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融資模式 » 金融資產的確認依據
擴展閱讀
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金融資產的確認依據

發布時間: 2021-06-14 17:46:30

A. 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條件是什麼謝謝了

樓上說的對,其實說簡單點,就是你這個資產的風險和收益都轉給別人了,你也就可以對其終止確認了

B. 金融資產怎樣進行初始確認

(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2)持有至到期投資
(3)貸款和應收款項;
(4)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C. 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確認條件

企業成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時,應當確認一項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根據此確認條件,企業應將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准則范圍內的衍生工具合同形成的權利和義務,確認為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但是,如果衍生工具涉及金融資產轉移,且導致該金融資產轉移不符合終止確認條件,則不應將其確認,否則會導致衍生工具形成的義務被重復確認。

D. 金融資產確認標準的探討

金融資產確認標准

中國金融資產主要分為:流通中現金、金融機構存款、金融機構貸款、有價證券債券股票等)。表1列出了1978、1986、1991、1995年中國主要金融資產分布情況(見表1)。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金融資產由單一的銀行資產向市場化、多元化方向發展。1981-1995年累計發行國債4794.39億元,國家投資債和投資公司債共313.98億元,金融機構債1182.97億元,企業債1738.3億元,股票(A股面值)119.56億元,大額存單1796.28億元(中國證監會,1995)。這些金融工具的出現為中國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的進一步發展奠定了基礎。但是,中國金融資產的大部分仍是銀行和金融機構的存貸款。銀行和金融機構的存貸款占金融資產總量的比例1978年為93%,1986年為87%,1991年為84%,1995年為83%。這一比例改革開放以來雖呈下降趨勢,但90年代以來下降緩慢,說明中國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的發展不盡人意。中國金融資產總額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重從1978年的94%上升到1995年的221%,反映了經濟體制改革中金融深化(貨幣化)的過程。80年代這一比重上升較快,進入90年代上升速度慢了下來。

中國的儲蓄主體在改革中也發生了變化,由以前的政府和國營企業變為現在的老百姓。據世界銀行專家估計,中國改革前政府積累占總積累的比重一直在70%以上。1978年國內儲蓄占國民生產總值的35.5%,其中居民儲蓄佔1.2%,政府儲蓄佔15.4%,企業儲蓄佔18.9%。也就是說,1978年社會總儲蓄的96.7%來自政府和國營企業。1978年末,中國居民儲蓄余額只有210.6億元,占當年國民生產總值的5.9%,占當年社會存款總額的16.2%。

改革前,國家是儲蓄主體,也是投資主體,因而不需要金融中介。國有固定資產投資主要來自財政撥款,銀行貸款主要作為流動資金。銀行的貸款也主要來自政府和國有企事業的存款。1978年,企事業存款和財政存款之和為1089.9億元,占銀行存款總額的83.8%。

1995年底中國金融機構存款余額為5.4萬億,其中近3萬億是居民儲蓄。儲蓄者和投資者分離了,最大的儲蓄者是老百姓,最大的投資者是國家。銀行和金融機構的中介作用變得非常重要了。國家通過對銀行和金融機構的控制,用老百姓的錢投資建設國有企業。因此,國營企業的真正所有者,可以說是在國家銀行里存款的老百姓。

宏觀的金融資產結構必然反映到企業的資產負債結構上來。銀行和金融機構貸款是中國企業資金來源的主渠道。企業很難通過發行債券、股票等直接融資方式來獲得資金。從1986年開始發行企業債,到1995年,共發行企業債1738.3億元。1995年末,股票市值(A股)約4500億,其中只有1/3上市流通的個人股。國家股大多是靠過去已有的投入和土地價值折算的,實際現金投入不多。法人股和個人股的發行可以使企業籌到現金,但能夠被批准發行股票的企業實在是太少了。這樣企業通過發行股票所能籌到的資金十分有限,大多數企業只能靠銀行貸款。

