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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關於審理沙及金融資產公司收購

發布時間: 2021-06-15 01:00:01

⑴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法律法規

不同國家對於本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都有明確的法律法規約束,截止2009年12月31日,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遵循的日常法律法規如下:
1.《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7號),2000年11月1日國務院第32次常務會議通過,當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該條例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經營活動依照的核心依據。詳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詞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1〕12號)(2001年4月11日) 。 內容如下:
金融資為深化金融改革,規範金融秩序,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現對人民法院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作如下規定: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國有銀行債權後,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債權人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通知義務。
在案件審理中,債務人以原債權銀行轉讓債權未履行通知義務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原債權銀行傳喚到庭調查債權轉讓事實,並責令原債權銀行告知債務人債權轉讓的事實。 本規定僅適用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有關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案件交納訴訟費用的通知【法[2001]156號】(2001年10月25日)具體內容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各級人民法院陸續依法受理了一批華融、長城、信達、東方等四家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國有商業銀行剝離的不良資產的案件,據國務院有關部門反映,涉及四家國有資產管理公司的此類案件數量多、標的大、所需交納的訴訟費用數額也很大,要求適當給予減免。為了支持國家金融體制改革,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減輕國有資產管理公司在處置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過程中的費用負擔,使這部分不良資產得以盡快依法處置,現對審理此類案件交納的訴訟費用等問題通知如下:一、凡屬上述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為處置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提起訴訟(包括上訴和申請執行)的案件,其案件受理費、申請執行費和申請保全費,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規定計算,減半交納。二、上述案件中,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申請財產保全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1]12號)第五條的規定執行。三、對於訴訟過程中所實際支出的訴訟費用,以及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補充規定〉》的規定應向當事人收取的差旅費等費用,各級人民法院要嚴格按照實際發生的項目和金額收取。四、各級人民法院要嚴格執行上述規定,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准,改變計費方式以及違反規定加收訴訟活動費、執行活動費等其他費用。五、本通知規定的事項自下發之日起實行,至2006年2月28日廢止。本通知下發之前已經受理的案件,所收取的訴訟費用不予退回。人民法院過去處理這類案件,已決定同意當事人緩交的,超出本通知規定限額的部分不再追收。
4、最高人民法院對《關於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條」司法解釋有關問題的函》的答復【法函(2002)3號】(2002年1月7日)具體內容如下:
信達、華融、長城、東方資產管理公司:
你們於2001年10月15日發出的「信總報[2001]64號」關於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條」司法解釋有關問題的函收悉。經研究,現就函中所提問及解題答復如下:依據我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十條規定,為了最大限度的保全國有資產,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全國或升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的有催收內容的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所構成的訴訟時效中斷,可以溯及至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原債權銀行債權之日;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已承接的債權,可以在上述報紙上以發布催收公告的方式去的訴訟時效中斷(主張權利)的證據。關於涉及資產管理公司清收不良資產的訴訟案件,其 「管轄問題」應按《規定》執行。、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處置銀行不良資產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法【[2005]62號】(2005年5月30日)具體內容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為了深化金融改革.規範金融秩序,本院先後下發了《關於審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關於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條」司法解釋有關問題的函的答復》和《關於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案件交納訴訟費用的通知》。最近,根據國務院關於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的總體部署,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收購了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和交通銀行剝離的不良資產。為了維護金融資產安全,降低不良資產處置成本,現將審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收購、處置不良資產發生的糾紛案件的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一、國有商業銀行(包括國有控股銀行)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不良貸款,或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不良貸款後,通過債權轉讓方式處置不良資產的,可以適用本院發布的上述規定。二、國有商業銀行(包括國有控股銀行)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不良貸款,或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處置不良貸款的,擔保債權同時轉讓,無須徵得擔保人的同意,擔保人仍應在原擔保范圍內對受讓人繼續承擔擔保責任。擔保合同中關於合同變更需經擔保人同意的約定,對債權人轉讓債權沒有約束力。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處置已經涉及訴訟、執行或者破產等程序的不良債權時,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債權轉讓協議和轉讓人或者受讓人的申請,裁定變更訴訟或者執行主體。
6、《財政部關於印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有關業務風險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04)40號)。
該文件將國務院批準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投資業務風險管理辦法》、《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委託代理業務風險管理辦法》、《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商業化收購業務風險管理辦法》印發給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為2005年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開始商業化運作,從風險控制角度制定了監管制度。
7、《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54)本辦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詳見《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辦法》網路詞條
8、《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財駐京監[2008]191號 本辦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9、《金融企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2009第42號)

