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資本公積要繳稅嗎
應按照資本公積其形成來源的不同可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有的來源需要交納,有的則不需要。
資本公積是指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由於接受捐贈、股本溢價以及法定財產重估增值等原因所形成的公積金。資本公積按照其形成來源的不同可分為:"資本(或股本)溢價"、"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准備"、"接受現金捐贈"、"撥款轉入"、"外幣資本折算差額"、"關聯交易差價"、"債務重組利得"、"資產評估增值"等。其中:
1、資本(或股本)溢價屬於所有者權益,而不是企業經營取得的營業收入,所以,資本(或股本)溢價不用繳納企業所得稅。
2、"接受現金捐贈及非現金資產准備"。《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取得財產轉讓等所得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9號)明確規定:接受捐贈收入,不論是以貨幣形式、還是非貨幣形式體現,除另有規定外,均應一次性計入確認收入的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② 資本公積使用和涉稅問題
是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實行先繳後退的會計處理,應該是同時計入盈餘公積科目而不是計入資本公積科目。
③ 資本公積增加需要交稅嗎
資本公積
增加需要繳納
印花稅
,按
實收資本
與資本公積的合計數繳納印花稅,所以,資本公積增加了,就要補交印花稅,應依據增加金額按萬分之五貼花。
④ 資本公積要交企業所得稅嗎
應按照資本公積其形成來源的不同可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有的來源需要交納,有的則不需要。
資本公積是指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由於接受捐贈、股本溢價以及法定財產重估增值等原因所形成的公積金。資本公積按照其形成來源的不同可分為:"資本(或股本)溢價"、"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准備"、"接受現金捐贈"、"撥款轉入"、"外幣資本折算差額"。
(4)融資資本公積需要繳稅擴展閱讀
一、企業所得稅的計稅基礎: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
前款所稱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
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
二、企業所得稅的扣除
1、利息支出的扣除。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於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
2、計稅工資的扣除。條例規定,企業合理的工資、薪金予以據實扣除,這意味著取消實行多年的內資企業計稅工資制度,切實減輕了內資企業的負擔。
⑤ 企業將應向投資者分配的利潤轉為資本公積,投資者還需要交稅嗎
企業將應向投資者分配的利潤轉為資本公積,投資者需要交稅。企業將未分配利潤分配給股東,或者將用於轉增資本,按稅法規定應按「紅利收入」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資本公積(capital reserves)是指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由於接受捐贈、股本溢價以及法定財產重估增值等原因所形成的公積金。資本公積是與企業收益無關而與資本相關的貸項。資本公積是指投資者或者他人投入到企業、所有權歸屬於投資者、並且投入金額上超過法定資本部分的資本。
⑥ 資本公積轉增資本哪些情況要繳稅
資本溢價轉增資本 免繳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 )第四條規定:「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資本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稅務上不確認收入,自然就不繳納企業所得稅,當然也不能增加投資方的長期股權投資計稅成本。 例如:某公司溢價發行股票上市,籌集資金5000萬元,股本3000萬元,發行費用1000萬元,募集資金扣除股本和發行費用後產生資本公積1000萬元,那麼根據國稅函[2010]79號文件規定,該1000萬元資本公積在以後轉增資本時,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不能轉增資本的資本公積若轉增需繳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前款所稱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可見資產持有期間產生的增值屬於「未實現收益」,只是由於會計計量需要,將其增值部分暫時計入了資本公積,不確認損益,也不增加計稅基礎,增值部分待資產處置即收益真正實現時方能確認損益。 下面四種情形是企業各項資產在持有期間增值產生的資本公積,在資產處置前,該「資本公積」屬於不能動用的所有者權益,稅法和會計均不確認損益,根據會計准則規定只能在資產處置時結轉損益,不能轉增資本。若企業違反規定轉增資本,可以視同企業提前將資產「增值部分」進行了「處置」,需確認損益繳納企業所得稅。 一、採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因被投資方除凈損益以外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產生的資本公積。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規定:「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權益法核算的,被投資單位除凈損益以外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企業按持股比例計算應享有的份額計入資本公積,處置該項投資時應當將原計入所有者權益的部分按相應比例轉入當期損益」,可見該項資本公積是不能轉增資本的,只能在處置時轉入投資收益,計入股權轉讓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例如:A企業投資B企業,持有20%股份。2010年B企業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增加了1000萬元,那麼A企業根據持股比例增加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200萬元,同時增加資本公積200萬元。根據以上規定,A企業的200萬元資本公積是不能轉增資本的,待A企業處置該投資時轉入投資收益。 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資產負債表日的公允價值大於其賬面價值的差額產生的資本公積。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會計問題征詢函〉的復函》(會計部函[2008]50號)規定:「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除減值損失和外幣貨幣性金融資產形成的匯兌差額外,應當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其他資本公積)。在相關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前,上述計入其他資本公積的公允價值變動部分,暫不得用於轉增股份;以公允價值計量的相關資產,其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收益,暫不得用於利潤分配。」規定,該項資本公積應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其他資本公積)。在相關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前,這部分差額暫不得用於轉增資本。 按上例:B企業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增加了1000萬元,根據規定應計入資本公積,那麼該資本公積是不能轉增資本和利潤分配。 三、自用房地產或存貨轉換為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轉換日的公允價值大於其賬面價值的差額產生的資本公積。