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經營性租賃和融資租賃的稅務負擔是一樣的嗎為什麼
根據財稅(2013)106號規定,有形動產租賃的適用稅率為17%,小規模徵收率為3%。因此,經營性租賃與融資租賃的適用稅率都是一樣的。從事經營租賃以收到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計算增值稅銷售額。
⑵ 融資租賃有哪些稅收政策
一、增值稅
(一)稅率
1、直租:動產16%;不動產10%。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文)》,自2018年5月1日起動產增值稅稅率由17%調整為16%;不動產增值稅稅率由11%整為10%
2、回租: 5%。
財稅【2016】36號文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二、契稅
契稅是以所有權發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產為征稅對象,向產權承受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根據《契稅暫行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房屋贈與;房屋交換。
1、直租
出租人(融資租賃企業)購入土地、房屋融資物時,出租人應繳納契稅;融資租賃期間,土地、房屋的產權仍屬於出租人,不涉及契稅;融資租賃期屆滿後,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至承租人,則承租人應繳納契稅。因此,對於土地、房屋直租而言,所有權發生移轉的,就應繳納契稅。
2、回租
財稅【2012】8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以售後回租方式進行融資等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第1條規定,對金融租賃公司開展售後回租業務,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權屬的,照章征稅。對售後回租合同期滿,承租人回購原房屋、土地權屬的,免徵契稅。
三、房產稅
財稅【2009】12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第3條規定,融資租賃的房產,由承租人自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開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合同未約定開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簽訂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
需要說明的是:
1、房產稅由承租人(實質重於形式,雖然法律上的產權人為出租方)按照房產余值繳納,而非由出租人按照租金繳納。
2、財稅【2010】12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規定,對按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因此,在法律形式上,在租賃期間土地使用權在出租方名下,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承租方還應當將相關地價並入房產原值計算繳納房產稅。但在實際操作中,根據財稅【2016】36號文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的原則,因此一般在確保不發生風險的同時,多採取暫不變更土地使用權等其他變通方法處理,以避免繳納過高的產權轉讓稅。
四、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因此,融資租賃期限屆滿,不動產權屬發生轉移,出租人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五、印花稅
國稅地字【1988】30號《國家稅務局關於對借款合同貼花問題的具體規定》第4條的規定,關於對融資租賃合同的貼花問題。銀行及其金融機構經營的融資租賃業務,是一種以融物方式達到融資目的的業務,實際上是分期償還的固定資金借款。因此,對融資租賃合同,可據合同所載的租金總額暫按「借款合同」計稅貼花。
財稅【2015】144號《關於融資租賃合同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第1條規定,對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含融資性售後回租),統一按照其所載明的租金總額依照「借款合同」稅目,按萬分之零點五的稅率計稅貼花。
拓展資料
融資租賃(financial lease) 是目前國際上最為普遍、最基本的形式。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用戶) 的請求,與第三方(供貨商) 訂立供貨合同,根據此合同,出租人出資購買承租人選定的設備。同時,出租人與承租人訂立一項租賃合同,將設備出租給承租人,並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金。
融資租賃和傳統租賃一個本質的區別就是:傳統租賃以承租人租賃使用物件的時間計算租金,而融資租賃以承租人佔用融資成本的時間計算租金。是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而產生的一種適應性較強的融資方式,是20世紀50年代產生於美國的一種新型交易方式,由於它適應了現代經濟發展的要求,所以在20世紀60~70年代迅速在全世界發展起來,當今已成為企業更新設備的主要融資手段之一,被譽為「朝陽產業」。
我國20世紀80年代初引進這種業務方式後,三十多年來也得到迅速發展,但比起發達國家來,租賃的優勢還遠未發揮出來,市場潛力很大。
⑶ 金融租賃與融資租賃本質的區別是什麼
金融租賃與融資租賃的區別:
1、監管部門不一樣,金融租賃公司由銀監會審批和監管,並規定只有他們審批設立的租賃公司才可冠以「金融」二字。租賃公司從金融市場拆借資金不涉及信貸規模問題。
2、但涉及公眾存款的資金或信用,因此租賃交易額要納入信貸規模嚴格管理。從而把租賃公司作為放款部門監管。
3、財稅政策不一樣,金融租賃公司屬金融機構,可以享受財政部關於印發《金融企業呆賬准備提取管理辦法》的通知的政策待遇,金融企業應當於每年年度終了根據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余額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備。
拓展資料:
金融租賃,指由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請求,按雙方的事先合同約定,向承租人指定的出賣人,購買承租人指定的固定資產,在出租人擁有該固定資產所有權的前提下,以承租人支付所有租金為條件,將一個時期的該固定資產的佔有、使用和收益權讓渡給承租人。
金融租賃具有融物和融資的雙重功能。金融租賃可以分為2大品種:直接融資租賃和出售回租。
金融租賃網路
⑷ 就出租人而言,經營租賃與融資租賃會計處理的主要區別有哪些
租賃准則對出租人會計處理的規定與國際會計准則也基本一致。租賃准則規定,在租賃開始日,出租人應當將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收款額作為應收融資租賃款的入賬價值,並同時記錄未擔保余值;將最低租賃收款額與未擔保余...
