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融資模式 » 發起設立融資擔保基金
擴展閱讀
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發起設立融資擔保基金

發布時間: 2021-06-13 23:06:43

『壹』 上市公司發起設立並購基金的外部杠桿融資如何規

上市公司在發起設立並購基金時,可能會涉及一些外部杠 桿融資的行為,如以基金持有的資產向銀行貸款,或基金依賴 上市公司的擔保向銀行進行信用貸款等。由於並購基金某些融 資行為會影響到並購標的未來的盈利能力或負債情況,或甚至 直接影響到上市公司對外擔保情況,因此上市公司與專業並購 機構發起設立並購基金時對上市公司與並購基金之間的權、 責、利應劃分清楚,同時上市公司對並購基金大額的外部杠桿 融資行為進行動態監視,以防出現不符合雙方協議的情況。

『貳』 深圳融資擔保牌照怎麼辦理需要哪些資料

本文根據騰博國際實際辦理經驗撰寫,未經允許,不得轉載!
要在深圳申請設立融資性擔保機構,需要明確以下幾個要素:設立地點,實收資本多少,高管人員,經營的場所,以及業務的管理體系。由於融資性擔保公司是屬於地方性的,所以我們很好理解為什麼各地省市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發起設立的整體條件,審核要求有差異。一般來講,一線城市的發起設立的條件是比較高的,最直接的體現就是各地最低的注冊資本要求。
(一)融資性擔保公司申請條件和資料:
1、注冊資本最低實收1億元人民幣。
2、出資股東需滿足:(企業法人)存續滿三年,近兩年連續盈利,經三年累計利潤達1000萬元以上,資產負債率低於70%,凈資產額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自然人)有3年以上從事經濟工作的經歷,沒有犯罪記錄和其他不良信用記錄,個人擁有的資產總額不低於其出資額2倍,其中銀行存款等流動資產不低於其出資額,且具有合法來源。
3、股東出資比例限制:主發起人是一個企業法人時,持股比例不低於30%,由兩個企業法人主發起時,各持股比例不低於20%。另外,一般發起人的持股比例不低於1%,出資額需要不低於500萬人民幣。

『叄』 國家對民營企業有哪些金融扶持政策

為激發民營經濟的活力和創造力,緩解民營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並進一步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作用,引導更多金融資源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2月14日,國務院網站全文刊發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加強金融服務民營企業的若干意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有效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作用切實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的指導意見》,加強金融對民企、小微和「三農」的支持力度。 對於民企的支持方面: 《若干意見》提出以實施差別化貨幣信貸支持政策、加大直接融資支持力度,提高金融機構服務實體經濟能力等多措並舉提升對民營企業金融服務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此外,要求強化融資服務基礎設施建設,著力破解民營企業信息不對稱、信用不充分等問題;完善績效考核和激勵機制,著力疏通民營企業融資堵點;積極支持民營企業融資紓困,著力化解流動性風險並切實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在實施差別化貨幣信貸支持政策方面,要求合理調整商業銀行宏觀審慎評估參數,鼓勵金融機構增加民營企業、小微企業信貸投放。完善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增加再貸款和再貼現額度,把支農支小再貸款和再貼現政策覆蓋到包括民營銀行在內的符合條件的各類金融機構。加大對民營企業票據融資支持力度,簡化貼現業務流程,提高貼現融資效率,及時辦理再貼現。加快出台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支持民營銀行和其他地方法人銀行等中小銀行發展,加快建設與民營中小微企業需求相匹配的金融服務體系。深化聯合授信試點,鼓勵銀行與民營企業構建中長期銀企關系。 在加大直接融資支持力度方面,要求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擴大直接融資。完善股票發行和再融資制度,加快民營企業首發上市和再融資審核進度,結合民營企業合理訴求,研究擴大定向可轉債適用范圍和發行規模,並促進新三板成為創新型民營中小微企業融資的重要平台等。 在提高金融機構服務實體經濟能力方面,《若干意見》明確,支持金融機構通過資本市場補充資本,加快商業銀行資本補充債券工具創新,支持通過發行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轉股型二級資本債券等創新工具補充資本。從宏觀審慎角度對商業銀行儲備資本等進行逆周期調節。把民營企業、小微企業融資服務質量和規模作為中小商業銀行發行股票的重要考量因素。研究取消保險資金開展財務性股權投資行業范圍限制,規范實施戰略性股權投資等。 「抓緊建立『敢貸、願貸、能貸』長效機制。」《若干意見》要求,商業銀行要推動基層分支機構下沉工作重心,提升服務民營企業的內生動力,完善內部績效考核機制,建立健全盡職免責機制,提高不良貸款考核容忍度等。有效提高民營企業融資可獲得性,國有控股大型商業銀行要要在提高民營企業融資可獲得性和金融服務水平等方面積極發揮「頭雁」作用。還要求商業銀行減輕對抵押擔保的過度依賴、提高貸款需求響應速度和審批時效,增強金融服務民營企業的可持續性 在支持民營企業融資紓困方面,《若干意見》要求加快實施民營企業債券融資支持工具和證券行業支持民營企業發展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研究支持民營企業股權融資,鼓勵符合條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發起設立民營企業發展支持基金。支持資管產品、保險資金依法合規通過監管部門認可的私募股權基金等機構,參與化解處置民營上市公司股票質押風險等。 《若干意見》提出的基本原則是「公平公正、聚焦難點、壓實責任、標本兼治」要求對各類所有制經濟一視同仁,消除對民營經濟的各種隱性壁壘;堅持問題導向,著力疏通貨幣政策傳導機制,重點解決金融機構對民營企業「不敢貸、不願貸、不能貸」問題;金融管理部門要切實承擔監督、指導責任,財政部門要充分發揮財稅政策作用並履行好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金融機構要切實履行服務民營企業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建立健全長效機制,持續提升金融服務民營企業質效。