⑵ 最高院答復:關於判斷確定的金融不良債權多次轉讓人民法院能否裁定變更執行主體請示的答復

關於判斷確定的金融不良債權多次轉讓人民法院能否裁定變更執行主體請示的答復(2009)執他字第1號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09)21號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已經對申請執行人的資格以明確。其中第18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執行案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2)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繼承人、權利承受人。」該條中的「權利承受人」 ,包含通過債權轉讓的方式承受債權的人。依法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債權的受讓人將債權再行轉讓給其他普通受讓人的,執行法院可以依據上述規定,依債權轉讓協議以及受讓人或者轉讓人的申請,裁定變更申請執行主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處置銀行不良資產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第三條,雖只就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金融不良債權環節可以變更申請執行主體作了專門規定,但並未排除普通受讓人再行轉讓給其他普通受讓人時變更申請執行主體。此種情況下裁定變更申請執行主體, 也符合該通知及其他相關文件中關於支持金融不良債權處置工作的司法政策,但對普通受讓人不能適用訴訟費用減半收取和公告通知債務人等專門適用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債權的特殊政策規定。

⑶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不良金融債權如何向債務人通知

《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銀行等金融機構對訴訟時效的維護通常是通過向債務人、擔保人送達催收通知的方式進行,但對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採用這種方式具有極大的困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債務人在債權轉讓協議,債權轉讓通知上簽章或者簽收債務催收通知的,訴訟時效中斷。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的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債務內容的,該公告或通知可以作為訴訟時效中斷證據。」

⑷ 關於資產管理公司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不同國家對於本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都有明確的法律法規約束,截止2009年12月31日,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遵循的日常法律法規如下:
1.《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7號),2000年11月1日國務院第32次常務會議通過,當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該條例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經營活動依照的核心依據。詳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詞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1〕12號)(2001年4月11日) 。 內容如下:
金融資為深化金融改革,規範金融秩序,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現對人民法院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作如下規定: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國有銀行債權後,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債權人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通知義務。
在案件審理中,債務人以原債權銀行轉讓債權未履行通知義務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原債權銀行傳喚到庭調查債權轉讓事實,並責令原債權銀行告知債務人債權轉讓的事實。 本規定僅適用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有關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案件交納訴訟費用的通知【法[2001]156號】(2001年10月25日)具體內容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各級人民法院陸續依法受理了一批華融、長城、信達、東方等四家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國有商業銀行剝離的不良資產的案件,據國務院有關部門反映,涉及四家國有資產管理公司的此類案件數量多、標的大、所需交納的訴訟費用數額也很大,要求適當給予減免。為了支持國家金融體制改革,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減輕國有資產管理公司在處置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過程中的費用負擔,使這部分不良資產得以盡快依法處置,現對審理此類案件交納的訴訟費用等問題通知如下:一、凡屬上述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為處置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提起訴訟(包括上訴和申請執行)的案件,其案件受理費、申請執行費和申請保全費,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規定計算,減半交納。二、上述案件中,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申請財產保全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1]12號)第五條的規定執行。三、對於訴訟過程中所實際支出的訴訟費用,以及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補充規定〉》的規定應向當事人收取的差旅費等費用,各級人民法院要嚴格按照實際發生的項目和金額收取。四、各級人民法院要嚴格執行上述規定,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准,改變計費方式以及違反規定加收訴訟活動費、執行活動費等其他費用。五、本通知規定的事項自下發之日起實行,至2006年2月28日廢止。本通知下發之前已經受理的案件,所收取的訴訟費用不予退回。人民法院過去處理這類案件,已決定同意當事人緩交的,超出本通知規定限額的部分不再追收。
4、最高人民法院對《關於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條」司法解釋有關問題的函》的答復【法函(2002)3號】(2002年1月7日)具體內容如下:
信達、華融、長城、東方資產管理公司:
你們於2001年10月15日發出的「信總報[2001]64號」關於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條」司法解釋有關問題的函收悉。經研究,現就函中所提問及解題答復如下:依據我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十條規定,為了最大限度的保全國有資產,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全國或升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的有催收內容的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所構成的訴訟時效中斷,可以溯及至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原債權銀行債權之日;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已承接的債權,可以在上述報紙上以發布催收公告的方式去的訴訟時效中斷(主張權利)的證據。關於涉及資產管理公司清收不良資產的訴訟案件,其 「管轄問題」應按《規定》執行。、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處置銀行不良資產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法【[2005]62號】(2005年5月30日)具體內容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為了深化金融改革.規範金融秩序,本院先後下發了《關於審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關於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條」司法解釋有關問題的函的答復》和《關於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案件交納訴訟費用的通知》。最近,根據國務院關於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的總體部署,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收購了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和交通銀行剝離的不良資產。為了維護金融資產安全,降低不良資產處置成本,現將審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收購、處置不良資產發生的糾紛案件的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一、國有商業銀行(包括國有控股銀行)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不良貸款,或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不良貸款後,通過債權轉讓方式處置不良資產的,可以適用本院發布的上述規定。二、國有商業銀行(包括國有控股銀行)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不良貸款,或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處置不良貸款的,擔保債權同時轉讓,無須徵得擔保人的同意,擔保人仍應在原擔保范圍內對受讓人繼續承擔擔保責任。擔保合同中關於合同變更需經擔保人同意的約定,對債權人轉讓債權沒有約束力。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處置已經涉及訴訟、執行或者破產等程序的不良債權時,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債權轉讓協議和轉讓人或者受讓人的申請,裁定變更訴訟或者執行主體。
6、《財政部關於印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有關業務風險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04)40號)。
該文件將國務院批準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投資業務風險管理辦法》、《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委託代理業務風險管理辦法》、《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商業化收購業務風險管理辦法》印發給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為2005年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開始商業化運作,從風險控制角度制定了監管制度。
7、《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54)本辦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詳見《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辦法》網路詞條
8、《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財駐京監[2008]191號 本辦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9、《金融企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2009第42號)