⑸ 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會計與稅法有差異么
融資租賃相對經營租賃而言,是指實質上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或絕大部分風險和報酬的租賃。會計處理政策依據:《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企業所得稅處理政策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五十八條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融資租賃的固定資產,在會計准則和企業所得稅業務中都按企業固定資產進行處理,但在資產初始成本計量、折舊計提等方面還存在著一定差異,納稅人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根據稅收會計差異,進行納稅調整。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把握:
一、融資租賃方式確認
會計上按照租賃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歸屬程度,將租賃分為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第六條規定:符合下列一項或數項標準的,應當認定為融資租賃:(1)在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2)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所訂立的購買價款預計將遠低於行使選擇權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因而在租賃開始日就可以合理確定承租人將會行使這種選擇權;(3)即使資產的所有權不轉移,但租賃期占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大部分;(4)承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出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收款額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5)租賃資產性質特殊,如果不作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稅法上未對融資租賃概念進行專門規定,對租賃方式劃分和對融資租賃方式確認,應與《企業會計准則》規定是一致的。
二、固定資產初始成本計量差異
在會計處理上,《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第十一條規定,在租賃期開始日,承租人應當將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將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長期應付款的入賬價值,其差額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用。承租人在租賃談判和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可歸屬於租賃項目的手續費、律師費、差旅費、印花稅等初始直接費用,應當計入租入資產價值。
在稅務處理上,根據《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三款規定,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
會計准則中,考慮融資租賃付款資金時間價值,計算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體現會計核算準確性,更符合融資租賃資產實際價值;而稅法不考慮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而是按照實際支付的款項作為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是按歷史成本原則,體現稅法規范性。
在租賃資產初始成本計量方式選擇上,會計上按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體現會計核算謹慎性原則,不高估資產;而在企業所得稅中,則按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依次選擇,更注重相關數據可靠性。
三、未確認融資費用處理
會計上,《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第十五條規定:未確認融資費用應當在租賃期內各個期間進行分攤,承租人應當採用實際利率法計算確認當期的融資費用。
稅務上,按《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三款規定,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計稅基礎不計算現值,即會計上「未確認融資費用」已包含在稅法計稅基礎之內,並在其使用期間內以計提折舊的方式實現稅前扣除的。所以,對於會計上未確認融資費用的分攤額,稅法上不再允許稅前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四、固定資產折舊計提方面差異
會計與稅法計提折舊都是以固定資產的初始成本為基礎,由於其初始成本確認方式的不同,以及折舊年限上的差異,從而決定了其每期折舊額的財稅差異。
從本文第二項「固定資產初始成本計量差異」可看出:會計上處理中,將融資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而在稅法處理中,不考慮租賃付款資金時間價值,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資產的公允價值依次確認租入資產的計稅基礎。所以融資租賃固定資產稅法上的計稅基礎一般大於會計上的初始成本。
