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請問決定投資計劃和經營方案的是董事會的職權呢還是股東會的職權
投資計劃由股東會審議;具體的方案一般是董事會決定(嚴格按照公司的表述是「經營計劃」)
B. 公司內部的融資方案
公司內部的融資方案有以下幾要素:
1、 背景資料:
正值公司對內部管理機制和行業及產品業務結構進行大刀闊斧的改革和重組創新,企業結構發生了較大的調整。
2、業績股票計劃內容:
1)授予對象: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骨幹員工。
2)授予條件:根據年度業績考核結果實施獎罰。。
3、激勵
1)激勵模式:要根據公司模式制定出相對應的模式
2)激勵對象:方案的激勵對象包括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骨幹員工,既是對管理層歷史貢獻的補償,又能激勵管理層為公司的長期發展及股東利益最大化而努力,有利於公司吸引和留住業務骨幹,保持公司在核心人力資源方面的優勢。
3)激勵作用:如果公司的主營業務以傳統產品為主的時候,由於傳統行業的企業對人才的競爭不像高科技企業那麼激烈,因此激勵力度偏小對股權激勵效果的影響不會太明顯。但近年來,公司已逐步向基礎設施公用事業轉移,並在原有產業中重點投資發展一些技術含量高、附加值高、市場潛力較大的高科技產品,實現產品的結構調整和高科技創新,而高科技企業對人才的爭奪將會比傳統企業激烈得多,此時的激勵力度應隨之調整。
C. 若在公司章程中沒有規定公司融資需要股東會決議還是董事會決議時,是否二者皆可
看了一下公司法
股東會的權力:
1、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批董事會報告
4、審批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5、審批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可見,發行公司債券是由公司股東會作出決定的,而發行公司債券屬於公司融資的一種形式,由此推出,如果公司融資在公司章程沒有做出具體規定的情況下,應該由公司股東會作出決議。
再看一下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權力:
1、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級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可見,董事會應該是股東會的執行機構,根據股東會的決議,制訂具體的實施方案。因此,對於公司融資事項,應該由股東會做出決議
D. 融資計劃已過董事會,上款時還需通過董事會嗎
所謂的融資計劃,一般都是指上半年召開的那次定期董事會的固定議題。因為召開時間早,所以這個議題往往是個計劃性的,比如今年按照經營計劃和預算估計須融資多少億。所以,這個融資計劃終究只是個預估和計劃。而且,這個議題通常董事會過完,還要年度股東大會過一遍。
但是
1、待到今年在經營過程當中,真的發生融資事項的時候,還是要根據《公司章程》之規定的額度,該上董事會上董事會,該上股東大會上股東大會。比如,超過1000萬的,在1億之內的,上董事會審議。1億以上的,股東大會審議。
2、因為具體融資的時候,涉及到的利率、期限、擔保等事項,不可能是一個融資計劃就能囊括進去的,必須得按照許可權,該上董事會上董事會,該上股東大會上股東大會。
但是但是,如果董事會在融資計劃審議通過之後,在董事會決議里給管理層一個授權,比如1億以內,市場平均利率上浮20%以內,無擔保的信用融資,可由管理層自行操作,報董事會備案。那就不用上董事會了。
E. 董事會會議裡面的融資計劃議案應該怎麼寫呢
這么早就在做年度融資計劃……
2018年計劃融資10個億……哈哈,你們是上市公司還是非上市公司
F. 企業融資是要股東會決議還是董事會決議
由股東會決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6)融資方案股東會董事會擴展閱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八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三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