⑸ 求一套完整的經濟糾紛官司及證據

借款糾紛判決實例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02)皖民二初字第2號

原告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合肥辦事處,住所地合肥市壽春路211號。

負責人金廣,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王春瑞,該辦事處職員。

委託代理人周世虹,安徽天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安徽省淮南醫葯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朝陽中路。

法定代表人周慶雲,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胡濤,該公司清資辦副主任。

原告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合肥辦事處(以下簡稱華融公司合肥辦事處)與被告安徽省淮南醫葯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淮南醫葯公司)因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由代理審判員張坤擔任審判長,代理審判員張紅生、楊華參加的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華融公司合肥辦事處的委託代理人王春瑞、周世虹,被告淮南醫葯公司的委託代理人胡濤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華融公司合肥辦事處訴稱,1996年12月至1999年12月,被告淮南醫葯公司先後向中國工商銀行淮南分行借款人民幣2928萬元,借款到期後,被告淮南醫葯公司僅償還部分借款本息,尚欠本金28199264.28元,利息2310538.33元未能償還。2000年4月20日,中國工商銀行安徽省分行(以下簡稱工行安徽省分行)、華融公司合肥辦事處、淮南醫葯公司就上述債權簽訂債權轉讓協議書,約定工行安徽省分行將債權轉讓給華融公司合肥辦事處。嗣後,華融公司合肥辦事處經多次催索,淮南醫葯公司未能償還欠款本息;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淮南醫葯公司償還拖欠的借款本息及本案的訴訟費用。

為支持其主張,原告華融公司合肥辦事處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證據材料:

證據一:債權轉讓協議書,證明淮南醫葯公司向中國工商銀行淮南分行借款人民幣2928萬元,該債權已轉讓給華融公司合肥辦事處,並取得債務人淮南醫葯公司的同意,債權轉讓程序合法有效。

