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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土地一級開發的融資

發布時間: 2021-06-14 07:10:01

① 企業帶資實施土地一級開發時,貸款利率有限定嗎

非金融企業之間的融資,乃至個人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融資,都是法律法規灰色、黑色地帶,你想借,就不要問渠道合法性問題。

非銀行的金融機構融資相對靈活,形式多樣,相對規范的資本來源也比較豐富,唯一問題是利率一般比銀行貸款高。

銀行貸款,如果你遇著肯乾的,未嘗不可,那是銀行冒著風險或者走著曲徑給乾的。一般而言,國家有部門規章制度規定,銀行不得為政府向帶資施工的土地一級開發項目提供貸款融資,原因是還款來源、還款主體、擔保方式、項目風險控制等多方面存在著原則性缺陷,說白了就是地方政府信用不可靠。

② 土地一級開發現在可以由融資平台做嗎

不可以的。
融資平台需要國家審批的。
所以不能輕易的搞。
不過換種方式可以的。合作共贏。

③ 土地一級開發和二級開發的區別

土地一級開發,是指由政府或其授權委託的企業,對一定區域范圍內的城市國有土地、鄉村集體土地進行統一的征地、拆遷、安置、補償,並進行適當的市政配套設施建設,使該區域范圍內的土地達到「三通一平」、「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的建設條件(熟地),再對熟地進行有償出讓或轉讓的過程。
從空間上來講,土地一級開發主要可分為成片(或連片)開發及分片開發兩類。當然,這只是一種約定俗成的說法,在法律上還沒有明確的規模指標界定;從時間上來講,一種是可以先做一級開發、再做二級開發,即一、二級開發分離的形式,另一種是一級開發包含在二級開發之中的形式;從性質上來講,一類是存量一級開發,包括舊城改造、舊村改造、城中村改造及退二進三(工業廠區改商業、住宅等第三產業)項目,另一種是增量一級開發,包括徵用和農轉用土地,有些是已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的成片征地開發,有些是總體規劃區以外單獨立項基建類項目。
根據土地一級開發涉及的類型不同及發展歷程,當前土地一級開發的開發模式主要有五種:
第一,割臘肉式:誰看上哪一塊就割給誰,開發商、用地單位自行做一級和二級開發。這種方式的好處是政府無需投入,缺點是政府收益也低,城市整體規劃難以實施,開發進度無法掌控、保障。盡管國家三令五申強調,今後經營性城市建設用地將一律先由政府進行一級開發,再進入土地市場,但割臘肉式仍將會延續相當長的時間。這是無可奈何的事情,在缺乏大額保證資金的情況下,很多制度是蒼白的。
第二,指婚式(即五統一):成立土地儲備機構或指定專門成立的國有公司承擔一級開發,好處是政府收益相對豐厚,缺點是政府需要大量鋪墊資金,開發進度慢,沒錢的地方玩不起,更等不起。
第三,招親式:政府公開招標方案優、成本廉的企業承擔一級開發,根據土地使用權的轉移與否及分利辦法不同,在實際操作中又衍生為多種形式,如一級開發不發生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委託式,實際上相當於工程承包,也可以發生兩次土地使用權轉移,即政府將生地出讓給一級開發商,開發成熟後再由一級開發商轉讓給二級開發商,另一種叫「生地出讓-熟地回購」,即一級開發成熟後再由政府收儲統一上市。在政府與一級開發商的分利辦法上有固定收益、溢價分成、固定收益+溢價分成及完全市場操作等幾種,在惠州市政府與中信深圳集團一級開發合作中,政府作出了土地增值收益全部歸中信的承諾。
第四,新城公司式:直接成立新的城區公司壟斷一級開發經營,好處是政府主導,缺點是與市場脫節,甚至滋生腐敗。
第五,借殼上市式:目前國內土地證券仍為空白,可與境外有信譽、有資質機構合作土地一級開發,借殼上市融資,其缺點是政府容易陷入被動。如香港華潤曾經操作的10平方公裏海南石梅灣項目採用的就是這一形式。

土地二級開發即土地使用者將達到規定可以轉讓的土地通過流通領域進行交易的過程。包括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租賃、抵押等。以房地產為例,房地產二級市場,是土地使用者經過開發建設,將新建成的房地產進行出售和出租的市場。即一般指商品房首次進入流通領域進行交易而形成的市場。

④ 土地一級開發融資

朋友,你問的不太詳細,那我也籠統地回答一下吧。
一般說來土地一級開發有很多種模式,這個要根據當地政府資金實力、當地具體條件、上級政府指示來定,有這樣幾種方式:
一、政府可以將土地直接劃給開發商進行土地一二級聯動開發,這樣做其實並不符合規范,但是由於有些地方政府財政壓力很大,無力承擔大片生地的一級開發,他們不得不這樣做,比較著名的有貴陽花果園這樣的的巨型盤;這種模式在中國的中小城市,尤其是欠發達地區的中小城市裡還屬於主流的開發模式,但是隨著市場機制的完善,將來會逐漸消失;

二、政府公開招標,找符合資質且願意做開發的地產商,給他們開發完生地以後,再由政府回購;或者是根本就不發生所有權轉移,直接由政府承包給開發商做,這兩種方式都把融資的任務交給了開發商,說到底還是一個錢的問題,地方政府拖欠款項的狀況層出不窮,這樣,有的時候經過一級開發後的熟地就會由一級開發商轉賣給二級開發商,這樣本質上還是一二級聯動開發,好處是更加透明、更加市場化,壞處是容易出現一些糾纏不清的案子;

三、政府直接出面,用地方國有企業或者政府關聯企業做開發,由他們來融資,還是有壟斷一級市場之嫌,且這一過程中可能出現權錢交易;

四、找外資借殼上市做融資,不過地方政府會很被動,出了問題地方政府無力控制

希望能幫到您!

