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認繳制下時間到了資金不到位會有什麼影響跟後果
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是工商登記制度的一項改革措施。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需要取得前置許可的事項,除涉及國家安全、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等外,不再實行先主管部門審批、再工商登記的制度,商事主體向工商部門申請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後即可從事一般生產經營活動;對從事需要許可的生產經營活動,持營業執照和有關材料向主管部門申請許可。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並放寬工商登記其他條件。
2. 注冊資本認繳制資金一直不到位行不
按新的法規,如果公司章程這樣規定(實繳20年到位
),其他股東也同意的話,應該沒問題
3. 申請注冊公司,認繳注冊資金1000萬,認繳期限的問題。
一般是30年的年限
新《公司法》注冊資金的規定(2014年3月1日起施行)修改:
首先: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
其次: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
第三:簡化登記事項和登記文件。
注冊資本,又稱法定資本,指的是公司制的企業章程中規定的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確定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本總額,並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
注冊資本填寫過高會受到公司的投資人、未來走向資本市場過程中的監管機構管制,會有可能要求認繳資本實際到位,不過,企業如果到時候發現實際到位無法達成,可採用減資的方法降低注冊資本,但是這個過程費時費力,可能會嚴重影響融資跟走入資本市場進程。
一、注冊資本的具體規定:
1、注冊資本的實繳取消了期限承諾限制,「若是非得要為這個承諾再加上一個期限」,建議不要超過公司的經營期限即可;
2、注冊資本取消了認繳最低限額,理論上所說的「一元公司」可以存在,最高也沒有限制;
3、股東實際中繳存的注冊資本(注冊資金),即為會計上的「實收資本」,不再是工商登記記載的事項,也不再需要驗資報告。
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制是營業執照注冊資金有多少,該公司的銀行驗資賬戶上就得有相應金額的資金。實繳制需要佔用公司的資金,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業運營成本。
例如:以前注冊一個100萬的公司,需要到銀行開一個賬戶,然後把100萬存在這個賬戶上(相當於銀行卡),銀行給你開驗資報告,然後再拿這個驗資報告到工商局辦理。
公司注冊資本認繳制是工商部門只登記公司認繳的注冊資本總額,不需要登記實收資本,不再收取驗證證明文件。認繳登記不需要佔用公司資金,可以有效提高資本運營效率,降低企業運營成本。
例如:而現在在上海注冊一個100萬的公司,不需要到銀行開戶,也不需要將這100萬存到銀行,直接到工商局辦理就行了,不過,這100萬還是要交的,只是不用立馬就交,在公司章程記載2年、5年或者10年交清(類似於分期付款)。
二、注冊資本的正確方式:
1、注冊資本登記時最好要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為未來的資本運作與經營運行降低壓力,如果一味的盲目虛高資金,且實繳出資承諾預期無法完成,最好盡快採取減資的形式來使得資本金在合適的位置;
2、章程約定中盡可能採用貨幣資金的出資方式,公司設立後注冊資本沒有完全到位之前,都需要注意任何一筆股東個人資金進入到公司必須要在匯款時註明「某某投資第三,不到萬不得已,不要使用投資溢價「資本公積」增資」;
3、注冊資本,基本上是創業者遇到的第一個坑,這個問題需要創業者帶著理智的心態去選擇,採用「正確姿勢」十分重要,然後傳統的工商注冊記賬報稅公司的意見也比較古樸,不太能給出專業的意見,因此,如果遇到難點問題,建議向專業的財稅、法務服務機構咨詢。
注冊資本是國家法律上規定股東承擔有限責任的承諾,當公司的資產不足以清償公司債務之時,股東就有義務按照承諾的注冊資本清償剩餘的債務。
三、實繳變認繳年檢改年報:
1、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
2、將企業年度檢驗制度改為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
3、推行電子營業執照和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新注冊的個體工商戶和農民專業合作社暫時使用舊版營業執照,截止到2015年2月28日,全面啟用新版執照)。
4、簡化名稱登記手續,放寬經營范圍登記,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
5、加快建立全省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體系。
2014年2月28日,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人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從理論上講,一元錢辦公司是可以的。此次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的核心,是注冊資本由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並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向媒體發布了《江蘇省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具體內容,並公布,這一方案從3月1日起正式實施。
最低注冊資本相關規定:
公司帶有發展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200萬元【新公司法第59-64條】
地域放在中間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新公司法第59-64條】
以省為地域的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00萬元【新公司法第59-64條】
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新公司法第26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萬元,且股東應當一次繳足出資額【新公司法第59-64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500萬元【新公司法第81條】
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
人力資源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萬元
勞務派遣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00萬元
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萬元
4. 股權問題 如何解決小股東認繳出資不到位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因此,根據該規定分析如下:
1、如果公司要求股東出資的依據是公司章程,股東可以在公司章程規定的認繳期限屆滿前任何時間實繳出資,其他股東在公司章程規定的認繳期限屆滿前很難要求未出資的股東實繳出資。如果出資期限屆滿,公司可以起訴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實繳出資。
2、如果公司章程未規定出資時間,這就需要召集股東會,以股東會決議的方式解決出資時間的問題。
3、問題中的股東以自有資金維系公司經營直接對外支付,不符合公司法關於出資的要求,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也就是所謂的公戶)。如果出現糾紛很難認定該股東履行了出資義務,這種情況一般會認定為公司向股東的借款,在財務上計入其他應付款。如果沒作為借款進行財務處理,而是計入了資本公積,那麼該股東甚至沒有權利要求公司返還。看問題,應該是沒作為實收資本入賬。
建議,趁目前另外的股東還認賬,兩個股東開個會把出資的事情說清楚。如有任何疑問,請咨詢專業人士。
5. 增資時,新增股東認繳出資,但資金還未到位,是否也佔有股份
按章程和投資協議約定處理。
6. 認繳制下注冊資本沒到位,公司就破產債務怎麼處理
首先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要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其次在認繳資本登記制下注冊的公司,如果後期資本沒到位,在公司破產需要償還外債的情況下,公司股東是需要按照注冊比例補足注冊資本上的資金,股東還應當在其未繳納出資、抽逃出資范圍內向公司債權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因為在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所以無論股東實繳資本是否交齊,股東都是要以認繳資本承擔責任,在公司資不抵債的時候,債權人如果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的。
(6)認繳資金不到位融資擴展閱讀: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第二十二條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和第八十條的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
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四條公司因故未成立,債權人請求全體或者部分發起人對設立公司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部分發起人依照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後,請求其他發起人分擔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其他發起人按照約定的責任承擔比例分擔責任;沒有約定責任承擔比例的,按照約定的出資比例分擔責任;沒有約定出資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額分擔責任。
因部分發起人的過錯導致公司未成立,其他發起人主張其承擔設立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過錯情況,確定過錯一方的責任范圍。
第六條股份有限公司的認股人未按期繳納所認股份的股款,經公司發起人催繳後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公司發起人對該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募集行為有效。認股人延期繳納股款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請求該認股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參考資料: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