證據二:9份借款合同及借款憑證,證明中國工商銀行淮南分行向淮南醫葯公司發放了上述9筆貸款的本金及期限、利率等。

證據三:利息計算清單,證明截止2001年12月20日淮南醫葯公司共欠華融公司合肥辦事處利息2312085.10元。

證據四:淮南醫葯公司企業登記材料,證明淮南醫葯公司為合法存在的獨立法人。

證據五:上海滬皖醫葯貿易有限公司的企業登記材料,證明上海滬皖醫葯貿易有限公司系淮南醫葯公司全資投資注冊成立的企業法人。

被告淮南醫葯公司未提交書面答辯狀,庭審中答辯稱,原告華融公司合肥辦事處訴請的欠款本息有誤,至今沒有還款的原因,系其資金困難無力償還巨額欠款。

為支持其主張,被告淮南醫葯公司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證據材料:

證據一:華融公司合肥辦事處催收到期債務通知書,證明截止2000年9月20日共欠借款本金29150000元,利息654988.66元。該款項與華融公司合肥辦事處訴請的欠款本息數額不一致。

證據二:2001年1月17日,華融公司合肥辦事處與淮南醫葯公司簽訂的歸還債務協議書,證明雙方為該債務的處理達成了解決協議。

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對相對方所舉的證據發表質證意見如下:

被告淮南醫葯公司對原告華融公司合肥辦事處所舉的證據一、證據二、證據四、證據五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據一的本金數額、證據三的利息計算表示異議。原告華融公司合肥辦事處對被告淮南醫葯公司提供的證據質證意見為,對其證據一、證據二的真實性無異議,催收到期債務通知書上欠款數額與原告訴請的欠款本息數額不一致,是因為被告在收到該到期債務通知後償還了部分款項,從而導致原告訴請的標的計算錯誤。截止2001年12月20日被告已向原告償還本金1026588.72元,原告現變更訴訟請求為被告尚欠本金28253411.28元,利息2312085.10元。歸還債務協議書只能說明雙方雖然達成過協議,但被告未按協議履行,因而不影響原告的起訴。被告對原告上述變更訴請的本金無異議,但對其利息計算請求法院予以核實。

本院經審理,根據原告證據一、二,可以認定淮南醫葯公司與中國工商銀行淮南分行先後共簽訂9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額為2928萬元,合同約定了借款期限、利率等,中國工商銀行淮南分行亦向被告發放了2928萬元的貸款。該債權已轉讓給華融公司辦事處,並取得債務人淮南醫葯公司的同意。根據原、被告雙方的質證意見,截止2001年12月20日被告已償還本金1026588.72元,尚欠本金28253411.28元。

根據原告證據三並經本院核實,確認截止2001年12月20日淮南醫葯公司共欠華融公司合肥辦事處利息2312085.10元。

根據原告證據四,可以認定淮南醫葯公司系依法登記注冊的國有獨資企業法人,其注冊號為340400101625.根據原告證據五,可以認定上海滬皖醫葯貿易有限公司系淮南醫葯公司投資注冊成立的企業法人。

被告提供的證據一、二均是原件,且為原始證據,故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因被告對原告庭審中變更訴請的本金無異議,雖對欠款利息的計算有異議,但被告並未提供相反的證據證明欠款利息的計算有誤,故本院對上述證據的證明目的不予認定。

訴訟過程中,原告華融公司合肥辦事處分別於2002年3月4日、3月22日向本院提出對被告淮南醫葯公司在上海滬皖醫葯貿易有限公司10000000元的投資權益及被告淮南醫葯公司所有的2000000元車輛予以財產保全的申請,本院認為,原告華融公司合肥辦事處的財產保全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並分別於2002年3月6日、3月29日對上述財產採取了保全措施。

本院認為,1996年12月至1999年12月,被告淮南醫葯公司與中國工商銀行淮南分行簽訂的9份借款合同,形式要件完備,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有效。因被告淮南醫葯公司在上述借款期限屆滿後未能償還借款本息,故被告淮南醫葯公司應承擔還本付息的民事責任。2000年4月20日,工行安徽省分行、華融公司合肥辦事處、淮南醫葯公司三方就上述債權簽訂債權轉讓協議書,約定工行安徽省分行將債權轉讓給華融公司合肥辦事處,該協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資產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有關規定,應為合法有效。被告淮南醫葯公司應向原告華融公司合肥辦事處承擔還本付息的民事責任。被告淮南醫葯公司對原告華融公司合肥辦事處庭審中變更訴請的本金28253411.28元無異議,但對原告華融公司合肥辦事處關於欠款利息的計算有異議,因其未提供相反的證據證明欠款利息的計算有誤,況且,原告華融公司合肥辦事處關於欠款利息的計算,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資產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的規定。故原告華融公司合肥辦事處主張被告淮南醫葯公司償還本金28253411.28元,利息2312085.10元(自2000年4月21日起至2001年12月20日止)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淮南醫葯公司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資產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淮南醫葯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60日內償還原告華融公司合肥辦事處貸款本金28253411.28元,利息2312085.10元(自2000年4月21日起至2001年12月20日止,之後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計算)。

