付代理結算方式。

只要進口商按原定合同及時付清了貨款,這單保理業務就告完成。進口商的信用額度在保理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可循環使用。

❽ 誰有《中國銀監會關於加強銀行保理融資業務管

商業銀行保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商業銀行保理業務經營行為,加強保理業務審慎經營管理,促進保理業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經營保理業務,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商業銀行開辦保理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四條 商業銀行開辦保理業務應當妥善處理業務發展與風險管理的關系。
第五條 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本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對商業銀行保理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定義和分類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保理業務是以債權人轉讓其應收賬款為前提,集應收賬款催收、管理、壞賬擔保及融資於一體的綜合性金融服務。債權人將其應收賬款轉讓給商業銀行,由商業銀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務中至少一項的,即為保理業務:
(一)應收賬款催收:商業銀行根據應收賬款賬期,主動或應債權人要求,採取電話、函件、上門等方式或運用法律手段等對債務人進行催收。
(二)應收賬款管理:商業銀行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關於應收賬款的回收情況、逾期賬款情況、對賬單等財務和統計報表,協助其進行應收賬款管理。
(三)壞賬擔保:商業銀行與債權人簽訂保理協議後,為債務人核定信用額度,並在核准額度內,對債權人無商業糾紛的應收賬款,提供約定的付款擔保。
(四)保理融資:以應收賬款合法、有效轉讓為前提的銀行融資服務。
以應收賬款為質押的貸款,不屬於保理業務范圍。
第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權屬確定,轉讓明責」的原則,嚴格審核並確認債權的真實性,確保應收賬款初始權屬清晰確定、歷次轉讓憑證完整、權責無爭議。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應收賬款,是指企業因提供商品、服務或者出租資產而形成的金錢債權及其產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
第九條 本辦法所指應收賬款的轉讓,是指與應收賬款相關的全部權利及權益的讓渡。
第十條 保理業務分類:
(一)國內保理和國際保理
按照基礎交易的性質和債權人、債務人所在地,分為國際保理和國內保理。
國內保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均在境內的保理業務。
國際保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中至少有一方在境外(包括保稅區、自貿區、境內關外等)的保理業務。
(二)有追索權保理和無追索權保理
按照商業銀行在債務人破產、無理拖欠或無法償付應收賬款時,是否可以向債權人反轉讓應收賬款、要求債權人回購應收賬款或歸還融資,分為有追索權保理和無追索權保理。
有追索權保理是指在應收賬款到期無法從債務人處收回時,商業銀行可以向債權人反轉讓應收賬款、要求債權人回購應收賬款或歸還融資。有追索權保理又稱回購型保理。
無追索權保理是指應收賬款在無商業糾紛等情況下無法得到清償的,由商業銀行承擔應收賬款的壞賬風險。無追索權保理又稱買斷型保理。
(三)單保理和雙保理
按照參與保理服務的保理機構個數,分為單保理和雙保理。
單保理是由一家保理機構單獨為買賣雙方提供保理服務。
雙保理是由兩家保理機構分別向買賣雙方提供保理服務。
買賣雙方保理機構為同一銀行不同分支機構的,原則上可視作雙保理。商業銀行應當在相關業務管理辦法中同時明確作為買方保理機構和賣方保理機構的職責。
有保險公司承保買方信用風險的銀保合作,視同雙保理。

