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融資模式 » 融資租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算
擴展閱讀
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融資租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算

發布時間: 2021-06-14 20:38:25

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會計與稅法有差異么

融資租賃相對經營租賃而言,是指實質上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或絕大部分風險和報酬的租賃。會計處理政策依據:《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企業所得稅處理政策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五十八條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融資租賃的固定資產,在會計准則和企業所得稅業務中都按企業固定資產進行處理,但在資產初始成本計量、折舊計提等方面還存在著一定差異,納稅人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根據稅收會計差異,進行納稅調整。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把握:
一、融資租賃方式確認
會計上按照租賃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歸屬程度,將租賃分為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第六條規定:符合下列一項或數項標準的,應當認定為融資租賃:(1)在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2)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所訂立的購買價款預計將遠低於行使選擇權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因而在租賃開始日就可以合理確定承租人將會行使這種選擇權;(3)即使資產的所有權不轉移,但租賃期占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大部分;(4)承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出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收款額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5)租賃資產性質特殊,如果不作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稅法上未對融資租賃概念進行專門規定,對租賃方式劃分和對融資租賃方式確認,應與《企業會計准則》規定是一致的。
二、固定資產初始成本計量差異
在會計處理上,《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第十一條規定,在租賃期開始日,承租人應當將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將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長期應付款的入賬價值,其差額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用。承租人在租賃談判和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可歸屬於租賃項目的手續費、律師費、差旅費、印花稅等初始直接費用,應當計入租入資產價值。
在稅務處理上,根據《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三款規定,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
會計准則中,考慮融資租賃付款資金時間價值,計算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體現會計核算準確性,更符合融資租賃資產實際價值;而稅法不考慮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而是按照實際支付的款項作為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是按歷史成本原則,體現稅法規范性。
在租賃資產初始成本計量方式選擇上,會計上按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體現會計核算謹慎性原則,不高估資產;而在企業所得稅中,則按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依次選擇,更注重相關數據可靠性。
三、未確認融資費用處理
會計上,《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第十五條規定:未確認融資費用應當在租賃期內各個期間進行分攤,承租人應當採用實際利率法計算確認當期的融資費用。
稅務上,按《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三款規定,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計稅基礎不計算現值,即會計上「未確認融資費用」已包含在稅法計稅基礎之內,並在其使用期間內以計提折舊的方式實現稅前扣除的。所以,對於會計上未確認融資費用的分攤額,稅法上不再允許稅前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四、固定資產折舊計提方面差異
會計與稅法計提折舊都是以固定資產的初始成本為基礎,由於其初始成本確認方式的不同,以及折舊年限上的差異,從而決定了其每期折舊額的財稅差異。
從本文第二項「固定資產初始成本計量差異」可看出:會計上處理中,將融資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而在稅法處理中,不考慮租賃付款資金時間價值,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資產的公允價值依次確認租入資產的計稅基礎。所以融資租賃固定資產稅法上的計稅基礎一般大於會計上的初始成本。
融資租賃折舊資產年限,《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第十六條規定:承租人應當採用與自有固定資產相一致的折舊政策計提租賃資產折舊。能夠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的,應當在租賃資產使用壽命內計提折舊。無法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能夠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的,應當在租賃期與租賃資產使用壽命兩者中較短的期間內計提折舊。
在稅務處理上,根據《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其折舊年限,應符合《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房屋、建築物,為20年;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具等,為5年;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電子設備,為3年。如果融資租賃固定資產符合加速折舊情形,也可以加速折舊。
如某運輸公司通過融資租賃方式租入輪船一輛,租賃期為9年,合同中未對租賃期滿該輪船的歸屬進行規定,輪船使用壽命估計在15年以上,按《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第十六條規定,會計上該輪船折舊年限應為9年。而按《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輪船最低折舊年限為10年,所以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進行納稅調整。
五、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規定,構成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重要條件是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顯然,融資性售後回租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不能拆解為「銷售」和「回租」兩筆業務,實質是融資租賃。《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第三十一條規定:售後租回交易認定為融資租賃的,售價與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予以遞延,並按照該項租賃資產的折舊進度進行分攤,作為折舊費用的調整。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指出,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收入確定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於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
由此可見,會計和稅法上都體現了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實質是融資租賃,與租賃資產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屬於承租方,不作銷售處理,承租人對該資產仍視同自有資產一樣計提折舊。會計上將售價與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予以遞延,並按照該項租賃資產的折舊進度進行分攤;稅法上規定將承租人支付的屬於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兩者並無本質區別。
六、有關融資租賃實務處理
案例2010年12月31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租入專用設備一台,合同主要條款如下:租賃期限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每年末支付租金20萬元,該設備2010年12月1日的公允價值為90萬元,承租期滿時,該設備歸甲公司所有,租賃合同約定的年利率7%。
案例解析
(一)融資租賃資產初始成本計量
會計核算上,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20×PVA6%,5=20×4.2124=84.248(萬元),大於公允價值90萬元,因此,租賃資產的入賬價值為84.248萬元。
稅法上,融資租賃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支付的相關稅費=20×5=100(萬元)
(二)未確認融資費用處理
會計核算上,未確認融資費用=最低租賃付款額-租賃資產公允價值=100-84.248=15.752(萬元)
2011年度應分攤未確認融資費用=(100-15.752) ×6%=84.248 ×6%=5.055(萬元)
稅法上,2011年度分攤未確認融資費用5.055萬元不得稅前列支,匯算清繳時調增應納稅所得額5.055萬元。
(三)融資租賃固定資產折舊計提
假設會計與稅法折舊年限均為5年,凈殘值為0,都採用直線法折舊,則會計上每年計提折舊=84.248÷5=16.850(萬元),稅法每年計提折舊=100÷5=20(萬元),形成財稅差異為3.15萬元。
甲公司在201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分攤未確認融資費用5.055萬元不得稅前列支,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5.055萬元;融資租賃固定資產折舊形成財稅差異,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3.15萬元。