『肆』 非公經濟36條的具體條款

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
(國發[2005]3號 2005年2月19日)

(相關資料: 行政法規4篇 部門規章22篇 地方法規251篇 相關論文4篇)
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是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經濟制度。毫不動搖地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毫不動搖地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使兩者在社會主義現代化進程中相互促進,共同發展,是必須長期堅持的基本方針,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必然要求。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不斷發展壯大,已經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和促進社會生產力發展的重要力量。積極發展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有利於繁榮城鄉經濟、增加財政收入,有利於擴大社會就業、改善人民生活,有利於優化經濟結構、促進經濟發展,對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加快社會主義現代化進程具有重大的戰略意義。
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中央確定的方針政策,進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消除影響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體制性障礙,確立平等的市場主體地位,實現公平競爭;進一步完善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法保護非公有制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政府監督管理和服務,為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環境;進一步引導非公有制企業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健全管理,不斷提高自身素質,促進非公有制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為此,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放寬非公有制經濟市場准入

(一)貫徹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則。允許非公有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禁入的行業和領域。允許外資進入的行業和領域,也允許國內非公有資本進入,並放寬股權比例限制等方面的條件。在投資核准、融資服務、財稅政策、土地使用、對外貿易和經濟技術合作等方面,對非公有制企業與其他所有制企業一視同仁,實行同等待遇。對需要審批、核准和備案的事項,政府部門必須公開相應的制度、條件和程序。國家有關部門與地方人民政府要盡快完成清理和修訂限制非公有制經濟市場准入的法規、規章和政策性規定工作。外商投資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二)允許非公有資本進入壟斷行業和領域。加快壟斷行業改革,在電力、電信、鐵路、民航、石油等行業和領域,進一步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對其中的自然壟斷業務,積極推進投資主體多元化,非公有資本可以參股等方式進入;對其他業務,非公有資本可以獨資、合資、合作、項目融資等方式進入。在國家統一規劃的前提下,除國家法律法規等另有規定的外,允許具備資質的非公有制企業依法平等取得礦產資源的探礦權、采礦權,鼓勵非公有資本進行商業性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

(三)允許非公有資本進入公用事業和基礎設施領域。加快完善政府特許經營制度,規范招投標行為,支持非公有資本積極參與城鎮供水、供氣、供熱、公共交通、污水垃圾處理等市政公用事業和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與運營。在規范轉讓行為的前提下,具備條件的公用事業和基礎設施項目,可向非公有制企業轉讓產權或經營權。鼓勵非公有制企業參與市政公用企業、事業單位的產權制度和經營方式改革。

