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開中介需要哪些資質和成本
中介服務機構管理 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應當設立相應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是具有獨產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 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 (二)有固定的服務場所; (三)有規定數量的財產和經費; (四)從事房地產咨詢業務的,具有房地產及相關專業中等以上學歷、初級以上學歷、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人中須占總人數的50%以上;從事房地產評估業務的,須有規定數量的房地產估價師;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的,須有規定數量的房地產經紀的。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資金和人員條件,應地縣級以上房地產管理部門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後,再行辦理工商登記。需要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的機構應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經審查合格後,再行辦理工商登記。 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向當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領取營業執照後的一個月內,應當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的,還應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對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專業人員條件進行一次檢查,並於每年年初公布檢查合格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名單。檢查不合格的,不得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
『貳』 從事融資的中介服務應當注意哪些法律問題
一、 提供與訂立合同有關的真實情況的責任
這是中介最重要的責任。房產中介提供的服務包括咨詢和居間服務,簽訂居間合同。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由於居間人提供的信息是委託人簽訂合同的重要依據,因此居間人應當如實向委託人報告相關事項,如果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委託人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房產中介在提供二手房居間服務時,應當向委託人披露的重要事實有:
1、房屋的權屬情況;
2、房屋的抵押、典當等權利限制信息;
3、預告登記、異議登記等登記信息;
4、出售人與買受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等基本信息;
在本人最近辦理的中介公司訴委託人要求支付中介費的案件中,法院認定中介公司「作為具有房地產居間專業知識和經驗的機構,理當恪守守執業規則,對委託事項進行必要的調查、核實,盡可能地掌握更多的情況,據實、公正地向委託人報告,以促成合同成立,從而獲得報酬」,但由於中介公司未核實權屬情況和抵押情況,造成委託人解除合同,因此其無權要求委託人支付中介費,從而駁回了中介公司的訴訟請求。由此可見法院認為中介如實披露信息是一項非常重要的義務。
另外,要澄清兩個認識上的誤區:
1、中介應當僅在其自身能力范圍內提供真實信息。比如,中介公司可要求出售方提供產證原件以便和復印件核對,也應當到房產交易中心了解房屋的權利情況,但如果出售方偽造了權利人的身份證和產權證進行交易而造成買受方的損失,則買受方不能認為中介方提供了虛假信息。因為在通常情況下,中介難以對偽造的證件進行判斷,這超出了其能力范圍,中介對其提供的信息並非是一種保證責任,而是一種謹慎、勤勉的責任,盡到合理的注意則可。
2、中介對他人的信用沒有保證義務。中介只是中間人,與委託人簽訂合同的是中介居間介紹的第三人,第三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如果實施了違約行為,中介不承擔責任。
二、 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時要賠償
如前所述,如果中介故意隱瞞了真實信息或故意提供了虛假信息,比如明知出售方不是產權人本人,也不是合法的代理人,就介紹給買受人,從而造成買受人的損失的,中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未完成全部委託事項不得要求委託人按成交價1%支付報酬
如果居間協議中約定按成交價1%支付中介費的,中介提供的服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權籍調查: 向房地產交易中心調查、征詢所交易房屋權利的來源、現狀、有無抵押、有無權利限制等,做好書面記錄; 調查、征詢涉及權利人的處分要求和條件;核實處分資格、權利人和相關人的身份及權利等。
2、使用狀況調查: 收集、調查、征詢房屋座落環境、使用年限、有否隱瞞缺陷、房屋內的頂、牆、地、門、窗及設備等是否需要檢測或修復,設備轉讓價格及有關費用的結清情況等; 向物業管理單位查詢有無租賃、違章搭建、相鄰關系侵權,以及維修基金的繳納和使用情況等。
3、行情調查: 收集、調查、征詢買賣價格的行情比較、稅費結算、房屋戶型比較、買賣雙方的心理價格比較、有關政策變動的影響等; 進行各種形式的信息發布活動等。