⑵ 融資租入固定資產要計提折舊,為什麼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有差額的時候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

書上沒有寫不等於不需確認。
融資租賃固資實際是固定資產項下的二級科目,CPA會計中,參照所得稅中固定資產的遞延作法就行了,在租賃那章中,為了突出重點,是省略的做法。

感謝acco125125,以下是他基於我對於這個問題向他請教的回復:
你好。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體系(2006)的有關規定,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在入賬時,因入賬價值與計稅價格之間的差異而產生的暫時性差異,不確認遞延所得稅。但是,在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入賬後,以及因折舊方法的差別而導致的會計與稅務處理之間的差異,仍然應當確認遞延所得稅。

因此,你的理解是適當的。

acco125125

⑶ 改建中,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和租入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是什麼

計稅基礎就是按稅法計算或認定的資產成本。
改建中,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和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是指這些支出應做為長期待攤費用,不用再計入資產的計稅基礎上。

⑷ 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

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

稅法明確規定,企業的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投資等各類資產,可以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具體稅務處理辦法計算的折舊、攤銷、成本和凈值等,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與會計「賬面價值」相對照,《企業會計准則第18號——所得稅》規定,企業收回資產賬面價值過程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稅法規定可以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的金額,稱做該項資產的「計稅基礎」。

(1)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於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相關鏈接1】外購的「無形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於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相關鏈接2】外購的「生產性生物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2)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3)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

(4)盤盈的固定資產,以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為計稅基礎。

(5)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相關鏈接1】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無形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相關鏈接2】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生產性生物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6)改建的固定資產,除法定的支出外,以改建過程中發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計稅基礎。

【解釋】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由於工程款項尚未結清而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後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12個月內進行。注會

⑸ 融資租賃固定資產的稅務,會計處理之間有哪些差異

對於
融資租入
固定資產,會計准則規定承租企業應單設「
融資租入固定資產
」明細科目進行核算。企業應在
租賃期開始日
,將
租賃開始日
租賃資產的
公允價值

最低租賃付款額
現值兩者中較低者,加上在租賃談判和簽訂
租賃合同
過程中發生的可直接歸屬於租賃項目的手續費、
律師費

差旅費

印花稅

初始直接費用
,作為租入固定資產的
入賬價值

稅法規定,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
承租人
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
計稅基礎
,租賃合同
未約定
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可見,稅法並未規定計算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而是採用相對簡化的處理方式,按照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作為計稅基礎,比會計准則的規定更直觀、更簡單。
上述差異導致融資租人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大於初始
會計成本
。另外會計與稅法計提固定資產的方法與折舊年限不一致、
預計凈殘值
的差異等,都會造成會計與稅法每年計提的折舊數額可能不一致。
企業會計准則
規定,在租賃開始日,承租人應當將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中較低者作為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將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
長期應付款
的入賬價值,其差額作為
未確認融資費用
。每期採用
實際利率法
分攤未確認融資費用,按當期應分攤的未確認融資費用金額,借記「
財務費用
」科目,
貸記
「未確認融資費用」科目。而稅法對
融資租賃
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的計價不考慮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不承認
會計確認
的未確認融資費用,也不存在未確認融資費用的
攤銷

