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深交易所修改融券規則 t+0改t+1是利好! 滬深交易所融券規則T+0改T+1 ,對於目前利用融券業務變相實現日內多次回轉交易的投資者進行了一定限制,主要為防止部分投資者利用融資融券業務,變相進行日內回轉交易,加大股票價格異常波動,影響市場
Ⅱ 滬深兩市修改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什麼意思
為進一步加強對兩融業務的風險管理,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經證監會批准,對融資融券細則進行了修訂,明確規定投資者在融券賣出後,需從次一交易日起方可償還相關融券負債。市場人士表示,這意味著「融券賣出+還券」的交易閉環從此前的T+0變為T+1交易。
上交所對《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2015年修訂)》第十五條進行修訂,明確規定投資者在融券賣出後,需從次一交易日起方可償還相關融券負債。與此同時,深圳證券交易所也發布通知,對《深圳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2015年修訂)》第2.13條進行修訂。
(2)深交所融資融券細則擴展閱讀
安信證券介紹,投資者信用賬戶的維持擔保比例不高於180%(含180%)時,買入或融資買入委託成交後,單一證券的持倉市值占其信用賬戶總資產的比例不得超過60%。
投資者信用賬戶的維持擔保比例高於180%但不高於240%(含240%)時,買入或融資買入委託成交後,單一證券的持倉市值占其信用賬戶總資產的比例不得超過80%。
投資者信用賬戶維持擔保比例高於240%時,買入或融資買入委託成交後,單一證券的持倉市值占其信用賬戶總資產的比例可以達到100%。安信證券表示,將在符合監管要求的前提下,根據市場情況、客戶和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等因素動態調整業務集中度控制相關指標以及不受單一證券持倉集中度控制的證券名單。
Ⅲ 融資融券實施細則的深圳細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試點實施細則(2006年8月21日)
第一章 總 則
1.1 為規范融資融券交易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1.2 本細則所稱融資融券交易,是指投資者向具有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會員資格的證券公司(以下簡稱「會員」)提供擔保物,借入資金買入本所上市證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證券並賣出的行為。
1.3 在本所進行的融資融券交易,適用本細則。本細則未做規定的,適用《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和本所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章 業務流程
2.1 會員申請本所融資融券交易許可權的,應當向本所提交下列書面文件:
(一)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頒發的獲准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及其他有關批准文件;
(二)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實施方案、內部管理制度的相關文件;
(三) 負責融資融券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與業務人員名單及其聯絡方式;
(四) 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2 會員在本所從事融資融券業務,應當通過融資融券交易專用席位進行。
2.3 會員按照有關規定開立融券專用證券賬戶、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融資專用資金賬戶及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後,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報本所備案。
2.4 會員在向客戶融資、融券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及融資融券交易風險揭示書,並為其開立信用證券賬戶和信用資金賬戶。
2.5 投資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選定一家會員為其開立一個信用證券賬戶,用於在本所進行的融資融券交易。信用證券賬戶的開立和注銷,根據會員和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有關規定辦理。
2.6 會員接受客戶的融資融券交易委託後,應當按照本所規定的格式申報,申報指令應包括客戶的信用證券賬戶號碼、融資融券交易專用席位代碼、證券代碼、買賣方向、價格、數量、融資融券相關標識等內容。
