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BOT項目的會計核算有哪些
單位做了項目,回款及時與否和應收應付這些賬務處理沒有矛盾,項目發生時就應當按照相關支出及時完整的登記往來款項和賬目。項目移交時需要及時完整的理清相關往來及債權債務,該結轉資產的分別結轉,單並不意味著一定要沖平,你們按照實際情況進行結轉即可。對於未完工的部分,移交政府時做在建工程或者項目。
㈡ BOT投資模式的優點和缺點是什麼
好吧,那就給你全面一點的吧~!
一、BOT國際投融資方式內涵
(一)BOT(Build--Operate--Transfer)
建設---運營---移交
是指基礎設施建設的一類方式,也是一種私營機構參與基礎設施的開發和運營的方式。
BOT結構特別適合於提供社會性產品或服務的項目,如交通或能源項目。
(二) BOT的特點
1.主體的特殊性
其法律主體主體一方為東道國政府主管部門,另一方為外國私人投資者。
2.風險很大
從與東道國政府協商談判、進行可行性研究,到經營周期最終結束,時間跨度往往達數年、數十年甚至更長,因此不可避免地存在著多種風險,如政策變動、貿易和金融市場變動等等。
商業風險
政治風險
3.授權期滿轉讓給政府
BOT項目的特許運營期滿後,設施需無償地轉讓給政府。
一般不得進行轉讓和出讓。
4.政府是項目成功的關鍵角色之一
BOT項目的執行是一個非常復雜的任務和過程,它牽涉到很多關鍵的、需要相互之間能良好協調和合作的關系人。 例如:項目的投資者、政府、股東、項目的承包商、貸款方、項目產品的用戶、保險公司等。
5.投資規模大,經營周期長
BOT項目一般都是由多國的十幾家或幾十家銀行或金融機構組成銀團貸款,再由一家或數家承包商組織實施。 從與東道國政府協商談判、進行可行性研究,到經營周期最終結束,時間跨度往往達數年、數十年甚至更長。
6.項目難度大
每個BOT項目都各具特點,一般均無先例可循,每個項目都是一個新課題,都得從頭開始研究。
7.要求各方通力合作
BOT項目的規模決定了參加方為數眾多,它要求參加方都參與分擔風險和管理。
參加BOT項目的各方只有通力合作才能保證項目順利實施、如期竣工。
8.BOT項目一般都不可能直接賺取外匯而在絕大多數發展中國家都實行不同程度的外匯管制,一旦東道國的國際收支情況惡化,加強對外匯的管制,將嚴重影響投資者的資金流動和償還能力。
二、BOT項目運作
BOT項目一般有四個步驟:
第一步:
項目發起方成立項目專設公司(項目公司),專設公司同東道國政府或有關政府部門達成項目特許協議。
第二步:
項目公司與建設承包商簽署建設合同,並得到建築商和設備供應商的保險公司的擔保。專設公司與項目運營承包商簽署項目經營協議。
第三步:
項目公司與商業銀行簽訂貸款協議或與出口信貸銀行簽訂買方信貸協議。出口信貸銀行為商業銀行提供政治風險擔保同時,貸款方得到項目本身的資產擔保。 項目本身可以用作擔保的資產包括:銷售收入、保險、特許協議和其他項目協議等。
第四步:
進入經營階段後,項目公司把項目收入(比如:依照銷售合同所得的銷售收入以及道路、隧道和橋梁的通行費等)轉移給一個擔保信託。擔保信託再把這部分收入用於償還銀行貸款。
三、BOT項目融資的效應
(一)BOT項目融資的正效應
l、從政府方面看,BOT方式可以緩解財政負擔,把從基礎設施上省下的資金用到其它政府項目中去,從而可以在政府資源不足時將事情辦的更好。
2、從承包商方面看,可以在建築市場不景氣時期通過BOT方式激發政府銀行和大財團的興趣,創造項目投資機會,從而緩解承包任務來源不足的問題。
3、BOT項目為銀行金融機構和私人財團提供了良好的投資機會
基礎設施項目投資額大,投資回收期長,其投資強度不是個別銀行、金融機構或私人財團所能夠或願意承受的。
採用BOT就可以使這些金融機構和私人財團把各自的資金通過入股或貸款的形式集中起來,投資建設於基礎設施項目,而且投資效益往往相當可觀。
(二)BOT項目融資的負效應
l、BOT投資方式使政府存在兩難選擇:
國家要控股,則需要投入大筆資金,國家股份太多,非國有投資主體失去興趣;為調動私人部門的積極性,國家不控股,BOT項目控股權的喪失會引發私人壟斷等行為。
