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國有企業融資要求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國有企業融資管理暫行辦法》
第四條 (原則規定) 企業投融資決策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遵循科學、民主的決策程序,規范可行性研究,落實責任追究制度。投融資決策應當堅持審慎原則,充分預計投資風險。在可行性研究論證中對存在不確定因素的應作否定判斷,存在重大不確定因素的項目原則上不得實施。
二、根據關於印發《中央企業支持配合監事會依法開展當期監督工作規則(試行)》的通知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及時向監事會報告涉及經營管理和改革發展動態,以及出資人關注事項等重要情況。
企業重要情況報告的范圍、內容、報送形式和時限等,由企業與監事會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 涉及企業戰略規劃、重大投融資、改制重組、產權轉(受)讓、薪酬分配、業績考核、利潤分配、主要領導人員出國等重要情況應當事前報告監事會。
(1)國有獨資公司能融資嗎擴展閱讀
《國有企業融資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項目要求)
企業選擇投資項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國家、省、市的有關產業政策要求;
(二)符合市屬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要求;
(三)符合本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要求;
(四)有利於突出主業,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
(五)投資規模應當與企業實際能力相適應;
(六)符合企業投資決策程序和相關管理制度。
第六條(產權代表義務)
企業國有產權代表是投融資決策的直接責任人,應當按照本辦法和其他相關管理規定的要求,提請企業進行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工作。在決策過程中,應當切實貫徹出資人意志,維護出資人權益,認真履行有關報批程序,按照市國資委的批復意見在企業決策程序中發表意見和行使表決權。
Ⅱ 國有全資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有什麼區別
《公司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據此規定,國有獨資公司本質上屬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即國資委作為出資人(股東)享有對國有獨資企業100%的股權。除國資委作為出資人以外,地方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出資100%股權所直接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如地方投融資平台公司)也屬於國有獨資公司。
對於國有全資公司,《公司法》並無明文表述。國有全資公司的表述見於《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該辦法第四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包括:(一)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出資設立的國有獨資企業(公司),以及上述單位、企業直接或間接合計持股為100%的國有全資企業。據此規定,國有全資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國有獨資公司下設的全資子公司、孫公司以及兩個及以上的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國有獨資企業(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為100%的公司。
國有全資公司與國有獨資公司本質上系包含關系,在實務操作過程中,確認是否屬於國有獨資公司除通過股權關系分辨外,還可以通過該公司的營業執照所記載的信息予以確認,以國有獨資公司與其下設的國有全資子公司為例,國有獨資公司在營業執照類型一欄記載為「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其下設的國有全資子公司在營業執照類型一欄則記載為「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
Ⅲ 一個國有獨資公司可以投資設立一個新的國有獨資公司嗎
可以投資設立一個新的有限責任公司,但不叫國有獨資公司。《公司法》所稱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新的有限責任公司出資人是公司。
Ⅳ 國有獨資公司可以分期注資嗎
可以分期出資,國有獨資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萬元人民幣。
出資人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30%。出資人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法律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國有獨資公司的注冊資本可以分期繳付。出資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
於注冊資本的20%,不得低於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出資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
我國公司法規定一人有限公司是指一個自然人或一個法人出資設立的有限公司,根據公司法規定一人有限公司公司的出資必須一次繳足,最低注冊資本為10萬元。國有獨資公司其出資人是國家,一般由國資委代表國家履行出資義務,國有獨資公司不能等同於一人有限公司,二者性質不同。
Ⅳ 國有全資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有什麼不同
國有獨資公司
新《公司法》所稱的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託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
從《公司法》的定義可以看出,國有獨資公司只包括各級國資委直接管理的企業,不包括以國有獨資公司名義出資設立的全資子公司。
國有獨資公司是《公司法》確認的一種特殊形態的有限責任公司形式,其特殊性表現為國有獨資公司的股東只有一個,而且只能是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時,它還具有有限責任公司的一般特徵,實行股權與法人財產權的分離,即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國有獨資公司設董事會而不設股東會,公司章程由所出資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制定或批准,董事會經授權可以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但公司的合並、分立、解散、增減資本、發行債券以及股權交易等,必須嚴格遵照國務院國資委的有關規定,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或者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按照規定程序規范操作。
Ⅵ 關於國有獨資公司全資子公司融資的問題
你說得事國營企業集團公司,當然是母公司說的算,若有子公司所有股權,那就是執行懂事說得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