(四)允許非公有資本進入社會事業領域。支持、引導和規范非公有資本投資教育、科研、衛生、文化、體育等社會事業的非營利性和營利性領域。在放開市場准入的同時,加強政府和社會監管,維護公眾利益。支持非公有制經濟參與公有制社會事業單位的改組改制。通過稅收等相關政策,鼓勵非公有制經濟捐資捐贈社會事業。

(五)允許非公有資本進入金融服務業。在加強立法、規范准入、嚴格監管、有效防範金融風險的前提下,允許非公有資本進入區域性股份制銀行和合作性金融機構。符合條件的非公有制企業可以發起設立金融中介服務機構。允許符合條件的非公有制企業參與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的改組改制。

(六)允許非公有資本進入國防科技工業建設領域。堅持軍民結合、寓軍於民的方針,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允許非公有制企業按有關規定參與軍工科研生產任務的競爭以及軍工企業的改組改制。鼓勵非公有制企業參與軍民兩用高技術開發及其產業化。

(七)鼓勵非公有制經濟參與國有經濟結構調整和國有企業重組。大力發展國有資本、集體資本和非公有資本等參股的混合所有制經濟。鼓勵非公有制企業通過並購和控股、參股等多種形式,參與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的改組改制改造。非公有制企業並購國有企業,參與其分離辦社會職能和輔業改制,在資產處置、債務處理、職工安置和社會保障等方面,參照執行國有企業改革的相應政策。鼓勵非公有制企業並購集體企業,有關部門要抓緊研究制定相應政策。

(八)鼓勵、支持非公有制經濟參與西部大開發、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振興和中部地區崛起。西部地區、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和中部地區要採取切實有效的政策措施,大力發展非公有制經濟,積極吸引非公有制企業投資建設和參與國有企業重組。東部沿海地區也要繼續鼓勵、支持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壯大。
二、加大對非公有制經濟的財稅金融支持

(九)加大財稅支持力度。逐步擴大國家有關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規模,省級人民政府及有條件的市、縣應在本級財政預算中設立相應的專項資金。加快設立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研究完善有關稅收扶持政策。

(十)加大信貸支持力度。有效發揮貸款利率浮動政策的作用,引導和鼓勵各金融機構從非公有制經濟特點出發,開展金融產品創新,完善金融服務,切實發揮銀行內設中小企業信貸部門的作用,改進信貸考核和獎懲管理方式,提高對非公有制企業的貸款比重。城市商業銀行和城市信用社要積極吸引非公有資本入股;農村信用社要積極吸引農民、個體工商戶和中小企業入股,增強資本實力。政策性銀行要研究改進服務方式,擴大為非公有制企業服務的范圍,提供有效的金融產品和服務。鼓勵政策性銀行依託地方商業銀行等中小金融機構和擔保機構,開展以非公有制中小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的轉貸款、擔保貸款等業務。

(十一)拓寬直接融資渠道。非公有制企業在資本市場發行上市與國有企業一視同仁。在加快完善中小企業板塊和推進制度創新的基礎上,分步推進創業板市場,健全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的功能,為非公有制企業利用資本市場創造條件。鼓勵符合條件的非公有制企業到境外上市。規范和發展產權交易市場,推動各類資本的流動和重組。鼓勵非公有制經濟以股權融資、項目融資等方式籌集資金。建立健全創業投資機制,支持中小投資公司的發展。允許符合條件的非公有制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發行企業債券。

(十二)鼓勵金融服務創新。改進對非公有制企業的資信評估制度,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發放信用貸款。對符合有關規定的企業,經批准可開展工業產權和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質押貸款試點。鼓勵金融機構開辦融資租賃、公司理財和賬戶託管等業務。改進保險機構服務方式和手段,開展面向非公有制企業的產品和服務創新。支持非公有制企業依照有關規定吸引國際金融組織投資。

(十三)建立健全信用擔保體系。支持非公有制經濟設立商業性或互助性信用擔保機構。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基金和區域性信用再擔保機構。建立和完善信用擔保的行業准入、風險控制和補償機制,加強對信用擔保機構的監管。建立健全擔保業自律性組織。
三、完善對非公有制經濟的社會服務