⑤ 土地一級開發的內容是什麼

土地一級開發是指政府或其授權委託的企業在土地出讓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及控制性詳規,對一定區域內的城市國有土地和農村集體土地進行統一徵用、拆遷、補償、安置,並進行適當的基礎設施建設和社會公共設施建設,使該區域范圍內土地達到「幾通一平」的建設條件,從而可以凈地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土地一級開發可以由土地儲備機構主導,負責籌措資金、辦理規劃、項目核准、征地拆遷及大市政建設等手續並組織實施。在這種情況下,開發企業僅僅是作為土地儲備機構的受託人,具體執行一級開發相關事務,開發企業的管理費(利潤率)為開發成本的2%。
由開發企業自行負責籌措資金、辦理規劃、項目核准、征地拆遷和大市政建設等手續並組織施的,利潤率為開發成本的8%。
土地一級開發業務的特點
*資金密集。土地一級開發業務是屬於資金密集型業務,資金需求往往達到幾億元或者幾十億元。
*融資困難。從事一級開發的企業大多數是為項目設立的項目公司,融資比較困難,原因在於:(1)企業成立時間短,缺少經營業績,市場信譽和銀行信用還沒有建立起來;(2)企業缺少固定資產或其他有效財產作為融資抵押。一級開發階段,土地使用權不歸開發企業所有,企業不能以此進行抵押融資;(3)受國家宏觀調控政策調控的影響,銀行對包括土地一級開發在內的房地產行業貸款處於收縮狀態。中國人民銀行「121號文件」明確規定要「嚴格控制土地儲備貸款的發放」,使得各類土地一級開發主體從銀行獲得資金支持難度加大;(4)缺少債券股票上市等直接融資渠道。
* 需求穩定。土地是資源類商品,也是房地產產業鏈最前端的環節。而土地的稀缺性和社會需求增長的矛盾日益突出,使土地在很長一段時期將處於增值過程。以土地加工和交易為對象的土地一級開發業務基本上不存在價值風險,流動性風險也比較小。
*土地一級開發過程簡單,與其對應的資金路線圖清晰。現金流方面,資金主要用於征地、拆遷、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和其他相關費用。由於征地、拆遷、市政等子市場比較成熟和透明,法律政策體系相對完備。因此,一級開發的過程和成本是可控的,事先可以做出比較准確的預算。8%的開發利潤基本由政策提供保障。以上特性決定了土地一級開發與房地產二級開發不同的風險收益特性,是風險較低和收益穩定的經營業務。
*土地一級開發業務的發展方向是政府主導、市場化運作。從相關政策的演進來看,政府逐漸從市場的直接參與者向規則制定者和行業監管者的角色轉變,通過培育市場主體、加強市場監管等舉措推動土地市場發育。從規劃的制訂到土地供應的計劃管理、土地入市交易管理等,都體現了政府的主導作用。同時,政府也在積極培育合格的市場主體,以維持適度競爭。
*土地一級開發業務的發展方向是培育市場化的土地一級開發主體,實行市場准入制度。
《北京市土地儲備和一級開發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土地儲備開發堅持以政府主導、市場化運作的原則,可以由土地儲備機構承擔或者通過招標方式選擇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未來,只有有誠信、有實力的開發企業才能經營土地一級開發,市場准入門檻的提高將進一步提升土地一級開發企業的整體素質,降低融資風險。
日前,北京市土地一級開發招投標政策已獲審批通過,將正式開始實施,這意味著北京市土地一級開發將駛入更加市場化、透明化運行的軌道。

⑥ 土地一級開發融資方式

一般都是找銀行,不過現在銀行對於房地產開發限制較為嚴格,不是那麼容易搞了,所以信託啊、合夥企業借貸或者發行債券啊等方式都有了,具體能否實施要看項目和開發商的,建議你可以把詳細信息發給我瞧瞧有沒有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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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土地儲備貸款和土地一級開發貸款有什麼區別

土地儲備與土地一級開發其實是一回事,都是政府主導下的土地徵收、收購、拆遷安置、整理和相關配套設施(如三通一平、五通一平等)的修建工作。政府也可以委託開發單位從事土地一級開發工作,土地儲備須政府批準的專門土地儲備機構進行。
銀行可以對土地一級開發發放的貸款,但主要是信用貸款,專款專用,目前未納入地方政府債務管理。

⑧ 土地儲備貸款和土地一級開發貸款有什麼區別信託計劃可以參與嗎

兩者聯系:
納入政府土地儲備范圍的土地,在進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前,需要按照土地一級開發的模式,對地塊進行土地開發工作。

銀監會向包括各地銀監局、銀行及信託公司在內的多家機構下發了《關於加強信託公司房地產信託業務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因此集合信託計劃不能直接參與土地儲備貸款及土地一級開發貸,信託公司不得以信託資金發放土地儲備貸款,最好是融資主體將已經形成的應收賬款做成財產性信託模式以規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