在主要金融資產之外,還有其他金融資產,比如民間借貸、民間集資和股份合作制中的股份等。這些金融資產,都有一定意義上的所有權、參與權和處理權,並以此獲得收益。但目前民間借貸、民間集資還有待進一步規范化。

中國金融資產結構可以概括為:儲蓄主體在改革開放中由政府變為老百姓;國家政府收入在國民生產總值中所佔比例逐年下降,由1978年的31%下降到1995年的10.8%;1985年起,國家對國有企業的投資由撥款改為貸款,直接融資的資本市場渠道狹窄;其他不動產市場剛剛起步。這就使老百姓把絕大部分積蓄存在銀行里,銀行把大部分資金貸給國有企業,成為國有企業長期投資(固定資本)和流動資金的主要來源,造成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比率不斷升高。

E. 金融資產在初始確認時劃分為幾類

企業取得的金融資產在初始確認時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四類,具體如下:

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其初始價值以公允價值進行計量,交易費用計入當期損益。其後續計量以公允價值,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

2、持有至到期投資

企業打算並且能夠持有到期的債權證券,初始價值以公允價值進行計量,以攤余成本進行後續計量。在一年或企業超過一年的一個營業周期內到期,那麼應在流動資產中列報;如果到期時間超過一年或一年以上的一個營業周期,那麼持有至到期投資應在長期資產中列報。

3、貸款和應收款項

初始價值以公允價值進行計量,其攤余成本進行後續計量。主要指金融企業發放的貸款和其他債權,但不限於金融企業發放的貸款和其他債權。非金融企業持有的現金和銀行存款、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形成的應收款項、企業持有的其他企業的債權(不包括活躍市場上有報價債務工具)等。

4、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初始價值以公允價值進行計量,按公允價值進行後續計量,公允價值變動計入權益(公允價值下降幅度較大或非暫時性計入資產減值損失)。包括劃分為可供出售的股票投資、債券投資等金融資產。

(5)金融資產的確認依據擴展閱讀:

金融資產的有關特徵

1、貨幣性,可以用來做為貨幣或容易轉換為貨幣,行使交易媒介或支付功能;

2、流通性,可以迅速變現,而同時不受價值上的損失;

3、償還期限,在行使最終支付前的時間長度;

4、風險性,用來購買金融資產的本金是否有受損失的危險;

5、收益性,用收益率來表示,指金融資產所取得的收益與本金的比率。

F. 金融資產的初始確認金額是指什麼

初始確認金額的意思是:固定資產、金融資產等資產,取得時的入賬金額成交價格,還包括支付手續費和相關運雜費,即購買時所花費成本和相關費用合計數。

企業取得持有至到期投資支付的價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應當單獨作為應收項目,不構成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初始確認金額。
企業初始確認交易性金融資產時,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對於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相關交易費用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對於其他類的金融資產,相關交易費用應當計入初始確認金額。

交易費用,是指可直接歸屬於購買、發行或處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費用。新增的外部費用,是指企業不購買、發行或處置金融工具就不會發生的費用,包括支付給代理機構、咨詢公司、券商等的手續費和傭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債券溢價、折價、融資費用、內部管理成本及其他與交易不直接相關的費用。

企業取得金融資產所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債券利息,應當單獨確認為應收項目進行處理。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公允價值)
借:投資收益(發生的交易費用)
借:應收股利(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
借:應收利息(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利息)
貸:銀行存款等

G. 交易性金融資產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初始確認是什麼理由劃分的

交易性金融資產:是為了短期交易為目的的,比如短期持有的股票。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沒有長期持有或短期持有的明確目的,也可以是股票,但是不確定是短期持有,也可能長期持有。

(一)確定分類方式不同
新企業會計准則對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定義是直接的,即主要是指企業為了近期內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資產,通常是以賺取價差取得收益為目的,如企業從二級市場購入的股票、基金等。而對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則不是直接定義的,指初始確認時即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以及除下列各類資產以外的金融資產:貸款和應收款項;持有至到期投資;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對於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金融資產,企業才可以將其直接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