(十四)大力發展社會中介服務。各級政府要加大對中介服務機構的支持力度,堅持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原則,不斷完善社會服務體系。支持發展創業輔導、籌資融資、市場開拓、技術支持、認證認可、信息服務、管理咨詢、人才培訓等各類社會中介服務機構。按照市場化原則,規范和發展各類行業協會、商會等自律性組織。整頓中介服務市場秩序,規范中介服務行為,為非公有制經濟營造良好的服務環境。

(十五)積極開展創業服務。進一步落實國家就業和再就業政策,加大對自主創業的政策扶持,鼓勵下崗失業人員、退役士兵、大學畢業生和歸國留學生等各類人員創辦小企業,開發新崗位,以創業促就業。各級政府要支持建立創業服務機構,鼓勵為初創小企業提供各類創業服務和政策支持。對初創小企業,可按照行業特點降低公司注冊資本限額,允許注冊資金分期到位,減免登記注冊費用。

(十六)支持開展企業經營者和員工培訓。根據非公有制經濟的不同需求,開展多種形式的培訓。整合社會資源,創新培訓方式,形成政府引導、社會支持和企業自主相結合的培訓機制。依託大專院校、各類培訓機構和企業,重點開展法律法規、產業政策、經營管理、職業技能和技術應用等方面的培訓,各級政府應給予適當補貼和資助。企業應定期對職工進行專業技能培訓和安全知識培訓。

(十七)加強科技創新服務。要加大對非公有制企業科技創新活動的支持,加快建立適合非公有制中小企業特點的信息和共性技術服務平台,推進非公有制企業的信息化建設。大力培育技術市場,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轉讓。科技中介服務機構要積極為非公有制企業提供科技咨詢、技術推廣等專業化服務。引導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與非公有制企業開展多種形式的產學研聯合。鼓勵國有科研機構向非公有制企業開放試驗室,充分利用現有科技資源。支持非公有資本創辦科技型中小企業和科研開發機構。鼓勵有專長的離退休人員為非公有制企業提供技術服務。切實保護單位和個人知識產權。

(十八)支持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改進政府采購辦法,在政府采購中非公有制企業與其他企業享受同等待遇。推動信息網路建設,積極為非公有制企業提供國內外市場信息。鼓勵和支持非公有制企業擴大出口和「走出去」,到境外投資興業,在對外投資、進出口信貸、出口信用保險等方面與其他企業享受同等待遇。鼓勵非公有制企業在境外申報知識產權。發揮行業協會、商會等中介組織作用,利用好國家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支持非公有制企業開拓國際市場。

(十九)推進企業信用制度建設。加快建立適合非公有制中小企業特點的信用徵集體系、評級發布制度以及失信懲戒機制,推進建立企業信用檔案試點工作,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企業信用檔案資料庫。對資信等級較高的企業,有關登記審核機構應簡化年檢、備案等手續。要強化企業信用意識,健全企業信用制度,建立企業信用自律機制。
四、維護非公有制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1篇)

(二十)完善私有財產保護制度。要嚴格執行保護合法私有財產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非公有制企業的合法財產,不得非法改變非公有制企業財產的權屬關系。按照憲法修正案規定,加快清理、修訂和完善與保護合法私有財產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

(二十一)維護企業合法權益。非公有制企業依法進行的生產經營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依法保護企業主的名譽、人身和財產等各項合法權益。非公有制企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提出的行政復議等,政府部門必須及時受理,公平對待,限時答復。

(二十二)保障職工合法權益。非公有制企業要尊重和維護職工的各項合法權益,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法規,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與職工簽訂規范的勞動合同,並健全集體合同制度,保證雙方權利與義務對等;必須依法按時足額支付職工工資,工資標准不得低於或變相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准,逐步建立職工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必須尊重和保障職工依照國家規定享有的休息休假權利,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職工超時工作,加班或延長工時必須依法支付加班工資或給予補休;必須加強勞動保護和職業病防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要求,切實做好安全生產與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工作,改善勞動條件,加強勞動保護。要保障女職工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禁止使用童工。

(二十三)推進社會保障制度建設。非公有制企業及其職工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有關部門要根據非公有制企業量大面廣、用工靈活、員工流動性大等特點,積極探索建立健全職工社會保障制度。

(二十四)建立健全企業工會組織。非公有制企業要保障職工依法參加和組建工會的權利。企業工會組織實行民主管理,依法代表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企業必須為工會正常開展工作創造必要條件,依法撥付工會經費,不得干預工會事務。
五、引導非公有制企業提高自身素質