融資租賃折舊資產年限,《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第十六條規定:承租人應當採用與自有固定資產相一致的折舊政策計提租賃資產折舊。能夠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的,應當在租賃資產使用壽命內計提折舊。無法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能夠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的,應當在租賃期與租賃資產使用壽命兩者中較短的期間內計提折舊。
在稅務處理上,根據《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其折舊年限,應符合《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房屋、建築物,為20年;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具等,為5年;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電子設備,為3年。如果融資租賃固定資產符合加速折舊情形,也可以加速折舊。
如某運輸公司通過融資租賃方式租入輪船一輛,租賃期為9年,合同中未對租賃期滿該輪船的歸屬進行規定,輪船使用壽命估計在15年以上,按《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第十六條規定,會計上該輪船折舊年限應為9年。而按《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輪船最低折舊年限為10年,所以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進行納稅調整。
五、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規定,構成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重要條件是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顯然,融資性售後回租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不能拆解為「銷售」和「回租」兩筆業務,實質是融資租賃。《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第三十一條規定:售後租回交易認定為融資租賃的,售價與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予以遞延,並按照該項租賃資產的折舊進度進行分攤,作為折舊費用的調整。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指出,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收入確定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於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
由此可見,會計和稅法上都體現了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實質是融資租賃,與租賃資產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屬於承租方,不作銷售處理,承租人對該資產仍視同自有資產一樣計提折舊。會計上將售價與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予以遞延,並按照該項租賃資產的折舊進度進行分攤;稅法上規定將承租人支付的屬於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兩者並無本質區別。
六、有關融資租賃實務處理
案例2010年12月31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租入專用設備一台,合同主要條款如下:租賃期限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每年末支付租金20萬元,該設備2010年12月1日的公允價值為90萬元,承租期滿時,該設備歸甲公司所有,租賃合同約定的年利率7%。
案例解析
(一)融資租賃資產初始成本計量
會計核算上,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20×PVA6%,5=20×4.2124=84.248(萬元),大於公允價值90萬元,因此,租賃資產的入賬價值為84.248萬元。
稅法上,融資租賃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支付的相關稅費=20×5=100(萬元)
(二)未確認融資費用處理
會計核算上,未確認融資費用=最低租賃付款額-租賃資產公允價值=100-84.248=15.752(萬元)
2011年度應分攤未確認融資費用=(100-15.752) ×6%=84.248 ×6%=5.055(萬元)
稅法上,2011年度分攤未確認融資費用5.055萬元不得稅前列支,匯算清繳時調增應納稅所得額5.055萬元。
(三)融資租賃固定資產折舊計提
假設會計與稅法折舊年限均為5年,凈殘值為0,都採用直線法折舊,則會計上每年計提折舊=84.248÷5=16.850(萬元),稅法每年計提折舊=100÷5=20(萬元),形成財稅差異為3.15萬元。
甲公司在201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分攤未確認融資費用5.055萬元不得稅前列支,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5.055萬元;融資租賃固定資產折舊形成財稅差異,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3.15萬元。
⑹ 關於融資租賃行業繳稅問題
很簡單,不交,首付款本身說白了就是代收代付,你在收到這筆款項後,要用來購買租賃物的,你那個時候就會把首付款支付出去了,是實際成本的一部分,沒有任何收益,也不用交稅。
但是如果是首期款,就可能包含首付款,租金,手續費等等,你如果確定只是首付款,那麼就不用哦~
話說你是哪家租賃公司的?