2、 私有部門追求的是利潤目標,以實現經濟效率為原則; 而基礎設施項目往往有實現公平目標的要求,這兩個方面是矛盾的。
3、BOT涉及的經濟主體比較多而且復雜,多個經濟主體的利益協調相當困難,而政府作為經濟主體而不是仲裁者的參與,又增加了協調難度。
4、從政府的角度看,由於受BOT項目授權協議及相關條例的約束,應變的彈性較差。
5、任何BOT項目,投資額相當的大,相對授權期限較長,對投資者而言,投資回收期也較長、投資風險大,構成了對投資者不利的一面。
6.外商從自身利益出發,往往提出獲利盡可能大、投資風險盡可能小的方案,試圖由我國政府承擔本應由投資者承擔的諸多風險,因而造成提出談判的項目很多,但談判成功並付諸實施的項目很少的局面。
四、 BOT 的歷史沿革
BOT方式實際上已應用了幾個世紀。基礎設施和公共工程項目屬於高資金密集型項目,通常由政府壟斷經營。早在17、18世紀的歐洲,在一些運河、橋梁的修建中就出現了私人投資的身影。
17世紀英國政府允許私人建造燈塔,經政府批准,私人向政府租用建造燈塔必須佔用的土地,在特許期內管理燈塔並向過往船隻收取過路費;特許期滿後政府將燈塔收回並交給政府所屬的領港公會管理和繼續收費。到1820年,在全部46座燈塔中,有34座是私人投資建造的。 可見在當時這種具有BOT性質的投資方式在效率上就遠遠高於行政部門。
18世紀後期和19世紀的歐洲國家,政府已經廣泛利用私營機構的力量,進行公路、鐵路和運河等公共基礎設施的投資開發和運營管理,尤其是在歐洲城市供水設施的建設和運營中,私營機構起到了重要作用,倫敦和巴黎的供水就由私營公司承擔。
兩次世界大戰後,基礎設施建設主要由政府機構來承擔,這種模式給政府帶來了沉重的負擔,尤其是那些缺乏資金的發展中國家,更是難於滿足基礎設施建設所需要的資金。
20世紀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世界經濟形勢逐漸發生變化。由於經濟發展的需要,BOT這種投資方式正式出現在經濟舞台上。
1984年,當時的土耳其總理厄扎爾首先提出了BOT這一術語,想利用BOT方式建造一座電廠。
英法海底隧道、馬來西亞南北高速公路、澳大利亞悉尼灣隧道等。
4.緩解資金短缺問題;
5.提高市場化的程度;
6.提高管理水平和運營效率;
7.促進資本市場的發展。
二、 BOT成為我國利用外資的方式
BOT不同於傳統的「外資」企業投資。
第一個項目
1995年5月,廣東來賓電廠B電廠,經國家計委批准,我國首例利用BOT融資的項目一廣東來賓電廠B電廠正式簽約,該項目於1997年5月資金到位,在上世紀內建成並投入運營。
第二個項目
從1995年11月,上海水處理廠。
從1995年11月開始,該公司已經開始籌措5400萬美元的銀團貸款用於項目建設。
第三個項目
是河北保定附近的丁渠火電廠,該項目總投資11.4億美元。
第四個項目是深圳電站項目,該項目已由亞洲電力公司承擔。
第五個項目是廣州輕軌鐵路第二期工程。
第六個項目是武漢都市鐵路項目。
1996年、1997年國家計委又批准了幾個大型的BOT項目對外招商。
「十五」期間—「「十一五」期間
全國僅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大約需要投資1萬億元,政府投資約占 2000至3000億元,還有7000至8000億元需要通過貸款、利用外資和社會投資等方式解決。
在這種情況下,通過BOT方式進行融資,就引起了有關政府部門和業者的關注。
三、中國企業境外開展BOT項目
(一) 「走出去」戰略與境外開展BOT
2000年——「走出去」戰略
BOT作為一種國際承包工程市場上主要的帶資承包方式,是中國公司必須探討和實踐的。
BOT項目可以帶動國內更多的單位參與國際市場的競爭,推動國家「走出去」戰略的更好實施。
(二)境外開展BOT對我國企業的促進作用
1、該項目可以推動中國公司提高能力,提高人員素質,促進中國公司上規模、上檔次,形成快速發展的局面。