(二十五)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非公有制企業要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依法經營,照章納稅。服從國家的宏觀調控,嚴格執行有關技術法規,自覺遵守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有關規定,主動調整和優化產業、產品結構,加快技術進步,提高產品質量,降低資源消耗,減少環境污染。國家支持非公有制經濟投資高新技術產業、現代服務業和現代農業,鼓勵發展就業容量大的加工貿易、社區服務、農產品加工等勞動密集型產業。

(二十六)規范企業經營管理行為。非公有制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必須依法獲得安全生產、環保、衛生、質量、土地使用、資源開采等方面的相應資格和許可。企業要強化生產、營銷、質量等管理,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建立安全、環保、衛生、勞動保護等責任制度,並保證必要的投入。建立健全會計核算制度,如實編制財務報表。企業必須依法報送統計信息。加快研究改進和完善個體工商戶、小企業的會計、稅收、統計等管理制度。

(二十七)完善企業組織制度。企業要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規范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公司制企業。公司制企業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探索建立有利於個體工商戶、小企業發展的組織制度。

(二十八)提高企業經營管理者素質。非公有制企業出資人和經營管理人員要自覺學習國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學習現代科學技術和經營管理知識,增強法制觀念、誠信意識和社會公德,努力提高自身素質。引導非公有制企業積極開展扶貧開發、社會救濟和「光彩事業」等社會公益性活動,增強社會責任感。各級政府要重視非公有制經濟的人才隊伍建設,在人事管理、教育培訓、職稱評定和政府獎勵等方面,與公有制企業實行同等政策。建立職業經理人測評與推薦制度,加快企業經營管理人才職業化、市場化進程。

(二十九)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做強做大。國家支持有條件的非公有制企業通過兼並、收購、聯合等方式,進一步壯大實力,發展成為主業突出、市場競爭力強的大公司大集團,有條件的可向跨國公司發展。鼓勵非公有制企業實施品牌發展戰略,爭創名牌產品。支持發展非公有制高新技術企業,鼓勵其加大科技創新和新產品開發力度,努力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形成自主知識產權。國家關於企業技術改造、科技進步、對外貿易以及其他方面的扶持政策,對非公有制企業同樣適用。

(三十)推進專業化協作和產業集群發展。引導和支持企業從事專業化生產和特色經營,向「專、精、特、新」方向發展。鼓勵中小企業與大企業開展多種形式的經濟技術合作,建立穩定的供應、生產、銷售、技術開發等協作關系。通過提高專業化協作水平,培育骨幹企業和知名品牌,發展專業化市場,創新市場組織形式,推進公共資源共享,促進以中小企業集聚為特徵的產業集群健康發展。
六、改進政府對非公有制企業的監管

(三十一)改進監管方式。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非公有制企業生產經營特點,完善相關制度,依法履行監督和管理職能。各有關監管部門要改進監管辦法,公開監管制度,規范監管行為,提高監管水平。加強監管隊伍建設,提高監管人員素質。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監管信息,發揮社會監督作用。

(三十二)加強勞動監察和勞動關系協調。各級勞動保障等部門要高度重視非公有制企業勞動關系問題,加強對非公有制企業執行勞動合同、工資報酬、勞動保護和社會保險等法規、政策的監督檢查。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企業勞動關系協調機制,健全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及時化解勞動爭議,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維護社會穩定。

(三十三)規范國家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收費行為。進一步清理現有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收費,除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收費項目外,任何部門和單位無權向非公有制企業強制收取任何費用,無權以任何理由強行要求企業提供各種贊助費或接受有償服務。要嚴格執行收費公示制度和收支兩條線的管理規定,企業有權拒絕和舉報無證收費和不合法收費行為。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各類收費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亂收費、亂罰款及各種攤派行為。
七、加強對發展非公有制經濟的指導和政策協調

(三十四)加強對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指導。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需要,強化服務意識,改進服務方式,創新服務手段。要將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對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動態的監測和分析,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產業政策、發展規劃、投資重點和市場需求等方面的信息。建立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工作協調機制和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加強部門之間配合,形成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的合力。要充分發揮各級工商聯在政府管理非公有制企業方面的助手作用。統計部門要改進和完善現行統計制度,及時准確反映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狀況。