2.7融資買入、融券賣出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股(份)或其整數倍。
2.8融券賣出的申報價格不得低於該證券的最近成交價;當天還沒有產生成交的,其申報價格不得低於前收盤價。低於上述價格的申報為無效申報。 投資者在融券期間賣出通過其所有或控制的證券賬戶所持有與其融入證券相同證券的,其賣出該證券的價格應當滿足前款要求,但超出融券數量的部分除外。
2.9 投資者融資買入證券後,可以通過直接還款或賣券還款的方式向會員償還融入資金。 以直接還款方式償還融入資金的,按照會員與客戶之間的約定辦理。
2.10 投資者融券賣出後,可以通過直接還券或買券還券的方式向會員償還融入證券。 以直接還券方式償還融入證券的,按照會員與客戶之間約定,以及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
2.11 投資者賣出信用證券賬戶內證券所得價款,須先償還其融資欠款。
2.12 未了結相關融券交易前,投資者融券賣出所得價款除買券還券外不得另作他用。
2.13 會員與客戶約定的融資、融券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2.14 會員融券專用證券賬戶不得用於證券買賣。
2.15 投資者信用證券賬戶不得用於買入或轉入除擔保物及本細則所述標的證券范圍以外的證券,不得用於從事本所債券回購交易。
2.16融資融券交易暫不採用大宗交易方式。
2.17 投資者未能按期交足擔保物或者到期未償還融資融券債務的,會員應當根據約定採取強制平倉措施,處分客戶擔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戶追索。
2.18 會員根據與客戶的約定採取強制平倉措施的,應按照本所規定的格式申報強制平倉指令,
第三章 標的證券
3.1 在本所上市交易的下列證券,經本所認可,可作為融資買入標的證券和融券賣出標的證券(以下簡稱「標的證券」):
(一) 符合本細則第3.2條規定的股票;
(二) 證券投資基金;
(三)債券;
(四) 其他證券。
3.2標的證券為股票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在本所上市交易滿三個月;
(二)融資買入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於1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5億元,融券賣出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於2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8億元;
(三) 股東人數不少於4000人;
(四) 在過去三個月內沒有出現下列情形之一:
1、日均換手率低於基準指數日均換手率的20%;
2、 日均漲跌幅平均值與基準指數漲跌幅平均值的偏離值超過4%;
3、 波動幅度達到基準指數波動幅度的5倍以上。
(五) 股票發行公司已完成股權分置改革;
(六)股票交易未被本所實行特別處理;
(七) 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3.3 本所按照從嚴到寬、從少到多、逐步擴大的原則,從滿足本細則規定的證券范圍內,審核、選取並確定試點初期可作為標的證券的名單,並向市場公布。 本所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標的證券的選擇標准和名單。
3.4 會員向其客戶公布的標的證券名單,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標的證券范圍。
3.5標的證券暫停交易,未確定恢復交易日或恢復交易日在融資融券債務到期日之後的,融資融券的期限順延。會員與其客戶可以根據雙方約定了結相關融資融券關系。
3.6 標的股票交易被實行特別處理的,本所自該股票被實行特別處理當日起將其調整出標的證券范圍。
3.7標的證券進入終止上市程序的,本所自發行人作出相關公告當日起將其調整出標的證券范圍。
3.8 證券被調整出標的證券范圍的,在調整實施前未了結的融資融券關系仍然有效。會員與其客戶可以根據雙方約定提前了結相關融資融券關系。
第四章 保證金和擔保物
4.1 會員向客戶融資、融券,應當向客戶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保證金可以標的證券及本所認可的其他證券充抵。
4.2 充抵保證金的證券,在計算保證金金額時應當以證券市值或凈值按下列折算率進行折算:
(一) 深證100指數成份股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過70%,非深證100指數成份股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過65%;
(二)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過90%;
(三) 國債折算率最高不超過95%;
(四) 其他上市證券投資基金和債券折算率最高不超過80%。
4.3 本所遵循審慎原則,審核、選取並確定試點初期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名單,並向市場公布。 本所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名單和折算率。
