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融資租賃車事故責任如何認定
車輛融資租賃期間,車輛所有權歸融資租賃的出租人所有。融資租賃期滿的,車輛所有權按雙方的約定進行處理,沒有約定的,車輛所有權歸出租人所有。《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於破產財產。第二百五十條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2. 融資租賃的車輛到底歸誰所有
確定合同的性質是否屬於融資租賃合同是解決該類法律糾紛的前提和基礎。法院往往將車輛所有權的歸屬作為認定融資租賃合同法律關系是否成立的重要依據。如果法院認為車輛不歸出租人所有,進而認定融資租賃關系不成立,則出租人主張承租人違約解除合同,請求確認車輛歸其所有,或者請求承租人一次性支付全部未付租金等將失去依據。對此問題,司法實踐中,為了鼓勵交易,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一般認為在汽車融資租賃交易中,出現車輛登記在承租人名下但實際所有權為出租人的情況時,法院不宜直接做出融資租賃合同法律關系不成立的判定。公安部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機動車所有權人問題的復函》(公交管【2000】98號)以及《關於機動車財產所有權轉移時間問題的復函》(公交管【2000】110號)為解決此問題提供了依據,即確認了公安機關辦理的機動車登記,是准予或不準予上道路行駛的登記,不是機動車所有權登記。車輛管理部門辦理過戶登記的時間不宜作為機動車財產所有權轉移的時間。
作為車輛的實際所有權人,出租人應該如何證明自己是車輛的實際所有人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案件中車輛登記單位與實際出資購買人不一致應如何處理問題的復函》([2000]
執他字第25號),法院可以根據出租人出具的財務憑證、銀行賬冊明細表、繳納養路費和稅費的憑證,證明出租人為實際出資人,獨自對機動車享有、使用、收益和承擔責任。法院不應確定登記名義人為車主,而應當依據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確定車輛的實際所有權人。
3. 行駛證上打××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是不是以租代購
是的,車輛在還款期間所有權屬於融資租賃公司
4. 因還貸逾期,融資租賃公司既可以私自扣押車輛
確定車輛是否是租賃物,如果是的話所有權名義上是租賃公司的,自己拿回自己的車輛,而且你還違約在先,無可厚非(法律是允許在一定條件下的私力救濟的);如果車輛不是租賃物,屬於你個人財產,租賃公司准備以物抵債,必須通過正規的法律程序~
5. 車輛融資租賃的賬務處理
融資租賃的做賬比較麻煩,租賃開始日: 借:固定資產——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孰低) 未確認融資費用 貸: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最低租賃付款額) 首付款之外的手續費、律師費、差旅費、印花稅、購置稅
6. 轉賣融資租賃車輛屬於民事還是刑事,根據是什麼
肯定超出
民事責任
了。
非法佔有
他人財物就可以判定為刑事案件。
7. 融資租賃汽車會計處理
租入 :
借:融資租入固定資產
貸:長期應付款
未確認融資費用
租出 :
借:長期應收款
未實現融資收益
貸:融資租出固定資產
首先要有租賃合同,根據租賃合同決定如何做賬,如果沒有合同,有些費用(保險、車船稅等帶抬頭的發票)由於發票抬頭不是公司,不能入賬,如果有合同就可以入賬了。
如果是經營租賃,所有的費用直接記入製造費用(生產用車)或管理費用(辦公用)、銷售費用(銷售部門使用),報銷分錄:借:管理費用(或銷售費用、製造費用、在建工程等科目)---租賃費貸: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
(7)處分融資租賃的車輛是否有限擴展閱讀
承租人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時,應當在租賃開始日,將該租賃資產原賬面價值與最低租賃融資租入固定資產。
應當在租賃開始日,按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的原賬面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入賬價值,借記「在建工程」或「固定資產」科目,按最低租賃付款額,貸記「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未確認融資費用」科目。
在租賃開始日,按最低租賃付款額入賬的企業,應按最低租賃付款額,借記「固定資產」等科目,貸記「長期應付款」科目。
按期支付融資租賃費時,借記「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租賃期滿,如合同規定將設備所有權轉歸承租企業,應當進行轉賬,將固定資產從「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明細科目轉入有關明細科目。
8. 融資租賃的車子逾期還款被扣押不去處理會怎樣
一般會有期限,超出還款日逾期一般會有罰息,再超過一定的日期拒不還款,被扣車輛可以根據合同條款直接處理變現。建議還是積極溝通,如果確實因為暫時的原因未能還款,說明情況,承諾日期,嚴格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