⑺ 融資租賃的稅收優惠
非常感謝你的信任與提問L1、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該如何確定增值稅銷售額?稅率是多少?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明確:「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除融資性售後回租以外的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保險費、安裝費和車輛購置稅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根據財稅〔2013〕106號第十二條規定:「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2、從事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該如何確定增值稅銷售額?稅率是多少?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明確:「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根據財稅〔2013〕106號第十二條規定:「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稅收優惠政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二點明確:「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在2015年12月31日前,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準的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2013年12月31日前注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自2013年8月1日起,按照上述規定執行;2014年1月1日以後注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從達到該標準的次月起,按照上述規定執行」。因此,符合上述規定的從事融資租賃的納稅人可以在2015年12月31日前,享受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規定:「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收入確定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於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因此,企業通過融資性售後回租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發生的融資利息,可以作為企業財務費用直接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扣除。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⑻ 融資租賃為什麼與會計和稅法有差異
1、會計處理政策依據:《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
2、企業所得稅處理政策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五十八條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
3、差異:融資租賃的固定資產,在會計准則和企業所得稅業務中都按企業固定資產進行處理,但在資產初始成本計量、折舊計提等方面還存在著一定差異,納稅人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根據稅收會計差異,進行納稅調整。
⑼ 融資租賃有那些稅收優惠
1.免稅設備的融資租賃問題
根據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部分新設立的製造類合資公司享有部分額度的進口設備免稅待遇。當這部分公司提出要求對進口免稅設備做融資租賃時,租賃公司操作起來很麻煩,主要原因是因為免稅物品在前五年處於海關監管,但融資租賃需要將設備法律所有權轉移到出租人。為了法律上完備,一般出租人都希望在融資租賃合同簽署前獲得監管海關的同意。但每次辦理很麻煩,需要先向地方海關申請,然後由地方海關向國家海關總署申請。希望海關和稅務方面能就進口免稅設備的融資租賃公布一個
通用的管理辦法,使得融資租賃操作簡單,合法並高效。
其實在海關監管進口免稅設備時,並沒有禁止進口免稅設備的轉讓或買賣,只不過在監管期間的進口免稅設備轉讓或二次買賣時需補交關稅。如果海關能出台解釋細則,允許進口免稅設備的抵押及融資租賃,規定實際物權轉移時需補交關稅,並明確相應細則,則會大大便利免稅設備進口企業的融資安排,便利租賃公司以及銀行向免稅進口企業提供融資,減少不必要的海關行政審批手續,同時也不會減少國家的稅收或擴大稅收優惠范圍。
2.回租賃稅收問題
一般租賃公司都認為回租賃為租賃的一種形式,應該按照國家對融資租賃或經營性租賃規定的稅收納稅即可。但有個別觀點認為回租賃是由購買和租賃兩部分構成,購買和租賃兩個環節都要納稅。我們認為此觀點不正確。融資租賃的本質是融資,出租人支付購買價給承租人是為了從法律形式上獲得租賃設備的所有權,這是融資租賃的法律前提,是融資租賃業務的必不可分的一部分:而其業務本身動機是為了獲得租賃期間的租金收入,完全是一種融資行為。希望稅務部門能明確對回租按照租賃單一業務模式征稅。
3.跨境融資租賃的稅收問題
跨境融資租賃在對外支付租金時,要先扣除關稅(一般在5%左右),增值稅(租金全額的17%)和預提稅(租金全額的10%)。 全部稅收成本超過30% 。 建議對預提稅的稅基減小,本金部分免徵,只對利息部分徵收預提稅。
4. 經營性租賃的營業稅
目前國內對出租人在經營性租賃合同下的租金收入全額徵收5%的營業稅,這是經營性租賃在中國得不到發展的一個重要原因。建議國家考慮減少對經營性租賃的稅收以促進經營性租賃的發展。建議對於租賃期間的租金收入按照融資租賃的稅收標准徵收,但同時出租人也放棄所得稅前記提折舊。對出租人回收租賃物件後二次變賣取得的銷售收入,扣除租賃物件采購成本後,對溢價部分可按銷售類征稅。