4.4 會員公布的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名單,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可充抵保證金證券范圍。 會員可以根據流動性、波動性等指標對可充抵保證金的各類證券確定不同的折算率,但會員公布的折算率不得高於本所規定的標准。
4.5 投資者融資買入證券時,融資保證金比例不得低於50%。 融資保證金比例是指投資者融資買入證券時交付的保證金與融資交易金額的比例。其計算公式為: 融資保證金比例=保證金/(融資買入證券數量×買入價格)×100%
4.6 投資者融券賣出時,融券保證金比例不得低於50%。 融券保證金比例是指投資者融券賣出時交付的保證金與融券交易金額的比例。其計算公式為: 融券保證金比例=保證金/(融券賣出證券數量×賣出價格)×100%
4.7 投資者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時所使用的保證金不得超過其保證金可用余額。保證金可用余額是指投資者用於充抵保證金的現金、證券市值及融資融券交易產生的浮盈經折算後形成的保證金總額,減去投資者未了結融資融券交易已用保證金及相關利息、費用的余額。其計算公式為:
保證金可用余額=現金+∑(充抵保證金的證券市值×折算率)+∑[(融資買入證券市值-融資買入金額)×折算率]+∑[(融券賣出金額-融券賣出證券市值)×折算率]-∑融券賣出金額-∑融資買入證券金額×融資保證金比例-∑融券賣出證券市值×融券保證金比例-利息及費用
公式中,融券賣出金額=融券賣出證券的數量×賣出價格,融券賣出證券市值=融券賣出證券數量×市價,融券賣出證券數量指融券賣出後尚未償還的證券數量;∑[(融資買入證券市值-融資買入金額)×折算率]、∑[(融券賣出金額-融券賣出證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資買入、融券賣出證券對應的折算率,當融資買入證券市值低於融資買入金額或融券賣出證券市值高於融券賣出金額時,折算率按100%計算。
4.8 會員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以及客戶融資買入的全部證券和融券賣出所得的全部價款,整體作為客戶對會員融資融券所生債務的擔保物。
4.9 會員應當對客戶提交的擔保物進行整體監控,並計算其維持擔保比例。維持擔保比例是指客戶擔保物價值與其融資融券債務之間的比例。其計算公式為:維持擔保比例=(現金+信用證券賬戶內證券市值總和)/(融資買入金額+融券賣出證券數量×當前市價+利息及費用總和)
4.10 客戶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於130%。 當客戶維持擔保比例低於130%時,會員應當通知客戶在約定的期限內追加擔保物。前述期限不得超過2個交易日。 客戶追加擔保物後的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於150%。
4.11維持擔保比例超過300%時,客戶可以提取保證金可用余額中的現金或充抵保證金的證券,但提取後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於300%。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4.12 本所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整融資、融券保證金比例及維持擔保比例的最低標准,並向市場公布。
4.13 會員公布的融資、融券保證金比例及維持擔保比例的最低標准,不得低於本所規定的標准。會員公布的標的證券的保證金比例應與其折算率相匹配。
4.14 投資者不得將已設定擔保或其他第三方權利及被採取查封、凍結等司法措施的證券提交為擔保物,會員不得向客戶借出此類證券。
第五章 信息披露和報告
5.1 本所在每個交易日開市前,根據會員報送數據,向市場公布下列信息:
(一) 前一交易日單只標的證券融資融券交易信息,包括融資買入額、融資余額、融券賣出量、融券餘量等信息。
(二) 前一交易日市場融資融券交易總量信息。
5.2 會員應當於每個交易日22∶00前向本所報送當日各標的證券融資買入額、融資還款額、融資余額、融券賣出量、融券償還量以及融券餘量等數據。 會員應當保證所報送數據的真實、准確、完整。
5.3 會員應當在每一月份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向本所報告當月的下列情況:
(一)融資融券業務客戶的開戶數量;
(二) 對全體客戶和前十名客戶的融資和融券信息;
(三) 客戶交存的擔保物種類和數量;
(四) 強制平倉的客戶數量、強制平倉的標的證券及交易金額;
(五) 有關風險控制指標值;
(六)融資融券業務盈虧狀況;
(七) 本所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六章 風險控制
6.1 單只標的證券的融資余額達到該證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時,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暫停其融資買入,並向市場公布。 該標的證券的融資余額降低至20%以下時,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復其融資買入,並向市場公布。