案件受理費81279.51元、財產保全費30260元,由被告淮南醫葯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開戶行:農行崇文支行前門分理處,賬號:財政部中央財政專戶分戶8010359-11);並於遞交上訴狀之日起七日內按上述賬戶預交案件受理費,逾期不交,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原告華融公司合肥辦事處預交的案件受理費、財產保全費本院不予退還,該費用執行中一並由被告淮南醫葯公司負擔。

審 判 長 張 坤

代理審判員 楊 華

代理審判員 張紅生

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院印)

書 記 員 陳海鋒(代)

點評:安徽高院能夠熟練、准確地遵循製作民商事裁判文書的規范要求,較為恰當地把握具體個案審理中的不同情況,因而整個裁判文書能夠體現出案件審理的全過程,其製作是具體完整的。本案屬典型的涉及資產管理公司的借款合同糾紛案件。因原、被告雙方爭議的焦點在於對本息計算數額的不同認識,對於欠款的基本事實並無大的爭議。安徽高院能夠抓住重點問題引導當事人展開質證、論證,並根據當事人的舉證情況作出最終認定。實際上在質證部分引用被告的訴訟請求,即對「本金無爭議,但對利息計算請求法院予以核實」,已經說明本案無繼續質證之必要,應由法院作出認定。

在法院查明事實部分,簡明扼要地介紹了當事人之間所發生之案件事實,尤其提到原告提出訴訟保全申請,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並採取了相應保全措施,以上對於事實的概括是合理的。

在本院認為部分,能夠根據現行法律、司法解釋之規定,結合案件事實以及當事人雙方主體資格情況,對合同、債權轉讓效力作出相應認定。對於雙方當事人爭議借款本金、利息的數額作出認定,符合民事訴訟法和有關證據規則司法解釋的規定,故是正確、合法的。

本判決書製作不足之處與值得重視的問題在於:1.對於證據的羅列和質證過程略顯鬆散,段落層次過多,以致主次、輕重不太容易區分。正確做法應是:對於無爭議的借款合同、營業執照等不宜作為證據羅列,可在事實部分直接敘述;僅應對有爭議的事實和證據加以質證並闡述。對於爭議比較集中的案件,應將證據盡可能地予以歸納、提煉,往往可用一兩句話說的,沒有必要逐一列舉或長篇大論。即使需要重點闡述的觀點,也應緊密結合當事人爭議焦點,以及案件基本事實,不能原告稱、被告稱、原告又稱、被告又稱之類,只要是各方當事人已充分發表了意見的,即應歸納為各方最終觀點,為法院的論證作鋪墊。2.關於利息計算上的爭議,直到判決主文下達,亦未交代是按何方法計算出的利息數額。既然被告不服的主要之處在於利息計算,法院就有責任和義務將該問題闡述清楚,包括核算利息的標准、方法,即使不在判決書中寫明,亦應在審理過程中讓雙方當事人明確計算的方法、標准、期間等。3.所收案件受理費、保全費是按照原告起訴的標的額計算得出,還是按照原告變更後的訴訟請求作出,亦未作交代。4.淮南醫葯公司是否具備法人資格並非本案爭議要點,似無在此加以質證、論證的必要,更無必要在判決書中佔用300字的篇幅加以解釋。5.關於當事人的稱謂,判決書中有時稱當事人的簡稱,有時稱原告、被告,有時又稱原告XXX、被告XXX,顯得不規范,要麼都用XXX,要麼都用原告、被告;如果當事人較多時,應用XXX,以示區分。