⑽ 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 要怎麼進行財稅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經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後,又將該項資產從該融資租賃企業租回的行為。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並未完全轉移。」 「根據現行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於增值稅和營業稅徵收范圍,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
因此,售後回租協議不是判定實質是否為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唯一條件,只有具備了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實質,可以按照規定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另外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收入確定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所以也不產生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
例:甲公司為一家運輸企業,主要從事貨物運輸業務,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因資金緊張,與經相關部門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乙公司(一般納稅人)簽訂了融資性售後回租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首先以480萬元的價格將一批大貨車銷售給乙公司取得資金,然後再將這批大貨車從乙公司租回,租賃期為2015年1月1日 ~ 2017年12月31日,共計3年,甲公司於每年的12月31日向乙公司支付租金200萬元,合同約定利率為8%,租賃期滿這批大貨車歸甲公司所有。乙公司每年需對外支付16.6萬元與該業務相關的借款利息。假設不存在其他相關稅費。
該批大貨車是甲公司於2013年12月31日購入,購入時已抵扣進項稅額,固定資產入賬價值為720萬元;預計這批大貨車的使用年限為4年,與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相同,凈殘值為零,採用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不考慮資產減值損失。出售時已提折舊180萬元,固定資產賬面凈值為540萬元,公允價值為510萬元。
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涉及增值稅,乙公司對增值稅稅額的確認是業務處理研究的起點,故從乙公司開始展開研究。甲、乙公司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均為25%。
一、乙公司對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財稅處理
(一)乙公司(出租人)的稅務處理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規定:「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余額為銷售額。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根據上述規定,乙公司每年收到的200萬元租金,可以扣除有形動產價款本金160萬元(480÷3)和16.6萬元的借款利息,所得23.4萬元(200-160-16.6)為增值稅含稅銷售額,假設這部分價款乙公司向甲公司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
每年確認的不含稅銷售額=23.4÷(1+17%)=20(萬元)
每年確認的增值稅銷項稅額=20×17%=3.4(萬元)
該業務使乙公司每年確認租賃收入20萬元,三年共計60萬元(20×3)。上述收入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乙公司(出租人)的會計處理
1. 乙公司取得資產的所有權。
借:融資租賃資產 480
貸:銀行存款 480
2. 乙公司採用融資租賃方式將資產租賃給甲公司。
借:長期應收款——應收融資租賃款 600
貸:融資租賃資產 480
未實現融資收益 120乙公司只是形式上取得資產的所有權,不需要進行核算,在租賃業務發生時,將融資租賃資產從賬面轉出。
3. 乙公司分配未實現融資收益並將其確認為租賃收入。企業會計准則要求採用實際利率法,在租賃期內分配確認各期的租賃收入。這部分會計處理與單純的融資租賃業務相同,故計算過程省略。通過計算,未實現融資收益的實際分配率為12.045%。2015年12月31日分配的未實現融資收益為57.81萬元,2016年為40.69萬元,2017年為21.5萬元,共計120萬元。未實現融資收益包含增值稅,故確認的租賃收入應扣除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列示的稅額。2015年確認的租賃收入為54.41萬元,2016年為37.29萬元,2017年為18.1萬元。
2015年12月31日確認租賃收入:
借:未實現融資收益 57.81
貸:租賃收入 54.41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
2016年和2017年的會計處理相同,只是各年分攤的未實現融資收益和確認的租賃收入金額不同,相關會計處理略。
乙公司每年支付16.6萬元與該業務相關的借款利息,確認租賃成本:
借:租賃成本 16.6
貸:銀行存款 16.6
整個租賃業務對應納稅所得額的影響如下:
2015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54.41-16.6=37.81(萬元)
2016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37.29-16.6=20.69(萬元)
2017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18.1-16.6=1.5(萬元)
三年合計增加應納稅所得額=37.81+20.69+1.5=60(萬元)