(二)管理層持有的目的和時間不同
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分類標准還在於管理層對兩者的不同持有目的和時間。交易性金融資產是為了出售而購入的,管理層的持有目的不是長期持有,更談不上持有至到期,而在於盡快出售,賺取交易收益,周轉速度較快,持有時間一般為3個月,最長不超過1年。相對於交易性金融資產而言,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持有意圖不明確,短期內不準備積極地進行交易,持有時間通常超過1年。

(三)歸屬類別和列報方式不同
在我國資產負債表採用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的列報方式下,交易性金融資產歸屬流動資產,變現能力較強,周轉速度較快,在資產負債表上的列報位置位於貨幣資金之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則歸屬於非流動資產,其在資產負債表中的列報位置排序在非流動資產的最前列。

(四)初始計量價值不同
交易性金融資產初始計量時以其公允價值作為購入成本入賬,發生的交易費用計入當期損益(沖減投資收益);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初始計量時以其公允價值加上相關的交易費用作為購入成本入賬,如購入的債券作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處理的,則按債券面值作為入賬成本。

(五)利息及折、溢價的處理不同
交易性金融資產涉及債券的利息不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處理,涉及債券的折、溢價均納入公允價值范疇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處理。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涉及債券的利息和折、溢價均作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處理。

(六)公允價值變動的會計處理不同
雖然兩種金融資產的價值變動都作為「金融資產」的價值組成部分,但兩者變動的損益處理卻完全不同,由此產生的對財務報表的影響也不相同,這也是交易性金融資產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最顯著的差別之一。交易性金融資產在資產負債表日計量其公允價值變動產生的損益直接作為當期利潤處理。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除減值損失和外幣貨幣性金融資產形成的匯兌差額外,在資產負債表日計量其公允價值變動產生的損益作為「所有者權益」中的「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處理,因而不影響當期利潤總額。在財務報表的列報方面,「公允價值變動收益」是作為利潤表中的利得項目進行列報的,包含在企業凈利潤中,而「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直接計入資產負債表的所有者權益。

(七)發生減值的處理方式不同
交易性金融資產在資產負債表日僅對其公允價值變動進行調整,不進行減值測試。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需要在資產負債表日進行減值測試,並要求單獨計算減值額,具體作法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時,即使該金融資產沒有終止確認,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中的因公允價值下降形成的累計損失,應予以轉出,計入當期損益。該轉出的累計損失,等於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初始取得成本扣除已收回本金和已攤銷金額、當前公允價值和原已計入損益的減值損失後的余額。

(八)出售處理的轉銷方式不同
交易性金融資產出售時要注銷「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兩部分價值—成本和公允價值變動金額,並將公允價值變動產生的收益轉作當期「投資收益」。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出售時要注銷「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四部分價值—成本、未攤完的折溢價余額、應計未收的利息和公允價值變動金額,並將原先公允價值變動產生的收益作為「所有者權益」中的資本公積掛賬余額,同作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價值組成的「公允價值變動」余額相抵銷,其差額作為當期「投資收益」處理。

H. 交易性金融資產或負債的確認條件

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取得該金融資產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近期內出售或回購
屬於進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認金融工具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觀證據表明企業近期採用短

I. 什麼是金融資產 按會計准則要求,金融資產在初始確認時應分為哪幾類

金融資產屬於企業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包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項、股權投資、債權投資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資產等。
按照會計准則要求,金融資產在初始確認時分為:貨幣資金;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長期股權投資。

J. 金融資產確認計量基本原則

資產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
前款所指的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包括購買、生產、建造行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項。預期在未來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不形成資產。
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是指企業享有某項資源的所有權,或者雖然不享有某項資源的所有權,但該資源能被企業所控制。
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導致現金和現金等價物流入企業的潛力。
符合本准則的資產定義的資源,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確認為資產:
(一)與該資源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二)該資源的成本或者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
符合資產定義和資產確認條件的項目,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符合資產定義、但不符合資產確認條件的項目,不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