6.2 單只標的證券的融券餘量達到該證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時,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暫停其融券賣出,並向市場公布。 該標的證券的融券餘量降低至20%以下時,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復其融券賣出,並向市場公布。
6.3 本所對市場融資融券交易進行監控。融資融券交易出現異常時,本所可視情況採取以下措施並向市場公布:
(一) 調整標的證券標准或范圍;
(二) 調整可充抵保證金有價證券的折算率;
(三) 調整融資、融券保證金比例;
(四) 調整維持擔保比例;
(五) 暫停特定標的證券的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交易;
(六) 暫停整個市場的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交易;
(七) 本所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
6.4融資融券交易存在異常交易行為的, 本所可以視情形採取限制相關證券賬戶交易等措施。
6.5 會員應當按照本所的要求,對客戶的融資融券交易進行監控,並主動、及時地向本所報告其客戶的異常融資融券交易行為。
6.6 本所可根據需要,對會員與融資融券業務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業務操作規范、風險管理措施、交易技術系統的安全運行狀況及對本所相關業務規則的執行情況等進行檢查。
6.7 會員違反本細則的,本所可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的相關規定採取監管措施及給予處分,並可視情形暫停或取消其在本所的融資或融券交易許可權。
第七章 其他事項
7.1 會員通過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持有的股票不計入其自有股票,會員無須因該賬戶內股票數量的變動而履行相應的信息報告、披露或者要約收購義務。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普通證券賬戶和信用證券賬戶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或其權益的數量,合計達到規定的比例時 ,應當依法履行相應的信息報告、披露或者要約收購義務。
7.2 對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記錄的證券,由會員以自己的名義,為客戶的利益,行使對發行人的權利。會員行使對發行人的權利,應當事先徵求客戶的意見,並按照其意見辦理。 前款所稱對發行人的權利,是指請求召開證券持有人會議、參加證券持有人會議、提案、表決、配售股份的認購、請求分配投資收益等因持有證券而產生的權利。
7.3 會員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內證券的分紅、派息、配股等權益處理,按照《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和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章 附則
8.1 本細則下列用語具有如下含義:
(一) 買券還券,是指客戶通過其信用證券賬戶委託會員買券,在結算時由登記結算機構直接將買入的證券劃轉至會員融券專用證券賬戶內的一種還券方式。
(二) 賣券還款,是指客戶通過其信用證券賬戶委託會員賣券,在結算時賣出證券所得資金直接劃轉至會員融資專用賬戶內的一種還款方式。
(三)日均換手率,是指過去三個月內標的證券或基準指數每日換手率的平均值。
(四) 日均漲跌幅,是指過去三個月內標的證券或基準指數每日漲跌幅絕對值的平均值。
(五) 波動幅度,是指過去三個月內標的證券或基準指數最高價與最低價之差對最高價和最低價的平均值之比。
(六) 基準指數為深證綜合指數和中小板指數。
(七) 異常交易行為,是指《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第6.1條規定的異常交易行為。
8.2 投資者通過上海普通證券賬戶持有的深圳市場發行上海市場配售股份劃轉到深圳普通證券賬戶後,方可提交作為融資融券交易的擔保物。 投資者通過深圳普通證券賬戶持有的上海市場發行深圳市場配售股份劃轉到上海普通證券賬戶後,方可提交作為融資融券交易的擔保物。
8.3 依照本細則達成的融資融券交易,其清算交收的具體規則,依照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執行。
8.4 本細則所稱「超過」、「低於」、「少於」不含本數,「以上」、「以下」、「達到」含本數。
8.5 本細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8.6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06年08月21日 頒布
Ⅳ 融資融券的交易規則是怎樣的
融資融券的交易規則:
1、證券資格認定:
不同證券的質量和價格波動性差異很大,將直接影響到信用交易的風險水平。信用交易證券選擇的主要標準是股價波動性較小、流動性較好,因此應選擇主營業務穩定、行業波動性較小、法人治理結構完善、流通股本較大的股票。