⑹ 債權轉讓之情形下,原「約定管轄」條款能否繼續適用

就該問題, (一)、因資產公司為特殊的受讓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原債權銀行與債務人有協議管轄約定的,如不違反法律規定,該約定繼續有效。」之規定,「約定管轄」繼續有效,該條款繼續適用; (二)、若資產公司將債權再次轉讓給第三人,則該條款是否仍將繼續適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關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處置銀行不良資產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第一條「國有商業銀行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不良貸款,或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不良貸款後,通過債權轉讓方式處置不良資產的,可以適用本院發布的上述規定。」之規定,「約定管轄」亦繼續有效,該條款繼續適用; 在上述兩情形下,因有法律明確規定,問題較易解決。 (三)、但若原合同為普通民事合同,在債權轉讓之情形下,原「約定管轄」條款是否繼續有效呢? 依法理,民事權利之受讓,受讓之標的應為實體權利和程序權利之統一體,程序權利為實體權利存續之保障,實體權利為程序權利存在之基礎,兩者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受讓人同意受讓債權,即應認定其同意接受屬債權組成部分之原「約定管轄」條款,而「約定管轄」條款對債務人而言,原本即是其應履行之條約義務,故該條款的適用不會造成雙方權利義務之失衡,應繼續履行;且由《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可知,債務人依據原合同之條款對讓與人享有的抗辯權繼續有效,則原合同條款繼續有效,繼續適用理應為題中之義。 綜上,債權轉讓之情形下,原「約定管轄」條款可繼續適用。

⑺ 最高人民法院法函23號關於分期履行的合同中訴訟時效應如何計算問題的答復

在訴訟時效期間,凡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債權人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保證債權作為從權利一並轉移,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二、按照《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因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而中斷。按照上述解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自該要求之日起開始計算連帶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最高人民法院對<</span>關於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條」司法解釋有關問題的函>的答復》是答復四家資產管理公司的,其目的是為了最大限度地保全國有資產。
因此,債權人對保證人有公告催收行為的,人民法院應比照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的規定,認定債權人對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中斷。

⑻ 請列舉出我國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並分別說出收購那些國有銀行不良資產

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 對應 中國建設銀行
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 對應 中國工商銀行
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 對應 中國銀行
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 對應中國農業銀行

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判決確定的金融不良債權多次轉讓人民法院能否裁定變更執行主體請示的答復(2009)執他麻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09)21號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已經對申請執行人的資格以明確。其中第18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執行案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2)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繼承人、權利承受人。」該條中的「權利承受人」,包含通過債權轉讓的方式承受債權的人。依法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債權的受讓人將債權再行轉讓給其他普通受讓人的,執行法院可以依據上述規定,依債權轉讓協議以及受讓人或者轉讓人的申請,裁定變更申請執行主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處置銀行不良資產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第三條雖只就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金融不良債權環節可以變更申請執行主體作了專門規定,但並未排除普通受讓人再行轉讓給其他普通受讓人時變更申請執行主體。此種情況下裁定變更申請執行主體,也符合該通知及其他相關文件中關於支持金融不良資產債權處置工作的司法政策,但對普通受讓人不能適用訴訟費減半收取和公告通知債務人等專門適用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債權的特殊政策規定。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⑽ 列舉出我國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並分別說出收購那些國有銀行不良資產