(三十五)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大力宣傳黨和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與法律法規,宣傳非公有制經濟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傳和表彰非公有制經濟中涌現出的先進典型,形成有利於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良好社會輿論環境。

(三十六)認真做好貫徹落實工作。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調查研究,抓緊制訂和完善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具體措施及配套辦法,認真解決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中遇到的新問題,確保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落到實處,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

『伍』 有什麼資金擔保公司值得推薦

一)擔保公司信用分析框架回顧

關於擔保公司的信用分析方法,我們曾在2016年3月29日發布的報告《代償風險提升,信用資質分化—專業擔保公司信用狀況觀察》中進行了詳細闡述,此處僅進行簡單回顧。

擔保公司本質上是經營風險的企業。衡量擔保公司信用資質從邏輯上來講可以分解為兩個層面,一是到底承擔了多少風險,二是有多大的能力抵禦風險。

在第一個層面上,我們主要關注三個要素:在保責任余額、擔保集中度和在保資產的違約風險。此外,還需關注擔保公司自身資產質量。

在保責任余額越大,承擔的風險越大。這里需要特別注意區分在保余額和在保責任余額的概念。在保責任余額是指在保余額中擔保公司實際負有代償責任的那部分,由於存在再擔保或分保的情況,一般在保責任余額都小於在保余額。擔保公司同時也具有其他金融企業都具有的杠桿運營的特徵,即擔保金額不可能僅限於資本金規模,因此擔保公司的杠桿情況也非常值得關注,擔保放大倍數是最直接的衡量指標。值得注意的是,由於此前部分擔保公司計算監管比例時未將債券和其他融資性擔保計算在內,或者打折比例過高,按照最新的《配套制度》要求部分擔保公司的杠桿水平可能過高從而影響其後續業務開展。

在保資產本身的違約風險大小。在保資產組合風險的度量可以從定性和定量兩個角度考慮:定性主要是指資產組合中不同風險程度的資產分布。比如銀行貸款、信託和私募債的風險整體高於公募債券及保本基金,而不同的公募債評級也不同。整體來說,大部分擔保公司均積極發展債券擔保業務,應與債券擔保相對風險低,而費率相對較高有關。定量方面,歷史代償率是一個很好的反映公司擔保資產風險狀況和內控能力的指標。根據銀監會數據,2012年以來擔保行業代償率快速上升。公募債擔保公司樣本中的大部分公司代償率也呈上升趨勢,不過平均來看仍低於行業水平。

在保資產的分散性。對於同樣金額的在保資產,如果單筆資產金額較小,且在行業和區域上足夠分散,相比過於集中的資產池而言,整體代償風險會相對較小。可以關注的指標包括前十大客戶集中度、區域集中度、行業集中度、期限集中度等。

擔保公司自身資產質量和運營風險。除了擔保業務外,擔保公司自身資產質量狀況對於代償能力也會產生影響,主要需關注公司自身資產的流動性和安全性兩個方面。

關於第二個層面,擔保公司有多大能力抵禦風險,需要考察其資本金實力、外部支持力度以及反擔保等後續追償能力。

資本金實力。擔保公司與其他經營風險的金融企業一樣,最核心也是最根本的抗風險能力來自於資本金,因為一切損失最終都需要依賴資本金吸收。最直觀地看,首先需要關注擔保公司凈資產的規模,規模越大,代償實力越強。除了前述凈資產、實收資本、擔保放大倍數等指標外,准備金充足率也經常出現在評級報告中,作為衡量擔保公司抗風險能力的指標。不過准備金的計提最終還是體現為對凈資產的消減,因而實際吸收損失的還是資本金。另外國內監管對於擔保公司計提准備的要求較低,資金使用也沒有限制,本質上並不是提升代償能力的有效手段。考查准備金計提是否充分更多地是為了考查擔保公司風險控制的審慎程度。

外部支持力度。正如一般企業除了依靠自身現金流償債還可以依賴外部融資,擔保公司也可以依賴外部支持增強代償能力,其中股東支持是非常重要的外部支持來源,另外政策性擔保公司受到的支持力度也較大。

反擔保措施及代償回收率。擔保公司的代償回收率除了對被擔保人的追償外,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反擔保措施,但整體來看回收率不高。