⑹ 計算所得稅時 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需要做調整嗎

對於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由於會計與稅法在未確認融資費用的處理上存在著差異,納稅人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應注意對未確認融資費用要進行納稅調整。

《企業會計准則21號——租賃》規定,在租賃期開始日,承租人應當將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最低付款額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將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長期應付款的入賬價值,其差額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用。承租人在租賃談判和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可歸屬於租賃項目的手續費、律師費、差旅費、印花稅等初始直接費用,應當計入租入資產價值。

未確認融資費用應當在租賃期內各個期間進行分攤。承租人應當採取實際利率法計算確認當期的融資費用。承租人應當採用與自有固定資產相一致的折舊政策計提租賃資產折舊。能夠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的,應當在租賃資產使用壽命內計提折舊。無法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能夠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的,應當在租賃期與租賃資產使用壽命兩者中較短的期間內計提折舊。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第四十七條(二)規定,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由此可見,稅法規定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與會計上該資產的入賬價值是存在差異的,需進行納稅調整。在會計上未計入資產成本的未確認融資費用,因其實際已經包含在計稅基礎中,按規定應當以折舊的方式在固定資產的使用期限里分期扣除,不得在稅前直接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例如,甲鋼鐵公司2008年7月從乙公司融資租入一套生產設備,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為10年,最低租賃付款額合計為1500萬元,最低付款額現值為1200萬元。該生產設備公允價值為1400萬元。則該生產設備會計入賬價值為1200萬元,應在財務費用列支的未確認融資費用為300萬元(1500-1200)。那麼,按稅法規定該生產設備的計稅基礎為1500萬元,2008年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5萬元(300÷120×6)。

⑺ 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是什麼

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稅法明確規定,企業的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投資等各類資產,可以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具體稅務處理辦法計算的折舊、攤銷、成本和凈值等,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從會計的角度劃分,固定資產一般被分為生產用固定資產、非生產用固定資產、租出固定資產、未使用固定資產、不需用固定資產、融資租賃固定資產、接受捐贈固定資產等。

固定資本的實物形態

屬於產品生產過程中用來改變或者影響勞動對象的勞動資料,是固定資本的實物形態。固定資產在生產過程中可以長期發揮作用,長期保持原有的實物形態,但其價值則隨著企業生產經營活動而逐漸地轉移到產品成本中去,並構成產品價值的一個組成部分。根據重要原則,一個企業把勞動資料按照使用年限和原始價值劃分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

對於原始價值較大、使用年限較長的勞動資料,按照固定資產來進行核算;而對於原始價值較小、使用年限較短的勞動資料,按照低值易耗品來進行核算。在中國的會計制度中,固定資產通常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和工具等。

⑻ 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會計與稅法有差異嗎

有差異。融資租賃相對經營租賃而言,是指實質上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或絕大部分風險和報酬的租賃。

⑼ 「固定資產賬載金額如何確定」及「計稅基礎的公式」

1、固定資產賬載金額就是固定資產原值(或歷史成本)的金額。
2、計稅基礎=固定資產原值(或歷史成本)-折舊(攤銷)

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附表填報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填報說明
附表九《資產折舊、攤銷納稅調整表》填報說明
一、適用范圍
本表適用於實行查賬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居民納稅人填報。
二、填報依據和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稅收政策,以及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填報固定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長期待攤費用、無形資產、油氣勘探投資、油氣開發投資會計處理與稅收處理的折舊、攤銷,以及納稅調整額。
三、各項目填報說明
1.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計算提取折舊、攤銷的資產原值(或歷史成本)的金額。2.第2列「計稅基礎」,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計算稅前扣除折舊、攤銷的金額。

固定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
(一)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於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三)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
(四)盤盈的固定資產,以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為計稅基礎;
(五)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六)改建的固定資產,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支出外,以改建過程中發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計稅基礎。

⑽ 對於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稅法上的計稅基礎是

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的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