第三章 保理融資業務管理

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對具體保理融資產品進行定義,根據自身情況確定適當的業務范圍,制定保理融資客戶准入標准。
第十二條 雙保理業務中,商業銀行應當對合格買方保理機構制定準入標准,對於買方保理機構為非銀行機構的,應當採取名單制管理,並制定嚴格的准入准出標准與程序。
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自身內部控制水平和風險管理能力,制定適合敘做保理融資業務的應收賬款標准,規范應收賬款范圍。商業銀行不得基於不合法基礎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未來應收賬款、權屬不清的應收賬款、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等開展保理融資業務。
未來應收賬款是指合同項下賣方義務未履行完畢的預期應收賬款。
權屬不清的應收賬款是指權屬具有不確定性的應收賬款,包括但不限於已在其他銀行或商業保理公司等第三方辦理出質或轉讓的應收賬款。獲得質權人書面同意解押並放棄抵質押權利和獲得受讓人書面同意轉讓應收賬款權屬的除外。
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是指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的持票人無需持有票據或有價證券產生的基礎交易應收賬款單據,僅依據票據或有價證券本身即可向票據或有價證券主債務人請求按票據或有價證券上記載的金額付款的權利。
第十四條 商業銀行受理保理融資業務時,應當嚴格審核賣方和/或買方的資信、經營及財務狀況,分析擬做保理融資的應收賬款情況,包括是否出質、轉讓以及賬齡結構等,合理判斷買方的付款意願、付款能力以及賣方的回購能力,審查買賣合同等資料的真實性與合法性。對因提供服務、承接工程或其他非銷售商品原因所產生的應收賬款,或買賣雙方為關聯企業的應收賬款,應當從嚴審查交易背景真實性和定價的合理性。
第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對客戶和交易等相關情況進行有效的盡職調查,重點對交易對手、交易商品及貿易習慣等內容進行審核,並通過審核單據原件或銀行認可的電子貿易信息等方式,確認相關交易行為真實合理存在,避免客戶通過虛開發票或偽造貿易合同、物流、回款等手段惡意騙取融資。
第十六條 單保理融資中,商業銀行除應當嚴格審核基礎交易的真實性外,還需確定賣方或買方一方比照流動資金貸款進行授信管理,嚴格實施受理與調查、風險評估與評價、支付和監測等全流程式控制制。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辦理單保理業務時,應當在保理合同中原則上要求賣方開立用於應收賬款回籠的保理專戶等相關賬戶。商業銀行應當指定專人對保理專戶資金進出情況進行監控,確保資金首先用於歸還銀行融資。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充分考慮融資利息、保理手續費、現金折扣、歷史收款記錄、行業特點等應收賬款稀釋因素,合理確定保理業務融資比例。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開展保理融資業務,應當根據應收賬款的付款期限等因素合理確定融資期限。商業銀行可將應收賬款到期日與融資到期日間的時間期限設置為寬限期。寬限期應當根據買賣雙方歷史交易記錄、行業慣例等因素合理確定。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提供保理融資時,有追索權保理按融資金額計入債權人徵信信息;無追索權保理不計入債權人及債務人徵信信息。商業銀行進行擔保付款或墊款時,應當按保理業務的風險實質,決定計入債權人或債務人的徵信信息。

第四章 保理業務風險管理

第二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科學審慎制定貿易融資業務發展戰略,並納入全行統一戰略規劃,建立科學有效的貿易融資業務決策程序和激勵約束機制,有效防範與控制保理業務風險。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制定詳細規范的保理業務管理辦法和操作規程,明確業務范圍、相關部門職能分工、授信和融資制度、業務操作流程以及風險管控、監測和處置等政策。
第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定期評估保理業務政策和程序的有效性,加強內部審計監督,確保業務穩健運行。
第二十四條 保理業務規模較大、復雜度較高的商業銀行,必須設立專門的保理業務部門或團隊,配備專業的從業人員,負責產品研發、業務操作、日常管理和風險控制等工作。
第二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直接開展保理業務,不得將應收賬款的催收、管理等業務外包給第三方機構。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將保理業務納入統一授信管理,明確各類保理業務涉及的風險類別,對賣方融資風險、買方付款風險、保理機構風險分別進行專項管理。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全行統一的保理業務授權管理體系,由總行自上而下實施授權管理,不得辦理未經授權或超授權的保理業務。
第二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針對保理業務建立完整的前中後台管理流程,前中後台應當職責明晰並相對獨立。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將保理業務的風險管理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動態關注賣方或買方經營、管理、財務及資金流向等風險信息,定期與賣方或買方對賬,有效管控保理業務風險。
第三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加強保理業務IT系統建設。保理業務規模較大、復雜程度較高的銀行應當建立電子化業務操作和管理系統,對授信額度、交易數據和業務流程等方面進行實時監控,並做好數據存儲及備份工作。
第三十一條 當發生買方信用風險,保理銀行履行墊付款義務後,應當將墊款計入表內,列為不良貸款進行管理。
第三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要求,按保理業務的風險實質,計量風險加權資產,並計提資本。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商業銀行違反本辦法規定經營保理業務的,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採取《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監管措施:
(一)未按要求制定保理業務管理辦法和操作規程即開展保理業務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十六條規定敘做保理業務的;
(三)業務審查、融資管理、風險處置等流程未盡職的。
第三十四條 商業銀行經營保理業務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除按本辦法第三十三條採取監管措施外,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第四十八條實施處罰:
(一)因保理業務經營管理不當發生信用風險重大損失、出現嚴重操作風險損失事件的;
(二)通過非公允關聯交易或變相降低標准違規辦理保理業務的;
(三)未真實准確對墊款等進行會計記錄或以虛假會計處理掩蓋保理業務風險實質的;
(四)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政策性銀行、外國銀行分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財務公司等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保理業務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 中國銀行業協會應當充分發揮自律、協調、規范職能,建立並持續完善銀行保理業務的行業自律機制。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監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