擔保公司信用分析框架雖然比較清晰,但由於很多信息難以獲得或量化,實際操作中會面臨不少困難。首先,由於擔保屬於或有負債,在出現代償前並不在報表中反映,因而會導致相關風險難以量化,這也是評價擔保公司資質比評價一般企業要更加困難的主要原因。其次,從歷史經驗看,很多擔保公司最終出現風險並不是源自擔保主業,反而是自有資產投資失敗,而這部分信息披露和可分析的空間目前也是非常有限的。第三,風控管理能力和理念對於擔保公司至關重要,如何平衡收益和風險是擺在每一個擔保公司面前的難題,而這一點往往難以通過簡單的財務數據披露評價。

(二)擔保公司行業指標情況

我們對34家為存量公募債擔保的擔保公司(存量金額截至2019年11月初的統計)相關數據進行了統計,各擔保公司全部披露了凈資產規模,32家披露實收資本,23家披露當期代償率,27家披露累計代償率,19家同時披露當期代償率和累計代償率。

資本實力方面,行業凈資產和實收資本的均值分別為63.66和49.95億元,中位數分別為55.62億元和45.43億元。其中安徽信用擔保凈資產規模最大達到189.13億元,蘇州擔保的凈資產規模最小僅有15.25億元。實收資本規模最大的也是安徽信用擔保高達175.06億元,規模最小的為首創擔保僅有10.02億元(蘇州擔保未披露實收資本)。擔保公司的凈資產中實收資本的佔比通常很高,樣本中32家擔保公司實收資本/凈資產的比例均值和中位數分別在75%和80%左右。需要警凈資產中實收資本比例過低的的擔保公司,凈資產穩定性較弱,如重慶興農、首創擔保和吉林擔保的凈資產中實收資本佔比分別僅有30%、31%和35%。

『陸』 關於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范設立與運作的指導意見的引導基金的風險控制

應通過制訂引導基金章程,明確引導基金運作、決策及管理的具體程序和規定,以及申請引導基金扶持的相關條件。申請引導基金扶持的創業投資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業績激勵機制和風險約束機制,其高級管理人員或其管理顧問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已經取得良好管理業績。
引導基金章程應當具體規定引導基金對單個創業投資企業的支持額度以及風險控制制度。以參股方式發起設立創業投資企業的,可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事先通過公司章程或有限合夥協議約定引導基金的優先分配權和優先清償權,以最大限度控制引導基金的資產風險。以提供融資擔保方式和跟進投資方式支持創業投資企業的,引導基金應加強對所支持創業投資企業的資金使用監管,防範財務風險。
引導基金不得用於從事貸款或股票、期貨、房地產、基金、企業債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資以及用於贊助、捐贈等支出。閑置資金只能存放銀行或購買國債
引導基金的閑置資金以及投資形成的各種資產及權益,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進行管理。引導基金投資形成股權的退出,應按照公共財政的原則和引導基金的運作要求,確定退出方式及退出價格。

『柒』 7家銀行已出資160億設立國家融資擔保基金嗎

160億元銀行出資敲定,表明國家融資擔保基金發起設立正在提速。

2018年7月27日,至少已有7家上市銀行明確參與投資國家融資擔保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共計出資160億元,約占首期661億元注冊資本的24%。

據悉,國家融資擔保基金的運作方式主要是與省級再擔保公司開展業務,支持轄區內的擔保機構為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提供貸款擔保。其中,再擔保主要是分散風險,而股權投資則是進一步「輸血」,提高擔保機構的風險抵禦能力和業務拓展能力。

同時,國家融資擔保基金堅持准公共產品屬性,擔保費率相對市場擔保機構要低,也不會要求抵押和反擔保,而是以信用擔保為主。原則上也不分紅,以此帶動擔保機構和銀行共同降低融資成本。相較而言,便利程度、貸款可獲得性都比市場擔保機構要更好一些。

聯合資信的研究報告指出,國家融資擔保基金將不以盈利為目的,實行再擔保費率優惠,這一舉措將直接降低融資擔保公司的業務成本,緩解開展政策性擔保業務帶來的運營壓力。

東方金誠金融業務部助理總經理李茜表示,具體到操作層面,國家融資擔保基金與省級再擔保公司合作,可按比例分擔再擔保機構代償風險。此外,對符合條件的擔保業務,可要求擔保公司適當降低擔保費率。