我國於1999年先後設立了華融、長城、信達、東方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分別收購、管理和處置四家國有商業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的部分不良資產,共接收四大國有商業銀行1.4萬億元不良資產。在這過去的10年裡,4家資產管理公司已經完成政策性不良資產收購任務,並為國有商業銀行的成功改造和上市作出了重大的貢獻,有效化解了金融風險。本文主要通過闡述國有銀行不良資產狀況和資產管理公司運作情況來分析資產管理公司在我國國有銀行改制中的重要作用。2010年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發展的關鍵年,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經營年限是10年,2010年到期,改革方案已經報到國務院,正在等待批復。國新資產管理公司的成立,無疑對市場有會有巨大影響。國新資產管理公司將更偏重政策性國有資產的有關處置,而原有的4家資產管理公司將更趨向商業化運作。
關鍵詞 資產管理 不良貸款
進入21世紀,金融全球化趨勢愈加明顯,一方面使全球金融市場的效率普遍提高,另一方面也使風險隨之加大。20世紀90年代後期,一些國家和地區相繼爆發金融危機,特別是1997年東南亞金融危機爆發後,給中國政府和金融界極大地警示。中國政府審時度勢,在1999年先後成立了信達、華融、東方、長城四家資產管理公司,其職責是接受、管理和處置從國有商業銀行剝離的不良金融資產,任務是「化解金融風險,支持國有企業改革」。
一、我國銀行不良資產對經濟和金融的影響
我國正在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穩定金融,穩定幣值是十分重要的貨幣政策目標,而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又是金融改革的關鍵。在我國還未加入WTO之前,國企高負債和銀行不良資產,使銀行市場化、商業化和國際化面臨最大障礙,是威脅國家金融安全的重要隱患,也是影響國家經濟安全,危及國民經濟正常進行的一個突出問題。主要表現在:
1.國企的高負債與銀行貸款回收困難惡心循環,使按市場機制配置資源、提高效率的目的難以實現,也制約著國民經濟結構的調整,以及規范的債權債務硬約束機制的建立。我國銀行的不良資產產生的原因比較復雜,宏觀經濟環境又是不良資產形成的重要原因之一。由於歷史原因,一些國有企業資產負債結構不合理,債務負擔過重,這不僅使銀行承擔著潛在的風險,而且還成為國企發展的嚴重障礙。由於企業負債累累,對銀行貸款依存度太高,甚至趟在銀行身上過日子。企業債務越滾越多,相當部分企業面對債台高築的局面已沒有還款的積極性;部分企業借轉制之機,以分立、合資、改組成立新公司「金蟬脫殼」,以承包租賃為名懸空銀行
債務,以破產方式「重債纏身,舢板逃命」;部分企業先分立後破產,破產時不通知銀行,破產前轉移資產,使銀行的債務懸空。
2.銀行是經營貨幣的特殊企業,資產業務、債務業務、中間業務是商業銀行的主要業務,資產質量好壞舉足輕重,大量的不良資產使銀行經營狀況惡化;資本金逐年下降,銀行實力被削弱,商業化改革受到很大影響,生存發展受到很大制約。不良資產問題,把銀行壓得喘不過氣,有的銀行為了完成上級下達的任務,用以貸還息的辦法,雖然可以暫時掩蓋矛盾,但卻更增加了不良資產,日積月累,變成惡心循環。
3.銀行的信用度降低,形象變差,資信已受到日益嚴重的沖擊。由於銀行的不良資產質量差,國際化程度低,國際上的信譽也受到影響,資本充足率和不良資產使我國幾大商業銀行在國際上信譽程度受到極大地影響,銀行的實力和形象變差,加之一些別有用心的國際上銀行的評級機構在利用我國這兩個問題大做文章,使我們的信用等級評級低,特別是在加入WTO前夕,國有商業銀行必須有較強的競爭力,否則就有被淘汰的危險,加之不良資產產生隱藏著銀行體系的資產流動與支持問題,那種靠國家信用支持而掩蓋的這一問題只會帶來潛在的銀行信譽危機,迫使銀行增發票子,如果不採取措施只會使銀行資金循環停滯,應變能力被削弱和企業債務負擔增加更快,社會總需求和總供給矛盾會不斷加深。
二、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處置方法
不良貸款是影響中國金融系統安全運行之大敵,始終是金融業的一塊心病。不良貸款問題直接影響到商業銀行安全性、流動性及盈利性,所以不良貸款的處置成為銀行業面臨的首要問題,關於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的處置方法,國內主要採取以下三種:一是銀行自行處置。一般通過協議清收、訴訟清收等方式,取得借款企業資產,然後再處置「抵債資產」;二是資產證券化。其實質是將一系列未來收入的現金流所產生的應收賬款,按照協商確定的價格出售給實施證券化的特設機構(SPV),該應收賬款經過證券包裝後,由SPV據此發行有較高投資級別的證券來進行籌資的過程;三是政府參與不良貸款的剝離。1999年到2000年,四大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根據國務院、財政部有關規定,將部分不良資產剝離給四大資產管理公司(AMC),資產管理公司在處置不良資產過程中,財政部之要求收回貸款本金部分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