在實際操作上,我國可以上證50或滬深300指數的成份股作必要調整來確定信用交易股票,開由交易所定期公布。
2、保證金比例:
保證金比例是影響證券融資融券交易信用擴張程度最為重要的參數,包括最低初始保證金比例和維持保證金比例。美國規定的初始保證金比例為50%,融資的維持保證金比例為25%,融券的維持保證金比例則根據融券的股價而有所不同。
3、對融資融券的限額管理:
規定券商對投資者融資融券的總額不應該超過凈資本的一定限度,規定券商在單個證券上的融資和融券額度與其凈資本的比率,規定券商對單個客戶的融資和融券額度與其凈資本的比率。
我國的《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規定,對單個客戶融資或融券業務規模分別不得超過凈資本的5%,接受單只擔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過該股票總市值的20%。
4、單只股票的信用額度管理制度:
對個股的信用額度管理是為了防止股票被過度融資融券而導致風險增加或被操縱。參照海外市場的經驗,當一隻股票的融資融券額達到其流通股本25%時,交易所應停止融資買進或融券賣出,當比率下降到20%以下時再恢復交易,當融券額超過融資額時,應停止融券交易,直到恢復平衡後再重新開始交易。
(4)深交所融資融券細則擴展閱讀:
融資融券的注意事項:
1、投融券賣空所造成的股價回調速度和程度可能引發恐慌,導致市場跟風拋售,這將使得投資者出於平倉的壓力而非自願減倉。因此,投資者應該盡可能避免大規模的融券賣空,特別是在市場低迷時尤其要謹慎。
2、散戶的資金和持券量都比較小,因此,一般情況下基於做空動機的融券賣空只適合於機構投資者;散戶投資者只有在堅持長期看空某隻股票,或跟風大盤下行時才融券做空,但必須要看準個股與大勢,否則風險將更大。
3、在股價下跌過程中,投資者持有的股票往往被深套後,卻缺少資金進行補倉以拉低持有成本。
4、融資融券交易的數據信息能為市場提供最新動向的風向標。
5、當經紀行強行平倉或關閉投資者信用賬戶時,投資者就喪失了在市場回暖時重新盈利挽回損失的機會。
Ⅳ 融資融券操作規則
融資融券操作規則主要有3種,分別是融資融券保證金規則、融資融券裸賣空規則、融資融券報升規則;在上交所和深交所在融資融券交易規則中明確指出了初期保證金和維持保證金的比例,初期保證金的比例不低於50%。
在融資融券操作時融資買入、融券賣出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股(份)或其整數倍,投資者賣出信用證券賬戶內證券所得價款,須先償還其融資欠款。融資融券暫不採用大宗交易方式。在買賣的過程中要注意自己面臨的風險。
投資者想要參與融資融券交易時必須先在證券公司已經開戶,證券賬戶開戶的期限要在18個月以上,託管的資金要在50萬以上,客戶資產已經納入了第三方存管的業務,客戶資產沒有任何的抵押或者擔保。
融資融券其實分為「融資」和「融券」兩個方面,而且這兩者的定義並不同。融資指的是資本借入,通俗的理解就是借錢。交易的雙方:借出方為證券公司,借入方為客戶。也就是說客戶(投資者)拿著向證券公司借的錢到市場上買股票,同時需要向證券公司還本付息。
以上是小編為大家分享的關於融資融券操作規則的相關內容,更多信息可以關注建築界分享更多干貨
Ⅵ 融資融券交易規則中最重要的有哪幾點
一,融資融券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標的證券暫停交易,融資融券債務到期日仍未確定恢復交易日或恢復交易日在融資融券債務到期日之後的,融資融券的期限順延。證券公司與其客戶也可以根據雙方約定了結相關融資融券交易。特殊情況下融資融券交易期限的處理由證券公司與客戶在合同中約定。
二,融資保證金比例
根據《融資融券試點交易實施細則》,投資者融資買入證券時,融資保證金比例不得低於50%。
證券公司在不超過上述交易所規定比例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融資買入標的證券在計算保證金金額時所適用的折算率標准,自行確定相關融資保證金比例。例如,假設某投資者信用賬戶中有100元保證金可用余額,擬融資買入融資保證金比例為50%的證券A,則該投資者理論上可融資買入200元市值(100元保證金÷50%)的證券A。
三,融券保證金比例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試點實施細則》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試點實施細則》,投資者融券賣出時,融券保證金比例不得低於50%。
證券公司在不超過上述交易所規定比例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融券賣出標的證券在計算保證金金額時所適用的折算率標准,自行確定相關融券保證金比例。例如,某投資者信用賬戶中有100元保證金可用余額,擬融券賣出融券保證金比例為50%的證券B,則該投資者理論上可融券賣出200元市值(100元保證金÷50%)的證券B。
四,證券充抵保證金計算
投資者以現金作為保證金時,可以全額計入保證金金額;以證券充抵保證金時,應當以證券市值或凈值按交易所規定的下列折算率進行折算:
(1)國債折算率最高不超過95%;
(2)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過90%;
(3)其他上市證券投資基金和債券折算率最高不超過80%;