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規定,該項資本公積應於處置該投資性房地產時轉入當期損益,故不得用於轉增資本。 例如:某開發商將尚未出售的寫字樓用於對外出租,該商品房的成本為1000萬元,公允價值為1500萬元。此業務屬於存貨轉換為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根據會計准則規定差額部分500萬元計入資本公積,在寫字樓轉讓或處置時轉入當期損益。 四、金融資產重分類時的差額產生的資本公積,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定,在該金融資產被處置時轉出,計入當期損益,在金融資產被處置前不得轉增資本。 例如:某企業持有至到期投資1000萬元,根據相關規定將其重分類為公允價值計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重分類日公允價值1200萬元,差額部分200萬元計入資本公積,那麼該資本公積是不能轉增資本的,待該資產處置時計入當期損益。另外,如果將應計入收入、利得部分,錯誤的計入了「資本公積」,轉增時應先按照會計差錯進行處理,調整應納稅所得額,補繳企業所得稅。 例如:某企業接受捐贈一台含稅價值1000萬元的固定資產,賬務處理時將該資產計入了「資本公積」,根據新會計准則規定應計入營業外收入,所以企業應按會計差錯進行調整增加當期利潤;同時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接受捐贈收入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那麼該「資本公積」在轉增資本時需先按照會計差錯進行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1000萬元,補繳企業所得稅250萬元(假定該企業是25%的稅率),轉增資本750萬元。 高新認證及復審、資產評估、增資、稅務咨詢及稅務籌劃理聯系人: 趙偉濤
⑦ 資本公積轉增資本需要繳稅嗎
按照規定,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可以將資本公積轉增資本,轉增後,要對增資部分按照增資額的萬分之五申報繳納印花稅(不交個稅)
⑧ 資本公積轉增股本,企業要繳稅嗎
資本溢價轉增資本 免繳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
)第四條規定:「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資本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稅務上不確認收入,自然就不繳納企業所得稅,當然也不能增加投資方的長期股權投資計稅成本。
不能轉增資本的資本公積若轉增需繳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前款所稱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可見資產持有期間產生的增值屬於「未實現收益」,只是由於會計計量需要,將其增值部分暫時計入了資本公積,不確認損益,也不增加計稅基礎,增值部分待資產處置即收益真正實現時方能確認損益。
下面四種情形是企業各項資產在持有期間增值產生的資本公積,在資產處置前,該「資本公積」屬於不能動用的所有者權益,稅法和會計均不確認損益,根據會計准則規定只能在資產處置時結轉損益,不能轉增資本。若企業違反規定轉增資本,可以視同企業提前將資產「增值部分」進行了「處置」,需確認損益繳納企業所得稅。
一、採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因被投資方除凈損益以外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產生的資本公積。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規定:「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權益法核算的,被投資單位除凈損益以外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企業按持股比例計算應享有的份額計入資本公積,處置該項投資時應當將原計入所有者權益的部分按相應比例轉入當期損益」,可見該項資本公積是不能轉增資本的,只能在處置時轉入投資收益,計入股權轉讓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⑨ 股改前未分配利潤轉資本公積需要繳納稅金嗎
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於將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 國家稅務總局又於近日出台《關於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0號,以下簡稱「稅總80號公告」),就相關稅收征管的政策予以了明確。那麼,至此對於資本公積等轉增股本的個人所得稅問題也就更為清晰了。
轉增股本的個人所得稅規定
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應稅所得。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
財稅〔2015〕116號文件規定:從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和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個人股東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在5年內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鑒於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政策對於不同企業的股東取得「股息紅利」實行差別化政策,為便於納稅人知曉相關規定,財稅〔2015〕116號文件和稅總80號公告依法再次明確「個人股東獲得轉增的股本,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統一適用20%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同時對於轉增股本涉及的個人所得稅相關征管事項予以了明細列示:
(一)個人取得上市公司或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企業(簡稱「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不含以股票發行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轉增的股本,不適用分期納稅政策,而繼續按現行有關股息紅利差別化政策執行:
1.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2.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3.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二)個人取得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轉增的股本,並符合財稅〔2015〕116號文件有關規定的,納稅人可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個人從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取得的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轉增的股本,應一次性繳納個人所得稅,實施轉增的企業應及時代扣代繳。
轉增股本不征個人所得稅的由來
對於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第一條規定: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繼而在《關於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1998〕289號)第二條作出解釋及補充規定:國稅發〔1997〕198號文件中所稱的「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則應當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
實務中經常對此項個人所得稅征免產生的誤區有:
一、只看到國稅發〔1997〕198號文件而沒看到國稅函〔1998〕289號文件,由此造成錯誤的理解,片面的認為個人取得的以所有來源形成的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數額,都不徵收個人所得稅。而忽略了對不征稅的資本公積的來源還有限制規定。