2、有利於提高企業的綜合經營管理水平,特別是資本運營能力,培育真正具有國際競爭力的跨國企業。
(三)中國公司今後開展BOT項目具備的前提條件
1.目前國內銀行還不能接受以項目合同作為融資擔保,貸款需要有公司擔保,與國際上普遍接受BOT合同作為項目融資擔保的做法有較大的差距。
2.中國公司資本市場運作能力相對較弱
資本市場對投資風險的識別、評估、分擔等有嚴格的要求和程序。 中國公司對投資風險的識別、評估、分擔等能力不夠。
3.中國公司的管理體制也是阻礙中國公司
在遇到BOT項目時,主要考慮的是客觀上的困難,有明顯的畏難思想和等、靠、要的思想。
這個問題只能夠隨著國有企業管理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化而解決。
4.有成熟的融資渠道和銷售渠道的公司進行運作
國際大公司搞BOT項目也不是每個項目都能成功。 國際大公司追蹤BOT項目時,三、四個項目才能成功一個。BOT項目涉及的范圍很廣,需要各方面的合作才能搞好。在BOT項目的組織者,出資者、建造者、設備供應者,需要各方面的合作才能搞好。
5.有針對性地選擇BOT項目的國家、行業和項目
選擇項目所在國時需要考慮該國與中國在經濟,外交等方面的關系,最好是與中國有地緣優勢的國家。另外要注意的情況是選擇的項目類型要和自身的優勢相適應。
6.有目的地培養儲備實施BOT項目所需要的人才。
BOT項目是承包工程的最高形式,對項目管理人員的要求是很高的,需要精通各方面知識,具有綜合素質人員的共同努力,才能保證項目實施的成功。
BOT項目需要 商務人才,管理人才,技術人才,這些人才:
要熟悉國際資本市場的游戲規則;
要熟悉項目所在國的市場營銷;
要熟悉項目分包市場的運作;
要熟悉項目建設的管理;
要有很強的項目營運能力。
㈢ BOT項目由固定資產如何追溯調整為金融資產
「本規定發布前,企業已經進行的BOT項目,應當進行追溯調整;進行追溯調整不切實可行的,應以與BOT業務相關的資產、負債在所列報最早期間期初的賬面價值為基礎重新分類,作為無形資產或是金融資產,同時進行減值測試;在列報的最早期間期初進行減值測試不切實可行的,應在當期期初進行減值測試。」個人觀點首先應調整原來列為資產,但具體不是金融資產或無形資產而是其他項目的,調整為金融資產或無形資產。其次,逐年做好相關的收入費用明細反映。這樣工作量很大的
㈣ 金融資產核算應設置的會計科目
金融資產相關會計科目
金融資產一般劃分為以下三類:
(1)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會計科目有銀行存款、貸款、應收賬款、債權投資等。
(2)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會計科目有其他債權投資、其他權益工具投資。
(3)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會計科目有交易性金融資產。
㈤ BOT建設項目應如何作會計處理
BOT建設項目具有民營化、全額投資、特許經營期和壟斷經營4個基本特徵,是一種典型的「以權換權」的融資經營方式。在這種模式下,項目建設投資商不擁有項目資產的所有權,即項目投資建設主體(特許經營期內的運營主體)並非項目產權主體。因此,這就對其會計實務處理提出了新的挑戰,本文試圖對此問題進行初步探討。
在BOT模式下,項目投資建設主體如何確認投資形成資產的屬性,決定著投資成本的計量和攤銷方法,進而影響到項目運營收入和成本配比的合理性。但是,無論是會計准則、會計制度還是會計實務上,對於BOT模式下建設項目所形成資產屬性的確認以及相關的會計處理方法,至今尚沒有明確和規范統一。會計實務中目前主要有以下幾種方法:建設項目作為固定資產處理;建設項目作為長期債權投資處理;項目建設成本作為長期應收款處理;建設項目作為無形資產處理。