(4)深證100指數成份股、上證180指數成份股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過70%,其他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過65%。
需要指出的是,證券公司可以在不高於上述標準的基礎上,根據證券流動性、波動性等指標自行確定各類充抵保證金證券不同的折算率。舉個簡單的例子,如果某投資者信用賬戶內有100元現金和100元市值的證券A,假設證券A的折算率為70%。那麼,該投資者信用賬戶內的保證金可用金額為170元(100元現金×100%+100元市值×70%)。
五,融資償還規定
投資者融資買入證券後,可通過賣券還款或直接還款的方式向證券公司償還融入資金。
賣券還款是指投資者通過其信用證券賬戶申報賣券,結算時賣出證券所得資金直接劃轉至證券公司融資專用賬戶的一種還款方式,申報時需增加相應「賣券還款」標識。
以直接還款方式償還融入資金的,具體操作按照證券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約定辦理。 投資者賣出信用證券賬戶內證券所得價款,須先償還其融資欠款。
六,融券償還規定
投資者融券賣出後,可通過買券還券或直接還券的方式向證券公司償還融入的證券。
買券還券是指投資者通過其信用證券賬戶申報買券,結算時買入證券直接劃轉至證券公司融券專用證券賬戶的一種還券方式,申報時需增加相應「買券還券」標識。
以直接還券方式償還融入證券的,按照證券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約定以及交易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
未了結相關融券交易前,投資者融券賣出所得價款除買券還券外不得他用。
證券公司應當與客戶約定無法償還特定標的證券的特殊情況下,現金及其他償還方式及其處理流程。
七,強制平倉約定
投資者未能按期交足擔保物或者到期未償還融資融券債務的,證券公司應當根據約定採取強制平倉措施,處分客戶擔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戶追索。
平倉所得資金優先用於清償客戶所欠債務,剩餘資金計入客戶信用資金賬戶。平倉包括平倉買入和平倉賣出。
Ⅶ 滬深交易所修改兩融細則 融券規則由t+0改為t+1什麼意思
滬深交易所修訂了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明確規定投資者在融券賣出後,需從次一個交易日起方可償還相關融券負債,這意味著融券「賣出+還券」的交易閉環從此前的「T+0」變為「T+1」。
上交所負責人表示,在不影響融資融券正常業務需求的前提下,這項規定對於目前利用融券業務變相實現日內多次回轉交易的投資者進行了一定限制,規范了融券交易秩序。
而在業界看來,融券從「T+0」回歸「T+1」,其實是監管層堵住變相「股票T+0」的通道,抑制短線高頻交易,從而起到降低波動性、穩定市場的目的
Ⅷ 《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修訂了哪些方面
滬深交易所宣布,調整可充抵保證金證券折算率要求,將靜態市盈率在300倍以上或者為負數的股票折算率下調為0%。這透露了一個非常重大的信號!監管層言下之意是,估值太高的、虧損的股票,不要熱炒了;要買業績好的、估值低的,藍籌!
證監會隨後在發布會上表示,降低高市盈率股票的折算率,有利於引導投資者價值投資,抑制融資追漲炒高等投機行為,降低投資者風險,維護市場穩定運行。
滬深交易所自12月12日起調整兩融可充抵保證金證券要求
深交所網站12月2日顯示,為進一步改善融資融券業務結構,強化管理,促進融資融券業務長期平穩發展,近日,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對《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進行了修訂:
調整可充抵保證金證券折算率要求,將靜態市盈率在300倍以上或者為負數的股票折算率下調為0%
兩所還同步擴大了融資融券標的股票范圍,將標的股票數量由現有的873隻擴大到950隻
其中,上海證券交易所的標的股票由485隻增加至525隻,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標的股票由388隻增加至425隻。上述調整將自2016年12月12日起實施。(新增標的股票見文末)
同時,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將建立標的證券定期評估調整機制,每季度末對標的證券進行一次雙向調整。
交易所表示,此次折算率調整,可提高融資融券擔保物質量,進一步降低融資融券業務風險,有利於引導投資者理性投資、價值投資,進一步促進融資融券業務和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證監會:降低高市盈率股票折算率,有利於抑制融資追漲等投機行為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12月2日在例行發布會上指出,經過初步測算,靜態市盈率在300倍以上或者為負數的股票佔比不高,這些股票不能折算為保證金,對市場影響較小。
證監會認為,將可充抵保證金證券折算率與其靜態市盈率掛鉤,可提高融資融券擔保物質量,降低業務風險。同時,降低高市盈率股票的折算率,還有利於引導投資者價值投資,抑制融資追漲炒高等投機行為,降低投資者風險,維護市場穩定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