二、是對國稅發〔1997〕198號文件中「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這句話的理解有歧義,特別是對「股票發行」的特定范圍的理解擴大化,將非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溢價行為也擴大納入股票發行的范圍。
正確理解「股票溢價發行」的慨念
筆者認為,正確理解上述文件的關鍵在於正確理解「股票溢價發行」的慨念。
1.《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股份,公司的股份採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由此可見,只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劃分為股份後所對應的憑證才稱為股票。
2.發行股票,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股票發行人必須是具有股票發行資格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經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經批准擬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可見,在我國依法可以簽發股票的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無權發行股票。股票溢價與資本溢價是完全不同的慨念。而國稅發〔1997〕198號文件很明確的規定:現行稅收政策中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轉增股本,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以溢價發行股票收入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的股本;而沒有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資本溢價吸收新股東時形成的資本公積。因此,那種簡單的認為以資本和股本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資本),自然人股東都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觀點是錯誤的。
現代企業制度下的資本公積屬性
對於此問題還有一種觀點,認為誰投入的資本(現金或非貨幣性資產)形成的資本公積就是該股東個人的。那麼理解了什麼是資本公積,什麼是現代企業制度,將有利於理解這誤區。
資本公積是投資者的出資中超出其在注冊資本中所佔份額的部分,以及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它不直接表明所有者對企業的基本產權關系。不管是資本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還是其他方式形成的,資本公積屬於公司財產,而不單獨屬於某位股東。
按照《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股東投入公司的財產(資本、股本、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等歸誰所有?是歸某個特定股東,還是歸公司也即全體股東所有?股東不管以什麼方式對公司的投資,股東均只以享有的股權分享公司的收益,而資本公積則是屬於公司的財產,股東同樣以所佔股權享有資本公積。
假設:甲股東投入現金100萬,60萬作為股本,另外40萬進入資本公積;乙股東以價值50萬的固定資產入股,其中股本30萬,資本公積20萬。現在出現突發狀況,該固定資產毀損了,那麼是不是意味著乙股東就不佔有公司的股權了?也不再享有資本公積了?顯然不是,因為毀損的是公司的財產,乙股東的股本(股權)並不因此直接發生影響(滅失)。
進行股改的企業特別需引起重視
在將現有企業改造為股份制有限公司時,一般都會對凈資產等進行評估清理,將賬面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和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對於以原資本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涉及的個人所得稅問題,從法律角度鑒別,正在進行股改的企業尚不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就不存在以股票作為所持股權的憑證,因此該類企業的資本公積中含有的溢價部分不屬於「股票溢價發行收入」而只是資本溢價;且即使以後新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原企業的資本公積計入新公司的資本公積後,其中原資本溢價部分也仍不屬於新公司的「股票溢價發行收入」,其性質仍然是股本溢價。此點需特別引起重視,頗為流行的所謂「先股改在轉增,原資本溢價就變成股票溢價」的說法,看似很美,實則將有很大的涉稅風險。按照前文已闡明的原則,以上兩種企業以資本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時,仍然不符合不征稅的條件,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次性繳稅與分期繳稅的劃分
在實務中,有一種觀點認為「所有資本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均不應征稅。其理由就是,國稅發〔1997〕198號文件和國稅函〔1998〕289號文件規定了「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不征個人所得稅,但不能據此推導出「非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就一定要征個人所得稅」。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10〕54號)《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投資者收購企業股權後將原盈餘積累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3號)等文件雖然對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的個稅問題相繼作了表述,但是,文件並沒有明確寫明「非股票溢價即資本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就一定要征個人所得稅」。
那麼,本次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的決定出台的財稅〔2015〕116號文件,特別是「稅總80號公告」對此問題的表述就很明確了:個人股東獲得轉增的股本,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非上市及未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其他企業轉增股本,應及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綜上所述,現行稅收政策對於個人股東取得轉增股本的稅收政策歸納起來就是,個人股東取得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其中:
個人股東取得以股票發行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的股本不征稅。
個人股東取得上市公司或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轉增的股本,按現行有關股息紅利差別化政策執行。
個人取得非上市或未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轉增的股本,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自行制定計劃在5年內分期繳納。
個人股東取得非上市及未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其他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轉增的股本,應一次性繳納個人所得稅;實施轉增的企業應及時代扣代繳。
不論是稅務機關還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都應當清晰的知曉特定優惠政策的適用范圍也是特定的,不可能任意擴大適用范圍,否則將帶來稅收風險。
⑩ 資本溢價進資本公積是否需要交稅多少
計入「資本公積」,不需要交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