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融資租賃合同其實和直接買過來租有什麼區別
融資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合同中一般有租賃物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期限、租金構成、支付方法、幣種、租賃物歸屬等等條款。
如果直接買過來出租,就叫《****出租合同》了。這樣的合同中不涉及第三方,只有甲乙雙方,也不涉及租賃物的歸屬。
採用融資租賃,一般是設備價值很大,承租人只想短期使用,而不想購買。出租人在購買之前,就已經找到了願意使用該設備的承租人,並且不用掏全部的錢購買設備。
㈡ 即將簽合同,請問融資租賃合同是諾成合同嗎
融資租賃合同經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而非以租賃物或租金的實際交付為條件。因此,融資租賃合同應為諾成合同。另根據《合同法》第238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從融資租賃合同的實踐來看,由於融資租賃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均系比較復雜的,而且涉及金額往往比較巨大。因此,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該合同應確定為無效,因此,融資租賃合同為要式合同。
㈢ 融資租賃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只要當事人主體合同,內容合法,融資租賃合同有法律效力r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r第二百三十七條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r第二百三十八條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r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㈣ 鑒了購買合同又被騙鑒了融資租賃合同請問融資租賃合同還有效嗎
合同是否有效,應該是簽訂合同的主體是否是平等自願協商的,是否是各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如果是被騙而簽訂的合同,就是違反了《合同法》,違反了誠實信用的原則,被騙一方可以申請法院依法撤銷合同。注意的是,因重大誤解簽訂的合同,申請法院撤銷或者變更的,應當自知道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否則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㈤ 租賃合同與融資租賃合同有什麼區別
租賃合同與融資租賃合同有什麼區別
1、主體要求不同。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方只能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可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租賃公司和金融機構;相比之下,財產租賃合同的出租人是非常廣泛的,沒有特定的限制。
2、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同。在融資租賃中,標的物的交付是由供貨方直接交付給承租人,出租人對標的物的瑕疵不承擔責任。標的物交付後,出租人把所有人的全部責任包括維修、保險、納稅等全部轉移給承租人,如因意外事故導致標的物的毀損、滅失,也由承租方承擔責任。而在財產租賃中,標的物由出租人交給承租人後,出租人仍負有對標的物的維修、保養等義務,因意外事故而導致標的物滅失,是由出租方承擔責任的。
3、租金的計算不同。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金是根據設備價款、運費、利息、手續費和交租次數計算出來的,租金的數額比一般財產租賃中的租金數額要高。承租方交付租金實際上相當於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購買設備,在交完最後一次租金後,設備只剩下名義價值,一般情況下,只需辦理一下手續,所有權即轉移給承租方。
4、合同的生效條件不同。融資租賃合同的生效以出租方與供貨方購銷關系的成立為前提,即使租賃合同已經訂立,如果購銷關系不成立,則合同不能生效;而財產租賃合同的成立則以租賃合同的訂立為標准,合同一經訂立,租賃關系即為成立。第三種是直存款。這個是最難操作的融資方式。因為做直存款本身是違反銀行的規定的,必須企業跟銀行的關系特別好才行
㈥ 融資租賃合同餘額是什麼
合同規定應支付而未支付的費用稱作合同餘額。
一個融資租賃合同簽訂之後履行每期承租人都得付給出租人租金,在合同持續過程中,承租人未來還將繼續付給租金或者還有一些其它的合同約定費用,這些就是合同餘額。
用合同餘額方式能夠很好得衡量一個從業企業或者整個行業的未來收益,故而對業務量規模能夠很好得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