對BOT建設項目資產屬性確認及會計處理方法的建議。筆者認為,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十三條「實質重於形式」的會計原則,在BOT方式下,項目建設投資商經濟活動的實質可以描述為:通過投資建設「自創」取得了項目一定期限的專營權和收益權。因此,應當確認其投資形成資產的屬性為無形資產。而且,資產成本的計量也不應等同於一般自創無形資產的初始成本進行計量。因為專營權是在項目建成並經業主驗收合格後授予的,開發建設者對項目的全部投入,應視為取得專營權的完全(外購)成本予以資本化。況且,項目建設成本在本質上屬於代建成本,相應地,用於項目的借款所產生的利息,也應當予以資本化。同時,BOT項目的建設成本最終形成並按「無形資產」核算這一理論成立後,投資商就可以以項目合同約定的經營收益期為期間,按年平均攤銷無形資產成本。筆者認為,這種會計處理辦法應當得到認可。
㈥ bot模式固定資產為什麼要轉為費用
有企業將在建公路的反映在「無形資產」科目,有企業放在「在建工程」,哪個更好? 無形資產是已經形成的資產,而在建工程是正在形成的資產。從成本費用角度考慮,無形資產可以計提攤銷,而在建工程必須轉固定資產後才能計提折舊;從利潤角度考慮,計入無形資產後影響了企業利潤,使利潤減少;而計入在建工程則對企業利潤沒有影響;從出讓角度考慮,無形資產和在建工程的的評估價值沒有太大區別,前提是使用同一評估方法。 具體放在哪個科目更好,可以綜合上述情況和企業需要來考慮。 出售房地產建設項目,沒有竣工前,放在「開發成本」賬戶歸集成本,即你說的「存貨」。竣工後未出售前放在「開發產品」賬戶;售出後結轉主營業務成本。
㈦ BOT業務確認金融資產和無形資產的金額是如何入賬的
無形資產(Intangible Assets)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無形資產具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無形資產包括貨幣資金、應收帳款、金融資產、長期股權投資、專利權、商標權等,因為它們沒有物質實體,而是表現為某種法定權利或技術。但是,會計上通常將無形資產作狹義的理解,即將專利權、商標權等稱為無形資產。
企業收到外單位投資的無形資產,按經過評估的協議價格,借記「無形資產」賬戶,貸記「實收資本」賬戶。
例:A公司收到投資方B公司以場地使用權方式投入的資本,經各方協商場地使用權作價500000元。辦理法律手續並取得場地使用權時,編制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無形資產——場地使用權500000
貸:實收資本——B公司 500000
㈧ 哪位大神給解釋一下下,BOT業務中可以獲得政府提供的金融資產或者無形資產是個什麼意思
基礎設施建成後,項目公司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確認與後續經營服務相關的收入。建造合同收入應當按照收取或應收對價的公允價值計量,並分別以下情況在確認收入的同時,確認金融資產或無形資產:
合同規定基礎設施建成後的一定期間內,項目公司可以無條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確定金額的貨幣資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或在項目公司提供經營服務的收費低於某一限定金額的情況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規定負責將有關差價補償給項目公司的,應當在確認收入的同時確認金融資產,並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處理。
合同規定項目公司在有關基礎設施建成後,從事經營的一定期間內有權利向獲取服務的對象收取費用,但收費金額不確定的,該權利不構成一項無條件收取現金的權利,項目公司應當在確認收入的同時確認無形資產。建造過程如發生借款利息,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17號——借款費用》的規定處理。