3、確定成交意向,訂立交易合同: 陪同雙方當事人實地踏勘房屋、設備、環境; 約定洽談時間、溝通買賣雙方的成交意向;出示和認定權籍資料、確定當事人身份等;為成交雙方選擇合同文本,進行簽約指導、見證,如實告知成交雙方買賣合同的約定條款和注意事項、履行方式、支付房款的方式等。
4、辦理產權過戶: 雙方當事人過戶手續資料收集、報告、確認、確權時間約定,代收代付應由客戶支付的稅、費,完成所有交易過戶、戶口遷移、房屋入住手續。
多數房產中介提供的居間合同中都約定委託人應當在簽訂正式買賣合同之日支付房屋總價1%的中介費,但有時簽訂了正式合同後由於一方違約或者其它原因並不繼續履行下去,因此中介並不會完成以上第4項服務內容,在這種情況下,中介應當退還部分中介費。
『叄』 融資公司需要什麼資質,辦些什麼手續,能在民間融資么
目前開辦融資性擔保公司門檻比較高,手續也多,目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管理部門是地方的金融工作局,要在那裡申請,再按《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以及《廣東省實施細則》的相關要求進行驗資、注冊、股東和高管任職資格認定、架構設置、制度建立等,取得《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營許可證》之後,才能正式經營。不過目前金融局的工作重點還是對原有擔保公司的「規范整頓」工作期,可能暫時還不接受新機構申辦。
『肆』 從事融資工作需要什麼資格證書嗎
企業的融資部門目前沒有證書要求,一般要求有銀行工作經驗或跟銀行打交道經驗。銀行工作人員當然就有資格要求了。
『伍』 張自己從事投融資的工作,我需要有什麼資質
從事融資行業,就必須對市場有敏銳的察覺感,能第一時間發現市場走向,要有很好的洞察能力。
『陸』 融資中介需要資格證嗎
你好
我們國家對金融行業規定還存在很大的不足地方。
有的金融行業需要資格證書,有的卻沒有強制規定需要。
個人認為融資中介持有相關的資格證書更權威更專業。在開展業務也會更加如魚得水。
所以你持有一個相關的資格證書有備無患。
謝謝
『柒』 普通有限責任公司想從事資產買賣,或者投融資業務,需要什麼特殊的資質嗎
如果要做融資,那你公司的注冊資本必須要達到五千萬以上。
『捌』 金融中介服務要許可嗎
需要許可證。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來,各類咨詢企業不斷增加,有些企業在名稱中含有「金融咨詢」或者「借貸咨詢」等字樣;有些企業以從事金融資詢業務名義非法從事金融業務,並收取高額中介費用,嚴重擾亂了金融秩序。
為加強金融監管,防止咨詢企業以金融咨詢等名義非法從事金融業務,維護金融秩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核準的各類咨詢企業以及其他非金融性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類似「金融」、「借貸」等字樣。
二、對咨詢企業以及其他非金融性企業,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得在其經營范圍中核定類似借貸、結算、見證等金融業務,不予核准金融咨詢、借貸咨詢業務。防止企業以金融資詢等名義非法從事金融業務。
三、對已經登記注冊含有「金融」、「借貸」等字樣的名稱和經營范圍中有上述金融業務的咨詢企業以及其他非金融性企業,登記主管機關應在1999年度年檢時責令其辦理變更登記。
(8)從事融資中介服務需要資質嗎擴展閱讀:
金融中介發展推動了企業組織的合理發展
首先,各種金融介質的存在為資源存量調整提供了條件,使得企業間的兼並,包括縱向一體化,橫向兼並和混合兼並能夠因成本下降而成為可行。
重組不僅能實現生產要素存量的重新配置,而且可實現企業經濟規模的迅速擴大和促進企業規模結構的合理化。
此外,金融中介還推動了與社會生產力相適應的企業組織結構的形成和發展.如控股公司的多級控股導致企業集團的出現。
其次,金融中介使篩選企業經營者的機制社會化。在小商品經濟即高利貸時代,企業經營者一般是企業的直接所有者,在這種情況下,社會對企業經營者篩選功能的基本上談不上。
貨幣銀行金融機制產生後,社會對企業經營者的篩選功能開始加強,即缺乏專門知識和管理經驗的人一般難以取得銀行貸款證券。
證券市場,投資銀行等新型金融中介的活動,把對企業經營者的監督機制從單一銀行體系擴展到了社會的方方面面,使企業的經營機制獲得了極大改善,使企業的行為和決策更加合理化。
『玖』 沒有許可證,做金融中介合法嗎
需要許可證。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來,各類咨詢企業不斷增加,有些企業在名稱中含有「金融咨詢」或者「借貸咨詢」等字樣;有些企業以從事金融資詢業務名義非法從事金融業務,並收取高額中介費用,嚴重擾亂了金融秩序。為加強金融監管,防止咨詢企業以金融咨詢等名義非法從事金融業務,維護金融秩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核準的各類咨詢企業以及其他非金融性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類似「金融」、「借貸」等字樣。 二、對咨詢企業以及其他非金融性企業,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得在其經營范圍中核定類似借貸、結算、見證等金融業務,不予核准金融咨詢、借貸咨詢業務。防止企業以金融資詢等名義非法從事金融業務。 三、對已經登記注冊含有「金融」、「借貸」等字樣的名稱和經營范圍中有上述金融業務的咨詢企業以及其他非金融性企業,登記主管機關應在1999年度年檢時責令其辦理變更登記。 四、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行要負責與本轄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協調,對以金融咨詢等名義非法從事金融業務的咨詢企業以及其他非金融性企業予以取締,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