據財政部初步測算,今後3年該基金累計可支持相關擔保貸款5000億元左右,約占現有全國融資擔保業務的四分之一。

『捌』 國家融資擔保基金有什麼意義

3月28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設立國家融資擔保基金,推動緩解小微企業和「三農」等融資難題。國家融資擔保基金,由中央財政發起、聯合有意願的金融機構共同設立,首期募資不低於600億元。

就融資擔保行業而言,政策性融資擔保體系的缺失,一直以來是一塊明顯的行業短板。雖然目前我國有不少地方性的政府擔保基金,但發展狀況實際上參差不齊,和地方性的政府擔保基金相比,國家融資擔保基金的優勢首先是規范性高,而且資金量大。此外,還能發揮引導作用,帶動更多的資本參與其中,從而推動整個體系的建設和行業的發展。

『玖』 請問信託產品有風險嗎

一、購買信託產品的風險:

① 市場風險:

1、政策風險:政策、財政政策、產業政策和監管政策等國家政策的變化對市場產生一定的影響,可能導致市場波動,從而影響信託計劃收益,甚至造成信託計劃財產損失。

2、行業風險:宏觀經濟運行狀況以及行業發展狀況對收益水平產生影響。

3、利率風險: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會導致證券市場價格和收益率的變動,並直接影響著債券的價格和收益率,影響著企業的融資成本和利潤。從而導致信託計劃收益水平可能會受到利率變化和貨幣市場供求狀況的影響。

4、購買力風險:信託計劃的目的是信託計劃的保值增值,如果發生通貨膨脹,則投資於信託所獲得的收益可能會被通貨膨脹抵消,從而影響到信託計劃的保值增值。

5、公司經營風險:如果信託計劃所投資的公司經營不善,使得能夠用於分配的利潤減少,會信託計劃收益下降,甚至造成信託計劃財產損失。

② 保管人操作風險: 但若信託計劃存續期間保管人不能遵守信託文件約定對信託計劃實施管理,則可能對信託計劃產生不利影響。

③信託公司操作風險:信託公司因違背資金信託合同、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而造成信託財產損失。

④ 委託人投資於信託計劃的風險:

1、委託人資金流動性風險:大多數信託計劃,委託人需持有信託份額直至計劃結束,因此委託人在資金流動性方面會受一定影響。

2、信託利益不確定的風險:信託利益受多項因素影響,包括證券市場價格波動、投資操作水平、國家政策變化等,信託計劃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虧損的可能。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受託人不對信託計劃的受益人承諾信託利益或做出某種保底示。

3、信託計劃財產變現的風險:由於本信託計劃終止,受託人必須變現信託計劃財產所投資之全部品種,由此可能導致信託計劃財產遭受損失。

⑤ 其他風險:

1、戰爭、自然災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它不可預知的意外事件可能導致信託計劃財產遭受損失。

2、金融市場危機、行業競爭等超出受託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風險,可能導致信託計劃財產遭受損失。

二、信託產品風險控制措施

(1) 抵押或質押:融資方將其動產或不動產(房產、股權等)抵押或質押給信託公司,若融資方無法按期支付信託產品的本金及收益,信託公司可以拍賣抵押或質押物。一般情況下,融資方的抵押、質押物的估值會高於投資人的投資額和預期收益,以保障投資人的本金及收益;

(2) 擔保:對於沒有抵押(或質押)或者抵押率比較高的,信託公司往往會要求融資方對信託財產提供相應的擔保。比如,擔保公司擔保、第三方擔保(融資方的母公司或關聯公司)、公司法人無限連帶擔保等;

(3) 結構化設計:所謂結構化設計就是將信託收益權進行分層配置,購買優先順序的投資者享有優先收益權,購買次級和劣後級的投資者享有劣後收益權。信託期滿後,投資收益在優先保證優先順序受益人本金、預期收益及相關費用後的余額全部歸劣後級受益人;若出現投資風險,也先由劣後級投資者承擔。

(9)發起設立融資擔保基金擴展閱讀:

信託是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管理和處分的行為。

信託(Trust)是一種理財方式,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信託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信託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託人,受信於人的受託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