項目公司未提供實際建造服務,將基礎設施建造發包給其他方的,不應確認建造服務收入,應當按照建造過程中支付的工程價款等考慮合同規定,分別確認為金融資產或無形資產。
㈨ bot 項目 會計處理方法
BOT項目的會計核算
BOT項目包括成立專門的項目公司經營和非專門項目公司經營兩種經營方式。對於非專門項目公司經營的會計核算主要涉及:(1)初始計量。BOT項目在建設期主要有兩種建設方式:自行施工和外包施工。自行施工可歸入「在建工程」核算,建成後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從「在建工程」轉入「無形資產」;外包施工可按建造合同處理,竣工驗收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從「在建工程」轉入「無形資產」。要注意的是,須考慮合同規定的移交范圍來確定應計入無形資產的成本。屬於移交范圍的設施及其不可分割、或分割後無獨立價值的附屬物均應計入無形資產成本;不屬於移交范圍,能與移交設施分離,且分離後具有獨立價值的設施可計入長期待攤費用核算。(2)後續計量。非專門項目公司的經營方式中BOT項目可以是「主營業務」也可以是「其他業務」,相應的收入和支出應相應計人「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或「其他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成本」中核算。此外,BOT項目在運營期可能會增減一些設備,主要包括兩類:一類是不屬於BOT項目設備或其附屬設備,而屬於與營運有關的設備,即不屬於移交范圍設施;另乙類是屬於BOT項目設備或其附屬設備,即屬於移交范圍設施。第一類設備的增減應視同公司自有資產的增減,按各自的資產屬性:遵循「存貨」、「固定資產」核算。第二類設備的增減,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BOT設施中有些設備的使用壽命短於特許經營期,如果這些設備報廢造成了無形資產賬面價值的減少,可以通過「無形資產減值」進行核算。而對原有設備更新、維修,或增加設備以維持該項目經營的支出涉及到該項資產的價值,最終要無償移交,並且經營公司吏關注的是投資的收回,所以這些支出只能在剩餘的特許經營期內攤銷。因此,這些支出可以看作是「為維持特許經營權而發生的必要支出」,如果發生的金額不大可以直接費用化,如果發生數額較大,可考慮列入「長期待攤費用」,在剩餘的特許經營期內合理分攤。(3)攤銷,BOT項目攤銷時應考慮實際情況和投入資金的收回。攤銷年限應以特許權經營期為限,一般不應長於特許經營期。由於「無形資產」的攤銷不需要考慮凈殘值,所以特許經營期滿將BOT項目無償移交時,不存在殘值與無償移交的沖突。(4)BOT項目的移交。由於在特許經營期已經將列入「無形資產」的移交設施進行分期攤銷且殘值為零,因而只要進行實務移交即可,不需作會計處理。
對於專門項目公司經營的會計核算,主要涉及:(1)初始計量。此處較「非專門項目公司經營」多一項投資成立專門的項目公司時的會計處理;投資者的會計處理借記「長期股權投資」,貸記投入的資產科目。項目公司的會計處理借記接受的資產科目,貸記「實收資本」(或「股本」)。建設期的會計處理同「非專門項目公司經營」建設期會計處理。(2)後續計量。在專門的項目公司中BOT項目是「主營業務」,相應的收入和支出計入「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其餘後續計量同「非專門項目公司經營」。(3)攤銷及BOT項目的移交同「非專門頃目公司經營」。
值得一提的是,BOT項目特許經營期滿時,項目公司向政府移交的並不是項目公司的全部資產,僅僅是特許經營合同所約定的項目設施,其已在特許經營期攤銷完畢,其賬面凈值為零。初始投入的資本已經由特許經營期的現金流收回,投資收益已由特許經營期每年的利潤(或虧損)反映,因此項目設施的移交並不影響項目公司的總資產和凈資產。