4. 乙公司確認核算暫時性差異。對於未實現融資收益,稅務處理是將收款金額扣除相關成本支出後確認為收入,在租賃期內平均確認租賃收入,不考慮資金時間價值的影響;會計處理按實際利率法分配未實現融資收益,根據融資賬面余額確認租賃收入,准確地反映了融資租賃的特點。由於兩種處理方式對未實現融資收益的分配不同,使得在總體金額相同的情況下,各期確認的租賃收入不同,產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差異額與所得稅稅率的乘積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負債。該負債將在以後期間轉回,增加企業的應交所得稅。
二、甲公司對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財稅處理
(一)甲公司(承租人)的稅務處理
甲公司的稅務處理主要遵循《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的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於增值稅和營業稅徵收范圍,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於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
1. 出售資產環節對增值稅的處理。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資產,不確認資產轉讓收入,不徵收增值稅。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開具普通發票,作為資產所有權變更的依據,但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 計提折舊、確認融資利息對企業所得稅的處理。甲公司將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
每年的折舊額=720÷4(或:540÷3)=180(萬元)
應確認的融資利息=600-480=120(萬元)
每年確認的財務費用=120÷3-3.4=36.6(萬元)
兩項合計每年減少應納稅所得額=180+36.6=216.6(萬元)
三年合計減少應納稅所得額=216.6×3=649.8(萬元)
(二)甲公司(承租人)的會計處理
1. 甲公司將資產銷售給乙公司取得資金。甲公司應將售出資產的凈值轉入「固定資產清理」科目。由於售出行為只是形式上轉讓了資產的所有權,與資產所有權相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並未轉移,不應確認資產轉讓的當期損益。「固定資產清理」科目核算的金額與售價之間的差額記入「遞延收益」科目,確認為未實現售後回租損益,作為今後折舊費用的調整。
借:銀行存款 480
遞延收益——未實現售後回租損益 60
貸:固定資產清理 540
出售環節不確認收入,不徵收增值稅,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一致。
2. 甲公司將售出資產從乙公司租回。租回資產滿足融資租賃條件,應確認下列金額再編制會計分錄:
最低租賃付款額=200×3=600(萬元)
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200×(P/A,8%,3)=515.42(萬元)
由於租回資產的公允價值為510萬元,按照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與公允價值孰低的計量原則,應按510萬元確認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並計算未確認融資費用。借:固定資產——融資租入固定資產 510
未確認融資費用 90
貸: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 600
3. 甲公司按年計提折舊並攤銷未實現售後回租損益。
借:營運成本——折舊費 190
貸:累計折舊 170(510÷3)
遞延收益——未實現售後回租損益 20(60÷3)
每年計提折舊,攤銷未實現售後回租損益的會計處理相同。
4. 甲公司按年對未確認融資費用進行分攤。企業會計准則要求對未確認融資費用按實際利率法進行分攤,這部分會計處理與單純的融資租賃業務相同,故計算過程省略。通過計算,融資費用的實際分攤率為8.59%。2015年12月31日分攤的未確認融資費用為43.81萬元,2016年為30.38萬元,2017年為15.81萬元,共計90萬元。甲公司每年支付200萬元的融資租賃費,可以取得3.4萬元進項稅額,每年分攤的未確認融資費用扣除進項稅額後確認為財務費用,2015年為40.41萬元,2016年為26.98萬元,2017年為12.41萬元。
2015年12月31日對未確認融資費用進行分攤:
借:財務費用 40.41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3.4
貸:未確認融資費用 43.81
2016年和2017年的會計處理相同,只是各年確認的財務費用和攤銷的未確認融資費用金額不同,相關會計處理略。
5. 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對甲公司企業所得稅的影響。
2015年減少應納稅所得額=190+40.41=230.41(萬元)
2016年減少應納稅所得額=190+26.98=216.98(萬元)
2017年減少應納稅所得額=190+12.41=202.41(萬元)
三年合計減少應納稅所得額=230.41+216.98+202.41=649.8(萬元)
6. 甲公司確認核算暫時性差異。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稅務處理是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計提折舊,屬於融資利息的部分,在租賃期平均計入企業財務費用;會計處理是按融資租賃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計提折舊,攤銷未實現售後回租損益並作為折舊的調整,按實際利率法在租賃期分攤未確認融資費用。由於對折舊和融資費用的財稅處理不同,使得在總體影響金額相同的情況下,各期的影響金額不同,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差異額與所得稅稅率的乘積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其將在以後期間轉回,減少企業應交所得稅。因折舊和融資費用財稅處理不同產生的暫時性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